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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收到传票后怎么办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1-27    阅读:

原告收到传票后怎么办篇一
《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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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核心提示: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当法院给你送达传票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最好要签收,因为不管你是否签收传票,之后的诉讼程序依然会照常进行,你没有签收传票的话,之后的诉讼对你不利。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具体介绍。

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第一,当法院给你送达传票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最好要签收,因为不管你是否签收传票,之后的诉讼程序依然会照常进行,你没有签收传票的话,之后的诉讼对你不利,一句话,积极应诉,避免消极殆战。

第二,签收传票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亲自到发出传票的法院去了解案情,因为你是当事人,有权查看对方当事人针对你的起诉状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这个很重要,因为你要应诉甚至反诉一定要针对对方的证据来反驳。

第三,从法院处获得你参与诉讼的相关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等。

第四,了解了基本情况之后,最好咨询一下律师,请律师分析一下对方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他的主张,或者说对方胜诉的可能性大不大。

第五,综合据律师的分析和案子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反诉,是否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第六,在举证期限内,搜集并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申请传召证人等。如果是要将反诉状以及材料寄送到法院的,建议一定要使用最安全的EMS快递,而且一定要留下该快递的寄送凭证,用以日后诉讼之时作为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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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收到传票后怎么办篇二
《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 现代社会,各式各样的纠纷都层出不穷,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各有不同,而最彻底的方式莫过于诉讼,当你与别人发生纠纷时,别人一纸上诉将你告到了法院,法院给你送达了传票,这时候你该怎么办呢。

步骤/方法

第一,当法院给你送达传票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最好要签收,因为不管你是否签收传票,之后的诉讼程序依然会照常进行,你没有签收传票的话,之后的诉讼对你不利,一句话,积极应诉,避免消极殆战。

第二,签收传票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亲自到发出传票的法院去了解案情,因为你是当事人,有权查看对方当事人针对你的起诉状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这个很重要,因为你要应诉甚至反诉一定要针对对方的证据来反驳。

第三,从法院处获得你参与诉讼的相关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等。

第四,了解了基本情况之后,最好咨询一下律师,请律师分析一下对方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他的主张,或者说对方胜诉的可能性大不大。

第五,综合据律师的分析和案子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反诉,是否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第六,在举证期限内,搜集并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申请传召证人等。如果是要将反诉状以及材料寄送到法院的,建议一定要使用最安全的EMS快递,而且一定要留下该快递的寄送凭证,用以日后诉讼之时作为辅助证据。

注意事项

面对传票一定要签收,积极应诉。

一定要尽量保存任何与本案可能有关联的证据。

原告收到传票后怎么办篇三
《对方起诉后多长时间才收到法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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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起诉后多长时间才收到法院的传票 核心提示:对方起诉后,多长时间才收到法院的传票?法律规定是在开庭3日前以传票的方式通知当事人,所以,一般当事人会在距离开庭的3日前收到。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旦确定了离婚案件的开庭日期,一般会尽快通知当事人,虽然法律规定是在开庭3日前以传票的方式通知当事人,但是很多时候,法官往往是定下开庭日期就会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来拿传票,当然,也有法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邮寄送达传票的方式向当事人进行送达的,并应当确保当事人在开庭3日前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 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官是可以通过电话、捎口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来开庭或调解。当然,如果法院是以上述非传票的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当事人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后,不论是电话形式还是传票的形式,都应当按照法院通知的日期准时参加诉讼,作为原告,如果没有按时出庭,法院会按自动撤诉来处理;如果被告接到开庭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

法院传票的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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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4、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5、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公告送达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效力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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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收到传票后怎么办篇四
《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原告收到传票后怎么办篇五
《开庭传票》

华东交大理工学院模拟法庭

开庭传票

案 号:

案 由:

当事人姓名:

单位或地址:

传唤事由:

应到时间:

应到处所庭:

注意事项:

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本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道。

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4、原告(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5、被告(被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缺席判决。

审判员:

书记员: 年 月 日 (公章)

原告收到传票后怎么办篇六
《法院传票》

传票 Summons

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2 If the plaintiff refuses to appear in court without any justified reasons after receiving the summons, the People's Court will revoke the action. If the defendant refuses to appear in court without any justified reasons after receiving the summons, the People's Court will announce a judgment by default according to the plaintiff's claim and the evidence materials that both parties have submitted to our court.

