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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合作社职责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2-11    阅读:

农村经济合作社职责篇一
《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大队 ××大队××生产队,从19 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改称本社。

第三条 本社的名称: 。 名称缩写: 。

本社住所: 。

第四条 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 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 产

第七条 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以上条款可根据各社实际细化和增减)

第八条 本社清产核资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资产总额为____ 元,负债总额为____ 元,净资产总额为____ 元。

第三章 成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社成员分为自然成员、保留成员和表决成员三种类别进行界定:

(一)自然成员。下列人员自然属于本社成员:

1.原××大队 ××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2.本社下列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本社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

(2)夫妻双方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为本社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

„„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3.与本社成员结婚的原非本社成员的公民,依法将户口迁入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二)保留成员。本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成员资格:

1.在校学生;

2. 现役义务兵;

3. 在服刑、劳教、戒毒期间人员;

„„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三)表决成员。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特殊的公民,须经社委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

1.

„„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下列人员取消本社成员资格:

1. 户口注销的;

2. 出国出境的;

„„

(各社可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第十条 依照本章程确认为本社成员的,由社委会负责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成员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被选举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四)享有本社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五)承包土地及其他资产;

(六)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委会的决议(定);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经营并履行合同;

(四)承担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也可根据需要,加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成员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成员提出异议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由社委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第十七条 成员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 以分 片每片选 名方式选举(详见本社分片选举办法) 以每 户选 名方式选举(详见本社分户选举办法) 由每户派1名的方式 以 方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成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社委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成员;

(三)审议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 成员代表会议由社委会召开,一般每 年 季 月召开一次,成员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农村经济合作社职责篇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经济协会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经济协会的区别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等等。这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支持。 农村经济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新形势下产生的,事关农业、农村、农民,并以农民为主体,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组织名称,但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多不同。

1、成立的目的不同。农村经济协会,有的称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的称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不管是那种形式,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也以服务为宗旨,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一种经济实体。

2、单位性质不同。农村经济协会因为是农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所以农村经济协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

3、登记管理机关不同。农村经济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其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予以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区别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别企业组织,其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注册。因此,两者登记注册的条件、程序等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4、对资产的处置不同。农村经济协会作为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所有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5、承担的风险不同。由于农村经济协会不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定支,会员因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而自愿主动交纳会员费。因此,农村经济协会自身一般不存在债务风险,会员也不必为协会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实体,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成员要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并承担亏损,是有风险的。

6、经费(资产)来源不同。农村经济协会的经费主要来自会费收入、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以及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等,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主要来自成员出资及经营收入。

7、作用不同。农村经济协会不但要按照章程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还要积极承担行业统计、行业自律、规范行为等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责则主要是经营,为成员获取最大经济效益。

总之,农村经济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同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国家大力提倡和扶持、对于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重要意义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实体,与小农户、企业一样,可以加入农村经济协会成为会员,交纳会费,享受农村经济协会提供的服务。

农村经济合作社职责篇三
《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社》

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发展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根据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同步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新要求,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对长期以来困扰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这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直面热点难点,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方面提出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设计,这为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摘要

农村大环境分析:

中国的农村人口占到总人口的一半多。三农问题一直是党中央工作的重中之重,往届政府在农村的问题上都做了很多工作。相比上个世纪,我国农村的面貌已经焕然一新。“村村通”工程已经为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石。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问题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全面现代化的实现。而资金是进一步激活农村经济的关键,农村合作金融作为我国农村金融的基础,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整体上已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大环境,发展步伐缓慢。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农村合作金融面临的严峻形势,标本兼治,认真解决好农村合作金融职能定位和经营方向、行业组织体制模式的选择、机构网点调整及市场退出、对农村合作金融的政策扶持等问题,使农村合作金融真正发挥其主力军作用。

农村金融的现貌: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服务主力军地位在改革发展中不断巩固。截至2010年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2954个,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78.5%,营业性网点75856个,占全国的38.8%,上述机构绝大部分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资产总额已突破10万亿元,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1.3%;各项贷款余额达到5.7万亿元,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11.1%,其中涉农贷款余额

