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抗生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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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抗生素管理规定篇一
《抗菌药物管理规定2015修改后》
X X X 人 民 医 院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1、医院抗菌药物管理督查小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每月进行统计排名,对病区和门诊用量排名前三名的人员予以通报;对超过相关使用规定且连续2次排名第一的医生暂停处方权一周;对排名二,三名医师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三个月排名第一的抗菌药物品种给予暂停使用一个月。对抗菌药物使用率较低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
3、医务科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门诊及病房抗菌药物使用前10名的医生的处方、医嘱实施点评,每月由药剂科随机抽查100份处方,考评组随机抽取50份住院病历。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和晋升晋级评优评先的考核依据。对超过相关使用规定且一年内有3次以上(含3次)排名第一的医生,当年不得晋升晋级评优评先。
4、严格执行江苏省卫计委2015年新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各级医师应严格执行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在紧急情况下,病区值班医师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必须请示科室负责人,在得到授权后,越级使用的抗菌药物仅限1日量,并及时在病历中记录说明情况。
5、对违反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盗用其他医生工号的的医生,查实1次扣除其违规所用抗菌药物总金额的30%;查实2次,扣除违规所用抗菌药物总金额的50%;查实3次或以上,扣除违规所用抗菌药物总金额的100%,暂停处方权一周。对故意提供工号的医生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分别扣除违规所用抗菌药物总金额的10%、25%、50%。
6、门诊、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分别不超过20%、40%,信息科每月统计各位门诊、急诊医师处方总数,如门诊比例超过20%,急诊超过40% ,每超1%,扣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特殊使用级及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带(*)不得在门诊使用。
7、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其中对腹外疝(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乳腺、关节镜、颅骨肿瘤、颈内动脉剥脱术这六类手术,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如发现一例违规使用,扣当事人奖励性绩效工资3%。
8、全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根据各科情况。制定抗菌药物使用比例(见下表)。如科室抗菌药物使用超过标准,每超1%扣除科室医生组奖励性绩效工资2%。
9、各科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接受限制级(二线)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送检率>=50%,接受特殊使用级(带*)抗菌药物治疗的送检率>=80%。每
下降1%扣科室医生组奖励性绩效工资10分。
10、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按照国家抗菌药物使用规定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六个月内不得恢复):
⑴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⑵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⑶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⑷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11、药师连续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发现并查实后扣除当事药剂人员当月绩效5-10%。
12、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医院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⑶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⑷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13、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医院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 有关规定,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⑵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⑷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以上规定从2015年4月1号开始执行。
2015年抗生素管理规定篇二
《2015年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注:(1)“非限制使用类”中药名前有“*”者在二级医院中按“限制使用类”管理,限制使
用类药名前有“*”者,在二级医院中按“特殊使用类”管理,未注“*”者,二级与三级医院相同。
(2)“限制使用类”中药名前有“#”者,按“非限制使用类”管理。
(3)抗结核分枝杆菌药(有“△”者) 在二、三级结核病专业防治医疗机构和二、三级医
院结核病科按“非限制使用类”管理;在二、三级医院呼吸内科按“限制使用类”管理,非呼吸内科按“特殊使用类”管理。
2015年抗生素管理规定篇三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15修订》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15修订)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84号令〔2012〕)精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标准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使用原则:严格使用指证、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1。
(二)具体使用方法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及医嘱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处方及医嘱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征,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处方及医嘱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住院期间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出院患者可在门诊取药完成序贯治疗。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具体名单见附件2。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越级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①感染病情严重者;②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③已有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使用时间限定在24小时之内,其后需要由具有处方权限的医师完善处方。
(五)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2015-5-28
2015年抗生素管理规定篇四
《2015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
附件1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
要求
序号
三级综合医院
二级综合医院
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
指标
公式(或释义)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精神病
儿童医院
医院
抗菌药物品种数=本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中抗菌药物品种数,复方磺胺甲噁唑(磺胺甲噁唑与甲氧苄啶,SMZ/TMP)、呋喃妥因、≤50青霉素G、苄星青霉素、5-氟胞嘧啶可不计在品种数内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
1
抗菌药物品种、品规数量要求
头霉素类抗菌药物品规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品规
碳氢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品规 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品规 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品规 深部抗真菌类药物品种
口服剂型 注射剂型
注射剂型 口服剂型
≤35≤35≤35 ≤50 ≤10 ≤40
≤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2个 ≤5个 ≤8个 ≤3个 ≤4个 ≤4个 ≤5个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2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量占比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占抗菌药物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