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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2-18    阅读:

广东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篇一
《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为加快建立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分类试点、典型示范、分步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使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2009年在我省10%的县(市、区)开展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以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牧民等,不含在校学生),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1.个人缴费。

(1)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

(2)参保人原则上应按月缴费,也可以按季度或按年缴费,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最长不超过15年。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3.政府补贴。

(1)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助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2)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发〔2009〕32号文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我省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13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鼓励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订。

4.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农村居民参保。

(三)待遇领取。

1.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待遇的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的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地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订。

2.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四)缴费和待遇调整机制。

参保人缴费基本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市县政府负责。

三、管理与服务

(一)统筹层次。

新农保试点期间实行县(市、区)级统筹,以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市级统筹。

(二)个人账户管理。

1.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转移。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由其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基金征收、管理与监督。

1.基金征收。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规定执行,征收机构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2.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在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前,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3.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新农保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查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和基金稽核,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管理监督。

(四)经办管理与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充分利用社会保障信息大集中管理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运用现代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在乡镇普遍设有网点的国有银行或国有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作用,方便农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四、相关制度衔接

在国家出台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之前,我省新农保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按本办法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缴费年限折算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具体折算办法由省另行制订。

2.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二)与农村现行各种养老保障办法的衔接。

按照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和政策相对统一的原则,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逐步将原来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等其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本办法计发待遇,原有的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继续享受。

广东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篇二
《1.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政策,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新农保工作,结合各地实践和有关意见建议,现对我省新农保政策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子女参保情况认定问题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老年农村居民子女参保情况的认定,以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为基本认定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关于特殊人群参保缴费补贴问题

(一)退伍军人军龄视同参保年限及接续问题。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精神,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农保,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应视同新农保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新农保的衔接,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

(二)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等特困群体缴费补贴问题。

有条件的地方应资助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等特困群体参加新农保,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三、关于补缴、趸缴和财政补贴问题

(一)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少于15年的,应继续逐年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从其符合申领养老待遇条件时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继续缴费期间享受政府补贴。

(二)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领取养老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至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也可选择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对趸缴部分的财政补贴,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前,由各级财政逐年拨付,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后,剩余趸缴年限的缴费补贴按趸缴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逐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须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四、关于待遇领取问题

(一)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60周岁不足1年的参保人,选择按月缴费的,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当月为止,政府缴费补贴按月计算,并在达到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二)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其填表申领待遇的时间作为待遇计发时间,对以前月份不予补发。

(三)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但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到龄的次月起全额补发养老金。

五、关于待遇计发月数问题

年满60周岁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参照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为139。如果待遇领取人员年龄大于60岁的,其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参照国发〔2005〕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建立激励机制的问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提高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建立分档次缴费补贴办法、设立缴费年限养老金等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中青年农民早参保,长缴费,多缴多得。

七、关于参保人服刑期间的缴费和待遇领取问题

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被无罪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参保补助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养老待遇继续发放。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养老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养老待遇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待遇予以补发。

八、关于丧葬费问题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参保人死亡后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

区人民政府承担。

九、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新农保的衔接问题。

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统一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新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转为按照新农保规定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并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人员,在原待遇基础上,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于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停发老年生活津贴,改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县级统筹、属地管理问题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县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保发放的职责,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待遇核算和发放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广东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篇三
《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

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为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确保到2012年我省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快建立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农保制度,重点做好中老年农民参保和待遇发放工作,逐步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目标。  (二)基本思路。  根据我省地区发展不平衡、农村居民数量多、基层财政负担重的实际,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三步走”的总体思路推进新农保制度全覆盖:第一步,着力解决60周岁以上农民的养老问题,用三年时间实现60周岁以上农民全覆盖;第二步,着重组织45周岁以上农民参保,三年内覆盖率达到70%以上;第三步,积极引导、鼓励16-44周岁的农民参保。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尚未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的广州、佛山和江门市加快工作步伐,力争在2011年实现全覆盖目标。加强对粤东西北地区的督导,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2012年实现全覆盖目标。  二、工作目标  2010年到2012年,全面推行新农保制度,60周岁以上农民基本落实社会养老保障,45周岁以上农民的覆盖率达到70%以上,积极引导、鼓励广大中青年农民参保,基本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目标。具体年度目标是:2010年,全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60周岁以上农民达到213万人,45周岁以上农民参保人数达到448万人,新农保覆盖率达到30%. 2011年,全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60周岁以上农民达到376万人,45周岁以上农民参保人数达到749万人,新农保覆盖率达到60%。2012年,全省60周岁以上的农民基本落实社会养老保障,45周岁以上农民参保人数达到1149万人,新农保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工作措施  (一)抓紧制订工作方案。各地要按照省的统一要求,抓紧研究制订本地区推进新农保三年全覆盖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工作方案要报省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

