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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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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强制执行证据
证据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证明内容

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民事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对于执行程序,证据是否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执行案件中只有正确地运用证据材料,才能规范执行工作,防止执行中出现盲目性、随意性,保证严肃执法,克服“执行难”。执行程序的基本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得以实现。因此,执行程序中证据有其特定的证明对象,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与案件有关的人所主张的事实。其主要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一)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既可能存在实际困难,又可能是法制观念不强。既可能是因疏忽大意而记了履行时间,又可能是故意拒不履行。只有查清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执行程序即告结束。和解协议达成后,有时会出现一方当事人翻悔的情况。如何解决这种争议呢?首先要查明和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放体、给付内容、给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变更。一方当事人翻悔,执行人员要根据变更的内容认真审查确认协议是否合法,查明翻悔的理由和目的,如有拖延执行或规避法律的行为,要根据当事人过错责任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恰当的处理。(三)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逾期不履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或者由第三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正确运用执行担保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执行担保必须在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或第三人提供;2、执行担保须经申请人同意;3、担保主体必须合格;4、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物,他人担保应当具有代偿能力。(四)拒不返还财产。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依法撤销,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如果拒不返还,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五)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后,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对债权人提供的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证据,执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二、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执行中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也是执行证据证明的对象。从主体上讲他可能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也可能是有义务协助调查或执行的单位。因此,必须依照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查明和确认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这些事实主要包括:(一)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了保证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不仅需要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偿还能力等。在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对人民法院的传票、传唤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有的传唤多次拒不到,妨害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使用拘传,不仅能充分显示法律的威慑力,而且可以排除妨害,保障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二)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执行人员,扰乱执行秩序。(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妨碍执行。(五)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如:擅自解冻或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在实际运用民事证据中,有些执行人员对执行证据认识不足,运用证据的能力不强,如果只是采取老经验(查封、抓人)就可能导致有的案件久拖不决,甚至贻误“战机”,把易案拖成

难案,把活案变成死案。因此,执行工作不仅要增强证据意识,而且要注重培养执行员灵活运用证据,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之,我们在日常的执行工作中,除了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注重证据的实用,重点掌握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即财产状况的证据,如帐号、资金、动产、不动产等,以便从中选择最佳执行方案,对症下“药”,并且从中找出被执行人资金运转和收集证据的基本规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事实清、措施大、效果好”,更快地提高业务水平和执行艺术。

篇二:强制执行证据
证据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证明内容

【强制执行证据】

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民事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对于执行程序,证据是否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执行案件中只有正确地运用证据材料,才能规范执行工作,防止执行中出现盲目性、随意性,保证严肃执法,克服“执行难”。执行程序的基本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得以实现。因此,执行程序中证据有其特定的证明对象,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与案件有关的人所主张的事实。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 (一) 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既可能存在实际困难,又可能是法制观念不强。既可能是因疏忽大意而记了履行时间,又可能是故意拒不履行。只有查清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的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执行程序即告结束。和解协议达成后,有时会出现一方当事人翻悔的情况。如何解决这种争议呢?首先要查明和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放体、给付内容、给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变更。一方当事人翻悔,执行人员要根据变更的内容认真审查确认协议是否合法,查明翻悔的理由和目的,如有拖延执行或规避法律的行为,要根据当事人过错责任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恰当的处理。 (三)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逾期不履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或者由第三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正确运用执行担保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执行担保必须在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或第三人提供;2、执行担保须经申请人同意;3、担保主体必须合格;4、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物,他人担保应当具有代偿能力。 (四)拒不返还财产。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依法撤销,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如果拒不返还,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五)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后,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对债权人提供的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证据,执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二、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 执行中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也是执行证据证明的对象。从主体上讲他可能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也可能是有义务协助调查或执行的单位。因此,必须依照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查明和确认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这些事实主要包括: (一)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了保证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不仅需要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偿还能力等。在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对人民法院的传票、

传唤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有的传唤多次拒不到,妨害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使用拘传,不仅能充分显示法律的威慑力,而且可以排除妨害,保障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执行人员,扰乱执行秩序。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妨碍执行。 (五)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如:擅自解冻或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 在实际运用民事证据中,有些执行人员对执行证据认识不足,运用证据的能力不强,如果只是采取老经验(查封、抓人)就可能导致有的案件久拖不决,甚至贻误“战机”,把易案拖成难案,把活案变成死案。因此,执行工作不仅 要增强证据意识,而且要注重培养执行员灵活运用证据,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之,我们在日常的执行工作中,除了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注重证据的实用,重点掌握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即财产状况的证据,如帐号、资金、动产、不动产等,以便从中选择最佳执行方案,对症下“药”,并且从中找出被执行人资金运转和收集证据的基本规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事实清、措施大、效果好”,更快地提高业务水平和执行艺术。