3.9万亿元,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11.8万亿元的32.9%。涉农贷款中农户贷款2万亿元,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户贷款2.6万亿元的78%。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宗旨,主动适应不断变化的农业农村经济形势,科学优化调整信贷结构,切实加大涉农信贷投放,着力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丰富的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截至2010年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改革启动前的2002年末增长4.3万亿元,增长307%;涉农贷款余额比建立涉农信贷统计制度的2007年末增长1.79万亿元,增长85.8%。特别是在去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背景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坚持“控规模、保支农、调结构”,腾出规模和资金,加大信贷支农投放力度,确保“三农”服务工作不放松,支持力度不减弱,信贷投放不下降,涉农贷款整体实现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增量和占比高于上年水平的工作目标。在去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部新增涉农贷款2.6万亿元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年新增7825亿元,占比29.7%。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中农村贷款余额3.5万亿元,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35.8%,比2007年末增加1.6万亿元,增长85.9%;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1.6万亿元,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林牧渔业贷款的75.4%,比2007年末增加6147亿元,增长64.3%。为更好支持现代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

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大力支持分散农户的同时,努力做到“既贷点又贷链”,积极支持各类农村市场主体的生产发展。针对我国农村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和广大农民诚实守信的特点,大力发展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并根据农业生产周期,灵活调整额度、期限、利率等要素,拓展小额信贷适用范围。目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已经成为深受亿万农民欢迎的两大金融产品,每年使用这两个产品取得贷款的农户数量接近7000万户,受益农民3亿左右,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取得了促进农民增收、农村信用社增效及地方党政满意的多赢效果。当然这是官方的说辞,缺陷和问题也不容忽视。近年来,中央对农村金融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农村金融改革持续向纵深推进,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日益增加的金融需求相比,农村金融发展还面临着诸多矛盾和挑战。突出表现在:一是尚未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农村担保体系建设滞后,农业保险深度和广度有待提升,农村金融风险仍高度集中在银行,制约和影响了银行信贷投放的能力和积极性。二是农村合格承贷主体不足。农业的科技化、商品化、市场化和规模化程度还不够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受制于农村产权制度,农民的整体收入水平较低,农村经济主体的弱质性仍然客观存在。三是不同程度存在资金外流现象。农村存款总量不断增加,但由于在制度安排上没有明确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再加上城市和县域地区资金收益的差距,导致农村地区信贷投放不足,县域地区存贷比总体偏低。四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改善。农村客户信息不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地区金融知识普及度不高,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淡薄,农村信用环境亟需改善。以上这些挑战,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投入的增加和服务水平的提升。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多重定位和多元目标的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督管理部门越来越多要同时接受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协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协会的领导监管。各方面的监管往往注重自身利益和单独目标,具有较强的片面性,并没有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健康的监管体系,同时多元目标冲突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绩效低下,并直接造成信用社经营管理中的机会主义。在出现亏损时,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是主要从自身管理寻找原因,而是倾向于强调自己所承担的政策性义务和非赢利性,并与政府讨价还价。虽然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地区差异较大,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发展中相应地呈现地区差异是正常现象,而世界合作金融发展经验表明,合作制与商业化经营并不矛盾,如果强调将已商业化经营的信用社改造成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企业赢利为主,生存第一的本质属性驱使下,则很难保证其继续为三农提供足够的支持,同时也不利于合作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对策: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发展社

我觉得现如今的农村金融机构都太过于官方,也就是形式做得好,效果差。也就是雷声大雨点小,实际效果并不是宣传的那么好。当然,现在的农村金融机构对一部分的农村发展事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这是不容忽视的。他们在改善农村经济的现貌以及提高农村人民的生活水平上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依我个人之见,我觉得可以建议一种小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我说的是这个点很小,但是他所涉及以及组成的面很广。大家都知道,中国的农村个数不计其数。这个农村经济合作社的

宗旨就是用自己的力量改变自己的命运,给予村民经济以及政策支持,实现自身的自给自足,自我富强。

1 首先,我想说一下这个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构成以及大概状况。他小到在每个村都有一个办事处,在每个县城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在每个省市又设置一个分部,然后是每个省。就跟现在的银行机构差不多,但是要比银行机构更加细分。

