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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最新规定余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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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央行最新规定余额支付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国家规范性文件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 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

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等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 支付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接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章 客户管理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第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至少明确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功能和流程、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方式、资金结算方式等),收费项目和标准,查询、差错争议及投诉等服务流程和规则,业务风险和非法活动防范及处置措施,客户损失责任划分和赔付规则等内容。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还应在服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告知客户,并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下列内容:“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支付机构应当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易懂,并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八条 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可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央行最新规定余额支付】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第十条 支付机构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应当执行下列要求:

(一)支付机构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分别取得客户和银行的协议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

(二)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和交易验证方式,设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

(三)除单笔金额不超过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公共事业缴费、税费缴纳、信用卡还款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以及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在本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并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

(一)对于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且为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二)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Ⅱ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三)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其中,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业务的,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属于同一

客户。

支付机构应按照与客户的约定及时办理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业务,不得对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设置限额。

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向支付账户转账的,应当按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 12号公布)相关规定对预付卡转账至支付账户的余额单独管理,仅限其用于消费,不得通过转账、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等形式进行套现或者变相套现。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编码和按照国家与金融行业标准设置的商户类别码;

(二)收付款客户名称,收付款支付账户账号或者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三)付款客户的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信息;

(四)有效追溯交易的标识;【央行最新规定余额支付】

(五)单位客户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的付款用途和事由。

【央行最新规定余额支付】

第十五条 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赎回等原因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

第十六条 对于客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操作行为,支付机构应当在确认客户身份及真实意愿后及时办理,并在操作生效之日起至少五年内,真实、完整保存操作记录。

客户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和注销登录、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变更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调整业务功能、调整交易限额、变更资金收付方式,以及变更或挂失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央行最新规定余额支付】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综合客户类型、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风险评级、交易验证方式、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商户类别等因素,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欺诈、套现、洗钱、非法融资、恐怖融资等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的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对高风险业务在操作前、操作中进行风险警示。

支付机构为客户购买合作机构的金融类产品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确保合作机构为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依法开展业务的机构,并在首次购买时向客户展示合作机构信息和产品信息,充分提示相关责任、权利、义务及潜在风险,协助客户与合作机构完成协议签订。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支付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前一年度发生的风险事件、客户风险损失发生和赔付等情况在网站对外公告。支付机构应在年度监管报告中如实反映上述内容和风险准备金计提、使用及结余等情况。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客户信息保护的规定,制定有效的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责任。

支付机构不得存储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等敏感信息,原则上不得存储银行卡有效期。因特殊业务需要,支付机构确需存储客户银行卡有效期的,应当取得客户和开户银行的授权,以加密形式存储。

支付机构应当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并告知客户相关信息的使用目的

和范围。支付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客户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经客户本人逐项确认并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协议约定禁止特约商户存储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密码等敏感信息,并采取定期检查、技术监测等必要监督措施。

特约商户违反协议约定存储上述敏感信息的,支付机构应当立即暂停或者终止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并依法承担因相关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可以组合选用下列三类要素,对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验证:

(一)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

(二)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

(三)客户本人生理特征要素,如指纹等。

支付机构应当确保采用的要素相互独立,部分要素的损坏或者泄露不应导致其他要素损坏或者泄露。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作为验证要素的,数字证书及生成电子签名的过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0118-2015)等有关规定,确保数字证书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

支付机构采用一次性密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切实防范一次性密码获取端与支付指令发起端为相同物理设备而带来的风险,并将一次性密码有效期严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时间内。

支付机构采用客户本人生理特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防止被非法存储、复制或重放。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

(一)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二)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 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三)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 1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如未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或者尚未形成国家、金融行业标准,支付机构应当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直接风险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的网络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及其备份系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系统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

支付机构为境内交易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境内业务处理系统完成交易处理,并在境内完成资金结算。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在执行支付指令前可对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交易金额等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并在支付指令完成后及时将结果通知客户。

因交易超时、无响应或者系统故障导致支付指令无法正常处理的,支付机构应当及时提示客户;因客户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支付机构应当主动通知客户更改或者协助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具有合法独立域名的网站和统一的服务电话等渠道,为客户免费提供至少最近一年以内交易信息查询服务,并建立健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制度,配备专业部门和人员据实、准确、及时处理交易差错和客户投诉。支付机构应当告知客户相关服务的正确获取途径,指导客户有效辨识服务渠道的真实性。

支付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前一年度发生的客户投诉数量和类型、处理完毕的投诉占比、投诉处理速度等情况在网站对外公告。

第二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客户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迫客户使用本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不得阻碍客户使用其他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

