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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管理规范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8-23    阅读:

食品标签管理规范
食品标签管理规范 第一篇

食品标签管理规范准则

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将于2012年4月20日实施)中所涉及的内容要求,制定本准则。

1.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标示类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商者的名字、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类容。

(食品名称同时使用拼音或外文的,则拼音或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3.净含量字符的大小要求如下表规定:

4.包装物或容器最大表面面积(Q)计算方法

a.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b.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c.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①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②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③ 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灌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部包括肩颈、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5.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6. 生产者和(或)经销商者的名字、地址和联系方式

①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生产者和(或)经销商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产地(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7.日期标示形式如下:用“2012年3月28日”举例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

年代号一般为4为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为数字。月、日应标识2位数字。

2012 03 28 2012/03/28 20120328

28日3月2012年3月28日2012年

(月/日/年):03 28 2012 03/28/2012 03282012

8.保质期的标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之前最佳;保质期xx个月

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保质期(至)„„

9.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准则

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中所涉及的内容要求,制定本准则。

1.食品标签上的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食品标签管理规范】

1.1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的,则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1.2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方框可为任何尺寸;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1.3 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1.4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同时规定了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当符合的条件。《规范》还规定了营养标签的形状、位置、标示内容、顺序、字体、文字等内容,推荐了标示格式。

2.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表示其他成分时,应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四种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3.营养成分标示的顺序 营养成分表的成分应按照以下顺序排列。当缺少项目时, 依序上移。

能量

蛋白质

脂肪

--饱和脂肪(酸)

--不饱和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

胆固醇

碳水化合物

--糖

膳食纤维

--可溶性膳食纤维

--不溶性膳食纤维

维生素A

其他维生素包括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维生素B1(硫胺素)、维生素B2(核黄素)、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C(抗坏血酸)、烟酸(烟酰胺)、叶酸、泛酸、生物素和胆碱;

其他矿物质包括磷、钾、镁、铁、锌、碘、硒、铜、氟、铬、锰和钼。

4.营养标签的推荐格式

推荐的营养标签的基本格式有6种,可任选其一。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单位可以用文字或括号内的字母标示。

(一) 基本格式

格式1

营养成分表

格式2

营养成分表

#注:能量和核心营养成分应为粗体或其他方法使其显著。若再标示除核心和重要营养成分外的其它营养素,应列在推荐的营养成分之下,并用横线隔开。

(二)附有外文的格式

格式3

营养成分表 Nutrition Information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签管理规范 第二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分装进口食品的,应当同时标注进口食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标签管理规范】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食品标签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食品标签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食品标签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015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食品标签管理规范 第三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15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食品标签管理规范】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2016食品标签标识整治工作方案
食品标签管理规范 第四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食品标签标示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在食品标签标识上标注虚假、夸大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按食品安全标准做到如实标注、规范标注,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隐患。

二、工作内容

(一)企业自查整改。全县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对照食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对标签标识逐一进行自查,确保所有使用的食品标签标识内容真实、合法,如实反映产品属性、原辅料使用情况等,标注形式规范、符合要求。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所用的标签标识存在问题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彻底清理库存的不符合要求的标签和包装材料,防止继续投入生产使用;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要立即主动开展召回工作,积极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自查情况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要及时汇总,填写《食品标签专项整治企业自查汇总表》(附件2),并书面报告企业所在地质监局。

(二)严格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过程中,要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性、规范性为重点内容、以食品标签标识屡次被投诉举报及抽检不合格企业为重点对象、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等为监管依据,严格按照《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项目表》要求,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即日起至7月31日)。企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召回问题产品,并主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二)排查整治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结合企业自查报告情况,对重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核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全面排查整治问题隐患,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三)巩固提高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重点督办,督促企业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及见证材料,并实地核查确认,巩固整治排查工作成效。

2016规范经营承诺书
食品标签管理规范 第五篇

规范经营承诺书

为自觉规范卷烟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好健康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本人就自身卷烟经营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守法、规范、诚信经营。