篇三:强制执行证据
2015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第1篇:强制执行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上海XXXXXX,住址:上海市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X(身份证:XXXXXXXXX),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安徽省人,杭州市XXXX路XXX号XXX理发店理发师,现住杭州市XXXX地下库,联系电话,13XXXXXXXX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3000元(租金1000元+滞纳金1000+诉讼费1000元)。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1月2日作出(XXXX)上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15年月日

申请人签章:

附:

1、(2015)沪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一份。

第2篇: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A,女,××岁,×族,××省××县人,××县第××中学学生,现住××县××路××号。

法定代理人:B,女,××岁,×族,××省××县人,××县××公司员工,现住址同上。

【强制执行证据】

被申请人:C,男,××岁,×族,××省××县人,××县××厂工人,现住××县××路××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增加抚养费一案业经××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19××)×字第××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应祥述,此略。)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被申请人C每月继续给付申请人A子女抚养费××元。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A

法定代理人:B

××年××月××日

附:××县人民法院(19××)×字第××号民事判决书1份。【强制执行证据】

第3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XXXX,户籍地址:上海市XXX700号,身份证号:4201511XXXXX72

被申请人:深圳市摩根XXXXX店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XXX写字楼第33层A01、A02、B01、B02,现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景阁28楼A,法定代表人:李XXX,联系电话:882XXXX8,联系人:刘XXX,手机号:1368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强制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

一、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23日期间工资人民币90641。5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2660。38元:

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0元;

三、加倍支付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总计:138301。89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后,但被申请人却不予支付,现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之内容请求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一年月日

第4篇: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良,男,生于1969年1月7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黄金镇XX村二组70(原XX村四组)。电话:1XXXXXXXX327。

申请人:XX,男,生于1969年10月8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住忠县XX镇XX金村二组70(原XX村四组)。电话:1XXXXXXXX27。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重庆市XXX人,住忠县黄金镇X村二组70(原黄金村XX组)。

被申请人:XXX,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黄金镇黄金村XX组XX(原黄金村XX组)。

申请事项

恢复(2002)忠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81。20元及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从2002年10月12日开始计算)。

事实和理由

忠县人民法院(2002)忠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主动履行支付该判决,申请人也多次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现在申请人准确了解到被申请人在忠县黄金镇XX村二组XX号(申请人相邻处)建有四间一楼一底住宅(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XX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第5篇:合同纠纷案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祝元明

身份证住址:某省某市

身份证号:******

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某地

电话:******

被申请人:穆文

身份证住址:某省某市

身份证号:******

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某地

电话:******

请求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转让费50000元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

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书,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转让费50000元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四:强制执行证据
2016再审申请书范文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16)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强制执行证据】

事实和理由一、 本案事实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2001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01(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2001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2001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2002)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 “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16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2016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02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16)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2016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2016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2016年5月13日以(2016)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6)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16)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6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16)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6)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2001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 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2002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2002)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2002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16)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02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2016年建筑完成的房屋。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02年9月10日法发(2002)13号]第9条的规定:“(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16)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2016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李X 2016年3月21日附:

(新证据)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20日,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房产证;

(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

(2002年)后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2016)后民初字第1043民事判决书;

(2016)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016)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

篇五:强制执行证据
2014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1篇: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______乡县xx乡xx村xx组。

被申请人:______,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______县xx镇xx路xx号。

【强制执行证据】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诉讼费用_______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双倍支付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贷款利息;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____县人民法院已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中民一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第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上述_____元劳务承包款。第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第2篇: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证据】

申请人:

年月日

第3篇: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上列当事人,因___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一审(或终审)民事判决[或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决],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决)确定的义务,需要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如果是经公证处发给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其写法是:上列当事人,因______事项,经公证处于年月日,发给()字第号强制执行公证书。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事实和理由:请求目的: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

第4篇:提请上级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区。。村。号。楼。号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区桥。。。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向我支付欠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年。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2、强制被执行人向我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拒绝依法履行生效判决判定的义务,我依据年月日生效的()。。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武汉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决定立案执行,案号为。

截至今日,。。区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已经超过6个月,但在我无数次的催促下,该法院仍未执行。

第5篇: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男,1980年5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

电话:********邮编:1000**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

篇六:强制执行证据
法院感谢信格式范文

法院感谢信格式范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您好!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河北的律师团队、代表石家庄化工有限公司,向您并通过您向浙江省全体法院系统的同志们致以最诚挚的问候和感谢,并特别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霍文明法官、永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徐学东法官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感激!

