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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管理制度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1-20    阅读:

易燃易爆管理制度篇一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施工现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证人员生命安全及工程财产设施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分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剂、遇水燃烧物品等类,每类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学物理特征,有的会因受热、磨擦、撞击引起火灾,有的不须接触明火也会自行燃烧,为了减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规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仓库中,爆炸物品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应当和周围建筑交通要道输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仓库管理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识的人担任。

三、贮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设施,进行存储。

四、储存物品要分类贮存,化学性能相互抵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灭火剂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

五、爆炸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油灯、蜡烛及其他明火照明,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带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玩耍、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六、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物品登记制度。

七、进入库房物品要检查验收登记,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或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规定限量,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严禁随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现场。

九、要加强贮存过程的管理,保管人员应对所保管物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十、各单位使用氧气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使用时两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气瓶的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并要设置两道防震胶圈。

十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办理;做到轻拿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撞击、倾倒和重压,以免容器破损泄漏而发生危险;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十三、仓库区、贮罐区严禁一切烟火并配足灭火器。

十四、控制领用数量,对领用物品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进行登记,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时收回保管。

易燃易爆管理制度篇二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发电管理系统

安全健康管理子系统

消防管理实施细则

GHFD-03-TB-04/XD

2009-07-31发布 2009-07-31实施

神华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

细则控制表

1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降低火灾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人身和设备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引用标准及关联子系统 3.1 引用标准: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1.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1.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1.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3.1.5《建筑灭火配置设计规范》 3.2 关联子系统:

3.2.1《动火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 4专业术语定义 4.1 防火重点部位

4.1.1 各种油类的油箱、油库、油罐、油系统及与油系统相连的汽水管道; 4.1.2 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物品及油漆库; 4.1.3 制氢站、氢气系统和设备;

4.1.4 氧气库(站)、乙炔库(站)及系统; 4.1.5 集控室、主控制室、仿真机房; 4.1.6 电缆沟道内、隧道内、电缆夹层;

4.1.7 厂用电室、励磁变小室、蓄电池室,微波站、远动机房、电话交换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 4.1.8 发电机、主变压器、厂用变压器、公用变压器及注油设备(系统);

4.1.9 锅炉制粉系统的粉仓内、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能造成粉尘爆炸的、绞龙、细粉分离器等区域; 4.1.10 汽车库、停车场、试验室; 4.1.11 酒店、招待所、电视演播厅; 4.1.12 其他需要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4.2 火险隐患:是指在生产和生活中有可能直接导致火灾发生或障碍火灾扑救的不安全因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火险隐患。

4.2.1 建筑布置不合理,火灾发生后易毗连影响安全。

4.2.2 建筑结构及耐火等级与使用情况不相适应,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的。 4.2.3 消防救生通道被堵塞、占用、影响车辆或人员逃生的。

4.2.4 防火重点部位的电气设备装置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不能正确投入使用的。 4.2.5 电气设备绝缘不良、接地不良,超负荷缺乏安全装置,乱拉乱接临时线不符合规定的。

4.2.6 火源(炉灶、锅炉、烟囱、明火作业火源等,或热源《高温管道》电热器具,高温工作等)靠近可燃物品,有引起火灾危险的。

4.2.7 未按规定存放和使用汽油、稀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4.2.8 应有避雷设备的场所没有避雷设施或不合格的。 4.2.9 应有消除静电装置的设备而没有安装或失灵的。

4.2.10 消防水压不足或无水,消防水管线发生泄漏,在消防水管线上私接管路的。

4.2.11 电缆排架积粉未及时清理,有可能煤粉自燃引燃电缆的。电缆孔洞未进行严密封堵的,一旦失火能引燃电缆燃烧的。

4.2.12 生产设备漏油、漏可燃气、漏粉有导致发生火灾危险的。 4.2.13 接近热源的木质脚手架,可燃物未能及时拆除和清理的。

4.2.14 从事明火作业时,易燃物、油垢未清除,无专人看火,未准备灭火器材,有导致发生火灾危险的。 4.3 固定消防系统:已安装于生产生活场所、不能移动、保护对象及保护区域不可变更的设备系统。 4.4 消防暂时停用:指消防系统设备或生产设备因检修、测试或其他原因确须将消防系统退出,待工作后将其恢复原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4.4.1 消防给水系统暂时停用:指消防给水系统设备全部停止运行,无法再提供消防用水。

