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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的区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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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的区域自治篇一
《民族区域自治论文》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内容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国家统一的结合,区域自治与集中统一领导的结合。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一方面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的各项自治权利(2001年全国人大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又进一步完善了对各项自治权利的规定)。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目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既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又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这种民族自治和国家统一、区域自治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正确结合,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显著特点,并使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优越性 国情 宪法 国家 领导 结合 统一

正文: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民族问题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但我国民族问题处理和解决得很好,这要归功于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了一整套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和政策。其中,民族区域自治就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放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践已经证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巨大成功,成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表现了很大的优越性。

邓小平同志说:“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民族共和国联邦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区别,涉及国家理论中的复合制与单一制的区别,可以列举若干条,但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在民族共和国联邦制度中,各民族共和国可以自由退出联邦;而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各世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中国的情况,最主要的就是适合中国民族关系的情况。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尤其是从元代到清代最终形成了包括56个民族的民族大家庭。中国各民族的分布,呈现大分散,小聚居和相互交错聚居的态势。这种民族关系状况,适合于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适合采取民族共和国联邦制度。历史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我国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国势蒸蒸日上。

民族区域自治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地方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行使各种自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自行培养各级干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企业、事业单位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制定本地方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使用;自主安排本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开放边境贸易,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优待;自主安排地方财政收支,确定各项开支标准;实行减税或免税;决定本地

方教育规则、学校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自主发展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开展民族体育活动等。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50多年来,对维护国家统一,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基本权利,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其中,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制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沐浴着十七大的东风,满怀着丰收的喜悦,我们迎来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州五十周年的喜庆日子。五十年弹指一挥间,一个贫穷落后、百废待兴的边疆少数民族自治州以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向世人展现了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文化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防巩固的欣欣向荣景象。这是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结果,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巨大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是一个以哈尼族、彝族为主体,苗、傣、壮、瑶、回、拉祜、布衣、汉等世居民族和尚未确定族别的莽人组成的边疆多民族自治州。历史以来,全州各族人民在红河两岸繁衍生息,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但近代以来,各族人民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剥削,生活在水深火热中。为反抗压迫剥削,争取民族独立和自由,各族人民进行了前赴后继的英勇斗争,但由于受到反动派的残酷镇压而告失败,各民族受压迫剥削的悲惨命运没有改变。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压在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此州各族人民才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翻身得解放,做了国家的主人,才开辟了此州发展的新纪元。1950年至1953年,蒙自专区和红河哈尼族自治区分别选举各族人民代表讨论协商本区重大事项,标志着红河各族人民开始当家作主。1957年7月5-12日,蒙自专区和红河哈尼族自治区民族代表会议在蒙自召开会议,讨论协商地区合并建立自治州,经报国务院批准,开展建州筹备工作,选举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共选举产生人大代表423人,其中,妇女代表83人,少数民族代表319人,汉族代表104人。1957年11月13-18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蒙自县隆重召开,宣告成立州人民代表大会,各族人民开天辟地第一次以主人翁的身份,登上了政治历史舞台,行使国家机关职权,大会依照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制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采取等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红河州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闭幕后,于11月19日在蒙自南郊广场举行各族各界人民群众5万多人参加的庆祝大会,各族人民载歌载舞,共同庆祝新生的自治政权。从此,红河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半个世纪以来,历届州委、州政府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团结奋进、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奋发图强,进行了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巨大发展。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得到保障;民族关系融洽,民族团结日益巩固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得到普遍推行,保障了各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当家作主权利;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全面发展,人民生活得到巨大提高。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该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改革创新、锐意进取,不断调整生产关系,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四化联动,梯度推进,统筹发展,富民强州”发展战略和“产业富州,机制兴州,素质强州”发展举措,大力弘扬“诚信务实,开放兼容,敢为人先,奔腾图强”的红河精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2006年全州实现生产总值360.33亿元,比1957年增长26.2倍;财政总收入实现90.69亿元,比1957年增长321.9倍,地方财政收入

31.04亿元,比1957年增长109.6倍;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基础设施大为改善。2006年全州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9.54亿元,比1957年增长5771倍,水、电、路等基础“瓶颈”制约大大缓解,经济支柱产业培植步伐加快。各领域改革不断深化,影响自治州又好又快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革除,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逐渐形成,2006年全州对贸易额达7.5亿美元,红河州正在由开放的末端变为我国走向东南亚的桥头堡。消费市场繁荣兴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2006年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73.85亿元,比1957年增长48.1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215元,比1957年增长27.9倍,农民人均纯收入达2210元,比1978年增长18.7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得到坚持和完善。按民族比例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民族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得到较好保障。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及自治乡都由当地主体民族担任国家机关主要领导,各级国家机关都有相应的少数民族干部,全州干部队伍中,少数民族占38.66%,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占35.16%,科技队伍中少数民族占42.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得到坚持和完善。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事业全面进步。全州基本普及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各类教育加快发展,科学技术普及进程加快,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高,城乡卫生体系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网络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就医条件明显改善。全州呈现出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喜人局面。

