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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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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篇一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姬晓红

孟德斯鸠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也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不仅是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而且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在这部著作中,它所阐释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理论

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

《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为共和政体是良好的整体,他对这一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了无情的抨击。法国的暴政和教会的联盟是他攻击的对象。他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苛政暴政必须消灭,而民主和自由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

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体的原则或动力,他说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尽管他的说法有显著的缺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他的论说中确实具有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性的论断,同时他还对专制政体和封建性罪恶进行了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是极有价值的。

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互相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英国政制是否如此,是另外的一个问题,重要的是这一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政制进行了赞扬,而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国封建专制政体的批评,所以君主立宪的主张在当时是具有进步的意义的。

同时,孟德斯鸠的分权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时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这个政治纲领显然是“妥协”的,但是即使如此,如果不经过激剧的政治斗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这种主张在当时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

3.“地理”说

这也是《论法的精神》里著名的理论之一。它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民的性格、感情有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众所周知,地理环境并不是社会和政制的决定因素。孟德斯鸠也谙知这一点,《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的基本精神和所举事例就是明证;他认为法的“精神”除地理因素而外,还有教育、风俗习惯„„等许多因素。他所谓的地理因素并不是绝对化的。

(二)、法律理论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例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必须比例正确,刑罚必须有教育意义,舆论可作为反对犯罪的工具,应刑罚行为,不刑罚思想、语言,攻击教会的所谓亵渎神圣罪和无理的刑罚,还有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等的论说。所有这许多理论是对当时封建残暴的刑法的批评,是对当时即将灭亡的封建统治阶级加紧对资产阶级及平民进行法律上的压迫和残酷的镇压提出的抗议,是为新兴资产阶级关于人身、财产的安全和言论出版自由等要求提出的法律论据——这些要求是资产阶级取得胜利的必要条件。

(三)、经济理论

《论法的精神》里有不少经济理论。1、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是主张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这种主张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夺而发的。同时它十足表明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的代言人。2、他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反对横征暴敛;因为这可以致富、发展文化、促进国际谅解和世界和平。对当时封建领主和教会手中集中了大批地

产,他主张小土地耕作。3、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这是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进取精神,反对封建寄生主义的进步理论。4、他竭力反对奴隶制。他用公民权利、自然权利、经济理由等等作为反对它的根据。这是因为当时封建殖民主义的扩张大大地发展了奴隶制。

总上所述,孟德斯鸠的学说广泛地牵涉到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关系到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他的学说有破的一面,有立的一面。破的是教会、封建、暴政;立的是资本主义。从他的时代来说,他的这些主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指出了进步的道路。

二、三权分立学说及其意义

作为一名法科的学生,我对这本书比较感兴趣的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在此简就此理论作一详述。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年6月签署了《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氏的分权理论与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孟氏的三权划分比洛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实在的需要,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1、区分功能。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2>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3>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4>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特别在美国这个说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

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3、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4、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三、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影响

将三权分立看作是制约权力的手段,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地位。第二,有利于我们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吸收和借鉴一切有益的经验。

中国不搞三权分立,但可以吸收其合理的因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制度,它直接反映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和途径。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许多地方不够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课题。

理论上讲,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议行合一”旨在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间有机的结合和统一,强调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强调行使三种权力主体的一致性,但并非反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监督制约。而“民主集中制”强调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我国具体体现为,人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大向人民负责。因此,民主集中制本身已包含了对国家权力制衡的内容。

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三权分立的方法和手段确实起到了制约权力、防止专制的目的。如美国两百多年以来,分权、制衡、总统不得连任两届以上的思想,一直指导着美国的政治生活,保持了美国政治的长期稳定。社会主义国家采取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篇二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83cript>孟德斯鸠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也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不仅是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而且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在这部著作中,它所阐释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政治理论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为共和政体是良好的整体,他对这一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了无情的抨击。法国的暴政和教会的联盟是他攻击的对象。他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苛政暴政必须消灭,而民主和自由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体的原则或动力,他说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尽管他的说法有显著的缺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他的论说中确实具有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性的论断,同时他还对专制政体和封建性罪恶进行了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是极有价值的。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互相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英国政制是否如此,是另外的一个问题,重要的是这一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政制进行了赞扬,而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国封建专制政体的批评,所以君主立宪的主张在当时是具有进步的意义的。同时,孟德斯鸠的分权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时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这个政治纲领显然是“妥协”的,但是即使如此,如果不经过激剧的政治斗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这种主张在当时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3.“地理”说这也是《论法的精神》里著名的理论之一。它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民的性格、感情有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众所周知,地理环境并不是社会和政制的决定因素。孟德斯鸠也谙知这一点,《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的基本精神和所举事例就是明证;他认为法的“精神”除地理因素而外,还有教育、风俗习惯……等许多因素。他所谓的地理因素并不是绝对化的。(二)、法