4.4.2 消防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暂时停用:包括喷头、报警阀、控制阀、水力警铃、压力表、水流指示器、系统检验装置、其他相关附属设施。

4.4.3 消防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设施暂时停用:包括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阀、消防电梯、其他相关附属设施。

4.4.4 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暂时停用:包括消防电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消防专用电话、火灾事故广播、其他相关附属设施。

4.4.5 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暂时停用:包括各类火灾报警探测器、各级报警控制器、系统接线装置、系统接地装置、其他相关附属设施。

4.4.6 消防气体灭火系统设施暂时停用:包括喷头、贮存装置、选择装置、防护区门窗洞口自动关闭装置、管道及附件。

4.4.7 泡沫灭火系统设施暂时停用:包括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压力储罐、泡沫产生、控制阀、泡沫枪、泡沫喷淋头、泡沫管道、其他相关附属设施。

4.5 长期停用:指因设备变更或改造,原有消防功能不满足或失去保护作用及条件不能满足。 4.6 公共娱乐场所指酒店、、食堂以及各类休闲娱乐公共场所。 5 执行程序 5.1 消防组织机构

5.1.1 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为防火委员会主任,是本企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5.1.2 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为防火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负责消防管理工作。 5.1.3 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党建工作部,负责公司消防工作的宏观管理,对公司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

5.1.4 后勤保障部设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处理消防工作中各项事务,同时监督、检查各部门对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的落实情况。

5.1.5 公司所属各单位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并设立消防联络员(兼),负责本部门的消防管理工作,部门行政领导为本单位防火工作负责人。

5.1.6 各单位应按要求成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员人数应为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0%以上,低于10人的班组义务消防员人数不少于3人。重点防火部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均为义务消防员,本部门行政领导为义务消防队负责人。

5.1.7 公司防火安全组织机构根据人员变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以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落实。 5.2 消防安全管理 5.2.1 总体要求

5.2.1.1 公司内部生产和办公区域禁止吸烟。

5.2.1.2 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良好,在油区、氢站、升压站、变压器区等的避雷设备由责任单位每年进行负责监测。

5.2.1.3 所有消防器材、设备制定责任人,各责任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完好情况、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5.2.1.4 消防器材卸压或使用后及时通知后勤保障部武保中心,由责任单位负责领取更换。

5.2.1.5 公司各部门接到《消防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知单》、《火险隐患通知书》应及时进行整改。 5.2.1.6 防火重点部位动火必需按照《动火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动火票,严禁无票作业。 5.2.1.7 所有生产及经营场所消防器材配置必须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

5.2.1.8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设计、施工应遵循《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中的防火设计的有关规定,并经专业消防部门建审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5.2.1.9 重点区域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后上岗。 5.2.2 防火重点部位管理

5.2.2.1 防火重点部位各单位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措施,制定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职责,做好防火工作。

5.2.2.2 防火重点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地方悬挂标志牌,明确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防火责任人。

5.2.2.3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检查人。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出现的火险隐患应立案并限期整改。 5.2.2.4 对在防火重点部位工作的人员,要针对其特点进行消防知识的学习培训。防火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制度,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放置的位置。

5.2.2.5 各防火重点部位,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灭火用具,不得擅自动用。

5.2.2.6 后勤保障部每月组织对防火重点部位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火灾隐患或一时难以整改的要下达《消防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知单》或《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落实;并填写《防火重点部位检查表》,将检查情况报党建工作部。

