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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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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全文 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主席令第三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全文】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十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三、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十四、将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全文】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全文 第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

来源:人大网 | 时间:2015年08月31日 | 浏览:2682 次 我国现行刑法已经经过了九次修正,此次刑法第九次修正,进一步取消了死刑罪名,加大了对重特大贪污犯罪的处罚,将猥亵罪的客体扩大到男性,同时还将"医闹"、"枪手"等现象入刑,下面小编将为大家提供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的全部内容,欢迎阅读。

我国现行刑法已经经过了九次修正,此次刑法第九次修正,进一步取消了死刑罪名,加大了对重特大贪污犯罪的处罚,将猥亵罪的客体扩大到男性,同时还将"医闹"、"枪手"等现象入刑,下面小编将为大家提供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的全部内容,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

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

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

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全文】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

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全文】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全文】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全文 第三篇

取消嫖宿幼女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取消刑法中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嫖宿幼女罪是指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是中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规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实际是加大了打击力度。

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可采取终身监禁

人民法院可依据犯罪情节等,对重大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采取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委员会: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

对此,一些人士指出,判处死缓后,如果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这些高官还是会有重见天日的一天,死缓会不会成为官员的“免死牌”?

修正案九增加“终身监禁”的规定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

幼教“虐童”可处三年以下徒刑

增加了跟“虐童”有关的条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扩大了该罪的责任主体范围,如果单位有虐待未成年人、老人、病人、残疾人的情形,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做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近年来各地陆续发生“虐童”事件,特别是个别幼儿园教师的“虐童”行为被曝光。对于幼教虐童行为无论是虐待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均无法适用。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设的内容,将幼教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外的个人或单位也纳入了“虐待罪”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全文】

刑法修正案九(全文)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犯罪分子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四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七、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5支部组织生活会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全文 第四篇

第1篇:支部组织生活会方案

为贯彻落实乡党委关于召开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专题组织生活会的通知精神,按照乡党委的要求,结合我村支部党员的实际,就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活动,深入查找并深刻剖析每位党员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的作风、党的纪律、工作成效、带头作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查找支部和个人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发现问题、改进工作,进一步增强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我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真正触及每位党员的思想灵魂,做到查找问题不求其多而求其准;剖析原因不求其全而求莫深;努力方向不求其大而求其实。生活会真正开出正气,开出团结,开出干劲。

三、会议主题

发挥党员先锋作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四、参会人员

支部全体党员。同时,邀请乡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同志列席。

五、方法步骤

(一)会前准备

1、组织学习

组织全体党员深入学习各种资料。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统一起来,并写出心得体会。

2、征求意见

采取以下方式广泛征求对党支部及党员个人的意见:

(1)发放征求意见表。在群众中广泛开展征求意见工作。

(2)召开座谈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群众、老党员同志、召开座谈会,征求对党支部及党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3)深入基层走访。党支部到群众家进行走访,征求意见和建议。

3、开展谈心活动

党员之间互相谈心,增进了解,互相帮助。诚恳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二)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1、专题组织生活会在20XX年7月1日召开。

2、组织生活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并请乡党委成员参加指导。会上,支部书记代表支部班子通报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而制定的整改措施。支部班子成员和一般党员就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剖析、自我批评。党员之间相互提出批评意见。领导点评。

3、对于组织生活会查摆出的问题,属于集体的,支部负责人研究制定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工作目标,属于那个党员的,由那个人进行整理,提出整改意见,组织生活会结束后,每位党员要认真修改党性分析材料,并按要求搞好情况通报。

4、要对组织生活会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针对提出的问题制定好整改方案。

第2篇:支部组织生活会方案

活动背景:

20XX年8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XX年10月18日,中共XX届X中全会在京顺利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强调,一定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此大背景下,恰逢院党工部举办“支部建设月”活动,法学第一党支部为紧密跟随党的步伐,积极响应院党工部的号召,结合本支部特色,进一步提高党支部内党员的思想认识与思想觉悟,特举办此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

活动主题:

紧密把握社会时代性 始终保持党员先进性

活动目的:

1、增强党支部党员对党的认识,保持党员先进性,发扬党员先进性,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促进日常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努力共创先进集体。

2、培养党员心系国家,关注时政发展的基本素养;结合法学专业知识,利用法律视野,提高党员对时事政治的洞察能力与理性分析能力。

活动时间:

