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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模拟法庭感悟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2-06    阅读:

行政法模拟法庭感悟篇一
《行政法模拟法庭总结》

模拟法庭总结

学期末,在三位老师细心指导及各位同学的努力排练下我们的模拟法庭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功。我们所模拟的是一个酒楼老板状告公安局非法查封的案子。这是一个属于由民事合同引起的治安纠纷,并不像药家鑫等案子那样赫赫有名,因为本身老百姓告政府官员难度就相当大,能开庭审理的也是少之又少。当初我们选这个案子的理由之一就是证人多,角色多,能让我们组的每一个成员都参与到庭上审判过程中去。敲定案子之后,我们一起观看了上届师兄师姐的模拟法庭的视频,从中国法庭节目上也搜集了几个典型的庭审程序进行观看并学习,之后我们开始定角色,准备相关人员的资料。

我们组一共十四个人,共分成了七组,我主要是负责写答辩状。开始真的是没有一点思路,就把大二时法律文书老师的课件翻出来重新看了一遍,脑子里才略微有点思路,就那么硬着头皮把将近两千字的答辩状给完成了,真是难以用语言形容那种喜悦。 在资料准备充分之后,我们开始了模拟法庭练习,固定的每天下午一点到五点B座教学楼地下室,近四个小时的练习让我们的进度在众多小组之中遥遥领先。不断的练习,不断的改进,使模拟法庭显得越发正式及庄重。就这样,最后在学校模拟法庭开始了我们正式的庭审。

首先是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入庭,询问并确认到庭情况,然后宣布法庭纪律,接着是审判员、法官出庭,并由法官宣布开庭,

紧接着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很成功的教学实践活动。从庭前准备到庭审结束,整个实践过程让我受益匪浅。通过这次活动,我也真切的感觉到了自己知识的欠缺及肩上重大的责任。现针对此次模拟法庭活动总结如下:

一、 庭前准备阶段

开始因为我们没有人真正了解庭审的整个程序,前期准备阶段显得特别慌乱,尤其是在大部分细节上,难以把握,拿捏不到位,气愤显得有些不好,大家也是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花费了太多时间。好在大家齐心协力,最后终于把具体情节及细节敲定下来。

二、 法庭辩论阶段

整个案子亮点就是双方辩论过程,但因为属于民告官案件,在辩论的过程中,双方辩论并不太激烈。其一,因为案件最初,证明公安局锁门的责任在原告方,但原告的证人除了妻子就是雇员,这种有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言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这使得原告在后面的辩论过程中举证更加困难。其二,因为被告是公安局,是国家机关,并不像诉单个个人或企业那样敏感,谁都知道最后承担责任的是国家,是从国库里拿钱。所以,被告显得不那么在乎。

三、 举证质证方面

因为证人较多,在传证人上庭退庭方面显得稍微啰嗦,但具

体程序方面并没有什么实质性错误。略有不足的是我们几个证人的表演不太到位,很难演出当事人的那种感情和情绪,毕竟我们不是学表演的。

四、 审判阶段

不得不说,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不容忽视,而且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整个审判活动都得靠法官来主持。法官并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也并不能因为是国家机关就不居中裁判。法官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应恪守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整个角色中,扮演的最专业的也是属于我们的法官了,庄重平稳,简直就是公平正义的化身。

五、 个人启发方面

首先,这次模拟法庭不仅锻炼和检验了个人能力,更重要的是增强了我们的团队精神,团结合作也正是我们以后学习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在整个活动中,我们每个人都能很好的找到适合自己的角色,找好自己的定位,并切实做好了自己的任务,每一个组员都深切的懂得了个人能力与团队合作的重要性。整个活动中,我们很好的做好了个人分工,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最后在大家共同合作下也取得了巨大成功。

其次,通过实践,我极大地提高了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学会了要将书本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明确了以后学习的任务和目标。细致点来讲,通过本次活动,我大概掌握了庭审的整个过程,对法律法条的运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比如关于非法

查封,行政不作为等具体规定。这次实践是对自己两年多的法学学习的检验,对今后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方向有着巨大的指导意义。

最后,不得不提的就是,我们要深深的感谢我们的三位指导老师,细心的指导,和蔼的话语,完全没有老师的架子,也没有一丝一毫的不耐烦,这尤为让我们感动。哪怕是在元旦放假期间,老师也并为放下对我们的指导工作,老师无私的付出使得我们组的排练步步顺畅,最后取得佳绩。而且,在排练过程中,也一一印证着老师教给我们的法律知识,发自心底的感谢老师的教学及辅导。最后,请允许我代表全组成员对老师说一句,“老师,辛苦了。”

