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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制度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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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制度职能篇一
《政治协商制度》

政治协商制度职能篇二
《政治协商制度》

政治协商制度职能篇三
《政治协商制度》

政治协商制度职能篇四
《第九章__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

政治协商制度职能篇五
《第八章 政治协商制度》

政治协商制度职能篇六
《第十章政治协商制度》

政治协商制度职能篇七
《政治协商制度课件》

政治协商制度职能篇八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当代中国政治协商制度复习资料》

当代中国政治协商制度

1.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是当代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他产生于民主革命时期,正式形。成于新中国成立时。

2.政治协商会议的概念:指的是我国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武当派人士,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各族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制度。

3.政治协商会议的产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和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必然结果。

4.政治协商会议的历史发展:1949.9-1954.9,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前的人民政协,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1954.9-1966.5,文化大革命发生前,人民政协成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1966.5-1978.2,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是人民政协陷于瘫痪时期;1978-,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政协步入历史的新时期。

5.人民政协的性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建国初期人民政协的性质是具有党派行的阶级联盟;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6.人民政协的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7.政治协商的作用: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8.政治协商的内容: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9.民主监督的内容: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旅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参与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10.民主监督的特点: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他的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因而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而是一种民主监督;所实行的民主监督能够充分反映社会各家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的建议敢于坚持原则,直言不讳;比较中肯,符合实际,可行性、可操作性强,能较好的改进当和政府各项工作。

11.参政议政的内容: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

12.人民政协的主要任务: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政协工作;坚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开展工作,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切实做好个方面的团结工作,不断壮大对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将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13.参加政协的界别: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无党派人士、中欧能改过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特邀人士。

14.人民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密切联系群众;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重殴能股份发表意见,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权利;有声明推出本会的自由。

15.人民政协的义务:遵守人民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决议;如果违反,给予警告处分等,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16.全国委员会的组成:每届的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在每届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变更时,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可临时召开。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常务委员若干、秘书长一人。

17.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选举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人民政协的重大工作方针、任务病做出决议;参与对公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18.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常委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主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不定期各种专题的座谈会。

19.常委会的职权: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召集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审议重要议案;根据题意,人面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决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20.地方政协委员会职权: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有关决议;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

21.政协地方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召集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行的决议;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审议建议案;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决定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政治协商制度职能篇九
《政治协商制度》

政治协商制度职能篇十
《第十章 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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