20XX年10月31日

活动地点:

新北独立教学楼教室

活动人数:

法学第一党支部全体党员

活动形式:

PPT展示,自由发言

活动流程:

1、支部现状汇报;

2、学习党十七届六中全会会议内容;

3、学习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4、讨论近期社会热点,时政要闻;

5、总结发言。

内容安排:

1、支部书记沈英同志主持,向全体与会党员介绍公管系法学第一党支部的人事安排、各党小组的成立即组长任命、支部人数等基本情况,介绍当日活动流程。

2、由孙侨同志介绍党十七届六中全会的会议内容,带领全体党员同志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学习《决定》,全面把握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各项工作,积极响应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动员令,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任务的会议精神。并结合当前文化环境,深入剖析此次盛会召开的伟大意义,以及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深远影响。

3、由朱启骞同志主持并学习《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具体分析取消走私文物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13项死刑处罚,延长生刑刑期,调整特别减刑制度,增加“危险驾驶罪”、“拖欠劳动者工资罪”等新罪名,对黑社会性质规范化的界定,修改非法采矿罪等一系列条文。并将针对减少死刑和加重生刑两方面的内容展开讨论。总结《修正案》对法学学界和司法界在死刑制度和合理化科学化刑法体系方面的影响,以及《修正案》所指明的未来中国刑法改革的方向。

4、由徐京京同学就9月、10月发生的两起社会热点、时事新闻进行陈述,引导同学们深入思考,并展开讨论。第一件事:9月底,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举行评选表彰和学习宣传道德模范新闻发布会。会上,中央文明办副主任王世明针对中国人“道德滑坡”一说提出的“经济发展说明道德良好”的观点。第二件事:10月16日,广东佛山两岁女童小悦悦在路边玩耍,不幸相继被两车碾压,司机均肇事逃逸。随后7分钟,18名过路人对小悦悦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者陈贤妹阿姨上前施以援手,小女孩才被送往医院,目前仍在抢救之中。两个事件的出现,一时间均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5、由孙侨同志对此次组织生活会做总结发言。

注意事项:

1、活动准备:布置教室,安排座位,摆放党旗,拷贝PPT。

2、时间上合理安排,做好通知工作,方便大四同学的学习与生活。

3、PPT的制作:讨论的问题要具有引导性,能够启发同学们的思考。

4、不得缺席,迟到,早退,保持会场秩序与洁净。

第3篇:支部组织生活会方案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党员人数较少的,可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一、做好会前准备。

党支部要提前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情况,听取对开好组织生活会的意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确定会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了解本支部(党小组)内每个党员的思想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也要要求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开展谈心活动,互相征求意见,找出问题和不足;党支部(党小组)中有领导干部党员的,应事先征求党内外同志对他的意见,并在会前反馈给本人;将开会的时间、地点提前通知本支部(党小组)党员,以便党员安排好工作和其他事宜,保证按时参加会议。

二、做好会中引导。

要引导党员联系思想实际,认真检查自己的工作、学习情况,检查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支部决议的情况,检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注意不要把组织生活会开成不联系思想实际而泛泛谈工作的工作汇报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应率先垂范,带头发言,以保证整个生活会的质量。每个党员在作完自我批评之后,支部书记(党小组长)要发动大家帮助他“画个像”,即这个党员到底怎么样,优点是什么,缺点是什么,要客观地、全面地指出来,使大家的意见真正符合其本人的实际。防止把组织生活会开成单纯的自我小结会。对问题比较多的党员进行重点剖析,这样既能解决重点党员的问题,同时也教育了大家。

三、做好会后工作。

组织生活会后,党支部要根据会上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会上受触动较大的党员,会后要找其谈话,听取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使其放下包袱,正确对待同志的批评意见,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要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会议召开情况,请求上级党组织的指示。

第4篇:支部组织生活会方案

根据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以“科学发展、造福人民”为主题开好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要求和二工街道办事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 展观活动领导办公室的安排,新体社区党支部于20XX年11月23日,召开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生活会,以“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大团结”为专题,按照科 学发展观的要求,分析查找自身的差距和不足,认真进行思想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现就组织生活会发现的问题特制定整改方案措施如下:

一、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的问题

虽然我社区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工作作风

1、坚持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不够牢固。

2、学习主动性自觉性不高,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不到位。社区党支部应严格落实学习制度,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3、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2015广播电视局禁毒工作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全文 第五篇