行政法模拟法庭感悟篇二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10月7日上午,我们法律法学本科专业学员在义县电大的老师的指导下进行了一次法学知识大演练——举办模拟法庭。这次举办模拟法庭是按照学校法学法律实践报告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是由我们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庭审表演。通过形象逼真、生动,内容丰富,规范合法的程序,以及采取当庭审判等一系列审判程序实际的操作和表演,使同学们增长见识,而且受到了很大启发,学到了在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意义深远,收获很大。在学习生涯里,我们专业陆陆续续学习了《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法律文书》等等。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也算是我们进入学习以来,学习法律知识的一次大总结。

一、“模拟法庭”是法律实践的重要内容。

作为专业的学生,应当说我们主要是依靠自己学习为主、老师指导为辅,在学习中很难结合实际生活思考问题,而“模拟法庭”就给我们提供了非常难得的法律实践机会。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自己和同学们一起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国家公诉人以及原告、被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完全按照正规的法庭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我们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文书、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这种亲身参加使我们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同时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我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使自己由静态的接受知识转向动态的思考分析,由理论分析进而投入到评判审理的实践之中,这是单一的学习或者实践是无法提供的。

二、精心组织、认真参与是“模拟法庭”成功的关键

为了举行这次“模拟法庭”,电大指导老师事前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制定严谨的方案,从案例的选择到时间安排,在角色分配上出充分考虑了同学的性格特点,在法庭中还对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双方出示证据,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并发表公诉词和辩护意见书,由合议庭闭庭合议等审理过程进行了合理引导;同学们扮演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被告代理人”等等相应角色,审判人员、控辩双方、原被告双方和证人言行均在忠于案件的基础上十分投入,尤其是法庭审理过程中明辨是非的举止,法庭取证时各种证物、证人的有序出示,法庭辩论时的引经据典、唇枪舌剑,让“模拟法庭”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活动十分成功,同学们深受教育,一致认为:表演是安排的,但过程是真实的;法庭是模拟的,但触动是深刻的。我在“模拟法庭”上扮演了一名角色“审判员”,通过参加这次“模拟法庭”,我加深了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得到基本训练,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以及专业知识水平认识和观察社会的能力进行了自我检测,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有所提高,各方面感受很深。

三、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制教育至关重要

此次“模拟法庭”审理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不懂法、不知法、法律意识淡薄是最后因拦车这一小事而致人重伤的根本原因,案件本身有着深刻的启示。我国家普法宣传还不能深入到千家万户,普通老百姓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失学社会青年的法律意识还相当淡薄,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相当高,未成年人犯罪和失学社会青年犯罪占绝大多数。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必须在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加强对未成年人和失学社会青年的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学法、懂法、守法,使群众学会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认识到法律不仅是惩恶扬善的正义之剑,还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神,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只有这样,类似的悲剧才不会发生。

没有在电大学习法律知识之前,我对法律的认识还比较粗浅,有很多基本的法律知识还一知半解,通过两年多的学习,特别是在这次“模拟法庭”以后,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就在我们自己身边,法律连着我和你,学法、知法、守法是多么重要,今天这个案件可以清楚的告诉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讲究法律,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依法办事,不能头脑发热,做事不计后果。必须不断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来处理身边事。

行政法模拟法庭感悟篇三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心得》

行政模拟法庭心得

5月16日下午,我们第二组进行了模拟法庭的演练。整个过程持续将近了1个小时。 我们的案例如下:九洲市龙湾金属冷拉标准件厂,申请征用2.9006亩集体土地,但是没有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和对涉案宗地进行建设。并且,在九洲市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前,即1997年7月24日,金属厂已被九洲市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并注销登记。 1999年7月30日,九洲市人民政府颁发九国用(99)字第001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7年8月31日,金属厂以九洲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九洲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九国用(99)字第001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3月7日,九洲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龙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九国用(99)字第001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于2008年4月10日生效。2010年2月,***、###以九洲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九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718.7万元。其理由是九洲市人民政府的违法颁发九国用(99)字第001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导致其丧失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第二组中,我担任是被告代理人。因为被告是全权委托,被告代理人在整个模拟法庭中是与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并列为需要准备的事情最多的。在正式演练之前,准备工作显得盲目而没有头绪,因为需要准备授权委托书、证据清单、答辩状、质证阶段言辞,开始的时候准备的材料都是不合要求的,经过老师的指点,才做出正确的改正。在这一方面,因此懂得了授权委托书、证据清单、答辩状这些文书的基本格式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地方。