这是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的结果,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民族地区的具体体现。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证明,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合乎国情,顺乎民意,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第一,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它妥善地解决了国家统一和民族自治的关系,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放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自主权利。

第二,有助于把国家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在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过程中,结合民族地区特点,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要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给予扶持和帮助,从而把民族地区丰富资源和先进技术结合起来,把人力和物力结合起来,在民族共同富裕的同时,国家也强盛起来。

第四,有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各民族维护祖国主权和统一,保卫边疆,既是热爱祖国又是热爱民族的表现,既维护了国家的最高利益,又维护了民族自身的利益。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占总面积的74%,畜牧业是牧区经济的基础。从这一基本事实出发,在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时,自治区坚持以牧为主,发展多种经营,充分发挥牧区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地发展各类加工业和乡镇企业,把畜产品加工业作为畜牧业的一个后继产业,以推动内蒙古经济的全面发展。自治区有制定农村牧区小康规划时提出,到本世纪末农业比例达55%,牧区率先达到小康。

新疆在贯彻中央改革开放和各项方针政策过程中,因地制宜地发挥资源优势,使自治区发生了奇迹般的变化。随着国家沿边开放战略的实施,新疆制定了“全方位开放”、“外引内联、东联西出”的发展方针。新疆是我国拥有边境线最长的省份,同蒙古、俄罗斯、哈萨斯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8个国家接壤。新疆抓住这有利形势,先后在沿边地区开辟了15个通商口岸,几十条公路从其腹地延伸到边境,17个城市被列为开放城市。新疆已成为我国向中亚、西亚、欧洲发展商贸的重要枢纽。

纵观新中国60年的历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深扎根于中国的土壤,符合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于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巩固各民族的大团结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如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的:“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绝不能动摇、削弱和丢掉这个制度。这是关系国家安定团结、关系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

原则问题,绝不能有丝毫的含糊。毫不动摇地把这一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职责。

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上级国家机关要带好头,作表率。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应当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搞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民族自治地方也要切实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既保证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本地的贯彻执行,又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真正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辉煌属于过去,希望属于未来。只要我们认真总结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的六十年的成功经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戒骄戒躁、艰苦奋斗,加强学习、勤奋工作,加强团结、顾全大局,始终做到思想上清醒、政治上坚定、作风上务实,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以实际行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一定能够统一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把我国建设成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参考:《中国日报》 《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教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践》

民族的区域自治篇二
《民族区域自治原因、内容和意义》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由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其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1.中国在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境内各民族逐步汇合成了中华民族。

2.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

3.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

4.自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互相离不开的政治认同。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

1.有助于把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

2.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3.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

4.有助于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含义及特点

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物。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一项政治制度,也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猪头唛BB 2009-03-12 17:57:0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

zhangf101 2009-08-06 13:45:25

内涵是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

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民族的区域自治篇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课件》

民族的区域自治篇四
《民族区域自治与民族团结》

民族的区域自治篇五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的区域自治篇六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

民族区域自治心得体会

在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同样担负着重要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调动各族人民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其中核心问题一是要切实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利;一是要切实帮助少数民族大力发展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和教育事业,尽快改变民族自治地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落后面貌,逐步消除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而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既是促进各民族实现自治的重要手段,也是加速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力杠杆。

新世纪新阶段,各民族干部群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习宣传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进一步开展深入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活动。

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需要。回顾历史,放眼世界,可以清楚地看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适合国情、充满生命力、非常成功的制度。这项制度符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符合我国民族关系发展规律的要求,符合各民族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它的特点和优势,就是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既有利于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又有利于调动各少数民族的积极性。要在各族干部群众特别

是领导干部中进一步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教育,依法做好民族自治工作,并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一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依法治理,坚定不移地把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好。

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依法加强民族自治,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在政治上,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了各少数民族实行自治的权利,保障了自治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主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权力。在经济上,民族区域自治法贯穿着民族自治地方自力更生、国家大力帮助、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支援,共同加快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精神。在文化上,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事业作了全面规定,并把发展教育,提高各民族的素质摆在了突出的位置。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也体现了各民族的根本利益,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需要。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是我们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原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的动摇。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祖国分裂、民族离乱,是各族人民之祸。民族区域自治法确立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巩固国家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精神。各族干部和群众都要把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认真

