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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众一心的意思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2-11    阅读:

万众一心的意思篇一
《万众一心的抗日战争》

万众一心的意思篇二
《万众一心的抗日战争.》

万众一心的意思篇三
《万众一心的抗日战争》

万众一心的意思篇四
《万众一心,托起生命的希望》

万众一心的意思篇五
《公众意思》

公众意识、人权保障与历史契机 ——刘涌案断想 刘涌一案最高法院已经提审完毕,刘涌被迅速地执行死刑,公正似乎又一次以令人欢欣鼓舞的方式得以实现——刘涌这个“作恶多端”的黑社会老大终究没有逃出人民的手掌,他的死似乎终于应了一句古老的谚语——“恶有恶报”。群情激愤的气氛也得到了迅速的缓和,一时间风平浪静,似乎已经为正义的实现划上了完美的句号。

但是,平静的背后留下了很大的疑惑——为什么法学专家和著名学者的意见和公众的呼声相去甚远?刘涌的案子是反对司法腐败的重大胜利还是仅仅对下级法院量刑不适的纠正?更重要的是,刘涌的案子是否实现了个案公正?即使实现了个案公正,是否忽略了其它更重要的价值?

公众的不满主要针对法院的判决。有两点:第一,为什么 “马仔”都被判处死刑,而黑社会老大却独保其命?这样的量刑怎能服人?第二,既然要留刘涌一命,那么抛开判决结果不说,法院判决的用语为何遮掩其词,不明不白?如果有难言之隐,那究竟是什么?

其实,大多数中国学者对此案的关注和努力就象上个世纪一些国家的学者在争取司法独立过程中殚精竭虑那样令人感动。学者对刘涌本人判决结果的关注源于更深的原因:与其说刘涌本人是否能得到公正量刑,不如说是对政府权力过多介入个人权利的斗争和对政府权力进行必要限制的企盼。中国的现状是,刑讯逼供在法律上没有完善的规定,在实践中实践上广泛存在,这一点已经被很多案件所证实。反对刑讯逼供不仅仅是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还涉及到公民人权这个宪法已经确认的基本权利,这一点明白可见:刑讯逼供可能降临到所有公民的身上,反对刑讯逼供就是对所有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没有谁愿意无缘无故受到无礼的盘问和野蛮对待。很多人可能在自己的一生中都不会遇到这样的对待,但是,只有很少人能完全避免政府在其它方面权力的压制,反对刑讯逼供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所确立的第一代人权,是最为基本的人权,如果连这个基本的,涉及人身权利的人权在日常生活中都得不到基本保障,保障人权就是彻底的谎言。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提出刑讯逼供这一点实际上是很难监督的。除非象杜培武案件一样已经引起广泛关注,除非有象杜培武一样在法庭上挥舞血衣这样的明白可现、“难以驳斥”的证据,法院对被告提出的刑讯逼供是无能为力的:从法律上看,首先,侦查机关在限制人身自由上的权力过大且难以受到有效监督。公安机关自己就可以决定对某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如果涉及到刑讯逼供问题,简直就是与虎谋皮。其次,证明责任研究的缺陷和法律规定的匮乏导致被告权利被严重侵犯。法律上并没有象国外那样将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让控方承担的规定,这就极大加重了被告的负担,在本来辩护权利就极度萎缩的中国被告就完全充满了公检法联合惩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味道。第三,法院有为核实证据而进行调查、鉴定的权力,但是证人出庭制度一直未能完善,侦查人员也不可能作为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在上述情况的制约下,即使很多被告在审判过程中提到刑讯逼供的经历,法院通常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有的时候审判人员会让被告举证,或者让侦查机关出具“经查,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这样自欺欺人的工作说明。在前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主张曾被刑讯逼供,就应当拿出有利的证据,

比如刚才提到的血衣。这对被告是极不公正而且难以实现。况且侦查机关为了避免风险,会采用其它“不留痕迹”的逼供方式,比如不准睡觉,强灯照射等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举证简直没有可能。也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普遍将刑讯逼供列入控方举证之列,而且为了方便可行,采用了一系列的措施予以实现。比如,侦查阶段的全程录音录像,还有询问场所和羁押场所的分离等等。这也是法学家和学者关注的重点所在。

