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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字古代写作

编辑:chenghuijun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8-15    阅读:

  倒叙并不是把整个事件都倒过来叙述,而是除了把某个部分提前外,其他仍是顺叙的方法。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法”字古代写作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法”字古代写作(1)

  1、第一人称叙事法

  【特点】

  由于文章的内容是通过“我”传达给读者,表示文章中所写的都是叙述人的亲眼所见,亲耳所闻,或者就是叙述者本人的亲身经历,使读者得到一种亲切真实的感觉。采用第一人称,由于叙述人是当事人,所以叙述的人与事,只能是“我”活动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活动范围以外的人物和事情就不能写进去。

  2、倒叙法

  【特点】

  倒叙并不是把整个事件都倒过来叙述,而是除了把某个部分提前外,其他仍是顺叙的方法。采用倒叙的情况一般有三种:一是为了表现文章中心思想的需要,把最能表现中心思想的部分提到前面,加以突出;二是为了使文章结构富于变化,避免平铺直叙;三是为了表现效果的需要,使文章曲折有致,造成悬念,引人入胜。倒叙时要交代清楚起点。倒叙与顺叙的转换处,要有明显的界限,还要有必要的文字过渡,做到自然衔接。特别要注意,不要无目的地颠来倒去,反反复复,使文章的眉目不清。

  3、分叙法

  【特点】

  分叙的作用是把头绪纷繁、错综复杂的事情,写得眉目清楚,不条不紊。分叙可以先叙一件,再叙另一件,也可以几件事情进行交叉地叙述。采用分叙时要根据文章内容和表达中心思想的需要确立叙述的线索,还要交代清楚每一事件发生和发展的时间。

  4、补叙法

  【特点】

  补叙主要用于对上文的叙述补充说明,一般是片断性的、简要的,不具备完整的事件,也可以把解释或说明的文字放有前面,以引起下文。补叙的作用,一般不发展情节、事件,只对原来的叙述起丰富、补充作用。

  5、略叙法

  【特点】

  略叙的作用是在于交代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但又不必详叙的内容。它与详叙相结合,便整个叙述有详有略,疏密相间,形成叙述的起伏。(www.t262.com)略叙一般用于文章的开头和结尾;与中心思想关系一般的部分;人所共知的部分。

  6、第三人称叙事法

  【特点】

  用第三人称叙事,叙述人既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也不受生理、心理的限制,可以直接把文章中的人和事展现在读者面前,能自由灵活地反映社会生活。但第三人称叙事又往往不如第一人称叙事那么亲切自然。

  7、插叙法

  【特点】

  插叙是为了表达文章中心的需要。有时是为了帮助读者了解故事情节的追叙;有时是对出场人物的情节作注释、说明。使用插叙一定要服从表达中心思想的需要,做到不节外生枝,不喧宾夺主。在插入叙述的时候,还要注意文章的过渡、照应和衔接,不能有断裂的痕迹。

  8、详叙法

  【特点】

  详叙一般用在对每件事发展变化过程的具体叙写。详叙时要抓住人物的特征或事情的细节进行详尽、细致的描叙。作文时,与中心思想密切相关的部分,要详叙。与中心思想关系不大,而又与也须交代的,则几笔带过,这样文章的中心才能突出。否则文章会出现无中心或多中心,显得繁琐。

  9、顺叙法

  【特点】

  顺叙是按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叙述事情,这就跟事情发生发展的实际情况相一致,所以易于把文章写得条理清楚,脉络分明。运用顺叙,要注意剪裁得当,重点突出。否则,容易出现罗列现象,犯平铺直叙的毛病,像一本流水帐,使人读了索然无味。

  10、直接抒情法

  【特点】

  直接抒情可以使感情表达得朴实真切,震动人心。直接抒情一般适用于抒发强烈而紧张的感情。直接抒情的特点是叙述时感情强烈,节奏时快、紧张,情感直露,容易把握。

  “法”字古代写作(2)

