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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到哪投诉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2-23    阅读:

公司拖欠工资到哪投诉篇一
《公司拖欠工资如何处理》

公司拖欠工资如何处理

从政治法律角度上来说,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已经提高到了党和国家依法执政的高度。能否确保正常发放工资,直接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实利益,关系到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关注的大问题。能否确保单位正常发放工资,是衡量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是否讲政治、顾大局,是否严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标准.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

第一,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由本人签收。

第二,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该给付工资凭证,严格防止用人单位做假工资单,存折上一部分,现金一部分,以此少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少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可以显示劳动报酬的透明度。过去习惯用工资条的形式。职工凭借工资条,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状况,如果出现问题,也可以作为凭证,同时在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推迟30天以上就构成拖欠。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无故拖欠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后果】

一、用人单位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的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举报到劳动行政部门,将要承担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律师警示】

关于工资拖欠的纠纷争议,一般劳动者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因为工资是工薪阶层的饭碗,谁也不会轻易惹老板,而且拖欠早晚也得给,一诉讼反而被吵了。于是忍、忍、忍。一旦不忍了,去诉讼了,往往又因为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60天以前的,仲裁就不予支持了。

建议劳动者,出现工资拖欠情况,可以及时到劳动监察备案。在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还可以是匿名的,这样可以减少打击报复的风险。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部发

[1994]489号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单位如不按时发放工资,员工应尽快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以便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公司拖欠工资到哪投诉篇二
《公司拖欠工资如何处理》

公司拖欠工资如何处理

从政治法律角度上来说,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已经提高到了党和国家依法执政的高度。能否确保正常发放工资,直接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实利益,关系到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关注的大问题。能否确保单位正常发放工资,是衡量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是否讲政治、顾大局,是否严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标准.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

第一,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由本人签收。

第二,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该给付工资凭证,严格防止用人单位做假工资单,存折上一部分,现金一部分,以此少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少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可以显示劳动报酬的透明度。过去习惯用工资条的形式。职工凭借工资条,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状况,如果出现问题,也可以作为凭证,同时在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推迟30天以上就构成拖欠。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周工资制的人员,工资也可以按日或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无故拖欠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后果】

一、用人单位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的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举报到劳动行政部门,将要承担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律师警示】

关于工资拖欠的纠纷争议,一般劳动者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因为工资是工薪阶层的饭碗,谁也不会轻易惹老板,而且拖欠早晚也得给,一诉讼反而被吵了。于是忍、忍、忍。一旦不忍了,去诉讼了,往往又因为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60天以前的,仲裁就不予支持了。

建议劳动者,出现工资拖欠情况,可以及时到劳动监察备案。在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还可以是匿名的,这样可以减少打击报复的风险。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部发

[1994]489号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单位如不按时发放工资,员工应尽快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以便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公司拖欠工资到哪投诉篇三
《单位拖欠工资该如管理何赔偿?》

  劳权周刊:我在一家建筑装饰公司上班,公司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我的月工资为3600元,但2011年1至3月份期间,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拖欠我工资4000多元,我多次要求公司支付,但是公司都找借口推脱。我该怎么办?能不能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听说单位拖欠工资的,还应支付经济赔偿,请问劳动法有这样的规定吗?谢谢!  小张  小张: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你公司拖欠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也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对于拖欠工资该如何赔偿的问题,1994年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外,还需向劳动者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但是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拖欠工资的赔偿问题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你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首先得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内支付,若公司逾期不支付的,你才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加付应付金额的50%-100%的赔偿金。营销(Marketing) 什么是营销   营销(台湾称为:行销)是关于企业如何发现、创造和交付价值以满足一定目标市场的需求,同时获取利润的学科。营销学用来辨识未被满足的需要,定义、量度目标市场的规模和利润潜力,找到最适合企业进入的市场细分和适合该细分的市场供给品。   营销经常由企业组织中的一个部门专门负责,这样其实有利有弊。利在:便于集中受过营销训练的群体专门从事营销工作;弊在:营销不应该仅限于企业的一个部门来进行,而应该在企业所有活动中体现出来。 根据杰罗姆·麦卡锡在《基础营销学》下的定义:营销是指某一组织为满足顾客而从事的一系列活动。 营销学中的主要概念   包括市场细分(segmentation)、目标市场选择(targeting)、定位(positioning)、需要(needs)、欲求 (wants)、

