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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庭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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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庭审案例篇一
《模拟法庭庭审案例》

说明:该庭审笔录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法硕班在曾源星案一审宣判后专门组织的模拟庭审笔录,部分案情有变更。

书记员:两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曾丹诉被告月亮大学拒发本科学历证书一案。请原告、被告以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下面宣布法庭纪律(略)。原告,你是否申请证人出庭?

原告:申请。

书:证人是否在庭?

原:在庭。

书:请法警带证人出庭,听候本庭传唤。被告,你是否申请证人出庭。

被告:申请。

书:证人是否在庭?

被:在庭。

书:请法警带证人出庭,听候本庭传唤。现在,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下。

书: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进行完毕,本案可以开始审理。

长:(击法槌)现在开庭。两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原告曾丹诉被告月亮大学拒发本科学历证书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长:下面核对当事人情况。原告曾丹,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原:曾丹,女,24岁,月亮大学机电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2003届学生。 长: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以及代理权限。

原代1:谷晓丽,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原代2:周茜,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长: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被:刘志强,月亮大学校长,法定代表人。

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以及代理权限。

被代1:张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代2:王卿,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长:原告,你对本案的被告出庭人员有无疑义?

原:无异议。

长:被告?

被:无异议。

长:经核对对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负有诉讼义务。有关权利义务本院在开庭前已书面告知告双方当事人,原告是否收到、清楚?

原:收到,清楚。

长:被告,是否收到,清楚?

被:收到,清楚!

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6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马明珠,黄荟荟,卢小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马明珠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森标担任法庭记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长:本案审理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四个阶段。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被告宣读《关于不予颁发曾丹同学本科学历证书的决定》。

被代1:月亮大学《关于不予颁发曾丹同学本科学历证书的决定》,经查,机电学院996班曾丹同学入学时为专科学历,录取通知书编号为9910728,故经2003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该生的本科学历证书不予发放。月亮大学,校长刘志强,2003年6月23日。

长:原告,曾丹,陈述你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

原:审判长,审判员,我不服月亮大学作出的关于不予颁发我本科学历证书的决定,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事实和理由如下:我于1999年8月以565分的高考成绩被月亮大学录取为机电工程学院机械自动化专业专科生,但是我的成绩却是远远超过此专业本科录取线。入学报到时,我被校方编入了本科层次原机械99级1班。经过学校复查,注册后,发给我本科学生证。以后,学校也一直把我纳入本科类进行教育和管理,我也相应按要求缴纳了本科学杂费。在校四年,我特别珍惜学校给我的机会,努力学习,修完了本专业的所有课程,成绩优秀,曾获校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2002年11月,学校为我出具了本科生《毕业推荐表》,之后还和我一起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就业协议》。我以为我的美好前程就在眼前了,可是晴天一个霹雳,我万万没想到,就在我收到两江市教育局颁发的《本科毕业报到证》的第二天,学校以我的录取层次专科和所受学历教育本科不符为由,做出不予颁发我本科毕业证的决定。

但是我认为学校这个理由不能成其为理由的,学校不能如此简单的就把所发生的一切给否定了。我是有资格获得本科学历、学位证书的。首先,我已经达到了学校向我颁发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条件。依照《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有职责为我颁发毕业证书;同时我修完本科层次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以后,也有权利获得本科学历、学位证书。其次,造成我的计划录取层次与所受学历教育不符这种事实是因为学校的原因,学校是始作俑者。如前面提到的是学校把我编入本科班,是学

校在经过复查、注册后还把我纳入本科教育,临近毕业还给我出具了一系列的本科生证明。而我在这之中是没有过错的。在报到后,我以专科生申请减免学费,在填报学籍登记卡时,在招生层次这一栏我填报的是专科,这就已经完全真实的向学校反映了我的情况。而且我还多次向我的班长和其他同学说起我是以专科生招进来的,这进一步我丝毫没有隐瞒我专科生的身份,也完全没有欺骗学校的意思。 基于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我恳请合议庭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我作为一名学生的最基本的权益。判令:

撤消月亮大学2003年6月23日做出的《关于不予颁发曾丹同学本科学历证书的决定》。

判令月亮大学履行颁发毕业证书的法定职责,向我颁发本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判令月亮大学依法授予我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本案诉讼费用由月亮大学负担。

原代2:审判长,审判员《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高教法》第58条规定,“高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了所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根据这两条对于本科学历证书的颁发,最实质的要件是实际的教育程度达到本科毕业要求,体现在学业成绩,毕业论文上。我的当事人在陈述中已明确表明她符合这一实质要求,《学历证书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颁发学位证的另一要件是学籍的具有,这一点我的当事人同样符合,根据《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被告对原告入学复查后,依本科生的身份进行了注册,并给原告颁发了本科学生证,这一确认性行政行为,就认可了原告本科生学籍。然而四年后,被告却以当初是工作失误为借口,对这一确认性行政行为加以否认,要善意无过失的原告承担这一责任,我们认为这是有违公平正义的。

长:被告,向法庭陈述你的答辩意见。

被:尊敬的审判长、审判长,仔细听完原告颇具情感色彩的案件描述后,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起诉意见,我校作如下二个方面的答辩:

第一方面:我们认为原告在主观在存在过错,是导致今日事件由起初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困境的直接原因。本案的基本事实,双方的证据相互应证,没有太大的争议。的确,校方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存在过失,我们表示深深地歉意,但这种失误并不必然导致本案所述事实的发生。事实上,正是由于原告自身的过错,即在明知自己是专科录取生,却在校方出现工作上的失误将其编入本科班时,存在常人可以轻易推理出的侥幸心理,且这种主观上的过错是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明显的不诚信行为,是导致发生后来一连串事件的决定性因素。原告依法应为

其行为的瑕疵承担相应的事实和法律责任。

第二方面:我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过失不能成为原告获得学历及相应学位的法律上的理由,我校不授予原告学历及对应的学位是有法律依据的。从以下三点来看:第一点,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划者本科生入学资格。”本案中,原告在录取时是专科资格。这是事实。第二点:《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四、九、十、十一条及教育部2001批复“既无国家招生计划又未经省级招办录取者,属无学籍学生,不能具有毕业资格,„„”明确表示,学生的学籍层次是由学生的录取层次对应的入学资格决定,而非学校程序性的入学注册为准,反过来说,学生没有入学资格就根本没有学籍可言。学校无权自行变更在校学生的学籍学位层次,学生必须在取得学籍的基础上获得毕业证书。本案中,原告没有本科入学资格,也就没有本科学籍,自然无权获得本科学历。第三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第4条、8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第17条、18条、19条、20条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表明,学生毕业证书与学生录取资格相挂钩,即毕业证书管理在国家对录取资格的宏观控制下实施严格的计划管理。学校依法对学生毕业证书进行审核,是对现行教育体制的维护和对学生利益的高度负责。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综上两个方面,我们承认在工作中的确出现了过失,但原告不能因为学校存在过失,而获得本不应该获得的本科学历及相应学位这一非法利益;对原告可能产生的利益损失,应当由另一法律关系调整。答辩状的其他详情请合议庭参阅我院已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答辩完毕。

长:被告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被代:没有补充。

长:原告已提出了诉讼请求并已做了相应的 陈述,被告也提出了答辩意见,下面由当事人向法庭举证,并进行质证。现在由被告举出不予颁发原告本科学历的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原告可以提出质疑,被告有回答质证的义务,双方可以辩论,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证据可以逐分提出,也可以一并提出,未经法庭质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现在由被告举证。

被代2:审判长,审判员,我方第1组证据包括4项,现举证如下:

1999年8月10日签发的曾丹同学的录取通知书。

1999年两江市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

1999年编制的月亮大学991班花名册。

证人,原991班党支部书记李京。此组证据用于证明曾丹在明知自己是专科生身份的情况下,未向学校反映具体情况,存在主观过错,下面申请证人李京出庭。陈述完毕!

