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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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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篇一
《上诉状范文》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被上诉人1:(原审被告)1: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身份证号码:4521XXX,联系电话:138XXX。

被上诉人2:(原审被告)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号,联系电话:13XXX 077X--XXX。

被上诉人3:(原审被告)中国XXX有限责任公司XXX支公司,负责人:XXX,联系电话:077X--XXX。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X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被告共同赔偿XXX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XXX元整,丧葬费人民币XXX元整,共计人民币XXX元整,先由中国XXX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不足的部分由被告XXX共同赔偿;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XX元整;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XX元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经过质证和审查就作为定案的依据,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X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现场勘

查、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做出的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就被界定为一种证据,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是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的一种证据材料。这种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庭质证和法院的依法审查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是进行民事责任划分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抗辩,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审查,并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一审判决书没有对事故责任划分作正确判断,而是盲目采信了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的错误的责任认定书,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1、《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对驾驶员XXX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但未对被告XXX是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认定,就作出被上诉人XXX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的认定书,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次事故时,对XXX是否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竟然、、、、、、、、、、进而科学的分析出XXX对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反而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XXX饮酒驾驶车辆上道行驶”、、、、、、、、主观性较强的认定XXX负事故全部责任。此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然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对被上诉人、死者XXX而言缺乏公平、公正性。

三、本案事实不清楚。

1、关于限速问题没有查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注明该路段的最高限速,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小时40公里。

2、肇事车的事发车速问题没有查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是:、、、、没有查清双方的行车速度,而按现有科学技术条件,是完全可以通过车辆刹车痕迹、车辆受损的程度和车辆被撞出去的距离等情况推测出近似于真实车速的。

3、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并不能看出XXX驾驶车辆占道行驶,交警是根据当时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车辆的摆放位置及与地面的撞击点来分析XXX占道行驶是显失公平的。

4、肇事车并没有经过有正规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无法确定被告的肇事车辆是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XXX饮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XXX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事实上XXX并没有事故认定书中所认定的会车时占道,没有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相反、、、、、、、、、都戴了安全帽;从事故现场的照片并不能看出XXX会车时占道,而且从摩托车碰撞的程度来看当时摩托车的车速并不

快,认定XXX负全责是不公平的。被告XXX驾驶的、、、、、、、没有鉴定资质的汽车修理厂、、、、、、、鉴定的结果也是错误的,因此被告应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肇事车辆、、、、、、、、、、、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先由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XXX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根据《2010年XX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得出XXX的、、、、、、、、、、、、、总额计算XXX元×XXX个月=X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XX元整。 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对原告进行赔偿,不管是经济方面还是精神上都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害,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

具状人:

年 月 日

诉状篇二
《民事起诉状(范本)》

1.怎样写民事起诉状

一、写明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1、原告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所在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地址和户口所在地及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告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单位及地址、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和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请求事项:

应简明扼要地写出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事实和理由:

1、纠纷的发生和主要经过等事实。

2、处理纠纷的要求和理由。

3、提供相关的证据。

四、写明受诉法院的名称、注明起诉的日期并签名盖章。

五、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起诉书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字迹必须清楚、端正,起诉书一式二份。

2、如诉讼用纸不够,可另附与诉讼用纸大小相当的信纸,在状纸左边须留出(约三厘米)装订线。

2.起诉状格式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说明:1、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与状纸同样大小增加中页。

2、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3、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法院。

3.民事起诉状 1

原告:周勇,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72号顺达花园5栋604号

被告:郭春宏,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2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54132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8184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事实与理由

2007年原告与被告及旷越三人合伙出资经营衡阳市宏远商务宾馆,约定原告出资18万元,被告出资57万元,旷越出资25万元,原告实际出资164132元,宾馆由被告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原告、旷越两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只参与分红。期间旷越退出合伙,被告购买其所有股权。2010年11月6日原告退出合伙,与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退出合伙,原告将自己所持的衡阳 - 1 -

宏远宾馆股份以164132元全部转让给被告,股份转让金由被告于2010年11月5日开始支付,在2011年2月30日支付两万元,余款在2011年 月1日前全部付清。然而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元一万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其支付余款,但是被告始终未予支付。

鉴于以上事实,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望贵院依法秉公处理,判如所请。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8月5日

4.民事起诉状2

原告韩瑞兰,女,193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家屯村,联系电话,69737010(家)。

委托代理人:王学棉,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昌平区回龙观云趣园1区,联系方式:13910602689。

被告:倪艳莉,28岁,住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田各庄村,邮编:101300。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3231.95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100元(22天*50),共计 4831.95元。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手术费的(49689.95元)的60%,即49689.95×60%=29813.97元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

