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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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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会管理办法篇一
《国有企业工会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国有企业工会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工会工作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工会参与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责任将更为繁重,为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的国有企业工会工作,特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对国有企业工会支持和服务力度

要通过媒体大力宣传工会工作在推动经济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先进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开展法制意识教育,为加强国有企业工会建设营造强大的思想舆论氛围。通过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领导干部联系基层责任制度,推动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做到“眼光围着基层转”、“工作贴近基层干”,切实转变工会机关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通过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工会经费被长期截留、工会资产被随意侵占挪用等问题,保障国有企业工会工作的物质基础,为国有企业工会开展活动、履行职能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

2、创建企业工会工作新模式,增强工会组织活力 要积极探索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会工作新模式。企业工会要理顺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作模式,真正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要建立起科学、系统的工作机制,力争使各项工作有突破、有影响、有实效,在工会工作的活

动方式上,要全面推动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进程,使工会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方式、运行机制和组织形式都能更加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职工。重点要依法指导职工签好劳动合同,通过与企业进行以工资为核心内容的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劳动关系预警制度、职工法律援助等制度,建立起维护职工物质利益和精神文化权益的机制。

3、要尽快制定出台新的《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我国现有的《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是在1986年制定的,它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形势的要求,需要尽快制定出台新的条例,明确“无论任何性质的企业,都要毫无例外地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新的《条例》应根据变化了的实际,对不同企业职代会的职权,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和产生等一系列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增强可操作性。要强化和拓宽职代会职权,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出售等重大改革方案和企业领导干部工资(年薪)纳入职代会的审议通过范围。

4、科学制定国企工会建设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标准化国有企业工会建设活动

任务和目标的制定要紧紧围绕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职工为本,深入组织职工,广泛动员职工,真心依靠职工,热

忱服务职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企业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教育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要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工会工作的各个方面,以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检验成效。要不断扩大为会员服务的领域,提高为会员服务的实效性,增强工会组织对会员的凝聚力和亲和力。

要会同党政有关部门,开展建设标准化国有企业工会活动,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制度建设。

5、健全工会工作组织,配齐工作人员

调查中我们感到工会干部精减是大势所趋,但应该有个限度,精减的幅度应与工会担负的职能相适应,要坚决制止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随意合并撤销工会组织的现象。工会主席应按党政副职一级干部选配,是党员的,进党委领导班子,设常委的进常委班子。

6、要确保工会经费的收缴

各地要主动争取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支持,实行工会经费的代扣代缴。总工会也在积极运作,与各地方税务部门积极协商代缴代扣工会经费事宜,尽快出台相应的办法,依法督促企业行政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坚持依法管理工会资产,防止工会资产流失,健全和完善工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理

顺产权关系,确保资产安全。

国有企业工会管理办法篇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于2002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3日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其他组织中的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享有《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履行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第五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六条 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在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五人的,设立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组织和街道工会组织。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方的产业工会。

企业较多的村和城市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上级地方总工会依法确认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其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二百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未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的,应当配备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事业单位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可以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乡镇、街道工会应当按规定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未设专职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对劳动(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延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重大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产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就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三条 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应当督促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确保劳动安全卫生,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应当督促企业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工会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

第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同时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

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职工遵守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技能,增强职工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 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损害职工身体健康,或者无视职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支持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搜身、扣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强迫职工交纳抵押金,以及侮辱、体罚、殴打职工等违法行为的,工会应当制止,并向劳动、人事、公安等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九条 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 工会应当尊重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教育职工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活动,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当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工作。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对职工进行民主法制、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当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并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应当加强对基层工会服务、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二十四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有关部门与产业工会,应当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机制的三方代表应当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就劳动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

确定以及集体劳动争议等进行研究、分析,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其他企业、组织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支持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厂务(事务)公开,推进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依法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建立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地方总工会的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评议、评查等工作,应当有工会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推荐为董事会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可以累计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工作日的,应当事先与单位协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工会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平等协商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时,经工会与单位协商,可以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上述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十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工作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工会专职工作人员非本人原因不再从事工会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从事原工作岗位或者安排与原工作岗位相当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单位行政副职、中层管理人员正职的同等待遇。其他专兼职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享受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乡镇、街道专职工会主席任职期间,分别享受乡镇、街道行政副职同等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不是同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的,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同等待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并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该工会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工会组织合并的,依法属于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依法撤销时,应当在上级工会主持下,清理工会财产和经费。清理后的财产经费结余应当全部移交上级工会。企业破产时,不得将工会经费和财产列为企业破产财产,工会经费和财产应当及时移交上级工会。企业欠缴、未缴的工会经费应当作为企业债务,纳入企业债务清偿范围。