5.2.2.7 后勤保障部武保中心结合常规消防器材检查有针对性的抽查。 5.2.2.8 防火重点部位检查内容

A、检查消防器材是否齐全、保持良好状态、是否及时检查、标示醒目清楚; B、检查消防设施是否齐全、保持良好状态、是否及时检查、定期试验; C、检查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有无临时堆放物品现象;

D、检查区域内物品放置是否合理,人为和自然因素(杂草树木)状态是否良好;

易燃易爆管理制度篇三
《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要求

1.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各种易然、易爆化学物品仓库不准使用易燃建筑材料,库内要通风良好,不准安装电源设施。

3.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建立健全领退登记制度,使用时不得超过当天用量,存放不得靠近火源、热源。

4.凡因工作需要较多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制定防火措施,由项目部管理人员逐级向使用班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交底。

5.在办公室等场所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露天堆放木材应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使用各种可燃、易燃液体、气体的罐要由专人负责,管道和截门需安全可靠;一旦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抢修。

二、配电房的易燃、易爆物品防火要求

1.除专业现场电工,其余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房。

2.配电房要保持整洁,严禁在室内和开关柜内放易燃、易爆与其他物品。

3.定期对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生产造成短路,对电器设备的线路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监视电压负荷变化情况,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易燃液体擦洗。

6.电工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

三、仓库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要求

1.仓库的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有明显的防火标志。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储存,易燃物品和一般物品严禁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仓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4.仓库管理员应熟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熟悉所有货物的性质、特点。在整理、存放、搬运、使用时,应注意防火安全。

四、资料室的防火要求

1.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人内。

2.严禁在室内吸烟,不准使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通道口存放物品。

4.室内所有电线、电闸、电灯与资料保持在30cm以上距离。

5.资料员在下班前要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港新花苑(1-6#房)工程项目部

2011年08月02日

易燃易爆管理制度篇四
《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

1.采购、管理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人员,应熟悉各类化学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2.药品入库对规格、数量、质量包装要认真检查验收,并及时下帐。与入库单有出入或药品质量不良时,保管员有权拒绝接收。

3.化学危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4.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该隔离贮存;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5.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物品,应该经常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6.存放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和正在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铁掌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7.剧毒物品应专库存放,必须有两人两锁共同保管,一起领用,一起退回。领用危险品必须经系领导批准,使用氰化物等剧毒物品应有教研室或实验室主任级以上人员监督使用,随领随用,剩余退回。

8.发放药品,严格履行发放手续,保证数量准确,质量合格,当面点清。出库后,一切由领用人负责。

9.对变质、过期报废药品,要报系领导、教务处及保卫处后,统一处理。

10.仓库内配置足量相应的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维修,确保完备好用。消防器材的布局要明显,不得随意搬动,挪作它用,管理人员应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增强防火意识。

镜坝卫生院

易燃易爆管理制度篇五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施工现场消防重点防范部位是加工厂和材料堆放场,钢筋等构件加工时,由于使用电焊机等机械设备,容易飞溅火星,引起火灾事故;材料堆放场是消防的重点防范部位。为此我项目部制定了如下措施:

1、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2、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是重点防火部位,必须做到严禁吸烟,严禁烟火。

3、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设置专库专账,设专人管理。

4、存放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应标明名称性质。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及有害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库房。

6、储存易燃可燃有毒物品的库房,不得动用明火,必要时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同意开据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7、仓库照明灯泡不得大于60w,灯头高出货架50cm以上距离。

8、油漆、危险品、材料仓库、加工厂,必须符合消防要求,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设置禁止明火的禁告牌。

9、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押运和使用,应由政治可靠、责任心

强、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和管理使用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的人员专人负责。

10、物资部门在易燃易爆物品入库时,除仓管员外,其他人员进入时需作登记。

11、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12、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的所有电气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13、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应有隔热、降温、防爆型通排风装置。

14、剩余少量的汽油应盛在专用带盖铁桶内并置于防火箱内,并标有“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

