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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专项资金专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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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专项资金专账管理制度篇一
《县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县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各乡(镇)民政所、局属各股室、二级机构:

民政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民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结合我县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安全规范,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市、县各级政府预算安排,专门用于保障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生活的资金,具体包括:救灾救济、优待抚恤、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保供养、孤儿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捐赠等具有专项用途的民政资金。

第三条 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和社会化发放原则。

第四条 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县、乡政府负责制。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落实资金;监察、人社、卫生、审计、统计、食药监和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灾区群众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需要,支付地震灾区死亡人员抚慰金,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及灾后重建恢复阶段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补助,春荒、夏旱、冬令期间的灾民口粮、衣被和治病救助,经省、市等政府部门批准的其他救灾支出。

1、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央下拨的专项救灾资金用于安排遭受洪涝、风雹、干旱和地质等各类自然灾害的灾民住、医和抢救、转移、安置灾民、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等方面的支出,以及加工、采购、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灾后恢复重建方面的支出。

2、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省、市、县、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遭受各类自然灾害的灾民吃、穿、住、医以及救灾物资采购和灾后恢复重建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抚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三属”(烈士遗属、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和定期抚恤及丧葬补助费;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及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

助费;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上述各类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费。

1、死亡抚恤金:用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2、伤残抚恤金:用于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的残疾抚恤金和各种伤残人员按相关规定政策享受的护理费、住房维修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器械维修费及其他相关补助支出。

3、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用于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的生活及住房维修改造等方面的补助支出,以及农村籍60岁以上退役人员和烈士子女的老年生活补助。

4、优抚事业单位经费:用于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创办的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等优抚事业的设施维修改造及住院对象生活、医疗补助;褒扬烈士及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

5、义务兵优待金:用于现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补助支出。

6、拥军优属经费:用于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方面的支出。

7、重点优抚对象的临时救助经费:用于重点优抚对象中特困对象的大病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死亡丧葬补助等。

8、优抚对象慰问及复员军人信访维稳。

9、其他优抚支出: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退伍安置保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所需经费,主要包括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等项资金。

1、退伍军人安置经费:用于当年退伍回乡困难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以及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就业安置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支出。

2、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用于军队移交地方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及无军籍职工安置的生活补助支出。

3、其他退役安置: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的退役安置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以及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及其他特困家庭的医疗救助。

1、农村医疗救助经费:①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购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②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和购药实施门诊救助;③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住院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2、城市医疗救助经费:①资助低保户购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②对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和购药实施门诊救助;③对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住院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3、优抚医疗救助经费:用于优抚对象中大病患者的临时医疗救助支出。 第十一条 五保供养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保障需要。

第十二条 城乡临时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救助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或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第十三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主要用于孤儿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等基本生活支出,不含大病救助费。

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资金、捐赠资金等其它专项用途的资金要按照政策、资金要求的规定项目严格管理使用。

民政专项资金专账管理制度篇二
《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总结》

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总结

近日以来,我街社会事务办牵头,由财政所、两保站、居家养老中心(站)及各社区配合,对2008年元月以来我街的民政专项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城乡低保资金足额到位,应保尽保

街道两保站按区民政局的要求建立了资金管理类档案,发放证与报表、发放金额相符。2008年12月份享受城市低保户数171户,363人,60856元,全年累计金额580262元。农村低保享受户数42户,73人,5369元,全年累计金额53506元;2009年12月份享受城市低保户数164户,350人,53292元,全年累计金额620738元。农村低保享受户数38户,61人,4110元,全年累计金额51945元;2010年1月至6月城市低保享受户数167户,357人,53233元,累计金额318659元。农村低保享受户数34户,55人,3730元,累计金额23010元。城市低保资金按时、足额的拨付到位,发放到户。低保对象准确无误,不存在任何拆户总户现象。发放手续完备,城市低保按时打入低保存折,低保证、低保存折发放到户到人。发放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冒领、拖欠、克扣、贪污等现象。

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及时下拨,以解民忧

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人。2008年共发放医疗救助资金41800元;2009年发放医疗救助资金53590元;2010年1月至6