作为一名律师,我曾到过全国很多地区,也与不同地区的法官有过工作上的接触,对法官的评价当然是心中自有一杆秤。但是,是可爱、可敬的浙江法官让我更真实的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庄严,深切的体会到了法官的智慧与执着!

石家庄化工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广东化工集团在北方的一个子公司,我任该公司法律顾问。年8月因合同纠纷,石家庄化工有限公司将家住乐清而在河北保定经商的叶某某诉讼至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叶某某向石家庄化工有限公司给付9万元货款。年4月石家庄化工有限公司向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后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至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在河北经商期间,因负债累累而突然人间蒸发。石家庄化工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区法院办案人员也曾赶赴乐清,但是收获并不大。本以为会石沉大海的案件,本以为会是颗粒无收的结果,所以我们不打算再有任何投入。尤其是案件被委托移送到乐清法院后,我们认为那仅是走个形式。我第一次将电话打到霍文明法官办公室得知他已经着手做调查工作。我非常清楚,被执行人是一个商场老手,也是一个避债高手,在他的名下已无任何可查封财产,银行所有帐号空空无几,人也是毫无影踪。没过几天霍法官又主动打电话给我,告诉我被执行人虽一直没有露面,但是他已经找到突破口。通过与被执行人所在村的村长见面,发现他对该案很清楚,并且答应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并做说服工作。就在我忽略此事又忙于其它事务时,霍法官又打来电话征求我的意见。他已经给村长做好工作,因被执行人确实困难只给付5万元,余下的部份是否可以放弃?当时我心里很是惊讶,但我还是故做镇静的说“等我回去和公司领导商量一下”。立即,我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公司经理,他对此没有任何心理准备,毫无犹豫的说“完全可以”。8月3日,我赶往乐清市人民法院,在霍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现在石家庄化工有限公司已经收到执行回来的款项。

一件很小的执行案件,说起来也很简单的执行过程,但我知道这背后却需要有执行人员敏锐的行动力与缜密的思考力,更重要的是高度的责任心。另一个执行案件,与以上的执行案件大体相似,是永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徐学东法官负责的,虽然现在还没有结果,但是我也清楚,徐法官一直在想方设法。本次永嘉之行,他放弃其它工作亲自开车与我赶赴偏僻难行的小山村,令我同样感动!

我分别邀请徐法官与霍法官吃个便饭,但是都被一些善意的理由给推掉了。办案过程中当事人一分钱也不用掏,这在以前我几乎没有遇到过。外地委托的案件能象本院的案件一样办,不拖、不应付,这简直是难以想象的。

在霍文明法官的办公室我看到了很多当事人感激的见证,我意识到我的的确确是遇到了一位当之无愧的好法官,我是幸运的!但是这种幸运绝不仅仅是遇到这样一位好法官,一位忠诚的战士,我遇到的是一个优秀的法官团队,一个经得起考验的法院系统!花红显春色,鱼游见水清!在霍文明法官身上我感受到了浙江法官团队的素质,我理解了“司法为民”的内涵,我知道了什么才是真正的“便民、亲民、利民”的人民法院!我由衷的感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人民培养了一批优秀的法官,感谢您为中国带出了一支尊事实、重法律、讲正气、促和-谐的高素质法官团队!

最后,祝您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赵松梅律师

年8月10日

法院感谢信格式范文 [篇2]

尊敬的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行政审判庭:

尊敬的邱玉萍法官,各位人民陪审员,张鑫淼书记员:

感谢贵院于年3月14日作出的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和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本当事人真诚地认为:该判决合理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使用恰当充分,法律责任定性准确,审理程序合法。尽管被告沈阳市文保分局(或出于维护脸面目的)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但无论上诉结果如何,我都要对贵院顶着审理“民告官”行政案件的各种压力,依法作出的公正判决,深表衷心的感谢!

时下国内最祸国殃民之两大腐-败——高校腐-败和司法腐-败,已使本性宽容善良的中国百姓越来越无法承受和容忍其愈演愈烈。这两大腐-败不除,温总理所言“公平和正义,比阳光还光辉……”,从何谈起!?

不幸的是:这两大腐-败丑陋地高度结合于本案之中,毋庸置疑地成为本案发生的主要根源。在原告向被告公安分局提供了大量真实有效的第三人违法证据;在第三人面对大量证据而对已自己的违法行供认不讳的情况下,该公安分局却作出了“因没有违法事实,终止案件调查”的非法决定。其原因和理由,正如本案一审过程中该公安分局代理人在一审法庭最后陈述中大言不惭所称:“因第三人马欣是大学分院院长,为了谨慎,所以终止了案件调查……”。难道在中国大学院长有违法特权,大学教师的合法权益可以任意侵犯吗?那么普通百姓,该怎么活!?