律理论《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例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必须比例正确,刑罚必须有教育意义,舆论可作为反对犯罪的工具,应刑罚行为,不刑罚思想、语言,攻击教会的所谓亵渎神圣罪和无理的刑罚,还有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等的论说。所有这许多理论是对当时封建残暴的刑法的批评,是对当时即将灭亡的封建统治阶级加紧对资产阶级及平民进行法律上的压迫和残酷的镇压提出的抗议,是为新兴资产阶级关于人身、财产的安全和言论出版自由等要求提出的法律论据——这些要求是资产阶级取得胜利的必要条件。(三)、经济理论《论法的精神》里有不少经济理论。1、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是主张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这种主张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夺而发的。同时它十足表明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的代言人。2、他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反对横征暴敛;因为这可以致富、发展文化、促进国际谅解和世界和平。对当时封建领主和教会手中集中了大批地产,他主张小土地耕作。3、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这是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进取精神,反对封建寄生主义的进步理论。4、他竭力反对奴隶制。他用公民权利、自然权利、经济理由等等作为反对它的根据。这是因为当时封建殖民主义的扩张大大地发展了奴隶制。总上所述,孟德斯鸠的学说广泛地牵涉到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关系到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他的学说有破的一面,有立的一面。破的是教会、封建、暴政;立的是资本主义。从他的时代来说,他的这些主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指出了进步的道路。二、三权分立学说及其意义作为一名法科的学生,我对这本书比较感兴趣的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在此简就此理论作一详述。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年6月签署了《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

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氏的分权理论与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孟氏的三权划分比洛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1] [2] [3] 下一页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篇三
《感悟《论法的精神》》

法与政治通论论文

题 目: 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2010级3班 学 号: 1013012319 学生姓名: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是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三权分立”学说的奠基人。他曾经周游列国,考察各国的政治和社会,经过长期的研究,花了20多年的时间,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一巨著。它可以说是一部独具风格的集政治历史地理等方面知识为一体百科全书。孟德斯基生活的时代,是法国封建主义统治开始走向没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迅速发展,资产阶级革命酝酿和成熟的时期。他的政治法律理论正是适应这一时代的要求,反映了当时法国资产阶级的需要,成为他们反封建斗争锐利的思想武器。其理论来源有: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哲学思想、洛克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所形成的宪政理论。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不仅是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而且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一、在这部著作中,它所阐释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理论

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

纵观近现代西方国家政治实践,归纳起来主要有:分权制衡型模

式、议会集权民主型模式和行政集权型民主模式。①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三种,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与贵族整体,孟德斯鸠在君主政体下,主权属于君主,君主依照法律进行统治实际上他指的是君主立宪制。他认为共和政体是良好的整体,他对这一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了无情的抨击。法国的暴政和教会的联盟是他攻击的对象。他认为当时所存在的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苛政暴政必须消灭,而民主和自由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他认为每个政体都有自己的政体性质,他还提出了整体原则的概念,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运动的东西

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体的原则或动力,他说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尽管他的说法有显著的缺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他的论说中确实具有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性的论断,同时他还对专制政体和封建性罪恶进行了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是极有进步意义的他认为任何统治都不是为了统治而统治,都是为了追求特定的目的。他认为政体的好坏都是相对的,政体的改变以政体原则的改变为转移

他还提到了各种政体的腐化。民主因为过度自由和不恰当的平等而腐化;贵族政体因为贵族骄横腐化;君主政体因为藐视法律腐化。

2. 自由和分权学说 ① 汪进元:《良宪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215页

孟德斯鸠首先论述了自由学说,他认为公民的自由有哲学和政治学上的意义。哲学上的自由是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至少相信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至少相信有安全。他认为政治自由是个人的安全,对此单个公民是无能为力的,必须靠一种政治制度来保证。所以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要保证人们的自由就必须限制权力对于自由的侵犯。由此他提到了分权学说,他说世界上有一个国家,它的政制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互相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分权理论渊源是洛克的分权论。他赞扬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借分权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政制进行了赞扬,而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国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的批评,君主立宪制的主张在当时是具有进步的意义的。他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第二种权力为国家行政权力第三种权力为司法权力。他还涉及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机制,三种权力应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由两院制的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王或政府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三种权力原来应该是形成静止或无为状态。他认为司法权力不应给予永久性元老院,其它两种权力则可以赋予一些官吏或永久性的团体。孟德斯鸠的分权说学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是适应时代发展潮流提出的政治纲领。它在实质上是阶级

