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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离婚,有一方不同意,他会在结婚吗?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1-29    阅读:

要离婚,有一方不同意,他会在结婚吗?篇一
《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男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老公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多次提出协议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女方想离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这种情况离婚的可能性大不大?是否会调解很长时间?

如果对方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是否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一方不愿意离婚,则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离婚。

如果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第一次起诉到法院有可能不判决离婚,需要等到第二次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离婚。

小孩抚养问题,法院会考虑到谁更有抚养能力,小孩跟谁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和发育。

2、老公不愿意离婚,我已经提交法院申请,请问相关手续?

因婆媳关系不和,现在已经向法院离婚申请,后天开庭,请问要做什么准备?

法庭会先调解,调解不成,依法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的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因此开庭前需要准备感情破裂的证据。

如果仅因婆媳关系不和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二、女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女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老婆妻子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女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开始女方同意离婚,写过离婚协议书,但当时没有达成一致,现在又不想离婚了。

现在家里的钱都在她的手里,钱我可以不要,现在就是想离婚。 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感情不和?

第一次起诉判离婚的几率有多大?半年后再起诉能否判离?

2、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之一,法院是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判离的: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且分居在两年以上的; 有第三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触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留进一步起诉的权利。

三、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两人离婚有一方不愿意怎么办?

两人结婚两年,一直性格不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却一直怀疑我有外遇。

所以不愿意把小孩子给我,女方要怎样才能拿到女儿的抚养权以及他能愿意签字离婚呢?

离婚方式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双方就离婚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只能诉讼离婚,这与对方是否同意没有太大的关系。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从双方感情基础,孩子的利益,有无合好的可能等方面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一般情况下初次不会判离婚,但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 至于男方提出女方有外遇的问题,就需要男方对他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也只是口说无凭。

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从孩子的成长的有利环境,双方的收入,家庭环境等方面综合判定应该由哪一方抚养。

女方可以从这些方面去充分展示你比男方更有利让孩子健康成长,这样离婚就大多了。

不管是谁抚养,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生活费、抚养费到孩子18岁止。

2、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女方想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男方有暴力倾向,那应该要如何才能办理有效的离婚手续?

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法院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

一般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离婚。 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受理离婚起诉的。

要离婚,有一方不同意,他会在结婚吗?篇二
《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两人离婚有怎么办?

两人结婚两年,一直性格不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却一直怀疑我有外遇。

所以不愿意把小孩子给我,女方要怎样才能拿到女儿的抚养权以及他能愿意签字离婚呢?

离婚方式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双方就离婚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只能诉讼离婚,这与对方是否同意没有太大的关系。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从双方感情基础,孩子的利益,有无合好的可能等方面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一般情况下初次不会判离婚,但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

至于男方提出女方有外遇的问题,就需要男方对他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也只是口说无凭。

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从孩子的成长的有利环境,双方的收入,家庭环境等方面综合判定应该由哪一方抚养。

女方可以从这些方面去充分展示你比男方更有利让孩子健康成长,这样机会就大多了。

不管是谁抚养,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生活费、抚养费到孩子18岁止。

2、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女方想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男方有暴力倾向,那应该要如何才能办理有效的离婚手续?

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法院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

一般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离婚。

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受理离婚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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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离婚,有一方不同意,他会在结婚吗?篇三
《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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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核心提示:结婚需要双方自愿,但是离婚不一定非得你情我愿,若一方想要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离婚应该怎么办?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准备好起诉状等材料到对方住所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律快车法律经验小编为您详细整理介绍关于起诉离婚的相关经验。

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我国的离婚方式有两种,分别为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若双方自愿离婚的,则可以通过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若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则要离婚的一方需要到对方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的程序:

1、起诉离婚需要的证件材料:

(1)离婚起诉状;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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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产分割相关证据(房产证、存折、汽车、公司营业执照、股权比例证明和其他财产清单)。

2、诉讼离婚具体步骤:

(1)调查收集证据;

(2)写离婚起诉书;

(3)带齐材料到法院立案;

(4)如果有需要的,可以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5)庭前询问或开庭,如果案件复杂,可能需要开几次庭,如果需要的,还可以进行补充证据;

(6)案件审结宣判,拿调解书或判决书。

3、起诉离婚时间:

诉讼离婚的法定时间为1至6个月,实践中一般离婚案件的时间为1到3月。 法律快车法律经验答疑——若起诉离婚时,对方收到法庭传票之后不到庭应诉怎么办?