支付机构应当公平展示客户可选用的各种资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强迫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或者通过支付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因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暂停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的,应当于实施之前在网站等服务渠道以显著方式连续公示30日,并于客户首次办理相关业务前确认客户知悉且接受拟调整的全部详细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在境内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支付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结合支付机构的企业资质、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持续分类评价工作机制,并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采用能够切实落实实名制要求的其他客户身份核实方法,经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评估认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对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且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客户(以下简称个人卖家)参照单位客户管理,但应建立持续监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对个人卖家实施动态管理的有效机制,并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参照单位客户管理的个人卖家,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与其签订登记协议,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二)支付机构已按照开立Ⅲ类个人支付账户的标准对其完成身份核实;

(三)持续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满6个月,且期间使用支付账户收取的经营收入累计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五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对于已经实名确认、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支付账户,在办理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转账业务时,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可以不属于同一客户。但支付机构应在交易中向银行准确、完整发送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等交易信息。

第三十六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将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类、Ⅲ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单日累计限额,提高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2倍。

评定为“B”类及以上,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0%的支付机构,可以将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类、Ⅲ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单日累计限额,提高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1.5倍。

第三十七条 评定为“A”类的支付机构按照第十条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以与银行根据业务需要,通过协议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情形,但支付机构应在交易中向银行完整、准确发送交

篇二:央行最新规定余额支付
网络支付即将有法可依了

在自由发展多年后,网络支付即将有法可依了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央行)7月31日就《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

这份征求意见稿,是央行针对网络支付的第四版草案。从2012年1月央行首度就《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算起,已经过去了3年6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继互联网保险后,又一个细则落地的行业。

征求意见稿首先对“网络支付”进行了定义,即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客户电子设备不与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客户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不过,出于安全和技术的角度考虑,央行此番并未将二维码支付方式纳入规范范畴,而是选择维持现状。

在央行看来,二维码支付等目前仍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相关配套技术和安全标准有待根据业务实践持续检验和完善,因此暂不将此类支付方式纳入规范范畴,以便为其留出探索和创新发展空间。

央行同时表示,将密切关注相关新型支付方式的探索和发展情况,并适时制定配套管理措施。

在去年3月,二维码支付(即商家收单机器上显示二维码,顾客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被央行暂时叫停,不过支付宝和财付通两大巨头随后推出改良版,即让商家扫顾客手机上的付款码,在这样一个相对闭环的情况下,风险也从消费者身上部分嫁接去了商户身上,这种新支付也得到了监管的默许。

相比前三个草案,央行在最新版中,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了分类:综合类支付账户和消费类支付账户。

两者区别在于,综合类支付账户中的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如支付宝、财付通账户等。而后一类账户的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也不可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

要不要设立网络支付账户限额?如果限额,是对单笔支付进行限额还是以一年为限进行限额?从2012年最初征求意见起,上述问题几乎从未停歇,也成为支付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不断讨论甚至博弈的焦点。而在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央行的态度进一步开放。

相比去年3月的第二版草案,央行不再对资金用途进行转账汇款和消费的区别,而是统一设定个人网络支付账户的额度上限,其中,针对综合类支付账户,个人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一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如果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

事实上,这一焦点问题可谓一波三折。

在最初版本中,央行用大篇幅对互联网支付账户的实名制进行了规范,而并未对账户进行限额。【央行最新规定余额支付】

然而网络支付随后进入井喷发展期,特别是2013年余额宝的问世,使得“互联网金融”都成了一个街知巷闻的热词,央行因此给了网络支付长达两年的观察期。

2014年3月,央行经过再度调研,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却引来了支付机构几乎一致的“反弹”。原因在于其中对部分业务具体额度的规定,如“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等。

再加上上述征求意见稿率先在网络上流传,央行一时之间陷入略显被动的境地,面对略显被动的境地,最后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公开解释:征求意见稿就是央行和一些支付机构之间进行“点对点”沟通的新近工作底稿。

上述风波平息后,央行在半年后,再度进行了摸底调研,并在2014年九、十月份形成了新的草案,不过该草案也未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在第三版草案中,央行不再对资金用途进行转账汇款和消费的区别,统一设定个人网络支付账户的额度上限为一年10万元。

那如果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怎么办?

