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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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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理由篇一
《民事撤诉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籼卷;慧装蒸嚣河北法学N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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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李石山1,彭欢燕2

(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办公室,湖北武汉430019)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撤诉制度,因法律规定过于疏简,缺乏可操作性,在审判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民事撤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以原告自由处分原则为基础,着眼于原告撤诉权与人民法院审查权的平衡,

实现对原告撤诉权与被告合法权益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从撤诉权的行使及其时间,不准撤诉的范围和

撤诉裁定的方式等方面对民事撤诉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了一些想法。

关键词:民事撤诉;自由处分;审查权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2—3933(2001)01—0046—03

PrObingintoSeveralProblemsont11e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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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豫ct:Thesyst脚1ofcivilwithdra谢119chargeshasbeenexposedof咖yproblemsbecause1egal鲥p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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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ywords:civilwithdrawingcharges;freedisp。商tion;Wwerofreview

一、撤诉权的行使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无权撤回“撤诉申请书”的申请。首先应指出的是,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对一理由:民诉法第131条只是规定原告有权申请撤诉些疑难案件感到难于把握,为了减少发回重审率,便而未规定可以撤销“撤诉申请”;裁定书制作后如果动员原告撤诉;有的审判员得了被告的好处,便以不原告可任意反悔,将加重法院的工作量;原告拒绝签撤诉就判决败诉相威胁。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处分收可留置送达。

权,应当符合自愿原则,上述做法必须予以禁止。至笔者认为,原告有权撤回撤诉申请,理由:(1)原于撤诉权的行使,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告起诉后撤诉同原告撤诉后又撤回“撤诉申请”都是

(一)撤诉权是否包括撤回“撤诉申请”的权利。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处分权的表现。只要这种撤诉不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享有撤诉权,但当事人递交撤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此不应予以干预。(2)虽诉申请后能否撤回撤诉申请呢?如陈某因对A公然法律规定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人民司的除名决定不服,申请仲裁,裁决后,陈某不服向法院可留置送达。但撤诉同调解一样都是当事人自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后,陈某自感证据不足,书面申愿原则、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拒绝签收,是反悔的请撤诉。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制作了准许撤诉裁定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已不愿意撤诉,适用留置送达书并送达了A公司。但在送达陈某时,陈某声称有显然是对原告撤诉权的侵犯。正如调解书送达前当了新证据,拒绝签收,并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撤事人可反悔一样,撤诉裁定送达前,当事人也可反诉申请书”的申请。悔。(3)准许撤诉裁定书作为法律文书送达以后才

在是否允许陈某撤回撤诉申请这一问题上,有能发生法律效力,既然申请撤诉人拒绝签收,裁定书收稿日期:2000~l(卜lO

作者简介:李石山(1969一)・男.汉族,湖南蓝山人.中南政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彭欢燕(1969~)-女・汉族,湖北”℃汉L,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法学硕士。

万 方数据

便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总之,承认当事人有申请撤

回撤诉申请的权利是撤诉权行使基于处分原则,自

愿处分的完整体现。

(二)撤诉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虽然

规定了当事人的撤诉权,但却没有规定因撤诉权行

使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的处理规定,这使得实践中所

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无法可依。从司法实践来看,

主要有以下问题:

1.原告滥用撤诉权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

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

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撤

诉又起诉是其权利,但因审判实践中对撤诉几乎无

限制,这使得原告有时滥用重复起诉权。如对必要

共同诉讼人中的部分人先撤回起诉,后再重新单独

起诉,以此达到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前诉中无法

抗辩的目的。又如出于不正当竞争压跨对方的目

的.在对方经济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重复撤诉与起诉

使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尤其是在聘请律师作为

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因撤诉也是代理事务履行完

毕、结案收费的依据,迫使被告不能不为获胜而重复

支付代理费。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原告撤诉后,应否对被告

赔偿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有

损害必有救济,从司法实践来看,撤诉的原因主要是

证据不足或主体有误,这本身表明原告在提起诉讼

时有过错。其过错事实上也已给原告造成损失,这

表现在花费了人力物力,如路费、律师代理费等。同

时,要求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是避免原告利用自

己经济上优势,滥用诉权的有效手段。

2.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提起诉讼是诉

讼时效中断的法定理由,但提起诉讼后又撤诉或者

按撤诉处理的是否都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呢?有

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认为只要起诉

就应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人则认为,起诉后又

撤诉。表明其不再请求司法机关裁判并强制义务人

履行.因此时效应视为不中断。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法律之所

以规定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其立法精神在

于确定此时原告已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的中

断必须以被告确知原告已向其主张权利为前提。因

此,对于撤诉应视不同情况而定:在起诉状送达被告

以前申请撤诉的,应视为未起诉也未向被告提出要

求,诉讼时效不中断;在起诉状送达后申请撤诉的,

应视为已向原告主张权利,属于《民法通则》第140

条所规定的“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

如是按撤诉处理的情况,则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因为法律之所以规定时效制度,在于要求原告积极

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起诉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或中途退出法庭,表明原告对自身权利的漠视,应

万 方数据视为对诉讼权利放弃的一种形式。二、撤诉权行使的时间审判实践中,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二审中原告能否申请撤回起诉。民诉法第13l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9l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在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意见》第2款的规定表明,在二审中,因和解而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撤回起诉(即条文中所规定的撤诉)。理由:(1)民诉法中的撤诉与撤回上诉已有固定含义,分别在第13l条与第19l条作了规定。(2)《意见》中撤回上诉与撤诉用语不同,也说明两者概念不同。既然明确规定可以申请撤诉便是可以申请撤回起诉。(3)既然达成了和解协议,当事人之间便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可以撤回起诉。笔者不赞成这一观点。理由:(1)法律规定“宣判前”,应是指一审宣判前。如果是指二审宣判前,那么一审中的宣判岂非不是宣判?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撤诉应在宣判前提出而不能在宣判后,正是为了维护一审法律文书的权威性。(2)《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这一规定表明二审上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撤回上诉”,而未规定可以撤诉(撤回起诉)。(3)如果和解协议达成可以撤诉,原审判决的法律地位应如何确定?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何在?因此,二审中即使达成和解协议也不能撤回起诉。至于《意见》中的撤诉的本意,笔者认为应是指撤回上诉,使用撤诉一词是立法技术错误。更进一步说,达成和解协议允许撤回上诉其合理性也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在案件经过一审,事实已基本清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以调解方式结案为宜。因为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只能另行起诉,这实在徒增诉讼,是与诉讼效益原则相违背的。(二)撤诉权的行使是否应限制在开庭审理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宣判前人民法院及其他当事人往往已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申请撤诉,将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纠纷并未得到彻底解决,并认为申请撤诉必须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笔者不赞成这一观点,理由:(1)撤诉权作为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体现,从权利的效力层次上看,只有人民法院判决的宣判才能与之抗衡。(2)法律规定撤诉权本身内在地包括了这样一种推定,即当事人

通过庭审感到了自己的无理、证据不足、错误等因而损失。

申请撤诉,否则当事人怎么会撤诉呢?(3)有关法律(二)对于当事人撤销对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部规定,对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承担,这本身分共同诉讼人的诉讼的,除非其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是平衡当事人撤诉权的行使与法院工作量的结果。权利外,应裁定不准撤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三、不准撤诉的范围119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对不准予撤诉范围的界定,一般认为,撤诉不得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参加诉讼”。又根据最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违反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3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法律规定,规避法律。我国民诉法规定了原告有撤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诉权,但对撤诉的条件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是不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全面的。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

对于恶意串通或其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人。”可见,当事人的撤诉行为如果不是列’被告实体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当然不能准许撤诉。除此之外,权利的放弃的话,当事人是不能对部分必要共同诉笔者认为不准撤诉的范围还应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讼人撤诉的。因为如此做,将导致判决中缺少必要面:的共同诉讼人,违反法定程序而应予以撤销的法律