第三十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成立工会筹备组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工会筹备组之月起按前款规定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各级工会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应当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工会批准。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级工会和下级工会及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务活动等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工会领导干部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工人文化馆、职工学校等职工活动设施建设,应当列入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逐步解决。地方总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馆,享受国家投资兴办的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离休、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其他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总工会及省产业工会应当加强同各国地方工会及产业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四十条 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国有企业工会管理办法篇三
《试论工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工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同时,企业的重组改制也使工会组织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职工队伍的不稳定,职工对其在企业主人翁地位的怀疑、对工会作用的淡化,减员带来的会员人数大幅下降和工会干部减少……国有企业工会如何面临诸如此类的问题和冲击,如何发挥工会在企业中的作用,如何确立工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已经是摆在每一个工会领导和工会工作人员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一、 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就是保障工会组织的地位

《中国工会章程》明确指出:“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主人,工人阶级在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和主人翁地位永远不会变。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前所未有的篇幅,重申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极端重要性,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

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决定》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作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的指导方针之一提出来,具有重要意义。据此,我们应该明确,不管企业怎样改革,不论企业实行什么样的经营机制,国有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不会变也不能变,国有企业的工会组织不能削弱,只能加强。

二、 与党政大力协作,推进改革,促进发展,是确立工会地位的前提

取得党政的充分重视和行政的大力支持,是确立企业工会地位的必须,也是国有企业工会确立自己立足点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一,要为企业党政排忧解难,要协助企业党政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当前,做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从职工群众关心的事情抓起,要从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抓起,要从一件一件的具体事情抓起,切实做好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要十分重视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工作,满腔热情的关心下岗职工的思想和生活,化解矛盾,避免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其次,要树立大维护意识,教育引导职工实现自己的具体利益要充分体谅企业的实际困难。要协助党政抓好职代会决议的 落实,有效的促进企业各项任务的完成。第二,要在服务于企业的中

心工作中求作为。工会工作有作为才会有地位,这个位,不是靠“争”得来的,而是靠“为”换来的。工会自身的作为,是取得党政重视、行政支持的重要基础。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同时也是企业职工根本利益的长远保证。因此,所有国有企业工会都应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群众深刻认识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好国有企业改革进而发展国民经济,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要教育引导职工正确对待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正确对待利益格局的调整。要引导广大职工积极支持和推动企业提高整体素质,逐步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机制和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益分配制度。

三、 工会组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强化职工民主管理上

在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工会组织要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进一步落到实处,必须突出抓好两个关键工作的落实,这就是切实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坚决维护职工的

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大刀阔斧的改革带来的巨大冲击,势必触及职工的具体利益。企业不依法办事或为了一时之利,势必侵害到职工的合法权益,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此类侵权事件会越来越频繁的出现。这些社会矛盾的出现,是工会客观存在的基础。所以,工会在面临此类问题时一定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与有关方面一道,加强《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的执法监督,严肃查处各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针对职工中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未雨绸缪,认真分析影响稳定的各种因素,制定相应的方案和措施,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信访工作,协助党政正确处理内部矛盾,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当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时,工会一定要站在职工群众一边,理直气壮的为他们说话办事。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坚持基层为主、调节为主,预防为主,积极主动的做好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坚决反对和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活动,主动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切实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要坚持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改制方案、章程制定等重大决策的研究,工会组织必须参与,经职代会讨论

通过后方能实施。实行厂务公开,加大民主评议的力度,促进企业的廉政建设。工会要代表职工认真签订并履行好集体合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稳定职工队伍是深化企业改革的前提条件,是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基础,是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必要保证。面对企业经营困难,下岗和再就业压力不断增加的严峻局面,工会组织必须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职工群众的满腔热情,把稳定职工队伍作为当前的重要工 作来抓。要力所能及的为职工多办一些需要办、应该办、能够办的实事、好事,时刻关心职工群众,真正深入职工群众,真心实意的为职 工群众说话办事,扎扎实实的帮助职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努力为他 们排忧解难,促进职工队伍和企业稳定。