央行在条款释义中也给出了解决办法,那就是选择如“网上银行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通过银行账户办理。

为了引导支付机构提高网络支付的安全级别,央行也煞费苦心。

其中,如果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可以自主约定;如果仅通过一种方式验证,那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如果是介于上述两种安全等级之间,如使用静态密码和指纹来验证,则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

不过也不用担心,这一限额仅限于从网络支付账户余额中支付,如果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交易“网上银行”、“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不受上述条款约束。

篇三:央行最新规定余额支付
2015年央行出炉网络支付新规的通知的最新消息

互联网金融“基本法”颁布之后,第二份细则开始公开征求意见。7月31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支付业务实行分层管理,对于安全等级不高的余额账户单日累计金额不能超过5000元或者是1000元,年累计不超过20万或10万元。这也意味着,普通用户未来通过网络支付账户在网上进行消费时,将受到金额限制。

根据央行的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如果是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进行验证的交易,额度不限。但目前绝大部分的网络购物、消费都是通过手机进行,而手机上基本没有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

如果支付机构采用双重验证,像目前普遍采用的密码和短信验证,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如果没有双重验证,额度只有1000元。而单日5000元额度对于网购一族来说远远不够,比如买数码产品、家电家具等。

不过记者注意到,这个限额只是针对余额支付。“如果消费者把钱打进支付宝账户,形成支付宝余额,使用这个支付就会受到额度的影响,如果不是通过余额支付就不会受到影响。”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表示。

那如果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怎么办?央行在条款释义中也给出了解决办法,那就是选择如“网上银行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通过银行账户办理。

200元以上支付需银行验证

央行还规定,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都得由银行验证。“这意味着超过200元的支付可能还要跳到银行的APP验证通过才可支付成功,将大大影响支付体验。”第三方支付人士称。

此前,第三方支付公司凭借着快捷支付的快速体验 迅速占领支付市场,目前也成为第三方支付最重要的支付手段。支付宝数据显示,在去年双十一,支付宝快捷支付金额占比为56.9%;余额支付居第二位,占比 12.5%。“新规规定200元以上就需要银行验证,那么第三方支付的快捷支付体验将受到很大影响,更为关键的是支付信息需要向银行开放,而此前银行只知 道持卡人有一笔消费,但是在哪里消费的银行并不掌握。”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篇四:央行最新规定余额支付
2016农村金融支付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三农”的政策,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盲点”问题,切实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县域银行卡市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市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推广实施方案》(赣市银[2016]22号、《市推进农村国债市场建设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县工作实际,特制定县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坚持以政府主导、央行推动、银行参与、农民便利、多方共赢、风险可控为基本原则,有效解决农村地区居民基本金融服务需求。依托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创新“银行卡+pOS机”支付模式,推进农村人民币反假工作及农村国债市场建设工作,将金融服务延伸到整个农村区域。促进农村居民便利地就近支取基础养老金、农村低保、粮食直补、公益林补贴、新农保补贴等多项政策性补贴小额资金,实现农户“足不出村”就能办理查询、取现、缴费等银行结算业务;保障农民“放心用钱、方便用钱、用整洁钱”;拓宽农村国债发行管理渠道,增加农民投资收益。实现农村金融服务达到“政府满意、农民受益、银行发展”的良好效果。

二、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服务内容、设立条件及审核

(一)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为农村居民提供如下服务:(1)1000元以内的小额存取款;(2)新农保、新农合金的缴交、支取;(3)政府为“三农”各种直补金的支拨、领取;(4)人民币反假;(5)农村国债推广等。

(二)设立标准

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实行代理制,选取设立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服务点应具备有固定场所、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有足够的备付现金等基本条件。选取点为乡镇政府所在地、集贸中心、能辐射2000人口以上的行政村或村群。

(三)设立审核

设立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由金融机构向县人民银行申请,人民银行报领导小组核批。银行卡助农取款、反假货币、国债等业务准入的审查由人民银行审查,其中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除中国银行县支行、农业银行县支行、邮储银行县支行、县农村信用社等已审核通过外,辖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应以其市级机构的名义向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报,同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备案。

(四)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代理人基本条件和工作职责

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当地威望高,信誉好,无不良记录和嗜好;(2)有合法稳定的现金流入,现金储备可以满足日常代理取现需求;(3)具备基本的金融知识,风险意识强,服务意识好;(4)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能掌握设备操作,能办理业务和登记台账;(5)代理人原则上应持有合法的经营执照,从事的经营活动辐射面广;(6)服务场所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内部管理规范。

工作职责:(1)宣传国家惠农政策及代理业务有关政策制度及工作流程;(2)宣传银行卡、支付通、自助设备、反假货币、国债等相关知识;(3)负责为本区域基础养老金、农村低保、粮食直补、公益林补贴、新农保补贴等允许办理的金融业务。代理人办理的每笔业务都必须向村民提供业务回单,提醒村民核对余额,并要求村民在《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登记簿》或《缴费登记簿》上签字或按手印;(4)在醒目地方悬挂银行专制的服务牌匾,并做好服务牌匾的日常保洁工作;(5)按照有关操作规范,对银行配发的支付通(pOS机)、验钞机等电子机具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保障设备安全,防止违规操作。