对于这次模拟法庭的演练,总体来说,自我感觉还是良好的。开始的时候,首先由书记员做开庭前的准备,在宣读完法庭规则和确认原告被告以及其代理人到场后,法官正式入场宣布正式开庭。

整个庭审虽然偶尔会出现一些小小的意外和冷场,不过总体来说还是不错的,至少基本遵循了真正的法院法庭庭审程序分为举证、质证、自由辩论阶段,因为是亲自参加了,相对前面去法院旁听庭审有更深的收获,明确了解的被告代理人需要准备的东西,也了解了庭审过程应该注意的言辞,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过程有了基本的熟悉。

但是,我们这组的模拟法庭,也存在了一些不足和瑕疵。

首先,是审判长对于法庭的程序,不是太过熟悉,以致在原告读完诉讼状后,直接跳到了举证阶段,被告的答辩状因此被搁浅,在被提出时,有返回来诵读答辩状,这时,场面显得有点混乱。不过处理地还算合理。

第二,因为原告在正式庭审前,又临时加了一条证据,在举证阶段着重围绕这个重点发表言论。这让作为被告代理人的我着实难受。因为是临时新提出的,没有准备应对其新加的言辞,只能临场发挥,这时,才知道什么叫做“书到用时方恨少”,于是,针对其证据只能陈述自己已知的言论,因此一度被原告代理人压制,不过,只少,我方也有充足的证据和言辞让原告无可奈何。所以,从中明白,在案件中,对案件要详细再详细地了解,做出充分的准备以确保万无一失。

第三,被告代理人与原告代理人在自由答辩阶段的僵持,使整个庭审显得有些凌乱。因为原告代理人针对“注销”二字一个劲地发表言论,却未给出详细的证据来支撑其言论,在我看来有点显得无理取闹。因为审判长的主导作用没有起到作用,双方因为这个事情你来我往,却依旧没得出结论,事后回想着实让我有点尴尬。

总体来说,这次的模拟法庭还是让我获益良多,因为亲身亲为了,了解到很多的细节需要去注意,否则,可能会发生“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情况。也熟悉了被告代理人需要准备的材料,需要准备的言辞,并且粗略懂得了作为被告代理人需要怎么样反驳原告观点,并且临场反应做出有利于本方的言论。

以上便是我对这次的模拟法庭演练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行政法模拟法庭感悟篇四
《行政法模拟法庭剧本》

案件流程

【书记员】: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到庭

【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被告】:到庭

【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己经全部到齐,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11条、 第4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彭浩诉被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区交通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高松,男,39岁,汉族,丰台区桥梁厂工程队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区花乡四合庄南梗村11号。

【原告】代理人:郑杨,女,22岁,汉族,北京市丰台区蓝天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

【被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区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沈琪斌,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钟炜杰,男,37岁,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区交通支队法制科科长。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 6条、第46条规定,本庭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长王言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倩和张静超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王言主审本案, 由本院书记员王予力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29条、第30条、第32条、 第47条、 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 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 当事人 (被告限于诉前) 有提供证据、 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3) 当事人在诉讼中有 述和辩论的权利;

(4) 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 、 提起上诉的权利;

(5) 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

(6) 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撤诉的权利。 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 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8) 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 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 、 鉴定人、 勘验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你们听清了吗? 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明确,不申请回避

【被告】: 明确,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 32条、 第33条、第62条、 第65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 【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

(2) 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 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 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

【审判长】: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原告】: 听清楚了

【被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48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 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 拘留。 对哄闹、 冲击法庭,侮辱、 诽谤、 威胁、 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拘留。罚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以下。 拘留期限为15 日以下。 因此,你们在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 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 听清楚了

【被告】诉讼代理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下面, 先由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代理人: 原告之母,陈英,女,63岁,与2007年11月2日早晨六点多钟,在丰台区南路利发胜饭庄东边约150米晨练时被一白色面包车撞倒在地,面包车当即逃逸。当时,被晨练人赵刚看到此情况,立即打122报警台报案,约30分钟后见原告母亲还在出事地点,又给丰台区交通队打了电话,他们说:“我们去了,没有找到现场。’’报案人说:“现在老太太还在那躺着呢,就在花乡利发胜东边,你们怎么会找不到呢?”七点四十分以后,邻居告诉原告家人,将原告母亲送往医院,也没有看见警察的影子,原告母亲于2007年11月4日因脑出血死亡。11月3日,原告之兄彭海,妹夫钟平,询问122台,说有人报案,到交通支队查询报案情况时,警察仍然说没人报案,4日晚,报案人和我们联系上。5日,我们再去交通支队,警察才把报案单子找出来。