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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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离婚,有一方不同意,他会在结婚吗?篇四
《结婚一方生理有缺陷可以离婚吗?》

什么情况下对方有生理缺陷可以离婚?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法》中,并没有禁止生理有缺陷的人结婚之条款,然而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夫妻间的性生活可以更好地调节增进夫妻感情,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若夫或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以致不能正常的过性生活,就难以达不到婚姻生活的基本要求。

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很情投意合,自愿结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顾,法律仍保护这种婚姻关系。但是,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是符合《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的。

当然生理缺陷并不是法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形,在配偶方明知又自愿结婚的,其婚姻关系依然受法律保护,但是鉴于生理缺陷会严重影响夫妻之间的生活和感情,有生理缺陷一方在婚前应该勇敢的如实告知对方,给对方以选择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从人道主义和感情角度考虑,都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司法解释所限定的范围为“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及“难以治愈”

的情况,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生育”能够作为判决离婚的事由。

未婚男女依法登记结婚后,彼此间负有同居的权利义务。同居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任何人都无权加以剥夺。

根据法院以往案例总结,对于夫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的情况一般有两种:其一是因生理缺陷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性生活,另外一种则是因生理缺陷能过夫妻性生活但是无法生育子女。根据现有的法律,对于后一种情况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始终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和依据,一方不能生育并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在审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的离婚案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应单纯以不能生育子女而作为离婚的理由。

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对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要离婚,有一方不同意,他会在结婚吗?篇五
《结婚一方生理有缺陷可以离婚吗?》

什么情况下对方有生理缺陷可以离婚?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法》中,并没有禁止生理有缺陷的人结婚之条款,然而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夫妻间的性生活可以更好地调节增进夫妻感情,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若夫或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以致不能正常的过性生活,就难以达不到婚姻生活的基本要求。

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很情投意合,自愿结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顾,法律仍保护这种婚姻关系。但是,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是符合《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的。

当然生理缺陷并不是法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形,在配偶方明知又自愿结婚的,其婚姻关系依然受法律保护,但是鉴于生理缺陷会严重影响夫妻之间的生活和感情,有生理缺陷一方在婚前应该勇敢的如实告知对方,给对方以选择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从人道主义和感情角度考虑,都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司法解释所限定的范围为“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及“难以治愈”

的情况,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生育”能够作为判决离婚的事由。

未婚男女依法登记结婚后,彼此间负有同居的权利义务。同居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任何人都无权加以剥夺。

根据法院以往案例总结,对于夫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的情况一般有两种:其一是因生理缺陷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性生活,另外一种则是因生理缺陷能过夫妻性生活但是无法生育子女。根据现有的法律,对于后一种情况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始终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和依据,一方不能生育并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在审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的离婚案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应单纯以不能生育子女而作为离婚的理由。

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对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要离婚,有一方不同意,他会在结婚吗?篇六
《夫妻一方找不到对方能不能离婚--【绿狗法律攻略】》

离婚的那些事

----【】

离婚,是人生中继结婚之后的又一个重要决定。两个人的感情走到了尽头,离婚就是为了做一个了断。其实,离婚并不是一纸协议或者一纸诉状的事,离婚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很多的小插曲。

一、什么情况下不允许离婚?