广泛开展送温暖活动,以帮困解困为重点,健全和完善工会领导 干部和机关联系困难职工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结队帮困活动,建立特困职工的救助机制。主动参与设计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研究,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养老、医疗、工商、住房、生育等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会是帮助特困职工解困的第一责任人,并要努力做好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的各项工作。

协助行政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逐步建立参 与监督、协助就业、帮困救助相结合的促进再就业服务体系。企业在

国有企业工会管理办法篇四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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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意见

(2004年 4月 8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现就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了战略性部署,这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重大历史性决策。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进一步加大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调整,涉及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各级工会组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工会工作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

2、近几年来,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有些企业改制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对职工的经济补偿不落实,严重侵犯职工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有些企业改制透明度不高,存在“暗箱操作”问题;有些经营者甚至利用不法手段,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些基层工会组织、工作机构被撤销或合并,工会工作受到削弱;有些企业因改制中未能妥善处理矛盾,以致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影响了企业改制顺利进行,影响了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

3、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会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关系到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关系到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各级工会要统一思想,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做好工会工作,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贡献。

4、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照法规政策和依靠职工群众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坚持改革力度、发展速度与职工承受程度相统一;坚持推进国有企业改制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统一;坚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正常运转和同步加强,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

二、加强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1、积极主动参加企业改制工作机构。改制企业工会主要负责人要进入企业改制领导班子,并有专人参加企业改制工作机构,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调研、论证和制订并监督实施,以便职工的合理意见在改制方案和方案实施中得到体现。

2、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坚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必须坚持职代会制度,不得以主席团联席会议等形式代替职代会。召开职代会会议,要坚持到会职工代表达到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职代会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安置等方案,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须占全体职工代表的一半以上方为有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要向职工群众通报,避免“暗箱操作”、“违规操作”。

3、企业改制的重大事项要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坚持企业改制的方案、程序步骤、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障以及资产处置、股权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极、参与权、决定权、监督权,促使企业改制依法规范运作。坚持职代会评议企业领导干部、企业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凡是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的,受让者名单、离任审计结果、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必须通过职代会和其它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开。

4、加强职工群众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要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精神,组织职工群众对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于少数人利用不法手段严重损害国家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要组织职工群众及时向有关方面举报,督促有关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三、协助企业妥善处理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

1、推动改制企业坚持劳动合同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要依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帮助和指导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坚决制止借改制之机大规模裁减人员现象和随意裁员行为的发生。企业改制中涉及职工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等方面的问题,要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进行平等协商加以确定。要认真做好集体合同的调整、续签、重签工作,所有改制企业都要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2、督促企业妥善处理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要督促企业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种债务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于企业需要裁减的人员,要督促企业一次性兑现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各种债务,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于改制企业继续留用的人员,要督促企业一次性向他们支付置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和清偿各种债务,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强行将经济补偿金和未清偿债务作为职工股本金入股。

3、监督企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要监督“改制企业按照国家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法律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推动企业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大龄职工,按政策采取内部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对国有企业新裁减人员,要督促企业及时落实他们的失业保险等相关待遇,促使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4、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积极协助政府和改制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保证他们享受各项扶持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要协助政府和企业关心和帮助解决劳动模范的生活困难问题,妥善解决工伤、患职业病职工以及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四、加强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

1、引导职工理解、支持和参加国有企业改革。要充分利用工会的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教育引导职工正确对待企业改革过程中利益关系的调整,识大体,顾大局,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加改革,在企业改制中发挥主人翁作用。

2、积极配合党政组织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职工群众,密切关注和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加强对职工思想引导和疏导,依据法规政策对职工的疑虑给予解释。要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鼓励下岗职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尽快实现再就业。

3、协助党政组织切实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队伍稳定工作。要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向上级党政及有关部门和工会反映。要积极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因改制引发的职工群体事件,要积极协助党政组织做好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妥善进行处理。

五、加强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依法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

1、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要同步做好改制企业工会组织的整顿、重建工作,切实做到企业改制到哪里,工会组织就建到哪里。无论企业如何改制,都不能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它部门,已经合并或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要依照法律规定配备专职工会干部。改制企业的工会干部要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工会工作正常运转。对于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任以致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会干部,要追究其责任。