长:请被告将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提交原告质证。

被告举出的第一组证据中,经过庭前证据交换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原告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被代1:有,我们对这组证据的前三项书证,认为并不能证明原告存在主观过错。因为 这三项证据 仅仅能够说明原告知道其专科生的身份但并不能说明原告存在恶意。

长:被告,还有没有补充。

被:我们再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长:传证人李京到庭。

审1:李京,你是否愿意为本案的被告方作证?

证1;我愿意!

审1:请报上你的年龄、职业与当事人的关系。

证1:李京,25岁,原月亮大学机电工程学院991班党支部书记。

审1:证人李京,出庭作证是每个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公民的法定义务,证人受到法律保护,作证时,应将所知道的、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如实向法庭陈述,法庭将记录在案。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的,要负法律责任。李京,你听清楚了吗? 证1:清楚。

审1:证人李京,请宣读证人誓词并在誓词上签名。

证1:本人李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此作证;本人保证向法庭所做的所有陈述都是真实的,如有意作伪证,本人甘愿负法律责任。宣誓人:李京。 审1:被告,现在你可以就你需要证人证明的事项向证人提问,但不得提示、诱导。对方当事人有权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也可以申请向证人提问。

被:多谢审判长,审判员。我想请问李京3个问题:1、原告曾丹在入学时你是否知道她是专科生录取资格?

证1:知道。

被:2、在你得知她因学校过失被编入本科班时,你是否告知原告,让她向学校或老师询问或反映情况?

证1:有。

被:3、在你告知原告处理方式后,原告是否真的向学校或老师询问或反映情况? 证1:事实上没有。

被:好!多谢证人李京。审判长、审判员,刚才证人的回答很明显地表明:原告在明知自己是专科生而无故被编入本科班的情况下,未向学校反映真实情况,存在可以轻易推断的过错心理,原告的不诚信使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提问完毕。 长:原告,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原代2:我们申请向证人提问。

长:准许。原告可以向证人提问。

模拟法庭庭审案例篇二
《模拟法庭案例 完整程序》

[背景说明]

本案以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改写而成。法庭审判模拟真实庭审过程,具体程序根据需要有所简化。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

审判席(3人)

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3人)

法定代理人席(3人,设臵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本案中虚设,不发表意见)

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3人)

[法庭审理程序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依次入庭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审判长:“现在开庭!”(使用法棰)

审判长:“传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到庭!”

三名法警将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臵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刑诉[2003]997、1013号

被告人白宁,男,15岁,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1号楼1门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现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刚,男,16岁,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新华路甲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楠,男,15岁,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

高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金光路1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现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涉嫌抢劫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03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白宁伙同李刚、赵楠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市前进中学门口将该校学生王贺(男,17岁)强行带至学校东侧居民区内,对王进行殴打,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并劫取王贺人民币61元、摩托罗拉P7689手机一部及索尼随身听一台,经鉴定所抢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3元,所抢物品已被被告人销售,赃款已被挥霍。三名被告人于2003年3月3日被民警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书 记 员:×××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起诉书宣读完毕)

[法庭调查——讯问阶段]

审判长:被告人白宁,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没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李刚,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开始我没想去,是白宁叫我去,我才跟他去的。

审判长:被告人赵楠,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我没有打人,我就在边上呆着,什么也没有干。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审判长,我想问被告人赵楠几个问题。

审判长:请法警先把被告人白宁、李刚带出法庭。

(法警将白宁、李刚带出法庭,赵楠留在法庭。)

公诉人:被告人赵楠,公诉人讯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向合议庭陈述。谁叫你去抢钱?

被告人赵楠:当时我同班同学李刚和我说:下午咱们去帮白宁办点事,我问他办什么事,他说帮白宁劫点钱,我有点害怕,一开始不想去。后来李刚说没事,咱就在边上站着,我就同意了。才和他们一起去的。 公诉人:你动手打人了吗?

被告人赵楠:我没动手打人,他们打的时候,我一直站在边上看着,对被我们劫的那个人说,你老实点,只要你别跟我们耍硬,把东西都给我们,我们就不打你。

公诉人:你们都抢了什么东西,怎么分的?

被告人赵楠:抢了一部手机,一部随身听和61块钱。被抢的东西我没有看清,东西都让白宁拿走了。后来我听李刚说东西都让白宁卖了,我什么也没有分到。后来白宁要请我吃饭,我没有吃。

[法庭调查——示证、质证]

审判长:请法警把被告人白宁、李刚带进法庭。

(法警将被告人白宁、李刚带进法庭)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诉人:首先向法庭出示的是被告人白宁的供述。具体如下: 2003年2月27日上午,李刚对我说:“122中的学生,用摩托罗拉V70的人特多,他们有钱,你还不切点去。”切就是抢点钱。他和我说完后,我当时就想去抢点钱花,因为我自己也没有钱了。于是我又给赵楠打了电话,和他说了抢钱的事,他也答应和我们一起去。当天下午4点半,我们在前进中学门口碰了头,三个人在学校旁边等学生放学。过了一会,我们看到一个带耳机的男学生,我走过去对他说:“我有事

模拟法庭庭审案例篇三
《模拟法庭案例》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文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

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被告人张文,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文: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下面由我代表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甬检刑诉(2007)第100号

被告人张文,男,汉族,现年18岁(生于1988年1月1日),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被告人张文涉嫌故意伤害案,经鄞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文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文,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途径浙江万里学院附近空地上的一条小路,遇见她的同班同学,即被害人马涛,事发当时,只因马涛取笑被告人自闭,被告人张文用拳头就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马涛眼部受损,经鉴定,左眼残疾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打击,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欣荣 厉明侠

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张文:有,我并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我不认可公诉人对我的指控.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事发当时,你是否出手袭击了被害人?

张文:恩....当时...

公诉人: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

张文:是的

公诉人:被告人,你为什么要袭击被害人马涛.

张文:因为他总是欺负我.....

公诉人:所以,你就出手报复被害人是不是?

张文:不是啊,他当时真的有对我....(然后就哭了)

公诉人:你当时是怎样袭击被害人马涛的?

张文:我当时看到马涛好害怕啊,特别是马涛他喜欢嘲笑我,说我是哑巴,说我不是男人,还说要当面鉴定下,我当时头一黑就上去打了马涛几下.

公诉人:张文,你头一黑,部位倒是认的挺准的,专挑人的弱点打.

辩护人:反对, ,我要纠正的是我的当事人所说的头一黑并不是公诉人所说的看不见东西,而是在被害人的嘲笑和长期受到被害人侮辱的情况下情绪失控.

审判长:反对有效.

公诉人:被告人,我想再问你,一个人身上有那么多部位,比如胸啊,腿啊,为什么你专挑眼睛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让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吗?

张文:没有啊,我当时真的不知道啊,不要冤枉我啊!

公诉人:不知道?不知道你还把被害人打成眼部致残,,即使被害人嘲笑被告人,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人伤害的理由.况且在马涛没有出手的情况下,被告人用拳头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眼部严重受损,.被告的行为很明显是故意伤害.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文进行发问

辩护人:审判长,我需要发问。

辩护人:张文同学,请你认真的看看,到底当天嘲笑你说你自闭,逼你脱裤和长期欺辱你的那个人是否在法庭上呢?指出来给我们看看

张文(很怕怕的抬起头,望着马涛,头又低了下去,然后不断颤抖的指着马涛):是他,就是他

辩护人:张文,学校里这么多人,为什么被害人偏偏要侮辱你的?