2 再者,每个村的合作社是整个发展社的基石。成员是每个村的村民。经济合作社的基本部门就是财务管理处。经济合作社的主要财政来源于村民的储蓄存款。有一定的利息,肯定要比银行高。还有就是国家财政要给予一定的支持,再者就是可以发动那些已经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原村民来入资发展自己的家乡。也就是大家将闲散的资金全部积聚到一起给需要资金的人。当然村民可以自由选择加入这个合作社,如果村民加入这个合作社,那么只要你符合要求,你随时都能以十分低廉的利息取得贷款。同时你享受合作社成员的一切福利。具体福利有,养老保险金,意外保险金,以及教育保险金。也就是你家里出现什么意外状况需要用钱,那么合作社将拨给资金给予支持。当然,一旦你加入这个经济合作社,你就不能将私人资金存入任何其他的商业银行。同时,合作社将设定一个信用评估机制,首次贷款你必须将自己的土地以及住房作为抵押。同时你要提交自己的发展计划给合作社委员会审核。合格的话你就可以得到这笔资金。

3 这个合作社第二个部门就是发展策划部门。授人鱼,不如授人之渔。有很多村贫穷,然后一直吃国家的补贴社会的救济。然后就这样恶性循环下去,人云:穷不过三代。再说一直吃国家补贴,这样对国家财政的压力是十分巨大的。在每个市成立专门的发展策划部门,国家聘请专家来任职。然后针对每个村的不同状况来制定合适他们的发展计划。

4 关于合作社建立的具体监管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构建与中国国情相适应、有效的合作金融监管模式,建立专门的监管体系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分层监管并尽快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在政策上实行有效扶持,实施以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税收政策,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机制。明确各机关的监管分工,加强各机构的监管协作,实施差别监管,地域性监管与统一监管的协调。监管机关应树立系统监管的思想,制定整体监管方案,分层监管,从总体上把握法人机构的风险状况,监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以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我约束,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首先,必须要重塑强化合作社特有的民主管理,真正发挥“三会”的职能,对于负债重大决策的机构要严格按照民主管理原则,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形成有关农村经济合作社重大决策,防止内部人控制,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其次,改善理事会结构,废除法人高度集中体制,按照现在企业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理事长和主任分设制度,改善决策层法人结构,理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可以设独立理事;监事会也要认真执行监督职责,为理事会的工作把好关。

5 关于合作社的保障。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有效手段,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经济合作社的贷款,清收单位及有关联企业在农村经济社的自贷后担保负有连带责任的贷款;支持农村经济社依法清收和保全信贷资产;支持司法机关开展农村经济社不良贷款清收治理工作,对其他机构造成的不良贷款,形成明确的问责制,各自注资解决;由于农村经济合作社自身管理不善或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资产,应追

究有关人员责任,并通过呆账核销等手段予以解决;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保护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利益。努力提高经营水平从国外合作金融发展来看, 合作制与商业化不是对立的, 而是有机结合的, 即使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为社员服务也离不开效益性, 因为没有经济效益, 经济社作为经济实体便不能生存。因此, 农村经济合作社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只是为了突出服务的宗旨, 是为了突出其与一般企业制度的区别,可见,合作制并不排斥盈利目标,农村经济合作社产权归社员所有, 应强化对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出现资金富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余时, 可以为非社员服务, 选择一批有发展前景的优质非社员客户,在对其信贷支持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发展壮大, 努力实现盈利目标。但是,对社员和非社员应实行区别对待制度,主要体现在贷款方式上和资金的及时提供方面,这是由经济合作社的性质以及社员贷款和非社员贷款在风险程度和信息成本上的差别决定的。经济社对社员贷款具有低成本信息优势,掌握社员的信用程度,因此对社员应实行信用贷款同时对社员服务适当收费,由于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的主要动因是资金供给不足,因此能够及时足额供给资金, 就是对社员最大的优惠。信用贷款要收取利息,因为在经营过程中有合理支出,而吸收存款也必须支付利息。对社员使用资金收费, 可以让使用者提高生产效率, 节约资金使用量, 只有适当收费才能保持适当积累, 经济社才能发展。此外, 对社员和非社员实行贷款方式上的区别对待制度, 有利于提高社员入社积极性。农村信用社对社员还要坚持实行按贷款量的盈利返还制度, 坚决防止按储蓄量返还的制度和存款化股金、股金保息分红的做法, 虽然其有助于增加信用社的资金来源, 但是却加大了经济社的经营压力, 造成新的产权关系模糊。