2、加强会员会籍管理。要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改制企业会员职工身份的变化,采取相应的会籍管理办法,防止会员流失。要及时把进城务工人员吸纳到工会组织中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加强工会经费、财产和资产管理。要严格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以及工会财产、资产的处置工作,防止改制过程中工会经费以及财产、资产流失。属于企业工会的资金、办公设施、物资和活动场所、工会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所属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随意调拨。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要做好工会资产移交工作;企业终止的,其工会依法所得的全部资产上交上一级工会处理。

4、依法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要依据《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改制后工会主要负责人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上级工会要保护改制企业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企业改制过程中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会干部,要督促有关方面做好安置、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六、加强领导,保证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健康发展

1、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领导。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会工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及时掌握情况,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的源头参与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积极参加地方、产业、行业国有企业改制领导机构和有关会议,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法规、政策和方案的制定,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和推动工会组织与同级政府(行政)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从源头上维护好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用更多时间和精力深入到改制企业中去,加强对改制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要与政府有关部门一起对企业资产、债权及近年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做好详细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取得参与企业改制的主动权。要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结合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实行分类指导,推动改制企业工会工作健康发展。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主题词:工会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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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4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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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50份)

国有企业工会管理办法篇五
《国有企业工会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工会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企业内部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队伍结构的大幅度调整,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就业方式的多样化,这给国有企业工会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

1、企业工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工会组织活力不足的问题

当前,国有企业工会还缺乏应有的活力,难以为职工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充分满足职工的需求。一是企业工会的凝聚力和活力明显不足。有相当多的职工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二是企业工会缺乏有效的工作手段,难以充分发挥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即便是工会维权的两个机制-职代会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部分企业也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制约企业行为的有效手段。三是企业工会组织和动员职工的能力明显地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在不少企业,农民工、合同工、临时工还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大量的非正规就业人员没有入会;部分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工会组织未及时重组。同时不少企业工会仍然沿袭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工作方式,机关化、行政化倾向较重,难以适应工会工作对象和工会环境的变化。

2、现有国有企业工会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迫切需要提高

国有企业工会干部中存在着工作能力不强,素质不高,缺乏工会工作经验等问题,对国家有关工会的法律法规不了解,保护职工权益的知识也欠缺,有的工会干部维权意识不强,不敢替职工说话。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存在着怕得罪企业行政领导,缺乏足够的勇气和信心。有的企业工会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或者任命,造成工会成为企业的附庸,得不到职工的信任,工作开展得很被动。特别在改制企业中,工会工作的环境、工会工作的对象和任务、工会工作的方法都发生了变化,工会组织体制、活动方式、工作内容和运行机制难以适时客观需要。

3、工会工作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有力的法律支持 调查中大家普遍认为,市场条件下,工会工作必须坚持法制化的发展道路,“依法建会、依法维权、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然而,当前工会工作中,法律法规滞后于职能需要的情况比较突出。工会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有的法律法规缺乏“钢性”,使得工会干部履行职责时,理不直,气不壮;《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等虽然在维护职工利益、协调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配套法规不健全,某些具体条款不明晰;《职代会条例》早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另外,现有的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由于保障和监督机制不健全而造成“有法不依”的也屡见不鲜。

4、在产权制度的改革中工会组织机构受到了一定的影

响,工会组织基础被削弱

全省国有企业在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改制过程中,精减机构,使企业工会组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和削弱。工作机构合并、人员减少、兼职过多。在大、中型企业中,大多数工会组织的机构得到了保留,配有专职的工会干部,但工会机构编制缩小,工作人员减少。在中小型国有企业中,大部分企业工会的组织机构由单独设置改为党群工作部,履行党务、政工、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的职能。职工人数少的企业则把工会工作的职能放在人事部门或办公室。大庆华能新华电厂有2000多名职工,却仅有1名专职工会干部。

除少数国有大型企业工会主席外,大部分企业工会主席由党委、纪检或行政副手负责人兼任。由党群工作部负责人兼任的工会主席很少能进入本企业领导班子,工会专职干部数量也大幅度减少。工会干部多由专职转为兼职,一些职工人数较少企业的工会干部身兼多职的现象大量存在。