三、工作目标

力争用两年时间消除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空白点,满足农村地区居民基本金融服务需求。在2016年前实现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在全县农村乡(镇)、行政村全面覆盖,在2016年前实现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在2000人(含)以上村民小组实现全覆盖;近3年之内,力争使国债销售网点遍布全县辖内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国债发行量占比每年提高3至5个百分点;农村居民对反假货币、支付结算、国债等金融知识知晓率和应用率提高到60%以上。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分管财经县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银行、财政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各金融机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审核、监督全县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营业室,办公室成员由人民银行县支行营业室、财政国库、县金融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建设、准入审查、宣传、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县人民银行、财政和县各金融机构广泛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网络、手机信息等现代化信息传播工具,做好设立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的宣传工作,坚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农村生活,开展多层次的宣传,增强社会对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反假货币、国债推广的认知度,为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推广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银行机构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有关要求,大力推进农村地区便民金融服务点建设,延伸扩大银行金融服务,积极稳妥推进转账电话、网上银行、手机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方式在农村地区的广泛应用。

(三)实施激励措施。一是地方政府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县域银行卡市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对银行卡终端机具投放的银行机构进行投资补偿,即对银行机构在集镇每布放一台ATM机,每年补贴人民币不少于1000元,从布放年开始连续补贴3年,对银行机构每布放一台pOS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元,每布放一台验钞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元;对推广国债的商业银行,将农村国债销售纳入奖励项目范围。二是银行机构对涉农卡收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对实行国债承销机构将每年度70%国债发行费用于奖励优秀经办人员。三是对服务点协助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破获假币案件或没收、收缴假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16]2号)的规定建议公安等部门给予奖励。

五、宣传、实施阶段

(一)宣传培训阶段

1.4月底前,人行县支行制订县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复推广。

2.5—6月份,人民银行组织各金融机构就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反假货币、国债进行宣传推广,开展面向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和持卡农民的银行卡受理、风险防范、假币识别、国债知识等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

下半年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对取得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的银行机构及申请开办的银行资质进行审核,做好服务点的选取、协议签订、设备配备、标牌悬挂(牌匾由人民银行和涉点行(社)共同颁发)等工作,全面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反假货币、国债推广工作,2016年底前实现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在全县农村乡(镇)、村全面覆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政要高度重视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建设工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服务点建设推广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措施保障到位,要及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责任。确保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管理,严控风险

1.涉农银行机构应建立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信息档案,与服务点签订相关协议,为服务点配备相关设备,制作悬挂“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标牌,张贴安全用卡以及假币识别宣传单、公布投诉电话。

2.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受理终端应使用固定pOS机或带硬件加密功能的电话支付终端,原则上不得布放移动pOS机。在固定线路通信网络缺乏或严重不稳定的情况下,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收单机构可面放屏蔽SIM卡(用户身份识别卡)漫游功能的移动pOS机和带硬件加密功能的无线电话支付终端。服务点只能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每卡每日累计不超过1000元(含)人民币的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业务,严禁为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提供取款服务。收单机构应主动关闭办理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pOS机的信用卡业务功能。

3.涉农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相关文件要求,采取按季巡检、实施交易监测、定期与服务点进行对账、要求服务点建立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台账等有效措施,加强对服务点和pOS机的管理,并积极开展向助农取款服务点和持卡农民的银行卡受理、风险防范和假币识别等业务培训,提高业务办理的熟练性,规范服务点业务操作,加强风险防控。

4.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应加强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业务的检查监督。对违规的收单机构,人民银行县支行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暂停业务、取消资质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对违规的服务点,收单机构应及时督促其整改,并视情况对违规服务点采取警告、批评教育、暂停业务办理,直至撤机等处置措施;对存在利用pOS机进行不当牟利、故意使用假币等行为的服务点,应立即中止其业务,收回机关机具设备、标识牌等。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机机关进行处理。

5.国债承销银行机构要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根据自身国债发行方式和特点,积极向上争取国债发售计划和农村国债发售专项计划,对农村国债发行实行额度管理,要将不低于每期国债发售计划40%的额度面向农村发售。对个别农村国债代销网点出现供不应求情况,应及时调整承销网点国债发售计划,并积极向上级行申请追加国债发售计划,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居民购买需求。国债承销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国债报表,及时掌握辖内农村国债销售情况。

6.人民币服务管理。一是涉农银行机构应及时对正在使用的点验钞机、自动柜员机进行升级更新,提高其防伪性能,严防假币因机具设备不能有效识别而流入、流出银行。人民银行应加强检查,对有关投诉应认真、及时进行核查,重点关注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二是针对农村大小面额人民币需求,涉农银行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库库存量,提前一天或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券别需求表,提出用现申请,人民银行则根据预约为服务点投放所需券别的完整券。