张文:马涛在学校势力很大,又喜欢欺负人,有一次,在食堂里我不小心把饭菜撒了一点在马涛的衣服上,马涛看我好欺负,,就常常欺负我.不只我一个,还有好多人都受到他的欺负啊

辩护人:那他通常是怎样欺负你的呢?

张文:他骂我自闭啊,说我不是男人,还脱我裤子,让我装尸体,有时候还使劲的打我啊.

辩护人:受害人都是在什么地方对你进行侮辱?

张文:一般是学校门口花园的那条小路.好多人都在看我,我在学校都没法活了啊.

辩护人:那马涛对你的欺辱持续了多久?

张文:半年,基本上没几天就要整我,我下课都使劲的躲他,可是怎么也躲不了.他总是在我放学的路口截住我啊

辩护人:你没有向老师和父母告诉这些情况吗?

张文:....我不敢啊,我....说不出口

辩护人:事发当天的情形,你能再描述下吗?

张文:当时我下课回家,刚走到校门口,就看到马涛走了过来,后面跟了好多人,我好怕啊,然后马涛就推了推我拽我过去,并对周围的同学说我不是男人,还往我身上吐口水,然后说叫我自己把裤子脱下来,我看着大家对我的嘲笑,特别是马涛还侮辱我的家人,我头发涨,就冲了上去打了马涛.

辩护人:审判长,很明显我的当事人是在被害人的欺辱与人身侵害下作出的正当防卫,绝非故意伤害。而且被害人对我当事人进行了长打半年的侵害,可以说造成上述悲剧的始作俑者就是被害人自己。 审判长:控方说是故意伤害,辩方说是正当防卫,那么控方你有什么证据支持你的说法

公诉人:也许审判长很难想像,被告身材柔弱,怎么可以将一个身材比他高大的马涛打的如何受伤呢?。 审判长:虽然被害人值得同情,但被告人是否故意伤人,举证的责任就在控方。

公诉人:所以我想传招几个目击证人,首先请求法庭传证人小胖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胖上后)证人小胖,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胖:我叫小胖,今年19岁,大学文化,住宁波星辉路13号203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读书。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小胖:马涛是我的朋友。

审判长:证人小胖,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小胖: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小胖同学,案发当时你在不在现场?

小胖:我和马涛每天都一起放学。

公诉人:那么事发当时,你在什么情况下,看到被告人打伤马涛啊

小胖:马涛只是笑张文不怎么说话,之后还叫我们跟他一起玩。

公诉人:那么当时马涛有没有拉着被告或者推撞小被告人呢。

小胖:没有,马涛只是拍拍他,跟他打招呼啊,我们都是好孩子啊,怎么可能去打他啊,不知道为什么我们今天一到空地,就发疯似的打了马涛的头五拳。

公诉人:你肯定是五拳?

小胖:我们看的很清楚,是打了五拳。然后马涛就捂着眼睛昏倒在地了。然后就看到眼睛流血了啊,好多血啊,我们都吓傻了啊。

公诉人: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需要,小胖同学,就你所知谢马涛所说的一起玩是否就是指玩张文?譬如让他装尸体,甚至脱他的裤子。

小胖:没有这种事情啊,是张文乱说的啊,他也在作文上说自己是超人呢,没有人相信她的话。

辩护人:请问案发之前,你是否连同马涛在放学途中拦截我当事人张文,然后跟他玩猫和老鼠的游戏呢? 小胖:没有啊,怎么可能啊,我们都是好学生啊,我还是班里的团支书啊,很多人都可以作证的啊 辩护人:你撒谎,因为你和马涛都有欺负我的当事人,所以你们串通撒谎。

小胖:没有啊,真的没有啊

公诉人:反对,反对辩方律师对证人作出毫无证据的指控。审判长。

审判长:辩方律师,请注意你的言词

辩护律师:是,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我想请求法庭传证人小新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新上后)证人小新,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新:我叫小新,今年24岁,高中文化,住宁波东仗路13号203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当保安。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小新:没有关系

审判长:证人小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小新:知道了,我会把我知道的说出来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事发当天是你报案的吗?

小新:是的,我看他们那里好像出事了,过去一看,发现一个学生躺在地上,就马上抱了警。

公诉人:那被告所说的被害人长期欺负的行为,以你一个保安敏锐的感觉,你有没有看见,或者听说呢? 小新:这倒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我需要,我想请问,你是什么时候来到学校当保安的?

小新:两个星期前,我才从医药专科调来的,我们都是一个系统的,所以会不段的换岗。

辩护人:我的当事人在半年前就开始受到了被害人的欺负,而你是在两个星期前才掉来,换言之,你是否有可能没有注意到被害人对我的当事人的侮辱行为呢?

小新:我工作很认真的。但有可能真的没有注意到。

辩护人: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举出一份书证。

《对马涛的伤害报告》

这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伤害是及其严重的,是永久性和不可逆转的,反映出被告人严重的犯罪性质。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公诉人刚才宣读书证是否听清?有无意见?

张文:听清楚了,我真的不知道会是这样,我向马涛深深的道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有。从这份报告我只能看出被害人的伤比较严重。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请让我举处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询问笔录,在上面清楚的记录被告人对袭击被害人这事情供认不讳,其中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是这样说道,当办案民警问,人是你打的吗?张文回答是,办案民警又问,你为什么要打他,张文回道,我就要打他,我还要杀他。办案民警再问,你知道这个的后果吗?张文回道,知道,大不了是枪毙?根据这份笔录,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对于马涛的残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公诉人刚才宣读书证是否听清?有无意见?

张文:听清楚了,有意见,我的辩护人为我辩解。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有。我的当事人在做这份笔录时意识不清,这不是我的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举证吗?

公诉人:暂时没了,审判长。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辩护人:有。辩护人在此请求法庭传证人黄伯到庭作证

审判长:(黄伯上后)证人黄伯,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黄伯:我叫黄伯,今年64岁,初中文化,住宁波东仗路13号205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当清洁工。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黄伯:没有关系

审判长:证人黄伯,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黄伯: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辩护人,你先询问证人。

辩护人:黄伯,你在案发前的空地负责打扫是吗?

黄伯:是的

辩护人:你可曾见过我的当事人即被告人张文呢?

黄伯:有,他每天放学都经过这个空地前的小路,

辩护人:你可曾见过他被人欺负的情况?

黄伯:有,那群小子经常欺负他

辩护人:就你所知,那群臭小子今天有没有出现在法庭上?

黄伯,就是那个低着头的胖子还有他旁边的那几个孩子。他们很顽皮。

辩护人:他们只是普通的小孩,有多顽皮?

黄伯:那个胖子上头儿,他们放学后就在公园玩,一看到张文,那个头儿就截住他,然后一群孩子围着他,好像猫捉老鼠的玩他啊。

辩护人:他们通常会不会有进一步的行动?

黄伯:有,不让他走,叫他脱裤子,吓的他撒尿啊,一群人嘻嘻哈哈闹一阵子才放他走啊。

辩护人:这样很残忍啊,如果我假设案发当日,张文再次遇到张文,会不会截住他,你想接下来的下场会怎样啊?

黄伯:不让他走,骂她拉啊,要他脱裤子啊,吓的他撒尿啊,每次都这样啊

辩护人:就你所知,这种情况维持了多久?

模拟法庭庭审案例篇四
《模拟法庭案例》

人员: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娟与审判员菲、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诉讼代理人) 、被 告、被告代理人(被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冯(证人) 、李(证 人)和刘(证人) 。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 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 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 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 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吴天海,男,34 岁,汉族,1969 年 5 月 11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职员,住滨海区 1 栋 15 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 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里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 址

被告:我叫马国栋,男,35 岁,汉族,1968 年 1 月 2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经理、法人代表,住香榭大道 8 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 权限。

被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查尔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第三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 址。 第三人:我叫刘玉珏,女,57 岁,汉族,1946 年 2 月 4 日出生,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法人代表,住世纪新村 23 号楼。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 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 40 条第 1 款、第 120 条的规定,滨江市和 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天海与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环宇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作为追加的第三人参加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 本 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

庭 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 45、46 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 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 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不申请。

审判长: 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 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和代理人:明确

审判长:被告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和代理人:明确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已经明确?

