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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坚持不离婚怎么办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2-18    阅读:

如果一方坚持不离婚怎么办篇一
《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1、两人离婚有一方不愿意怎么办?

两人结婚两年,一直性格不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却一直怀疑我有外遇。

所以不愿意把小孩子给我,女方要怎样才能拿到女儿的抚养权以及他能愿意签字离婚呢?

离婚方式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双方就离婚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只能诉讼离婚,这与对方是否同意没有太大的关系。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从双方感情基础,孩子的利益,有无合好的可能等方面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一般情况下初次不会判离婚,但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

至于男方提出女方有外遇的问题,就需要男方对他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也只是口说无凭。

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从孩子的成长的有利环境,双方的收入,家庭环境等方面综合判定应该由哪一方抚养。

女方可以从这些方面去充分展示你比男方更有利让孩子健康成长,这样机会就大多了。

不管是谁抚养,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生活费、抚养费到孩子18岁止。

2、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女方想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男方有暴力倾向,那应该要如何才能办理有效的离婚手续?

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法院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

一般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离婚。

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受理离婚起诉的。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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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坚持不离婚怎么办篇二
《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男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老公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多次提出协议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女方想离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这种情况离婚的可能性大不大?是否会调解很长时间?

如果对方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是否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一方不愿意离婚,则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离婚。

如果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第一次起诉到法院有可能不判决离婚,需要等到第二次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离婚。

小孩抚养问题,法院会考虑到谁更有抚养能力,小孩跟谁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和发育。

2、老公不愿意离婚,我已经提交法院申请,请问相关手续?

因婆媳关系不和,现在已经向法院离婚申请,后天开庭,请问要做什么准备?

法庭会先调解,调解不成,依法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的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因此开庭前需要准备感情破裂的证据。

如果仅因婆媳关系不和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二、女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女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老婆妻子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女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开始女方同意离婚,写过离婚协议书,但当时没有达成一致,现在又不想离婚了。

现在家里的钱都在她的手里,钱我可以不要,现在就是想离婚。 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感情不和?

第一次起诉判离婚的几率有多大?半年后再起诉能否判离?

2、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之一,法院是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判离的: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且分居在两年以上的; 有第三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触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留进一步起诉的权利。

三、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两人离婚有一方不愿意怎么办?

两人结婚两年,一直性格不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却一直怀疑我有外遇。

所以不愿意把小孩子给我,女方要怎样才能拿到女儿的抚养权以及他能愿意签字离婚呢?

离婚方式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双方就离婚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只能诉讼离婚,这与对方是否同意没有太大的关系。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从双方感情基础,孩子的利益,有无合好的可能等方面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一般情况下初次不会判离婚,但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 至于男方提出女方有外遇的问题,就需要男方对他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也只是口说无凭。

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从孩子的成长的有利环境,双方的收入,家庭环境等方面综合判定应该由哪一方抚养。

女方可以从这些方面去充分展示你比男方更有利让孩子健康成长,这样离婚就大多了。

不管是谁抚养,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生活费、抚养费到孩子18岁止。

2、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女方想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男方有暴力倾向,那应该要如何才能办理有效的离婚手续?

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法院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

一般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离婚。 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受理离婚起诉的。

如果一方坚持不离婚怎么办篇三
《夫妻一方故意失踪怎么离婚离婚找不到人怎么办》

夫妻一方故意失踪怎么离婚离婚找不到人怎么办,对方失踪了能不能离婚?

一、离婚找不到人怎么办?离婚找不到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让法院的传票宣告送达,三个月后人没来就可以做缺席判决。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在第一次时是不会判离婚的。

法院要是不判离婚,原告在半年内,没有新的发现是不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半年以后在提起诉讼,法院就可以直接判离婚。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果一方坚持不离婚怎么办篇四
《如何处理夫妻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

核心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9条规定可推出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下面婚姻法为您详细介绍协议离婚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对一方不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另一方应依法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知识:怎样签离婚协议

协议离婚简单便捷,离婚协议包括哪些内容,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些什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形式。按《婚姻法》、婚姻管理条例等规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

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

离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如何给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责任。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3)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

(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6)协议应当履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对于离婚这种身份行为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

如果一方坚持不离婚怎么办篇五
《一方失踪如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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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失踪如何离婚