(三)加强考评,表彰奖励。

涉农银行机构要建立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考核机制,每年进行综合考评,对业务量大的和服务质量好的,年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现金奖励,以此提高服务点经办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篇五:央行最新规定余额支付
2016人民银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一、有效传导货币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一)准确把握货币政策内涵,保持信贷总量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按照“总体稳健、调节有度、结构优化”的要求,加强人民银行“窗口指导”,定期组织召开行长联席会议和信贷季度例会,引导金融机构改进信贷管理,合理把握信贷投放的节奏和力度,确保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保持社会融资总量与经济发展相协调。至12月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919.39亿元,同比增长10.27%;本外币贷款余额817.34亿元,同比增长18.66%,贷款增幅居五县市之首。重新修订出台“2016年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重点要求向涉农、中小企业、科技贷款倾斜,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当地贷款的同时,重视自身信贷结构的调整。

(二)大力推进金融创新,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行通过信贷政策引导,鼓励辖内各家商业银行打破传统贷款形式,不断推出适合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色金融创新产品。协同工商局联合出台《“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融资服务实施意见》,举办了“重合同守信用”银企专场对接活动,现场向12家企业授信1.1亿元,为诚信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此举为省首创;与科技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市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至今已向辖内92家科技型企业发放59.63亿元贷款。组织召开融资租赁业务推进会,宣传融资租赁知识,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道路。

(三)加强银政企对接,加大对市政等投资项目跟踪监测。今年以来,支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对2016年政府项目和全市重点项目进行全面对接,建立银政企良好的沟通机制,并在不同时点对商业银行对接活动进行了跟踪分析,为市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至12月末,市政项目共获得26.71亿元银行授信,贷款余额为10.46亿元;重点项目授信余额为73.56亿元,贷款余额34.67亿元;“四个十大项目”共获得银行授信67.45亿元,贷款余额为35.47亿元;城乡一体化集中居住项目共得到授信66.23亿元,贷款余额为38.57亿元,充分发挥了金融对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

二、着力完善金融运行环境,切实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一)防范金融风险,提升应对能力。积极应对温州风险企业事件。今年7月因部分温州企业资金链断裂破产,导致辖内金融机构对温州企业的紧张氛围,为此,支行会同银监办,在实时掌握、监测风险企业融资情况的同时,积极参与政府协调,并主持召开多次协调会,一方面,加强与温商协会、经信委的沟通,掌握风险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另一方面,加强与商业银行协调,在防范风险基础上,适度放宽不良贷款容任度,防止企业恐慌性蔓延。

(二)推动信用村建设,发挥建设实效。在人民银行信贷政策的引导下,农村商业银行加强了信用村建设的推广工作,目前,信用村建设范围已扩大到27个,共涉及2.5万户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已完成8000多户的客户信息档案建设。通过信用村建设,使的诚信工程从最基层建起,从最基层人员抓起,扎实信用建设基础,切实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逐步让金融服务普惠制得到实现,真正“育苗”三农。

(三)加强金融生态建设,牵头做好“平安金融”创建各项工作。积极申报“金融生态优秀县”,为打造“平安金融”优质品牌,我支行充分落实好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备制度,督促金融机构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四)全面组织实施“两综合、两管理、一保护“工作。在2016年试评价的基础上,支行重新修订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评价细则,完善日常管理综合评价标准,加强综合评价台账记录,改进评价的方法和手段。一方面按季向银行机构通报评价情况,另一方面加强与银行主要负责人的当面沟通,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指导和督促银行机构加强合规经营。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做好对民生村镇银行、银行新设机构的金融服务管理。

三、创新金融支持服务手段,努力服务经济发展需求

(一)加强国库基础服务,推进“税库银”横向联网。全面履行国库会计核算的职责,准确、及时和安全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入库报解工作,全年共办理各级预算收入入库173万笔、金额311亿元,财政拨款10.37万笔(包括集中支付笔数)、金额202亿元,退库1.38万笔、金额38亿元,切实履行好中央银行经理国库职能。今年,在我支行全力争取下,率先进行“税库银”横向联网试点,市也成为地区第一个实现“税库银”横向联网试点的县级市。目前,已有9家商业银行完成了新系统的上线联网,涉及全市23000多家纳税户。新系统上线以来,已办理税款和基金征收合计67万笔,金额80亿元。真正实现了国库资金收缴零在途,进一步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了纳税服务水平,方便了纳税人,大大减轻了征收机关和商业银行一线业务人员的工作量。