禁毒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人民安康,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好禁毒宣传工作是广播电视局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重要宣传任务之一。2015年,我局干部职工在县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 在县禁毒委的有力指挥下,在局领导班子的团结带领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特点,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新闻、专题、标语等各种宣传方式深入宣传全县的禁毒工作,充分反映毒品危害,努力营造全民知毒、防毒、拒毒、禁毒的社会氛围,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全县禁毒工作的向前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全市、全县禁毒工作部署,把禁毒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积极探索禁毒工作新途径。按照“四禁并举、堵源截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认真落实禁毒工作责任状,加强督促检查,推动禁毒工作深入开展,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在通过集中学习,分组讨论等方式后,全局干部职工纷纷把思想统一到“四禁并举、堵源截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上来,提高了对毒品的认识,并成立了禁毒工作领导组,由局长马涛任组长,全面负责整个禁毒工作,副局长云鹏任副组长兼禁毒领导组办公室主任,具体抓好我局禁毒宣传报道工作,局站室主任为成员,具体落实禁毒工作,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责任意识。 三、紧扣主题,大力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密切关注青少年远离毒品、共同参与禁毒斗争的良好氛围。 在今年上半年中,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中宣部、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宣传工作的通知》(禁毒委通字〔2002〕1号)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利用电视渠道,紧扣主题,进一步加大对禁毒工作和6·26国际禁毒日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的报道力度,努力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着重宣传报道毒品基本知识与严重危害,在自办节目时段播放了《远离毒品珍爱生命》等一批质量高、影响大、效果好的禁毒专题节目。通过组织开展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引导了广大公众深刻认识毒品贻害子孙后代、危害民族未来的严重后果,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切实担负起保护青少年免受毒品侵害的历史使命,共同营造远离毒品、拒绝毒品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四、发挥广播电视优势,注重宣传实效 广播电视直观、形象、生动,真实感强,具有强烈的传播特点,在禁毒宣传报道工作中,我局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利用广播、电视开展禁毒宣传,吸引观众听众,想方设法扩大宣传效果,多次组织播放禁毒宣传专题片,对我县禁毒各项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广泛宣传,及时获取禁毒新闻线索,全面、迅速及时报道禁毒工作新动态、新举措,并有力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搞好毒品防范宣传工作。宣传报道我县不断加强禁毒立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深入开展禁毒的专项行动(如“创建无毒社区”、“不让黄赌毒进我家”、“创无毒乡镇”等),扩大了影响力,有力配合了全县的禁毒工作顺利开展。在“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录播了全县禁毒工作的领导电视讲话;播出《致全县人民的公开信》,参与报道6月24日县禁毒委在街心花园组织的禁毒宣传活动……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报道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防毒、反毒、拒毒意识,为全县禁毒工作的有序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身体力行,全面贯彻落实禁毒责任状 2015年,我局在加强禁毒各项工作宣传报道的同时,严格管好“自己的人”,通过调查了解,我局职工无一起涉毒现象。在局务会议上,局领导也多次告诫职工,让全局职工充分认识到毒品的危害,牢固树立起“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观念,加强对毒品的自我防范能力。并真正做到敢于同一切毒品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发现有涉毒行为,要勇于举报,勇于斗争。 鲁甸县广播电视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 广播电视局禁毒工作总结一文由

2015缓刑人员思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全文 第六篇

第1篇:缓刑人员思想报告

敬爱的党组织:

我从一名普通的职员逐步成长为一名副厅级领导干部。我曾对自己要求非常严格、勤奋好学、爱岗敬业,为社会也做了些有益的事情,组织上也给了我很多、很高的荣誉。

就是在这些光环的簇拥下,我从一个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夜之间成了阶下囚。我痛苦、彷徨、寝食难安,常想自己怎么走到今天,原因教训在哪里?首先还是放松了学习,不能用正确的理论指导思想武装头脑,错误的东西就必然乘虚而入,人生观、价值观就会发生扭曲;二是交友不慎;三是对自己要求不严,认为逢年过节收点礼品、礼金算不上什么,忽视了量的积累可以产生质的变化。我的教训深刻、惨烈,无法挽回。

坐牢的日子实在不好受,我真切体会到什么叫做度日如年,什么叫做牢狱之灾。在我极度无助、孤独痛苦时,组织和你们多次专门抽出时间开导我,还询问执勤战士在工作上有无需要改进的地方。查哨时,您还给我盖被子等,您的言行让我非常感动。

在您的言传身教下,战士们执勤文明礼貌、有礼有节,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给了我生活上的方便,在我身体不适时更是如此。我下一步要继续配合好专案组的调查、诉讼,彻底交代好自己的问题,认罪伏法,争取政府的宽恕。同时,配合好你们的执勤工作。对您的关心、关爱,再次表示感谢!