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国家政权的现实要求,要求法国像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是保证人们当时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有利于保存资产阶级的实力,推动资产阶级运动的发展。

(二)地理环境决定论

这也是《论法的精神》里著名的理论之一。它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不同的气候的特殊性对各民族的生理、心理、气质、宗教信仰、政治制度的决定性作用,他认为气候王国才是一切王国的第一位,热带地方通常为专制主义笼罩,温带形成强盛与自由之民族,法律应考虑气候因素。地理环境并不是社会和政制的决定因素,他夸大了地理环境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地理环境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经常的、必要的外部条件。孟德斯鸠也谙知这一点,他认为法的“精神”除地理因素而外,还有教育、风俗习惯„„等许多因素。他所谓的地理因素并不是绝对化的。

(三)、法律理论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他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事物都有他们的法”。①法律有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它源于我们的本性。人定法是建立社会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包括政治法、刑法、民法和①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页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篇四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A09行政一班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这部书受到了极大的欢迎,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书中主要倡导了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日后更成为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论法的精神》书中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德斯鸠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一 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除此还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等等。

孟德斯鸠于,1689年1月18日,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诞生,孟德斯鸠自幼受过良好教育,19岁时就获法学学士学位,而后出任律师,17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并获得男爵封号。孟德斯鸠博学多才,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

此后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并且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漫游了欧洲许多国家,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认真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家的著作,直到1731年回到法国后,潜心著述。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利用古罗马的历史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1748年,他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很快就受到大家的欢迎,书中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强调了法的功能,还提出了“地理环境决定论”。

1755年1月,孟德斯鸠在旅途中感染热病,同年2月逝世。临终前,他承认上帝伟大,人是渺小的。埋葬时,哲学家中有狄德罗在场,这使他

享受了死后的荣光。他宣传了启蒙思想,为激发法国大革命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 主要内容

1. 法律的定全书本共分上下两册,六卷,三十一章。主要内容可概括为:○

2. 政治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1至10章)。○

3. 地理与政治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范例(11至13章)。○

4. 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20至25章)5. 罗马和论(14至19章)。○。○

6. 一般性结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学说(27至28章,30至31章)。○

论(26和29章)。

1. 书中孟德斯鸠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孟德斯鸠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以,孟德斯鸠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德斯鸠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2. 另外孟德斯鸠还对法做了特别的解释。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民法等。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他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孟德斯鸠还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3. 孟德斯鸠还提出了“地理环境决定论”。他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等会产生巨大影响,认为土壤同居民性格之间,尤其同民族的政治制度之间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他还认为国家疆域的大小同国家政治制度有极密切的联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

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正因为这本书的出版,19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三 书中对中国法律的认识

《论法的精神》共31 章, 其中有21 章涉及中国, 论述总共有36 处, 有的只是略略带过, 有的专节阐述, 共有9节完全以中国为题。在他的笔记中, 有关中国的记载比比皆是。他对中国历史、习俗、宗教、语言文字以及政治法律都进行了阐述或评价。本书中多处写到了中国的法律,孟德斯鸠的中国观影响甚大, 它不仅影响外国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看法, 而且也影响中国人对自己文化的观感。随着中西交流的愈加频繁, 中国形象的异文化表述早已成为学界普遍感兴趣的问题。

1. 政体是孟德斯鸠论述中国的立足。孟德斯鸠把中国当作是专制国家的典型代表, 孟德斯鸠对政体的研究独特之处在于区分了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 对政体原则及政体的演变进行了历史的实证研究, 并强调法律必须与其相适应。而“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 它的原则是恐怖”。孟德斯鸠从中国的气候和地理特征寻求理论的支撑, 认为是中国的气候, 使人们自然倾向于奴隶的服从,“在最初的那些朝代, 疆域没有这么辽阔, 政府的专制的精神也许稍为差些”, 而随着疆域更为辽阔, 也就更适宜于残暴的专制统治。

2. 虽然孟德斯鸠对中国专制政体表示批判,但是在一定程度对中国法律、风俗、礼仪、宗教混合一起表示了赞赏。孟德斯鸠认为中国的立法者们,把法律、风俗和礼仪混淆在一起, 我们不应当感到惊奇, 因为我们的风俗代表我们的法律, 而我们的礼仪代表他们的风俗。中国的立法者们“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这四者就是礼教。中国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了成功。”而且“中国人把整个青年时代用在学习这种礼教上, 并把整个一生用在实践这种礼教上。文人用之以施教, 官吏用之以宣传; 生活上的一切细微的行动都包罗在这些礼教之内,所以当人们找到使它们获得严格遵守的方法的时候, 中国便治理得很好了。”