月发放医疗救助资金12100元。街道资助参加新农合和五保集中供养对象门诊等各项医疗救助资金全部落实到位。我街只有一户五保对象,即二三管区张学文(2009年去世)、李爱云夫妻,街道实行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制,2008年共报销医疗费用2809.4元,2009年共报销医疗费用2331.4元。

三、救灾救济资金及物品按时下发,以解民困

街道救济资金及物品建立了专帐,做到款物发放及时,帐款物相符。2008年共发放救济资金18345元,2009年发放救济资金3030元,2010年1至6月发放救济资金1020元。今年五月,由于XXXX暴烈,我街XXX社区有92户受灾群众,街道社会事务办迅速采取行动,下社区走访慰问,用区级下拨资金里的39992元购买了救灾物品发放到了每个受灾居民手中。我街 “XXX超市”的款物做到专款专用,发放物品及时、透明,发放手续完备,通过慈善A、B卡发放,发放单据符合上级要求,规范清晰。“XXX超市”2008年发放救济物资折价5237.9元,2009年发放救济物资折价4190.5元,2010年1至6月发放救济物资折价2666.9元。每年春节前,街道按区民政局要求,按一定比例与区下拨资金配套,对困难户进行了救济慰问,保证了社会环境的和谐安定。在本次清理清查过程中未发现任何救济资金及物品挤占挪用、贪污现象。

四、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促进双拥工作

街道在发放各项优抚补助优待经费时,均组织优抚对象签名,并将签字后的发放表按时上报核对。2008年共发放5名重点优抚对象优抚经费30618元,8名参战人员生活补助10100元;2009年发放12优抚对象的优抚经费51646元;2010年1至6月发放13人优抚经费27863元,13名伤残军人抚恤金100332元。同时,街道为促进军民团结,2008年至今,共筹措资金53450元,于每年“八一”前慰问和表彰立功受奖人员及转退军人。在本次清理清查中均发现何代领及冒领行为。

五、注重五保供养工作,体现政府温暖

我街五保对象XXX(XX年去世)、XXX夫妻,采取分散供养方式,经费由街道及二三管区共同承担。2008年共发放生活补助费4809.4元;2009年发放生活补助费及其它费用10041.4元;2010年1至6月已发放生活补助费用2000元;远高于上级要求的保障金额160元/月,真正实现了五保老人的老有所养。

六、开展慈善救助活动,传递西湖爱心

我街对于所有下拨的助学、助医、助孤、助残资金,全部按时足额发放到人,2008年下拨助学资金3200元;2009年下拨助学资金2000元;2010年下拨助残资金3100元。2010年,街道自筹资金4835元帮助了街道范围内的一个重病患者和一个孤寡老人。2008年由区民政局组织的抗震救灾募捐活动中,我街共募集资金1131536元,2010年的

玉树地震募捐活动中,我街又募集资金416884.4元。体现了我西湖街道干部群众的爱心。同时,得到了区民政局的肯定。

七、打造养老服务平台,实现老有所乐

区级下拨的平台建设经费全部用于居家养老中心(站)的建设,帐款物相符。2009年度已拨XX社区、XX社区、XX社区、XX社区四个居家养老站6000元平台建设费,剩余资金将视各站建设进度拨付;黄XX社区居家养老中心因为正在扩建施工当中,其建设费用将在建设验收后拨付。我街共有7名老人享受5400元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从2009年4季度此项工作开始起,我们做到了发放及时,服务记录、凭证完备。

八、合理使用社区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落实

社区工作经费严格按区财政和民政核定的标准拨付,2008年区财政拨付资金91万元;2009年拨付资金95万元;2010年已拨付一季度资金48.25万元;另外,街道每年对比较困难的社区都追加了资金,弥补社区的资金缺口。各社区工作经费使用做到了公开透明,符合上级财政部门要求。

九、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做到费随事转

社区建设专项资金按市奖励兑现的要求足额拨付到位; 2008年下拨了居家养老中心工作人员经费和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工资共21000元;2009年下拨了居家养老中心工作人员经费15000元,绿色网吧长效管

