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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几万够判刑

编辑:linfang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3-21    阅读:

    
       现在有不少人办理了信用卡,也有很多人花的时候开心,还的时候皱眉头。中国招生考试网chinazhaokao.com温馨提醒,用信用卡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透支。那么信用卡现在透支几万就够判刑标准了呢?下面来跟一起看下吧。

  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同江市支行职工赵某,恶意透支自己及他人信用卡共计29万余元。

  2012年,被告人赵某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信用卡,共透支18207.02元。2013年,杨某和于某先后将亲属的工商银行金卡交给赵某,让其办理还款业务,赵某擅自申请增加该卡透支额度,并恶意透支他人信用卡共计27.5万元。两年内,赵某共透支信用卡29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未归还,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同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一张信用卡透支1.6万元不还,48岁的郭某因犯有信用卡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被西城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前日,本报在报道此案时,提到其辩护律师王子英在法庭上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和区区几万元的信用卡透支额相比,很多动辄数亿的大额银行贷款因贷款人无力偿还,却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他认为,这是“法律的失衡”。在记者采访过的许多信用卡透支案中,还是头一次听到这样的观点,它是否成立?恶意透支行为是否必须用刑法的手段来约束?为此,记者采访到了几位学者、律师,对此进行了探讨。

  “法律不能仅仅看后果,欠钱多少、损失大小只是一个方面,主要还是看行为性质本身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贷款行为如果存在故意欺骗也会被认定为犯罪,但很多时候贷款人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导致的无力还款,这并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也认为,上亿元的贷款和几万元的透支,从数额差距来看貌似是一种“失衡”,但是对于不还款的原因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天灾人祸还是有人从中谋取私利,不能一概而论。

  与学者的观点相悖,北京市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却认为,关于约束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法律设计确实有些“用力过猛”,罪罚失衡。法律对于银行的保护存在明显的“倾向”。

  尽管很多被告人辩解称是因为一些意外导致还不了款,以证明自己“非恶意”,但实际上其理由并不充分可信。洪道德表示,透支是不是恶意的往往在你花钱的一刻就能体现出来。通常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是在透支后一个月至45天,这个时间并不长。

  “你应当清楚的知道透支不是让你免费使用,要在规定期限内还款,而且还会收取利息,所以怎么可能在透支的时候没有预算?”因此洪道德表示,只有“救急”或者是遇上地震这样的“天灾”,才能被视为透支还不上款的正当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不会追究刑责的。

  为什么要用刑法来约束?

  恶意透支行为为什么不能用民法来约束?而一定要上升到刑法的高度?

  郭某的律师王子英提出,银行既然设计了信用卡制度,在信用卡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就应当由银行自己承担。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小额诉讼甚至可以申请法院支付令,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不应通过严刑峻法来约束。

  对此阮齐林教授认为,贷款需要经过重重审查,很不容易,但是办理一张信用卡却非常简单。正是因为办卡简单,所以对人的用卡行为要求就要更高。“社会总是纠结的。如果办卡审查很严,人们就会抱怨办个卡要累死掉了。相反,办卡容易所带来的透支消费又加重了银行的风险。如何令方便大众和银行资金安全之间达到平衡,只能加重用卡人的责任。这样的选择对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很痛苦的。”

  此外,从法律的成本上考虑,对于“恶意透支”行为仅靠民法约束,成本太高,执行上也有很大难度。

  信用卡滥发

  银行有责

  银行办卡时“十分不严”,甚至出现“利诱”行为,却没有任何法律约束,但对待欠款不还的持卡人,却用刑法来打击。这种不平等,也是“恶意透支”入刑后受到质疑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庭上,“因银行审查不严将信用卡发给没有还款能力的人”也常被作为银行方面的过错提出,成为“恶意透支”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抗辩理由,但这种辩解几乎从未被法院采纳。

  对此,阮齐林教授表示,银行的问题确实存在,在这方面银行应当自律。“但是,发卡发的滥和用卡用的滥是两码事,不能说没人管你就可以去杀人。在这个问题上要各负其责。不能因为银行有过失就不去追究用卡人的责任。”

  律师建议

  抬高入罪门槛

  “恶意透支可以入罪,尤其是针对那些办了好几张信用卡,一通消费,花完钱后拍拍屁股走人的人。但是司法机关是不是应当考虑提高入罪的门槛?”赵三平律师提出了这样一个建议。

  根据司法解释,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即被认定为“恶意透支”。透支超过1万即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超过100万最高可以判无期。

  赵三平律师认为,虽然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但实际操作中主观故意很难证明,只能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导。所以“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不还”无形中就成为了判断“主观故意”的一个客观标准,这个标准显然有点低。

  “相信很多持卡人当初在办卡时都没有诈骗的恶意,不能动辄入罪。入罪门槛太低,可能会导致泛刑化倾向。我认为,不管是透支一万两万、还是十万八万,只要是一张卡一个银行,都可以排除诈骗的主观故意。”赵三平律师认为,“恶意透支”应当适当提高入罪的门槛,一些欠款不还的行为通过民事诉讼,一样可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据国家法律规定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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