(二)加强支付风险管理,打造和谐支付服务环境。开展支付系统知识宣传,联合市总工会成功举办了市“建功立业‘十二五’、转型升级争先锋”银行系统支付清算业务知识竞赛,不断扩大了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社会知名度。继续推进“快通工程”建设,利用政府加强建设特色商业街区建设的契机,进行支付无障碍乡、镇建设的尝试工作。开展票据安全宣传教育,做好新版票据使用的推广工作。完善银行卡安全管理体制建设,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天网-2016”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建立起有效的银行卡案件报备和通报制度。加强反洗钱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对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的管理,督促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好人民币账户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三)加强现金供应和流通管理,扩大人民币满意工程影响力。加强流通环节人民币管理,努力实现“总量满足、结构合理、票面整洁、持有者放心”的人民币管理目标,严格落实流通监测责任制。开展人民币满意度调查,扩大人民币满意工程的社会影响力。优化现金旺季投放回笼预测方案,提高现金调拨效率。积极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活动,今年重点对农村地区“壁垒工程”反假宣传站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督促各银行机构落实工作站建设的各项措施,巩固人民币满意工程在农村地区的建设成果。组织金融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反假培训和考试,发放反假货币上岗证128张。

(四)加强征信管理,深入推进征信宣传工作。认真做好贷款卡的发放和管理,着重规范贷款卡审批流程,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进行,确保登记信息及时准确;切实做好企业征信、个人征信查询工作。全年新发放贷款卡802张,共查询3650份个人信用报告。今年,贷款卡年审采取集中年审和滚动年审相结合的创新方式,集中年审贷款卡3681张,年审率达92.56%,滚动年审贷款卡70张。加大对征信知识的宣传力度,组织了“3.15”消费者权益日征信知识宣传主题活动和“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宣传。

四、落实外汇管理改革措施,服务地方开放型经济发展

(一)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实施贸易外汇新政策。为确保地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我支行结合地区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组织了一次新政策的大型培训会,共培训人员654人次,为企业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尽快熟悉改革内容。组织辖内企业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的签署工作,已累计收到企业《确认书》1180家,保障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继续完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工作。为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试点单位,大力推进我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支行加大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宣传力度,在沙溪镇召开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政策宣传会。至12月末,共有87家企业进行了激活,各项跨境人民币结算达40亿人民币,有效推进了资本项目人民币跨境交易。

(三)优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确保工作高质量。为确保已建立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正常运行,支行通过现场核查的方式对辖内银行申报点的国际收支申报内控制度和体系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016年共检查4家外汇指定银行。针对国际收支开始推行网上申报工作新政策,积极组织辖内各商业银行及其涉外企业进行培训,同时对各涉外企业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指导,确保网上申报工作及时、高效、全面顺利进行。

五、加强内部管理和反腐倡廉建设,全面夯实履职基础

(一)深入推进干部队伍建设。抓好干部职工学习教育,以党组中心组学习为龙头,带动和促进干部职工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支行年度培训计划,分层次对本行职工和商业银行有关人员开展各项培训,全年约有160人次参加了总分行及中支组织的各类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远程培训到县工程。优化人力资源管理。今年2名正股级中层干部通过竞争上岗走上了副行长岗位,同时支行对3名中层干部进行了跨部门轮岗,2名副股级干部提拔为股长。对2016年以来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对所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开展综合柜员制试点工作,制定《人民银行市支行全业务综合柜员制改造特色方案》,修订完善《支行综合考核办法》,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增强履职实效性。

(二)大力加强支行党建工作。支行党组不断加强理论学习的规范性、制度化建设,丰富学习内容,改进学习方式,密切联系支行实际工作,真正做到学以致用,活学活用。认真抓好党员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通过开展领导点评、群众评议、“一先两优”评选、领导干部大讲堂、党性修养读书交流会、党员示范岗、党员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进一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将党建工作与支行文明创建、工会“业务竞赛”活动、青年工作相结合,进一步丰富党建工作内涵。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新党员的发展工作,今年两名预备党员顺利转正。

(三)全面提升金融信息调研水平。支行领导高度重视信息工作,重新调整了信息调研工作小组成员,充实了年轻骨干力量。围绕总分行和地方政府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多层次的调查研究工作,加强日常信息工作的沟通,确保信息调研任务的落实,定期通报信息上报和录用情况。全年支行共上报各类信息117篇,调研19篇;被各级部门录用76篇,其中:市委市政府录用信息12篇,中支各部门录用信息及调研48篇,分行及网站录用信息11篇,总行录用5篇。以金融学会为平台,积极开展金融学术研究工作,编辑学会刊物,出版2期《金融》。

(四)不断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今年以来,各股室根据现有业务和岗位状况,梳理和修订完善内控制度18条,组织开展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专项审计、股长履职检查、风险排查、风险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固定资产清查、会计核算“八相符”等情况检查;接受了南京分行内审组对我支行财务管理专项审计调查,支行对发现的问题逐条落实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进行了整改。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情况复查,推进“小金库”预防体制的建设。落实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各项措施,加强了公务用车专项费用支出的审核。