结论:

农村经济合作社不仅是农村合作金融的一个巨大创新,而且是世界金融的一大创举。村民加入的经济合作社,首要原则是发展,村民将钱存入合作社不仅是一种投资,更是一种保险。这个合作社将大家绑在一起,组成了一个大家庭。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何乐而不为!农村合作金融将会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中一支不可忽视的主力军,会成为全国整个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立足于农村,服务于农民,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基于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更要坚持不懈的全方位的予以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正在深入推进,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改进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有效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更好的发挥金融支农作用。

农村经济合作社职责篇四
《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第九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财政、金融、工商、质监、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科技、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集体资产。

第十一条 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成员、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职责范围;

(三)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

(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财务管理、资产和收益分配;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

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七条 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可以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社长或者其他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可以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二十五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管会成员可以与其他村级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和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二)拟订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五)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六)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农村经济合作社职责篇五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政策文件】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8日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第九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财政、金融、工商、质监、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科技、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集体资产。

第十一条 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成员、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职责范围;

(三)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

(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财务管理、资产和收益分配;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

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七条 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可以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社长或者其他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可以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二十五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管会成员可以与其他村级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农村经济合作社职责篇六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设立和终止

4第三章社员

5第四章组织机构

6第五章财务管理

7第六章法律责任

8第七章附则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第九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财政、金融、工商、质监、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科技、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设立和终止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集体资产。

第十一条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成员、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职责范围;

(三)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

(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财务管理、资产和收益分配;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

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社员

第十七条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可以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社长或者其他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可以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二十五条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管会成员可以与其他村级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二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和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二)拟订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五)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六)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

社监会主任或者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三十条社员大会选举、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过半数通过。

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大会授权的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须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社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经济合作社选举的,社员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三十二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要求应当书面向社管会、社监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社管会、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社管会、社监会不召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召集。

第三十三条社员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社员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第三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社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

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员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

农村经济合作社职责篇七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 市)。 本社住所: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

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

者保留社员资格。

第九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一)设社员代表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女代表。

(二)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生。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召开社员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大会和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和本章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管会设成员名(一般3至7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管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管会设社长1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社长(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十九条 社管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

农村经济合作社职责篇八
《关于农村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合作社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1844年成立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组织——公平先锋社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合作社总体上是不断壮大的,尽管合作社的原则、合作社宗旨以及合作社的组织体系、经营管理模式不断地随时代变迁而不断地加以修正,但合作社组织还是在艰难地前进,并业已成为人类和社会进步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态。随着市场经济的纵向深入,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面临着困境与挑战。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要化解两大矛盾

作为为农业、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农信社在支持农业经济发展上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截至2003年,全国农信社法人机构3.49万个,各项存款余额2.2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1.5%。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信用社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

1997年以来,信用社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产权不明晰,从而导致治理结构缺陷,农村信用社“三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徒有虚名,“一人说了算”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严重;行政干预现象严重,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由于事实上所有者缺位,导致健全、完善信用社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缺乏产权基础,经营管理责任也难以落实;二是管理体制不顺。人民银行在加强对信用社金融监管的同时,暂时承担了过渡时期对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这种体制不利于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和真正落实管理责任。而作为地方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对信用社相应的管理职权和责任不明确;三是历史包袱重,资产质量差,许多信用社经营困难,潜在风险很大;此外,信用社在服务方式、融资渠道和服务手段等方面还不适应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在不少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要解决好两大矛盾。