同时,工会干部队伍仍然存在着年龄偏大、文化偏低、能力偏弱的问题。

5、维权机制建设不到位

随着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改革的深化,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即便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有企业,由于职工队伍内部不同群体的形成、进城务工人员比重的上升、职工利益需求的强化,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任务也日益繁重。而与此同时,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能力以及企业的维权机制建设还显得差距较大。主

要表现在:职代会制度和内容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缺乏创新;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内容过于空泛,缺乏实质性的内容;工会在集体协商中与行政权利、义务不对等,缺乏自主权;工资集体协商步履艰难,企业缺乏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工会维权能力与职工的维权期望反差较大。

6、国有企业工会资产的流失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有的国有企业把工会资产也纳入改制范围,随意地撤并工会资产。工会在企业中处于从属地位,在维护自身利益问题上力不从心,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工会资产一定程度上的流失,工会活动的阵地也受到一定的影响。有的企业的工人文化宫、活动站出租或出售,职工缺少开展活动的必要阵地,进而影响了基层工会工作的开展。

国有企业工会管理办法篇六
《国有企业工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工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许多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和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制,企业内部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队伍结构的大幅度调整,形成了新型国有企业。新型国有企业的建立和不断增多,使社会劳动关系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剧,我国经济全面与国际接轨,劳动关系也将打破地域、疆域的界限,呈现出国际一体化。这些变化的反映和解决,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关系着我国的社会和政治稳定。如何把新型国有企业的员工最大限度地组织到工会中来,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利益,起到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将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重要支柱和主力军作用。

但是,近年来,在新的市场竞争形势下,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运行机制、劳动关系、职工地位等方面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些变化也使国有企业工作产生了新的问题。

一、在发展、经营生产过程中,企业行政领导轻视工会组织

许多新生国有企业对工会工作都不是十分重视。领导对工会工作也采取应付和实用态度,上级要求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并赋予工会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企业迫于上级的行政压力不得不按上级的要求去办。但是,相对于企业日常的其他行政工作,工会工作的作用、地位、职能并不是明晰,甚至工会干部都不是很了解工会工作的内容。在企业机构改革中,一些企业党政领导对工会工作仍存有“有之不多,无之不少”的偏见,甚至个别企业行政领导认为“工会工作干的越少越好,省得添乱”的思想,片面追求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没有认识到工会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所发挥的作用。

虽然,《工会法》有对工人的权益和组织作出规定,但许多企业内部,为精减机构,定编定员,工会仍然成为第一个被合并、精减的组织,工会干部几乎全

部转为兼职,有的身兼数职,工会骨干和积极分子流失。基层工会干部由于兼职过多没有时间和精力研究和思考工会工作,工会成为了党群工作部里的一块应付差事的“牌子”,在某种意义上讲工会工作被削弱了。

二、工会在企业中地位比较低,导致工会作用弱化

中国工会的社会地位比较低,影响了企业工会工作的开展,在我国。尤其是许多新建立、转制的企业,工会被认为是可有可无的组织。长期以来,工会一直在坚持党的领导和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两者之间找寻自己的工作位置。与许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会一样,在新型国有企业,工人对工会实际能起的作用也并不抱太大的期望。

在工人们的眼中,工会组织干的主要工作是:劳动竞赛、计划生育、困难补助、问丧访病。在维护权益,福利分配和调解劳动纠纷方面的作用却没有深入的显现,在工会代表职工民主参与管理方面,不少职工认为,参与管理仅仅是出席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并没有从心里头把工会当成是自己利益的维护者,工会脱离群众现象比较严重,不少职工认为,工会在工作心目中影响不大。因为工会不能帮助工人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因此,在许多国有企业,工人在工作、生活中出现了问题,几乎没有人会想到找工会组织帮助解决,而是找企业经理、董事、行政领导解决。《工会法》规定不得随意调动、罢免任期未满的工会主席、副主席。

三、职工队伍分化为不同群体,使工会工作对象变得复杂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职工的成份相对简单,职工的政治地位基本平等,经济收入差距很小,工会工作对象能够涵盖整个职工队伍。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职工队伍在悄无声息中分化,出现了不同利益的职工群体,表现在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有了明显的差距。主要包括:经营管理者群体、“白领”员工群体、普通职工群体以及打工者群体。职工队伍结构上发生的这些新变化,导致职工群体所处的地位不同,