4、判决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事实理由:

2006年4月20日中午12点左右。原告正在家中吃午饭。原告的大儿子与二儿子及被告等一伙人因家庭琐事到原告家闹事。在原告要求他们出去的过程中,被告往屋外拖原告,并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双腕、双膝被打伤,不得不入院治疗。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原告因为遭到殴打,受到刺激后引发心律失常,不稳定性心绞痛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得不接受植入人工心脏起搏器手术。前后总共花费52921.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件:

1、起诉书副本一份

2、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3、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

4、费用报销凭证复印件一份。

- 2 -

诉状篇三
《自诉状》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王作欣,女,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博士,上海音乐学院外聘教授,现持美国公民护照。

诉讼代理人周天平、叶枫,上海市周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淑静,女,l975年1月8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会东县,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东部新村43号,现涉嫌犯罪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夏淑静将我的巨额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还,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人侵占我的存款计人民币l,623,824.25元,拒不交还。

2002年5月22日至同年6月l2日期间,被告人以调用2万元美金为由,取得我的定期存折;又在我不设防的情况下,取得我的活期存折,并从这2本存折中提取各币种资金折合人民币1,623,824.25元。被告人在占有该款后,同时对外称:其已获取20万美金的佣金。被告人将该款视为己有、占为已有,并以其自己的名义将该款作了处分。当自诉人于同年7月l3日发现该存款被夏淑静提走,对夏淑静追问时,夏淑静以谎言隐瞒去向,回避不见。自诉人只得报案控告。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核查报告》,25张取款凭条

及市公安局《文检鉴定书》,王升的证言证词,市公安局的报案记录和技侦记录。

二、被告人侵占我的卖房款计人民币643,252元,拒不交还。

2002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夏淑静以能将我订购的本市两套“明园”商品房溢价20万出售;能将我的壹套“步高苑”商品房以2l0万元价格出售的谎言,骗取我的信任,将我订购的两套“明园”商品房按原价退房,于2002年1月29日取得“明苑”退房款计人民币450,764元,直接存入其自己的帐户;又将我的“步高苑”商品房以l 90万元价格出售,于2002年4月25和30日取得“步高苑”卖房款计人民币1,474,374元也直接存入其自己的帐户。此后,夏淑静于2002年4月27日将人民币60万元存入我的定期存折,提现人民币3.1万交还给我(其中人民币249,000元属于还我3万美金借款,只有人民币382,000元属卖房款);于5月8日将人民币l2万元存入我的定期存折;于5月9日,将人民币5l9,l56元同沈振雄兑换成美元 62,700元存入我的定期存折;于5月l8日将人民币10万元存入我的定期存折;于2001年l2月,给我一张吾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人民币2万元支票,2002年3月初给我一张中国农垦上海公司的人民币l 0万元支票,共计人民币l2万元以赞助款为由给我;于2002年6月l 9日代我向石鼓公司支付会务费入民币40,730元。其余款共计人民币643,252元(卖房所得款l,

925,l 38元减去卖房交还款l,28l,886元)均被夏淑静非法占有,至今拒不交还。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明园公司销售员杨杰敏证言,信义中介公司司继磊证言,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夏淑静从他人银行存折提取资金的查核报告》,夏淑静所写的计算房款的纸条,夏淑静写给林占峰的传真,自诉人的陈述笔录;吾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倪丹宁证言,中国农垦上海公司冯岳寅证言。

同时,自诉人的陈述和周琳的证词印证:夏淑静称为自诉人支付人民币25,600元的上海大剧院中剧场场租费系不符事实的谎言;自诉人的陈述和华讯的证词印证:夏淑静称为自诉人支付人民币35,300元的冷餐会费用系不符事实的谎言;自诉人的陈述和徐伟光的证词印证:夏淑静称为自诉人支付人民币50,730元的乐团演出费系不符事实的谎言;自诉人的陈述和夏淑静所写的计算房款的纸条印证:夏淑静于02年3月l 8日和同年4月9日将人民币4万元、美金10,300元存入自诉人的定期存折不属于卖房款的返还,而是夏淑静对自诉人其它借款的返还。

三、被告人侵占我托其炒股票的投资款计美元4万余元,拒不交还。

2001年l0月,夏淑静以帮我炒股赚钱为由,从我处取走美金45,800元。其得款后实际并未投资炒股,但夏淑静却以投资赢利款名义,交还给我5千余元美金后,将其余款4万余美金占

