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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硫酸泼到该怎么办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5-11    阅读:

厦门19名城管被泼硫酸是否打人各执一词
被硫酸泼到该怎么办(一)

10月19日,当事人儿子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强拆结束后发生了一些冲突,当时母亲倒在地上,他和弟弟被拆除方人员打倒在地,父亲在这种情况下,一时冲动激愤才泼出伤人的酸性液体。

受伤的城管人员否认打人,称被拆迁方曾持石头阻挠执法。

近日,厦门城管在执法时被泼硫酸的新闻引发群众热议,对于事发原因众说纷纭。后经证实,城管队员在执行强拆任务时被人泼电池补充液,经警方鉴定内含硫酸成分。19名城管队员皮肤不同程度灼伤,正在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案件正在调查中。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邵明通于2009年10月擅自在厦门同安区新民镇柑岭村非法占地建设一座仓库。今年5月23日,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此立案调查,并先后对其下发行政处罚书、强制执行催告书及限期搬迁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拆除,但邵明通却拒不履行。在强制拆除期间,邵明通的儿子邵渊超持石头阻挠城管执法人员执法。在拆除结束执法人员准备离开时,邵明通突然拿出存放在该处的一瓶矿灯电池补充液,从侧面向城管执法人员泼洒,当场造成19名城管执法人员皮肤不同程度灼伤。

从泼硫酸毁容案谈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
被硫酸泼到该怎么办(二)
【被硫酸泼到该怎么办】

从泼硫酸毁容案谈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

近日,我院办理了一起因感情出现问题提出分手,被害人被男友用硫酸泼致重伤的案件。八年前,因相隔两地感情变淡,21岁的女孩陈某向32岁的男友陈光日提出分手。陈光日乞求复合被拒后,竟买来硫酸泼向熟睡中的陈某,致使陈某面、颈、胸、手、右腿等处大面积严重烧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三级。虽然经过多次手术治疗,包括植皮手术,被害人至今还未康复,由于下巴受损无钱手术,她无法正常喝水饮食,眼睛无法闭合,生活无法自理;因容颜尽毁,八年来她不敢出门。为了医治被害人,其家人筹措了20多万元给她做植皮手术,至今仍负债10多万。尽管凶手即将面临审判,但他却明确表示无力赔偿。

而据统计,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赔偿难以兑现,多数受害人的家庭因此陷入了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本文在对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试图从社会管理创新角度司法保护、国家救助和社会救助等方面提出构建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的具体建议。

一、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一般指自然人,但特殊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被害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荣誉、尊严、生命、健康、财产或其他方面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中的一种或多种。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便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所以刑事诉讼活动也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和保护包括被害人合法权益在内的社会整体利益的过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申诉、请求检察院抗诉、自诉权等。

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首次将刑事被害人提到当事人的位置,强调了被害人的地位,并相应增加了其不少实际的诉讼权利等内容,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这些新规定,标志着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关注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问题。这对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对于司法机关正确执行法律,有效打击犯罪,加强责任感,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纷纷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有益探索。比如,湖北大冶市在2007年5月下旬,率先建立了刑事被害人补偿基金制度,即刑事案件被害人如果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只要本人主观不是故意或者没有重大过失,且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再根据刑事被害人所遭受侵害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500元至20000元的经济补偿。另据了解,全国已经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并建立专项基金的地区还有:四川省绵竹,山东省青岛、胶南、临沂等城市,其他省份的部分城市也正在开展类似的探索。但是,由于立法上的欠缺和观念的差异,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在立法和理论上仍有许多滞后,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二、目前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刑事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受到严重限制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对象,理应对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有充分了解,但在司法实践中,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大多数的刑事被害人并不知道案件进展如何,甚至不知道刑事诉讼已经进入到哪个环节。

刑法总则案例-刘海洋硫酸泼熊案
被硫酸泼到该怎么办(三)

1.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一.案情【被硫酸泼到该怎么办】

清华大学电机系4年级学生刘海洋,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这名大学生年仅21岁,已通过研究生考试。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海洋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特别强。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

上述3种动物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二.分歧

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

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有学者认为受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

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反对意见认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刘海洋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4.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学者认为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反对意见认为刘海洋并不是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而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5.不构成犯罪【被硫酸泼到该怎么办】

我国刑法上没有规定相关的犯罪,存在着法律的空白,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反对意见认为,刘海洋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在定性方面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出现了法条竞合,因此,要解决的问题是选择适用哪一个法条的问题。

三.结果

2003年4月2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具有严重情节,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但是,“鉴于被告人刘海洋能够真诚悔罪,且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其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四.评析

部分专家指出,对于刘海洋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对刘海洋的行为尚不能定罪。认为刘海洋构成毁坏公私财

物罪的看法实际上是一种类推,即把伤害类推成毁坏,把黑熊类推成财物,而类推是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是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伤害动物是犯罪行为,因此,此条法律也不能适用于刘海洋。因此,应该认定刘海洋的行为不具有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特征,不构成犯罪。

他们指出,之所以出现对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定性难的问题,说明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具体,在可操作性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尽快增加残害动物罪。

被硫酸泼到怎么自救?
被硫酸泼到该怎么办(四)

1、按以前说法:浓硫酸溅到皮肤上,不能用水冲洗,应先用干抹布把浓硫酸擦掉。因为用水冲洗,水和浓硫酸放出大量的热后,会烫伤皮肤。
2、按新的说法:立即用大量的水冲洗。因为有人计算过,就算立即用大量的水冲洗,温度也不会超过40℃,根本不会把皮肤烫伤。被硫酸泼到怎么自救?。最后,在皮肤上抹碳酸氢钠溶液或者稀氨水,以中和酸。
个人认为第二种说法比较合理,因为有次一位同学做实验时因为用水处理及时,仅仅伤到皮肤表面,后来痊愈后没有留下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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