理补助经费60000元,环保节能示范奖10000元,XX区建设经费30000,XX社区物业化管理奖励5000元;2010年下拨了残联公益性岗位工资12000元。这些经费的下拨使我街道有XXXX社区都设立了绿色网吧,丰富了中小学生的课余生活,使我街各社区的建设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我们所有下拨经费的使用公开透明,没有挤占挪用、拖欠、克扣、贪污等现象。

以上是我街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清理清查情况的汇报,我们将以这次民政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工作督查为契机,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查漏补缺,完善机制,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民政工作水平,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得到及时有效保障。主要将采取以下两方面的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把民政各项工作纳入促进西湖发展的整体规划,与经济工作、重点工作等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民政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街道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努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新格局。

二是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按照“规范化管理、务实化运作、创新化推进、全优化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严格审核程序,规范资金档案管理,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民政各项工作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民政专项资金专账管理制度篇三
《潼南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定)》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民政资金是保障广大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受灾群众和其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专项资金。为了切实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潼南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潼南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确保民政专项资金安全运行和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市下拨和县里预算安排及配套,专门用于城乡困难群众、优抚对象、受灾群众、特殊群体等民政对象的保障补助资金。主要包括低保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优抚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五保供养资金、社会福利资金、社会捐赠款等涉及民政工作的各项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全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县政府负责制,各镇街和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1、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县民政局是全县民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民政专项资金的具体安排和使用,核查核定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按上级要求制定民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各镇街的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

3、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民政专项资金的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把民政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向保障对象和相关部门拨付资金;

4、县审计局负责对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5、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核查、审核申报、张榜公示和资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准确、及时报送各类资料;

其他涉及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工作。

第四条 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和社会化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民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其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严禁用于任何与其使用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因自然减员结余的专项资金,只能在本类事业支出中调剂使用,不得调剂用于其他类事业支出,不得挪用或交叉使用。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范围: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全县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保障对象。

第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范围:

持有农业户口的全县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保障对象。

第八条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1、灾害应急救助。解决灾区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

医等生活需要支出;临时安置、抢救、转移灾民的费用;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3、灾区受灾群众,过渡性生活救助;

4、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

5、灾民损房恢复重建补助;

6、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7、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令春荒资金救助时间为上年12月至当年5月期间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

8、灾民生产恢复重建;

9、购置、储运救灾物资费用。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的生活补助。

第十条 散居孤儿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父母双亡,或者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由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且年龄未满18周岁儿童的基本生活救助(超过18周岁仍在高中、中专或中职院校就读的孤儿,可继续享受至毕业)。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城乡低保对象、城镇户口“三无”居民、农村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和其他生活困难人员中大病患者的临时医疗救

助。

第十二条 优抚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一次性抚恤、定期抚恤及丧葬补助支出,伤残人员的定期抚恤和各种伤残补助支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支出,优抚事业单位补助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维护支出,以及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其他补助支出。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孤儿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支持社区服务、其它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维修和更新改造社会公共福利设施等方面。

第十四条 安排各类社会捐赠资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应严格按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

2、捐赠者无明确意愿,与民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3、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并将使用情况反馈捐赠者。

第十五条 其它资金的使用范围:

其他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当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的审批程序及发放方式

第十六条 民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应严格遵循“户报、村评、镇(街)审、县定”四个程序。

民政专项资金专账管理制度篇四
《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发放,强化廉政预防,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廉政规定,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民政专项资金监管,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专项资金管理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市两级预算安排以及各级政府配套,专门用于保障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特殊群体等民政服务对象的资金。具体包括:救灾救济、抚恤、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社会捐赠、福彩公益等九类以及其他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应遵循从严执纪、从严治政的原则;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监管与方便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业务部门监管与专门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度预防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决策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要依据资金性质和政策确定。对救灾、优抚、低保、安置、医疗救助等资金,应按照政策标准和实际人数测算后,提出分配方案;对事业单位建设改造等项目资

金,应根据急需程度,统筹兼顾,提出分配方案。

第七条 各级自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或本级预算安排通知之日起,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分配决定。如无特殊情况,当年专项资金必须当年拨付使用,因特殊原因形成的结转资金,必须在下年第一季度前拨付完毕,同时向上一级报告原因和落实方案。