一是合作性质与商业化性质的矛盾。信用合作社是19世纪以后欧美国家最早得到发展的合作社类型之一。我国20世纪50年代起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最初的资本金源于农民的入股金,具有合作金融的性质,但是,后来却被演变为官办的农村金融组织,失去了合作制的本意。近些年来,全国多数地区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务工经商、劳务输出、跨地区就业、农业创业等现象不断增多,从而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在现实中我们却发现:(1)信用社名义上是入股社员所有,但由于社员股金数量较少甚至越来越少,占资产总额比重偏低,难以体现出社员对信用社的所有权关系,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所有权主体虚化或缺位。(2)农民群众在信用社办理存款较多,虽然,目前在农村中实行小额信贷取得了一些好的效果,但总体上农民获得贷款的机会是较少的。因为信贷资金运动是以金融机构为出发点和归流点的货币资金的运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发放信贷资金的第一原则是偿还性,即确保借出的资金能及时归还,偿还性是信贷资金运动赖以存在和持续进行的本质要求。但是,在金融机构的借贷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借款人违约不偿还债务,造成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和利息收入经常发生损失,即金融机构要面临信贷风险的影响。而且长期以来,在农户申请贷款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博弈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农户贷款难和农村金融机构难贷款的问题。农户难以向农村信用社借款,而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的贷款业务也难以进行,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大部分向城市和乡镇企业转移,部分农村存款负债以上交

存款准备和在中央银行存款形式停止了在农村的流动。(3)1998年以后成立的乡(镇)级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不少,但集农村政治、经济、社会责任于一身,同样难以发挥为“三农”发展服务的要求。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状况也是一个十分堪忧的现实问题。全国多数信用社的历史性亏损挂账较多。在严重的经营困境中,一方面,信用社认为农业经营风险大、农民收入水平低,不愿意为入股农民社员提供贷款,而是设法通过向农户以外的客户(包括城市工商企业等)提供金融服务来达到化解金融风险的效果;另一方面,入股农民社员深感信用社“合作”名不副实,转而构建并不规范的农村合作基金会。

为了走出困境,农村信用社也在积极摸索以产权制度变革为主线的经营管理模式。目前比较流行的有三种模式:农村信用社两级法人经营管理模式、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级法人经营管理模式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行业管理模式。我们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变革模式,关键在于正确处理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质和其经营上商业化行为的矛盾。

二是非营利性行为与商业化行为的矛盾。目前,国际上非盈利性组织的商业化行为倾向与国内合作社组织的非营利性的主导动机之间存在矛盾。虽然说合作社组织并不是纯粹的非营利性组织,但它可以被视为处在“社会性企业光谱”中的某一点。所以,国际上有关非营利性组织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也值得合作社系统借鉴。国内的合作社应当从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实践中得到启发,向一种复杂的商业企业的运作方式靠拢。j.格雷戈里·迪斯对这种倾向产生的原因作过以下分析:重商的时代精神使营利行为在非营利世界中容易被接受;许多非营利组织和领导人都在寻找以新的方式提供社会产品和服务,而不使收益人产生依赖心理;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正在寻找解决财务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钥匙;非营利组织可利用的资金来源向更商业化的渠道倾斜;竞争对手也促使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考虑将商业性融资作为传统资金来源的替代品。事实上,我们有理由相信,合作社组织作为并非彻底意义上的非营利性组织,理应比纯粹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更懂得如何利用商业化运作方式,使合作社组织更具竞争力,从而也能更好地为社员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增强服务功能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重要的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理顺管理体制,增强服务功能。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十分不平衡,各地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差异较大。按照改革方案,遵循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的试点。把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的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银行机构;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可以以县为单位将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它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农信社、县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要加大对高风险农信社的兼并重组,对少数严重资不低债的,可考虑予以撤销。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即使是实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机构,也

要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其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

地方政府怎么办

国家公布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这实际上给地方政府出了个难题。很明显,金融与一般的经济工作有明显区别,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后,很难处理工作中的矛盾:一是如何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特别是如何“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辖内信用社金融风险”。二是如何妥善处理政策性业务(支农)与商业性业务(盈利)的冲突。现行政策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服务“三农”、不以盈利为目的,实际上是对农信社的刚性约束,同时也等于把本应由政府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的社会职能,强加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十分隐晦地将本属独立企业法人的农信社,人为地定位在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层次上。三是如何找到支农与盈利的结合点,求得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均衡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毕竟是企业,生存第一的本质属性永远无法回避。如果抛开效益一味讲服务、讲奉献,必然导致农信社经营亏损,久而久之,终将危及其自身生存,怎么谈得上更好地服务“三农”?