3. 孟德斯鸠对中国的法律的叙述和看法。孟德斯鸠认为中国既然是专制政体, 其刑罚必是严峻残酷, 但是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具有一定合理性。他认为为着公共安全起见, 刑罚一定要有一些区别, 并以中国与俄罗斯相比较,“在中国, 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 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因为有这个区别, 所以在中国抢劫的人不常杀人。”而“在俄罗斯, 抢劫和杀人的刑罚是一样的, 所以抢劫者经常杀人”。对中国古代妻妾生的子女地位也有所论及, 如“中国的制度就是这样。孝敬之礼和严肃的丧仪不用于生母, 而是用于法定的母亲的。”孟德斯鸠认为,中国的地理环境,造就了中国的法律。他的论述不仅影响了西方学界,而且还与

其他西方学者一起塑造的中国形象影响了中国人对自己形象的反思。

四 个人感想 时代造就思想,孟德斯鸠所处时代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的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进步人士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孟德斯鸠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还提出了“地理环境决定论”。

孟德思想对后世思想家们理论的形成是有重大影响的。孟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神学的批判,他的自然法理论和他有关自由、平等、私有制的论断等,孟德理论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巨大而又深刻的影响。他的理论曾被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家用作反对封建暴政的锐利武器,尤其是他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更为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直接采用。孟德斯鸠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在某些方面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是十分值得中国去学习和借鉴。一个国家的发展,需要一种推动力,套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就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看完全书我得出一句话“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这就是《法的精神》所在。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篇五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简析孟德斯鸠的部分经济和宗教思想

学院:政法学院

班级:10级行管(1)班

学号:12010245962

姓名:王丽美

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是与伏尔泰(1694-1778)、卢梭(1712-1778)齐名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出生在色贡达家族,这是一个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了其伯父波尔多议会会长的职务,并依遗嘱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这个称号也就同时标记着他的贵族世家的身份。他既好学,又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阅读资料,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重要的著作。 内容概要: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上、下两册,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在这 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

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孟德斯鸠的思想被资产阶级用作反封建、反暴政的武器,孟德斯鸠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采用。孟德斯鸠最大的影响在于他的思想成为资产阶级世界的基本社会理论——“宪政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对中国民国时代的宪法和法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正文

前言

作为法国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孟德斯鸠对经济问题是非常重视的。在他的著作中,它不仅对法国经济制度上的弊端进行了揭露和抨击,而且针对当时已经陷于崩溃边缘、民穷财尽的法国经济状况,提出了改革经济的主张和理论。他认为,“爱俭朴”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国的国民应当具有的美德。共和国的国民是以俭朴为乐的。因为,在共和国里,“每一个人既然都应该有同样的幸福和同样的利益,那么也应该享受同样的快乐,抱有同样的希望。”孟德斯鸠的经济思想,尤其是关于贸易问题的思想,是18世纪法国资本主义经济日益发展的产物,它反映了18世纪上半叶法国新兴资产阶级力图摆脱封建桎槁,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迫切要求。它也是孟德斯鸠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所包含的许多合理因素,对我们今天仍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宗教信仰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并逐渐成为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孟德斯鸠认为,要把宗教利益与国家政治体制的利益结合起来,宗教同法律的作用是

一样的,是让人们安居乐业的可靠保证。

一、先富民,后富国的经济思想

在经济学说史上,孟德斯鸠是“货币数量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鸠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他坚决批判了所谓“要人民勤劳,就必须征重税”的谬论。他指出:“说重税本身是好的这种推理法是笨拙的。”他还认为,对公民征收较少的赋税,先富民,后富国,从而达到民富国强。他这样的经济观点,让我联想到了中国的现实问题——免除农业税。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绝大多数,为了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为了拉动经济的增长,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了提高综合国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国家决定免除农业税,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发展。这样的政策,可以说的上是利国利民。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自从这一政策实行以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粮食的产量也增加了,中国的经济实力正在朝着稳健良好的方向发展。

从中国的现实问题出发,反映了孟德斯鸠思想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所以,他表达的先富民,后富国的思想是很重要的,非常值得重视,也是值得各个国家借鉴和思考的。

二、勤劳俭朴的经济思想

孟德斯鸠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它是提倡勤劳、俭朴,反对好逸恶劳、奢侈浪费的。面对这样的经济思想,不得不让我为今天的消费现状和生活理念感到叹息。如今,中国继承了日本“世界头号奢侈品消费大国”的称号,居世界奢侈品消费排行之首。伴随着中国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全球化体系的形成和科学发展观政策的贯彻,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所以,人们的消费理念不断更新,消费方式不断变换,消费水平不断提高。