第八条 研究专项资金分配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务主管处(科、股)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分配预案(含资金总量、分配依据、测算方法及情况说明等),形成处(科、股)《会议纪要》,分别报送同级计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逐级报主管副厅(局)长、厅(局)长预审。

(三)提交厅(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二至三天将上会内容送领导班子成员审阅)。监察室、计财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会签,民政、财政联合发文拨款。

(五)自拨款文件形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送计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同时,送本厅(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在局域网上公开。

第九条 各业务处(科、股)研究重大资金时,须主动提请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计财部门派员参加,形成《会议纪要》。凡没有处(科、股)《会议纪要》的资金,厅(局)办公会或厅(局)务会不予研究。

第十条 乡、镇、街(办事处)及其以下的资金分配,应在本级公开设施上及时公开,公开公示的相关文件要及时归档、备查。

第三章 拨付使用

第十一条 各类专项资金应逐级分配拨付,不准越级或戴帽下达。原则上在当年年底前拨付完毕。

第十二条 各级财务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拨付台帐,完整记录每笔资金拨付的时间、数额、去向、依据,以及签批人、经办人等,连同资金分配研究的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分配方案、拨付通知、发放登记等,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专簿登记、专账管理,不得挪作它用或捆绑使用。个别因自然减员结余的专项资金(如:抚恤补助金、军队离退休安置保障金等),必须用于本类事业支出,不得挪用或交叉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发放审批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本人申请(本人因身体原因无法提出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研究提名)。

(二)经民主评议或村(居)民自治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3天以上。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报乡镇(办事处)研究审核,乡镇(办事处)应及时安排包村干部或专门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审批表上签字。受助对象为村(居)委会干部直系亲属的,须有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亲自审核签字。

(四)将受助人员名单和相关审核材料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安排人员进行核查,尔后及时批复。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相关领取证(卡、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优抚、安置等人员资金按有关政策标准,严格审核,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发放。一般情况下,要按照乡村核定人数、县级审批标准、财政划转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群众凭证(卡、折)领取的方法进行。对人员相对固定的(如:优抚、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和军队离退休人员、城镇退役士兵等),都要实行银行化发放。对人员不固定或暂不具备银行化发放条件的地方(如:救灾救济、医疗救助人员及偏远地区等),实行公开发放,便于群众监督。没有当事人明确委托的,不得指定人员转送或代领、互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发放。要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申请计划、可行性论证报告、资金来源、立项批文等材料,按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审定。项目资金当年管理使用情况,年终要向上一级报送资金运行和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发放情况实行财务定期报表制度。乡镇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周必须向县级民政局计财部门上报前一季度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县级民政局每半年向市民政局、市民政

局每年向省民政厅汇总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准在民政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等工作经费。管理使用中的必要支出,应向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申请安排。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部门具体管的办法,把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绩效和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业务部门要主动加强资金运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每年要有安排,每次系统业务会要有要求;每笔资金拨付后要有检查或抽查,每年工作总结要有对专项资金管理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级计财、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按照职能分工,计财和纪检监察部门既可单独组织,也可联合进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向本级党组(委)如实反映问题,视情况在一定范围通报、讲评。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专项资金执法监察。每年选择二至三类专项资金,牵头组织计财、审计、相关业务处(科、股),进行一至二次执法监察,对问题进行解剖分析,提出整改意见,促进资金规范管理和依法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检查(监察)组依法进行专项调查或检查(监察)时,

民政专项资金专账管理制度篇五
《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

河北省民政厅监察室 时间:

2009-01-16 15: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发放,强化廉政预防,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廉政规定,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民政专项资金监管,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专项资金管理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市两级预算安排以及各级政府配套,专门用于保障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特殊群体等民政服务对象的资金。具体包括:救灾救济、抚恤、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社会捐赠、福彩公益等九类以及其他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应遵循从严执纪、从严治政的原则;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监管与方便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业务部门监管与专门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度预防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决策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要依据资金性质和政策确定。对救灾、优抚、低保、安置、医疗救助等资金,应按照政策标准和实际人数测算后,提出分配方案;对事业单位建设改造等项目资金,应根据急需程度,统筹兼顾,提出分配方案。