自身需求不同,为企业工会工作带来管理上困难。

四、职工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使工会维权工作难度加大

随着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过去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已被彻底打破,现在国有企业实行的是经营者年薪制、股权制或期权制和职工的岗位等级制,同时资本、技术等要素进入分配领域,企业内部分配方式和工资档次呈现出多样化。

在当前竞争异常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更加注重人才和知识,为了吸引和留住高级管理人才和科技人员,在分配上制定出一系列向管理、科技人员倾斜的政策,这使得企业内部不同职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大多数从事一般工作的普通职工群体处于低收入状态,而这个群体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就会陷入困难或特困之中。在这样现实面前,工会无论从经济实力上,还是方法手段上,都没有力量解决职工就业、提高收入等根本问题。工会关心和维护弱势群体的具体利益,也只能是参与、协调和帮助;只能救助部分特困职工。维护的难度越来越大,经常出现“不能不维护,又不能多维护”的尴尬局面。

以上问题集中反映了现阶段新型国有企业工会对新时期工会工作发展规律的认识不足,对工作中遇到的现实和理论问题研究的不够,导致矛盾和问题的产生。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工会要做好新时期工会工作,重点是加强和完善工会组织的建设,不断创新,促使工会组织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企业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

一、健全完善工会领导组织体系

工会的组织体系是工会开展各项工作和履行职能的组织基础。首先,要按照《工会法》第十条之规定,在企业25人以上的车间、队、站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在厂(公司)、处级单位建立工会委员会,形成自下而上多级别、多层次的企业工会组织。要重点对重组改制单位工会组织进行重建或改建,实现工会组织横到边、竖到底的网络构架。其次,在健全组织的同时,要发挥工会协管干部的职责,积极与各级党组织协商,按照精干高效、德才兼备和“四化”的标准,大

力选拔那些年轻有为、热心工会工作、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专业人才或复合人才充实到工会干部队伍中来,为完成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工作任务提供良好的人才保证。第三,要完善企业工会接受地方工会和同级党委领导的有效机制,注重体现企业工会的优势和特色,发挥好企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自主权,这样更有利于突出维护职能;企业工会要坚持双重领导、各有侧重、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以形成任务明确、各负其责、自主高效、协调运转的科学组织领导体系。

二、发挥工会组织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研究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列席会议。”这充分说明了在我国现有经济体制下,工会地位的重要和特殊性。

根据当前国有企业正处于重组改制、转轨变形的实际。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不断丰富和充实职代会内容,创新职代会组织形式,特别要探索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实现民主管理的途径和方式,重点处理好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党委会、工会和职代会之间的关系。同时要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把平等协商作为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和关键环节,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不断充实和调整集体合同的内容,使合同条款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与职工关心的经济利益紧密结合。加强对集体合同的履约监督,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在新时期,国有企业工会工作还要建立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与企业及有关部门建立联系会议制度。通过宏观参与机制的建立,使工会与行政的沟通渠道更加畅通,最终实现宏观维护的目的。此外,就是要深入基层和职工群众,了解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拿出新思路,让工会的工作始终贴近实际,贴近职工,具有时代特色与活力。

三、不断创新,健全工会工作管理面

在新的历史时期,国有企业工会只有彻底摆脱旧的工作模式,以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的精神开展工作,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不断发展,经济结构日益多样化,工会要在多样化经济格局中发挥作用,必须在复杂的客观环境中,以变应变,找准位置,寻求最佳结合点,体现出变化的态势。要学会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确立工会的工作内容、活动方式、工作重点,体现出针对性、特色性、灵活性和实效性。 要结合当前国有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独立性显著提高,工作内容和领域不断扩展和延伸,比如,代表职工与行政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涉及的领域广,专业知识强,工会要想完成这些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加快工会干部队伍专业化进程,更好地把握工作的主动性,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此外,工会要承担起维护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运用法律武器,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维权。工会干部要学深、学透相关法律,达到每一条款都能够熟悉运用,成为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专家。通过深入基层,深入职工,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对策,向党政反映职工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干党政所需、职工所求、工会所能的实事。

四、协调分配制度,积极推动工会工作和谐统一

在现阶段,国有企业工会组织要履行好基本职责,笔者认为,首先要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将职工劳动关系涉及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其次,针对社会实际,加强工会基本职责,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落实,认真研究工人队伍的结构状况,把维权工作突出来。