当今社会,对婚姻的选择有极大的自由,甚至于草率,“闪婚”、“闪离”层出不穷。可是有自由也必定有限制,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特殊时期及弱势人群的婚姻是有一定的保护的,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些人利用婚姻自由原则达到逃避责任、侵害他人利益的目的。那么下面就为大家列举一下不允许离婚的情况: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此种情况是大多数诉讼离婚的人都会遇到的,其实很多夫妇在离婚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些人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使双方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冷静期,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种情况体现了我国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而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4、夫妻感情未破裂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我国法律还对普通人在普通时期的离婚要求,也做了限制,因为判决离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是两个人从相识、相知、相恋再到生儿育女,非常不容易,那些千丝万缕的联系都是通过时间和感情的积累垫定下来的,怎么可能轻易地结束。所以如果夫妻感情还能修复,还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二、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

1、结婚证丢失怎么离婚?

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方的结婚证办理离

婚登记。

夫妻二人的两本结婚证全部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2、结婚证被一方藏匿,想离婚没有结婚证怎么办?

结婚证被一方藏了起来,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去民政局开具婚姻关系证明,但在开证明的时候不要对工作人员说结婚证是被对方藏匿了,直接说结婚证丢了。

3、没领结婚证怎么离婚?

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双方可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手续,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或是不愿补办的,则是同居关系,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夫妻一方找不到对方能不能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

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找不到人怎么离婚?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

(1)向法院申请失踪或死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

踪或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2、对于这种找到人怎么离婚的情况,法院的具体做法一般有五步: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法院开局公告送达的单据,有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法院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件6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在这种情况下找不到人怎么离婚?

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夫妻一方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夫妻情感确已破裂。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

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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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离婚,有一方不同意,他会在结婚吗?篇七
《夫妻两人都不在原籍工作生活,离婚一定要回户口所在地吗?》

夫妻两人都不在原籍工作生活,离婚一定要回户口所在地吗?

夫妻两人都不在原籍工作生活,离婚一定要回户口所在地吗?

【案情】

张先生和妻子都是新疆人,是大学同学。早年在小镇就是同乡,大学毕业之后,按照当地习俗,两人就在家乡把婚事给办了,也在新疆老家进行了登记。成家之后,两个人为了改善生活质量,共同来到上海工作,随着财富的增加,两个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双方都觉得对方和自己性格不合,都同意离婚,也达成了离婚协议,对于财产分割和儿子的抚养问题也都有了一致的意见,但是当两人来到上海的民政局要求离婚时,却被告知由于双方的户口仍然在新疆,结婚登记也在新疆,应该回到新疆办理离婚登记,不能在上海办理。这可使小夫妻觉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难道好聚好散的事情也要千里迢迢赶回老家吗?

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回答,对于张先生的这种情况,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离婚的,男女双方身在异地他乡,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均在外工作,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则双方均必须回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如果要免去这种麻烦,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夫妻二人此时纳了闷,到上海工作多年,虽然户口仍然在新疆,但是对于离婚的问题已经都达成了协议,还要舟车劳顿地回到新疆办理,倒是没有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不回老家办理,通过诉讼在上海办理,两者存在这么大的区别吗?

【案例分析】

问题:夫妻两人都不在原籍工作生活,离婚一定要回户口所在地吗?

分析:案例中张先生夫妇的情况,并不是一定要千里迢迢地回到老家。我们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婚姻登记条例》和《民事诉讼法》对于两种途径离婚的办理地点规定不同,我们完全可以做一下变通。

协议离婚,也就是离婚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离婚的,即使男女双方身在异地他乡,也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均在外工作,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则双方均必须回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是男女双方通过诉讼方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途径。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已婚,或者对于财产和子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要诉诸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也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原告可以向现在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双方在异地办理离婚,如果满足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条件,采用诉讼离婚方式而不须回到原籍登记机关办理。所以说,本案中,张先生可以按照诉讼离婚来处理,比较省时省力。

【律师总结】

随着人才流动性的加强,现代人的户口和居住地分离的情况相当普遍,随着这些流动人口的增多,他们的婚姻问题也越来越被重视。由于《结婚登记条例》的限制,如果双方的户口都不在居住地的,想要办理协议离婚是必须回到原籍的民政部门办理的,这势必带来很多的麻烦,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很不经济的一件事情。所以,一旦发生异地的离婚问题,想要省去麻烦和奔波,可以选择走另外一条途径:诉讼。虽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协议,但是通过法院解决离婚问题仍然是不被法律禁止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做一个变通,先向法院起诉,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协议,同样达到离婚的目的,也省去了长途奔波的麻烦。

