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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诊法定节假日休息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9-14    阅读:

篇一:医院门诊法定节假日休息
医院法定休假日上班发放三倍工资的管理规定

关于法定休假日上班发放三倍工资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发放标准

(一)法定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广西“三月三”2天,全年共计13天。

(二)三倍工资计算方法:

三倍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2天×3倍×上班天数

定薪人员三倍工资=桂林市最低工资标准×50%÷22天×3倍×上班天数 见习人员三倍工资=见习工资×50%÷22天×3倍×上班天数

二、审核流程及规定

(一) 各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统计本科室法定节假日上班人员情况,签名后分别交医务科、护理部审核签字,报人事科汇总。

(二) 门办主任负责统计门诊医师法定节假日上班情况,门办护士长负责统计导医上班情况,财务科、保卫科科长负责统计本科人员上班情况,签名后交人事科汇总。

(三) 医务科负责统计医疗二线班及听班人员值班情况,院办负责统计总值班和非医疗听班人员上班情况,签名后报人事科汇总。听班人员法定休息日到院一次及以上视为一个工作日,不到医院不统计。

(四)节后第三个工作日前上交名单,人事科于节后第六个工作日起在内网公示五天,接受监督。

(五)科主任、护士长要认真统计,如发现虚报,经分管部门查实,虚报1次扣罚科主任或护士长1个月的职务津贴,虚报金额从科主任或护士长劳务费中扣除,取消该科室该节假日加班工资;若已发,则取消该科室下次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三、其它

(一)发放的三倍工资纳入科室成本核算。

(二)各科室要严格按要求进行排班,务必报医务部、护理部审批方能进行。

(三)享受加班工资的人员不再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人员不执行三倍工资。

(四)该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篇二:医院门诊法定节假日休息
医院职工考勤及休假规定

医院职工考勤及休假规定【医院门诊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全面管理,强化考勤管理工作,规范各种休假制度,维护工作秩序,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利益,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最新的国务院、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调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

(一)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工作职责,休各种假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做好交接工作方可休假。需续假的,应在假满前提出申请。

(二)科室负责人应本着对医院、科室及职工负责的态度,合理安排每个职工的工作、休假、加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考勤员按考勤要求如实记载,认真统计工作和休假情况,按照考勤表的列项结清当月各类休假的天数,考勤表经科室负责人审阅同意后,于次月3日前报送综合考核办,各种假条证明附后。

(四)一周内工作满三天,方可享受休息日。在休假期间,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其休假日和休息日按有关规定冲销。

(五)如对科内违规的或缺勤的隐瞒不报,经核实追究科室负责人及考勤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六)职工的出勤情况,作为职工调资、发奖、评先、晋升的重要内容之一。科室的考勤管理工作,作为科室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指标之一。

第三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职工休各种假期,均应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表》,并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各科于次月3日前将《休假申请表》报送综合考核办。

(二)职工出差、休假在外患病需请病假的,除急诊外,其余疾病一律要回本院办理请假手续。遇有特殊情况(急诊、重病、意外等),在可能的情况下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相关领导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补办请假手续必须在事后一个月内完成,未办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急诊需持当地医院相关病历资料、疾病证明回医院补办病假手续,意外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

(三)凡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岗者,在上班前应及时到科室负责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并报综合考核办备案。未按规定销假而造成考勤失误的,责任自负。

(四)参加学习、进修及公务活动等,按《关于职工外出参加学习的管理规定》执行。未经医院批准外出者,参照《卫生部考勤暂行办法》,按旷工处理。

(五)科室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不得同时请假,休假时应合理安排好工作。【医院门诊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四条 假期审批权限

(一)职工请病假的,病假条必须由相关疾病专科主任出具病假证明(急诊除外),并要求附带病历,病假1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审批;病假7天内的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审批;病假7天至15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病假15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所有的假期必须有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逐级审批。

(二)职工请事假的,事假1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事假3天内的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审批;事假4天至7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事假7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所有的假期必须有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逐级审批。

(三)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休假,如生育假(产假、护理假、流产假、节育假)、丧假等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休婚假须先到工会核准,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假,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带薪年休假、放射假、探亲假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工伤假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假,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逐级审批。

(四)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假期计算(《卫生部考勤暂行办法》)

(一)病假、生育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流产假、节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二)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三)放射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但含公休假日。

第六条 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绩效奖待遇

(一)病事假期间扣(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病假1天扣2天,事假1天扣4天,直至扣完为止。(扣发后不低于工资总额的80%,更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合同制职工参照在职人员病、事假天数规定扣发。(扣发后余额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卫生津贴按日扣除。