工作过程中,企业要认真调查了解企业不同职工群体的实际情况,了解他们不同的思想动态、收入来源、生活情况以及迫切需求,既要从宏观上把握职工群体的变化趋势,又要从微观上关注职工个体的具体状况;既要关心他们不同的经济利益,又要关心他们共同的政治权利,用多样化的工作方式贴近不同职工群体,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同时,要积极参与协调企业不同职工群体间的利益关

国有企业工会管理办法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

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

国有企业工会管理办法篇八
《新时期国有企业工会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新时期国有企业工会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黄匡曦 栏目:工会工作 添加时间:2010-8-6 14:30:22

摘 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转型时期,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打破了传统的产业格局,国企工会的工作也因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针对企业组织结构、劳动关系、协调对象、工作机制等日益扩大化、复杂化的问题,工会组织应当积极探索符合新时期企业特点的工作模式,尽快完善机构调整,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关键词:新时期;国有企业;工会;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4(C)-0000-02

国有企业工会组织是联系党政与群众的桥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型国有企业的改造,劳资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国有企业内部格局也出现了大规模调整。在新形势的要求下,工会机构要就其机制调整、体系改革等探寻一条适应时代要求的新思路,就目前面对的困难和挑战提出建设性的应对策略,在新时期的经济建设中继续发挥其阶级代表和主力军的作用。

一、工会面临的问题

(一)工作模式落后

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企业的文化、组织、技术等工作环境,社会整体处于知识经济的信息化时代,在文化观念上也呈现多元式的思想基础。然而国有企业很多工会的工作模式及方法还停留在传统阶段,理论思维滞后,活动形式陈旧,无法倾诉职工内心真正的需求。说明工会对当前社会形势了解不够,不能适应群体多样化的人文环境,缺乏对宏观经济大局的操控手段。

(二)机构职能削弱

在计划经济环境下,工会政治地位较高,能够参与管理,督促生产政治任务的完成,监控干部贪污腐败;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工会职能明显削弱,政治地位也由监管部门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从属机构,在经济职能中又得不到实际的权力,无法深入参与民主管理和维权抗争。因此,在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的过程中,本应随之整顿改组的工会机构往往得不到重视。个别党政领导认识不到工会在企业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甚至认为工会工作无足轻重,合并办事机构,精简成员,导致其效力进一步削弱,无法贯彻落实上级工会的目标任务,难以切实发挥对企业和职工负责有效的组织作用。

(三)员工层次复杂

现代企业结构导致了员工队伍的分流,新型所有制形式带来了分配制度改革,过去国有企业中单一化的职工阶级逐渐分层,出现了不同的经济群体,员工与企业所订立的劳动关系不再一成不变,而是种类繁多。管理干部、科研人员、基层工人等各阶层之间都存在着较大的地位与收入差距,对自身权益有着不同的需求。职工就业状态与

劳资关系日趋复杂,极易出现劳动争议或冲突等情况,给工会的维权工作带来挑战,容易陷入多方利益难以权衡的尴尬局面。

(四)工会队伍混乱

工会政治地位在企业中的降低,使其组织机构上也出现了相应的弱化。

1、工会干部多由行政干部代理或交叉任职,或任由领导自行安排。干部往往不能以纯粹的身份代表职工利益,或者不能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工会工作中。这种身份重复错位必然会影响工会正常行使职权的力度,造成角色混乱。

2、基层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都有待提高。工人代表维权能力不强,理论基础薄弱,不能有理有力地主张权利义务。

队伍的混乱造成了职能的缺失。在权益维护、待遇争取、劳资纠纷等与工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活动中,工会实际很少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丧失了群众威信,使组织机构形同虚设。

二、问题形成的原因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工会工作所遇到的大多数问题,并不是改革本身的消极效应,而是由于企业领导不够重视、工会职责发挥不到位、对新形势的战略性估计不足、工作人员能力欠缺等原因造成的。针对这些问题,工会自身要积极思考,认真研究对策,提出建议性的应对措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审时度势,开拓创新