随着经济及观念的不断发展和更新,人们向往都市生活,外来人群不断涌人,作为国际大都市的上海,情形尤为显著。因此,上海市法院系统在办理相关非沪籍人员异地协议离婚事项时,不断尝试、不断创新审判模式,对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交由法院速裁庭处理,当事人只要按要求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当庭即可解决。虽经诉讼途径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将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及诉讼成本,相反,可能比双方回婚姻登记地办理协议离婚更为便捷。若当事人遇有上述情况,不妨到当地法院立案庭咨询,先进便民的司法实践经验应被广泛适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东方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与福州保税区建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建诚公司”)订立柴油进口合同,约定东方公司出口5,000吨柴油给建诚公司,每吨181美元,CFR福州马尾。合同允许卖方装船时多装或少装5%,装货港韩国安山(ONSAN),买方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得在提单签发之日起90天以美元按发票金额支付。信用证下跟单文件为商业发票、正本提单、数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等。

东海公司根据其与建诚公司、福州吉福石化公司连江东升保税油库(简称“吉福油库”)的《长期代理进口协议书》,作为建诚公司的开证代理人,在建诚公司向其支付800,000元开证保证金后,于1998年1月16日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开立了FJLC9801014信用证。信用证载明开证申请人为东海公司,受益人为东方公司,总金额875,000美元,提单签发日起90天按发票金额付款,装船港韩国安山,目的港中国福州,货物为轻柴油,数量5,000吨(±5%),单价CFR175美元。

1998年1月20日,双龙公司签发了NO.1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东方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东海公司,船名“光勇”轮,装港韩国安山,卸货港福州马尾,装轻柴油5,234.71吨。提单由船长PARK KIL NAM签发。

1998年1月27日,托运人东方公司传真给双龙公司,要求双龙公司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光勇”轮所载轻柴油中的3,034.71吨交付给福州明达电力开发公司(简称“明达公司”),其余2,200吨交付给吉福油库,并保证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东方公司负责。同日,双龙公司向其福州港船舶代理人即福州外代下指令,要求福州外代将“光勇”轮货物放给明达公司、吉福油库。福州外代在收到船东电话指令后,于当日开出两张小提单,准予明达公司、吉福油库提取上述货物,货物已凭小提单提走。

1998年2月9日,东海公司依照信用证的约定,向开征行承兑赎得包括上述NO.1号提单在内的全套单证。1998年2月12日,东海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福州外代处提货时,得知福州外代已无单放货。此后,东海公司多次向放货人、提货人追讨。2月19日、3月28日建诚公司给东海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货物已由其于1月28日提货报关,除其已付800,000元保证金外,其将向东海公司支付开证费111,69元,承兑费11,505元,改证费200元,东海公司开证手续费76,263元及货款,但建诚公司未履行承诺。1998年4月10日,东海公司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1998)榕经保字第10号、第11号裁定书裁定冻结建诚公司银行存款6,902,55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裁定

止付受益人东方公司的FJLC9801014号信用证项下875,000美元,上述措施均未能保全到有关财产。

1998年4月22日,东海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本案信用证的付款期延长至1998年7月15日。

1998年4月25日,东海公司与东方公司、建诚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再次明确信用证的付款期为同年7月15日,并约定:建诚公司将其储存在吉福油库的大约6,000吨柴油的所有权转让给东海公司,东海公司同意在1998年6月15日前,只拥有这批柴油的所有权,不实质处分这批柴油,6月15日前建诚公司须付清相当于916,074.25美元的人民币以赎回这批油,否则东海公司可将油出卖以收回上述款项。