地方政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引导农村信用社坚持服务“三农”。同时,设法激活农村地区有效信贷需求,为农信社履行支农职责提供舞台。近几年,农村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既是当前农村经济运行偏冷的产物,又是造成农村经济运行更冷的诱因之一。因此,各级政府应制订、实施切合当地实际的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激活“三农”对信贷资金的有效需求。

二是按照“政企分开”的政府职能改革要求,地方政府对金融企业的管理只能是间接的宏观管理,而不能直接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活动。省级政府负责管理农信社,当务之急在于督促市(地)、县、乡各级政府摆正位置,转变职能,切实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宏观上制定实施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法规,引导和激励社会投资,用经济杠杆和法律武器促进国民经济适时实现战略性调整;微观上当好“守夜人”、“服务员”角色,打击包括逃废债者在内的所有违法违规、扰乱社会和经济秩序的“肇事者”,维护“三公”原则,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给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以足够的信心。

三是深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村经济一体化的认识。

四是深化对防范、化解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风险是政府份内事的认识。

五是深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认识,充分尊重其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其贷款投放的具体操作。

六是配好省级管理机构和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准“一把手”。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地区可“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对

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同时,赋予省级管理机构独立管理权,支持其充分尊重民意、严格按照上述原则,慎重选配县级联社领导班子。

七是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并根据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把农信社真正办成有着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高度独立性的市场主导型企业法人,增强其规避不合理行政干预的能力,从根本上防止省级以下政府将财政风险转嫁给农信社。

八是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逃废金融机构债务行为,切实解决胜诉案件执行难问题。地方政府应以大局为重,以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为己任,不能以个别企业的所谓“稳定”为由,破坏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既定的游戏规则。

改革方案存在缺陷:模式与配套措施

尽管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方案已经尘埃落定,并且已在部分省市正式启动,但是改革仍然还有很多缺陷。我们认为主要在改革的模式及其与之配套措施。

首先,改革的模式需要进一步探讨。

如何有效地深化我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依然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理论上有三种典型的思路:一是坚持合作制;二是实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办成股份合作制农村金融企业。此外,理论界还一度流行“再国有化说”,即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再合并。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领域进行了三种模式的试点: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何广文指出,现有三种试点模式各自仍有不同的问题。实行县一级法人体制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仍然沿袭的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原有产权结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是依靠政府的隐形担保而生存,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实施的监管,现实地演变成为一种行政干预,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上蜕变成准国有银行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主导下的对作为“准国有”组织的农村信用社的改组,实际上仅是准国有组织内部的改组。这种结构内的修修补补,不是一种有利于产权明晰的重组过程,也不是一种把现行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的合作制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现,没有完成对农村信用社准国有金融机构性质的改变。因此,向县一级法人的过渡,只能算是一种次优选择。

苏南三市农村信用社,改制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在明晰产权、强化约束机制和增进绩效等方面的制度绩效明显,但是也有一定缺陷。因为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传统农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必将产生农村金融抑制,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和

农村中小型企业,在信贷的效益选择机制面前,必然受到歧视,金融支持不足。同时这种模式并没有解决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多元目标的冲突问题,中央要支农,地方要发展,监管部门要防范风险,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要生存。这些目标在实现过程中难以保持一致,缺乏单一经营目标造成农村信用社经营思维混乱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问题。在这种多重目标的冲突中,地方政府常常通过行政干预获得地方利益,同时向农村信用社转移成本,然后是农村信用社通过问题暴露把成本汇总,形成不良资产和经营亏损,再把这个风险包袱转移给中央,中央监管当局通过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或某种形式的补贴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从而增加了改制成本。

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合作制模式,尽管能够实现追求一定盈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对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是一种可行的金融制度安排,但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后,由于自然人股东众多,股权分散,他们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所有权难以体现,这表明农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的旧病仍不能有效避免。