2008年7月份,原告发现一辆白色面包车,车号9565.当时报案单子车号为9556,原告要求警察找饭馆老板和炸油条的伙计,警察说:现在炸油条的找不着了。原告叫警察拿出当时立案的现场记录,一问就是不知道,立案时根本就没去现场调查,就连原告母亲在什么位置离开现场和在什么位置撞的都不知道,丰台区交通支队接二连三的工作出现问题,证据在眼皮底下丢掉。原告认为,由于交通队工作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造成不能追求肇事者的责任,给受害者的生命和原告家庭经济造成严重损失,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因而请求人民法

院确认被告丰台区交通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审判长】:被告,刚才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听清楚没有?

【被告】代理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和法庭庭前送达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被告】代理人:一致。

【审判长】:下面请你进行简要答辩。

【被告】诉讼代理人:

1、2007年11月2日早6时23分许,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案后,按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内部程序及规定,立即部署警力,投入了侦破工作,并成立了由副支队长、事故科副科长总负责的专案小组,在侦破此案中,共涉及办案民警22人。查排全是有肇事嫌疑的车辆19辆,走访证人21人,依法询问嫌疑人15人,涉及社会单位36个,出具各类证据材料58份,往返4次,于山西省有关各县调查取证,行程1500公里,花费办案经费8000余元,在进行大量的侦破工作同时,我们将工作进展情况都及时向其家属进行了通报,因未能确定肇事车辆,故无法具体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2、我局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将此《122逃逸处警单》传我交通支队分指挥中心.根据以上事实,在大量的证据支持下,证明我丰台区交通支队依法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3、我丰台区交通支队办案民警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办案的情况随时告知受害人家属。

综上所述我们陈述一点意见,作为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惩治肇事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是我们公安机关应尽的职责,因为这是我们公安机关的职责。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敬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完毕。。。

法官:当事人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原告】: 没有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 无论是此时此刻,还是今后,我们将继续查处此案,而且原告提供的任何线索,我们都将认真进行核查。如在2009年2月21日,我支队事故科副科长杨帆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仍继续查证肇事嫌疑车辆。

【审判长】: 当庭陈述结束。 下面进行当庭举证。下面由原告、被告进行举证、质证。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诺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原告根据你的诉讼请求向本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

【原告】:首先提交第一组证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但是邻居告诉我们,七点四十后还没见到警察的影子,警方并未及时赶到现场。

第二组证据,我兄弟彭海的证言,11月3日证实电询122台,说有人报案,到交通支队查询报案,确认然说没人报案。5日再去时,警察才找出报案单子。还有,2008年7月份,我发现一辆白色面包车,车号9565.要求警察询问饭馆老板和卖油条的,警察用找不到了搪塞我,一问他们什么都不知道,工作极为不负责任。根本没有及时的询问好证人。

【审判长】:好,请法警递交证据在法庭传阅。书记员传递一下,被告,这份证据你看清楚没有?有何异议?

【被告】代理人:看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本庭对此份证据予以确认。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没有?

【原告】: 原告出示证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就原告的起诉,你们有何证据需要向本庭提交?

【被告】代理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第一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一、《122逃逸处警单》

证据材料二、民警出警单记录,证明我支队的出警情况

证据材料三、丰台区电力医院、丰台区区医院急救中心的证言和我支队的出归队登记,证明我方确实出警调查

证据材料四、我支队对报案人的四次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报告证实现场没有遗留物。

上述四个证据材料证实我支队在收到出警通知后立刻出警赶赴现场,并寻找受害人。但因为报案人和122值班员语言沟通出现了问题,且是因为报案人词语不清引起的,事实上是进行了迅速的寻找行动的,属于履行不能的情形。

【审判长】:请法警递交证据在法庭传阅。。。。原告,有什么异议

【原告】:有,他们出没出警我不知道,但是那些证据是事后取得的,我不承认。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的质证异议,有什么新的意见,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代理人:确认交通事故现场和查找肇事车辆是我们警方的主要职责,在取证中通常的方法是对不知晓案件情况人的查询就不形成文字记录,但我们当时确实进行了取证。

行政法模拟法庭感悟篇五
《模拟法庭之行政法学后感——以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为视角》

审判实务(模拟法庭)学后感——从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谈起

三周的行政审判实务课程的学习,收获最大的就是获得了对行政审判实务一点感性的认识。通过张锋老师一周行政审判实务的细心讲解,以及对两次现实审判的观摩(视频观看和现场旁听),我对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有了一点浅显的认识。同时希望借此篇论文,来进一步认识我国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这一热点问题。