第三人:明确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下面进行法 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首 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 1. 解除吴天海与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预售合同。 2.依法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购房款 80 万元,支付购房款利息 20 万元以及双倍返 还定金 40 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0 年 9 月 8 日,原告在女友陪同下与被告签订标 的为 18 号公寓的房屋预售合同, 合同号为 00108。 合同约定购买 18 号公寓, 价款总额为 100 万元,以首付定金 20 万元和后期付款 80 万元的方式,先后分两次付清房款。被告于 2002 年 3 月之前交付房屋。如果逾期不能交付,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被告已在合同逾期 1 年后仍未交付房屋, 其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询问而被告均未给予合 理答复,此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造成了原告生活的不便及利益的损失。 《合同法》第 10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 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 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依据合 同和法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直接造成了原告较大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为了维 护自身权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方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 答辩人因原告吴天海诉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提出答 辩如下: 1、 被答辩人在此次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我方虽然在 2000 年 9 月 8 日与被答辩人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但在 2001 年 4 月 8 日, 被答辩人的女友拿着被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书, 要求把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变更为环宇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与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于是签订了变更 00108 号合同当事人的 00456

号合 同, 合同主体从吴天海与我方公司, 变更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我方宏源房地产开发公 司。根据《合同法》第 77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刘丽带着吴天海的委 托代理书来变更合同, 我方完全可以认为吴天海已经和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 所 以, 我方宏源房地产公司现在与被答辩人吴天海已经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被答辩人的诉讼 主体资格不成立。 2、 被答辩人在诉讼状中叙述的案件基本事实与实际的基本事实不符。本案的基本事实是: 2000 年 9 月,被答辩人与其当时的女友刘丽与我方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 标的为 18 号公寓的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号为 00108.。按照合同约定,我方应在 2002 年 3 月之前交付房屋,如若不能按期交付,则我发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我方未按合同要求 交付房屋并非有意不按期交付,而是客观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因 2001 年 6 月曾发生洪 涝灾害导致工期延误, 后又因为了按期完工加重工人负担而导致工人罢工, 所以才不能按时 交付房屋。 按照《合同法》 117 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 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民 法通则》第 153 条及我国理论界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 社会异常行为。洪涝灾害属于自然灾害,而罢工属于社会异常行为。 所以我方由于不可抗 力无法按期交付房屋,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提出的,我方按合同约定退还购房款 80 万元、支付购房款利息 20 万元和双倍返还定金 40 万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吴天海 对我方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方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发表你的意见。

第三人: 答辩人就原告吴天海诉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提出答辩如 下: 1、 本公司给予原告吴天海 100 万元的奖金无效,其理由是: 给予吴天海 100 万元奖金系我以公司的名义做出的决定, 仅能代表我个人的意思表示。 而非 公司的真实意思,并且本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公司重大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而后经 公司审议认为 100 万元奖金不符合公司的章程规定。所以 100 万元奖金是无效的。 2、 18 号公寓的房屋权利人是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原告吴天海。其理由是: 100 万元的奖金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吴天海其用公司的财产购置的 18 号公寓理应属于环宇 公司的。并且,因吴天海涉嫌侵吞公司财产已被公司辞退,为了维护公司利益,本公司于 2001 年 4 月派了代表刘丽前往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与之签订了变更合同, 合同号为 00456, 变更了合同主体, 18 号公寓的房屋权利人变更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将 因此 18 号公寓 预售房屋的真正权利人是环宇有限公司。 3、 不同意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得不可抗力之说。 被告在约定期内未能履行合同,已经违约。对于其不可抗力之说我不予认可,因为被告作为 一个知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我有理由相信其有足够的人力、 物力和财力去完成它的工程项 目,对于工人罢工之说我方认为只是它的推托之词,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综上述,对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我方作为房屋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请 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40 万,支付延迟交付期间的资金利息 8 万元,并在 3 个月内交付房屋。

审判长: 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 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 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 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 其他诉讼参 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 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 5、证据 6 和证

据 7,用以证明第三人奖励于原告的 100 万元是合法有效的;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 1,证据 2, 证据 3 和证据 4,用以证明原告是合法的合同主体;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 1 证据 2 证据 3, 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预购合同, 且原告按时交纳了房款及被告违约。 下面我方将 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原告代理人:我方的第一组证据分别为:证据 5,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1 册。证据 6,原告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洽谈而成的大生意所签订的合同书 1 份。证据 7,刘玉珏 给予原告奖励证书 1 份。用以证明第三人奖励于当事人的 100 万元是合法有效的。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及第三人。被告对原告 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第三人: 有。对于原告第一组证据的证据 7 我方有异议。我公司虽有给原告吴天海奖励证 书,但后来因公司认为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已确认无效。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我方的第二组证据分别为:证据 1,房屋预售合同书 1 份。证据 2 原告定金支 付发票 1 张。证据 3,原告支付购房款发票 1 张。证据 4,变更合同委托书笔记鉴定 1 份。 用以证明我当事人是合法的合同主体。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及第三人。被告对原告 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 对于第二组证据的证据 1 和 4 我方有异议。 有。 证据 1 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00108 号合同书,我方对其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存在异议。因为此合同已经变更了合同主体,新 的合同生效,而原合同即 00108 号合同失去了效力。因此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 4 是变 更合同委托书的笔记鉴定书。 我方对笔记鉴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存在异议, 我方请求法院重 新进行鉴定。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有需要解释的吗?

原告代理人: 合同变更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合同一方存在欺诈, 根据 《合同法》 第 77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原告与被告并未协商一致,因此,此变更 的合同可撤销,原合同仍然有效。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第三人:有。对于第二组证据的证据 1 我有异议。证据 1 是吴天海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前面 已经说到我公司已与被告于 2001 年 4 月变更合同主体,合同号为 00456,将商品房的权利 人变更为环宇有限公司,而非吴天海。并且这里有变更后的合同为证.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我方的第三组证据分别为:证据 1,房屋预售合同书 1 份。证据 2,原告定金 支付发票 1 张。证据 3,原告支付购房款发票 1 张。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及第三人。被告对原告 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代理人:我方有两组证据向法庭提交。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 1:商品房预售合同 00108 号合同书,证据 2:变更合同书 00456 号合同书,证据 3:吴天海给女友刘丽的委托 代理书,证据 4:变更合同经理×××的证言,证据 5:吴天海女友刘丽的证言,证言 6: 签订合同经理×××的证言, 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 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 7: 因洪涝灾害导致宏源房地产开放公司的损失报告,证据 8:因为了如期完工加重员工负担而 导致员工罢工的处理书,用以证明我方由于不可抗力而违约应予以免责。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及第三人。原告对被告

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有。我方对于证据 2:变更的 00456 号合同书的真实性,以及证据 3:吴天海 给刘丽的委托代理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存在异议。 同时对于三位证人的证言的采信度存在质 疑,请求法官传唤证人到庭,接受双方以及第三人的质证。

审判长:首先传证人×××到庭。 (法警带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请说明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冯: 审判长: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 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 了么?

冯: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进行发问。

原告代理人:×××你能说明一下当时我当事人到你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经过吗? 冯:2000 年 9 月 8 号早上 10 点。吴天海带着他女朋友刘丽来到我们公司售楼处准备买房, 当时是我接待的。到场,吴天海就跟我们公司签订了个公寓的预售合同,定的是我们小区 18 号公寓。当时是吴天海签的合同,合同号是 00108。

原告代理人:报告审判长,我没问题了。

审判员娟:证人×××,你当时是如何确定吴天海和刘丽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的? 冯:当时,他们俩来签合同时举止亲密,不像是一般的普通朋友。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对证人有无发问?