为已有,拒不返还。该节事实由夏淑静给自诉人的信件、传真、夏淑静的供述、自诉人的陈述、自诉人的原始帐目笔记相互印证为据。

鉴于被告人非法占有我的巨额财产,拒不交还的事实铁证如山,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又有拒不认罪、拒不退赃的情节。本受害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向贵院自诉被告人犯侵占罪,请求贵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从重处罚。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自诉人:王作欣

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周天平律师事务所

周天平律师、叶枫律师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1、刑事自诉状副本壹份;

2、《提请调取证据申请书》壹份;

3、证据5份共9页(夏淑静写给王作欣传真2份共2页,信件2份共3页,王作欣帐目笔记1份共4页)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陈兰霞,女,1974年2月17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县××乡××村,农民。电话:××××××××。

被告人胡定发,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本市大港区××公司工人。电话:××××××××。

案由:重婚

诉讼请求:

依法追究被告人胡定发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自幼相识,1994年建立恋爱关系,并于1996年春登记结婚,1998年2月生一女孩。

1998年6月,被告人调到新的工作单位后,隐瞒已有妻女的事实,与本单位女职工王××恋爱。其为了达到与王结婚的目的,多次给自诉人来信编造与自诉人离婚后可以在本单位分配到职工住房,待分配到住房后再复婚的谎言,欺骗自诉人离婚。当自诉人了解到真实情况后,即拒绝了被告人的要求,之后被告人经常无故打骂自诉人。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开始不再回家,也不给孩子抚养费用。2000年3月,被告人骗取单位介绍信,与王××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由各种书证和证人证言为证。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已构成重婚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状篇四
《经济纠纷起诉状范本》

经济纠纷起诉状范本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8-25

【例文1】

起诉状

原告人:××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05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提示】

这是一份经济纠纷诉讼起诉状。

状头介绍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明确,诉讼请求具体明确,交代事实简洁清楚,陈述理由合情合理,引用法规明确、具体,人称前后一致。是一篇值得学习的诉状。

相关知识

(一)经济纠纷起诉状的涵义和用途

经济纠纷是指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个人之间或公民个人之间,发生在经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之争。起诉状(诉状),俗称“状子”,诉状分为民事诉状和刑事诉状。本节所要讲的经济诉讼起诉状属于民事诉状。

经济纠纷起诉状,又称经济诉状,是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而向法院陈述纠纷事实、阐明起诉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书状。

(二)经济纠纷起诉状的特点

1.请求诉讼性。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经济纠纷起诉状便是提出了诉讼请求。

2.适用范围的特定性。经济纠纷起诉状针对的是归人民法院管辖而未被审理过的案件。

3.处理案件的参证性。诉状本身就是一种处理案件时的证据。

经济纠纷起诉状的结构和写法

经济纠纷起诉状一般由以下七部分内容构成:

(一)标题

标题要标明“经济纠纷起诉状”或“起诉状”。

(二)状头,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原告人和被告人,要写明当事人的情况,或单位的全称,性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开户银行及帐号;有诉讼代理人时,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和所在单位、代理权限和其它情况。

(三)案由或事由

即概括写明因何事起诉。

(四)诉讼请求

即概括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的具体事项,或诉讼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五)事实和理由

这部分是起诉状的核心部分,它关系到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此案。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事实经过、证据、理由和法律依据。

(六)结尾

结尾内容要求按信函格式写:“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签名或盖章;写明年、月、日。

(七)附项

起诉状最后一页的左下角写附项。包括:本状副本份数,物证件数,书证件数等。

注意事项

1.提出请求事实要具体、全面,不得笼统或含糊不清。数字必须准确无误。

2.诉讼理由要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和明确清楚的事实基础之上,说清楚案件事实与理由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准确、完备。

3.注意人称的一致性。在陈述事实与理由时,叙述的人称要前后一致,如用第三人称时就要称原告与被告。

4.语言做到准确、严谨,表述富有逻辑性。

诉状篇五
《起诉状与上诉状的不同》

1诉讼原因不同起诉状是针对是被告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状则是针对原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受文机关不同起诉状一般向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3处理程序不同起诉状由受理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上诉状必须由上诉人民法院进行二次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裁定

诉讼状和起诉书从大体上说是一样的但是说具体了就不同了应该说诉讼状中包括着起诉书一般的诉讼状分为民事起诉书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刑事自诉起诉书还有行政起诉书统称为诉讼状