(五)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支行坚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股室层层签订廉政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职责。全面开展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意识,结合实际开展“创先争优”和文明创建活动。踊跃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党员关爱基金集中募捐”活动,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进党支部”活动,组织了主题征文、党员公开承诺、社区共建、观看建党优秀影片等活动,提升党员党性修养,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产生。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员会议,虚心听取在行风建设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岗位风险防范工作,严格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重点围绕国库管理、财务资金管理、行政审批等关键部门和风险岗位,做到关口前置、跟踪监督,为基层央行职责的正确高效履行提供有力保证。

回顾全年工作,我支行围绕履职重点,抓住自身特色,在有效传导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加强金融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效,发挥了金融在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2016年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把握重点、创新思路,密切关注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对辖区经济的影响,将货币政策传导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提高基层央行履职效能;坚持以文明创建为契机,狠抓管理、夯实基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岗位整合,提高服务效率,使支行各项工作在和谐发展的轨道中稳步前行。

篇六:央行最新规定余额支付
2016交通银行毕业实习报告

交通银行毕业实习报告为大家整理在交通银行实习的实习报告,记录个人在交通银行学习的实践知识和理论知识的结合,以及个人实际的操作水平,交通银行是中国早期四大银行之一,始于光绪年间,现为中国五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之一。下面是这篇交通银行毕业实习报告

交通银行毕业实习报告

由于毕业生实习论文和找工作的需要,本人于2016年9月3日到2016年1月15日在交通银行广州天河北支行进行了为期5个月的毕业实习。实习期间,在单位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熟悉了金融机构的主要经济业务活动,系统地学习并较好掌握了银行会计实务工作,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均得到了锻炼和提高。现将毕业实习的具体情况及体会作一系统的总结。

一、实习单位简介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是中国早期四大银行之一,也是中国早期的发钞行之一。1986年7月24日,作为金融改革的试点,国务院批准重新组建交通银行。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现为中国五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之一。

交通银行自重新组建以来,就身肩双重历史使命,它既是百年民族金融品牌的继承者,又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先行者。交通银行在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发展中实现了六个“第一”,即第一家资本来源和产权形式实行股份制;第一家按市场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设置机构;第一家打破金融行业业务范围垄断,将竞争机制引入金融领域;第一家引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并以此规范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第一家建立双向选择的新型银企关系;第一家可以从事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综合性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改革发展的实践,为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开辟了道路,对金融改革起到了催化、推动和示范作用。

二、实习过程

此次实习的目的在于通过在交通银行的实习,掌握银行业务的基本技能,熟悉银行日常业务的操作流程以及工作制度等。实习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了解实习单位基本情况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2学习银行的基本业务流程,主要包括银行的储蓄业务、对公业务、信用卡业务、贷款业务等;3了解银行会计核算方法,科目设置与账户设置,记账方法的确定等;4、总结实习经过,并填写实习鉴定表,写实习报告

总的来说交通银行的规章制度还是比较全面的,它具体规定了职员的操作规范及行为守则。我感触最大的事,现代银行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已不仅仅局限于储蓄及放贷,与此同时,现代银行的服务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交保险,充话费,交罚单,买基金,炒股票,外汇,理财„„夸大一点就是“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银行办不到的”。

下面谈谈我在交行的工作经历,开始几天主要是跟在指导老师后面看,看指导老师具体怎么操作,大概看了3天,了解了银行柜面服务的全套流程,由于交行有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得操作,并且我非交行人员,是不可接触现金的。所以刚开始我的任务就是指导客户填单子等类似于大堂经理的工作。

然后,我开始学习储蓄业务。现在,交通银行储蓄业务实行的是柜员负责制,就是每个柜员都可以办理所有的储蓄业务,即开户、存取现金、挂失、解挂、大小钞兑换,、受理中间业务等。凭证不再像对公业务部门那样在会计之间传递,而是每个柜员单独进行帐务处理,记帐。但是每个柜员所制的单据都要交予相关行内负责人先审核,然后再传递到上级行“事后稽核”。而学习柜员间每天交接工作时的对账是必不可少的,对账时除了要核对现金账实是否相符外,还要查看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缺失,传票是否连续等等。而柜员间对账也是很有程序的,一般先清点现金,然后再是清点重要空白凭证如存折,银行卡,存单等。

经过一星期时间的学习后,我开始学习银行的会计业务,即针对企业的业务。对公业务的会计部门的核算(主要指票据业务)主要分为三个步骤,记帐、复核与出纳。这里所讲的票据业务主要是指支票,包括转帐支票与现金支票两种。负责记帐的会计每天早上的工作就是对昨天的帐务进行核对,如打印工前准备,科目日结单,日总帐表,对昨日发生的所有业务的记帐凭证进行平衡检查等,一一对应。然后才开始一天的日常业务,主要有支票,电汇等。在中午之前,有票据交换提入,根据交换轧差单编制特种转帐借、贷方凭证等,检查是否有退票。下午,将其他工作人员上门收款提入的支票进行审核,加盖“收妥抵用”章,交予复核员录入计算机交换系统。