可是,在我看来,无论什么时候勤劳俭朴,艰苦奋斗都是不过时的。任何事物的自身都存在着两面性,带来益处的同时,坏处也会浮现出来。当然,奢侈逸乐的消费观念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道德体系的形成。勤劳俭朴,艰苦奋斗是我们中华民族精神的表现,中国历来以这样的美好精神而闻名世界,我们应该继续保持和发扬它。奢侈的消费观念,能够促进商品的大量生产,能够为商家带来丰厚的利润,同时也能够增加国家的税额。但是,我们的物质欲望和需求满足了,精神需要却变质了。当今这个社会,应该倡导的是物质需求和精神文明同步发展,不能舍弃一方或者偏向一方发展。

这样看来,孟德斯鸠这样节俭的经济思想是符合当今社会现状的,我们应该重视这样的经济思想,养成勤劳俭朴的习惯,形成良好的消费和生活理念,弘扬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精神,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三、关于贸易问题的经济思想

孟德斯鸠以其敏锐的目光清醒的看到,贸易对于风俗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积极的影响,又有消极的影响。它既可以使野蛮的风俗日趋典雅与温厚,又可以破坏纯良的风俗,使之日趋腐败。他看到了资本主义商业的发展,把人与人的一切关系,都变成了赤裸裸的金钱

关系这个冷酷的现实。我们不能否认贸易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但是这让我不禁联想到了在这个经济贸易快速发展的社会上,多少高官因为金钱丧失职位,丢弃名誉,最终落马。是他们抵挡诱惑的能力不够高,还是国家体制不够健全。

腐败已不再是一个新鲜的社会话题,这样的问题和现象已存在了几千年并延续至今。重庆的公安局长文强,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等,这一个又一个的贪污腐败事实,让我们震撼不已。与此同时,我还想到了拿钱买官的社会现实,只要有钱,能够当上公务员,能够拿着国家的俸禄却无所做为。原来,在贸易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却隐藏着如此巨大的社会腐败问题。

我认为,为了治理和减少类似的问题,应该建立健全完善的经济制度;增强对经济的管理力度;加大对贪污腐败的打击力度;健全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强化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

四、宗教信仰自由的思想

孟德斯鸠坚决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反对采取强制手段要人们信教,猛烈抨击宗教裁判所的残暴行为。每一个国家都存在着不同派别的宗教组织。比如,在中国就有伊斯兰教,佛教和基督教等。中国的人口现状是人口多,基数大,同时,又是由五十六个民族组成的。这样多的人口和民族,如果要求他们信仰一种教派,那会出现何种局面?这个问题的结果难以想象,我们只能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传承和发扬宗教文化,促进不同教派之间的交流;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各民族之间共同繁荣发展。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篇六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090902班 李菲 20092533

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影响深远。《论法的精神》是他的集大成的作品。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笔者试图在浅读这部著作之后,用自己的视角来浅析这部著作中的一些观点,并写出自己在读后的一些真实的感受,希望对他人有所启迪。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法学著作。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读了这部著作觉得受益匪浅。

本著作共分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阐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著者在第一卷中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紧接着他又在书中阐释了各个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将民主政体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然后又分别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详细地阐释。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专制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他在这一章节中说民主政治的国家有一种强悍的原动力——品德。并且称民主国家中的执法的人要遵从法律并且承担责任。这些都在证明着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之处,他能够准确的总结民主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调节的范围比如品德。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

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其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在这一卷的章节中著者详细阐释了国家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其次他还阐释了自由和民主的含义。他解释说在有法律的国家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要求人们做应该做的事,不强迫人做自己不需要做的事。这一解释恰好契合了现代国家

中立法时遵循的自由的理念,让我读了之后不禁要感叹伟人具有如此强大的智慧,思考问题竟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关于三权分立的阐释,孟德斯鸠也说自己总是离不开罗马,他在说三权分立的时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罗马,不仅仅论述了罗马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还说明了罗马国王被驱逐后三权应如何划分,并说四种东西影响了罗马的自由与民主:一是贵族独占了宗教、政治、民间和军事上的一切职位;二是执政官拥有过大的权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选举中几乎没有发挥任何作用。①其后他又详细地论述了罗马的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方面的具体制度。这些就是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留给我们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三权分立制度,让后世的人受益匪浅。

