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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周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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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年,周立民
2016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报告10篇

第1篇

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农机化事业的投入,农机化事业得到迅猛发展,农机装备水平逐年提高,农机安全隐患也日益突出。市农机办在市委、市政府及安委会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能,扎实开展田检路查,确保了农机安全生产。根据市安委会意见,现将一年来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报告如下:

一、农机安全监管基本情况

2016年,全市农机装备动力为76.22万千瓦;各类拖拉机保有量达到19540台(其中大型拖拉机1836台),收割机577台,插秧机524台,油菜直播机113台。全年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3531台,注册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1003台,出动农机安全执法车300余车次,排查安全隐患400余起,处理农机事故5起,死亡1人,农机安全事故率和死亡率控制在农业部规定的范围之内。

二、主要措施

(一)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强化宣传教育工作

制定了2016年农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案,成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小组。一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农业机械年度检审验相结合。出动宣传车27台次,发放宣传资料1200份;二是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结合。分乡镇、分农业机械类型开展为期18天的培训考证工作;三是与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相结合。印制发放了给机手朋友的一封信3000份,借助新闻媒体在“乡村行”栏目制作12期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的节目;四是与农机通工作相结合。利用农机通短信平台发送安全生产、天气预报、购机补贴等信息24条。

(二)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开展安全执法工作

1、落实安全责任,抓好目标管控。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三项责任”,即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农机业主的主体责任,建立了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农机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农机经营者全面负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农机安全生产格局。

2、扎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组织力量对影响农机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治理,排查治理多管齐下,不走过场,把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负起农机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坚决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在排查中做好“三个结合”:一是把事故隐患排查与“平安农机”创建相结合。结合创建“平安农机”示范乡镇、示范村(合作社)活动,为机手办好事、办实事,使“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深入人心。二是把事故隐患排查与清理整顿相结合。通过实行优质服务,促进拖拉机牌证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拖拉机持牌持证率和年检率进一步提高。充分利用集中检审验时机进一步搞好了未检拖拉机的清理整顿和隐患治理工作。三是把事故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针对专业合作社、集镇中心、重点时段开展排查治理工作,以大中型拖拉机驾驶人、联合收割机操作手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与公安、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检查上道路拖拉机的违章情况,做到农机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根治。

(三)扎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1、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年初市农机办专门成立了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月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组,完善了《市一般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制定了《2016年市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以治理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超速超载、长期未检验拖拉机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安全执法行动的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2、强化措施,整改落实。组织全市农机监理人员深入到乡、村组、农户、田间、场院等拖拉机作业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查处违章行为,检查发现的“无牌、无证、无年检”的“三无”现象督促机主自觉接受管理。出动监理人员346人次,共查处无牌照无证81起,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05份。

3、开展平安农机进乡村、进校园。通过科技下乡活动,进行社会宣传,同时走进校园为中小学生讲安全知识,法规常识,促使农机安全知识家喻户晓,老幼皆知。

三、存在的问题

(一)农机监管执法手段薄弱,对上道路的拖拉机农机执法缺少法律依据,农机监管法规层面存在缺失和不足。

(二)社会认识不到位。部分农机手对农机安全监管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甚至产生抵制情绪。有些部门对农机监理执法认识不够,认为农机监理对拖拉机实施管理是对农业生产的束缚,妨碍了农业生产,特别是农忙季节应停止检查工作。

(三)农机监管装备落后。装备建设是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由于缺乏专项资金投入,我市农机执法缺少相应的配套设备、技术,制约着农机监理工作开展。在检验检测设备的配置上,检验人员还只能用“眼看、耳听、手摸、锤子敲”的传统做法工作。

(四)监管专项经费缺失。2016年农机监理规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财政对农机监理站经费预算也紧紧是基本人员工资和基本支出数,没有专项执法检查经费,连交通费支出预算都没有。

四、加强和改进农机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农机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应当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将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列入对政府的考核范围。

(二)建立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并真正落到实处。联合执法能有效解决交警警力不足的问题,又可补充农机监理执法手段的不足,最大限度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三)加大政府投入,发挥惠农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农机监理零收费管理。

第2篇

今年以来,市农机局在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农机技术推广为先导、农机安全监理为保障、农机技术培训为基础、农机管理服务为手段,着力打造“改革、转型、平和”农机,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一、目标完成情况

(一)农机装备和作业水平持续增长。预计至2016年6月底,全市农机总动力76.58万千瓦,各类拖拉机27173台(新增拖拉机443台),收割机798台(新增86台),插秧机577台(新增8台),烘干机12台(全部为新增)。上半年全市机收小麦面积17万亩,机收油菜18万亩,机收水平77.78%;机械耕整96万亩,比去年同期增加2.1万亩,占年计划的75%;完成机插水稻12万亩,同比增1.8万亩,占年计划的100%。

(二)农机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检验拖拉机2659台,核发号牌524副,考发驾驶证(操作证)255本,未发生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

(三)农机技术培训及推广能力不断提高。今年上半年,共培训各类学员3504人次,完成年计划的70.08%,其中:拖拉机及其他农机手培训1035人;汽车驾驶培训1955人;从业资格培训284人;阳光工程培训230人。推广普及农机新技术3项(水稻育秧机械化技术、油菜机收技术、桔杆粉碎还田技术),极大提高了农机科技贡献率。

二、主要措施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稳步实施。

今年我市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910万元,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全市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市农机局严格执行补贴程序,实行阳光操作。

1、按“先到先补”方式公平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今年是全省首次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根据全市摸底情况,市农机局决定首次在全市采取“先到先补”程序办理补贴手续,保障购机农民利益。

2、强化培训,保障补贴机械安全生产。对补贴对象进行免费培训,保障补贴对象安全操作补贴机械。5月15日-5月28日,市农机局集中市农机学校、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市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在农机学校流水线办理补贴手续,并集中免费培训农机手1100多人。

3、实行“一站式”服务。从6月9日开始,市农机局在局院内集中给补贴对象发放补贴机械,组织全体专班人员实行补贴、登记、发机一站式服务,对部分难以移动的补贴机械市农机局将在7月份开始到农民家中现场发机、核机。

(二)农机新技术推广工作扎实有效。

上半年,市农机局成功组织了鄂西片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培训班和全市早稻机插现场会。

3月28日,全省鄂西片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培训班在市开班,省、农机局局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市委、市政府分管农业副书记、副市长到现场指导。来自全省鄂西片70余名县(市、区)农业、农机局领导、技术人员及合作社社员参加培训,深受与会领导及学员好评。

4月28日,由市农机局主办、安福寺镇农业服务中心、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市腾农农机专业合作社承办的全市早稻机插现场会在安福寺镇成功召开,全市水稻主产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农机岗位责任人、农机、水稻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机手及安福寺镇农民130多人参加培训并现场观摩。

(三)农机跨区作业成效显著。

1、做好跨区机收内引工作。一是将收割机、烘干机作为特殊补贴机械提前操作,补贴收割机45台、烘干机12台,保障本地收割机械需求和粮食烘干需要。二是召开全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经销企业及相关加油站负责人会议,组织本地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农机大户的收割机600余台进行抢收,切实做好收割机械用油、维修等后勤保障。三是成立马东、马西两个片区跨区作业办公室,组织农业服务中心农机岗位责任人、公安民警加强值班,引导外来跨区作业队作业,保障跨区作业秩序。四是引进江苏、浙江等地跨区作业队12个300多台收割机参与本地小麦、油菜抢收。截止5月底,全市共投入收割机1017台,全力奋战10多天,全市17万亩可机收小麦全部抢收结束,收割油菜18万亩。

2、做好跨区作业外联工作。一方面加强跨区农机手培训工作免费培训机手200余人,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120个;另一方面加强与当阳、荆门等地联系,组建跨区作业队,外出跨区作业机车120台,实现跨区收割9万多亩。另外,市农机推广站首次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插秧机80台开展水稻机插跨区作业,机插面积5000余亩。

(四)农机系统安全生产再上新水平。

今年来,市农机局突出“六抓”,保障全系统安全生产。一抓领导。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市农机学校、市农机推广站负责人及安全监管科科长为成员的市农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二抓宣传。与市电视台《乡村行》栏目合办有关农机安全生产节目3次。三抓培训。抓好每月8日农机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对象集中培训,上半年培训农机手1400多人。四抓检查。共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130人次,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96台人次,纠正违法载人21起,排查农机事故隐患39起,检查农机销售网点和维修网点17户,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状983份。五抓制度。编印了《安全手册》,完善了《安全教育制度》、《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值班制度》、《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门卫、教室、宿舍、集会、学生活动等各项安全规定。六抓防范。建立信息预警机制,依靠安全员、教练员加强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敏感性信息,完善各级各类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营造气顺、心齐、和谐、向上的氛围。

今年以来,市农机局各项安全工作扎实有效,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农机重特大安全事故及汽车驾驶员培训安全事故。

(五)农机手操作水平不断提高。

今年上半年,市农机学校一是抓好培训场地、教具机械更新改选工作,投资40多万元维修培训道路300m2400㎡,新增洋马收割机教练车1台。二是抓好两个方面的培训。一方面开展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主要围绕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油菜机械收获等实用技术来开展,培训农民、农机手600余人。另一方面开展好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主要包括拖拉机、汽车驾驶技术和汽车从业资格培训三部分,培训驾驶操作人员3000余人。

(六)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上半年来,全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已达24家,全市农机服务总收入已实现1500万元。市农机局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扶持工作:一是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所有合作社成员均享受送检、送证上门服务。二是在资金方面给予扶持。市农机局安排农机购置补贴指标、资金时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安排60万元用于合作社育秧硬软盘补贴,安排130多万元用于合作社烘干机补贴,安排30多万元用于柑桔打蜡机械补贴,用于合作社的拖拉机、收割机及水产畜牧养殖机械补贴资金150多万元。占全市补贴资金的40.66%。三是在技术上给予免费培训。把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的技术培训纳入“阳光工程”服务内容,免费培训机手300余人。四是在业务上给予优先安排。优先在跨区作业直通车上登记,对全国发布农机跨区作业需求情况,及时与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联系,免费发放农机跨区作业证件,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跨区作业。