2.规范经营行为。不经营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草制品,不向未成年人售烟,自觉接受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监督管理。

3.规范货源渠道。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自觉抵制外来非法卷烟,不使用其他经营户的账户订购卷烟,不从其他经营户处收购卷烟用于销售。

4.规范卷烟销售。一次性销售卷烟不超过50条,不将卷烟销售给不法烟贩或其他经营户,不为其他经营户或亲朋好友代销卷烟,不为其他经营户或烟贩代购卷烟,对于单笔销售10条卷烟以上的,自行登记购买人姓名、住址、电话及用途,确保不是用于销售。

5.规范证照使用。保证实际经营情况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一致,不出租、出借、出让、伪造、变造、涂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规范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6.及时变更登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退出卷烟零售业务时,及时告知辖区烟草稽查中队,主动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未售完卷烟在烟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规范处理,不得向他人甩卖。

7.无高价位卷烟经营资格,不参与高价位卷烟经营。不出现标价或销售价格超过1000元/条的行为,不摆卖“纪念烟”、“订制烟”、“专供烟”以及2包、4包等异型和礼盒包装烟;

8.自觉抵制各类卷烟违法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3举报。

承诺人: 承诺时间:

食品经营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

实行统一配送,由总公司统一查验供货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三、经营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二)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十四、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用于建立销售台帐;

(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有专职的检测人员,每天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五、食品集中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二)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部门。

十六、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十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日期:年 月日

诚信经营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

一、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

二、严格遵守《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坚决杜绝严重不良行为。

三、如违反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自愿按《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 承诺人单位名称(法人公章):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人单位地址: 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9号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6年12 月 15日

1

卷烟规范经营承诺书

作为“卷烟规范经营示范街”卷烟零售户,面向社会、面向消费者、面向烟草专卖等执法监督机关,在卷烟经营过程中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烟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卷烟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烟草形象。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做到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文明经营,保持店面整洁。

2、不从河间烟草批发企业以外渠道购进卷烟,保证店内销售卷烟条打码与许可证编码相符,不售假冒商标卷烟、不售走私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

3、按统一零售指导价明码标价,卷烟标价签使用规范整洁,不低于零售指导价销售卷烟,高价位卷烟不超过限价标准,真诚对待消费者,搞好诚信服务。

4、积极协助河间烟草营销等服务人员,搞好新产品宣传推介、知名品牌培育,重点品牌忠实消费者的登记、发展等工作,及时收集和反馈市场等有关信息。

5、自觉接受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执法部门的管理。

本人向社会作出守法经营承诺,并接受社会群众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我经营的商店愿意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直至取消卷烟经营资格。

零售户负责人签章:

201x年x月x日

规范经营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配合执法部门整治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宣传广告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和成人“性用品”市场混乱无序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身心健康,作为我县计划生育药械经营单位,现向社会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计划生育药械安全职责,自觉强化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2、保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生产经营审批文件及工商执照齐全,无出租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3、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不生产和销售伪劣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不销售“三无”(无中文标识、无生产批号、无保质期)产品,不违规、不超《经营许可证》范围销售终止妊娠的药物,不销售标有“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不 1

发布虚假广告。

5、主动接受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6、违反上述承诺,愿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经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监督责任单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 年 月 日

出租公司规范经营承诺书1

为保证我公司车辆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中的规范经营,满足客运市场需求,现严格遵守如下承诺:

1. 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守法经营,努力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时刻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谨慎驾驶,保证行车安全。

2. 加强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及时按要求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例行出入库检查,养成良好的检查习惯,避免车辆的中途损坏,减少运行故障,确保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符合行车安全,提高运输质量。

3. 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

4. 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

5. 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6. 公司所有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都喷印我公司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决不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7. 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8.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9.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公司所有经营车辆将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10. 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社会秩序,不利用经营车辆罢运、上访、堵塞交通等。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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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银行业规范经营承诺书