幸运的是:承担本案一审工作的贵院行政审判庭及邱玉萍法官,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过硬的业务水准,及可贵的执法为民精神,顶住了“一个普通大学教师,胆敢控告公安局”的来自各方的非正当压力,对本案依法作出了近乎完美的公正判决!在当今公安执法频发“畜生事件”,百姓仰望苍天而无望有助的社会里,不仅维护了原告人个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本当事人亦充分相信,二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会同样依法作出令人信服的,维持贵院一审原判的,公正的终审判决。

再次对贵院依法对本案作出的公正判决,表示衷心的感谢!

此致

敬礼!

本案原告当事人,沈阳音乐学院:唐文

.4.1

法院感谢信格式范文 [篇3]

尊敬的宜都市人民法院领导,并胡胜、杨潇、彭泽圣、秦刚、郑兰武、王成、向佳雁、张天海、汪锋、刘洋、罗延林、王宇等各位法官、书记员:你们辛苦了!

今天我们怀着诚挚和激动的心情,向宜都市人民法院各位院长、法官赠送《公正执法、廉洁办案》的锦旗并送上《感谢信》,真诚表达我们对宜都市人民法院干警不旬私情、公正廉明、认真负责、依法办事的精神与工作态度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历经八年漫漫依法维权路,五年前我们虽已依法取得了高坝洲林场的林权和财产,并得到了宜都市委纪委、政法委、法制办、治庸办、信访局、林业局、高坝洲镇政府等机构和部门的协助,多次为我们主持公道。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大家都懂的原因:由于本案牵涉到当地一名颇有背景的退休检察官刘某某,其人知法犯法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上,竟毫无廉耻地到处造谣惑众肆意侵权,而当今社会物欲横流、人心叵测,有的人虽身居要职却绕道而行回避推诿,使得我们虽手持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权证却长期无法正常经营。在这堪比“八年抗战”的持久维权过程中,我们的人员多次被驱赶、打伤、我们的财产被盗卖、水电被拆毁、道路被封堵、院墙房舍被推垮,损失惨重。今天刘某某侵权案终于被强制执行!我们怀着诚挚和激动的心情由衷感谢宜都市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廉洁办案》不旬私情、认真负责、依法办事的同时,也对刘某某这样的所谓“检察官”表示十分地鄙视和不稍!这个过去所谓的“优秀检察官”“起诉科科长”,竟然在法院依法责令其离场时,竟当着执行法官和众多父老乡亲的面歇斯底里破街,指着当事人叫嚣,要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报复。在法官离开后(法官在离开前为避免双方冲突已提前让前来办理手续的几名当事人劝离),指使手下将林场房屋全部门窗用挖锄挖的千疮百孔,将房屋吊顶拆得乱七八糟,将所有的电器插头电线开关捣毁,电线扯得七零八落,插头开关电线裸露;厨房的锅碗被砸毁,灶台的锅被端走,连生火的钢筋也被其挖走,多处水管被其用锄头挖断,龙头砸毁,长达300多米的院墙分4段被捣毁了200多米、多棵树木树苗锄头挖断(以上均有影像资料为证),其种种暴行,不亚于当年日本鬼子进村,土匪强盗进屋。联想到5年多来刘某某唆使纠集其社会无业人员驱赶打伤我们的员工、抢窃盗卖我们的财产、拆毁我们的水电、封堵我们的道路、从我们的手中抢夺撕毁证据,推垮我们的鸡舍,,,,,,给我们造成了多少惨重损失。在社会上带来了多坏的影响,如今我们林场内杂草丛生,满目疮痍,面对此景此情,相信任何良知的人都难以容忍! 任何一颗正直的心都会流血!

好在人在做天在看,乌云遮终究不住太阳,正义必定战胜邪-恶。对此,我们由衷感谢宜都市委、市政法委,感谢宜都市法院坚持原则,法官依法办案,感谢共-产-党的司法机关执法为民,主持公道!让我们终于见到了法制的力量,见到了中国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我们现仍要求宜都市公安机关继续依法追究刘某某的老公龚某某故意伤害,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我们要振臂高呼:中国共-产-党万岁!法治中国万岁!!!

时光荏苒,岁月匆匆,我们要学习宜都市人民法院的优良作风和负责精神,把耽误的时间抢回来,为建设宜都,造福高坝洲做贡献,为实现习总书记的中国梦而奋斗!

宜都高坝洲生态林场全体员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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