汇报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2篇:缓刑人员思想报告

尊敬的xx:

我叫xx,今年xx岁。因为xxx(罪名),被xx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x年,宣告缓刑x年。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行,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信心也有决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我一直在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和其他文化知识,不断地扩展自己的知识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服从监督,不断地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

通过这半年的学习,跟民警对我的帮助教育,使我体会到了自己曾经是多么的幼稚,所做的事情是多么的荒唐。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同时也给社会,给他人带来了影响跟伤害。为了能更好的改善自己,这个月,我去了西安工作,希望能从工作中学习到一些东西,通过这一个月的工作,让我看到了这个社会的和谐,同时也明白了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

工作闲暇时,我经常想起自己从前做的事,是多么的荒唐,通过在外面的学习,跟民警的教育,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也认识到曾经自己的法制概念是多么薄弱。从而导致了犯罪。

如今才发现自己真的很后悔,如今我只能努力的改造自己,在工作闲暇时学习法律知识,让自己多了解法律,一般自己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的法律,。我会永远不让自己再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学会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如今我牢记国家的法律在心中,让它时刻提醒我,做事要三思后行,切莫冲动犯下大错,而后悔一辈子,所以今后违法的事情,我绝对保证不再做。现在,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所犯之罪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革面。

汇报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3篇:缓刑人员思想报告

在这个月的缓刑期间里,我居住在县里,主要从事服务工作以及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帮助社区做了部份绿化浇水剪花等公益事务。

于8月17日还参加社区组织的文体活动,这段时间的改造期间没有做出违法违纪事情。我还认真回想自已之前的所做所为,认为以前我的所做所为触犯了法律,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对的。这段时间里。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多次找我谈心。对我做思想教育。让我永远不要忘了这次血的教训。抢劫罪。不但伤害了他人。也伤害自己。从我们谈话以后。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做了这样的事。我对国家和社会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觉的自已之因为犯法,是缺少学习,对公益事业不够积极,个人私心杂念太大,法律意识淡漠(

现在。我真正认识到了懂法。守法的重要性。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单薄,从而导致了自己犯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这件事对我来说,就是一件血一样的教训。

从今以后我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和党的思想政策。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经历过这样的事,我悔而再悔。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让我的心头。永远悬挂着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再也不会一时冲动。让自己犯下大错。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的走下去!

困顿中,请相信我还能振翅飞翔!

第4篇:缓刑人员思想报告

我叫XXX,20XX年8月6日因为抢劫罪被×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3年缓刑5年。本想没有想那么多,可是现在不但触犯了法律,同时也给家里、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负债累累!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刑,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

通过民警在这些月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下。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汇报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5篇:缓刑人员矫正思想报告

贵港市港南区司法局在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矫正工作机制,规范矫正工作流程,实施多项有效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中,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汇,为司法所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活动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正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如下为社区矫正对象近期的思想汇报材料:

不辜负期望做有用之材(吴某)我是一名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2015年10月,我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社会上服刑。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这段日子里,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以及本人对国家法律的理解,使我认识到所犯的罪行给别人带来的危害,但是政府并没有放弃我们这些人,而是采用一切措施来挽救我们,我非常感谢政府的关心。

在矫正之初,我对自己的前途十分悲观,精神负担重,心理落差大,自认低人一等,平时闭门在家,不和外界接触,沉默寡言,不愿与家人亲朋好友交流,心态有些不正常。通过司法所与我促膝谈心,用典型案例教育等方法,鼓励我学习一门技术,掌握技术后,日子会越来越好的,这使我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经请假并获批准后,我即到南宁技工学校学习。今年四月,我学成归来。现在贵港城区一家大公司工作。如今,我生活无忧,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在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教育我,要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不管我有什么样的困难,司法所都尽可能帮助我解决。在接受帮助的同时,我也要帮助别人,积极改造,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合法的公民,才不辜负政府、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家人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规定,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做到每月向司法所报到、每月提交书面汇报小结,定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等活动,自觉接受司法所的谈话询问,不断矫正不正当行为和违法错误言行,以实际行动,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以报答政府、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家人对我的期望。