南京农业大学财政金融研究所褚保金指出,从江苏省的实践看,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由此便产生一些消极影响,与此相关的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目前的产权安排不能有效解决所有人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三会制度”难保不会重蹈覆辙,无论信用社经营状况如何,社员存在“搭便车”心理,认为不会对自身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另外这种产权制度的安排,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也不存在为社员服务的内在动力,通过外部监管来推动支农目标的实现其监管成本可能较高。

其次,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

目前国家推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只是一个目标有限的试点。首先从改革方案的实施过程来看,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如银监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有着较高的资本金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由于过去许多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了过重的农业政策性负担,没有外界的支持,自身难以改造。目前,央行已表态,将利用发放专项再贷款或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等方式帮助试点地区农信社化解部分历史包袱。同时,地方财政也应尽快制定出另外50%存量不良资产的“埋单办法”;再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划归省政府管理,如果没有相关的金融配套措施,也很难实施到位。譬如没有农业保险、农村存款保险机制,一旦发生大面积的系统风险,地方政府很难承担救助责任。其次,即使方案得到实施,要想达到最终期望的目的,也还有进一步改良的余地。

如方案重点解决了中央政府和省政府之间的权力与责任的划分,但问题的实质是如何使改制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有积极性按商业条件运作,为此需要尽量减少政府的股权,积极引入多元化负责的股东,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本决策权交还给所有者、董事会和由其任命的管理层。再如,如何保证股份合作制银行为了盈利,将资金运作非农化?将来有无必要更进一步下降管理层次,建立地市级管理的农业合作制银行以更好地满足基层农业的金融服务需求?

另外,我国目前尚未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取而代之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度并负责实施的一些规定,以及各级信用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的范本制订的章程,而这些规定和章程的法律效力比较低。按照法律经济学的理论逻辑,法律在经济运行中的基本功能是为市场交易提供了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使参与交易的各经济主体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从而减少

农村经济合作社职责篇九
《农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职责制度》

经 理 职 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依据本社《章程》规定,协助理事长开展全面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社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使用方案。

三、组织实施、讨论及通过新上的项目;

四、组织实施本社经营管理工作和日常经营管理;

五、组织体制和人事编制,各职能部门及其他高级职员的任免、报酬、奖惩,建立健全本社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六、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经营管理、技术顾问;

七、决定对成绩显著的职员予以奖励,对违纪员工的处分,直至辞退;

八、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的经营、投资、改造、基建项目;

九、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挥“领导一班人”的作用,充分发挥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加强本社文化建设,搞好社会公共关系和对外联络,树立本社良好的社会形象;

十一、主持制定和完善本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组织系统,协调各部门关系,建立有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十二、研究并掌握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全面负责本社业务的市场拓展; 十三、执行股东大会临时决定和理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3-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3-5名。理事会成员由全体股东从本社股东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全体股东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全体股东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股东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全体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理事会表决制度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

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五、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六、本社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按章程主持全体股东大会。

2、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3、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4、组织实施全体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6、履行全体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职责

(1)决定本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长、经理、监理执行监事,决定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本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本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社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本社章程;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职责

1、领导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事理事会会议。

2、接受股东大会、理事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

3、拟定合作社总体发展目标、制度和计划,负责合作社全面工作。

4、负责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提名产生合作社下设机构组成人员,讨论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研究制定其它重大事项。

5、组织合作社开展各项工作。

6、组织实施合作社的各项规划,及时解决出现的与合作社章程相违背的有关重大事宜。

7、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8、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重要合同等相关重要文件。

9、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10、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11、在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出现,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本社利益,事后及时向成员大会、理事会报告。

12、审定本社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本社的机构设置。

13、审议本社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1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出 纳 岗 位 职 责

一、按规定每日登记现金日记账。

二、根据记账凭证收付现金。

三、每日负责盘清库存现金,核对现金日记账,按规定程序保管现金,保证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卷安全。

四、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票据、印鉴。

五、负责接收各项银行到款进账凭证,并传递到有关的制单人员。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执行监事工作职责

1、主持监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监事会。

2、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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