(七)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有声有色。

1、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全面完成。2016年上半年,市农机局中心工作主要包括董市镇征地拆迁及第四轮“三万”活动,目前,董市镇征地拆迁工作已进入尾声,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工作,到5月23日,市农机局已完成土地征用507.78亩,占任务的93.73%;房屋签约、房屋拆除25户,占任务96.15%;清障500亩,占任务92.28%。第四轮“三万”活动以“万名干部进万村惠万民”为主题,组建工作专班,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笑脸行动”。5月25日上午,市农机局“笑脸活动”小组全体成员与驻村的33名留守儿童及监护人面对面交谈,仔细询问他们在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爱心“爸爸妈妈”为孩子们送上“六一儿童节”礼物,让留守儿童得到社会的关爱。

2、教育活动有声有色。一是教育活动突出六抓:抓领导带头、抓督导检查、抓送学上门、抓交流互动、抓专家辅导、抓书记上党课。通过“六抓”,促进全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规定动作”全面完成,“自选动作”全部到位。二是听取群众广泛深入。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采取“三进五访”、“结亲拜年”等方法,聚焦反对“四风”,倾听服务对象、基层同志、老同志、老党员和“两代表一委员”的意见,开诚布公地接受他们的批评和建议。截止目前为止,市农机局共召开座谈会3次、个别座谈15人次,设置意见箱4个,设置征求意见热线电话4部,走访困难职工7人、基层干部37人、先进英模2人、代表委员18人、服务对象71人;发放征求意见表165份,参与征求意见的党员干部43人。收集问题意见建议数77条,其中领导班子查找“四风”问题数28个,班子成员个人查找“四风”问题数49个。三是对照职责边整边改。通过边学边改,查找群众最厌烦的三件事;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及时研讨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扎实开展“六亮”:亮权力清单、亮审批程序、亮办事规范、亮干部身份、亮监督电话、亮群众评价,改进农机安全监理站、农机学校等窗口单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对照习总书记画出的20字“好干部”标准像,制定了《市农机局“好干部”标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农机购置补贴标准降低导致农民购买力下降。今年国家对插秧机、手扶拖拉机、微耕机补贴标准同往年相比降幅达到近50%,导致农民购置插秧机实际价格比去年上升300%以上,去年农民除去补贴后实际购机价格约2000元,今年达到6000元以上。

(二)农机结构不优化,装备不合理。主要表现:一是大型动力机械设备优良,其配套作业机械一般或较差;二是动力与配套作业机械匹配不合理;三是部分重点农时环节的农业机械设计落后,甚至没有机械代替。

(三)农机技术推广及服务经费缺乏。按照市财政预算口径,市农机推广站实行财政定补,工作人员工资得不到保障,因此许多新机具、新技术不能得到很好推广运用。

(四)农机监理站安全监理经费严重不足。我市农机保有量大,点多、面广、线长,监管难度大,农机事故发生存在上升隐患;由于经费不足,导致农机监理工作不能全面顺利进行。

(五)农机技术人才青黄不接,农机队伍断层现象突出,已严重影响今后我市农机化事业的发展。

四、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继续抓好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核查结算及后续资金的争取工作。目前,全市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录入730万元,预计到7月底可以录入结束,后期将陆续进入发机、核查及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同时,市农机局将进一步加大后续补贴资金的争取力度,着力保障全市农民购机补贴需要。

(二)进一步抓好水稻及油菜全程机械化生产。一是加强水稻机械化生产管理。通过全市24家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加强全市水稻机插秧稻田管理,保障机插秧田稳产高产。二是加大油菜机械直播技术推广力度。通过引进先进的油菜直播机械开展广泛的现场作业演示,提高农民对油菜机械直播技术的认识;出台优惠补贴政策,下半年准备推广油菜直播机30台以上。

(三)不断加大农机技术推广力度。一是引进先进的新机械、新技术来我市进行试验、示范、推广,在试验成熟的基础上召开各类新机具、新技术现场演示会。二是对试验、示范的新机具、新技术及时与厂家联系,将试验结果包括优点、缺点、问题反馈给厂家,以便及时改进。三是找准适合生产的新机具在市内推广,明确推广任务,力争在三项技术机具选型定型上有突破,在推广机具数量上有突破。

(四)加大对新型农民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一是着力培育农机大户(包括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机经销大户等),鼓励农机大户组建农机专业合作社,2016年下半年全市再增一个全省农机专业合作示范社。二是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机跨区作业服务,增加本地农机手作业收入30%以上,通过引进机械作业,完成本地农业生产机械作业量20%以上。

(五)全市农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以“防”为主的思想,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抓宣传教育,将安全时刻挂在嘴上,放在心上,拿在手上,做在行动上。二抓督促检查,定时或不定时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载,将不安全因素扼杀于萌芽状态。三抓事故查处,对已发生的事故认真查找原因,强化措施,忘羊补牢。同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六)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再创新特色。一是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董市镇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二是全面完成第四轮“三万”活动工作任务。三是继续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全系统工作效能。

第3篇

一、加强领导

市农机办成立了以主任任组长的农村公益性服务农机化目标考核领导小组。

二、强化措施

一是采取座谈、走访及目标考评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在今年农村公益性服务目标考核中,我办组织了部分农民和农机手对各镇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相关座谈和走访,认真听取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服务对象的心声。

二是对照目标进行逐项考评,按照完成任务进度情况综合评分。在充分征求农民和农机手意见的基础上,对照市农机公益性服务2016年考核评估表逐项进行考评,力求做到公平合理地评价公益服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基本情况

2016年,全市各镇镇道农业服务中心均能较好完成农机公益性服务工作,大部分目标得到提前完成。主要体现在:

(一)今年农机新机具、新技术技推广工作任务全面完成,问安、安福寺、董市、仙女等镇超额完成了今年水稻插秧机推广任务,全市计划推广插秧机50台,到11月底实际购置插秧机212台,还有很多欲购置插秧机的农民因补贴资金不足没有实现自己的愿望。

(二)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推广任务基本完成,问安、安福寺等镇召开了多次早稻、中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推广现场会,特别是鄂西片早稻机械化育插秧培训班在市召开,对市工厂化育秧给予了高度评价,受到市农机局、市政府领导及农民的好评。

(三)油菜机械化收获现场会在市问安镇举行。市承担了市油菜机械化收获现场会,市政府副市长王国斌、省农机局副局长周立民等领导亲自到会,油菜机械化收获技术得到与会代表及广大农民一致认同。

(四)扎实抓好拖拉机、收割机及其他农机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为了保障补贴机械安全生产,市农机办将拟补贴对象进行免费培训,培训合格的农机手可优先享受补贴政策。4月21日-5月3日、11月19日-23日,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积极组织补贴对象到农机学校集中培训,共免费培训补贴对象1300余人。

(五)抓好农机作业。今年以来,各镇街道重点做好农业机械内引外联工作,确保农业生产需求和农机作业创收。一方面加强内引,除组织全市11家农机专业合作社、600余台联合收割机开展机械作业,完成机械收割11万亩外,在外地引进跨区作业机车(重点引进江苏久保田车队)300余台到本市作业,完成小麦机收7万余亩,使全市小麦机械收获面积突破18万亩,可机械收获率达到100%,机械化收获水平突破98%;另一方面做好本地机车外出跨区作业工作,培训机手300余人,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200余个,准备远赴河南、河北、四川等地机收。预计外出跨区作业机车200余台,可实现跨区收割15万亩以上。

(六)扎实开展好油菜机械直播工作。2016年9月20日,市农机办在仙女镇组织召开全市油菜机械直播技术现场会,仙女、问安镇农业服务中心积极配合,组织本镇信达植保合作社、龚坪、腾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共同完成现场会的布置及作业机械调配,圆满地完成了全市油菜机械直播现场会工作任务。

(七)其他各项目标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四、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镇街道农机推广人员素质偏差。农机新机具新技术发展很快,而高素质专业人才比例较低,尤其是技术精、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奇缺,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同时因推广待遇低,留不住人才。二是农业服务中心后设农机管理岗位1个(实际半个),农机专业技术人员极少,农机工作在镇街道难以开展。三是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农机专业合作社扶持监管不足,合作社建设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运作不规范,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差等问题。三是少数镇街道农机岗位责任人员更换频繁,不能很好完成农机岗位工作。

第4篇

一、建章立制规范运作

为进一步加快合作社发展的步伐,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农机专业合作社成立以后,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各项政策要求,及时制定了财务管理及分配、货币资金管理、社员管理、档案管理、机械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配齐办公设施和日常维修设备与工具,设立机械台账和维修记录,建立与健全作业合同、作业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使合作社各项活动有章可循。并经过民主选举成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明确领导成员工作职责及会员的权力和义务,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合作社章程,为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实行“一独立六统一”的管理方式保证合作社工作有序进行

自合作社成立以来,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和“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将服务所得利润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以组织机耕、机插、机收等一系列农机作业、供应成员农业生产中所需的生产资料、并引进农机新机具、新技术,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为业务范围,采取“基地+农户”的形式开展农机服务。为了使合作社的各项活动能够有序开展,合作社采取“一独立六统一”的运作模式具体运作。“一独立”即实行单机核算,由机具所有人自负盈亏;“六统一”即统一联系业务、统一作业质量标准、统一技术培训、统一零配件供应、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签订作业服务合同。根据农作物播种先后,统筹安排,机动灵活,有组织地进行连片作业,切实提高作业效率。具体作法如下:

一是狠抓技术培训,确保服务质量。合作社成立以来,始终把社员的技术培训放在首位,从机插秧和油菜直播技术入手,共举办机插秧技术培训班6次,油菜直播技术培训班4次,油菜收割技术培训班2次。分别召开水稻机插、油菜直播等现场会8场次,共培训农民技术员50余人,现场培训农民机手58人,为合作社实现优质服务提供了保障。