(一)在先予执行的情况下原告的撤诉权应受到后果。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所以必须参加诉讼是因限制。如王某拒不交出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同一的,不专用章,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活动。为此,公司起可分割的。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基于种种考虑,对诉,要求王某排除妨碍,交出印章,并提出先予执行部分共同诉讼人撤诉后又重新单独起诉的情况并不申请。法院经审查,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并将印章、少见,对这一规避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财务帐本、法人营业执照一并封存。由于原告的诉四、撤诉裁定的形式

讼请求已经满足,原、被告双方又不愿调解,故原告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申请撤诉,法院裁定撤诉,将印章等一并解封交给原诉裁定,既可采用裁定书也可口头裁定。但因对何告。种情况下应该书面裁定,何种情况下可以口头裁定

笔者认为法院上述裁定准许撤诉的做法是错误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审判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的,在不撤销先予执行的情况下撤诉是违反法律程口头裁定相当普遍,随意性很大,书面裁定也非常不序的。因为先予执行申请人权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规范。对此,笔者认为:

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其权利的确认为依据。而(一)口头裁定应予以限制。民诉法第140条规且.如果在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况下允许其撤定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可以采用书面与口头。审判实诉,将导致以下弊端:(1)被告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践中为图省事,实际上大量采用口头方式。笔者认保护。民诉法第98条第2款规定:先予执行申请人为这有以下弊端:(1)缺乏严肃性。(2)导致暗箱操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作。有的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也口头裁定撤损失。如允许申请人撤诉,无所谓胜诉与败诉,被申诉,但事后又不愿撤诉,有的法院便隐瞒事实。在实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弥补将缺乏法践中,法院本已口头裁定撤诉,但事后又继续诉讼的律依据。(2)先予执行的效力难以确定。从诉讼理事情,屡有发生,在此情况下,被告往往无法举证。论上说,一方面撤诉后,先予执行的裁定并不因此失这无疑纵容了腐败行为。(3)不利于法律事实的确效;另一方面申请人既已撤诉,应认为申请人同时撤定性与被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口头裁定无须送达,销了先予执行。可见,在此情况下,先予执行的效力这对被告而言,没有确定本案已终结的法律文件。便成为一个两难问题。鉴此,笔者认为,准许撤诉应以书面裁定为原则,不

进而言之,笔者认为,在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强制准许撤诉必须用书面裁定。口头裁定撤诉应受限措施后,未作出实体处理前,原告的利益得到实现的制。只适用于不属人民法院管辖、暂不受理和被告死情况下,原告申请撤诉的,应裁定不准许原告撤回起亡等三种情况。同时,对口头裁定的,在当事人的申诉。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并非义请撤诉书上应写明“口头裁定准许撤诉”。

务人自愿履行义务,而是审判机关正确行使审判权,(二)制作准许撤诉裁定书要规范、严谨。现行通过法律的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尽义务,实现权利撤诉案件许多是口头裁定的,即使书面裁定也往往人的权利的结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准许原告撤缺少对准许撤诉的理由的论述。这是撤诉案件不严回起诉,利益上受到损失的是国家。因此,通过审判肃执法的反映,应当纠正。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书机关强制措施后未作实体处理前实现权利人权利的面裁定均应有原告撤诉情况的说明,应有人民法院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应裁定不准许。同时,应选对申请撤诉是否合法的认定以及依据。

择调解方式或判决方式结案,以确保国家利益不受

万 方数据

民事撤诉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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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次数:李石山, 彭欢燕李石山(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彭欢燕(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办公室,湖北,武汉430019)河北法学HE BEI LAW SCIENCE2001,19(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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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论文 杨晓存 民事撤诉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2008

民事撤诉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和起诉制度一样,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诉权的表现。撤诉是一种权利,所以,一方面要充分保障该权利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和实现,另一方面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以体现权利、义务对立的正当性。那么,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诉、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撤诉?撤诉的法律效果如何?“权力一权利”对抗制衡机制在民事撤诉制度中作用如何?一系列的问题反映出目前我国民事撤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为我们寻求解决途径提供了思路和突破口。为此,本文从民事撤诉制度的概述出发,在对民事撤诉制度进行价值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撤诉制度,指出我国现行民事撤诉制度存在缺陷,并提出一些初步的改革构想。文章最后对撤诉制度和证据失权制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使民事撤诉制度更为和谐的运行。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六章:

第一章:民事撤诉制度概述。本章主要是对撤诉制度进行一些基础性的阐释,指出撤诉的概念可以在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上使用,本文的研究仅限于狭义的撤诉,即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就其性质而言,只具有纯粹的程序性,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为了准确把握撤诉的实质内涵,接着本部分从当事人和法院两个方面分析了撤诉制度的功能。最后,对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总体归纳,希望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视角勾勒出撤诉制度的全貌,明确民事撤诉制度构建的理论根据。

第二章:撤诉制度的价值定位。任何制度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内在的价值取向,撤诉制度当然也不例外。改革一种法律制度或者确立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必须要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综合评价。因此,我们在构造符合中国国情的撤诉制度时需要进行相应的选择与平衡:首先,撤诉制度中要充分运用权利与权力制衡的理论,限制法官权力的运用,使法官处于中立裁判的地位,仅有程序指挥权和裁判制作权。其次,要使当事人双方形成权利的制衡对峙局面,以此达到诉讼的公正。因此,应给予被告同原告的撇诉权相对抗的一项权利——撤诉否决权。再次,撤诉是当事人的诉权表现形式之一,自然应予保护,但同时又必须考虑到诉讼效益和程序安定的需要,对撤诉进行限制。在程序设计中既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撤诉权,又要对撤诉权的行使要加以时间、权力对抗等制约。

第三章:对两大法系部分国家民事撤诉制度的分析与借鉴。本部分从比较法的视角通过列表的形式对世界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撤诉制度进行了考察,经过比较研究,总结了共同的规律,并以此为鉴,为我国撤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可供参考的视角和思路。

第四章:对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检讨。这一章是本文的重点,此部分在第一至第三部分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民事撤诉制度进行了检讨,指出我国民事撤诉制度在权力(利)配置中以及在诉权保护和程序安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院享有对撤诉行为非限制的否决权,使国家干预与处分主义失衡;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遭到忽视,应诉方权益保护的严重欠缺;撤诉程序的不健全,导致当事人撤诉权行使的阻却;申请撤诉的时间过于宽泛,有悖于诉讼效益原则;有关撤诉效力规定得不够明确,导致当事人较容易滥用权利等。

第五章:通过法律控制来实现撤诉制度的完善。针对第四章所说的缺陷,本部分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建议:比如限制法官权力的滥用,减少撤诉程序中的国家干预;为了保障被告的程序利益,应赋予被告一定条件下的撤诉否决权以及对撤诉后再行起诉给与一定的限制等,以期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科学合理的撤诉制度。

第六章:撤诉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的冲突与协调。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撤诉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为使撤诉制度的程序运行更为和谐,文章在最后对这二者的相互关系做出了比较完整地分析。笔者认为,欲使举证时限制度落到实处,要通过完善撤诉制度即对原告的撤诉行为进行限制来进行规制。当然,对原告的这种限制不能来自法院的干涉,否则既违反了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所体现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精神,这种制度冲突的协调只能从被告对原告撤诉申请的限制入手来解决。

2.期刊论文 王晓莉 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法理探索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2)

世界上许多国家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具体内容体现了当事人平等、自由处分、主体地位等诉讼理念,反映了诉讼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我国民事撤诉制度呈现出法官控制诉讼进程、当事人地位客体化的强职权主义民事诉讼结构的特征,不符合尊重当事人人格的要求,暴露出种种弊端,应予以改进和完善.