以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作为此次论文题目,是受张老师第二堂课所放的李迅告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启发。笔者认为本案有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从本案标题可知,原告李迅诉的是被告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本案的诉讼标的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包括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和未在法定期间内履行职责的不作为。本案所诉的不作为属于后者。本案的问题和难点在于:认定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合理的履行期限和标准是什么?行政机关行使程序自由裁量权时,仅仅是只要满足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就是合理的,作为的吗?还是以行政程序的合理性原则与立法授予行政程序自由裁量权的目的为标准,对具体的案件要有具体的标准,履行职责不能只是片面的强调不违法法律的规定,而更要符合执法的目的呢?这些问题涉及到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以及司法能否对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进行审查两个方面。下面本文就对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试图得出一点看法和结论。

何谓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从语义上分析,“正当”通常指人的行为、要求、愿望等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讲到程序的“正当性”,实际上主要涉及某种程序是否“合理”的问题。西方国家的两大程序原则“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人们的辩护必须公平地听取”体现了西方程序“正当性”的价值渊源。在我国古代,《尚书》、《周礼》中就包含许多程序性规范,其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程序重要性、正当性之寓意。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行政程序的价值基础,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价值。首先,任何法律体系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漏洞,要填补这些漏洞,就需要正当性价值作指引。同时,当遇到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冲突和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关机关可依据正当性价值予以说明、选择适用或作出其他处理。正当性与合法性之间关系就是合法性必须充分体现正当性,正当性是检验、衡量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标志。那如何做到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呢?

与程序合法性不同,程序正当性能否成为司法审查的判断标准?在我国,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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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1 期;崔卓兰、刘福元:《论行政裁量权的内部控制》,载《中国法学》2009 年第4期。 1卜晓虹:《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之实然状况与应然构造》,载《法律适用》2006 ○

观点都否定以司法手段审查程序正当性,主要质疑集中于三个方面:

一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范围较窄且时间滞后,实施正当性审查意味着司法权变相取代行政权。二是法官在专门领域的纠偏能力不长于行政人员,实施正当性审查将导致司法裁量权的滥用,既缺乏法律依据,又使法官主观随意性增强,使人们对法院的判断标准产生不确定感,降低了司法预期程度。三是司法相对于行政而言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实施正当性审查将耗费国家成本,增大当事人负累,抑制行政机关主观能动性,导致行政机关的“消极行政”。○1

但是笔者认为,以司法手段审查行政程序是否正当具有可行性,理由如下。第一、自由裁量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规范的。美国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说过“如果我们不对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专业知识进行严格和精心的限制,其自由裁量权没有任何实际限制的现代政府的力量将变成一头怪物。绝对的裁量就像腐败一样,标志着自由终结的开始。”中国虽然不存在西方国家权力分立原则,法院也没有西方国家那样的特殊地位,但我国存在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相互制约,行政权需要受到司法权的监督。第二、程序自由裁量权不同于实体自由裁量权。与行政机关的实体自由裁量权相比,程序自由裁量权的技术难度不如实体裁量上的那么复杂,对正当性的判断标准比较统一;而实体自由裁量权则是根据各个行政机关的不同特点,零散存在于不同规定之中,往往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因此从客观上讲,对程序自由裁量权加以规范和监督是可行的。第三、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显失公正”情形,如果不审查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这些问题就无从发现。只有运用正当性标准审查程序裁量权,才有可能发现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滥用。众所周知,我国行政机关“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滥用程序现象并不鲜见,而司法审查作用的发挥却不尽如人意。由此引发一些公民不信任行政机关,产生对立情绪,乃至不配合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申诉上访不断,对社会秩序稳定造成隐患。

司法对程序裁量权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在权力分工的背景下,过分强调司法的自由裁量权必然会导致行政程序的自由裁量权受到极大限制。同时,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常常涉及一些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和对行政目标、效率、资源等因素的综合考量,法院要对此作出科学判断实属不易。因此,法院的审查必须保持必要的谦抑与克制。法院在审查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时,要准确把握“滥用职权”的审查强度。滥用职权是程序正当性审查的主要归结因素。滥用程序自由裁量权表现为行政机关表面上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程序方面的裁量权限,但裁量违背了立法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法定目的——行政裁量的行使“只能是为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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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1 期;崔卓兰、刘福元:《论行政裁量权的内部控制》,载《中国法学》2009 年第4期。 1卜晓虹:《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之实然状况与应然构造》,载《法律适用》2006 ○