黄龙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教授

一、失踪离婚出问题

有这样一宗离婚案件,折射出一个看似简单但却极其复杂的问题:一方失踪该如何离婚?案情如下:现年31岁的孙小云是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印刷厂辞退工人,1995年与武定县财产保险公司职工谭瑞延结婚,婚后生有一女。1998年7月15日,谭瑞延向武定县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称“我与被告孙小云1995年6月结婚,被告系再婚,身带一女孩,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女。1997年6月,被告外出经商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8年7月24日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程序,1998年10月10日,在法定期限内孙小云未到庭应诉,法院认为被告外出不归,且下落不明,夫妻感情视为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准予谭瑞延与孙小云离婚,并将其子女、财产及债务判归谭瑞延,同时公告了这一离婚判决。孙小云在投诉信中写道:我无法理解,我于1997年8月外出工作,是丈夫和孩子送我走的。且每年底从广州回家,年初才走。每个月从广州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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裹、汇款、打电话回家。丈夫这边去邮局领取东西,那边去法院报我失踪。而法院竟在无任何证据证实我失踪、无任何单位出据证明我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判我同谭某离婚。孙小云说:“现在,我和大女儿(9岁)有家不能归,一直寄宿在外;我的小女儿(5岁)有母不能认。作为母亲,我不辞辛劳在外挣钱是为了这个家、为了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可这一切都被法院的一纸宣判撕碎了。”关于本案的处理,云南省妇联信访室的孙律师认为:法院既不查证被告的下落不明的情况,亦未按法律要求公告查找、宣告失踪,即以失踪为由判决离婚,违反法定程序,应系错判。中国人民大学江伟教授指出,民诉法之所以规定不能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申请再审,主要是由于对这类生效判决的再审,很难恢复原状。本案中孙小云如认为判决错误,可以就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部份提起再审,但不能针对解除婚姻关系部分。造成错案的法官,可根据《法官法》有关惩戒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作出纪律处分。但对于法院,当事人则不能提出国家赔偿,因为民事案件错判不在国家赔偿之列1。孙小云的遭遇引起了人们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同情,同时也使一方失踪的诉讼离婚问题纳入了法学视野并凸显出讨论的价值。由于一方失踪的离婚涉及到复杂的实体法律问题和诉讼程序法律问题,故很有必要从法理和立法上正确认识与科学对待。

二、缺席判决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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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但对方当事人因失踪或下落不明不应诉、不出庭的诉讼日益多见,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理此类案件的做法也越来越普遍。过去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予以受理并以缺席判决方式进行审理,主要是依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1)。《意见1》第12条指出:“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2)第151条也相应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其实,在婚姻法修改前,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理一方失踪的离婚案件,是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的,理由是:(1)离婚诉讼属于特殊的民事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法律要求更严格。一方失踪不到庭,就很难甚至无法查清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婚姻状况和争议问题,更无从认定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婚姻法对离婚诉讼有特别的要求;(2)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理一方当事人失踪的离婚案件,直接与旧婚姻法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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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相悖。依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方准予离婚。被告不到庭,既无法查清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也无从展开必要的诉讼调解。这样,便使缺席判决在此类离婚纠纷中丧失了适用的前提;(3)有关司法解释并不能当然作为法院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理此类离婚案件的依据。《意见1》第12条规定只具有实体意义(将下落不明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挂靠)而无特别程序意义,《意见2》151条也只肯定了法院对一方当事人失踪(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的受理权和裁判权,而并未规定法院可以对此类案件进行缺席判决,更没有明确可以判决准许离婚。是否可以进行缺席判决,要看案件具体情况是否符合缺席判决的法定条件。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广泛推行缺席离婚的错误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官普遍对婚姻法包括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违反与曲解。但《意见1》第12条与其他相关解释的逻辑混乱或矛盾也显而易见:即被告“确无下落”则根本不存在调解(这里的调解绝不能简单理解为对原告一方所作的调解)的条件或可能,从而使它对审判或司法的误导不可避免。因此,缺席离婚的司法误区也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误导密切相关;(4)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理此类离婚案件也没有任何法理依据。其一,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上看,程序法除了有其自身价值外,更重要的是具有保障实体法实现的功能。由此看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判决方面的规定,自然要受婚姻立法(实体法)规定的约束或限制;其二,从有关立法的形式上分析,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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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实体要件也有形式要件或程序要件。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而允许对一方当事人失踪的离婚案件进行缺席判决便意味着要不适当地舍弃或跨越调解这一法定程序或环节;其三,从立法的性质上看,婚姻法中的离婚程序规定,属于民事诉讼的特别立法。依照公认的法理,它在适用上优先于一般的诉讼立法。缺席判决方式既然不能满足婚姻立法的特别程序要求,法院在审案时就不能采用2。遗憾的是,缺席离婚的不适当性却一直是法学的盲点,至今所有关于缺席离婚的争议(包括前文案例中的争议)都没有触及到问题本质——缺席离婚本身的不合法性。

缺席离婚的不合法性之所以长期没有引起法学界、司法界的注意或获得宽容,或许有很多原因,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恐怕是缺席离婚确有其合理存在的理由与客观需要。应当看到,允许法院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理一方当事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简单地禁止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却必然会使那些因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而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及纠纷无法获得必要且及时的法律调整与处理。这一矛盾或问题,在我国目前人口流动不断加剧、当事人逃避婚姻家庭义务或逃避诉讼等现象日趋严重的情形下更突出。上述问题虽因婚姻法的修改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法院对此类离婚案件进行不适当缺席判决的可能性依然存在,而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

如果一方坚持不离婚怎么办篇六
《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怎么办?