1998年4月27日,东海公司以其与东方公司就有关问题达成协议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止付信用证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1998年5月18日、7月13日,东海公司通过其律师两次向双龙公司发索赔函,要求双龙公司因无正本提单放货赔偿原告货款和利息损失。东海公司上述追偿行为未取得任何效果。 1998年7月20日,开证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对外支付本案信用证项下“光勇”轮所载柴油的货款。

1998年7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向东海公司发出通知函称:“我行已于1998年7月22日付款,其中你公司用自有资金买汇付款597,184.96美元,我行垫付资金318,884.51美元,垫款利息按合同规定以每日万分之五收取。”

东海公司无进口柴油许可证。

二、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其从东方公司进口柴油,在其承兑赎单后,凭正本提单于1998年2月12日向被告双龙公司的船舶代理人被告福州外代提货时,发现福州外代已依双龙公司指令,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仅凭副本提单及保函将货物交付他人,而原告已就该批货物对外付款,为此,原告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货款损失6,803,416.2

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开证费11,169元、改证费200元、合同代理费76,263元、诉前保全费35,043元、37,718元;(3)上述货款、费用自1998年7月25日起日万分之五的利息。

(二)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双龙公司认为:近洋运输中,信用证付款的情况下只能凭保函无单放货。原告只是进口商的开证代理人,其无进口许可证,不可能提取提单项下货物,原告明知双龙公司凭保函放货,并且认可放货,对外承兑付款,原告已依债权关系追索贸易合同的买家,并已部分受偿,故不应转而向船东主张提单项下的物权。被告福州外代认为:其作为双龙公司代理,依双龙公司指令放货,责任应由双龙公司承担;原告在发现货被提走后,并未依提单关系向船东和福州外代主张提单权利,而是以贸易合同开证人的身份,与贸易合同的卖家东方公司及实际收货人建诚公司交涉,并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对原贸易合同作了补充,因此,提单物权凭证效力归于灭失。原告7月份对外付款前,虽占有提单但非善意持有人,无诉权。国际油轮运输中,尤其近洋航运中,正本提单流转时间长,代理公司凭船方指令放货,符合国际惯例。

【律师代理词】

一、原告律师的代理词

原告委托代理人,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赵德铭和陈志铭律师认为:

(一) 本案为共同侵权之诉,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单作为货物的物权凭证,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提取并控制货物权利。除此之外,其他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提取货物,侵害了提单合法持有人的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可见,把货物交给提单合法持有人是承运人及代理人的法定义务,同时,提取并控制货物是提单合法持有人的法定权利。本案两被告的无单放货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对原告物权的侵害。 原告之所以对外开证承担付款义务,是因为有提单作保障,在被告建诚公司等不履行付款赎单义务的情况下,原告可以留置并处分货物。

被告福州外代作为专业性船务代理公司,明知无单放货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仍将货物放给了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要离婚,有一方不同意,他会在结婚吗?篇八
《如何处理夫妻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

核心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9条规定可推出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下面婚姻法为您详细介绍协议离婚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对一方不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另一方应依法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知识:怎样签离婚协议

协议离婚简单便捷,离婚协议包括哪些内容,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些什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形式。按《婚姻法》、婚姻管理条例等规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

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

离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如何给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责任。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3)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

(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6)协议应当履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对于离婚这种身份行为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

要离婚,有一方不同意,他会在结婚吗?篇九
《结婚与离婚》

要离婚,有一方不同意,他会在结婚吗?篇十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怎么办》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怎么办?

〖案情介绍〗

1967年,曾某,一位大学毕业生(男方),插队时与当地农民张某某,初中生(女方)相识后3个月的时间就登记结婚。夫妻婚后双方感情淡漠,就这样也已共同生活35年,三个孩子均已长大成年。由于双方在文化、情感、追求上都不相同,曾某一直想离婚但又不敢,一是怕孩子不理解,二是怕单位同事议论,所以一直忍着,凑合着过着。退休后,小儿子也已结婚,曾某有了闲暇时间,也想焕发青春,希望能寻找到在感情上能与自己沟通的她。2002年12月,曾某勇敢地走向法院,请求与张某某离婚。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已结婚35年,但婚后一直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本庭应予准许。原告现为某局退休干部,每月退休费4000元,被告只是一名普通的工人,退休金每月390元。夫妻共同财产两居室房屋一套,原告同意由被告使用,以解决被告住房问题,该约定应予允许。被告认为离婚后生活有困难,要求原告付给扶养费。此要求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但被告要求给付每月1500元的扶养费过高,应给付每月800元较为适宜。故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2)曾某名下房屋的产权属原、被告共同所有,房屋由被告使用。(3)原告每月给付被告扶养费800元。