从此点分析,似乎学者要站在更高的角度看待问题,保护更大的利益,令人感动。但是公众至少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判决是不是要以理服人,是不是要让公众了解对案件所作判决的理由?法官在认定事实和做出判决时依靠的是什么样的证据,采用的是什么样的逻辑和思维?民主社会中,那种“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愚民刑事政策已经早已被历史遗弃,判决的说理就是一个判决的精华所在,体现了法官出于自己的法律思维和知识积累,具体的用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具体而详尽的说理能体现法官的思维,使阅读者准确体会裁判者的意图,有利于学者评价、辩护方引用和审判同行借鉴,也能够为公众所理解。2,辩护方力图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提出各种异议。说理能体现法官的逻辑能力和对实体和程序法律的遵循情况,使对法官能力和操守进行合适和正当评价成为可能,也对案件的审查提供了便利。3,具体而详尽的说理能正确反映案件审理的全貌,使司法裁判对抗不正当的干涉起到有利的支持作用,从技术角度上有助于实现司法独立。正是出于这些用处,无论大陆法系的学说引用还是英美法系的判例分析,都体现了重视说理的精神,一份优秀的判决有似一件杰出的艺术创作,这也正是法官职责之所在。而我国的裁判如出一辄,事实和证据被简要列出之后,就是法院枯燥、苍白的结论式的语言:“本院认为„”。

让我们再仔细分析一下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本案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参与刘涌一案的预审、监管、看守人员的证言证明,公安人员未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刑讯逼供;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鉴定医院沈阳市公安医院2000年8月5日至2001年7月9日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先后进行的39次体检病志载明,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皮肤粘膜均无出血点,双下肢无浮肿,四肢活动正常,均无伤情。刘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明公安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取证形式不符合有关法规,且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不予采信。据此,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刘涌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高法院的判决给我们带来的却是令人多少有点失望的。首先,预审、监管、看守人员与控方联系紧密,自己承认自己有刑讯逼供显然不合常理,因此,如果没有可靠的配套措施和制度保障,光凭信誓旦旦的证言是没有什么说服力的。其次,39次体检报告不算少矣,数量上不可谓不充分矣,(而且39次体检本身是众多刑讯逼供案件中罕见的,可以算做某种意义上的“进步”)但是,这能说明什么问题呢?刘涌于2000年7月11日被羁押,2001年8月10日被提起公诉,鉴于刑讯逼供完全可以在羁押之前和起诉之后进行,那么如果真有刑讯逼供造成“出血点”或者“浮肿”,也完全有康复的机会。退一步说,就算刘涌真的没有受伤,就说明他没有受到刑讯逼供?被告在侦查机关的各种更为“高明”手段下(比如不让睡觉,不让吃饭)无法不“坦白从宽”,最后一点理由就更为触目惊心:无

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成为司法落后的把柄:从内容上说,控方承担未有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已经是世界各国肯认的原则,辩方即使连提出证据的责任都不必负担。从形式上说,既然取证形式不符合有关法规,那么取证究竟利用了什么方式?违反了什么法规?有什么不能明确的呢?另外,将控方的证据详细阐述而将辩方的证据一带而过明显体现了司法裁判者的判决倾向,难以体现司法公正和对人权的保护。如果这就是最高法院对广大民众高度关注的案件的判决,如果这就出自于司法改革重要阶段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那么我们只能体会到一种深深的失望。

既然要否定二审的判决就应该予以充分的说理和论证。刘涌案的判决虽然没有说明判处死缓的具体原因,但按照规定,如此判决在合议庭讨论中必然要有具体的、能支持如此量刑的理由并取得多数同意,也必然取得庭长、审委会委员们的多数同意和对同意理由的陈述和分析,那么如果否定二审判决,就有必要对合议庭的陈述和评议以及审委会委员的意见进行简要介绍和评价,要严格依靠证据对焦点部分予以论述,充分阐述重判的理由;既然要从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双重方面否定辩护方的对案件来说起关键作用的辩护意见,就应当分别从两个方面予以充分分析和论证,将案件的全貌展示出来。其实,一旦将案件的全貌完整、真实地展示出来,司法公正就在整体的意义上体现出来了,这时,判决的结果可能还会引起争议,但重要的是,这种争议已经成了对法官个人或合议庭成员价值判断的争议。不论结果是对是错,这一争议也将因为有明确的针对性和充分的理由而成为对审判法院的有利监督,也明显有利于当事人。刘涌案当初引起广泛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二审法院那种缺乏全景式描述的措辞。试想,如果法官的价值判断告诉他控方取证可能严重违反法律而不拟采用(控诉方应当对刑讯逼供负严格意义上的责任),法官至少应当在判决书上详细描述辩护意见和公诉人的意见,分析公诉方所负证明责任无法完成的事实,在判决书上体现法官排除证据使用的思维过程。如果这一过程予以充分体现,那么即使此案最终被最高法院推翻,也至多体现了对法官个人价值判断标准的争议,不至于引发公众对整个司法的不满。最高院对二审法院判决的同样用简单苍白的否定措辞实在没有解决这个根本性的问题。

