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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的名称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5-18    阅读:

《关于小孩子的安全通知》
关于安全的名称 第一篇

项目部通知单( 安全文明类)

工程名称: 格林华城二期 编号:B2 4 -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
关于安全的名称 第二篇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

(公通字【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修订后的《消防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公安部对《消防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进行了规范,现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

为了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第58条第1款第2项)【关于安全的名称】

4、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5、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6、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第58条第1款第4项)

7、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8、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9、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第58条第2款)

10、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第58条第2款)

【关于安全的名称】

11、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第59条第1项)

12、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第59条第2项)

13、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3项)

【关于安全的名称】

14、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4项)

1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第60条第1款第1项)

16、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第60条第1款第1项)

17、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18、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19、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第60条第1款第3项)

20、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第60条第1款第3项)

2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第60条第1款第4项)

22、占用防火间距(第60条第1款第4项)

2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第60条第1款第5项)

24、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60条第1款第6项)

25、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60条第1款第7项)

26、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61条第1款)

27、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第61条第1款)

28、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61条第2款)

29、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第62条第1项)

3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第62条第2项)

31、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第62条第3项)

32、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第62条第4项)

33、阻碍执行职务(第62条第5项)

34、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第63条第1项)

35、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第63条第2项)

36、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第63条第2项)

37、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第64条第1项)

38、过失引起火灾(第64条第2项)

39、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第64条第3项)

40、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第64条第4项)

41、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第64条第4项)

42、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第64条第5项)

43、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第64条第6项)

4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第65条第2款)

45、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第66条)

46、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第66条)【关于安全的名称】

47、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第66条)

48、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第66条)

49、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第67条)

50、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第68条)

5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第69条第1款、第2款)

上述案由中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可以根据具体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对象,选择进行表述。如“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实践中可

以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选择“埋压消火栓”、“圈占消火栓”或者“遮挡消火栓”作为案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选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作为案由。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02月27日 (中央法规)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
关于安全的名称 第三篇

公 安 部 文 件

公通字[2009]11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修订后的《消防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公安部对《消防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进行了规范,现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二○○九年三月三日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

为了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1.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2.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3.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第58条第1款第2项)

4.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5.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6. 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第58条第1款第4项)

7.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8. 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9. 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第58条第2款)

10. 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第58条第2款)

11.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第59条第1项)

12.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第59条第2项)

13. 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3项)

14. 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4项)

15.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第60条

第1款第1项)

16.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第60条第1款第1项)

17.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18.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19.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第60条第1款第3项)

20.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第60条第1款第3项)

21.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第60条第1款第4项)

22. 占用防火间距(第60条第1款第4项)

23.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第60条第1款第5项)

24.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60条第1款第6项)

25.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60条第1款第7项)

26.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61条第1款)

27.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第61条第1款)

28.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61条第2款)

29. 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第62条第1项)【关于安全的名称】

30.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第62条第2项)

31.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第62条第3项)

32.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第62条第4项)

33. 阻碍执行职务(第62条第5项)

34.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第63条第1项)

35.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第63条第2项)

36.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第63条第2项)

37.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第64条第1项)

38. 过失引起火灾(第64条第2项)

39.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第64条第3项)

40.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第64条第4项)

41.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第64条第4项)

42.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第64条第5项)

43.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第64条第6项)

44.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第65条第2款)

45.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第66条)

46.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第66条)

47.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第66条)

48.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第66条)

49.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第67条)

50.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第68条)

5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第69条第1款、第2款) 上述案由中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可以根据具体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对象,选择进行表述。如“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实践中可以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选择“埋压消火栓”、“圈占消火栓”或者“遮挡消火栓”作为案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选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作为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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