被告代理人:×××,你作为公司的销售部经理,你是否知道原告与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 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又进行了合同主体的变更?

冯:知道。2001 年 4 月 8 号,吴天海的女朋友刘丽来找到我,说她男朋友出差了。她拿着 委托书说他男朋友让她全权代理,说她要变更一下当初签的预售合同,因为我是销售部的, 所以我说变更合同这我办不了,就把刘丽带到了公司售后部经理×××那里.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我没问题了。

审判长:第三人对证人有无发问?

第三人: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请法警带下一位证人×××到庭。 (法警带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请说明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李: 审判长: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 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 了么?

李: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进行发问。

原告代理人:×××,你能说明一下你为什么会帮原告变更合同主体?

李:因为当时变更合同时,是销售部冯经理把人带来找我的。她告诉了我事情的原委,还给 我看了刘丽带来的代理委托书。

审判员菲:你当时有没有质疑委托书的真实性? 李:没有。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对证人有无发问?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对证人有无发问?

第三人: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请法警带下一位证人刘丽到庭。 (法警带证人刘丽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刘丽,请说明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刘: 审判长:证人刘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 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 么?

模拟法庭庭审案例篇五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

模拟法庭(刑事)

审判长 欧阳嘉莹

审判员 李慧萍 龚丽霞

书记员 纪晓丽

法警 杨柏生

被害人 梁晓彬

公诉人 黎萍芳

被告 张家铭 谢洁明

辩护人 张蕾

证人 廖玉群

纪晓丽: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现在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大家坐下。

纪晓丽:(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欧阳嘉莹:(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张家铭的基本情况?

张家铭:我叫张家铭,男,1987年 4月 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家铭:2009年6月5日收到。

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的基本情况?

谢洁明:我叫谢洁明,男,1988年 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谢洁明:2009年6月5日收到。

欧阳嘉莹: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家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谢洁明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欧阳嘉莹、李慧萍 、龚丽霞 组成,由 欧阳嘉莹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纪晓丽 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

员黎萍芳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张家铭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蕾出庭为被告人张家铭辩护,第二被告人谢洁明自行辩护。

欧阳嘉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张家铭:听清。

谢洁明:听清楚了。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家铭:不申请回避。

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你是否申请回避?

谢洁明: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欧阳嘉莹: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黎萍芳:(站起)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桐检刑诉(2003)第99号,被告人张家铭,男,1987年 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洁明,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家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谢洁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家铭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张家铭索要钱财,张家铭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张家铭大喊救命引来路人廖玉群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3月1日上午,张家铭邀其表兄谢洁明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谢洁明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梁晓彬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张家铭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谢洁明在被梁晓彬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梁晓彬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三继续对张家铭进行殴打时,张家铭抓起谢洁明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廖玉群、小毛证言、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铭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谢洁明在被被害人梁晓彬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谢洁明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予以惩处。此致,桐乡市人民法院,检察员:黎萍芳

欧阳嘉莹:两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张家铭:听清。

谢洁明:听清楚了。

欧阳嘉莹:请法警带第二被告谢洁明退庭候审。

(谢洁明退出后)被告人张家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张家铭: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欧阳嘉莹: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黎萍芳:被告人张家铭,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家铭:听清楚了。

黎萍芳:被告人张家铭,你与张三、梁晓彬是否认识?

张家铭:不认识。

黎萍芳:那你怎么会把张三捅死的?

张家铭:我第一次碰到张三是在2003年4月29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文昌路时张三拦住我向我敲诈要钱,被我喊来大人吓跑了,他威胁再碰到我就要打死我。 黎萍芳:那3月1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张家铭: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纪公园玩,一个人不敢去,我就把2月28日发生的事告诉了谢洁明,叫他陪我一起去。

黎萍芳:你继续讲下去?

张家铭:我和谢洁明在大发大社区天安弄堂口碰到了张三和梁晓彬,张三一上来就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都不敢还手。 黎萍芳:当时谢洁明在干什么?

张家铭:他想过来帮我,但被梁晓彬拦住了。

黎萍芳:梁晓彬有没有打谢洁明?

张家铭:梁晓彬拦住谢洁明不让他过来,但有没有动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

黎萍芳:那梁晓彬是怎么被谢洁明刺伤的?

张家铭:我也没看清楚。我看到时梁晓彬已经倒在地上了,谢洁明也已经向电话亭方向跑了。当时张三放开我去扶梁晓彬,我看到情况不对也想跑,但又被张三抓住了。 黎萍芳:接着讲。

张家铭:我听到梁晓彬在叫张三打死我,张三又把我打倒在地,我想反抗但打不过他,张三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胸部、拍我巴掌,我向他求饶但他不理我,嘴里还说要打死我为梁晓彬报仇。

黎萍芳: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张家铭:朝天。

黎萍芳:张三是怎么被你刺死的?

张家铭:我被打得满脸是血、眼冒金星,身上也疼得要命。我伸手在地上乱摸摸到了一把水果刀,我右手拿刀朝张三左肋部刺了一刀,张三就倒下了,我从地上爬起来,看到地上都是血,吓坏了。没几分钟110警车就来了,把我们带走了。

黎萍芳: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张家铭: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把他刺伤自己好逃跑。

黎萍芳: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张家铭: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黎萍芳: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张家铭的讯问暂时到此。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家铭进行发问?

张蕾:有的。被告人张家铭,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张家铭:没有。

张蕾: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张家铭: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刺伤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张蕾: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张家铭: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你知道谢洁明随身带着刀子吗?

张家铭:不知道。

欧阳嘉莹:请法警带被告人张家铭退庭,带被告人谢洁明到庭。

(谢洁明到庭后) 被告人谢洁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谢洁明: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欧阳嘉莹: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黎萍芳:被告人谢洁明,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谢洁明:听清楚了。

黎萍芳:被告人谢洁明,你为什么要拿水果刀刺梁晓彬?

谢洁明:因为张三在打张家铭,我想上去帮张家铭但被梁晓彬拦住,我没有梁晓彬力气大,只好用刀刺他。

黎萍芳:你的水果刀是哪里来的?

谢洁明:我带在身上的。

黎萍芳:你平时都带着吗?

谢洁明:没有,当天王五告诉了我2月28日发生的事情,所以我就从厨房里拿了把刀子想防身,张家铭不知道我带了刀子。

黎萍芳:你用刀刺梁晓彬前,梁晓彬有没有动手打你?

谢洁明:没有,他就是拦住我不让我去帮张家铭。

黎萍芳:那当时张三打张家铭打得严重吗?

谢洁明:张三拍张家铭巴掌、打他胸口、张家铭没敢还手。

黎萍芳:根据你的判断,如果当时你不上去帮张家铭,张家铭是否会有生命危险? 谢洁明:估计不会有生命危险。

黎萍芳:出事后是谁报的110?

谢洁明:我报的警。

黎萍芳:为什么要报警?

谢洁明:怕出大事。

黎萍芳:张家铭拿刀刺张三的经过你有没有看到?

谢洁明:没有。

黎萍芳: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谢洁明的讯问暂时到此。

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有没有什么话说?