在第三卷中作者引入了一个十分新颖的关系即法律与地域和气候的关系。这在我们看来甚至是有点可笑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观点。首先他说明了气候对人的影响例如对人的性格、人们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对于人民的信任等等。并在其中批评了印度人由于炎热而追求“不动”,认为这种懒惰不利于国家的发展,而立法者也总是无法克服这种气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这一观点我一时不置可否。但是在我看来气候固然是会有一些影响但不能断然的下结论认为气候会有如此之大的影响,这样的观点有些主观和片面。另外作者还提到了中国,他给予了中国君主鼓励耕织的举措以高度的表扬,认为这种制度可以鼓励人们进行劳动从而避免了懒惰这一问题。另外作者还认为气候会影响人的性格、饮酒习惯、疾病、两性关系甚至在立法方面都有影响。

在这一卷中我觉得有一章让我觉得很奇怪但又忍不住细细读了,那就是第十八章 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是人文科学中的东西,而土壤则源于自然,是天然形成,二者究竟有怎样的关系呢?让我十分费解。首先他纠正了大家的传统观念即土地肥沃的地方应该有更多的人居住,他认为越是肥沃的地方就越是会有人来侵略所以很多人会选择贫瘠的地方居住。另外作者还认为贫瘠的土地会让人更加灵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气,会在战争中表现得更加的勇猛。他还说精于法律与各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务和航海的民族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为生的民族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民族要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识要多得多。②我不得不说看过了这些记述之后我确实认同了孟德斯鸠的观点,这一次是伟人的独特的观点与思考问题的角度让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阅读未来得及细细品读。但仅仅是只言片语间也让我见识了很多东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论述了贸易、人口、货币、宗教与法律的关系。这些几乎涵盖了所有影响法律制度的因素并且还进行了详细地论证,举出了很多实例来证明他的观点。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宗教的论述。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并非一个真正的无神论者,他认为一些宗教的教义可以教化臣民,不应该完全放弃,应使其与政治相结合。例如他说基督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希望每个民族都享有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律。因为,除基督教之外,这些

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规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③固然我们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是他只看到了宗教的表象而未能深刻认识到宗教的本质是唯心的,与法律的本质是想背离的。这样的观点也使孟德斯鸠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在第六卷中作者从欧洲的立法实际和法律发展等方面论述了正确的制定法律的方法。如他详尽的记述了罗马法中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新西兰民法的起源与变革等等。最后也是在证明着自己的观点即三权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关制定方法。

其实纵观全书我们不难看出来,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摒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趋向于将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结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脱离宗教。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的这部巨著给世人带来的影响之巨大。《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更给后世留下一笔无可估量的财富,让后世的人们不禁感叹伟人的智慧与思想是如此之伟大。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也将永垂不朽!

①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二卷第十一章第十四节

②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三卷第十八章第八节

③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五卷第二十四章第一节

参考文献:《论法的精神》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篇七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孟德斯鸠作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影响深远。《论法的精神》是他的集大成的作品。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我试图在浅读这部著作之后,用自己的视角来浅析这部著作中的一些观点,并写出自己在读后的一些真实的感受,希望对他人有所启迪。

小的时候听人说起某人犯法了,被警察抓了.心中对法律是模糊但十分敬畏的感觉.初中,高中学习政治,对法律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知道法律是一种约定,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去遵守.任何国家都离不开法律,而且社会越是发展,越显出法律的重要性.到了大学经老师介绍我了解并鼓励我去读《论法的精神》这本书. 对如此的鸿篇巨著我自惭确实不能完全理解,但读完后我仍然觉得受益匪浅.以下仅是我个人的一些浅薄的认识与大家交流.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一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凝结了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首先来看看作者是怎样阐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在第一卷中他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紧接着他又在书中阐释了各个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将民主政体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然后又分别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详细地阐释。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专制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他在这一章节中说民主政治的国家有一种强悍的原动力——品德。并且称民主国家中的执法的人要遵从法律并且承担责任。这些都证明了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之处,他能够准确的总结民主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调节的范围比如品德。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

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其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其次再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认识。自然法的效力,一不权威,二不强制,而是人的理性自觉。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则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就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须由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人类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这些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一般精神。他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既然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理性的产物,那么,法的精神中必然包含着人类对理性的终极理解。阐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

生活中,我们往往只是依赖于法的工具作用,寄希望于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忽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于法律坚定的信仰。

现在有很多的立法者过于功利,将法律作为没有血肉的冰冷工具,立法就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动辄为了保护某个水域进行一个专门的立法,各种法律法规层出不穷,根本不考虑法律间的层次性和条理性,更不会考虑与真正的法律精神是否一致,实用的后果很可能是更大的混乱。且不说那种充满功利性的立法能否真正的发挥作用,即使能够遏制眼前的某些问题,如果没有长远的眼光和思维,这种有效性也必定只是昙花一现。但是现在我们却太依赖于法律,在我们将要进行立法之前我们是否应该考虑下还有没有更好的方式去解决某个问题.我们的立法不仅要适应现在社会状况的需要,更是通过法律的有效运作使我们相信法的内在精神能够引领我们走向幸福和美好。尽管现在中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极为严重,但是这并不是我们任意立法的理由,慌乱无秩序的立法只会造成将来无法收拾的混乱局面.法律必须回归人的生活世界或者说生存方式.