需求(demand)、市场供给品(offerings)、品牌(brands)、价值和满足(value and satisfaction)、交换(exchange)、交易(transaction)、关系和网络(relationships and networks)、营销渠道(marketing channel)、供应链(supply chain)、竞争(competition)、营销环境(marketing environment)和营销策划/方案(marketing programs)。这些术语构成了营销职业的词汇库。 营销的主要过程   营销的主要过程有:   (1)机会的辨识(opportunity identification);   (2)新产品开发(new product development);   (3)对客户的吸引(customer attraction);   (4)保留客户,培养忠诚(customer retention and loyalty building);   (5)订单执行(order fulfillment)。   这些流程都能够处理得好的话,营销通常都是成功的。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的话,企业就会面临生存危机 。 营销的终极使命:追求利润最大化   营销已经是一个如此耳熟能详的词汇,或者说任何一个稍具规模的企业都会有这样一个部门或者专门的队伍。然而营销到底是什么?营销对于一个企业的意义何在?我们如何看待营销在整个企业发展战略中的位置?   在网上流传的一个关于“中国十大最烂专业”的帖子中,市场营销赫然在列。毕业生很难找工作显然是其最大的理由。市场营销,一方面极受企业重视,几乎被所有老板列为企业最核心的部门;另一方面,该领域里的所谓专业人才们却茫然找不到自己的位置,被社会和各种各样的正式与非正式组织边缘化。套用营销里面最为热门的术语,就是营销人员们,包括营销本身,都存在“定位”不清晰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房地产行业里肯定是同样显著的。我们每天都在忙忙碌碌地看地、做经济测算,考察市场、研究建筑和户型,包装推广以及销售,也许这些都归属营销部门,也许被切分成环节,营销只是其中一部分,但我们大多数的营销人员,以及率领营销人员的主管以及指挥他们的老板和总经理们真的未必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营销的范畴是什么? 我们用什么指标来考核营销决策的正确性? 如何考核营销团队工作的绩效? 对于营销来说,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抓住其中一个要害就抓住了工作的全部?   由此进一步引申出, 营销队伍应该如何组建?配备哪些方面的特长人才? 营销人员应该具备哪些方面的专业知识? 营销人员以什么样的心态和方式与其他部门合作? 这些问题将有无数种答案。在没有解决核心问题之前。 因此我们必须先解决核心问题——营销为什么存在?   营销绝不只是销售。   最早的市场营销教科书教育我们

说,当前的营销观已经从“以生产为导向”历经“以销售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达到“以顾客为导向”的阶段。在很多行业里是这样,然而在这个行业,在不少人仍然认为价格控制是核心环节的房地产行业里,在策划和销售经理以假排号和炒房为唯一手段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必要重新正一正营销与销售之间的名。

公司拖欠工资到哪投诉篇四
《单位拖欠工资该如何赔偿?》

  劳权周刊:我在一家建筑装饰公司上班,公司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我的月工资为3600元,但2011年1至3月份期间,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拖欠我工资4000多元,我多次要求公司支付,但是公司都找借口推脱。我该怎么办?能不能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听说单位拖欠工资的,还应支付经济赔偿,请问劳动法有这样的规定吗?谢谢!  小张  小张: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你公司拖欠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也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对于拖欠工资该如何赔偿的问题,1994年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外,还需向劳动者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但是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拖欠工资的赔偿问题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你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首先得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内支付,若公司逾期不支付的,你才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加付应付金额的50%-100%的赔偿金。

公司拖欠工资到哪投诉篇五
《工资被拖欠了,该咋办》

工资被拖欠了,该咋办?