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同时,要大力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要抓好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坚持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要依法妥善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提倡各民族相互亲近、相互交流、相互帮助,不断增进各族群众的兄弟情谊。 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精神,切实搞好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工作。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定不移地抓好这个第一要务,是我们解决前进道路上面临的各种问题、把各项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的根本保证。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千方百计地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这些年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中央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要通过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行使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真正把国家和其他方面的支持转化为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民族的区域自治篇七
《少数民族骨干政策及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

少数民族骨干政策及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原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关于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教民〔2005〕11号)要求,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政策及生源范围

1.党和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招生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真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录取工作。

2.少数民族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部署。各相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的统筹与协调工作。各招生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招生专业重点向理工类、应用型专业倾斜。

4.招生工作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招生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协调招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生源地相关部门,落实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

3.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在招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有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育部招生政策,协调本地有关部门配合招生单位的工作,指导优秀考生报考;

2.负责本地生源考生报考资格的公示与确认,引导考生报考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

3.配合招生单位对本地区报考考生进行政审;

4.会同当地人社、民族等部门指导并配合招生单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

1.按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2.对报考本单位的考生进行政审;

3.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报名、考试、复试和录取等工作。

三、招生计划

1.有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并上报教育部;

2.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各省(区、市、兵团)及招生单位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3.各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实际,制订招生专业目录。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承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就业;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区、市、兵团)就业。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之日起到2014年9月1日为止,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5.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6.汉族考生原则上应具有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3年以上工作经历。

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名,具体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二)初试

1.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具体时间以教育部公布为准)。

2.全国统考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三)复试

1.实行“单独划线”的特殊政策,由教育部统一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

2.复试工作由各招生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复试时间由各招生单位在教育部复试基本分数线划定后自行确定,一般不得晚于2014年4月20日。

4.在合格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生单位可根据情况从其他招生单位调剂部分报考本计划的合格考生参加复试。

五、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 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 汉族考生原则上应具有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3年以上工作经历。

3.承诺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4.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至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5.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报名安排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决定。

(二)考试

1.初试的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2.复试名单,复试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由各招生单位自定,并于复试前公布。

3.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考核,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报考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六、录取

1.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生源地的人才需求。

2.各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硕士研究生复试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统一划定的复试分数线,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分省计划数,分省择优录取。要充分考虑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上一个教育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要进一步加大对西藏、新疆、四省藏区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

3.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招生单位录取的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50%。硕士、博士招生应严格执行汉族考生比例政策,招生计划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招生单位可招收不超过10%的汉族考生;招生计划数在10人以下的招生单位须全部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

4.各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

5.招生单位因生源状况和学科建设等原因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须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审批同意后执行。

6.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就业,须在招生单位拟录取后,由招生单位牵头并先行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再与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

7.各省级招办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须经招生单位按要求公示和全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才可向考生本人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其他

1.考生达到录取院校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录取要求的,可免除一年基础强

化培训外,其他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须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学习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的学习。

2.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或作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3.对在招生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非在职考生户口、人事档案转入录取单位。在职考生不迁移户口,人事档案由定向单位保管。所有考生党团组织关系在基础培训期间转至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转入招生录取单位。

5.“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简章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并予以公布。

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

民族的区域自治篇八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014年最新课件)》

民族的区域自治篇九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的区域自治篇十
《浅谈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浅谈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内容提要: 我们党和国家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有其必然性的,是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结合我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民族情况)决定的。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指导,我国的现实国情、民族的分布和发展状况是这一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现实土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关键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历史条件 形成过程 重要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①。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新中国作出民族区域自治这一重大历史抉择,是基于对中国国情和民族问题实际的正确把握。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祖国的独立和统一;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促进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共同繁荣和发展;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国家的发展。

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

我们党和国家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有其必然性的,是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结合我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民族情况)决定的。

从历史情况来说,我国在政治制度方面长期存在两大主要特点:一是它的统一性,二是中央集权。早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就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结束了长期诸侯割据的局面,统一了战乱频繁的中国,建立起了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00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国家统一则国力强盛、民族团结、人民生活安定;国家分裂则国家衰败、民族分争、人民困苦。我国在解放后建立民族区域自治,保持了国家的统一,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符合我国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从现实情况来说,首先,我国有56个民族,汉族人口多,少数民族人口少,地大物博,经济文化比较落后。这种情况决定了汉族和少数民族只有在统一国家内团结互助,通力合作,才能得到共同的发展。第二,我国民族分布情况复杂,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特点显著,只有具有很大灵活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才能适应。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与其经济、政治条件相称的不同规模的自治地方,才能适应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和最大限度的满足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要求。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我国各民族之间形成了经济、文化、政治上的密切联系。我国民族关系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各民族和则两利,分则两害。只有在统一国家中采用民族区域自治这种形式,才能适应并促进民族关系的发展。