关于信用卡业务。信用卡按是否具有消费信贷(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与借计卡。信用卡又按持卡人是否向发卡银行交纳准备金分为贷计卡与准贷计卡。贷计卡是银行授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无需预先交纳准备金就可在这个额度内

进行消费,银行每月会打印一张该客户本月消费的清单,客户就可以选择全部付清或支付部分,如果选择后者,则未付清部分作为银行的短期贷款以复利计。而准贷计卡则是交纳一定的准备金,然后银行再授予其一定的消费额度的一种信用卡。借计卡是没有透支功能的,但可以进行转帐结算,存取,消费的一种卡;并且这种卡不需要复杂的审核过程,只需要在现场填写一份申请领用书即可马上领到借计卡。

银行贷款业务。由于目前的实际情况,中小企业融资难,尽管央行一再出台有关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方案,但是,在各个银行内部都有严格的控制。交行也是如此。所以,银行目前也投入了个人贷款领域。需要注意的是,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并不是直接将款贷给个人,而是与商家签订一定的协议,其实是将款贷给商家,然后商家把商品卖给个人,个人再还款给银行。银行在与商家签订协议时,审查商家的证件是否齐全。而个人要向银行提供有关的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一般都是以购买的标的物作为抵押,最常见的就是动产抵押(如汽车贷款)和不动产抵押(如住房贷款)。信贷部门实行的是审贷分离制,就是进行贷款客户开发与具体发放贷款,审核贷款可能性的工作人员是各司其职的。

三、交通银行特色服务与产品

(一)沃德财富

沃德财富是交通银行为VIp贵宾客户量身定做的服务品牌。沃德的名称从OTO音译而来。“沃”具有丰厚、肥沃等含义;“德”有美德、高尚的意义,寓意诚信、厚德乃取财之道。“沃德”是财富的一种态度,创造、积累、海纳、共享、取之有道,以服务之“德”,创财富之“沃”。 沃德财富,表达一对一服务的核心理念,包含了团队服务、专业服务、跟随服务等多层含义,强调了一种以沟通、了解为基石,信任、承诺为保障;效率、增值为目的的财富新主张。

(二)e贷通

客户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如房产)或质押物(如存单),银行给予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客户在需要用款时,可随时通过网银和电话银行电子渠道自助提款,轻松刷卡消费和网上支付。e贷通产品具有,手续简,一次申请,N次循环使用;贷款易,用网银或电话银行轻松放款和还款;消费爽,

pOS轻轻一刷、网上点击鼠标即可消费;利息省,比信用卡利率低,更有超值宽限期;理财巧,助您额度内计划用款、免费随心还款等特色,深受客户追捧。

(三)太平洋卡“全国通”

太平洋卡“全国通”是指太平洋卡持卡人在交通银行系统内异地联网行的发卡机构及所属网点的柜面终端、自动柜员机上办理查询余额、存取款、转帐及在销售点终端机pOS上办理消费等业务。太平洋卡“全国通”业务自面市以来,以其安全、快捷、实时到帐及收费合理等特点,满足了客户异地资金划拨的需求,尤其深受广大商务人士的青睐。其交易速度快、实时到帐,拥有无卡存款的便利。目前交通银行全国100家分支行,2600多个营业网点,7000多台现金类自助机具设备和6万多台pOS机,在140多个城市均开通了“全国通”业务。

四、体会和总结

交行实习,把我从学校纯理论学习中拉到了在实践中学习的环境。一进入岗位,我就意识到,该把学生时代的野性收敛了。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虽然这个银行内部气氛和谐,没有老套的束缚,但它毕竟是一个跟钱打交道的机构,需要有严谨的纪律和详细的规程,我就应该严于律己,这样不仅可以遵守银行的规矩,对我自己更有好处。以前,在学校里学知识的时候总是老师往我的头脑里灌知识,自己根本没有那么强烈的求知欲,大多是逼着去学的。然而到这里实习,确使我的感触很大,自己的知识太贫乏了,银行员工的学习气氛特别浓无形中给我营造了一个自己求知的欲望。

现在实习结束时,交通银行天河北支行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成绩也给予了肯定。我也对自己的表现基本满意,为我走向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与银行员工的相处中,我也学到了待人、处事的态度、方式,银行的员工待人诚恳,虽然他们年龄和我一般大,有的还要小几岁,我感觉他们很成熟,有很多值得我学习的地方,这几个月是我用金钱买不到的机会,无论从工作、学习、做人上,我都有很大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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