  《书法有法》,知识出版社出版 东晋王羲之不在几桌上写字 “席地而坐”、“窗明几净”这些词语产生时,中国人还没有使用桌椅。 中国古人的坐,是两膝着地,脚掌朝上,屁股落在脚踝上。到南北朝胡床、胡椅引进才有了垂足坐。 我曾偶然看过一帧文物图片:西晋永宁二年的青釉双坐书写瓷俑,1958年在湖南长沙出土。两俑对坐,中间为一长方形几,上面放着砚台、笔与笔架。一俑似手捧几块板,这样的板明显是“牍”。古时的牍为薄木板所做,一尺左右,故为“尺牍”。另一俑则左手持一尺牍,右手执笔做书写状,正是阅读的姿势。 这说明,当时的几并不作书写时肘、腕的支撑和依托,只用来置放器物和文具。两瓷俑证明了西晋人的书写姿势,也证明了长达几千年中国人都是在手臂、手腕无依托的情况下用此种姿势书写。 西晋永宁二年,已是西晋的末年,东晋就出了王羲之。王羲之也是用这种姿势书写的吗?王羲之的书论中没有提及,同时代的书家亦未提及。没有提及是因为没必要提及。只有一种情况下没有提及的必要,那就是众所周知,是一种常态。 我想,同期的绘画中可能会有无意识的反映。请看宋摹北齐《校书图》:图中一大床榻上坐了4个人,属文人学者,在校书。当时的书不是装订成册而是论“卷”的。 榻上校书者姿态不一:其中一人左手拿纸,右手执笔正在书写,姿势如同西晋瓷俑;一人右手执笔作休息状,左手持纸伸平远看,像是欣赏自己的书作。 画右还有一人则坐于平交椅,右手持笔,左手拉着纸下方,纸上方由侍者抻着。 从同期的家具看,当时的几案都很矮,几乎与床榻齐平。如将纸放于几案上悬臂书写,视觉与手要有二三尺之遥,是无法写当时的细腻小字的。若整个手臂放于几案上,好比人把头凑近至脚面,这显然是一个杂技动作,恐羲、献前贤不至于如此狼狈。稍分析,这分明不合生理自然。 画中坐于平交椅之人,将一尺来高、二尺来长的纸,放于几案上来写,岂不省事,却让书童如此抻纸,倒是证明了当时文人一般不在几上书写。古人总有书童在侧“磨墨抻纸”,早年的“抻纸”,大概就是这样的。 北齐的《校书图》与西晋瓷俑的书写方式如出一辙。 从西晋到北齐,期间近三百年,正是书法所处的巅峰期,正是王字一统天下的时期。比如著名的《竹林七贤》图、《烈女传》等,都如实反映出当时“席地而坐”的生活状态。 《女史箴图》中,画有一站立女史,左手拿纸,右手执笔书写。古人所说的“依马立就”大概就是这样的。可以断言,同时代的王羲之绝不是在几或桌子上书写。 隋唐和五代承袭六朝书写遗风 在中国,高的桌子晚于椅凳产生。桌子源于几案,椅凳产生六七百年以后,才和高桌相配,几、案仍有它们的用处。 我不由地想,在垂足坐而又无桌子相配的六七百年中,人们又是怎样写字的呢? 唐、五代已有了桌子,但往往是供放置餐饮、祭祀用具。当代的《宫乐图》、《六尊者像》、《听琴图》中较高的桌子,似都未作书写之用。 五代顾闳中《韩熙载夜宴图》里,床榻边有几张桌子,但高低如同今天的几。同代王齐翰的《勘书图》中,主人坐于椅,身后亦有一高桌,其高度刚好与图中的椅子相配,而笔、纸、砚却置于面前齐膝高的方桌上。图告诉我们,这齐膝高的方桌才是用来书写的。 我再强调一下“齐膝”二字。 请设想,隋唐尚书小字,人坐于椅上,无论悬臂或卧齐膝几案书写,头与上身都将曲至膝部,先辈哪能这样捉弄自己。所以,我肯定,隋、唐、五代,书写的姿势仍是六朝的遗风。 宋人的书写姿势已与今相差无几 北宋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已四处可见高的桌凳、桌椅相配使用。 在宋人《十八学士图》里,分明告诉了我们当时的书写姿势:人坐于床榻之上,面前放一高桌,桌面上平铺了一张纸,纸依旧是二尺来高、二尺多长,人则执笔欲向纸书写。纸的两头分别放置一棍状物,以使纸抻平,这就是我们至今使用的“镇尺”,当然是金属、玉石、硬木之类的重物。“镇尺”的产生,是用于纸平铺与桌面书写而不易卷折和移动,与抻纸的作用同。 又,南宋马远《西园雅集图》中,可见一人立于桌案边,一狭长的手卷平铺于上,人悬臂书写,亦有“镇尺”之物于上。 写到此让我想起明代唐寅临摹的五代顾闳中《韩熙载夜宴图》,他自作主张,在最后两女簇拥着一坐客的背后,加上了一张高的长桌,上面放置了笔墨,铺有一张卷纸,上面竟然压着“镇尺”。而顾闳中的原作只有椅子、几、齐膝的方桌,从头到尾不存在高的桌子。至多在唐或唐以后的五代,将几置于床榻上从事写作。 唐氏浪漫成性,他把明代“伏案”书写的情景强加于五代,可见明代人对五代以前的书写方式已不了解。这种现象钱钟书先生在《七缀集》中也嘲笑过:“都穆《寓意编》:王维画伏生像,不两膝着地用竹简,乃箕股而坐,凭几伸卷。盖不拘形似,亦雪中芭蕉之类也。”可见王维也将唐朝人的习俗强加于西汉的伏生,真好比硬要将炎夏的芭蕉长在寒冬的大雪中。看来,“关公战秦琼”,古来有之。虽然唐氏、王氏浪漫,却真实地反映了作者客观的时代背景。