谢洁明:我和梁晓彬原本不认识,我是没有办法才刺他的。我要上去帮张家铭,他拼命拦住我,我很急,又没有其它的办法,只好用刀刺他。

欧阳嘉莹:请法警带被告人张家铭到庭。

(张家铭到庭后)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黎萍芳: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梁晓彬到庭作证。

欧阳嘉莹:请法警带证人梁晓彬到庭作证。

欧阳嘉莹:(梁晓彬上后)梁晓彬,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梁晓彬:我叫梁晓彬,今年24岁,小学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区,现待业在家。 欧阳嘉莹: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梁晓彬:我与谢洁明、张家铭原本就不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是当时的受害人。

欧阳嘉莹: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梁晓彬: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欧阳嘉莹: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欧阳嘉莹: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黎萍芳:梁晓彬,你把3月1日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梁晓彬:好的。那天上午我和张三在大发大社区玩,结果碰到了被告人谢洁明和张家铭,我当时还叫不出他们的名字。我们碰到后张三就上去打了张家铭一巴掌,还叫他拿钱出来。在张三打张家铭的时候,谢洁明想跑过去帮忙,被我抓住左臂拦住了,结果后来谢洁明从裤袋里摸出水果刀要我放手。我总以为他不敢拿刀刺我,就对他说“你敢用刀我就打死你”,结果他真的用刀刺了我,刺在我肚皮上。我被刺后大叫一声„哎呀‟就倒地了,谢洁明扔了刀子就跑了。张三就过来扶我,我看到张家铭想跑就叫张三抓住他。我当时很激动,要张三打死张家铭为我报仇。张三就把张家铭打倒在地,然后骑在他身上打他。后来不知怎么回事张三也被他刺了一刀。再后来警察就来了,把我、张三和张家铭送到医院抢救。 黎萍芳:张三为什么要打张家铭你知道吗?

梁晓彬:不大清楚。

黎萍芳:那你为什么要阻拦谢洁明去帮张家铭?

梁晓彬:单挑当然是一对一的,我是张三的朋友,肯定要帮他拦住另外这个人的。 黎萍芳:你有没有打谢洁明?

梁晓彬:没有,就是抓住他不让他过去。

黎萍芳: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欧阳嘉莹: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被告人张家铭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张蕾:有的。证人,张三再次对张家铭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梁晓彬:看到的。

张蕾: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梁晓彬:我当时被刺了一刀,流了很多血,头也有点晕。不过我看到反正是张三在打张家铭,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张蕾:审判长,发问完毕。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你对证人梁晓彬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张家铭:没有。

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你对证人梁晓彬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谢洁明:没有。

欧阳嘉莹:请证人梁晓彬退庭。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黎萍芳: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廖玉群到庭作证。

欧阳嘉莹:请法警带证人廖玉群到庭作证。证人廖玉群,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廖玉群: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模拟法庭庭审案例篇六
《民事案例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 (民事)

原告:周祖,女,22岁,江苏省南京电视大学教师,住南京市玄武区旭日园。

原告代理人:于晓,女,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王大,男,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继,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邹伟,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莉,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案情梗概:原告周祖云因与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苏宁中心)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法庭准备阶段)

李敏:

(一)现在查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请原告、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审判员入席。

(四)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徐莉: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周祖,女,22岁,南京电视大学教师,住学院西区9#410。 我委托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晓。王大考作一般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我叫于晓,女,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

原告代理人:我叫王大,男,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

主审法官徐莉: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1宋钧:我叫宋钧,该公司董事长。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伟作一般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我叫邹伟,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董继:我叫董继,该中心负责人。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莉作一般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我叫张莉,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徐莉: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南京市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祖云诉被告宋钧雷.董继飞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本案由审判员徐亚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磊、蓝晓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李敏担任本案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徐莉: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代理人于晓磊:2004年1月26日,原告周祖云在被告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告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中复性肌肤适用)一瓶,净含量130毫升,价格170元。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记载于底部或侧面”,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格2007.11.21.”。原告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原告买到这样的化妆品,难以正确使用。乐金公司不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正确标注,苏宁中心将这样的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消费者知情权。请求判令被告:1.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2.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

主审法官徐莉: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邹伟:对化妆品通用标签上日期的标注方法,GB5296.3—1995号国家标准第64.1节规定,“必须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标注: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限用合格期限”,是指商品在正常保管下的正常使用期限。符合这两项要求且在瓶底标注的期限内使用,就可以保证质量。乐金公司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限用合格期限”,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合法的。有关化妆品的质量法规、卫生法规或者国家标准上,都没有规定化妆品必须标注开封后的使用期限。上诉人要求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行规范

围,不应得到满足

主审法官徐莉:根据原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1.本案化妆品包装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是否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2.在本案化妆品上标注“限用合格日期”,是否误导消费者;3.乐金公司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4.对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代理人王大:原告周祖云向法庭提交了购物发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以及照片4张,用以证明起诉事实。

主审法官:被告对发票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张莉:对原告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对原告周祖云提交的购物发票无异议,但认为商品包装盒上的暗码反映,这一盒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不是苏宁中心卖出的。

被告代理人邹伟:被告乐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海皙蓝商标注册证、企业标准备案号、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杭州市病症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和说明书,用以证明其经批准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是合格化妆品,该化妆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已经向消费者说明。

被告代理人张莉:被告苏宁中心向法庭提交了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的联合销售专柜合同、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包装盒、说明书等,用以证明其是合法经销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

主审法官徐亚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周祖云:对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主审法官徐亚莉: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周祖云:没有。

被告宋钧雷、董继飞:没有。

主审法官徐亚莉: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三、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代理人王大考:被告乐金公司的Q330101号《杭州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第64条中明文规定:“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产品在包装完好,未经启封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四年”。化妆品开瓶后即接触空气,加之温度、环境的变化,以及使用人的使用习惯和卫生条件不同,其活性成分容易发生变化,开瓶后的保质期必将大大缩短。原告周祖云于2004年1月26日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应该是指该产品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包装完好、未开瓶状况下的保质期,不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委托代理人邹伟:

被告代理人张莉:

主审法官徐亚莉: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代理人于晓磊: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其目的不是为了长期收藏,而是要用它来清洁、保护、美化肌肤。化妆品一旦变质,通过消费者肌肤的吸收、渗透,必将对消费者的身体产生

伤害。因此,消费者真正关心的,不是化妆品在未启封条件下的保质期,而是启封后的使用期。产品质量法为确保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才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被告乐金公司仅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同时不说明该日期是指产品未启封状态下的保质期。作为生产化妆品的专业人员,尚不能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正确解释。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员,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将“限用合格日期”理解为其所关心的开瓶后安全使用期,则是情理中事。因此,仅标注“限用合格日期”,不同时说明该日期真实含义的做法,不能使消费者正确了解该化妆品的安全使用期,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

被告代理人邹伟:

原告代理人王大考:GB5296.3-1995号国家标准规定,化妆品通用标签上,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纵观两个规定,产品质量法只是对限期使用产品的标注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二者不存在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限期使用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将该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标注在显著位置,清晰地告知消费者。被告乐金公司只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没有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标注产品的安全使用期,侵害了原告周祖云和其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被告代理人邹伟:

原告代理人于晓磊:通过审理,原告周祖云已了解“限用合格日期”仅指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未开瓶状态下的保质期,现仍要求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对于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均表示难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化妆品的经营者,乐金公司和苏宁中心有义务以明确无误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安全地使用该化妆品。难以确定,并非不能确定。企业应当本着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使用直接标注启封后使用期限,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说明,或者对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形加以警示等方式,帮助消费者充分了解并正确使用自己的产品,消除消费者可能产生的误解。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以难以确定为由,要求驳回周祖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主审法官徐亚莉: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周祖云:坚持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宋钧雷: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董继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主审法官徐亚莉: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宋钧雷、董继飞:不同意调解!