第七条 各级自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或本级预算安排通知之日起,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分配决定。如无特殊情况,当年专项资金必须当年拨付使用,因特殊原因形成的结转资金,必须在下年第一季度前拨付完毕,同时向上一级报告原因和落实方案。

第八条 研究专项资金分配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务主管处(科、股)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分配预案(含资金总量、分配依据、测算方法及情况说明等),形成处(科、股)《会议纪要》,分别报送同级计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逐级报主管副厅(局)长、厅(局)长预审。

(三)提交厅(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二至三天将上会内容送领导班子成员审阅)。监察室、计财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会签,民政、财政联合发文拨款。

(五)自拨款文件形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送计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同时,送本厅(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在局域网上公开。

第九条 各业务处(科、股)研究重大资金时,须主动提请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计财部门派员参加,形成《会议纪要》。凡没有处(科、股)《会议纪要》的资金,厅(局)办公会或厅(局)务会不予研究。

第十条 乡、镇、街(办事处)及其以下的资金分配,应在本级公开设施上及时公开,公开公示的相关文件要及时归档、备查。

第三章 拨付使用

第十一条 各类专项资金应逐级分配拨付,不准越级或戴帽下达。原则上在当年年底前拨付完毕。

第十二条 各级财务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拨付台帐,完整记录每笔资金拨付的时间、数额、去向、依据,以及签批人、经办人等,连同资金分配研究的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分配方案、拨付通知、发放登记等,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专簿登记、专账管理,不得挪作它用或捆绑使用。个别因自然减员结余的专项资金(如:抚恤补助金、军队离退休安置保障金等),必须用于本类事业支出,不得挪用或交叉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发放审批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本人申请(本人因身体原因无法提出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研究提名)。

(二)经民主评议或村(居)民自治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3天以上。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报乡镇(办事处)研究审核,乡镇(办事处)应及时安排包村干部或专门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审批表上签字。受助对象为村(居)委会干部直系亲属的,须有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亲自审核签字。

(四)将受助人员名单和相关审核材料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安排人员进行核查,尔后及时批复。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相关领取证(卡、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优抚、安置等人员资金按有关政策标准,严格审核,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发放。一般情况下,要按照乡村核定人数、县级审批标准、财政划转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群众凭证(卡、折)领取的方法进行。对人员相对固定的(如:优抚、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和军队离退休人员、城镇退役士兵等),都要实行银行化发放。对人员不固定或暂不具备银行化发放条件的地方(如:救灾救济、医疗救助人员及偏远地区等),实行公开发放,便于群众监督。没有当事人明确委托的,不得指定人员转送或代领、互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发放。要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申请计划、可行性论证报告、资金来源、立项批文等材料,按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审定。项目资金当年管理使用情况,年终要向上一级报送资金运行和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发放情况实行财务定期报表制度。乡镇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周必须向县级民政局计财部门上报前一季度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县级民政局每半年向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年向省民政厅汇总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准在民政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等工作经费。管理使用中的必要支出,应向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申请安排。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部门具体管的办法,把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绩效和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业务部门要主动加强资金运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每年要有安排,每次系统业务会要有要求;每笔资金拨付后要有检查或抽查,每年工作总结要有对专项资金管理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级计财、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专项监督检查。按照职能分工,计财和纪检监察部门既可单独组织,也可联合进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向本级党组(委)如实反映问题,视情况在一定范围通报、讲评。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专项资金执法监察。每年选择二至三类专项资金,牵头组织计财、审计、相关业务处(科、股),进行一至二次执法监察,对问题进行解剖分析,提出整改意见,促进资金规范管理和依法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检查(监察)组依法进行专项调查或检查(监察)时,被调查、检查(监察)单位和个人应予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搪塞和推拖。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培养和建立相对稳定、由纪检监察和计财部门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和具有财务审计资格人员参加的监管队伍,根据任务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应采取顺查与倒查、明查与暗访、核账与核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沿资金流向逐级顺查、直接深入基层农户反向倒查,准确了解问题,不断改进监管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检查(监察)的重点是: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分配方案是否民主、公正,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资金拨付程序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安全有效;资金监管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财经纪律、廉政规定是否落实;发放手续是否完备,账款、账表、账册、账卡、账物等是否相符;查验资金落实末端,是否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本级及所属行业专项资金分配决策、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各业务处(科、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的资金监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向财政、审计或有关组织提出监察建议,由其依法实施处罚、处理或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形式:

(一)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对违法违纪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处罚:停拨或缓拨资金、收缴违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四)对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组织处理:口头告诫、书面告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离岗培训、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

(五)对违法违纪党员,同时又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应当同时进行行政处理和党纪处分;党员领导干部从重处分。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未经集体研究,擅自违规使用、拨付专项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专项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在分配、发放专项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九)贪污、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民政专项资金专账管理制度篇六
《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执法监察自查报告》

镇远县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执法监察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州民政局:

为了切实加强救灾救济资金、城乡低保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敬老院建设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的通知》黔民函﹝2011﹞59号、州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全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的通知》州民函„2011‟36号和《关于对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执法监察的通知》(州民发电[2011]18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重要事项来抓,并对该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为确保救灾救济资金、城乡低保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敬老院建设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我局成立了由分管副局长杨昌能为组长,各相关股室和各乡镇社会事务办负责人为成员的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自查工作小组,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二、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一)、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落实情况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民

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文件精神,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促进服务,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镇远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镇府办„2004‟2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批复》(镇府函„2006‟76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民政局调整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的批复》(镇府函„2009‟107号) 文件,从而使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得到落实。

(二)资金管理情况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账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城乡受助困难对象本人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原则。下发各乡(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都严格按照镇远县民政局、财政局印发《镇远县民政资金运行发放管理办法》(镇民发„2009‟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民政发放资金相关财务手续的补充通知》(镇民发„2009‟13号)文件要求直接将资金打入受助户的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次下发资金都必须将受助人员名单、标准、金额等进行张榜公示,坚持“四公开、一监督”的原则。

(三)资金使用情况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2009年12月30日收到州财社字(2009)102号文件拨款314万元,上年结余 7.9866万元,2010年12月10日收到上级州财社字(2010)108号文件拨款314万元,2010年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合计635.9866万元。2010年发放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434.0853 万元,救助8000 户 11693 人,其中:发放农村住院医疗救助资金 414.8093 万元,救助 2055 户 2055 人,资助农低保对象参合资金 19.276 万元,救助5945 户 9638 人。年末结余资金 201.9013 万元。由于州财社字(2010)108号文件下拨的314万元我局于2010年12月10日才收到文件,从而造成在账面上还结余201.9013 万元,但实际上2010年得到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已用完。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2010年州财社字(2009)103号下拨我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57万元,州财社„2010‟107号下拨我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55万元,上年结余54.8652万元,2010年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合计166.8652万元。2010年发放城市住院医疗救助资金129.7145万元,救助 486 户486人,2010年末结余 37.1507万元。

城低保资金使用情况: 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上级共下拨我县城低保资金1351.64万元,支出城低保资金999.73万元,结余资金351.61万元。

农低保资金使用情况: 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上级共下拨我县农低保资金3911.23万元,支出城低保资金3514.58万元,结余资金396.65万元。

涌溪乡敬老院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三、入户走访情况

根据局里的安排部署,我局组成两个工作组,分赴舞阳镇、大地乡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进行抽查(分别抽查20户),同时,走访了部分城镇居民和村民及村民代表,通过访问,群众反映较好,主要体现在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和程序都做到了民主公开,使更多群众了解医疗救助政策,使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得到国家大力支持,人民群众真正体会到党和国家的温暖。

四、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我县医疗救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关心支持下,在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下,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通过自查,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1、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由于个别家庭特别困难,虽然参加了医保或合医,但无钱交付医院押金或自付部份,造成没钱住院,就到私人珍所就医,由于没有正规票据无法核算,对救助工作带来困难。