二是实行“订单作业”。与周围村庄、农户签订农田作业服务合同,按合同或订单为农户进行统耕、统收等机械化作业,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促进了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开辟了农民致富新途径。如2016年和问安镇双湖村签订1000亩机耕机插订单合同;分别与镇村和董市镇的村签订200亩机耕、机插、机收订单合同,提高了机具利用率,增加合作社的收入。

三是实行“一条龙”服务。协助周边乡镇开展夏季小麦机收、麦杆还田,开展水稻机械化育插秧和水稻机收、秸杆还田、油菜精量直播等“一条龙”作业,使“三夏”变“两夏”,“三秋”变“两秋”。如2016年“三夏”“三秋”期间,将本社经营的1000亩流转土地以及周边村庄的部分土地实行统一耕整、统一机插、统一机收,各个环节都由合作社负责,机械化程度提高,生产时间缩短,与往年机手单打独斗、农户各自为战的情况相比,可减少5——7天时间,解决了农民农时季节的后顾之忧。

四是组织跨区作业,拓宽收入渠道。合作社充分利用其组织化、规模化作业的优势,组织社员和机具到周边村镇进行对外作业,以最低的价格、最佳的质量为全市农民提供耕、种、收等系列服务,这样,既拓宽了收入渠道,增加合作社的收入,又提高了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知名度。2016年年初,农机专业合作社分别与问安镇的双湖村、方家畈村、张家桥村、袁马头村、镇的村、董市镇的村等签订作业合同,为其农户提供耕整、育秧、机插、收割等一条龙服务,实现收入近10万元。

五是开展承包流转土地和“土地代管”等农机服务,合作社合理利用现有人力和机械资源,大胆承包流转土地1000余亩,并与家庭劳动力欠缺的农户签订合同,代管承包土地,实行统一耕种、统一管理、统一收割,极大地提高了机械化水平,为合作社规模化经营创造了条件。

六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农机户发家致富作坚强后盾。农机户参加农机专业合作社后,机械的入户挂牌,年检年审、加入保险、维修保养、作业联系、合同签订等,都由合作社专人统一组织,作业市场及一系列后勤保障都有合作社统一负责,扩大了作业区域,延长了作业时间,提高了机械利用率,增加了作业收入。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提高社员工作积极性

合作社的入社方式有带机如社、带资入社、带土地入社等多种形式,分配方式根据入社方式加以确定,带机如社的社员按照单机核算,分户管理的原则进行分配;以土地入社的社员,享受的机械作业服务低于市场价格,同时还可以参与分红。合作社从服务收入中,提起一定数额的公共基金,主要用于合作社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保障合作社工作的正常运转。合作社年终召开总结大会,公布每个社员全年经营作业情况,公开收入分配方案,评选出服务好、水平高、群众满意的社员和机手,最大程度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奖励,极大地提高了社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带动了当地农民共同致富。

四、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扎实推广农机新技术

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既是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实现农业机械化的重要保障,而新机具、新技术的应用,主要取决于农民对其的认可和掌握程度。农机专业合作社始终围绕粮食、油菜增产增收,以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和油菜精量直播技术为切入点,扎实推广水稻、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为全市的粮食、油菜增产增收做出了贡献。

(一)、打破僵局,水稻机插秧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农机专业合作社始终把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工作放在首位,以实施科技兴粮为主战略,以推广水稻机插秧技术为切入点,积极探索“标准化育秧、机械化插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新路子,实行了统一育秧、统一机耕、统一机插、统一配方施肥、统一机防、统一机收、统一农资采购、统一田间管理的“八统一”经营模式,充分发挥农机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与农户签订机插秧合同,从备土、育秧、机插到后期管理等水稻生产全过程由合作社全面负责。同时,聘请机插秧农民专家龚祖明同志为组长的技术专班全程指导,机插秧技术指导小组人员分片负责,以集中育秧区域为重点,加强苗期观察,统一田间管理,通过采取一系列得力措施,使广大农民对机插秧技术有了新的认识,突破了水稻机插的瓶颈,打破了僵局,今年,合作社连片推进水稻机械化育插秧面积17000亩,其中早稻6000亩,中稻1万亩,晚稻1000亩。在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下,全市今年新增水稻插秧机116台,实施整镇推进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生产镇2个;整村推进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生产村32个;全市实现水稻机械化育插秧面积91000亩,其中,连片推进水稻机械化育插秧面积50000亩;使全市的水稻机插秧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2016年,农机专业合作社极力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多方筹集资金,投资近150万元兴建的2400平方米高性能智能育秧大棚已于2016年7月16日顺利通过验收,为机插秧技术在全市全面推广提供了保障。

(二)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稳步推进

农机专业合作社把发展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为工作重点,将推进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从试点示范入手,先后建立示范基地4个,以油菜机械化精量直播、油菜机械化收获为突破口,为了让农民接受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充分发挥各示范户和示范点的辐射带动作用,先后召开油菜精量直播现场会6次,机械收割现场会4次,现场演示,现场培训油菜精量直播机手180人;油菜收割机手150人。经过对油菜机直播、油菜收割等机械化技术的反复试验示范,使农民初步接受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在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下,全市今年完成油菜精量直播面积38000亩;新增油菜精量直播机具33台;高性能油菜收割机18台,机收油菜1800余亩。实现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面积15000亩。目前,全市农民对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加深了认识,栽种油菜的积极性空前高涨。

(三)、秸杆综和利用技术推广初见成效

今年,农机专业合作社把推广秸杆还田和秸杆综合利用技术作为新技术推广的一个主要内容,大力推广秸杆还田和秸杆综合利用技术。通过一系列措施,今年棉花秸杆综合利用技术在百里洲和七星台两个乡镇得到顺利推广,并在35%的棉农中得到应用;水稻秸杆还田技术也在问安、安福寺、等乡镇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农户反响良好。通过秸杆还田和秸杆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有效地保护了生态环境,极大地减轻了农民的劳动强度,增加了农民收入。

五、热情服务,共奔小康

“立足三农建基业,以人为本铸灵魂,优质服务树形象,与时俱进奔小康”。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农机作业过程中,始终坚持“诚实守信、服务周到”的原则,以服务社员、服务农民为宗旨,围绕耕、种、收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先后参与周边村落和内部作物收、耕、种、管,创服务产值200多万元,加之合作社内部经营的1500多亩标准化粮食生产基地,2016年创总产值700多万元,合作社社员人均创收7万多元,纯收入近5万元,实现了社员小康。同时,在合作社带动下,使当地农机化水平提高到90%以上,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率提高到70%以上,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16年被省农机推广总站评为全省农机推广先进单位。在全市农机专业合作社中真正起到了示范作用。目前,农机专业合作社正引领全市农机专业合作社朝着“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经营企业化、作业规模化、生产科技化”的五化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第5篇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为促进全市农业机械化,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农业副市长为组长,农业、农机、财政、公安、工商、水利、发改、质监、科技、税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机化促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农机化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合作的协调工作机制。2016年,市委、市政府把促进农机化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市政府每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明确提出农机化综合作业水平目标,把农机化工作纳入对农机部门和各镇街道的工作目标考评内容,认真检查考核,增强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发展农机化的责任感。

(二)强化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农机化促进法》出台后,市政府组织农机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全市《农机化促进法》宣传工作会议,广泛动员宣传《农机化促进法》。多年来,我们以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化信息网、三峡网、电视台及部门政务宣传栏为载体,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印发资料、法律咨询、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共参与省、市农机局举办农机法律知识竞赛3次,组织编制《农机化促进法》专题宣传片40余场次,组织《农机乡村行》文艺汇演1场次,悬挂宣传横幅80多条,印发《农机化促进法》单行本2000多册,宣传资料5余万份。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了广大农机操作人员及社会各界的知法守法意识,营造了促进全市农机化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惠农政策,提升装备水平。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农机化促进法》重要内容之一。在市委市政府的积极争取下,我市于2016年被国家农业部纳入首批50个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县(市)之一,近3年来,全市共争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193万元,累计补贴农业机械近9000余台套,直接引导农民和专业合作组织投资农机9000多万元,拉动农机行业投资近2.5亿元,加快了全市农机化发展步伐。

在政策实施中,我们严格按照农业部、省农机局文件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实施补贴政策,加强对补贴对象、补贴机具管理,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及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市委市政府切实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市纪委、检察、财政、税务、农业、农机等部门密切配合,保障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全市农机装备水平和作业水平得到快速提升。

在农机装备水平方面,预计到2016年底,全市农机装备总动力达到77.2万千瓦,大型拖拉机3114台,手扶拖拉机24000台以上,配套农机具7.5万余台套,分别比2016年底增长31.28%、37.96%、26.54%、67.18%;农机具配套比达到1:2.77。新型农业机械层出不穷:插秧机、油菜直播机先后实现零突破,分别达到574台、112台,联合收割机630台,水产、畜牧养殖机械大幅度增加,小型水泵、植保机械等趋进饱和,农业生产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相继有机械来代替。

在农机作业水平方面,预计2016年全市粮油机收面积可达96万亩,机械化作业水平达到94%以上;机械耕整可达123万亩,机械化作业水平达到96%;可完成机插水稻15.1万亩,油菜精量机播6万亩,小麦精量播种7万亩,玉米精量播种5万亩;全年小麦、水稻、油菜3项主要农作物农机耕种收综合作业水平72.5%,比2016年高出近5个百分点。

(四)强化技术推广,拓展服务领域。

一是强化农机新机具、新技术试验示范。2016年来,市农机推广部门为满足农业生产环节的需要,累计召开各类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现场演示会37场次,推广机械收割、耕整、植保、水稻工厂化育秧、机插、机播、桔杆还田、机械制钵、节水灌溉、养殖、清淤等技术11项,推广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油菜直播机、植保、灌溉、沼液沼渣清运、棉田管理、微耕、果园管理、养殖等机械11大类32种。二是积极承担农业部、省农机局下达的农机新机具、新技术推广项目10个。其中:2016年,水稻育插秧技术推广项目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市科技进步三等奖;2016年,棉杆综合利用项目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