日期:2010年08月09日 来源:原创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字体:大 中 小 【相关法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施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据法律规定,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无法履行的,可向法院起诉,待法院审理后,可依据法院的裁判申请执行。

所以,一方不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协议,而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审理后,依据裁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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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坚持不离婚怎么办篇七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怎么办》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怎么办?

〖案情介绍〗

1967年,曾某,一位大学毕业生(男方),插队时与当地农民张某某,初中生(女方)相识后3个月的时间就登记结婚。夫妻婚后双方感情淡漠,就这样也已共同生活35年,三个孩子均已长大成年。由于双方在文化、情感、追求上都不相同,曾某一直想离婚但又不敢,一是怕孩子不理解,二是怕单位同事议论,所以一直忍着,凑合着过着。退休后,小儿子也已结婚,曾某有了闲暇时间,也想焕发青春,希望能寻找到在感情上能与自己沟通的她。2002年12月,曾某勇敢地走向法院,请求与张某某离婚。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已结婚35年,但婚后一直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本庭应予准许。原告现为某局退休干部,每月退休费4000元,被告只是一名普通的工人,退休金每月390元。夫妻共同财产两居室房屋一套,原告同意由被告使用,以解决被告住房问题,该约定应予允许。被告认为离婚后生活有困难,要求原告付给扶养费。此要求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但被告要求给付每月1500元的扶养费过高,应给付每月800元较为适宜。故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2)曾某名下房屋的产权属原、被告共同所有,房屋由被告使用。(3)原告每月给付被告扶养费800元。

宣判后,原告曾某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不存在离婚后生活困难之事

实,她每月退休金有390元,而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350元;另外,三个儿子均已长大成人,且其一直跟随小孩子生活,生活完全有保障;再次,自己的退休金虽有4000元,但由于自己一直有慢性病,经济上也相当紧张。妻子比自己小12岁,身体条件也好,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也比上诉人强。因此,一审判决每月给付扶养费8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中原告同意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子给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已属给予被上诉人生活困难补偿的范围,再要求判决其给付800元抚养费明显是重复给付。另外,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用来解决离婚时的暂时生活困难的,是临时的而不是长期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答辩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被上诉人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双方均同意不对产权进行分割,仍为共同所有,在上诉人去世前,房屋完全由被上诉人使用,故应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离婚后,双方并不存在扶养关系,一审判决适用了《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要求上诉人在离婚后每月给付扶养费给被上诉人是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但上诉人是退休干部,每月收入有4000元,又有基本医疗保险,被上诉人每月只有390元的退休金,离婚将导致被上诉人生活困难,故应给予被上诉人适当的经济帮助。上诉人表示愿一次性给予被上诉人经济帮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是两个不同概念,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的工资已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就认为被上诉人不存在生活困难是混淆概念,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双方子女是否尽赡养义务与离婚的经济帮助是两个不同问题,不能因子女负有赡养义务上诉人就可免除相应的帮助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2)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房屋归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所有,在上诉人有生之年该房由被上诉人居住使用;(3)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应在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3000元经济帮助给被上诉人。

〖评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如何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为离婚时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的法律依据。经济帮助可解决生活困难方离婚后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消除其在离婚时的经济顾虑,保证其离婚自由的实行。现实生活中,一对男女结为合法夫妻就意味着双方建立了一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这个婚姻共同体做了努力,这其间包括个人的自我损失和自我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有困难,法律则要求另一方尽到扶助的责任,这也是将道德上的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离婚虽然终止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但离婚时如一方有困难,另一方仍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

要求经济帮助必须符合:第一,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而

自己又无力解决。所谓“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离婚后一段时间发生困难的一方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如果困难出现在离婚后,则困难方不得要求经济帮助。第二,经济帮助的目的是帮助经济上弱势一方克服离婚后生活上的困难,所以不以困难方无过错为条件。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且帮助方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帮助。在我国目前实际生活中,女性的经济能力一般低于男性,离婚时常常是女方发生生活困难,但经济帮助并不只适用于帮助女方,男方离婚时生活困难同样可以要求经济帮助。

对于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及履行方式,一般是先由双方协议,以便双方能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以个人财产进行经济帮助。一般帮助的做法是:短期或一次性帮助离婚时有生活困难的一方。对于结婚多年、生活困难的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帮助方应在居住、医疗以及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应给予长期的帮助。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判决经济帮助,是在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后,以帮助方的个人财产给予困难方适当的帮助,不能以将共同财产多给困难方一些来代替经济帮助。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以便于切实解决离婚后生活困难方的实际问题。

在执行帮助期间,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其经济收入足够维持其生活时,帮助方即可终止给付。原定的帮助执行完毕后,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给予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此,本案的二审判决,结合上诉人、

被上诉人的实际生活状况,不仅要求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住房的帮助,而且还要求提供资金上的经济帮助。这也是国家在离婚时通过经济帮助的形式,强制要求较为富裕的社会成员对贫困人员实行救助的一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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