各民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中,不但建立了工人阶级同农民以及小资产阶级的革命联盟,也使我国各民族人民进一步团结起来,结成了血肉不可分离的联系。这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过程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最早萌芽于中共“二大”以后到“九·一八”事变前这一时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

期。其要点是帮助各少数民族独立自决。1922年2月的中共“二大”文件提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为民主自治邦;在自由联邦制原则上,联合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这一时期,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最初阶段,基本观点是帮助各少数民族独立自决,建立联邦制国家。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形成于抗日战争时期到解放战争时期,此时的政策立足点从“民族自决”、建立联邦制等观念发展为在统一国家内建立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47年,我国的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它的成立在形式上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国家便加大了实施民族自治工作的力度,至1952年,我国全国范围内建立了130个省、专区、县和县辖区等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1952年8月我国第一个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出台,它的颁布实施在法律角度上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此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向前推进和发展。“文革”期间,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都在不同程度上遭到了破坏,民族区域制度也难以幸免。这一时期,少数民族的权利遭到侵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名存实亡,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才得以恢复,“八二宪法”继承并发展了“五四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落到实处,民族自治地方大力发展经济建设和政治文化建设,各民族的繁荣和稳定不断向前推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崭新的时期。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指导,我国的现实国情、民族的分布和发展状况是这一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现实土壤,二者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别证明了在我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虽然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民族问题引发的冲突还时有发生,有的酿成局部战争,严重影响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在这方面,中国没有出现大的问题,原因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在于我国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使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实现,推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政治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固有的灵活性,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能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参与国家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管理的民主平等和平等自治权利。这主要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

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各民族人民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同时,各少数民族还通过选出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2、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截至 2003 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 384 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作出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 68 件①。

3、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动。

4、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 。2003 年底,我国有 22 个少数民族使用 28 种本民族文字。在我国,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使用。 ①数据来自:百度文库,佚名,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取得的成就,

此外,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事业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同表述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形式。这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了实现。另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与修订不仅是民族区域自治有效贯彻落实的有力保障,同时,它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调动了各民族的积极性,有利于各民族自身及其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1、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开创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新阶段。少数民族可以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因地制宜的发展各项事业。这就能够最广泛的调动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使少数民族人民都以主人翁姿态投入到国家和地方的建设中。

民族自身的发展进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人的发展,是通过发展科技、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来实现的。其中,教育水平显著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持续进步。 2003 年,民族自治地方有各级各类学校 83726 所,在校学生 2943 万人,比 1952 年增加了5倍。13个少数民族预期寿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对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等等。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功能首先表现为自治机关把管理经济、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与此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拥有发展经济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用特殊政策和灵活的措施发展生产,这给了自治地方行使权利、发挥积极性和创造力的极大空间。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地域辽阔、资源丰富,这是国家经济建设和民族地区或的发展的物质基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地方的自然资源,并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规划,优先合理的开发利用。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进行资源开发是,要对该自治地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3、国家、社会、民族的发展进步,离不开文化的繁荣。民族自治地方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也是民族文化荟萃的地方,所以,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和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之一历史文化典籍,保护民。自治机关负责组织、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三)民族区域自治有力于协调各民族间关系,达到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安定的目的

解放前,由于历代统治阶级推行的民族压迫政策,民族之间的歧视、隔阂、斗争十分严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疏通改善民族关系,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加强民族之间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同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要保障自治民族的自治权利,同时又保障本地区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要帮助本地区其他民族建立相应的自治县、自治乡。这些都有利于促进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大部分居住在边疆。边疆的稳定对国家的安定和统一至关重要。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有利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有利于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有利于打击国内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活动,从而巩固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

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对策建议

在当今我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进步,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是促进民族自治意志的提升、自治能力的提高的基础性条件。加大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的发展力度,缩小与东南沿海发达城市的距离,才能更加有利于的促进各民族的团结。

第二,注重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才的培养。21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少数民族地区也不例外。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才培养机制,调整人才机构,提高人口素质,是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重中之重。以人才带动经济文明的发展,促进政治文明的进步,还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的作用。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是一个持久的过程,有关机构要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及时发现矛盾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关专家学者也要做到学有所用,研有所用,将理论与实践做到较好的结合,促进各民族的团结与融合,推动各民族的繁荣与发展,逐步完善我国的民族政策。同时也要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把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把各族人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各族人民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陈云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

2. 金炳镐.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概论(修订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

3. 王铁志、沙伯力主编.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出版社,2002年

4、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

5、陈国新,杜玉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发展史.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

6、陈云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

7、丁龙召、李晶主编.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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