于此可见,尽管该书出版已逾二百六十年,仍然具有珍贵的参考借鉴的价值,立法者应该仔细深入地研读这本书,理解领会其中奥妙,并落实到实践中.毫无疑问的是,这部杰作也值得我们在校大学生研读,它引发了我们法律内涵的思考,激发了对当今立法者的质疑.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篇八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我总觉得看这本书总有一种“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的感觉,很多东西都很抽象,n 理解起来有着不小的难度。读了没多久就有一种想要放弃了的想法,但又想到我应该接受不同领域的熏陶,开阔自己的眼界,拓展自身的知识,我就坚持了下来。对很多我难以理解的内容,我都用百度等搜索引擎去寻找答案,慢慢地我了解了,也对这个方面的知识产生了一些兴趣,也不觉得读这本书痛苦地煎熬了。

在写这篇读后感之前,我也有读过其他人对这本书的书评或者是简短的思想感言,他们的想法对我而言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再读一遍。很多内容我都没注意到或是看不懂就忽略了,从他们的言语中我学到更多,也看得更远。通读之后,我对孟德斯鸠产生了强烈的敬佩之情,也为他对真正的法的精神的无休止的追求,对政治制度以及法理学方面的伟大贡献,尤其是他的三权分立理论对近代社会制度发展趋向的指导性意义表示由衷的钦佩。

以下是我个人对《论法的精神》的感想。我认为本书的主要内容是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这也是这本书的最精彩的部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掌握,并独立行使的一种制度。制衡理论则是指议会在行使立法权、总统在行使行政权、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相互监督、互相制约,以达到“三权”在国家政体中的平衡。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有句名言说的好(具体是谁我也忘了):“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地腐化”,而孟德斯鸠也在书中写到“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似乎说明了权力分立的重要性。例如中国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司法三大权于一身,那样就你很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其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真正意义上实行三权分立的是美国(总统制),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美国的总统制的具体内容是:总统有对国会两院法案的否决权,但立法机关复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成为法律;总统任命行政官员、缔结条约要争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国会有对以总统为首的行政官员的质询、弹劾的权力;司法部门有对政府官员审判的权力,以及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权;总统和国会结合起来行使对法官的任命权;国会参与部分司法权,有司法性的宣告叛国罪和对总统审判的权力。在民国时期,我国也有运用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相关的原理。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五权宪法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在一定程度上,五权宪法是对三权分立学说的学习与运用。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的具体模式都不尽相同,但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国家职能部门分别拥有其特定的权力,并在相互牵制中达到权力的平衡。现在,不少国家根据自己国情,积极吸取三权分立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努力建成高效且适合本国国情的国家政治体制。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之中,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政策都不尽完善,所以我们必须借鉴其他各国成功的治国之策,学习其中的精髓所在。但是我们不能一味的照搬照抄,毕竟,我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且地域辽阔,对十三亿人口来说,任何的小的举措都有可能造成巨大的影响,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正如汶川大地震,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反应如此快速,就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联合出击,积极应对灾难。我国应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体制,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另外我对书中提到的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也有一点自己的看法。书中提到“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我觉得这个说法很正确。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自由不是可以胡作非为而是获得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如果你任意的触犯了法律,那么你也就失去自由。在遵守法律这个大前提之下,我们才拥有做任何事情的自由。相对的,其他人也没有拥有压迫你去做你不想做的事情的自由。

总的来说,我在这本《论法的精神》中学到许多我从前所没有接触过的知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我的知识面。虽然有很多的地方我看的云里来雾里去的,但我还是坚持读了。这些我不懂的地方敦促我更加仔细与耐心地去读这本书,网络提供给我一个更加广阔的空间去学习各个方面的知识,那么我还有什么理由去放过这些我不是很懂的地方呢。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篇九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他是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也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

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一是区分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了解了这一部书之后,我猛然清醒了许多,对于世界,特别是人类世界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我明白了原来人类社会也会存在一种