3、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当庭宣判。当

庭宣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当庭不能送达的,人民法院将当庭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逾期不来领取的,不影响上诉期间的计算。

3 The People's Court can announce a judgment in court to a civil case suitable for simplified procedure trial, if announcing a judgment in court, the People's Court can deliver the judgment documents in court, if can't, the People's Court will inform the litigants of the time and place for them to receive the judgment documents. If the litigants don’t receive the documents before exceeding the time limit, the calculation of the appeal period will not be affected.

审判长: Chief judge: 人民陪审员:

People's juror:

人民陪审员:

People's juror:

Court clerk:

原告收到传票后怎么办篇七
《案件》

光华寮案

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一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原诉被驳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而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该案涉及多方面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二)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际法

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三)光华寮案违背了日本承担的国际义务

1972年9月29日由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1978年,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和平友好条约也进一步确认了上述原则。因此,这两个重要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日本方面的承诺,也规定了中国方面的承诺。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此日本取消了对“中华民国”的承认,台湾当局就不能再以所谓“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这对日本不仅依据国际法一般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且是所承担的特殊的条约义务。现在,台湾当局在光华寮案中居然在日本法院享有起诉权。这完全违背了日本政府承担的不得承认所谓“中华民国”政府的具体义务,势必在政治上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所以,日本法院在处理光华寮案的问题上是违反国际法的。

二、光华寮案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层楼房,占地面积

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馆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对上述判断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

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吕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但日本最高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决。

提示:

本案涉及国际法上政府的承认和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成为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它有权继承“中华民国政府”的于中国境内外一切财产。日本政府于1972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它有义务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旧政府在日本的一切财产。

提问:

(1)台湾局是否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能否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2)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

(4)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原告收到传票后怎么办篇八
《浅谈公告送达传票对原告是否适用》

浅谈公告送达传票对原告是否适用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有多种,而公告送达是其中的一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法院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所不能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传票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程序的预备阶段,为了让当事人有必要的时间做好出庭准备,依法在开庭审理前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并说明出庭的时间、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毫无疑问公告送达对被告肯定可以适用,但对传唤原告是否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主张适用,有的主张不适用。主张适用的理由是在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只有采取公告送达。主张不适用的认为,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后,理应主动积极配合法院查清事实,审理案件,即使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与诉讼也应与法院取得联系,而不应一走了之,

使法院无法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这后果理应由原告自负。何况公告送达还涉及到公告费的预交和负担问题。在案件未审判前,总不能让被告掏钱给原告送达吧?

我认为公告送达传票对原告是否适用,应视具体案情而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由此可见,对于被告提出反诉的,其反诉条件成立的案件;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主张的,或者原告为了规避法律,如逃避债务而下落不明,法院依法裁定不准其撤诉或不按撤诉处理的,可以向原告公告送达传票。如果原案被告不反诉的,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坚持主张权利的,可以另案处理,但对原案下落不明的原告也可以公告送达传票。其公告费可以由主张权利的被告或第三人预交,最后法院判决依法决定

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对于被告提出反诉后又放弃反诉请求的,或者不提出反诉的,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后又放弃主张的,原告既无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又不经法院许可擅自出走,不与法院取得联系的案件,我认为法院应依职权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另外,还有人主张原告下落不明,应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但是,裁定中止诉讼后一旦原告不再出现,就很有可能使案件久拖不结,极不利于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原告下落不明不应裁定中止诉讼。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撤诉处理或公告送达。

二〇〇九 年 六月 三十日

原告收到传票后怎么办篇九
《国际法作业》

两航公司案

09250701310 09法学三班 郭浩翔

案情:

1949年9月,国民党政府下令属于国家所有的中央航空公司的40架飞机飞往香港。 194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中央航空公司及其财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1949年12月12日,台湾的国民党当局将中央航空公司的这批飞机卖给两个美国人,这两个美国人又将飞机卖给美国民用航空公司。

1950年1月,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法律上的政府。

当美国民用航空公司准备接手这批飞机时,中央航空公司的职员以这批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为由拒绝移交给民用航空公司,于是民用航空公司向香港最高法院起诉,请求宣布这批飞机属于民用航空公司。

诉讼双方及其理由:

原告:民用航空公司

理由:国民党政府把这批飞机卖给两个美国人,这两个美国人又将飞机卖给美国民用航空公司。故民用航空公司对这批飞机有所有权。

被告:中央航空公司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49年11月12日宣布中央航空公司及其财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批飞机有所有权。