  “法”字古代写作(3)

  古代的“法”写作“灋”。在该字中,廌是核心角色。因此,考察的原型及沿革,对于探讨古人就“法”这一社会现象的理解和概括,是很有意义的。

  一、廌的形象和象征

  廌的形象,历来说法不一。总的来看,有以下几种:

  其一,似牛说。《说文解字》:“廌,解兽也,似山牛一角。”(段玉裁注:“《玉篇》、《广韵》、《太平御览》所引皆无山字”)《神异经》:“东北荒中有兽,如牛,一角,毛青,四足似熊,见人斗则触不直,闻人论则咋不正,名曰解豸。”

  其二,似羊说。《后汉书·舆服志下》:“解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金楼子·兴王》:“常年之人得神兽若羊,名曰解豸。”《论衡·是应》:“廌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

  其三,似鹿说。《汉书·司马相如传》注引张揖曰:“解,似鹿而一角。人君刑罚得中则生于朝延,主触不直。”

  其四,似麟说。《隋书·礼仪志》引蔡邕曰:“解豸,如麟,一角。”

  综上所述,可见廌是一个形如牛、羊、鹿一样的动物,其特点是独角,其功用是别曲直、正刑罚、赏善罚恶。其实,它既不是神奇的动物,也不是一个传奇式的古代人物,而是自黄帝时起世代主管军事和司法事务的那个部族的图腾。黄帝确立部落联盟并设立职官,古时兵刑不分,主兵与司法兼于一职。主兵、主刑者便为某部族所世袭,这便是蚩尤。至尧舜禹时称作咎繇或皋陶。蚩尤作法,古法字写作,其重心便是。这是正义、公平、威严的象征。自产生之日起,便与法律、司法审判活动结下了不解之缘。

  二、廌与蚩尤、“法”

  蚩尤是黄帝、炎帝时代的部落领袖,他是兵、刑和法的创造者。

  炎帝、黄帝、蚩尤时代正是中华民族进入部落联盟的时代,也是我国传说时代的开端。当时,居中原一带的华夏集团由两个部落组成。一是炎帝部落,一是黄帝部落。《国语·晋语》说:“昔少典氏娶于有妖氏,生黄帝、炎帝。黄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成而异德,故黄帝为姬,炎帝为姜。”与华夏集团并存的有生活在中国东部地区的东夷集团,即九黎集团,其首长即是蚩尤,它的“嫡系”是苗民部落。

  炎帝、黄帝二部不断向东南发展,炎帝部走在前头。这样,终于与东夷集团遭遇。经过长期战争,蚩尤部取得胜利,炎帝部力所难支。《逸周书·尝麦》:“蚩尤及逐帝,争于涿鹿之阿,九隅无遗。赤帝大慑,乃说于黄帝”。炎帝部丢了领土,无处藏身,只得乞求黄帝部的庇护。蚩尤部之所以能打胜仗,主要是兵器优良。《吕氏春秋·荡兵》说:蚩尤作兵”。《世本》说:“蚩尤作五兵”。《尸子》说:“造冶者蚩尤”。兵就是兵器,据说是用火山爆发形成的金属锻造而成的。《管子·地数》载:“葛卢之山发而出水,金从之,蚩尤受而制之,以为剑铠予戟。是岁,相兼者诸侯九。雍之山发而出水,金从之,蚩尤受而制之,以为雍狐之戟芮戈。是岁,相兼者诸侯十二。”于是,手执利器、身着铠甲的蚩尤部落的勇士,便俨然成了战无不胜的神人。《龙鱼河图》说:“蚩尤兄弟八十一人,并兽身人语,铜头铁额,食沙石子,造立兵仗刀戟大弩,威振天下,黄帝仁义,不能禁止蚩尤,遂不敌,乃仰天而叹”。黄帝面对所向披靡的铁甲军,竟束手无策了。