3.学位论文 黎青艳 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及其完善研究 2008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认为,对当事人而言,撤诉是其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和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对法院而言,当事人撤诉是其终结民事案件的法定方式之一。由此可见,撤诉制度的确立与正确适用,不仅使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有了相应的制度保障,而且也使人民法院得以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合理地利用司法资源,从而避免无谓诉讼的继续进行。①然而,我国学术界对撤诉问题的研究至今仍然处在不太起眼的位置。众所周知,多年来我国一直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在这种结构下,法官不是居于消极、超然、中立的地位,而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表现出超职权的干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自由处分权利等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未能在撤诉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加之诉讼程序的设计缺乏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常常导致当事人的撤诉权在司法实践中被法官或当事人误用或滥用。为此,本文试图以当前我国民事审判改革为契机,对民事诉讼撤诉制度及其改革完善作一深入研究。作者从分析民事撤诉的制度价值和考察世界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撤诉制度入手,透视了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一些具体设想。

全文近4万字,除引言、结语外分为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民事诉讼撤诉的界定及制度价值分析。本部分是文章的基础部分,首先,对民事诉讼撤诉进行界定:阐述了民事诉讼撤诉的概念,指出本文的研究重点将放在狭义的撤诉方面:分析了撤诉的性质,明确了撤诉与放弃诉权、撤回上诉的区别。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前者包括:体现当事人处分权、增进诉讼效益、有利程序安定;后者包括:节约司法资源及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这为后文的深入研究打下了较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立法比较考察。本部分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世界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法、日、德、英、美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撤诉制度进行考察,逐一介绍上述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撤诉的立法规定,并通过表格形式从撤诉的程序、生效条件、法律后果三个方面进行比较,指出其对我国的借鉴之处,从而为后文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缺陷做铺垫,并为进一步对其改革和完善提供可供参考的视角和思路。

第三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透视。本部分在对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行阐述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撤诉制度存在的缺陷:审判权与处分权不均衡;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平等;具体制度安排不合理。指出这些缺陷不利于程序公正、民主、安定等价值目标的实现,从而为下文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找到切入点。

第四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完善。本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部分。笔者承接第三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存在的缺陷,从分析我国高撤诉率的原因及其对审判法律关系、争诉法律关系的影响两个方面阐述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两项立法原则和七项具体的建议。

引证文献(2条)

1.亓伟伟.牟荣华 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期刊论文]-泰山学院学报 2006(4)

2.冉俊 民事撤诉制度研究[学位论文]硕士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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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理由篇二
《民事撤诉申请书》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 请 人:

法人代表:

地 址:

被申请人:

法人代表:

地 址:

原起诉案由、案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货款纠纷一案(案号:XX)

请求事项:

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XX一案,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起诉后,被申请人依据所签协议金额,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法人代表:

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

2014年9月2日

民事撤诉理由篇三
《民事撤诉的两个问题_从案例看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

一、案例简介案例一:甲与乙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关系,甲为发包方,乙为承包方,双方的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款为300万元;甲方提供材料的,材料费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工程完工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协商无果,乙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一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50万元未付款,甲在答辩期内主张其中45万元为甲所供材料,应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法院安排第一次开庭是起诉后50天,开庭前,双方的举证期限均已届满。开庭时,乙认为甲主张的45万元材料款实际上是乙方提供,而甲举出证据表明45万元为甲供材料(其中有甲与第三人的审计报告,报告表明增加工程50万)。法院以认定事实为重,要求各方对己主张事实补充证据。第二次开庭,乙未举证,认为是包工包料,时隔两年确实难以举证,但肯定该45万元材料费是乙提供的;甲提出补充证据进一步证明45万元为甲供材料。法院再次给乙15天时间要求其提供证据以查明事实。第三次开庭前,乙撤诉。两个月后,乙再次起诉,认为工程款为350万元,其中包括合同约定的300万元以及增加工程50万元,甲已支付250万,另有甲供材料为45万,诉请甲支付55万工程款。案例二:甲诉乙离婚,开庭时,甲方撤诉。6个月后,甲再次起诉。第二次开庭审理时,甲方认为这是第二次起诉,不愿调解和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则认为甲第一次起诉后撤诉视为从未起诉,因此甲认为其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法理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除对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以外,一般对当事人的撤诉,都是准许的。当然,若被告提起反诉、第三人提起诉讼,则成为另一诉的当事人参与了诉讼。民事撤诉行为,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自治行为,《民事诉讼法》对之进行规定,体现了“不告不理”的原则。撤诉与按撤诉处理的法律效果基本一致,都是视当事人从未起诉。但隐含的效果却是,在起诉时诉讼时效中断,撤诉后,当事人获得两年内再次起诉的权利。同时,我们还可以发现:(一)撤诉可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成为一纸废文《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民事撤诉的两个问题———从案例看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陈礼华*摘要:民事撤诉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种法定诉权,但在实践操作中,会成为规避有关诉讼义务的一种手段,从而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初衷