主审法官徐亚莉: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周祖云: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主审法官徐亚莉: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只保护特定民事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和标的物均应是特定的。原告周祖云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这一诉讼请求虽然合理,却已涉及到不特定的权利主体和标的物,超出本案能够处理的范围,难以全部支持。但这一诉讼请求中,包含了周祖云希望知道自己购买的这一瓶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使用期限。作为消费者,周祖云享有知情权,该诉讼请求中的这一部分合理合法,应当支持。

综上,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09年10月10日判决:

一、被告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周祖云告知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光嫩肤液的开瓶使用期限。

二、驳回上原告周祖云关于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与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同样产品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原告周祖云负担20元,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各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闭 庭。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全剧完)

审判长 徐亚莉

审判员 刘磊 蓝小芳

书记员 李敏

原告 周祖云

被告 宋钧雷 董继飞

原告代理 于晓磊

被告代理 张莉 邹伟

证人 王大考

模拟法庭庭审案例篇七
《模拟法庭案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审判长]: 原告:杨信,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杨信民族艺术工作室,艺术总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建军,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略。

[审判长]:被告:北京国际饭店,法定代表人陈旭华,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长]:上述情况是否属实?

[原告]:属实

[被告]:属实

[审判长]: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杨信诉被告北京国际饭店公司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法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樊静馨、梁延昊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亓蕾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二、法庭调查阶段)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播放。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正费用和律师费用。

[原告]:事实与理由,杨信系京城著名民俗画家。自1995年开始独立创作大量展现老北京民俗风情的彩铅笔画,并先后出版《捧读胡同儿》、《京城老行当》等美术作品集。

[原告]: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其星光旋转餐厅内使用原告美术作品集中七十余幅作品,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用于餐厅的商业推销活动。

[原告]:此外,被告还使用原告的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在餐厅内不定时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是为营造就餐环境使用原告作品,并且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原告方,就立即停止侵权这一项诉讼请求,你们对被告现在的侵权状态是否经过确认?

[原代]:现在被告方应该是停止侵权了。

[审判长]:那你们是否还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代]:不坚持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原告方提出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以及指控的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1、对于原告出版过诉状中提到的作品集,我们有异议;

[被告]:被告的28层餐厅,在进行装修改造中以老北京为主题的设计时,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整体设计及装修,同时要求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对设计装修负责任,被告没有过错。

[被告]:在被告得知28层餐厅设计与原告著作权有冲突的时候,收到自称盛建军的人在2007年7月23日发给北京国际饭店法律意见函,此后被告立即要求北京北电影视有限制作中心更换涉嫌侵权的部分。

[审判长]:被告方,你原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追加北京北电影视公司作为被告,现在是否坚持?

[被告]:坚持。

[审判长]:法庭经合议,北京北电影视公司不符合要求,故决定不予追加,在此口头通知。

[审判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庭前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双方对证据交换过程中所出示证据以及陈述的质证意见如无大的变化,简要陈述即可。原告按照知识产权诉讼通常的证据类别进行举证,即权属证据、侵权证据、赔偿证据?

[原告]:第一组权属证据,包括正版光盘封面、权利登记证书公证书、电影补充协议公证书,证明原告是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

[原告]:我们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是公证书。公证书是盛律师在国际饭店所做的证据保全。把国籍饭店主体餐厅所使用的杨信作品做了一一拍照,并附在了公证书后面,用以证明北京国际饭店进行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第三组证据是杨信提供的授权使用合同。杨信过去曾经和别人进行过和解或者是授权与他人达成的授权使用协议,这三份协议在上次证据交换中提交的其中一份的复印件和两份原件。

[原告]:其中一份是和北京稻香村食品公司的著作权协议,当时稻香村赔偿了杨信5万元,还有授权书是杨信公授权丝绸之路公司使用其作品。

[原告]:还有一份是杨信提交的复印件。这些证据证明杨信老师作品价值和我们要求赔偿的依据。

[原告]: 第四组证据是公证费发票和律师费发票。 [09:23:32]

[:证据和上次交换的基本都一致? [09:24:18]

[原代]:对。 [09:24:29]

[:下面请原告方将证据原件向被告方出示。

(出示略)]

[审判长]:被告发表意见。

[被代]:对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认可。 第二组证据是我不知道是哪位盛律师。

[审判长]:原告可以解释。

[原代]:是盛建军律师。举证谁都可以,但是我们通过了法定程序。

[:被告如果对公证程序有意见可以说明。

[被代]:因为公证的当事人是涉及到作为证人还是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又是证人,这与法律的程序是不相符合的。

[被代]:今天他提出问题他有可能是以证人身份,他作为代理人是有悖于诉讼法律规定的。刚才对方在向法庭解释时我也是有怀疑的。

[被代]:另外对于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关联性我不认可。

[被代]:第三,对于原告提到的三份证据,这在上次质证时我也多次提到。对方都说成是授权委托书。

[被代]:原告就提供了三份证据,一是著作权使用和解协议,二是和解及著作权使用协议书,三是授权书,对方今天还是没有说清。

[被代]:第一份关于著作权使用和解协议,这是由甲方杨信和中开律师事务所,乙方永福茶叶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可是后来乙方变成了个人,而且又增加了丙方张龙,所以我提出了对其真实性的怀疑;

[被代]:另外内容上,是关于使用作品的,他认为作品是一种永福瑞茶叶商贸公司未经甲方许可在茶叶包装上使用了甲方美术作品,这样形成了一个和解著作权使用协议,这和今天在本案起诉中指控被告北京饭店建筑材料含有相信作品的情况是不吻合的。

[被代]:第二,这份作品有一个继续使用的问题,我们才看到了相关使用费用。问被告有无继续实施所谓侵权行为的情况?原告答复没有,也就是说经知道使用原告作品以后被告就要求设计单位马上更换了,所以从真实性、合法性乃至关联性都与本案无关。

[被代]:关于著作权使用和解协议,这是由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和杨信签署的,也没有具体签署日期,这一情况也和我刚才对永福瑞茶叶商贸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基本相同。

[被代]:这也是作为国有企业的北京稻香村食品公司的自身过错使用了该作品,因此这份证据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

[被代]:第三组证据是授权书,对此在质证中我也提到了,这是北京杨信民族工作室授权杭州丝绸之路文化有限公司的一个授权书,这个授权书的主体是北京杨信民族工作室,而不是自然人原告杨信。

[被代]:所以作为一个组织或者是非自然人单位在今天作为和原告自然人相同的证据相比,其可比性是不存在的。

[被代]:日期我们也注意到是07年8月8日,这是原告委托一位法律工作者向被告发出可能使用原告作品后发出的证据,其内容从时间上说有为本案所赔的嫌疑,所以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被代]:证据四公证费、律师费,这个服从法律裁判,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你方有要补充说明的吗?

[原代]:第一,被告提出有关联性的。因为粮本书说明了作者是原告杨信,公证书说明了被告使用了原告作品。

[原代]:第二,关于授权书和和解协议,我们认为真实性是不存在问题的,因为和解协议已经实实在在履行了,虽然合同书不是很完备,但内容是真实的

[原代]:第三北京稻香村和杨信达成的和解协议里面,与上面的永福瑞中都提到是继续使用,但应该注意到他们的共性,二者都只有两幅作品。

[原代]:第一个和解协议赔偿了20万,第二个和解协议赔偿了8万,这种使用不是长期使用而是有年限的使用,从使用幅数和金额可以判断出我们要求的赔偿额是非常合理的。 [

[原代]:另外对方代理人提到杨信主体的问题,杨信民族工作室只是他起的一个名字,而不是一个法人,所以主体还应该是杨信本人。

[审判长]:原告,你们现在主张被告使用你们画作的方式,就幅度、大小及其它情况简要说明。

[原代]:首先是数量大,有些侵权的单位只是使用了一、二幅,而像被告这么大量的使用是前所未有的,达到70幅,而且在重要场合。

[原代]:再有他们使用图放大了,并对作品完整性进行了破坏,就是通过技术处理把作者的签名删掉了,还有在作品上增加了文字,这些文字尽管与作品有关但原作品上并没有这些文字这些都是被告侵权行为的表现。