  凭借着经济上的优势,蚩尤部不仅用武力“相兼诸侯”,而且还将战败的部族纳入自己的领域,逐渐加以“同化”。这就使蚩尤部所辖领域内的居民成分空前复杂起来了。财富使各氏族具有各自的特殊利益,部落内部出现的互相欺诈、抢夺财物、违犯传统礼仪的行为也需要制裁和整肃。一句话,旧的传统习惯显然已不宜于时用了,必须创立新的行为规范以维护现行秩序。这个新的行为规范就是“法”,而创造“法”的正是蚩尤。

  《尚书·吕刑》载:“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大意是:“蚩尤开始整肃社会秩序,制定新的行为规则,施及所辖领域内的各类部族,将各种坏的行为总括为寇贼(抢劫杀人)、鸱义(违反礼仪》奸宄(邪恶作乱)夺攘(抢夺财物)矫虔(狡诈骗取)五种类型,以此来制约大家。蚩尤的嫡系苗民积极地加以实施,但未能奏效,蚩尤便命令他们用刑罚加以惩制,这种惩罚手段同上述五种类型的坏行为相对应,于是产生了五种无情的刑罚,称为“法”。

  “法”的产生,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背叛古老的传统是不能不受到报复的。当时,人们“罔中于信,以覆诅盟”。大家都不讲信用,不相信盟誓了。加之苗民在推行“法”时采取了过分的举动:“丽刑并制”,即“法”外加刑,故尔引起动乱,无辜的受难者纷纷向上帝控诉蚩尤、苗民的罪恶……改革遇到了普遍的抵制。

  战败的炎帝部一支逃往黄帝乞求援助,于是酿成了黄帝部与蚩尤部的空前大战。《山海经·大荒北经》:“蚩尤作兵伐黄帝,黄帝乃令应龙攻之冀州之野。应龙畜水,蚩尤请风伯、雨师,纵大风雨。黄帝乃天下女曰魃,雨止,遂杀蚩尤。”黄帝利用蚩尤部的内部混乱,终于打败了他们。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黄帝部无法完全控制蚩尤部。于是采取分别对待的办法。《路史·国名纪·己》:“(黄)帝戮蚩尤,迁其民善者于邹,屠恶者于有北。”将苗民部赶到南方,选择少昊氏作蚩尤旧部的首领,以结盟而告终。《逸周书·尝麦》:“赤帝大慑,乃说于黄帝,执蚩尤,杀之于中冀,以甲兵释怒。用大正顺天思序,纪于大帝,用命之曰绝辔之野。乃命少昊清司马鸟师,以正五帝之官,故名曰质。天用大成,至于今不乱”。

  新的更大规模的部落联盟出现了。于是,黄帝在泰山召开部落联盟大会。《韩非子·十过》:“昔者黄帝合鬼神于泰山之上,驾象车而六蛟龙。毕方并钅,蚩尤居前,风伯进扫,雨师洒道。”蚩尤旧部连同他的同盟军“风伯”、“雨师”一并臣服于黄帝。尽管蚩尤部中不乏顽抗到底的氏族,但已难于掀起大浪了。

  蚩尤死了,他的“法”却活着,《龙鱼河图》载:“蚩尤殁后,天下复扰乱不宁。黄帝遂画蚩尤形象,以威天下。天下咸谓蚩尤不死,八方万邦,皆为殄伏。”因为“法”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得到社会的承认。“法”一经产生,便打破氏族部落的狭小界限,成为当时社会的共同财产。就连战胜者黄帝也不能无视这一事实。

  《商君书·画策》说:黄帝“内行刀锯,外用甲兵”,靠着蚩尤创造的兵器和刑罚统一了天下。同时,黄帝又从蚩尤部落选拔出新的领导者,继续主兵。故《管子·五行》说“黄帝得六相而天地治;”《管子·四时》说:“黄帝得蚩尤而明乎天道,遂置以为六相之首。”《龙鱼河图》说:(黄帝)“制服蚩尤,帝因使之主兵,以制八方”。蚩尤所创造的兵、刑、法和他的图腾一起作为一种公共财产,被重新组合的华夏民族吸收、融合并延续下来了。于是,黄帝与蚩尤的统一便被披上了神奇的色彩,正如《说文解字》所说:“古者神人以遗黄帝。”人间的变革和进步,得到了神的承认。