2.由于我县大病救助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0]51号)文件要求相比,还存在救助封顶线偏低。

通过自查,我县的救灾救济资金、城乡低保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敬老院建设资金在管理使用上,严格执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和“四公开、一监督”的原则,无截留、挤占、挪用、

私分和超范围使用的现象发生。

镇远县民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民政专项资金专账管理制度篇七
《镇民政办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民生八大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营盘镇人民政府

关于“民生八大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县监察局:

根据柞监发(2009)4号文件精神及要求,我镇认真开展了民生八大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全面自查。经过各部门6天的自查和检查,镇政府成立了专项资金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张治富担任组长,纪委书记谭道云担任副组长,财政所、经发办、民政办、计生办、计生站、劳保所、文化站、经发办、扶贫社、农技站、教育、卫生院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机构。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将各类专项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确保资金准确到位。 各部门将项目资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按计划安排新建及续建项目资金。按要求将项目资金足额拨付到位,按标准及时将各项财政补助政策资金补助到受补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补助到人;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补助以直通车的形式直接发放补助到对象手中。

二、坚持了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单独记账、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已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严格的审批、兑付等各项管理制度,无挤占、截留、挪用、骗取、套取、浪费资金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惠农资金兑付制度,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等项目资金纳入基金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合规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四制”管理;招投标实行备案。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民生八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四、已建成项目达到设计要求,正常投入使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五、08-09年度5月底各部门兑付惠农资金情况:

计生办共兑付49544元。(优惠政策补助)

计生指导站共兑付1160元。(手术费)

农技站共兑付1635元。(地膜玉米补贴)

民政办共兑付135.4606 万元。其中农村低保88.0416万元,(430户,1185人);五保供养金19.4840万元(119人);安居工程13.9万元(22户);救灾款27.9350万元。

中心卫生院兑付共47.9812万元。(合疗补助)

中心小学支付共兑付41723.77元。(两免一补)

根据自查情况,各部门在08-09年度惠农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都能及时、准确兑付到位,无挤占、截留、挪用、浪费资金的不良现象。确保各级政府民生八大工程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特此报告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检查的自查报告

万源市民政局:

按照万民[2011]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河口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由分管领导牵头,财政、民政业务人员对我镇2010年度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等专项资金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0年度城乡低保资金:我镇对城乡低保资金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民政业务人员按照市民政局的审批结果提供花名册和发放标准,财政所按月划拨到河口农村信用社,暂存到低保户的个人账户,民政员通知低保对象到信用社领取。无他人代领或村(居)干部代领导现象,低保金全部发

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审批程序规范,审批档案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2010年度医疗救助金:我镇的医疗救助工作是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出院后,先到新农合办报销,再凭新农合报销时出具的审批表、户口簿复印件、低保证(或其他证件)复印件一起交到镇民政办公室,并留下电话号码。民政办公室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当场填写医疗救助金审批表,再送往市民政局相关科室审批。民政局审批后出文件通知镇民政办拿文件,民政办拿到文件后送往镇长签阅后,按通知文件制花名册,交财政所,由出纳支付医疗救助金。自查结果:2010年度全部按照市民政局的通知文件已全部发放,个别无法走动的对象由村干部代领,民政办打电话核实。

三、五保资金:我镇五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民政局按月划拨其经费,无代领现象。证件全部发放到对象手中,审批程序规范:由对象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组织所在组的村民召开村民会通过后报镇民政办,民政办接到报告,由镇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在集中地方公示无异议交市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审批后再通知民政办拿文件,档案集中放在市民政局。

经过自查,我镇的城乡低保金、医疗救助、五保金等专项资金是按时全额发放到对象手中,无截留、挪用等现象。

特此报告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按照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 2008 年 10 月 10 日至 20 日,常委会组织两个调查组在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刘青宁的领导下,常委会副主任李光银、党组副书记任多聪分别带领调查组的同志,深入到区财政局、水利局、民政局、教育局、巴州镇南垭村、玉山镇集中供水站、回风办事处大佛寺村、化成镇民政办、凌云乡民政办、枣林镇民政办、巴州镇、水宁寺镇、茶坝中学、奇章中学、恩阳一小等地,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对帐目、现场踏看、走访座谈等方式,对2007年度农村安全饮水、救灾救济、良种补贴和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村安全饮水资金使用情况