农机化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运用,不断拓宽了农机化服务领域,为农业新技术运用和农业集约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农机推广站连续多年被省、市农机主管部门评为农机化推广工作先进单位。

(五)强化安全监管,保障农机安全。

一是强化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我们主要从自身队伍抓起,安排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加省、市农机局及本级农机部门组织的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培训10余次,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农机化促进法》及农机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能,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农机安全监理队伍素质。

二是配齐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设备。我们在经费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先后帮助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解决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车4辆(目前已报废2辆),添制移动式农机性能检测设备1套,维修办公楼400平方米,硬化办公场地1100平方米,增添了办公电脑、空调,保障了农机安全监理执法硬件需要。

三是加强农机安全管理,提高农机列管率。2016年来,我们重点抓好农机安全监管执法,认真开展田检路查,打“非”打“违”,使我市农机列管率不断提高。2016年,省“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创建把作为标准,省农机监理总站号召全省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学习成功经验;2016年,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被农业部授予“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单位”。

多年来,全市农机数量大幅度增长,农机安全隐患日趋突出,但是全市总体农机安全事故率却明显下降,事故率控制在农业部、省农机局规定的1.5‰以内,全市未发生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

(六)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机手素质。

一是强化农机培训基地建设,增强农机培训实力。2016年以来,我办努力克服投入不足等困难,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积极开拓培训领域,强化内部管理,严把培训质量关,举全系统之力累计投资150多万元用于市农机学校的教学设备及训练场更新改造,先后完成1.2万平方米的训练场地建设,50余车次的教练车辆更新。现在,市农机学校已建成为一所拥有各类汽车、拖拉机教练车辆45辆、年培训规模5000余人的农机成人教育培训基地,2016年增挂省拖拉机培训学校教员教练员培训基地牌子。

二是不断拓展培训领域,寻求生存发展空间。2016年以来,市农机学校除本职拖拉机驾驶、维修、微耕机、插秧机操作等农机技术(均为免费培训)培训外,先后举办了大专、中专、中技、机动车驾驶技术、从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等多个项目培训,以外领域培训养活了本职培训,确保了农机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近3年来,市农机学校累计完成各类农机技术人员培训2.5万多人次,其中:农机操作及阳光工程培训1万余人次,汽车驾驶技术培训1.5万人次。全市基本实现了“家家有农机、户户有熟练农机手”目标,农机从业人员素质不断得到提高,市农机学校连续三次被评为农业部农机培训先进单位,年年被省、市农机主管部门评为农机教育培训先进单位。

(七)强化典型引路,抓好示范建设。

2016年,我市把问安镇纳入全市农机化综合示范区建设,同年,该镇又被市政府纳入市农机化综合示范区,先后投入30万元用于示范区“三牛替换”(铁牛替代耕牛,耕牛变成肉牛,肉牛变卖换铁牛)建设。《农机化促进法》出台后,我们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投入力度,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向问安镇倾斜,每年用于示范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约占全市资金总额的20%以上。2016年首次“以机代牛”政策在问安等镇试点,累计示范区替代耕牛3858头,全镇耕牛从10年前的4294头减少到现在的436头,基本向“菜牛”转型。【2016年,周立民】

2016年,市首家农机专业合作社——龚坪农机专业合作社在问安镇成立,该社连续两次被命名为全国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财政、农机及问安镇政府先后无偿投入近50万元用于该社建社。2016年,龚坪农机专业合作社被省经管局、农机局联合表彰为“十佳农民合作社”,奖励现金3万元;2016年被省农机局确定为全省示范社,奖励资金20万元。2016年,该社副理事长李作孝被农业部授予“中华神内农业科技推广奖”,奖励现金3万元;2016年,李作孝第一次以农机手身份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全市先进工作者。

由于示范区卓有成效地工作,到2016年全镇主要农作物的耕收环节已全面实现了机械化,播种环节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全镇主要农作物耕种收机械化综合作业水平达到76.7%,率先在市向全面实施农机化过渡,为全市农机化发展起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八)完善社会化服务,规范市场秩序。

2016年,我市成立市农业机械协会,9个镇街道分别成立农业机械协会分会,现已发展会员6400余名。2016年4月,我市成立省农机安全协会市服务站,农机安全互助会员3200多人。近3年来,全市发生农机安全事故26起,结案26起,理赔26起,理赔金额35000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机手的事故损失。

全市登记农机维修网点61个(3星农机售后服务站2个)、农机销售大户23个(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大户2户)。全市现已注册登记的各类农机专业合作社达23家,拥有会员近572人,注册资金2418万元,年服务创收2700多万元,服务社员农户1万多户。农机社会化服务已遍布全市各村,基本满足了全市农业生产需要。

与此同时,市质监、工商、公安、农机等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农机黑恶势力,较好地维护了农机销售、维修、作业等市场秩序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及生命财产安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农机化促进法》宣传不是很到位。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镇街道虽然高度重视农机化工作,但仍然有少数部门、镇、村对农机化促进工作缺乏足够认识、重视不够,没有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规划上缺乏目标,工作上没有具体安排,甚至认为手扶拖拉机就是农民的“板板车”,对《农机化促进法》及相关农机安全法规等宣传不够深入、不够到位,没有全部做到家喻户晓。

(二)推广新型农机技术适用性不强,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现行部、省级主推的油菜机械直播技术、秸杆还田技术、马铃薯、花生等机械收获技术适用性不强,还有待进一步试验、示范、改进,不断适应农田作业和农民需求。

(三)执行政策的灵活性不足,燃油补贴未到位。争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够,执行政策灵活性不足,补贴机械机型调剂不灵活,一些需要补贴的机械未纳入范围,少数纳入范围的机械并不是农民需要的机械;燃油补贴按农田面积直补到农户,没有补贴给直接从事作业的农机手,不利于降低农机作业成本,提高农机作业收入。

(四)农机安全教育维修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足、措施不到位、执法手段欠缺;农机教育培训存在死角死面、教育培训手段落后、方法不灵活;农机维修网点不健全、农机维修工人不合格、农机维修配件不全,影响农机作业时间,减少农机手收入。

(五)农机投入不足,能力建设欠缺。

一是农机系统力量不足。市农机办属市农业局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下设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农机技术推广站、农机学校3个二级事业单位。2016年来,除市农机学校本来就是差额定补单位外,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均由全额拨款单位改为差额定补单位,农机安全执法和技术推广人员工资都得不到保障,更谈不上事业发展经费需要。原管理的镇街道农机站合并到农业服务中心后,设农机管理岗位1个(实际半个),农机专业技术人员极少,农机工作在镇街道难以开展。二是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缺乏资金扶持。现在我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已具雏形,但最缺乏的就是资金支持。然而,合作社现在完全靠自身发展,没有得到相关经费支持,且合作社的成立并不能让金融部门对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发展后劲不足。三是农机售后服务功能不强。全市没有一家大中型农机配件销售店,没有一家较大的农机维修企业,很多零件还要到外地购买,既降低农机使用效率,又误农时。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强化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农机化意识。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促进农机化是转变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迫切需要。为此,我们将进一步采取过硬措施,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贯彻《农机化促进法》及其相应的法规条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农机化意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农机化建设。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大户实行土地流转,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购、采用新型农机具和熟练掌握农机安全生产技术。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农机化知识普及宣传、启发教育,促进全市农机化快速发展。

(二)狠抓服务,进一步保障农机化发展需要。

一是培育和发展农机专业协会、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家庭农场,完善社会化服务网络,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二是加强农机队伍建设,争取市委市政府将农机安全监理站和农机技术推广站恢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巩固市农机学校培训基地建设;有计划地选调农机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每年从农机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中招录1—2名充实到农机部门,不断改善农机队伍人员结构,确保农机技术推广的需要。争取各镇街道重视,把精通农机技术的人员固定到农机岗位上工作。三是加强对跨区作业的组织引导,会同社会化服务组织共同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问题,保障跨区作业的顺利进行。四是用足用活政策,扶持农机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做大做强,切实解决好农机维修、零配件供应和售后服务等问题,消除广大农机手的后顾之忧。

(三)增加投入,进一步提高农机化装备和作业水平。

一是积极争取国家更多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好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二是争取把市纳入更多高层次农机化综合示范区建设,加快农机化发展步伐。三是争取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加强机耕道及水渠建设,完善水源供给,为提升农机化水平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四是争取金融政策支持,切实解决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资金筹措困难和农民购买力不足等问题。五是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逐年加大对农机化事业经费投入,确保农机化事业发展需要。

(四)突出监管,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农机化发展环境。

一是完善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机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及时调整市农机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建立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农机化发展情况,研究解决农机化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措施和办法,推进农机化健康发展。二是开展综合执法,强化农机市场监管。会同工商、质监、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活动,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管;加强跨区作业管理,为跨区作业者提供通行、作业便利,维护作业秩序;加强维修网点管理,确保农机维修质量;加强农机产品、维修和作业监管,出现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严肃处理,并给予公开曝光。三是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作业安全。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等活动,大力宣传农机安全监理法律法规,努力增强广大农机手的安全意识;依法加强拖拉机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努力提高办证率和年度检验率;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和载人载客等违法行为,减少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对非登记管理的脱粒机、粉碎机等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农机操作人员,免费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6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市农机办高度重视农机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了由农机办主任吕邦运任组长,副主任汪春燕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农机化实际,制定具体自查方案,明确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为扎实有效地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动员部署

利用周四学习日组织召开了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认真学习了枝源治领[2016]2号文件。同时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大教育、警示、规范的力度;重点排查整改监管制度是否健全、监管责任是否到位、对违法执业行为纠正是否及时的问题。以及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在中介组织和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中兼职、领取报酬、无偿占有财物、报销个人费用和为中介组织招揽业务等问题。