(四)病、事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奖。

(五)年终目标奖、全勤奖按规定执行。

1.病事假15天以内,扣全勤奖、1个月的年终目标奖。

2.病事假1个月以内,扣全勤奖、2个月的年终目标奖。

3.病事假1~2个月,扣全勤奖、4个月的年终目标奖。

4.病事假2~3个月,扣全勤奖、6个月的年终目标奖。

5.病事假3个月及以上的,扣除全勤奖和全部年终目标奖。

(六)病事假累计6个月者,扣除一年工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患精神病、麻风病、癌症的,病假不影响其工资待遇,不享受绩效奖。

第六条 旷工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考勤月度内,未经请假,迟到、早退(在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后到达岗位或在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前擅自离开岗位)累计达三次者视为旷工半天,以此类推。

3.不经科室负责人及院部同意,自行调班或休假休息者。

4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虽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5.经查明请假理由失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

6不服从工作调动,经说服教育仍不到新岗位报到者。

7.由于打架斗殴不上班者或被拘留者。

8.调动、出国、辞职者,未办理手续或虽申请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二)旷工的处理:

1.旷工半天扣半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和1个月绩效奖,旷工1天扣一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和1个月绩效奖,旷工2天的扣2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和2个月绩效奖。

2.旷工3天的给予待岗。

3.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院方有权给以开除公职处理。

4.凡旷工的,扣全勤奖和全年目标奖。

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休假

(一) 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实行休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1)职工申请享受年休假,填写《休假申请表》,科室根据工作需求进行安排。安排职工休年假期间,因本人原因不休假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补休。

(2)每位职工当年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每年由人力资源科统一计算后,

于每年一月份发至科室。

(3)对在当年度工作累计满一年的新职工,按照满一年后剩余月份计算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四舍五入以“天”计数)。

(4)因工作需要,年休假分散安排的,审批权限同本规定第四条(一)。

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内部退养或请长假、长期病休以及个人原因不在岗位正常工作的;

(6)当年离岗脱产学习累计满6个月的;

⑺当年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

如职工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出现 (1)~⑺情况之一的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4.符合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一律由科室安排休假。

5.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仍可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即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

6.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在休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7.未经批准,擅自休年休假的,作旷工考勤。

(二) 婚假(《婚姻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可享受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 初婚的,延长婚假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6.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7.婚假必须在开具结婚证明之日起三个月内休完。

(三) 生育假 1.产假(《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女职工均享有产假,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女职工产假证明由产科主任出具,逐级上报。

(4).产假天数规定:

①产假假期为98天,其中可以产前休假15天。【医院门诊法定节假日休息】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⑤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医院门诊法定节假日休息】

2.护理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男女职工符合晚育,男方可享受10天护理假。职工休护理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 3.女职工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其1小时哺乳时间。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4.节育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1)职工休节育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

(2)凡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妊娠的,未婚先孕或生育未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而怀孕的,手术费自理,不享受公假待遇,按病假处理。

(3)节育假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出具证明,相关专科主任签字。

(4)节育手术假天数规定: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日(自手术次日起,下同)。

②取出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日。

③输精管结扎,休息7日。

④单侧输卵管结扎,休息21日;双侧输卵管结扎,休息30日。产后结扎输卵管的,增加假期14日。

⑤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宫外孕手术者,休息30天。

5.流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1)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假期2日。

篇三:医院门诊法定节假日休息
2015年9月份放假安排通知

一、9月3日放假通知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201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为使全国人民广泛参与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举行的纪念活动,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1天。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为使全国人民广泛参与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举行的纪念活动,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1天。为方便公众安排假日期间生产生活,特作如下调休:9月3日至5日调休放假,共3天。其中9月3日(星期四)放假,9月4日(星期五)调休,9月6日(星期日)上班。

调休放假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有关纪念活动顺利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3日

二、中秋节放假通知

传统节日中秋节,在每年农历八月十五日,2015年开始政府将中秋节列为法定假期,2015年的中秋节正逢新历9月27号周日那天,因此2015年中秋节放假时间为:9月26日中秋节(星期六,法定节假日)、9月27日(星期天)共2天。

篇四:医院门诊法定节假日休息
2015监理授权委托书

篇五:医院门诊法定节假日休息
20152016年春节放假时间通知

篇六:医院门诊法定节假日休息
2015团委乡村青年汇工作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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