针对辩护意见做出详尽的分析没有详尽的判决提供给大家予以评判,我们就只能靠判决的结果来评价法院的得与失。但这为司法改革和人权保护又带来什么呢?恕笔者直言,这种提审如果不下功夫,解决内在的缺陷,比如审判说理的缺陷,表面上是最终有了公正的结果,但是同样模糊的裁判最终带给公众的是对司法的普遍的不信任。由最高法院提审的案件毕竟是极少的,那么其它没有被提审的案件中是不是也大量存在不公的情况?

司法独立成为司法改革的方向已经是民主社会法律制度发展的必要、关键性因素。这是共性。同时,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与自身社会文化有独特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是个性。笔者认为,一个法官,不管他是不是党员,都要独立思考,认真分析论证,凭借良心和经验做出判断,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既然这样,最高法院为什么不能趁此契机将有详尽分析、论证严谨、阐释详尽的判决公布于众呢(其实这一点也正是近年来判例法制度引进的关键步骤)?为什么不把自己置于各界的监督下而实现真正的“司法为民”的目标呢?如果此举一出,公众满意和提升司法形象自不待言,由最高法院创立的详尽

说理的裁判也自然得以开创。如果深入改善之进程,形成合理之制度,那么结果不难想象:下级法院有识之士会争相效仿,公众由于理解而信任法院,包括学者在内的各界评价也目标明确,一时间司法裁判透明操作,监督机制得以有效形成。更有甚者,如果确实有刑讯逼供之嫌疑,若最高法院顶住压力,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让控诉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虽然暂时有风雨欲来压满楼的窒息,但将为司法改革树立不朽的丰碑„

人们不应该忘记,就在不久以前,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孙志刚案件虽然没有从诉讼个案出发引发违宪审查,但它通过另一种途径:社会的舆论和监督以及立法部门的监督引发了行政部门内部的重视并最终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这体现了民众权利意识的进步和民众舆论的影响。这是个伟大的、具有开创意义的事件,是学者联合公众为限制政府权力而提出挑战并最终取得的一次伟大胜利。这一次学者和公众的关系是水乳交融的,深层原因就在公众对这种极为不公的社会现象的体会和同情。公众的准确认知与意识为舆论的导向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当万众一心,同仇敌忾的气氛形成时,似乎有了无坚不摧的力量,这一点是明白可见的:孙志刚案件从发生后对《收容遣送办法》的审议都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而提案人之一的一位法学博士也在2003年被当之无愧地选为地区人民代表。这一切体现了民众意识在正确导向所体现的威力。而刘涌案则在一开始就丧失了民众基础,失去了民众的信任,其基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基于司法信任的要素

——“司法知情权”未得到保障(这既包括当事人对控方材料的掌握,也包括公众对案情的了解),连知情权都满足不了,更谈不上案件的公正和公众的司法监督。公众并没有得到足够的信息来予以判断,他们只能从结果上进行评价,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拿很高的标准来要求他们有深刻认知?孙志刚案件让我们看到,司法改革并不仅仅是司法系统内部的事情,公众的舆论导向甚至适度参与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是巨大的,有时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我国司法改革加速进行的情况下,这一力量尤为重要,如果法院不把自己本身置于受各方监督的地位,不注重自身的判决理由阐明义务和完善自己的裁判文书,那么即使是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案子也可能引起公众的不满和猜疑,也最终导致公众对司法监督立法和行政抱怀疑的态度。