三、全面开展自查,确保取得实效

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自查工作,市农机办将印制《是否在市场中介组织兼职等问题自查表》,全面排查干部职工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咨询、评估等市场中介组织兼任职务;是否存在为中介组织招揽、指定业务和从事中介执业的行为;是否存在从中介组织执业活动中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评估、鉴证等行为。切实做到底数清、问题清,情况明。

第7篇

2016年度,市农机办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扎实做好公共节能目标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公共节能自查,现将自查查情况如下:

一、领导重视,把节能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一是今年以来,我们制定了节能工作计划,按照市统一要求,领导带头开展一周不用车,一天白天办公不用电的活动。二是加强节能宣传。今年我们利用宣传画、宣传标语、在网上倡导等形式,让每个干职工都知晓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并从自身做起,从而增强了节能意识。三是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

突出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节约燃油、节约办公经费,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节能工作有效推进。

1、节约用电。一是合理设置办公室空调温度,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做到冬季无人不开空调、禁止开窗使用空调,提倡每天少开一小时,下班一律关闭空调系统。二是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或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三是加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用电管理,尽可能即用即开,用完后及时关闭电源,杜绝长时间待机现象。四是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照明应使用节能型灯具,根据需要尽量少开照明灯。五是优先采购节能效果明显、性能比较成熟的节能(包括节水)产品,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能耗设备和产品;严格控制新增用电设备。

2、节约用水。一是加强用水设备维护管理,自觉检查、处理和通知相关人员及时解决供水故障,杜绝跑、冒、漏、滴和长流水现象。二是控制各个阀门、龙头的出水流量,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基础上,切实减少耗水量。

3、节约燃油。一是严格执行上级规定,控制车辆编制和配备标准;二是合理安排出车任务和行驶路线,提倡合乘车辆,减少单车出驶台次,提高使用效率;路程较近时不使用车辆。三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四是坚持规范行驶、按时保养,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努力降低车辆油耗和维修费用支出。

4、节约办公经费。一是充分利用网上办公系统,文件起草、修改发放,尽量在公务网上进行,减少纸质文件印发和使用传真的频率。二是加强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采购和领用,严格配备标准,尽量选择环保、质优、价廉、能耗小的办公设备。三是严格控制文件的发放范围,准确核定印发份数,实行双面印刷。文件能传阅的尽量不复印,减少复印次数。

三、加强监管,力求实效

加强节能工作管理和考核。建立健全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制度,注重以制度管人管事,制定了小车管理制度、公务接待制度、文印管理制度等,规范机关日常管理,将节能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督查事项,对节能工作不到位的股室和人员启动问责制。

第八篇

一、基本情况

2016年,我市共实施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三批次,总资金1214万元,主要用于全市耕整、收获、插秧、植保、水产养殖、钢架大棚等生产环节机械购置补贴以及“以机代牛”机具补贴。受益群众及专业合作社2492户,补贴各类农机具3181台(套),其中大中型拖拉机116台,补贴额338.1万元;各类收割机77台,补贴额233.6万元;油菜直播机33台,补贴额27.25万元;手扶拖拉机1452台,补贴额340.34万元;其他机械1503台,补贴额274.71万元。

【2016年,周立民】

2016年上半年,省级安排我市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880万元。截止2016年9月10日,全市共发放指标确认书1585份,资金使用完成864.09万元,受益群众及专业合作社1556户,补贴各类农机具5532台(套),其中大型拖拉机80台,手扶拖拉机756台,耕整地机械464台,收割机82台,插秧机116台,油菜直播机1台,养殖机械174台。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职责任务。一是成立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纪委、农业(农机)、财政等相关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农机补贴政策的实施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农机局。同时市农机局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专班,设立前台办理和后台监督两个小组。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管理、督导和检查,有效确保政策实施不走样。二是根据各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制定了《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到市纪委备案,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在《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基础上,确定了适合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明确了全市农机购置补贴重点及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三是召开会议,明确工作责任。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下达后,立即召开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详细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签订了两个层面的责任状:市政府与镇街道签订责任状,市农机局与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签订责任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二)广泛宣传引导,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及时将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法规和会议精神,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程序图》张贴到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栏以及农机经销店铺明显位置。通过多种形式对购机补贴重点、补贴程序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与引导,全市广大农民对补贴农机购买热情高涨。补贴工作启动前期,到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咨询购机补贴事宜的农户络绎不绝,有关购机补贴的咨询电话也是接连不断,这为补贴工作顺利实施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规范申报程序,透明公开操作。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以补贴对象确定和机具发放最为重要。我市在补贴对象确定中采取多项措施严把报名关:一是农民承诺提供真实信息。购机者自主提出申请,填写《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并对所填写的个人信息等真实性签字按手印负责;二是村委会出具证明。村委会负责人对申请人是否为本村村民、家庭经济状况、购买能力等进行审核把关,并签字、盖章;三是镇街道农机和财政部门联合初审。镇街道农机站和财政所组成联合审核组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所购机具是否符合补贴范围进行初次审核;四是市农机部门严格审核。市农机局成立由局长、分管副局长和综合科负责人参加的审核小组对《申请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个人信息和申请补贴的机具,对于不符合的取消申请资格,减少了报名的随意性,保障了报名申请、补贴资格确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机具发放工作中,实行现场发车,对补贴机具实行统一编号,统一喷注标识,统一发放,统一办理牌证。对于到现场来提车的农民要求出示身份证和购买发票,与《申请表》上填写的个人信息及机器型号与读卡器录入补贴系统的信息核对,避免冒领错领,同时也杜绝了经销商联合农民进行“补大售小”合伙套取国家资金等违规违纪情况。市纪检监察部门和财政部门全程参与、全程监督。

(四)面向社会公开,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加强工作透明度。市农机局详细制作了《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公开表》,刊登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将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相关部门,并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咨询及监督投诉电话。公示到村,“公开摇号”及其结果在三峡网公示内容。二是严格落实监督检查有关文件精神。严肃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不定期检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联合市财政部门对补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2016年6月及11月、2016年6—7月市农机办和财政局联合对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多次专项核查。主要采取听汇报、查档案、看现场等方式,对补贴额9000元以上的机械100%核查到户,对补贴额9000元以下的机械每个镇街道抽查3~4个村,每个村抽查10户,进行入户检查和电话核实(其中现场核实5户以上),现场核实做到逐台核实,见人见机,做好文字或影音像记录,并征求农机户对农机补贴产品的质量、性能和售后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四是市政府与各镇(街办)签订责任状,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五)安全培训前置,保障机手操作安全。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我市将机手安全操作培训与“阳光工程”培训相结合,并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只有参加了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农民可优先纳入初步享受购置补贴对象。农机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前置于农机购置补贴,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机手安全操作培训问题,保障了机手安全操作。

(六)健全补贴档案,加强机具规范管理。对享受补贴的机具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购机补贴档案,严格实行一机一档,做到规范化管理,为下一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及农机具的需求调查提供分析依据。对已经购机的拖拉机,要求办理入户牌证手续,确保了档案规范完整。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近几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广泛开展,得到了农民朋友的一致好评和认可,但是在补贴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补贴资金缺口大。虽然近两年国家投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越来越多,但是与农民的购机需求相比却是杯水车薪。资金的有限导致部分农民无法享受补贴政策,对此,有一部分农民意见很大。建议省级部门在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情况下,优化资金分配方式,进一步加大急需资金县市的保证额度。

二是补贴时间问题。一般而言,省补贴政策上半年在4月份下达,下半年在9月份下达,我们县级部门的补贴工作在5~7月、9~11月开展,这两个时间段刚好是农忙时节,给补贴政策的实施带来不便。建议省级部门合理安排时间,尽量与农忙时节错开。

三是部分补贴机具售后服务存在问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了生产企业的快速发展,生产由过去的常年性生产变成为季节性极强的生产方式,有的甚至超过了企业的极限生产能力,必然导致生产的部分机具不合格,零配件供应不上,且售后服务质量差、机具不能及时到位等问题。同时,新机具处于试验、示范、推广及不断优化完善阶段,导致前几年购置的新机具现在因更新换代速度快而维修配件难。建议出台有关政策确保供应商供货及时,提供满足购机农户需求配置相同的农机具及配件。

第九篇

一、2016年农机化工作

(一)农机装备总量不断增长、结构持续优化。预计至2016年12月底,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总资金1180万元,受益农户3000户,补贴机具8000台。全市新增农机装备动力1.51万千瓦,总量达到76.22万千瓦;各类拖拉机保有量达到19540台(其中:大型拖拉机1836台),收割机577台,插秧机524台,油菜直播机113台。分别新增拖拉机1201台(大型拖拉机增加101台),新增收割机110台,新增插秧机166台,新增油菜直播机31台。各类高效新型植保、水产畜牧养殖、排灌机械设备、林果生产、农林产品加工、设施农业等机械均实现快速增长。

(二)机械化生产发展势头强劲。加强春耕、“三夏”、“双抢”、秋冬播农机化生产部署,强化信息引导、科学调度机具、协调市场管理,发挥农机服务组织作用,着力提高重点作物、关键环节的农机化作业水平。组织各类插秧机500余台、组织引进收割机械1500余台、各类拖拉机2万余台、油菜播种机200余台(套)参与农业生产,组织机械120多台次参与外出跨区作业。全年完成粮油机收总面积达到100.76万亩(其中:水稻41.37万亩、小麦24.52万亩、玉米8.37万亩、油菜26.5万亩),同比增加6.64万亩,是年计划的102.82%,机械化水平达到96%;机械耕整122.64万亩(其中:水稻机耕41.34万亩、小麦24.57万亩、玉米8.34万亩、油菜26.9万亩,棉花21.49万亩),占年计划102.2%,机械化水平95.62%;完成机播(插)32.47万亩(其中:水稻15.1万亩,油菜6.1万亩,机播玉米5.27万亩,小麦6万亩),机械化作业水平30.94%;全市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作业水平达到72.5%。全市农机作业服务预计总收入5.5亿元,纯收入1.55亿元,同比增长7.84%和5.44%。