悔过自新弃恶从善争当新人(梁某)20XX年2月,我被司法所列为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我通过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使我对社区矫正工作有所了解,如:社区矫正适用的五种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同时,还了解到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如被宣告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等等。

参加社区矫正后,我还了解很多很多,如:社区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矫正对象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缓刑、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依法收监等等。总之,通过学习,我已明白什么是违法犯罪,违法犯罪就要受到刑罚惩处等等。

在矫正期间,我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规定,不断提高法制观念。自觉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活动;每月向司法所汇报工作、活动情况;服从管教,自觉与不法行为作斗争。今后,我要更加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加强学习,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不断悔过自新,弃恶从善,争当新人,做一个守法、诚信的公民。

加强自我改造做个守法公民(韦某)我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5年1月刑满释放后,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成为一名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后,我内心一直有些想不通,认为自己已刑满释放,还要将自已列为社区矫正对象,自已照样要受到各样限制,人身还是不自由,给自已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因此,自已整天精神不振,对前途失去了信心。接受矫正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看出了我的心思,他们严肃指出了我思想和认识上的错误,与我学习《刑法》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通过学习,我明白了社区矫正适用以下五种人员: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

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原来将我列为社区矫正对象,并无不当。不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予于明确,而且国家《刑法》也规定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通过司法所、区司法局领导苦口婆心的教育和帮助,让我这个“犯罪人”体会到了社区矫正的“人性化”,使我处处能感受到政府对我这个误入歧途人的关心和帮助。我也感到,一个人必须行得正、坐得直,只有切实地以法律作为约束自身行为的准则,才能立足社会。从此,我树立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心,渐渐地从阴影中走出来。如今,我在港南城区开了一间属于自已所有的商店,使自已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我想,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在司法所干部的帮助和教育下,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第6篇:缓刑人员矫正思想报告

20XX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核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原来规定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目前在全国推开的社区矫正工作从法律上予以肯定。一言以蔽之,社区矫正被载入刑法意义重大,社区矫正立法还需要继续给力,社区矫正在社会管理创新领域大有可为、大有作为,大有用武之地。

思想汇报作为三大管理措施之一,在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按时向街镇司法所递交书面思想汇报是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需要遵守的规定之一。而一份内容真实、叙述全面、态度中肯、思想深刻的书面思想汇报可以较为真实地反映出该矫正对象近期在工作或学习、生活、家庭、思想等各方面的情况,反映出该矫正对象认罪、悔罪的态度,以及通过司法所一段时间的教育帮扶之后,矫正对象在思想认识上的收获和转变等。此外,矫正对象的书面思想汇报可以为其矫正期内的奖惩提供佐证和依据。

一、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递交相关规定概述

(一)社区矫正试用的对象

社区矫正适用于下列五种情形的对象:一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二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四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五是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二)思想汇报反映的内容

书面思想汇报没有特殊的定论,主要写近段时间以来,矫正对象在学习、就业、生活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注明有无违法犯罪行为、有无好人好事行为等。

每月提交一篇思想汇报是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的一项重要义务,是综合汇报其本月表现、社会活动情况、思想改造情况等重要信息的重要档案。

(三)矫正对象思想汇报递交的规定

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外出请销假是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监管的重要措施,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三大-法宝。《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宁矫办20152号)文中明确规定不同管理等级的矫正对象递交书面思想汇报的不同要求:宽松管理等级矫正矫正对象每季度交思想汇报一次;普通管理的等级矫正对象每月到街镇矫正机构报到,交思想汇报材料一份;严格管理等级矫正对象每半月到街镇矫正机构报到,交思想汇报材料一份。

二、现今矫正对象思想汇报制度落实情况分析

(一)矫正对象对于书面思想汇报的态度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发现有部分矫正对象对于书面思想汇报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就是形式主义,甚至有些矫正对象有抵触情绪,觉得自己没有必要跟街镇司法所汇报思想,所以写起思想汇报来往往抱着应付差事的态度,字迹潦草不算,内容也甚少,都是三言两语的空话和套话。还有些学历不高的矫正对象其态度是好的,但是文化程度的局限使得他们的思想汇报错别字层出不穷,语句组织凌乱,思想汇报质量较低。