[原代]:他们在作品上一般都刊登三四幅,高度大约在二米到三米左右,这便于观看。尺寸因为无法丈量所以我们只能估计,应该是在两米到三米高左右,宽度在一米左右。

[审判长]:原告,把你们主张侵权的复制行为的状况,是否做过比对工作,以及相关情况向法庭出示。(投影仪展示略)

[原代]:在《京城老行当》第201页“卖空竹”上有反转情况。现在展示的左边是杨信在《大前门外》第21页的作品,右边是国际饭店使用的作品。国际饭店在杨信该幅作品右侧增加了文字说明,这破坏了杨信作品的完整性

[原代]:杨信这幅作品本应该是四四方方的,边角都非常清楚,而被告在使用中模糊掉了边角。还有一幅《大前门外》109页的“穷不怕”,北京国际饭店左侧使用了文字,并在周边上进行了删改,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原代]:还有就是《京城老行当》第65页的图画,国际饭店在使用过程中有删除行为,侵犯了杨信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上述两幅作品国际饭店也侵犯了杨信的署名权、保护作片完整权、修改权。

[原代]:杨信的“玩鸽子”的作品也被国际饭店侵犯了上述权利。

[审判长]:被告有无意见?

[被代]:不是被告北京国际饭店使用,而是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用于商业目的的使用,他们使用的结果是作为装饰材料表现在被告28层的墙壁上,因为图画在上次庭审质证中因为是北电认证的,所以我方也跟着认证了。

[:被告对这些图片是国际饭店墙壁喷绘的画是否认可?

[被代]:因为是北电使用的,他们认可所以当时我们也认可了。对这些图画用于国际饭店28层餐厅墙壁的事实我认可。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代]: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说明证明目的。

[被代]:提交八份证据。第一份证据证明北京国际饭店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对28层星光餐厅进行整体设计、装修,并支付相关费用。

[被代]:二是证明该协议由北电影视培训中心在装修过程中除对引起北京国际饭店业务损失外还要承担因装修设计而给国籍际饭店造成的其他损失。三是证明国际饭店在使用装修材料过程中尽了审查义务,没有过错。

[被代]:第二份证据证明对象有三,一是证明北京国际饭店在使用他人的设计进行制作装修是有偿的,也证明被告尽到了应尽审查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代]:三是证明北京北电影视培训中心是合法存在的设计单位,因此被告尽了义务,因此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材料是否侵权不应该承担审查义务,也没有过错,当然不承担法律责任。

[被代]:第四星光餐厅提供的老北京主题美食节的申请单是内部行为。

[被代]: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使用装饰材料引起对第三人的侵权,应由设计制作单位承担责任,不应由无过错的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被代]:第五份证据的证明对象有二,一是证明被告委托专业的设计单位设计后,被告方支付了相应费用,二是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告支付了费用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被代]:第六份证据审批单的证明对象有二,一是被告使用了专业设计单位施工,对其使用的材料没有审查义务;二是按照合同条款也不应该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被告内部的审批程序,从管理上也尽了管理责任,没有过错。

[被代]:第七分证据证明对象有二,一是被告装饰餐厅的时候突出强调了京历史文化,这就说明对选用设计师时尽到了义务,至于设计单位是否尽到了应尽义务,应由北电影视培训中心承担责任;

[被代]:二是在选用老北京主题照片时提到了应与著作权人协商,注意知识产权保护,说明国际饭店注意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被代]:第八份证据,原告委托一位自然人发出意见函后,大概是2007年7月23日,当时被告立即找到北电影视培训中心,要求其对装饰材料可能说明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整改,后北电将使用原告著作权或者是以其作品为内容的喷绘材料换掉,这说明被告获知其可能侵权后,尽了应尽的法律义务。

[审判长]:被告方向原告方提供证据原件。

(出示略)

[原代]:第一项到第七项中我们对被告人提供原件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意义,对被告方没有提供证据原件的我们对其真实性存在异议。

[原代]:也就是说我们对合作协议不持异议,对其他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我们认为被告提供的八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因为这是北京国际饭店是与第三方签订的设计装修协议以及相应一系列文件,我们认为侵权人是北京国际饭店。

[原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人不能因为是别人设计的就摆脱掉侵权责任。《著作权法》要求每个人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要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

[:在上次证据交换中,被告要求北电影视中心出庭作证,现通知有关证人到庭了吗?

[被代]:我没有通知他们到庭。 [10:06:53]

[审判长]:下面法庭宣读证人在上次质证中的陈述。三位证人都是北京北电影视制作培训中心员工,(基本情况略)。 ]

[:证人陈述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配合老北京活动内容,涉及了涉案图片70副,并当庭认可有关图品是杨信作品,装修时候是2007年6、7月份,2007年7月份撤换。

[审判长]:原告对上述陈述有无意见?

[原代]:装修时间有错误。另外撤换也只是撤换了一部分。

[审判长]:被告有无意见?

[被代]:认可证人证言。

[:除上述证据,双方有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判长]:双方无补充证据,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双方可以就本案事实向对方发问。原告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问题?

[被代]:还是刚才在质证中的意见,进行公证的盛律师是否是本案代理人?

[原代]:被告方提出的这一问题不存在。

[审判长]:原告,《京城老行当》、《大前门外》一共包括原告作品多少副?

[原代]:一共有200余幅,本案涉案的70幅均包括在内。

[审判长]:原告主张被告在星光餐厅有不定时播放电视片的主张,就这个事实有无要说明的?

[原代]:被告在旋转餐厅安装了三台电视,其中把他们制作的每幅作品都一一播出,一般都是在晚间播出,我们也坚持被告此项侵权的主张。

[10:15:26]

[审判长]:被告有无意见?

[被代]:因为没有证据证实我们不好比对事实,因而不便发表意见。在此不认可。

[原代]:上次质证时有一个证人提到他们认可播放了有关电视。 [10:16:24]

[审判长]:当时法庭问是否做过电视片,其中一位证人说没有,只是把含有照片的刻成了光盘交给了国际饭店。原告,就侵权时间你方能否确定? [

[原代]:应该是5月初。

[审判长]:你们说道北京北电影视中心使用建筑材料在餐厅墙壁?

[被代]:因为是把老照片经过技术合成做成喷绘相当于壁纸来使用,北京北电影视中心就是将含有原告著作内容的图片做成建筑材料用于国际饭店的设计中。

[审判长]:这些图片是喷绘好装上去的吗?

[被代]:是做成壁纸使用的。

[:被告你们认为使用该作品的起止时间?

[被代]:是北京北电影视中心使用,其表现结果是在国籍饭店28层,时间应该是在6月初到7月下旬。

[审判长]:你们对原告的作品权属是否有异议?

[被代]:我们对原告对其作品原作的著作权没有异议

[审判长]:你方在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整体设计和装修过程中是否提出了要求?

[被代]:只是说要配合08奥运主题,宣扬古老北京和北京美食。至于怎么样来配合设计的装修方案,按合同应由北电影视制作中心完成。其他要求没有。

[审判长]:北京北电影视制作设计中心,在设计和装修过程中,以及装修完毕后,你方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审查验收,以及是怎样审查验收的?

[被代]:我们在签合同中对设计单位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如果引起第三人受损应由北电公司承担责任。

[:你们要求北电把有关壁纸撤换,在说明这一情况时你有审查的表述,那么是如何验收审查的?]

[被代]:法律赋予我们审查义务的我们都审查了。

[审判长]:装修房子过程中和装修完毕后肯定要进行审查,用以明确对方装修设计是否符合你方要求。

[被代]:合同签订履行我方应尽到的义务我方都尽到了,该验收也验收了。

[审判长]:你方在验收过程中当看到壁纸上的图画的时候,是否问过北电图画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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