背道而驰。法律制度的创设应当完整严密,否则,就会在自身的问题中丧失尊严和权威。关键词:撤诉举证时限二次诉讼*作者简介:陈礼华,男,浙江横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2008年第4期法治研究78民事撤诉的两个问题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案例一中,乙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举证期限即已届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的需要允许其补充证据,都是在诉讼请求之内的事实。乙在庭审中获知甲与第三人有增加工程的审计后,认为该增加工程是其完成的,甲应付除承包合同约定300万元以外增加的工程款50万元。根据《证据规定》,乙应在举证期限内增加诉讼请求,一旦举证期限已过,如果增加这一增加工程款的请求,那么势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另案起诉,那么无论是在诉讼时效方面(仅增加工程量的诉讼时效也应从工程完工日起算,与承包合同的300万的诉讼时效起点是一致的),还是“违反一事不再审”(增加工程量是承包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乙应当在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一并提出)原则方面都可能存在极大的诉讼风险。因此,乙选择了撤诉再次起诉,这样就规避了《证据规定》应在举证期限内增加诉讼请求的规定,同时,又不违反“一事不二理原则”,而且在诉讼时效上没有任何问题,可谓一举三得。至于案件受理费损失一半,对于整个诉请的数额而言只是区区小事。这样的结果,恐非《证据规定》设立的初衷。《证据规定》之所以要规定举证时限制度是因为这一制度包含着防止诉讼过分迟延和当事人诉讼突袭的法理价值,目的是通过在期限内举证、确定诉讼请求,实现庭审前固定争议焦点和证据,进而提高庭审效率和诉讼效率,这一规定合情合理。从事实来讲,当事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权益是否被侵犯、侵犯了多少,其在起诉时没有涉及即意味着或事实不存在,或原告不予主张。法院考虑原告在听取被告答辩后有可能会主张变更诉讼请求,故而给予了在举证期限内可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应该说,原告的诉请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应完全确定,法律对之也穷尽保护,原告不得在举证期限后再行变更。但是,原告完全可以撤诉,从而达到变更诉请的目的。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证据规定》的不尽人意之处。如果改而规定“撤诉后再行起诉的,不得对第一次起诉举证期限届满前所确定的诉请进行变更”,那么就不会有本案所显示出来的《证据规定》的疲乏无力了。(二)撤诉可否作为离婚案件的一次诉讼,法律应予明确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可能的判断确系法官的主观心证,在没有《婚姻法》第32条所