为自觉维护浙江省银行业良好市场秩序,切实纠正部分不规范经营问题,根据浙江银监局“整顿规范浙江银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活动”要求,我们发起以“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为主要内容的“浙江银行业规范经营承诺”活动,并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规范存款营销管理。实行日均存款考核,取消存款月末、季末等时点考核,不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给个人,不与员工个人薪酬及行政职务安排挂钩。不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借款人或通过资金掮客为银行拉存款;不向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支付费用或好处。

二、规范授信业务管理。不以贷转存;不存贷挂钩;不以贷收费;不浮利收费;不借贷搭售;不一浮到底;不转嫁成本。不向员工发放或变相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循环贷款;向员工发放贷款的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三、规范服务收费管理。不在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外收费,不巧立名目或虚增指标乱收费,不以循环质押、贷款返存等各种方式虚增存贷款和中间业务收入。

四、规范代理业务管理。不允许保险机构人员进驻银行营业网点。不混淆宣传储蓄与各类理财产品的关系。不误导储户购买、不捆-绑销售或强制搭售理财产品。

五、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对信用卡营销人员实施单一发卡数量考核。信用卡营销过程中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信用卡收费及计、罚息政策,充分提示产品的潜在风险。

六、规范表外业务管理。不对信贷资产作非真实性转移。不通过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吸收保证金存款;不以压票、压单或在时点暂停受理大额资金汇划等方式截留存款;不将理财业务作为变相高息揽存的工具。

七、规范员工从业行为。严禁员工组织、参与民间借贷或集资活动;不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和资金掮客融资;不充当社会融资“掮客”;不与资金掮客、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发生资金往来;不借用或盗用银行信用进行民间借贷或集资活动。

八、积极接受公众监督。采取在网站、营业网点张贴告示、印制手册、设置违规行为警示牌等方式,统一告知禁止性规定、公布服务收费价目和举报投诉电话,负责、快捷、高效地跟进客户投诉,自觉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监督。

2016全县食品安全工作整治方案
食品标签管理规范 第六篇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多发态势,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努力消除监管盲区、死角,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局成立工作领导组。

三、重点工作

(一)完善“三项体系”建设,强化日常监管,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2016年是食品安全监管改革之年,各工商所要克服麻痹思想,要一如既往地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提高监管水平,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二)开展六项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1、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工商所要集中力量,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重点排查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的物质。对易发的恶性犯罪行为要严密防控、重点防治,对新品种、新领域要部署到位、组织到位。要在广泛排查的基础上,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实施治理督办制度,坚决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取缔“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切实净化食品市场和消费环境,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开展饲料农药兽药专项整治。要继续深化食用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加强对饲料、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行政许可、登记、准入等规定,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3、开展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各工商所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生鲜肉经营场所和肉制品加工企业等生鲜肉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加大对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章)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开展保健品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个批准文号用于多个产品、一个产品的批准名称加贴其他商标等套用、冒用批准文号行为以及发布违法广告、制假售假等违法经营行为。

5、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整治。进一步细化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管理有关规定,着力解决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食品出厂检验环节和流通环节食品标签标识检查,突出治理虚假标识、夸大标识、遗漏标识等问题,严厉打击篡改生产日期、伪造产地、涂改标签以次充好、伪造冒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等违法行为。

6、开展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加大对传统、特色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依法严格许可准入,坚决取缔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具体实施阶段(8月1日——10月20日)各工商所按照工作安排和时限要求,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按时按量完成。

(二)自查自评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各工商所组织进行自评自查,查找不足,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取得实效。

(三)考核验收阶段(11月21日——12月20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各县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各工商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县局消保股。

五、工作要求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工商所要高度重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充分认识到开展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负起责任,全面抓好流通环节食品的监督检查。

2、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各所长要亲自抓,做到责任到片、责任到人、责任到店,环环相扣,层层落实,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一查到底,构成犯罪的要迅速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县局报告。

3、查找问题,及时总结。各工商所要根据今年重点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实际制订下发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要及时组织并进行自查自评,查找不足,分析原因,及时改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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