导语:据国家统计局近日公布的《2013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有200万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虽然比例有所下降,但这个庞大的数目仍然不可小觑。同时,在我国,非农民工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情况也比比皆是。那工资被拖欠了,该咋办?劳动者怎样才能要回被拖欠的工资呢?本期华律访谈我们就邀请了谭立波律师来为我们解答有关工资被拖欠的问题。

华律网编辑:劳动者辛辛苦苦地工作,最怕的就是被老板拖欠工资,但是拖欠工资的情况又时有发生,那到底怎样才算无故拖欠工资呢?无故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

谭立波律师:

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拖欠员工的工资,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属于无故拖欠工资。拖欠工资只要超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就属于违法。

华律网编辑:有网友在我们网站上咨询到:我和另外几个工人在一个包工头手下干活,本来约定的是干完活半个月内就支付工资,但现在活都干完半年了,我们的工资还拖着没发。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农民工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呢?

谭立波律师:

这种情况农民工应先积极通过向劳动局投诉来解决问题,劳动局可对该拖欠工资的情况调查核实并督促建筑单位或者包工头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若劳动局处理不了,可通过劳动仲裁及向法院起诉来追索工资,同时可向派出所报案。

华律网编辑:还有网友向我们咨询:我在一家公司任职生产组长,离职后拖欠3个月工资,讨要多次无果,现想申请劳动仲裁,想问一下被拖欠工资该如何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长时间呢? 谭立波律师:

若公司拖欠工资一直不给,可去劳动局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需收集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社保清单等)然后到仲裁委提交资料并填写劳动仲裁申请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自离职后1年内申请,超过仲裁时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华律网编辑: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常都为弱势的一方,常常会没有证据来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这时由劳动者承担后果无疑是不公平的。那么对于拖欠工资,劳动者该如何举证呢?

谭立波律师:

其实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除了劳动合同外,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还可以是: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上述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在实践中主要有: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录音、录像、照片、网络信息、手机短信、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

华律网编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那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到底有哪些呢?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呢?

谭立波律师: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还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可通过向公司邮寄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后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按工龄支付每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华律网律师:拖欠工资问题一直是我国的老大难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有一些相应的规定,但是拖欠工资问题仍然屡禁不止。那怎样才能减少拖欠工资这一现象呢?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谭立波律师:

本律师认为,首先应完善我国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制度,并对拖欠工资的行为予以严惩;其次,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应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及时处罚并进行宣传教育;最后,建立企业欠薪保险制度,通过让企业缴纳一定的欠薪保险来防止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

结语:拖欠工资在我国是一个常见现象,这时劳动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拿回自己应得的工资。而用人单位应该遵循法律规定,始终做到不拖欠劳动者工资。我国法律也应该尽快完善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工资不被拖欠。

原文出处:

公司拖欠工资到哪投诉篇六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后果和应对之策》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后果和应对之策

模拟案例:

小王是山东一家外贸公司的销售员工,工作比较懈怠,并因此丢失了很多公司的老客户。公司老总一气之下停了小王两个月工资。小王以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通过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要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加付的赔偿金等数万元。公司老板认为数额过大,因此向律师请教是否合理。

问题一:小王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讨回拖欠的工资?

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小王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工资。 问题二:小王索要的各项赔偿是否合理?

律师分析:

1、关于拖欠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小王索要工资是合理的;

2、关于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六条规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员工经济

补偿金,因此小王索要经济补偿金也是合理的;

3、关于额外经济补偿金

索要加付的经济补偿金,主要是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中“(八)关于加付赔偿金的处理问题······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第1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87条规定的赔偿金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因此,小王要求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应不予支持。

企业应对之策:

对于这种情况,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徐朋基律师认为,对于员工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企业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文作者:徐朋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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