符合法定目的。

回到本文最初提到的李迅告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案中,原告李迅2月7日傍晚发现了欧尚超市(丰台店)有人违法举行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并于2月8日上午9:00时向12315市工商局举报电话“实名”举报,市工商局12315随即将举报内容向最近的丰台分局丰台工商所转送(9:06分的单子)。丰台工商所于当日15:00时赶到现场制止并拍照取证,15:50分反馈给原告。工商所15:00时(6小时后)出现场的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呢?被告在法庭上的给出的答辩理由是,依据工商部门的内部规定,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赶赴现场,他们15:00时赶赴现场属于合理的时间范围,并没有违背规定,行政程序是正当的。之所以在原告举报违法行为的6个小时后才赶赴现场,是因为当时正赶上年底,大部分人员都忙于确保年前食品安全的工作中,一时抽不出人出现场。言外之意,除此以外对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并非重点,或者说并不是首要任务,违法举行有奖销售也不例外。被告的辩解似乎很有说服力,不能及时出现场是有合理的理由。总之,被告认为他们的行政程序是符合法律、具有的正当性的。但是从原告李迅的辩论理由中可知,丰台分局工商所所在地与违法有奖销售行为地只有不到50米的距离,丰台分局工商所完全能够在不到5分钟之内赶到现场。为何短短的50米距离却用了6个小时的时间才出现场,这是原告在辩论中反复强调的最为困惑不解的问题,也是原告与被告对簿公堂的最大原因。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要求程序的可接受性。程序的可接受性体现为行政程序要为大多数人所认可和接受,其正当性才能够得以贯彻落实。行政程序的设定和运行除了考虑程序本身的规定应当科学合理、易于操作、易于接受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如何,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程序的可接受性。本案中丰台工商所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显然是不能令原告满意,原告感受到的是被告工作人员的拖延、散漫、不耐烦,原告甚至怀疑被告存在党风廉政问题,怎能让原告认同被告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呢?不能认同的结果就是公民不信任行政机关,产生对立情绪,乃至不配合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申诉上访不断,对社会秩序稳定造成隐患。

笔者不禁要问,丰台工商所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程序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丰台工商所表面上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程序方面的裁量权限,但裁量却违背了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裁量权的法定目的。为了实现行政行为的目的,相关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程序时,会授予行政机关可一在定的合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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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1 期;崔卓兰、刘福元:《论行政裁量权的内部控制》,载《中国法学》2009 年第4期。 1卜晓虹:《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之实然状况与应然构造》,载《法律适用》2006 ○

范围内履行法定职责。这是考虑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是可能面临许多的不确定性的阻碍因素,同时也给予行政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要的一定的准备时间。但是,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不能滥用行政裁量权。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能不管什么情况都执行相同的标准。回到本案,丰台工商所的6小时出现场,行政程序上不具正当性,不符合立法目的。分析如下:从距离上分析,丰台工商所所在地与违法行为所在地不到50米距离;从时间因素分析,时间上需要的准备时间不长,可以在不超过5分钟内到达;从技术分析,技术上处理的技术难度相当地;从出场人数看,出现场地人数只需要2至3个;从行政行为的目的效果讲,超过法律的额度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部门对这类行为的处理要及时,行政行为做出不及时,行政所要达到的目的效果越不理想,因为,晚一时处理,商家就能从违法行为中多获得更多的不当利益。可见,丰台工商局没有任何拖延出现场制止非法有奖销售的理由。

最后,对本案的一点总结,笔者认为,法院对于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应该保持一定限度的司法审查,而不能对行政机关滥用程序自由裁量权臵之不理。否则可能引发一些公民对行政机关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乃至不配合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申诉上访不断,对社会秩序稳定造成隐患。可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武断和权力滥用,从而加剧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为防止此类现象发生,应当寻求对程序裁量权必要的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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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1 期;崔卓兰、刘福元:《论行政裁量权的内部控制》,载《中国法学》2009 年第4期。 1卜晓虹:《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之实然状况与应然构造》,载《法律适用》2006 ○

行政法模拟法庭感悟篇六
《模拟法庭的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大学一年半期间,我们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和《民法》等一系列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了使同学们能加够深入,更进一步的理解这些法律,根据学校的组织安排,在法律系胡剑的耐心指导下,我们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活动。这一次模拟法庭让我收获良多,在这里我谈谈我参加本次模拟法庭的心得体会。