诉状篇六
《起诉状》

诉状篇七
《民事上诉状范本(最新》

民事上诉状范本(最新)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号。上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年5月30日作出的(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是被上诉人严重违约导致了双方所签定的合伙协议的履行不能,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约定义务,因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损失,应该对上诉人予以赔偿。其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法院犯有有证不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并未履行《联合生产“发牌机”合同》第二条之约定,造成了自身的在先违约,不应获得赔偿。其理由是该合同第二条约定了由于作涛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而于作涛并没有获得生产“发牌机”的发明专利权证书,所以是上诉人自身违约。上诉人认为,从原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二、三、五已经可以证明上诉人虽然没有提供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技术,但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可以用于实现该项产品上市销售的技术方案。并且结合被上诉人已经利用其控股的公司生产、销售合同约定的同类生产产品,而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获得生产该类产品的合法的技术来源或者自身的研究、开发过程这一事实可以进一步证明,被上诉人是利用上诉人提供的专业技术秘密进行投资、生产并获得了利益,而原审法院没有给予认定这一事实。第二、在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反诉证材料中有一份关键证据材料:“发牌机07年5月至10月份采购入库汇总表”,该份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生产”发牌机”的核心技术的主板、芯片、光控、线束等,而原审法院对这一重要证据的质证予以疏漏。犯有有证不认的错误。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违约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依据《联合生产“发牌机”合同》第一

条的约定:由魏国财负责投入资金办厂,提供厂地、组织人员、工具、管理和销售、注册;第二条约定:由于作涛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诉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获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故构成合同违约。本上诉人认为:该合同约定的专利技术,不应该严格的要求上诉人应该提供的就应该是已经取得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而应该综合本合同的本意去看待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因为在签定本合同时,合同甲方已经明确知道合同的乙方当事人是暂时没有取得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只掌握有设计、制造该产品的技术秘密,所以,不能机械的去理解并要求合同乙方必须要提供获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才不构成违约,仅仅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技术秘密、没有提供享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就构成了合同违约。从签定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意可以明显看出,双方需要的仅仅是拥有能够生产出该项产品的技术秘密即可。第二、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同时构成违约属于对合同理解的错误。从合同的可实施性来看,本上诉人认为,此合同也是有履行先后顺序的,而不是原审法院所认定的应该同时履行。因为根据该合同中的第一、二条之约定,合同的第二条的履行应该是在以第一条完全履行为前提条件。《联合生产“发牌机”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了由魏国财负责投入资金办厂,提供厂地、组织人员、工具、管理和销售、注册;第二条约定:由于作涛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诉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合同的第二条的履行(即上诉人履行该合同),必须有被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第一条为前提,否则,上诉人就没有了去履行的对象。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上诉人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二00八年 月 日

诉状篇八
《民事上诉状范文》

民事上诉状范本

作者: 时间:2009-02-28 查看(27557912) 评论(2)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滨州市**区**办事处**村6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渤海五路62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市**区新华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08年7月4日做出的(2008)*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2007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国际广场A1-C59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07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2008年7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 ,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法院(2007)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2007年的年8月,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2008年7月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一审判决在2008年7月4日做出后,直到2009年2月20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7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希望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诉状篇九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 诉 人:欧军燕,女,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深圳市红岗西村24-806

号,身份证号码:440301760510152

被上诉人:深圳市吉大远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西侧

大冲综合楼第四层,法定代表人:汪军,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年7月10日的(2005)深南法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

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

3、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立即向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5009.41元及其补偿金人民币3752.35元;

4、判令被上诉人立即支会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000元;

5、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是一份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枉法判决,必须予以纠正,其理由分述如下:

一、原审判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 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期间。

实际上,早在2000年,也就是被上诉人单位的筹备设立之时,上诉人就在该筹备组工作。2001年4月,被上诉人成立后,上诉人也就成为被上诉人的员工。从此,上诉人一直在被上诉人处上班至2005年5月31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休产假至2005年4月并获批准,此后再未回公司(被上诉人)上班。”

这完全错误。事实是,上诉人休产假至2005年3月份,就应被上诉人要求而提前上班了(因上诉人所在部门员工全部离职,无人接手工作)。上诉人恢复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本部门留守员工孙竹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见《吉大远望员工离职申请表》(2005.3.23.孙竹梅)。在2005年5月,上诉人还因事假向被上诉人请假(见《吉大远望员工请假单》)。上诉人的工资卡的银行对帐单上清楚显示上诉人在2005年5月份仍然领取了部分工资(见《民生银行借记卡客户对帐单》)。上诉人的《离职证明》上写明上诉人的离职日期是2005年5月31日。上诉人的《吉大远望员工离职申请表》上明确显示上诉人的办理离职的时间也是2005年5月31日。遗憾地是,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2005年4月份再未来上班的所谓事实,竟然没有任何证据!原审判决如此胆大妄为地“认定”事实,其水平直逼秦朝指鹿为马的赵高了!