15、在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中,若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时,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易燃易爆管理制度篇六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有关消防要求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符合GB50016-2006中4.2的要求。

站内的汽油、柴油等基本属于罐装(散装)露天埋地设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要求略。主要应注意与周边环境的安全间距及相互影响等客观因素。注意易燃易爆容器的检查检修,防止易燃易爆场所的易燃液体的泄漏、爆炸极限的形成等。油品的的管理如接卸、量油、加油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为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人为的火灾爆炸事故。

2 、库房内部管理。

桶装汽油、煤油、柴油以及机油等等低、中、高闪点液体以及可燃液体等应储存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储藏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除按规定分类贮存外,还应专库储藏。

3 环境卫生条件管理

库房周围应无杂草和易燃物。 库房内经常打扫,地面无漏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4 温湿度条件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一般温度控制在25℃以下;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

≤75%。库房内设温湿度表(重点库可设自记温湿度计),按规定时间观测和记录。

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湿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湿度

5入库验收管理

入库商品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并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产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以及其他说明;保管方应验收商品的生产工厂、生产日期(批号)、内外标志、容器、内外包装、衬垫等,验后作出验收记录;验收应在库房外安全地点或验收室进行;每种商品拆箱验收2~5箱(免检商品除外),发现问题,扩大验收比例。验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标记;验收

商品质量(感官);凡外标志不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签收入库或暂存观察室。如包装破漏需整好后再行入库。验收完毕,合格的做好入库单及验收记录,并转存货方。

6安全检查和质量检查管理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垛牢固程度和异常现象等;根据商品性质,定期进行以感官为主的在库质量检查,每种商品抽查1~2件,主要检查商品自身变化,商品容器、封口、包装和衬垫等在储藏期间的变化。

7 安全操作

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操作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大桶不得直接在水泥地面滚动。出入库汽车要戴好防护罩,排气管不得直接对准库房门;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易燃易爆管理制度篇七
《易燃易爆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2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

3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4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5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6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7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8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9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11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1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 的标志。

13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项目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4 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收发、登记、清点、检查制度。

易燃易爆管理制度篇八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放管理制度》

滕州富源热电公司

易燃、易爆品的管理规定

1. 目的

对生产、生活中的易燃和易爆品进行有效控制,以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并减少环境污染。

2. 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生活中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3. 职责

3.1生产经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规定,负责对易燃和易爆品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

3.2各车间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3.3安全生产部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监控管理。

4.工作程序

4.1人员的管理

4.1.1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4.1.2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

4.1.3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4.1.4做好防火和灭火准备。

4.1.5经常性的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4.2易燃和易爆品的储存

4.2.1易燃和易爆品的储存

4.2.1.1易燃和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4.2.1.2仓库内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4.2.1.3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和防火规定,物品之间的通道要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4.2.1.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或爆炸的物品应当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4.2.1.6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4.2.3易燃和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4.2.3.1 管理易燃和易爆品的单位要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出库日期进行登记,并及时进行清点;

4.2.3.2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执行。

4.2.3.3 各种气瓶在使用时,应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粘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或平使。氧气瓶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能小于8m;

4.2.3.4 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贮存、使用易燃和易爆品的场所进行监控。

4.3 生产经理每半年对各单位的易燃易爆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车间对生产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易燃易爆管理制度篇九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定期测温检查。

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能混存。

4、对怕潮(如电石),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5、搬运和操作易燃、易曝危险物品应轻装、轻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启封。

6、运输危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汽车或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2、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3、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4、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5、液体危险品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6、危险品仓库、货场,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7、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8、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9、库房、货场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10、库房、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12、二种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时装运和同库存放。

13、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氨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1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15、在危险品仓库、货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6、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必须即使清除干净。

17、危险物品装卸前,应检查仓库、货区、车体应干燥,车内不得留有残渣。

18、装卸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

19、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并且随时检查,使其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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