普遍的真理和理性,这种理性和真理只有在一个健康的土壤中才会真正茁壮的生长。我们现在已经有了阳光,我们需要做到的,就是用自己的一切去培育出这种健康的土壤,让我们自己也可以在孟德斯鸠几百年之后得到我们自己的理性果。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篇十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摘要】《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辛勤研究的最后成果,是他的理论的总结。其中最精彩的部分就是他的关于“法的精神”与“三权分立”。本文结合我国目前在法治和政体设计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简单介绍孟德斯鸠的上述两个观点。

【关键词】法的精神;三权分立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该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论法的精神》主要可分为对法的精神和三权分立的论述,以下我就对这两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是什么呢?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体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格、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1]

孟德斯鸠还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

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同时,他不仅停留在寻找某些共同原因这一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他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从寻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则,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发展中是一个不同的阶段。从他的思想源头和目的来看,所谓建立的某些原则,就是指的一种理性的法则,这种法则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他强调“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并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也不是为一部分人的利益服务。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是在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

正如他在前面论述法的精神时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可见,孟德斯鸠又在微观上寻找法的精神,他认为,每一类

型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不应当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2]。

尽管他对法律的分类是不科学的,但其观点对当代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就是要求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既要从宏观上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要从微观上探寻某个部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以及正确地适用法律。

朱蓉老师曾经和我们说过,某一部法律或者某一制度在西方实行的好好的,一到中国就只留下了一副空壳,大多没发挥出它们应有的作用。我想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我想除了我们的社会土壤和西方不同这一原因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在立法的时候是看重了法律的社会作用而制定了法律,而并不是看重了法的精神、法的实质内核。记得著名学者冯象先生在其著作《政法笔记》中有这么篇文章——《它没有宪法》将我国在立法过程中法的精神的缺失一针见血的指了出来。所以我就以宪法为例,谈谈我国对法的精神的认识缺失。在西方,宪法的规则尽管宽泛,但它自身超脱文本的约束而约束君主、政府、政党、议会及一切国家权力的划分和运作,这充分说明宪法是一笔社会政治生活、理想、感情和态度的“活”的制度[3]。宪法“活”着的最显著的标志,无非是司法独立和公民拥有直接或间接的宪法诉权。换句话说,宪法的“成熟”,它的权威和稳定,在于独立的司法审查和公民参与:通过按原则进行的诉讼(违宪审查),不断宣布、适用我们社会的一些经久的价值。而在我国宪法无意成为国家权力的真实或常态的规则或信条,尽管我们经常宣称其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相反,它是新宪政从立宪的政权那里领受的成文法上的认可和祝贺。在我国还有另一套位于《宪法》信条之上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惯例,那就是由党内长期民主集中制培育、锻炼而成的政治伦理和组织纪律。这也是为什么尽管我们口头上不厌其烦的强调宪法的地位,然而现实中,宪法却丝毫未起作用,反而引出了一系列棘手

的问题。所以立法者和国民对法的精神的认识和运用是极其的重要。

所以我想只有拥有本质上强而有力的根据和精神依托,我们的法律才能源源不断地迸发出火花。现在有很多的立法者过于功利,将法律作为没有血肉的冰冷工具,立法就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动辄为了保护某个水域进行一个专门的立法,各种法律法规层出不穷,根本不考虑法律间的层次性和条理性,更不会考虑与真正的法律精神是否一致,实用的后果很可能是更大的混乱。且不说那种充满功利性的立法能否真正的发挥作用,即使能够遏制眼前的某些问题,如果没有长远的眼光和思维,这种有效性也必定只是昙花一现。所以我们的立法不仅要适应现在社会状况的需要,更是通过法律的有效运作使我们相信法的内在精神能够引领我们走向幸福和美好。

二、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除了对法的精神进行专门论述外,还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使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他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4]。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更重要的是,孟德斯鸠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

不易的经验。”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5]。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通过将政府分成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平等而互相独立的部门不仅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还起到了平衡各权力的作用,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从而实现了三者间权力运行的牵制,此外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说到这里,我不得不谈谈,三权这一伟大理论虽然说不适合我们国家,但是它的分权制衡这个理念还是对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的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的。

尽管我国实现的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人大代表制度,但是从实践上看,我国也存在着立法(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区分,机构的分离,权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等权力制约关系。但总体上看我国对国家权力比较重视分工(机构的分离和职权的划分),而缺少对权力的制衡。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前,似乎没有人提出这个问题,净化权力的方式是各种各样的政治运动,对权力约束基本上是以自律为主的。但任何权力缺乏制约和规范都会自我膨胀,并趋于腐败,就是特殊材料制成的共产党人也不能例外。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从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看,全国人大虽说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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