我们小组由10人 组成,合议庭3人、书记员1人、辩护律师2人、公诉人2人、证人1人、被告1人。本次模拟法庭我担任国家公诉人。我们选择的案例是2009年在杭州市发生的飙车案。案件事实是胡斌,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04198901202333,文化程度高职,职业学生,家庭住址杭州市江干区濮家新村29幢2单元501室,曾经多次因为超速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三菱跑车由文二西路西城广场往东一里路飞速行驶,闯过人行横道时撞上被害人谭卓,致使被害人谭卓飞出25米后落地。被害人谭卓被120送进省立同德医院,因头部、胸部严重外伤,抢救半小时,宣布不治死亡。被告人胡斌因飙车,造成被害人谭卓死亡。其行为导致的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这一案件在当年颇受争议,所以自然对于我们的挑战也很大。

在胡剑老师的耐心指导下,我们知道要想做好模拟法庭是,首先就要学会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于是我们就开始在网上查阅大量案件事实和各种资料,撰写各自的法律文书。公诉人应该写的法律文书有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可以说是整个开庭阶段的指导,所以我很认真的查阅了资料,写完了我的起诉书。 学习写完法律文书后,我们就开始了模拟法庭的模拟演练。我想这个演练最重要的就是熟悉整个庭审程序。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安排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庭,再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调查与核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再介绍案件名称,合议庭组成人员,出庭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权利,是否申请回避。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辩护人也可举证。然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再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公诉人进行答辩。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提出新的意见。之后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之后,进行合议庭讨论,最后再开庭作当庭宣判或择日再判。这就是整个庭审程序。

模拟法庭一直是我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的一个特色活动,是我院实践教学的一项很有意义的内容。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模拟法庭活动,以前只是在法院进行过旁听,这次亲身体验一番,才领会到他的真正的益处。

在这次活动中,我作为公诉人,在开庭的过程中,体会了整个开庭审理的经过,在法庭辩论阶段对案件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虽然我们的程序还是有所欠缺,但是我认为我们的准备还是很完全的,在我们的能力范围内,我们都做了精心的准备。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觉得关于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记忆深刻。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并且融会贯通。这样的学习方法是很有效的。

模拟演练的时候,所有的同学都很认真,我感觉不是因为这个活动是个表演,真正吸引大家的地方是我们体会了一次自己喜欢的知识如何发挥实际的作用。与

自己学过的、了解过的东西相关的活动,总是调动大家不自觉地去向更深层次挖掘和研究

另外,模拟法庭结束后,我再看教材就有不同的感觉。现在再看教材,觉得以前看书看得很死板,甚至根本就没有理解,有的是生硬的记忆,有的不知道之所以这样规定到底蕴涵怎样一个实际意义,现在看来这些问题是值得思考的。通过这次活动,学以致用是我最大的收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改进自己的学习方法。我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参加类似的实践活动,虽然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收获是很大的。

我们常常说要学以致用,在现在这个阶段最直接有效、锻炼实践我们知识技能的方式就是参加模拟法庭的活动。在活动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力,自己找案子,自己写诉状,自己找证据,自己练程序等等,这所有的自己做,让我感到了现实法庭审判工作的繁重和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艰辛。法官要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当事人要寻找一切有利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丝毫不是我们在课堂学习上停留在书中的那些理论知识所能简单阐述的。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活动,我深刻感受到了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它更加使我明确了自己要努力的方向。 这次活动也更加和谐了我们同学之间的关系。大学生活,很多都是自己管自己,很少能有机会将同学们聚在一起互相了解,时间长了就很容易淡漠。但模拟法庭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同学们在一起讨论法庭程序的进行顺序,一起找证据、写证词,一遍一遍地不断排练,共同找出排练中的错误来不断完善我们的模拟法庭。可以说这是我们所有成员团结的结果!

总的说来,我们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不仅仅培养了我们的个人能力,还增强了我们的团队精神。整个活动重提问、重交流、重讨论。而这正是我们将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素质。活动中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定位,切实做好了自己的任务,所有的这些体会都将成为我生命中最宝贵的财富,它使我懂得了个人能力与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行政法模拟法庭感悟篇七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姓名:杨成武 学号:20120351021571 班级:法学法硕9班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为了以后能更好更快地从事法律相关职业,我们在学校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同时法学学科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尤其是对于法律硕士这个本来是专门培养实践性人才的专业而言,能够更好的实践法律对于我们来说至关重要,而模拟法庭是我们认知和实践法律,体会法律尊严,加深法学理论的重要方式。这将对我们学习法律及今后参加工作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通过这次的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使我之前所学的法学知识在实践中得到运用,使我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通过亲身体验法律的运行,我对整个法律体系有了更加完整的把握,为今后从事法律实务奠定了很好的实践基础。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以未成年人汤科、龙开波、范波等涉嫌盗窃,抢劫一案作为案例,我们运用所学的有关知识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的庄严神圣,在正式饰演前我们进行几次的演练。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的模拟法庭实践得很好,可以说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通过这次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另外,对于这次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我也积极的参与其中,担任法警这一角色。这对我来说是一次非常难忘的经历,它让我再次的体验到了法庭的威严及公诉人和辩护人的风采,这对我来说是我走进法律实践的一次预演,我竟会永远记得这次经历的。