宣判后,原告曾某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不存在离婚后生活困难之事

实,她每月退休金有390元,而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350元;另外,三个儿子均已长大成人,且其一直跟随小孩子生活,生活完全有保障;再次,自己的退休金虽有4000元,但由于自己一直有慢性病,经济上也相当紧张。妻子比自己小12岁,身体条件也好,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也比上诉人强。因此,一审判决每月给付扶养费8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中原告同意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子给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已属给予被上诉人生活困难补偿的范围,再要求判决其给付800元抚养费明显是重复给付。另外,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用来解决离婚时的暂时生活困难的,是临时的而不是长期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答辩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被上诉人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双方均同意不对产权进行分割,仍为共同所有,在上诉人去世前,房屋完全由被上诉人使用,故应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离婚后,双方并不存在扶养关系,一审判决适用了《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要求上诉人在离婚后每月给付扶养费给被上诉人是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但上诉人是退休干部,每月收入有4000元,又有基本医疗保险,被上诉人每月只有390元的退休金,离婚将导致被上诉人生活困难,故应给予被上诉人适当的经济帮助。上诉人表示愿一次性给予被上诉人经济帮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是两个不同概念,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的工资已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就认为被上诉人不存在生活困难是混淆概念,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双方子女是否尽赡养义务与离婚的经济帮助是两个不同问题,不能因子女负有赡养义务上诉人就可免除相应的帮助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2)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房屋归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所有,在上诉人有生之年该房由被上诉人居住使用;(3)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应在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3000元经济帮助给被上诉人。

〖评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如何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为离婚时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的法律依据。经济帮助可解决生活困难方离婚后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消除其在离婚时的经济顾虑,保证其离婚自由的实行。现实生活中,一对男女结为合法夫妻就意味着双方建立了一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这个婚姻共同体做了努力,这其间包括个人的自我损失和自我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有困难,法律则要求另一方尽到扶助的责任,这也是将道德上的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离婚虽然终止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但离婚时如一方有困难,另一方仍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

要求经济帮助必须符合:第一,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而

自己又无力解决。所谓“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离婚后一段时间发生困难的一方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如果困难出现在离婚后,则困难方不得要求经济帮助。第二,经济帮助的目的是帮助经济上弱势一方克服离婚后生活上的困难,所以不以困难方无过错为条件。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且帮助方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帮助。在我国目前实际生活中,女性的经济能力一般低于男性,离婚时常常是女方发生生活困难,但经济帮助并不只适用于帮助女方,男方离婚时生活困难同样可以要求经济帮助。

对于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及履行方式,一般是先由双方协议,以便双方能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以个人财产进行经济帮助。一般帮助的做法是:短期或一次性帮助离婚时有生活困难的一方。对于结婚多年、生活困难的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帮助方应在居住、医疗以及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应给予长期的帮助。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判决经济帮助,是在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后,以帮助方的个人财产给予困难方适当的帮助,不能以将共同财产多给困难方一些来代替经济帮助。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以便于切实解决离婚后生活困难方的实际问题。

在执行帮助期间,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其经济收入足够维持其生活时,帮助方即可终止给付。原定的帮助执行完毕后,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给予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此,本案的二审判决,结合上诉人、

被上诉人的实际生活状况,不仅要求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住房的帮助,而且还要求提供资金上的经济帮助。这也是国家在离婚时通过经济帮助的形式,强制要求较为富裕的社会成员对贫困人员实行救助的一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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