新农保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形成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检查、督导、考评和奖惩制度。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特别是要进一步健全引导农民主动参保的激励机制。  (三)落实财政补助。我省加快推进新农保覆盖进度而增加的省试点县(市、区),属欠发达地区的,其原来应由中央财政承担的基础养老金补助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其余试点县(市、区)的财政补助分担办法仍按《广东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执行。各级财政要做好新农保各项补贴资金需求的测算,按规定把新农保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新农保扩面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努力拓宽新农保资金筹集渠道。把解决农村贫困老年农民参保作为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重点内容,统筹、合理使用具有助困、助老用途的各类慈善资金、救助资金,充分利用社会筹集资金资助贫困老年农民参保,优先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政策宣讲、印发宣传单等宣传手段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深入宣传新农保政策。组织开展省、市、县、镇联动的新农保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广泛动员农民积极参保,特别是引导年轻子女为其老年家属缴费,鼓励社会各界资助家乡困难老人参保,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新农保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提高新农保经办服务水平。各地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新农保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乡(镇)、村基层经办工作,每个乡镇至少安排一名专职人员经办新农保业务,农村可聘用大学生村官为新农保协办员,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新农保工作,形成县、乡(镇)、村三级新农保经办服务网络。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规范、安全、便捷的要求,加快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省、连接各经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  (八)规范基金收支管理。新农保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地要建立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查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各级财政、审计、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广东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篇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篇五
《2014年广东大学生村官考试专业知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14年广东大学生村官考试专业知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含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基本”意味着新农保的政策目标主要是保障农村居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全覆盖”意味着该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有弹性”是指该制度将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的多样化养老需求,“可持续”说明该制度将建立在科学决策的基础之上。

广东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篇六
《广东省雷州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2-10-15 10:48 字体: 大 中 小

雷府办„2012‟11号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雷州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雷州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雷州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我市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是指年满16周岁及以上,具有雷州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含渔民、不含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可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

第三条 本办法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制度摸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现行各种养老保障办法相衔接,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条 市财政要大力筹措资金,保障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养老待遇的给付。

第五条 新型农保和城居保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原则。

第六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第二代)作为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行全市统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参保缴费,以村(社区)委会为参保人管理单位,负责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缴费及申领养老待遇手续。

第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个人缴费。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12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2、参保人按一年缴费,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二)村、社区集体补助。

有经济来源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补贴。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四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负担50%(27.5元),省负担25%(13.75元),湛江市和雷州市各负担12.5%(6.875元)。

2、个人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由省、湛江市和雷州市各负担10元。

3、农村、城镇重度残疾人缴费补贴。持有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发放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农村、城镇重度残疾人,由市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每人每年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4、“五保户”缴费补贴。持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五保户”参保人,由市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每人每年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5、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如果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年龄应视同新农保参保年限,由市财政按最低档次(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记入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和城居保规定继续缴费。

(四)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农村居民参保。

(五)养老保险基金收益。

(六)市政府按有关数据、有关标准计算新农保和城居保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雷州市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的征收机构是市社保局。参保人管理单位向镇(街)申报参保人详细资料,镇(街)对有关资料初审后,负责录入参保人基本资料。市社保局复核后,对登记信息确认,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建立个人档案长期管理保存。市社保局根据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和缴费方

式,委托邮政储蓄银行在参保人开户缴费的账户上扣取或现金缴交养老保险费,金额转入“雷州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从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或个人缴费实际到帐之日起计息,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收入计入个人账户。

第三章 领取条件和养老金领取

第十三条 养老待遇领取条件:

(一)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老。

(二)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户口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含外出务工者,不含外嫁女)全部参保缴费的前提下,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直至终老;城镇居民已年满60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直至终老;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按其填表申请待遇的时间作为待遇计发时间,对以前的月份不予补发。

第十四条 缴费办法及养老金领取

(一)本办法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年的参保人,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当月为止,政府补贴按月计算,并在达到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二)本办法实施时,年满45至59周岁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然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如果参保人逐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须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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