笔者无意对最高法院判决妄加揣度,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也并不是法院靠一己之力就可以完成的任务,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最高法院由此案对判决做出详尽的说理和分析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刘涌案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法院的一举一动公众也给予了异乎寻常的期待,如果在这个案子上实现详细说理的突破也将是中国司法改革历史上值得大书的一笔,完全有可能成为司法改革过程中具有历史性突破的契机,但是,遗憾的是,最高院在某种程度上仅仅以简单的判决否定了同样简单的判决,这一历史性契机在一片平静中与中国司法改革擦肩而过。

万众一心的意思篇六
《小小的蚂蚁万众一心》

万众一心的意思篇七
《参赛课件(万众一心的抗日战争)》

万众一心的意思篇八
《七单元日积月累意思》

同仇敌忾

[解释]同仇:共同对敌;敌:对抗,抵拒;忾:愤怒。指全体一致痛恨敌人。

[出自]《诗经·秦风·无衣》:“修我戈矛,与子同仇。”《左传·文公四年》:“诸侯敌王所忾,而献其功。”

临危不惧

[解释]临:遇到;危:危险;惧:怕。遇到危难的时候,一点也不怕。

[出自]《邓析子·无厚》:“死生自命,贫富贱者,不知时也,故临难不惧。”

前仆后继

[解释]仆:倒下;继:接着,跟上。前面的倒下了,后面的紧跟上去。形容斗争的英勇壮烈。

[出自]唐·孙樵《祭梓潼神君文》:“跛马愠仆,前仆后踣。”

中流砥柱

[解释]就象屹立在黄河急流中的砥柱山一样。比喻坚强独立的人能在动荡艰难的环境中起支柱作用。

[出自]《晏子春秋·内篇谏下》:“吾尝从君济于河,鼋衔左骖,以入砥柱之中流。”

力挽狂澜

[解释]挽:挽回;狂澜:猛烈的大波浪。比喻尽力挽回危险的局势。

[出自]唐·韩愈《进学解》:“障百川而东之,回狂澜于既倒。”

大义凛然

[解释]大义:正义;凛然:严肃、或敬畏的样子。由于胸怀正义而神态庄严,令人敬畏。

[出自]宋·曹辅《唐颜文忠公新庙记》:“大义凛然,奋裙首倡。”

豪情壮志

[解释]豪迈的情感,远大的志向。

[出自]茅盾《温故以知新》:“他们大多数两鬓添霜,然而豪情壮志,现见坚强。”

不屈不挠

[解释]屈:屈服;挠:弯曲。比喻在压力和困难面前不屈服,表现十分顽强。

[出自]《汉书·叙传下》:“乐昌笃实,不桡不诎。”

披荆斩棘

[解释]劈开丛生多刺的野生植物。比喻在创业过程中或前进道路上清除障碍,克服重重困难。

[出自]《后汉书·冯异传》:“为吾披荆棘,定关中。”

奋发图强

[解释]图:谋求。振作精神,以求强盛。

[出自]郭沫若《科学的春天》:“我祝愿中年一代的科学工作者奋发图强,革命加拼命,勇攀世界科学高峰。”

励精图治

[解释]励:奋勉;图:设法;治:治理好国家。振奋精神,想办法治理好国家。

[出自]《汉书·魏相传》:“宣帝始亲万机,励精为治。”《宋史·神宗纪赞》:“厉精图治,将大有为。”

众志成城

解释]万众一心,象坚固的城墙一样不可摧毁。比喻团结一致,力量无比强大。

[出自]《国语·周语下》:“众心成城,众口铄金。”

舍生取义

[解释]舍:舍弃;生:生命;取:求取;义:正义。舍弃生命以取得正义。指为正义而牺牲生命。

[出自]《孟子·告子上》:“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任重道远

[解释]任:负担;道:路途。担子很重,路很远。比喻责任重大,要经历长期的奋斗。

[出自]《论语·泰伯》:“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

再接再厉

[解释]接:接战;厉:磨快,引伸为奋勉,努力。指公鸡相斗,每次交锋以前先磨一下嘴。比喻继续努力,再加一把劲。

[出自]唐·韩愈《斗鸡联句》:“一喷一醒然,再接再厉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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