(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在政策实施中,市农机办严格按照农业部、省农机局文件要求,在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制定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配置计划,采取摇号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实行岗前培训,农民自主选机购机、价格与经销商自行协议;加强对补贴对象、补贴机具管理,采取定点集中发机、现场办理牌证、人机合影照相,确保补贴资金足额补贴给农民,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同时,市农机办积极与市纪委、检察、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到户核查与电话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到核查率100%,补贴额9000元以上的机械到户率100%。2016年5月-6月历时30多天,组织全系统力量现场发机;6月-7月历时40余天,联合市财政局对全市200多台大型机械逐机到户核查,对小型机械电话抽查,没发现虚签不售、签大售小、虚列配置等违规现象,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及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四)加强农机农艺融合,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农机化新技术和新机具。一是加强与农业部门配合,整合农机农业项目,在水稻、油菜高产示范区推广水稻机插、油菜机直播及耕整、植保、收获、秸杆还田等机械化新技术,为实施农机新技术的农户免费提供种苗。二是强化农机新机具、新技术试验示范。为满足农业生产环节的需要,市农机办狠抓农机技术推广工作,累计召开送科技下乡、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收割、油菜机播、收割等各类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现场演示会10余场次,先后承担省鄂西片早稻工厂化育秧培训班、市油菜机械化收获现场会、水稻机插现场会、全市油菜机械直播现场演示会等大型会务4场次,得到省、市农机局领导一致肯定。三是向省局推荐财政资金竞争性谈判项目2个,落实农机新技术推广项目1个,项目资金15万元。向市科技局申报棉杆综合利用项目1个,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

(五)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扎实有效

市农机办始终把农机安全生产作为加强农机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在全市建立起“政府主导,农机主抓,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农机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农机化促进法》及其相关《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接受市人大《农机化促进法》执法检查。一年来,组织编制农机法律法规专题宣传片10余场次,悬挂宣传横幅30多条,印发宣传资料5000余份;组织实施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2次1180万元;出动农机安全执法车300余车次,查处安全隐患300余车次,处罚农机违章100余人次。全市共检验拖拉机3722台,核发号牌1620副,考发驾驶证1418本(其中:操作证550本),办理安全互助保险1432份,全年发生农机安全事故5起(死亡1人),处理5起,结案率100%,事故理赔1.6万元,农机安全事故率控制在农业部规定范围之内。

(六)加强农机技术培训,农机操作手素质得到提高。一是强化农机培训基地建设,增强农机培训实力。市农机办努力克服投入不足等困难,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积极开拓培训领域,强化内部管理,严把培训质量关,投资50多万元用于市农机学校的教学设备及训练场更新改造,先后完成1.2万平方米的训练场地、50余台电脑科目一考场及校门建设,已建成为一所拥有各类汽车、拖拉机教练车辆45辆、年培训超过5000人的农机成人教育培训基地。二是不断拓展培训领域,寻求生存发展空间。市农机学校除本职拖拉机驾驶、维修、微耕机、插秧机操作等农机技术(均为免费培训)培训外,还开办了汽车车驾驶技术、从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等多个项目培训,以外领域培训养活了本职培训,确保了农机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承担全省拖拉机培训学校教员教练员培训班一期。2016年8月23日,省拖拉机培训学校教员与教练员培训班在开班,省农机局质管处处长徐华侨、市农机局局长刘明东等领导出席了开班典礼,来自全省各县市(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60余名学员在市农机学校集中培训2天。2016年,全年共招生培训各类学员5218人次,完成年计划的104.36%,其中:汽车驾驶培训3000人;从业资格培训800人;拖拉机及其他农机手培训1418人。

(七)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一抓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目前,全市现已注册登记的各类农机专业合作社达23家,拥有会员近572人,注册资金2418万元,年服务创收2700多万元,服务社员农户1万多户。其中:市龚坪农机专业合作社该社连续两届(2016-2016、2016-2016)被命名为全国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腾农农机专业合作社被市政府表彰为全市“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抓省农机安全协会市服务站建设。全市拥有农机安全互助会员3200多人(自愿加入)。一年来,全市发生农机安全事故5起,结案5起,理赔5起,理赔金额1.6万余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机手的事故损失。三抓农机销售维修网点建设。全市登记农机维修网点61个(3星农机售后服务站2个)、农机销售大户23个(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大户2户)。两年来,市农机办加强与市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农机黑恶势力,较好地维护了农机销售、维修、作业等市场秩序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及生命财产安全。

(八)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有声有色。2016年是市委市政府安排中心工作较多的一年,市农机办积极参与,认真组织,保障了中心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一是参与全市抗旱救灾。市农机办积极服从市委市政府安排,一把手亲自到帮扶村了解旱情,制定方案,在自身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挤出2万元资金用于帮扶村抗旱救灾。在联系抗旱的董市镇了解到高石岗村农民人畜饮水困难时,积极联系相关厂家、经销商组织水泵,安排农机技术员限时安装,12小时内出水,解决了该村人畜饮水问题,深受农民好评。二是参与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抽调得力干将组建工作专班,按时按质完成上级交办的文明城市创建任务,决不在本部门辖区内拖全市后腿。三是参与三轮车退市工作。安排一名班子成员挂帅,工作专班认真做好退市三轮车司机的思想工作,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保证分配市农机办的三轮车正常退市。四是参与全市统一征地拆迁工作。一把手亲自带队,抽调工作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工作人员6名脱产参与拆迁,历时近3个月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征地拆迁任务。

(九)机关管理上新台阶。市农机办出台《市农机办效能考核工作方案》及《市农机办效能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门好进、脸好看、事好办”三好服务,打造审批程序最优、办事效率最高、服务态度最好行业;认真开展政风行风建设,聘请行风监督员和政风行风信息员,积极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意见和建议5条,及时拿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落实,进一步转变了以机关及农机系统工作作风。在接受市政风行风热线现场采访中,积极解答农民群众提问,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深受农民好评。突出“五化”——硬化、绿化、净化、亮化、美化,狠抓农机系统环境建设。一抓场地硬化。全系统挤出近30万元资金用于市农机办机关、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市农机学校场地硬化建设,改变过去院内杂草丛生,乱堆乱放,乱搭乱建面貌。二抓园地绿化。聘请市林业局绿化专家为农机办机关及二级单位办公场地设计绿化园地,筹资5万元用于办公场所绿化园地建设。三抓环境净化。充分利用周末义务劳动时间搞好机关院内、办公场所环境净化工作,扎实抓好督办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每半年聘请家政公司进行一次全面保洁,保障办公环境及督办区域环境卫生,净化家园。四抓夜间亮化。筹资2万元为市农机局机关、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市农机学校院内居民安装15盏路灯,监控摄像头6个,保障居民安全。五抓心灵美化。利用周四学习时间和文明市民学校阵地,组织农机系统工作人员及院内居民开展文明教育,促进农机系统文明建设,美化农机工作人员及居民心灵。

(十)调研信息上新水平。2016年,按照《调研信息报道奖励制度》要求,市农机办规定了各二级单位、机关各科室调研信息任务目标,广泛宣传农机新经验、好做法,弘扬农机先进人物和事迹,提高广大农机工作人员撰写调研信息的激情。一年来,全系统累计向各级农机化信息网、信息、快报、《农机化》专业杂志等媒体投稿并被采用100余篇,调研论文10余篇。同时,狠抓农机信息平台建设,全年完成“农机通”1800余部,发布农机相关信息100多条,在市名列前茅。

二、农机化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农机事业经费投入不足,力量欠缺。市农机办属市农业局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下设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农机技术推广站、农机学校3个二级事业单位。2016年除市农机学校本来就是差额定补单位外,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均由全额拨款单位改为差额定补单位,农机安全执法和技术推广人员工资都得不到保障,更谈不上事业发展经费需要。原管理的镇街道农机站合并到农业服务中心后,设农机管理岗位1个(实际半个),农机专业技术人员极少,农机工作在镇街道难以开展。

二是农机装备水平需进一步提高,结构需不断优化。除耕整、收获等机械作业外,机插(播)、农产品加工、秸杆还田、设施农业等都还处于较低水平。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机具、高恨不能复式作业机具、高恨不能复式作业机具比例小,大部分机械装备性能低、产品单一、质量不高,有相当一部分处于报废更新状态。

三是农机专业合作社还需加强规范性建设。全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还存在建设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运作不规范,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差等问题。

四是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足,工作经费欠缺。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正处于转型期,资金量相对缩减,与去年相比减少10%,而农民的购机需求量却逐年增加,需求矛盾日趋突出。实施政策要求配套工作经费,但由于我市财政经费紧缺,安排工作经费60万元却建立在农机经销商捐赠基础之上,与各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相违背。

五是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基础设施薄弱、服务手段落后、发展后劲不足。场库棚等农机化基础设施缺乏,机耕道年久失修,影响机械的正常通行和作业。农机维修、质量监督等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不能适应农机化发展和农民需求。

六是农机技术推广人员和人才队伍综合素质亟待提高。一方面农机新机具新技术发展很快,而高素质专业人才比例较低,尤其是技术精、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奇缺,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因推广待遇低,留不住人才。

三、2016年农机化工作打算

(一)预期目标

1、确保农机装备总量持续增长。2016年,全市要在积极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基础上,稳步增加农机装备总量。到年底,全市农机总动力77万千瓦,比上年净增加0.78万千瓦;拖拉机保有量21000台,比上年增加1460台;联合收割机650台、水稻插秧机700台、油菜直播机200台、植保机械3.2万台。农机具配套比达到1:2.8。

2、实现农机作业水平整体上升。2016年,主要作物耕种收机械作业综合水平达到73%,比上年增长0.5个百分点。全年完成机械耕整作业面积124万亩,比上年增加1.36万亩;机械播种作业面积35万亩,比上年增加2.53万亩;粮油机械收获作业面积102万亩,比上年增加1.24万亩。农机作业服务总收入6亿元,纯收入1.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9.09%和4.37%。