(二)矫正对象书面思想汇报形式存在千##第1篇律的情况

现今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这样的现象:由于,社区矫正对象每次提交思想报告时没有要求具体内容,以至于不少矫正对象的思想报告千遍一律,空话、套话连篇,比如:不少矫正对象主要写一段时间来自己的工作情况(认真工作,锻炼技艺),生活情况(老实做人,不寻衅滋事),思想情况(认真反思,改正错误,学习法律,增强法制意思,接受组织监督教育)。

(三)空话、套话式思想汇报的弊端

八股文式的书面思想汇报其实并没有能反映出矫正对象内心的真实想法和其实际的近况。甚至有些矫正对象对自己的不良近况采取欺瞒的态度,没有向街镇司法所汇报真实的情况。

套路式思想汇报例文摘录:

“在本月内,我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反省自己过去所做的事情,决心痛改前非,和社会不好的朋友不接触,不交往。”

三、矫正对象思想汇报创新思路探索

(一)书面思想汇报重要性宣讲

1、街镇司法所可以利用集中教育和个别谈话的契机,向矫正对象宣讲按时递交书面思想汇报是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之一,每名矫正对象都必须严格执行。

(1)内容真实、思想深刻的思想汇报可以反映矫正对象的实际近况。

(2)内容真实、思想深刻的思想汇报可以反映出矫正对象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良好态度。

(3)内容真实、思想深刻的思想汇报可以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的奖惩提供合理有效的依据和佐证。

2、矫正对象优秀书面思想汇报学习、交流。

矫正对象优秀书面思想汇报范文摘录:

例1:“这几天我的小孩不舒服,我很担心,家里也是很担心,希望她可以早点好。我现在的工作是给准备结婚的夫妇做婚庆设计,我对这个工作很满意,干得也很开心。有了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就可以稳定地生活,就可以弥补我以前犯下的错。我对家里做好儿子、好孙子、好父亲、感谢社会、司法局、朋友给了我这次机会,我一定好好把握,不会再犯以前的错,好好做人,回报社会。谢谢!”

例2:“时间过得真快,不知不觉自己的矫正期已经过了3个月,在这说短不短说长不长的三个月里,让我深有体会的是雨花台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带给我的感受与信任。初来的时间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并没用因为我是一名犯过错误的人而对我歧视,而是像家人般对我进行教导帮助。从刚开始的集中教育帮助,到最后日常生活中电话、短信上的问候都时时让我体会到开发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与责任心,让我在人生短暂的旅途中感受到做人做事都需要尽心尽责。我相信在以后的日子里,有他们如亲人般的教导与关心,我会重新以新的乐观的心态走上社会。”

这两篇矫正对象的思想汇报比较有个性,分别在工作、生活、家庭、思想,以及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态度和感受,认真写出自己内心所想,值得矫正对象之间的学习交流。

(二)书面思想汇报递交时间规定

1、宽管管理等级矫正对象每季度递交书面思想汇报的时间定在每季度末月的15-20号。

2、普管管理等级矫正对象每月递交书面思想汇报的时间定在每月15-20号。

3、严管管理等级矫正对象每半月递交书面思想汇报的时间分别定在上半月的12-15日,下半月的22-25日。

(三)书面思想汇报作者规定

1、通常情况下,矫正对象的书面思想汇报必须规定其本人手写,并在文章

的最后签名落款,备注日期,由矫正对象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亲自送到街镇司法所。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思想汇报必须由其本人书写,矫正对象监督人(通常为矫正对象的监督人)陪同未成年矫正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街镇司法所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2、特殊情况下(不可抗力因素),矫正对象的书面思想汇报无法由其本人书写,需要其本人口述,他人代写。需要代写书面思想汇报的矫正对象大致分为以下几类:文盲犯、精神病犯、手受伤且伤愈之前的矫正对象、其他。需要代其本人写思想汇报的矫正对象必须由其本人或者矫正对象监督人提供矫正对象无法亲自手写思想汇报的情况说明,同时,提供相关机构的书面证明,由街镇司法所报送区县司法局矫正科审核,区县司法局审批后方可执行代写书面思想汇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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