  三、廌与皋陶

  皋陶是尧舜时的大法官。《说苑·君道》:“当尧之时,皋陶为大理”;《春秋元命苞》:“尧为天子,梦马啄子,得皋陶,聘为大理”。《尚书·尧典》载帝舜曾任命皋陶为法官.执掌刑政:“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尚书·皋陶谟》又详载皋陶与禹的对话。可见,皋陶成了历经尧、舜、禹三个时期的超级寿星。其实,皋陶不是一个人,而是图腾部落的后裔,因长于断讼,工于刑政而世代因袭司法职务,这在当时是极自然的事。

  皋陶能够世袭刑政之职,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图腾部落一直较为稳定地居住在中原(今山东)一带。当年黄帝打败蚩尤,命少昊氏统率旧部,蚩尤旧部便在山东一带居住下来。故《帝王世纪》说“少昊邑于穷桑,以登帝位,都曲阜”。《左传》昭公十七年载郯子言少(昊)氏以鸟名官,命“爽鸠氏司寇”。《左传》定公四年子鱼追述云:周天子“命以伯禽而封于少之虚”,“少之虚”便成了鲁国的封地。《左传》昭公二十年载晏子说“昔爽鸠氏始居此地”,亦指今山东一带。《帝王世纪》说“皋陶生于曲阜”,亦在山东。《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蔡墨云:“少皋氏有四叔(弟),曰重、曰该、曰修、曰熙,……该为蓐收……世不失职,遂济穷桑”,“金正曰蓐收”。《尸子·仁意》说:“少昊金天氏邑于穷桑,”穷桑即在山东。《国语·晋语》载,虢公梦见“有神人面白毛虎爪,执钺立于西阿”,史官占之,对曰:“如君之言,则蓐收也,天之刑神也。”《史记·周本纪》《正义》引《帝王世纪》云:“炎帝自陈营都于鲁曲阜,黄帝自穷桑登帝位,后徙曲阜,少吴邑于穷桑,以登帝位,都曲阜,颛顼始都穷桑,徙商丘。”如是,则历代著名司法官皆居于齐、鲁,岂偶然哉!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氏族的融合,的形象也忽明忽暗,逐渐模糊起来。后世描述它的时候,便有似牛、似羊、似鹿、似麒麟诸说。皋陶的形象也是如此,《荀子·非相》说:“皋陶之状,色如削瓜”;《淮南子·修务》说:“皋陶马喙”;《白虎通·圣人》则说:“皋陶鸟喙,是谓至信,决狱明白,察于人情”。大约是少昊氏以鸟名官,才使皋陶的脸上生出鸟嘴来。然而,皋陶始终与保持着特殊的联系。《论衡·是应》说:“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故皋陶敬羊,起坐事之”。这个,就是,它曾在最初的神明裁判中大显身手,故而成为蚩尤部落的图腾和法官的代名词。

  以为图腾族徽的氏族,虽经百般曲折,辗转流离,然而终于历尽艰辛,绵绵不绝,直到夏商。尽管关于夏代的史料寥若晨星,但我们仍能看到夏代确是皋陶之法的直接继承者。《隋书·艺文志》:“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周礼·秋官,司刑》“司刑掌五刑之法”,郑玄注:“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二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夏的“五刑”正是从皋陶的“五刑”那里继承的。《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晋大夫叔向的话说:“《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尚书·皋陶漠》载皋陶的话:“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甘誓》载夏启的誓词:“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可见,夏代不仅继承了皋陶的“五刑”和刑法原则,还继承了皋陶的神权法思想。

  一般说来,我国最早的文字是商代的甲骨文。在甲骨文里不仅有夏代五刑(墨、劓、刖、宫、大辟)的文字,而且还出现了“”字。正是关于神奇的独角圣兽的最早的真实记录。在一块卜骨上还同时出现了“御臣”、“御”的字样。郭沫若先生在《出土文物二三事》中指出:“御”即商代的司法官的名称。在“”这个用尖刀划刻在卜骨上面的并不复杂的字上面,凝结了多少个世纪的人们凭口耳相传的实实在在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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