判决:

香港最高法院:认为这些飞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财产。因为国民党政府在1949年12月12日的地位已使它不能有效地进行这笔交易,它已经没有这个权力;英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法律上的政府,承认的溯及力已使这批飞机在出买时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财产,国民党政府无权进行这笔交易。

香港上诉法院:原告请求被驳回。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出终审判决,将这批飞机判给民用航空公司。枢密院认为:本案所涉40架飞机是在国民党政府仍然是法律上的政府时卖给美国民用航空公司的。在1949年12月,国民党政府还是一个法律上的政府,中央航空公司是它的一个机构,这批飞机仍然是国民党政府所有的;同时认为,1950年1月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法律上的政府,法律上的溯及力必须限于该政府所控制的领土内所作的行为。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批飞机没有优先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也不能根据实际占有而取得这个权力,因此不存在溯及效力的基础。

光华寮案

09250701310 09法学三班 郭浩翔 案情:

光华寮是位于日本京都市的一座五层楼建筑,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该房产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当时中国政府驻日本代表团以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之财产所得公款购置,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将该房产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中华民国”驻日“大使”陈迈之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于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退寮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发表联合声明,实现两国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消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诉讼双方及其理由:

原告:台湾当局

理由:光华寮是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买下的,且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故台湾当局有权令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退寮。

被告: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

理由:光华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无权责令被告等人退寮。

判决:

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原诉被驳回。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国家本身并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因此是属于政府继承。所以,在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后国政府全部继承。

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

大阪高等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

日本最高法院:尚未判决。

北海大陆架案

案情: 09250701310 09法学三班 郭浩翔

1966年,联邦德国与荷兰和联邦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联邦德国认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联邦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联邦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7年2月,联邦德国与丹麦和联邦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该三国的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诉讼双方及其理由:

原告:联邦德国

理由:等距离无论作为协议规则或是习惯规则对本案都不能适用;它认为同一大陆架上国家之间划界应经协议决定,留给每个国家“公平合理的一份”,且北海东南部海岸外形应属于“特殊情况”,因而应公平划定这一地区各国大陆架的界线。

被告:荷兰和丹麦

理由:丹麦和荷兰认为,以等距离规则划分三国北海大陆架是合理的,因为该规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德国虽未批准《大陆架公约》,但由于该规则是大陆架法律概念中所固有的,已成为国际习惯法,对德国有拘束力;且德国的海岸地形还称不上“特殊情况”。因而,等距离规则应适用于划定三国的北海大陆架界线

判决:

国际法院:

一、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法院不否认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方法,但边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一变而为法律规则。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要把等距离方法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有可能导致不公平。

二、接着法院以11票对6票驳回“等距离一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论点。因为经审查,法院认定《大陆架公约》第6条的提出某种程度上是以实验为基础的,充其量是根据拟议法,而完全不是根据现行法或习惯国际法正在形成的规则。

三、同样地,法院认为等距离原则并没有最终进入一般国际法范畴,即《大陆架公约》第6条的等距离原则并没有在其后已演变成为习惯国际法的规则。

四、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究竟采用何种方法,单独使用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一条原则是毋庸置疑的,即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国领土的自然延伸。这是因为沿海国对大陆架区域的权利是以它对陆地领土的主权为依据的。沿海国为了勘探和开发海床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是由于大陆架的海底区域尽管为海水所覆盖,但构成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和继续。这是沿海国的固有权利。

湖广铁路债券案

09250701310 09法学三班 郭浩翔

案情:

美国阿拉巴马州公民杰克逊等9人代表300多名美国人,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向该州联邦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诉,要求偿还1911年前清政府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欠款。美国法院传票被告栏列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受送达人是:“外交部长黄华先生”。传票载明,限被告于传票送达后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依原告请求进行缺席判决。同传票一起寄来的原告诉状副本载明要求赔款1亿多美元。传票等件被退回后,美方又分别向中国外交部和中国驻美大使馆寄送上述文件,仍被中方退回。中国有关方面曾多次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交涉,声明中方不能接受上述文件的原则立场。

诉讼双方及其理由:

原告: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承担1911年前清政府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欠款。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理由: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而且,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判决:

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

法庭受理了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的诉讼。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

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拒绝后,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另付利息和诉讼费。

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在考虑到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的条件下,法庭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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