列应准予离婚的六种情形下,在“宁拆百座庙、不破一桩婚”的传统观念下,在还没有普遍认识到“离婚率越高,代表一个社会和地区的民主、自由程度越高”这一社会发展规律时,在离婚自由作为一种权利还没有根植于我们的思维的时候,我们的法官在判决离与不离时,把二次诉讼作为一个标准,确实也是一种智慧。因此,撤诉是否能作为一次诉讼,就成为很多人所关心的问题了。案例二中法院的理由是:撤诉既然视为从未起诉,自然不能算一次诉讼。而反对的理由是:离婚案件存在特殊性,法律专门规定,离婚案件撤诉后,6个月内不能再次起诉。而对其他案件,则没有该要求。同时,离婚案件第一次诉讼与第二次诉讼的间隔期限刚好为6个月。这就代表了离婚案件的撤诉属于一次诉讼。笔者认为,无论从法理分析,还是从离婚关系的社会层面来看,撤诉都应作为离婚案件的一次诉讼。在法理上,如果简单的认为———撤诉即视为从未起诉,那么就没有理由来剥夺当事人随时提起离婚诉请的诉权。“离婚案件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一限制性规定恰好从反面论证了在离婚案件中应视撤诉为一次诉讼。从社会层面看,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它是特定人身(夫妻)法律关系的解除途径,允许当事人撤诉从民事理论来说当然是对自己诉权的一个处分行为。但笔者认为,该规定有更深的法律意蕴:即在夫妻之间,在不能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大部分庭审犹如一场口舌之战,互相间的人身攻击在所难免,把撤诉作为一次诉讼行为,可以免除这样的庭审,无论从和好角度还是最终离婚的结局都可以使伤害不至于最大化。当然,笔者这里仅就撤诉行为所作的价值判断,不涉及其他程序或实体规定。79

民事撤诉理由篇四
《民事撤诉申请书 2》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原起诉案由、案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xx]x民初字第xx号),申请人依法提出如下请求:

请求事项:

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筑工程合同一案,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起诉后,被申请人同申请人已采取其它方式解决其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20xx年xx月xxx日

民事撤诉理由篇五
《民事撤诉申请书(范例及格式)》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XX市XX制衣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工业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管理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欧XX,职务:XXX

原起诉案由、案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票据纠纷一案(案号:[200X]XX法民二初字第XXX号),申请人依法提出如下请求:

请求事项:

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X年XX月XX日起诉后,被申请人依据支票票面金额,自觉向申请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制衣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民事撤诉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公民个人的,照身份证写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情况,如为单位的,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申请人:写法同申请人

原起诉(或上诉)案由、案号: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个人则不要此项) 年 月 日

民事撤诉理由篇六
《民事撤诉申请书范文》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xx市xx区xx保温材料厂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高xx,厂长

被申请人:xx市xx建材工业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蔡xx,经理

原起诉案由:

申请人与2001年9月23日对xx市xx建材工业公司拖欠货款一案向你院起诉。 撤诉请求与理由:

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过协商,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为便于双方今后继续合作,申请人请求撤回起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区 Xx保温材料厂(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xx(签名) 2001年xx月xx日

民事撤诉理由篇七
《民事撤诉状》

民事撤诉状

民事撤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时使用的文

书。

【文书样式】

民 事 撤 诉 状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于 年 月 日向你院提起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 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准许。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诉的理由,通常基于以下原因:(1)被告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原告发现自己

起诉不当,此时要写明起诉不当的原因。

民事撤诉理由篇八
《民事撤诉申请书》

民 事 撤 诉 申 请 书

申请人:XXXX公司

住所地:XXX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事项:

撤回对XXXX公司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XX公司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现因申请人与XXXX公司已达成和解,故向贵院申请撤回对XXXX公司的起诉,希准。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撤诉理由篇九
《民事撤诉申请书》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陈俊飞,男,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山西省长子县人,现住长子县宋村乡谷村,身份证号:140428197901268815。系死者王月燕丈夫。

申请人:陈宇彤,女,汉族,2009年8月3日出生,山西省长子县人,现住长子县宋村乡谷村,系死者王月燕之女。

法定代理人:陈俊飞,男,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山西省长子县人,现住长子县宋村乡谷村,身份证号:140428197901268815。系陈宇彤父亲。

申请人:陈鹏,男,汉族,2001年5月25日出生,,山西省长子县人,现住长子县宋村乡谷村,系死者王月燕之子。

法定代理人:陈俊飞,男,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山西省长子县人,现住长子县宋村乡谷村,身份证号:140428197901268815。系陈鹏父亲。

被申请人:张艳艳,女,汉族,29岁,河南省焦作市人,系豫HY7089货车所有人。

原起诉案由:

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6日对张艳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你院起诉。

撤诉请求与理由:

现申请人因无法查实被申请人的确切地址,为保证对本案其他被

告的诉讼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撤回对该申请人的起诉。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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