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对于辩护人的角色谈谈以下的几点看法: 第一,作为辩护人应该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对争议的焦点作出有利于我方的辩护。例如在我们这次模拟法庭的案例中,被告人龙开波是否应该认定为抢劫罪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案的被告人龙开波的父母,迫于生活压力,忙于养家糊口,疏忽了对孩子的关心和教育,被告人自身,由于缺乏父母的管教,自幼养成了不良的习惯,又因为在学校缺乏针对性的教育,很早就辍学了,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以致于犯下今天的错误。由此来看,责任不应该仅仅规则于龙开波一人身上,家庭和社会都有责任。从本案来看,在被告人实施的一

共18次抢劫中,所有的受害人,陈陈李月刚满十八周岁外,其他的人均在14周岁一下,本案被告人龙开波也仅仅只有15岁,因此被告人龙开波所实施的17次抢劫行为,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符合司法解释的未成年人主体的要求。从抢劫的数额来看,被告人龙开波的18次抢劫行为一共才抢得76.5元和一部价值480元的手机,二者相加的数额,没有达到刑法中800-2000元“数额较大”的起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并且被告人龙开波在实施抢劫行为的时候,多以言语威胁为主,手段柔和,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关于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公诉人以抢劫罪提起公诉,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自然而然的应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抢劫罪问题而展开。作为辩护人的我必须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如果我不能抓住这一点的话,而是把精力放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那么必定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俗话说“用刀用在刀刃上”,作为辩护人分析问题更也应到做到这一点。

第二,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体会到作为辩护人掌握辩护技巧也是很重要的。虽然大家常说“事实胜于雄辩”,但是作为辩护人必须知道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如果只需要事实就能解决案件的话,那么还要辩护人做什么呢?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但是更需要雄辩来辨析事实,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明。辩护人在辩论时应当注意辩论切题、抓住要害,做到主题明确、论点集中、言简意赅,在发表言论时应当注意语言清晰、快慢适宜,语言柔和,切记趾高气昂、态度生硬,在谈论到实质性问题时要坚持原则、据理力辩,注意身为法律人应该具备的稳重的心理和语言上的气势。在这次实践中我真实的体会到了作为辩护人的辩论风采,有的放矢的辩论表现出法律人敏捷的思维,语言的恰当运用调节了枯燥无味的生活,语调的变换又为法庭辩论增加了几分魅力。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幽默语言的闪现,也为法庭辩论增加了一个亮点。

本次模拟法庭取得了巨大的收益,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通过本次庭审实践,我再次经历模拟庭审过程,对法律法规的应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也充分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对于自己学习法律知识的成果进行了又一次实地检验。这对今后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方向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在汲取法律知识时,要从法理入手,从应用着眼,做到有的放矢,不能成为只了解相关法条的辞典式的知法者。在自己学习历程中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这次的模拟法庭是我研究生生活以来参加的又一次意义的一次活动,它不仅使我的实践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它让我从理论走向实际,充分的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进一步强化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们收获很多多。首先,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是我们最大的收获。对于那些书本上的诉讼程序:庭审准备、公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公布判决,看起来很乏味无趣。但通过这次具体审判的操作过程后,我们比较感性的理解和掌握了这些抽象的程序。并且每个程序中我们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一一攻克,我们更深刻的了解了诉讼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这是在课堂上学不到的,它是一种经验的积累。其次,另一个重大收获是我们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和法律上那种坚定的信仰。在法庭上,那种庄重、严肃告诉人们法律是公平的,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同时,人们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任进一步升华。

最后,有一点不能不提,就是再这次活动中,大家的共同努力让我们都感觉到了团结的力量。在准备期间,我们遇到了好多难点,给我们带来很多阻力。但这并没有打倒我们,而是让我们更加团结,团结就是力量。每当我们共同克服一个难点时,我们是那么的有成就感。这次实践使我感觉到不单单是参加一个活动,在我们以后的工作中,团队精神都显得那么重要。这次模拟法庭活动,我深刻的了解到法院庭审时所必需的程序步骤,将实体法第一次运用与实践中;我同时也熟悉了一些法庭辩论的技巧和诉讼的方法;我们的综合能力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等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也得到相应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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