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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知识问答

编辑:hongyaping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4-10    阅读:

 法制知识问答

  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小编整理的法制知识问答,供大家参考!

  一、“五五”普法小常识

  1、我们目前实施的是第几个五年普法?

  答:目前实施的是第五个五年普法。

  2、“五五”普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到什么时间结束?分哪几个阶段?

  答:从2006年元月起到2010年12月为止。共分三个阶段,2006年为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至2009年为组织实施阶段; 2010年为检查验收阶段。

  3、“五五”普法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深入扎实地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宪法观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法治化水平。

  4、“五五”普法的对象是哪些?法制知识问答

  答: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5、“五五”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哪些人员?

  答: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社区居民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6、“五五”普法要求“一学三讲”的内容是什么?

  答:“一学三讲”指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7、“法律七进”指的什么?

  答:法律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进家庭。

  二、基本法律常识

  1、什么叫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2、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

  答: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1)刑事案件;(2)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4)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5)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6)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8)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3、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发生在申请地;(2)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4)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4、如何拨打法律服务热线?

  答:拨打12348法律服务咨询电话,可以提供法律知识咨询。法制知识问答

  5、民事诉讼范围有哪些?

  答: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

  6、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须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有哪些?

  答: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宪法》常识

  1、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以下几类:(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7)文化教育权;(8)特定主体的权利。

  2、我国公民必须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答: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此外,公民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法制知识问答

  3、我国《宪法》对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4、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5、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四、《劳动合同法》知识

  1、《劳动合同法》是何时通过的?何时实施的?

  答: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实施。

  2、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以下条款:法制知识问答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什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哪些新规定?

  答:(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5、《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只有两种情形:(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6、《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答: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协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6)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8、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

  答: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循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解除。

  9、什么是劳动争议?哪些条件属于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制知识问答

  答: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10、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有哪些?

  答: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机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地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

  五、《物权法》知识

  1、什么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何在?

  答: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答:对物权的分类最主要的是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又可以合称为他物权。

  3、什么是所有权?所有权有怎样的特征?

  答:《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条规定界定了所有权的含义,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所有权是法律赋予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权利,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独占性地支配自有物,无须任何中介,也不必经任何人同意,所有权永久存在(只要所有权的标的物不灭失),没有期限的限制,是一种效力很强的支配权。所有权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法律的限制正是个人行使所有权而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根本保证。所以,简要地总结,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所有物享有的独占性支配权。

  4、《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五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法制知识问答

  5、物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如下的措施:(1)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2)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是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之一。(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是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之一。(5)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这是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之一。(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以上列举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什么叫共有?

  答:所有权依据主体数量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一所有权和多数人所有权。共有是多数人所有权的主要形态。所谓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对某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物权法关于共有的各项规定。

  7、什么是担保物权?《物权法》规定了哪些担保物权的种类?

  答: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本质上是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担保物权的种类有:抵押权、最高额抵押、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最高额质权、留置权等形式。

  8、什么是抵押权?

  答: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变卖之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其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物。

  9、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答: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有: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能抵押的财产有: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债务人或第三人订立抵押合同的,必须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并且他可以将以上财产一并抵押。

  六、“三城联创”相关法律知识法制知识问答

  1、环境指什么?

  答: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3、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那些卫生条件?

  答: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易腐食品应当冷藏;法制知识问答

  (二)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

  (三)制售冷荤凉菜和制作含乳类冷食品,应当做到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

  (四)从事送餐业务的企业应当设有专用配餐间,冷荤与热食品不得用同一容器混装,容器上应当标明生产时间、保质时限和生产单位名称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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