3、着力提高农机监管服务能力。大力提高以农机技术推广、质量监管、教育培训、安全监理和信息宣传等五个体系为重要内容的公共服务能力。强化安全监管,提高农机“三率”(列管率、检验率、持证率),使?“三率”水平分别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农机事故同比下降,力争不发生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2016年,周立民】

(二)工作思路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农机化工作,按照全国、全省、市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创新方式方法,着力解决影响全市农业机械化“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围绕发展“创新农机、和谐农机、平安农机”,着力提升农机化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加强农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实现市农机化事业跨越式发展。

(三)主要措施

1、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认真开展购机补贴需求调查,严格制定政策实施方案,公开透明实施补贴政策,政策办理与发机监督分设,确保政策实施不走样。

2、扶持农机合作社做大做强。重点培植5个流转土地面积大、机具配套齐全、作业质量高、服务诚信好、机手收益多、内部运行规范、社会反响良好的示范型农机专业合作社,着力提升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鼓励镇街道建设示范合作社,增强合作社的作业能力、维修能力和服务能力。完善以农机合作社为龙头、农机大户为主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3、进一步提高粮油作物机械化水平。水稻机插秧和油菜机直播是提高粮油作物机械化水平的重要环节,购机补贴政策将进一步向粮油作物机械倾斜,向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工厂化育秧倾斜,向农田作业机械倾斜。

4、大力推进重点环节机械化技术推广。紧扣农业生产实际和农作物特点,改进农机产品,加强技术集成,着力提升农机农艺融合度。重点推广水稻和小麦全程机械化技术,重点突破播栽机械化技术,主动配合农业局把早稻机械插秧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大力推广油菜机械播栽、机收及秸秆还田机械化技术。

5、突破性开展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机械化试点示范。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和捡拾打捆机械。严格执行作业质量标准,控制收获留茬高度,稻、麦、油菜留茬高度不得超过15公分。鼓励秸秆粉碎还田和回收利用。

6、注重典型示范,加强信息宣传和技术培训。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农机手驾驶、操作、维修保养技能和安全意识,着力提升农机作业质量。加强知识更新培训,着力提升农机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办事质量和业务能力。建设好“农机通”等服务平台,及时向广大农机手提供政策宣传、新型农机具、新技术、作业信息,天气预报、维修知识和售后服务等信息,为他们提供良好的信息技术服务。宣传农机化发展的好典型好经验,营造农机化发展的良好氛围。

7、创新监管机制,加强农机安全生产。认真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免费牌证照办理工作。按照农机安全监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职责明确、措施到位、上下联动、奖惩严明”的农机质量保障和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摸清家底,重点探索手扶拖拉机和微耕机的列管机制,提高农机列管率,继续推进农机互助保险工作。加强农机产品质量检测和维修,确保下田农机产品合格率在98%以上,控制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

第十篇

一、工作完成情况

截止6月7日,全市共检验拖拉机1334台,核发号牌263副,考发驾驶证142本,换发驾驶证18本,道路内农机事故三起,伤一人。

二、具体做法

1、广泛宣传,深入持久开展“平安农机”创建工作

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是抓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程。今年上半年我站在全市确定了18个行政村为今年“平安农机”创建示范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农机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有力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举办各类驾驶培训、法规培训班共12期,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

2、突出重点,狠抓源头,努力提高“三率”【2016年,周立民】

〈1〉开展送牌证下乡活动。一是三月份集中年检审阶段组织全站人员到各镇中心及区域联系点,送检审工作;二是4-5月联合农机学校对享受国家购机补贴的农机手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及牌证办理,送考下乡。

〈2〉加大对其它农业机械的牌证管理。我站按照省总站文件要求加大了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核发农机操作证、登记证,进行实地免费安全技术检验。半年共核发两证352人套。

3、扎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活动

上半年我站根据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安排部署,继续开展了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农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活动、“农机安全生产年”活动、“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等一系列专项检查活动。在各镇主要路口和机械保有量大的村路口,悬挂横幅标语30多条,在电视台《乡村行》栏目播放专题片11次。组织全站监理人员深入田间、场院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半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420人次,排查事故隐患163个,已整改到位163个;查出无牌无证等违章行为25起,均教育改正。

4、积极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活动。我站按照部总站要求对照争创窗口考评标准逐一落实硬、软件条件。开展了无纸化理论考试,启用了移动式安全检测装备。加强站内人员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加强农机监理装备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5、继续加强农机安全互助工作。上半年,我站将安全互助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安全互助宣传工作,靠领导重视抓落实,靠补偿及时赢信任。目前已完成互助金25.4万元,占去年总完成额的91%。

6、启动“农机通”项目,推动安全监管新模式。我站成立了农机通推广工作领导小组,把农机通项目同年度检审验工作相结合,同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大造舆论宣传工作,让农机手认知参与农机通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市已发展农机通用户320名。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1、继续抓好农机监理业务规范化管理工作;

2、继续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活动;

3、宣传好农机互助工作,强力推进农机通项目。

篇二:2016年,周立民
2015爱心义卖活动总结

第1篇:爱心义卖活动总结范文

优点:

1、北京站志愿者参加踊跃,一部分有相应工作经验的人(慧瑶,丝舞,万水千山,忆梦)可以迅速主动找到工作的切入点。丝舞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坚持把全场拍卖主持完毕,宝丫头在3个小时的拍卖中一直以亲切的微笑展示着每一件拍卖品,其他志愿者都能认真完成自身工作,尤其是室外义卖场的志愿者:多多、丝茉茉、心心、小妖、稳欢、会飞的baby、8弃、熊熊、石头开窍、草原儒狼、加州战小士,从布置场地到5点下雨收场。一直在烈日下辛苦的义卖和宣传。

2、本次活动财务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很到位,帐目清楚细致无错误。

缺点:

1、活动准备时间不够充足,没有提前把各项任务分配到位。

2、活动对外宣传时间较短,宣传面比较窄,造成拍卖中买家较少,一些拍卖物没有拍卖到应有价值。

3、收集物品明细清单,收集捐赠品明细清单,各个义卖种类的收支,采购计划的设计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总结改进。

4、现场指挥不够到位,造成开场晚了20分钟,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2篇:爱心社爱心义卖活动总结

这是爱心社成员第一次与暑期实践队员一起合作开展的活动,而且只要愿意参加的在校生都能参与。此次活动是联合《楚天都市报》举办的,所得的善款将全部捐给农民工子女。

早春的微寒没能阻挡同学们的热情,活动当天早上所有人都很准时的到了集合地点,有的人还甚至没有吃早饭,可以看出大家都非常的兴奋。分完小组后,各个小组都跟着小组组长开始了自己的第一次义卖报纸之旅。虽然义卖这样的活动形式让部分同学觉得有点羞涩,但每个人都在积极的工作,希望能卖出更多的报纸。也许,这微薄的力量可以帮助困难的孩子们踏上他们的求学之路。

报纸义卖活动得到了不少路人的积极响应。有很多人听说是爱心义卖时,毫不犹豫的买下一份报纸;还有过路人甚至谢绝找零,以此为义卖活动添砖加瓦;有些市民主动让自己的小孩子去奉献爱心,我想此刻小孩子也许还不能真正明白其中的意义,但亲身体会爱心的举动无疑给了他最好的爱心教育。活动比我想象的要进行的顺利的多,十点多就有同学的报纸卖完了,到了十一点多的时候,所有人都差不多卖完了自己手上的25—30份报纸。

这次爱心义卖的1000份报纸基本上都卖完了,所得善款虽然不是很多,但再次给同学们提供了一个关爱他人的机会,使我们心存关爱,树立社会责任感。积土成山,聚沙成塔,相信我们点点滴滴的爱心将汇聚成一股强大的暖流,流向每一位需要帮助的人,让他们感受到温暖。

今天的活动意义深刻,大家在奉献爱心同时也为建设和谐榕城添加了一到亮丽的风景线。“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次活动虽然结束了,但我相信有更多的同学在生活中也会通过其他方式帮助他人,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爱心社爱心义卖活动总结仅供范文写作参考,切勿完全照抄!

第3篇:爱心义卖活动总结

2015年的3月6日,由学校党支部、工会和学生处联合策划的“让爱流动” ——2015大型爱心义卖活动如期举行并圆满结束了。经过一周的汇总,申报、评选,我们完成了义卖的后续活动——帮困助学基金的申请,优秀义工和优秀组织奖的评选,视频新闻及各部门文字资料的宣传报道等等。今年的义卖,全校各部门共分成了15个小组开展义卖活动。今年的义卖,我们还增加了党小组和外籍组的参与,使之成为党员教育和外籍学生教育的一个很好的平台。义卖当日,天公也作美,连续阴霾了二十多天的阴雨一扫而空,和风艳阳,我们不仅看到了春的脚步,更感受了付出爱心的温暖和幸福。整个义卖结束,我们共筹集帮困助学款24370.5元。其实,这样的活动,我们收获的何止是这两万多元帮困助学款。在活动中,我们的同学们体会了付出爱心、收获感动的教育历程,我们的家长感受了家校合一、协力同行的教育氛围,而且,活动也凝聚了年级社区的向心力,弘扬了校园正气,倡导了师生关爱,营造了和-谐的校园氛围。相信在这样的活动中,我们的师生、我们的家长都会受到一次爱的洗礼。

在总结这次义卖活动时,我不得不提到这样几个群体。

第一个就是我们的总务部门。为了给活动做好后勤保障,总务的老师,包括我们的外聘员工,前前后后忙碌了很长时间,早早得扫除了积水,搭起了一个个帐篷,搬来了一张张桌椅,挂起了一条条横幅,为我们营造了浓浓的义卖氛围。最让人感动的是,辛苦了大半天的外聘员工,同样用自己本来就不多的收入买下了一个个义卖品,他们,也要为义卖出力,他们也同样奉献着爱心。这里,让我们向他们表示由衷的敬意。