在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的转型要求工会随之更新理念,跟随社会趋势,适应新型规则。首先,要解放思想,摒弃墨守陈规的思维方式,以时代的创新理念为指导,提出符合当前社会规律的观点和方法。其次,要敢于开拓实践,打破原有固定模式,采用灵活有效的活动方式,重新安排工会的工作内容。同时要熟悉新的政策流程,运用法律武器,坚持依法维权。最后,要建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以追求实效为目的,树立国有企业工会在经济大潮中屹立不变的中流砥柱形象。

(二)健全机构,依法尽责

工会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关系到工人阶级是否真正掌权、党的执政地位能否有效领导企业的改革与稳定等,要高度重视,及早进行。根据新型国有企业结构,应分级分层建立工会组织,并将其纳入到生产、管理、经营的各个环节中。根据《工会法》中对工会组织、工人权益等做出的规定,要求不得恣意任免任期未满的工会领导,确保行政意图、企业运行和员工流动等都不会影响工会队伍的整齐,并给予工会相应的地位和权力。

现代工会的职能要由政治监督转变为经济管理,进而扩展到干预企业经营运行、监督用工合同的签订、协助合理完善分配制度、维护职工利益、组织对企业发展方向的讨论、制定重要的规定章程等。要时刻代表工人阶级说话,

在此基础上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健康。还要进一步保持企业与上级工会和党政组织的政治联系,接受上下监管,体现工人当家作主的优越制度,依法发挥应有职责,完善企业工会的结构和效用。

(三)结合实际,深入工作

企业工会的工作内容应当抓住“一个中心,两个把握”的原则,即以生产目标为中心,把握员工切身利益,把握员工思想动态,以此出发点来明确工作对象及重点,提高活动针对性。

1、深入职工群体,详细了解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尤其要把一线工人的权益保障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2、根据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建立民主评议机制,完善工作评估流程,保证宏观参与,以此测评自身对维权工作履行的成效。

3、要与人事、管理等部门紧密合作,关注职工就业方式,解释多种劳动争议,协调各方劳资冲突。为实现不同群体的多方权益,企业工会应及时调整代表对象,全面兼顾考虑。

4、关注工作实际,细心细致了解实践规律,牢牢掌握形势格局,坚定工作目标,避免工作出现偏差。

(四)整肃队伍,加强学习

为了提高工会工作水平,要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确定规模,建立系统化的组织队伍。要鼓励工会干部和成员有意识地加强学习,针对新环境中的工作方法、新时期下的法规政策等自觉了解,面对时代挑战,履行好自身职责。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工作中的指导思想,切实贯彻党的政策方针,提高理论水平,为工会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2、在理论基础上开拓思维,创新办法,适应时代发展,了解现代科技、金融等知识,做好经济环境下的业务转型。

3、加强对《劳动法》、《工会法》等最新法律法规的学习,牢牢掌握法律武器,建立维权意识,时刻提醒自己代表职工利益,准备依法为工人权益的争取而战斗。

4、培养用现代表达方式进行维权的能力,学习普及外语、计算机等知识,熟练写作,以便应用于各类沟通环节及指导交流工作。

5、要严格按照“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原则深入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投入大量精力在各层次职工调研了解中。尤其是对一线工人等弱势群体,必须及时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以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质量的标准。

6、要培养工会干部和成员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醒他们深刻认识到自己不仅是职工的一员,更是职工利益的代言人和保卫者,督促他们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成为群众可以依靠、愿意依靠、渴望依靠的有力组织。 在新的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工会不仅不能丧失原有的地位和功能,而且应与时俱进,建立创新型机构,强化组织

职能,贴近职工生活,围绕职工利益,深化改革,深入工作,积极发挥工会效力。保证在新的劳资关系模式下,劳动者的利益仍然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在和谐社会下协调劳资关系的正常,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壮大。

作者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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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阮虹.企业工会工作面临的挑战与改进思考[J].党群在线,2008(6).

[3]张其林.对新时期工会工作创新与发展的思考[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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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学军.浅谈当前企业工会维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职工教育,2006(2).

[6]高建忠.浅谈新时期国有企业工会工作可能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理论研讨,2009(6).

国有企业工会管理办法篇九
《工会法规》

工会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

目前,中国大陆地区有着大量的工会组织,但普遍认为已经名存实亡,工会已经成为企业内部的一个组织部门,并由组织高层进行工会人事任命,已经没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和行动。大多只是在某些节日进行象征性的小福利发放及娱乐活动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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