本来,按照司法解释地规定,关于上诉人工作期间的证据,应由被上诉人来举证。但在原审判决“敢于负责”的睁眼说瞎话的“认定”之下,也给免了。原审判决的公正性,由此一斑而可窥全貌了。

(二) 上诉人离职全因被上诉人的欠薪。

被上诉人自2003年底就开始欠薪,而且还欠出了花样。被上诉人每隔一个月发一次薪水,即每奇数月发当月工资,偶数月的工资就欠着,拖着不发。被上诉人这样的花样无非是想利用劳动法中关于60日仲裁期限的规定,恶意欠薪,逃脱支付工作的义务。其性质极其恶劣。

在上诉人于2004年12月6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时,被上诉人已拖欠上诉人工资人民币15009.41元。即使面对如此明确的事实及实际的仲裁程序,被上诉人不是有错即改,而是仍拒不支付欠薪。上诉人在得不到欠薪,生活困难的情况之下,终于无法坚持,才在一审诉讼中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要求(见上诉人的《吉大远望员工离职申请表》)。原审判决却认为:“……由于被告(上诉人)在提出申诉前并非因原告(被上诉人)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辞职,现被告已提出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被告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在仲裁申诉时还在被上诉人处上班,没有辞职或离职,竟然

成为上诉人起诉时要求离职不是因为欠薪的理由。按原审判决的逻辑:只要用人单位一欠薪,劳动者就必须立即提出辞职,否则就不能被认定为因欠薪而辞职。首先,法律没有类似欠薪辞职的时限规定。其次,原审决这样的逻辑也与事实相违背。原审判决难道不知道,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一再侵蚀着劳动者容忍的底线?原审判决难道也鼓励劳动者只要一欠薪就辞职的决绝维护方式?

原审判决真正的意图,谁都知道是在为作为强势一方的被上诉人张目而已。按照法律的本意,只要存在着欠薪的事实,劳动者可以随时因此而提出辞职,法律没有设定时限。原审判决凭什么认定上诉人不是因欠薪而辞职、离职的?有证据吗?没有。看来,原审判决是不需要证据的。反正就这么认了,区区一个弱势的上诉人又能奈他几何!原审判决倒是把司法专横演绎得极传神。

二、原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

(一) 对仲裁时间起算日的认定。

劳动法规定的60日仲裁时效算是没有歧义。关于该时效的起算点,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何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没有主法解释的情况之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应该是目前最权威的解释了。该《意见》第13条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一)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之日或者承诺支付工资的期限届满之日;(二)双方未明确工资支付期限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三)……”。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04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工资支付期限,被上诉人明确拒付工资的日期发生于2005年4月5日其《民事诉状》的诉讼请求所列明。上诉人有证据证明的主张权利之日在2004年12月3日。也就是说,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2004年12月6日提起仲裁的上诉人都不存在罹于仲裁时效而致权利丧失的情形。原审判决声称:“……本案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为原告(被上诉人)未按规定向被告(上诉人)支付当月工资之日起,……”。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什么关于支付工资期限的“规定”呢?在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应作出对谁有利的推论呢?原审判决毫不犹豫地倒向了强势的被上诉人一

方。这是公正的司法吗?法律规定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下,被上诉人不但不能因此而占到便宜,反而是要受处罚的。可是,原审判决不但罔顾这样的法律精神,而且一屁股坐在了被上诉人的板凳之上,其行径实在令人齿冷。总之,上诉人的全部请求,根本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必须依法予以支持。

(二) 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补偿金必须支付。

欠薪,是劳动者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定理由。如前所述,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在欠薪发生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限。本案中,上诉人既是因被上诉人的欠薪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且,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也是发生在欠薪发生之后的持续存在期间内。被上诉人必须依法支付上诉人工作4年所应支付的人民币12000元的经济补偿金。这容不得含糊。

总之,原审判决是一份在不清楚、甚至是相反地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运用司法专横的手段,不惜牺牲司法公正、司法良知的枉法裁判,必须予以纠正。上诉人期待着通过二审法院的公正司法,还上诉人一个朗朗乾坤!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诉状篇十
《民事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六小区。身份号码:522121197202197810,联系电话:13595271115,13308526663

被告:黄××,男,40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遵义县公安局干警,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遵义县公安局家属楼。联系电话:15985241188

被告:王××,女,35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10年5月30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1日,被告黄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红军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2010年3月6日,被告黄××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

约定2010年5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10年7月30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08年所借款项2万元。2010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附:

借条2份复印件;

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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