第二个需要提到的群体是我们的党员教师。这次的党员摊位,可以说是义卖活动中一道亮丽的风景。一向温文儒雅的单云德老师,这位名闻遐迩的语文特级教师,端起了水果盘,笑容可掬地做着广告和推销,他的人气资源,让他成为义卖活动当仁不让的“推销能手”。一向擅长科技制作的周立民老师,则义务做起了收银员,一直在摊位里埋头收钱、找钱,忙得不亦乐乎,同伴们笑称他是“理财高手”。其他的党员也是争先恐后,从活动的策划、摊位的布置到义卖品的筹集,每一分每一元都倾注了我们党员教师的一片心血,一份爱心。因为党员组不同于年级组,没有直接的家长资源,

篇三:2016年,周立民
2016合同法司法解释

##第1篇:合同法司法解释

目录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违约责任

六、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6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

##第2篇:最新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6〕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6年,周立民】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2016年,周立民】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四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七、特种买卖

第三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四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问题

第四十四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四十五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第3篇: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实施条例第四条)

第五条##发包后的主体界定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其发生劳动争议的,最近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当事人。(实施条例第四条)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七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的用工认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基本生活费或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第八条##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的用工关系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内地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九条##涉外企业用工关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内地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条##在校学生的用工关系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法第十五条)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起诉追索超过两年前的加班费,由劳动者对已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起诉追索两年之内的加班费,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

第二种意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第十二条##加付赔偿金劳动者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劳动者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实施条理第三十四条)

五、##仲裁的受理与时效

第十三条##仲裁时效期间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时,对于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申请仲裁的,不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仍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第十四条##对逾期未受理或裁决无异议又反悔的处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仍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以逾期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4篇: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法律适用

第一条融资租赁合同包括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租赁方式。

回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合同。

转租赁合同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在转租赁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二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转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一出租人仅以转租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点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有多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第四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第五条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五条的规定,自承租人欠付租金应付日的次日起计算。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不超过四年的,出租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自承租人欠付的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除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或其相关条款无效:

第七条出租人虽未经批准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但以出售本企业产品为目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第八条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回租赁合同有效。

回租赁合同的出卖人出卖他人财产,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回租赁合同有效。

以监管物为回租赁物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回租赁合同有效。

第九条以不动产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但租赁物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经嵌入土地内不在此限。

第十条租赁物从境外购买,合同当事人约定用外币支付租金的,应认定有效。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是中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租赁物在境内购买,约定使用外汇支付租金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应认定有效。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境内融资租赁合同提供的外汇担保有效。

第十二条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有权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请求承租人支付出租人所承担的全部购置成本及法定利息;

(二)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有权要求退还租赁物,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因其过错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因双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回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出租人无权要求返还租赁物。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回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偿还购置租赁物的款项及法定利息;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回租赁合同无效的,承租人应当偿还出租人购置租赁物的款项,但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因回租赁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其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因承租人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三、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承租人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以使租赁物保持交付时的状态为标准,但合理损耗及当事人商定的对设备的任何改装除外。

第十五条出租人有权将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以不减损承租人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第十六条出卖人交付租赁物以后,出租人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赁物,因此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回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保证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没有瑕疵,并在租赁物的买卖合同成立后对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出卖人不履行义务,出租人无过错的,对义务人的索赔方案、索赔证据、索赔要求由承租人提出,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和享有。

第十九条出租人未违反合同义务的,对出卖人的索赔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

第二十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索赔逾期或索赔失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利用自己的技能为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

(二)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的;

(三)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租赁物的;

(四)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的;

(五)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租赁物有瑕疵却不告知承租人的;

(六)未转让对出卖人的索赔权,怠于行使索赔权的;

(七)已经转让对出卖人的索赔权,在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不予协助的。

第二十一条由于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收回租赁物的,应当对租赁物评估作价或拍卖,租赁物的价值不能弥补租金的部分,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物的价值超过剩余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部分,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

四、当事人的破产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破产的,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赁物,并可以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应当对租赁物评估作价或拍卖,租赁物价值不足出租人债权的,出租人可以就剩余债权作破产债权进行申报;租赁物价值超过出租人债权的,超过部分应当作为破产财产。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在参加承租人破产程序后,其债权未能全部清偿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破产的,出租人的债权有第三人提供保证的,出租人可以不参加破产程序,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出租人决定不参加破产程序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的保证人,保证人可以就保证债务的数额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保证人在法定期限以内不申报的,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破产清算组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并将收回的租金作为破产财产。承租人不能支付全部租金的,破产清算组可以取回租赁物,但应当对租赁物评估作价或拍卖;租赁物的价值超过剩余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部分,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收回的租赁物或拍卖价款作为出租人的破产财产。

第二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或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满后破产的,破产清算组可以迳行取回租赁物作为破产财产。

篇四:2016年,周立民
2016年流行语大盘点

随笔吧为您精选2016年流行语大盘点请您欣赏。

1、时光一点点剥落,年少的我们年少的梦也已渐渐远去

2、世界上的一切问题,都能用“关你屁事”和“关我屁事”来回答。突然感觉屁好忙。

3、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有了收费站。

4、谁对我的感情能像对人民币那样的坚定啊?

5、我不骂你是因为我不想恭维你,知道不

6、太理智的人一定会错过误入歧途的机会,以及错误带来的沿途美景。

7、他说爱你的时候,是无心之过,别轻易感动。

8、虽然他来西安,但是斯文白净,一点儿也看不出秦俑的风采。

9、谁能明白谁的深爱,谁又能理解谁的离开...

10、我不丑,但我也不准备温柔。

11、为何我的眼中总饱含泪水?因为我装逼装得深沉。

12、网上自古无娇娘,残花败柳一行行,偶有几对鸳鸯鸟,也是野鸡配色狼。

13、万恶的新社会啊,为什么你就没有包办婚姻了

14、我不是天桥上算命的,唠不出那么多你爱听的嗑。

15、我不是高傲,也不是胡闹,是厌倦了所有的依靠。

16、同志尚未努力,革命仍须成功。

17、我给我对象打电话,她对象接的。

18、我都不好意思抓你了,你怎么还好意思偷呢?

19、同样是想买ipad,大学生就懂得捐精,高中生就只会卖肾,没文化真可怕!

20、天气热得像个笑话,日子过的像句废话。

21、天哪,我的衣服又瘦了!

22、讨厌听到“对不起”这三个字,这说明我又被什么人占便宜,或者被欺骗,甚至被辜负。

23、我喝水只喝纯净水,牛奶只喝纯牛奶,所以我很单纯。

24、我看到你,心情比上坟还要纠结呀。

25、你嘴角三十度的微笑,百度搜索不到。

26、您好,您所拨打的电话已去世,请来世再拨。

27、宁愿悲哀的深刻,不愿开心的肤浅。

28、女人是水做的,所以别对她太冷,一旦过了零度结成冰,最后只会冻伤你。

29、让我看看你那温柔的獠牙。

30、全国屌丝再次喜迎油价上涨,并表示:再穷也不能穷官府,再苦也不能苦公仆。

31、千万别等到人人都说你丑时才发现自己真的丑。

32、朋友妻不可欺睡睡觉还可以

33、旁人总是看到我们幸福得牵手,其实真相的是:一旦我放开手,她就会跑去买东西。

34、人们痛恨的不是改变,而是被改变。

35、我是个完美主义者,房间不脏到彻底是不会打扫的。

36、我深信,会有一个男人是为受我的折磨而来到这世上的。

37、人经不住千言,树经不住千斧。

38、让我难过的,不是你不在,而是,你无处不在。

39、我嗓子一哑就看不太清楚东西,所以麻烦您受累能不能说话大点声?

40、我们走得太快,灵魂都跟不上了。

41、你有权保持不沉默,但我们很快会让你沉默的。

42、你这种说话方式在修辞学里叫做“扯”。

43、女人攒私房钱是为了将来花在老公身上,男人攒私房钱是为了将来花在其他女人身上。

44、诺不轻信,故人不负我;诺不轻许,故我不负人。

45、人怕出名猪怕壮,男怕没钱女怕胖。

46、你信不信我一巴掌把你拍墙上,想抠都抠不下来。

47、你先免礼,我才能平身。

48、男人是条狗,谁有本事谁牵走。

49、男人赚钱后想和老婆离婚,男人赚不到钱老婆想和他离婚。

50、难过了,就蹲下来,抱抱自己。

51、脑袋大,脖子粗,行动笨得像头猪!

52、你不是仙人掌,又何必那么坚强。

53、你别总是带着一脸便秘似的郁闷!

54、能力就像瓜子仁,只有咬牙才能嗑出来。

55、能动手,就尽量别吵吵。2012网络流行语

56、脑袋空不要紧、关键是不要进水。

57、你不要用眼电我,因为我的眼镜是绝缘的。

58、你踩我的脚没事,可别踩我的鞋呀!

59、男人分两种,一种是好色,一种是十分好色;女人也分两种,一种是假装清纯,一种是假装不清纯。

60、男人哭了,是因为他真的爱了;女人哭了,是因为她真的放弃了。##2012年流行语大盘点

61、你长了一副“请你来骂我”的嘴脸。

62、你出生后是不是被扔上去3次,但只被接住2次

63、旅行就是从自己呆腻的地方到别人呆腻的地方去。

64、没人牵手,我就揣兜。

65、你没那么多观众,别那么累。

66、你的眼泪没把这里淹了,我只恨没把你淹了。

67、男女关系处理得好会传出佳话,处理得不好会传出闲话。

68、美女你不要,钱你也不要,你要什么啊?!

69、每个干爹后面都有无数个穿齐b小短裙的干女儿要养…可怜天下干爹心呀!

70、没有谁瞧不起你,因为别人根本就没有瞧你,大家都很忙的。

以上是关于2016年流行语大盘点的全部内容,如果觉得比较好别忘了转发哦!

  • ·2016年,吕日周(2016-08-29)
  •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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