2007年,上级下达我区农村安全饮水项目资金1344.49万元,其中中央国债项目资金1076.99万元(中央补助718.98万元),省级项目资金267.5万元(省级财政补助160.5万元),计划兴建各类安全饮水工程1846处,解决66个村、18个场镇3.5万人安全饮水问题。目前,已到位资金879.48万元,其中国债资金718.98万元,省级财政资金160.5万元;已完成17处集中供水工程,验收结算9处,66个村的分散供水工程已验收结算44个村。

在项目实施和管理上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场镇供水工程主要材料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土建工程部分,20万元以上的实行招投标,20万元以下的参照比选办法实行竞标。二是严格工程质量监管。区水利局、项目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单位签订三方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区水利局对集中供水工程每处落实技术责任人, 对分散供水工程按片确定技术负责人,严把工程质量关。三是严格资金管理。区水利局建立农村安全饮水资金财务专帐,专户储存,独立核算;实行项目单位或施工方、现场实工技术人员、乡镇人民政府、业务主管科室、局分管领导五方汇审,经总会计师复审后由主要领导审签;工程竣工后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二)救灾救济资金使用情况

2007年,上级下达我区救灾救济资金12935580元均按规定发放到位。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管理相当严格,达到了专款专用、重点突出,公开公示、公平公正,专户专帐、管理规范,及时拨付、保证效果的要求和目的。化成镇、凌云乡、枣林镇等乡镇在救灾救济资金的安排使用上,对集中专项资金按照个人申请、村组评议、村组统一上报、民政办审核、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张榜公示、政府统一发文、个人领取资金的程序发放,对临时救灾救济资金实行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民政办主任四人汇签的办法发放,干部群众满意。

(三)良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2007年,上级共下达我区小麦、玉米、水稻、油菜四项良种补贴资金1130.9万元,其中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小麦良种推广面积10万亩,每亩补助10元,补贴金额100万元;玉米良种补贴项目,实施玉米良种推广面积10万亩,每亩补助10元,补贴金额100万元;水稻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水稻补贴面积48.0 2 万亩,每亩补助15元,补贴金额720.27万元;油菜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油菜良种推广面积21.07万亩,每亩补助10元,补贴金额210.7万元。

小麦、玉米良种补贴项目,实行实物补贴,由供种企业购买良种,按农业部门提供的供种清册、供种卡数量发放到农户,区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供种企业。2007年供种企业共组供优质小麦种253.26吨、优质玉米种150吨,全部发放到农户。水稻、油菜良种补贴项目,依据农户实际种植面积实行现金补贴,通过“一卡-通”渠道直接打卡兑现到农户。从对2镇3村20多户村民走访调查来看,无论是小麦、玉米良种补贴的实物,还是水稻、油菜良种补贴的现金,都发放到了种植农户手中,群众比较满意。

(四)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

2007年,上级下达我区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工程项目27个,规划改造D级危房面积22999平方米。共下达危改专项资金856万元,其中:中央资金430万元、省级资金340万元、市级资金86万元。区本级安排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128万元,安排学校59所。截止今年9月底,区财政局按工程进度共拨付危改专项资金678.4万元,其中,中央316.4万元,盛市234万元,区128万元;已完成危房改造项目23个,正在建设项目2个(奇章中学、石城小学),正在招标项目2个(玉山中学、三江小学);共改造D级危房20000平方米,净增校舍面积5800平方米。

在项目资金的安排上突出了三个重点:一是原片区所在地中心集镇的高完中,计划每年改建2—3所。2007年已启动对茶坝中学和奇章中学的校舍维修改造。茶坝中学1542.69平方米教学楼新建项目已基本竣工;二是城郊结合部的中小学校,计划通过3—5年持续投入,逐年改建,使城区学生入学难有较大改观。目前已对城郊的四中、七小进行了改扩建;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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