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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9-14    阅读:

篇一: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农产品品种繁多,企业收购基本上以现金交易为主。某些企业在资金不足时,以短期负债的形式进行核算,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稽核和稽查中难以进行检查和核实,并且不同类型的企业的投入产出比也不同,致使农产品的耗用量、产量、库存量

难以进行比对,虚开虚抵问题时有发生。为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经常性检查。通过盘点库存、现金量,测算毛利率等指标,推算出其货物购销、资金运转,杜绝其扩大抵扣范围、提前或滞后开具收购发票等不法行为,特别是要严格审核收购凭证,对使用收购发票数量多、规模大的企业实施重点控管,并对其

经营期内的有关情况查清、核准,一旦发现存在虚开问题,要从严处罚。

二是税务部门要实行实地查验制度,要求企业在收购农副产品达到一定金额时,须通知当地国税部门现场验货,确认收购农产品的数量及品种,这样可以大体推算出生产的产成品的数量。对企业在外地收购的农产品,要求必须附带有当地国税部门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否则对开具的收购凭证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

三是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稽查力度。通过强化日常稽查和专业稽查,对违规开具和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 四是深化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推行农产品税收分析监控系统,充分利用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两个平台,开展对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税源监控管理。对以初级农产品为原料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评估重点为判断纳税人收购数量是否适当,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收购交易是否真实。对账务核算不健全、有不良纳税记录的,或生产成本较高的企业,进行重点评估。可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通过对产量与收购量的相

互比较,确定纳税人的合理单耗范围,判断纳税人农产品收购数量是否异常,是否符合正常的投入、产出指标范围。通过对纳税人申报的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进行比较,确定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合理幅度,并据以判断纳税人的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收购价格问题。

篇二: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调查与研究

第四十四期

南充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仪陇县局 课题组

仪陇县近年来把招商引资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招引了一大批农头企业,已初步形成以哈哥兔业、中味食品、苏隆茧丝绸等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的产业链条,这对活跃区域经济和提高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税收征管角度看,这些农产品收购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较大的征管漏洞和执法风险。在此,笔者仅结合本县实际调研情况,就如何破解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难题,提出几点粗浅建议。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一)虚开发票。一是无中生有虚构收购业务,根据当月的销售和偷税、骗税的需要随意填开,出售人、收购的产品、收购金额、支付款项都是虚假的;二是将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 — 1 —

购进非农业产品或劳务业务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账;三是将虽已取得发票但无法抵扣的费用或超出税法列支标准的费用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账。

(二)扩大开票范围。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从无证经营业户手中购进农产品时,在收购发票上却填写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同时,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不直接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收购农产品,而是委托一些购销中间商进行异地收购后再购进,然后汇总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加工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初级农产品或经初步加工的半成品、产成品时,为压低采购价格,不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目前电脑版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票系统虽引入农产品销售者身份证录入功能,但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收购企业往往从各种渠道收集获取农民身份证信息用以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而税务机关却难以核实。【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三)人为调节增值税金。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自开自抵的特殊性质,目前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无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企业往往采取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收购发票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即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提高开具单价,实行开票支付两种价,为多提进项税打基础;或每到月末结账,当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先虚开一定数额的收购发票,以冲抵销项税,来达到进销项税额平衡。这也是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 2 —

长期零负申报和税负明显偏低的主要原因。

(四)企业管理混乱。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管理农产品收购凭证,将导致企业管理混乱。具体表现为: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少企业收购农产品时没有收购码单或过磅单,并且在验收、过磅、开票、付款、入库、领料等环节未做到专人负责,出入库手续不全,账、款、物一人统管。二是财务核算不规范。收购明细账不明细,有的仅按品种登记而未分等级,有的未将主、副产品分开登记;会计凭证不全,没有将收购发票与收购码单、付款凭证、入库凭证一并装订成册,只有收购发票,缺乏相应的原始凭证;会计核算不规范,对收购农产品后发生退货或损失的,不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多抵进项税额。

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

(一)业务真实性核查难。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现行增值税中由纳税人自行开具、自行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由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的投售人大多数是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者个人,数量众多,遍布各地,且交易双方大多采取现金方式进行,交易活动游离于金融体系的监控之外,加之购买方的库存农产品品种、规格、价格等差异较大,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银行结算体系或实地核查等途径确定其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二)投售人身份确定难。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 — 3 —

票的开具对象为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的农业生产个人。但在实际工作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涌现出了农民自发组织的农业合作组织(或行业协会)及大批农民经纪人,这些组织和经纪人为分散的农民种植户、养殖户跑市场,为农、水产品加工企业跑货源,起到农产品流通的中介桥梁作用。其身份虽不属于税收政策所规定的农业生产个人,但由于他们同时具有农民身份,对这些农业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究竟是视为农业生产个人还是农产品经营者,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确认,从而增加了政策执行的困难。

【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滞后。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无论是在印制使用上还是在管理监控上,均存在着较大漏洞:一是管理不统一。全国至今尚未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格式、内容及其管理规范等作出统一的规定,实际工作中,各地国税机关只能结合自身实际,自行设计和印制适合当地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这种“各自为政”的状况极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导致政策执行中的尺度不一、畸松畸严,背离了市场经济下公平税收原则的要求。二是监控不到位。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为建立全国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严密监控体系提供了可靠保障和有效手段。然而,受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开具、自行申报抵扣这一特点的制约,目前在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控管方面,国家尚无有力的监控措施和手段,仅靠传统落后的手工审核方式,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 — 4 —

三、在现行制度下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发票印制管理。目前将农产品收购发票视为普通发票管理,这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重要性不一致,应把农产品收购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管理,同时对农产品收购发票限量按月供应,实行验旧购新,便于监控。

(二)强化发票核查管理。根据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不同的经营规模,分别设定现场查验的业务限额。当企业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时,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及时派出税收管理员深入现场,就大宗收购的农产品品种、重量、单价、金额及其运输方式、运输车辆等进行查验,重点核实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经查验后,现场制作查验记录,由税企双方人员共同签字,企业据此开具收购发票,发挥查验作用。将现场查验记录与纳税申报相挂钩,要求企业在征期内完整报送大宗货物查验记录,主管国税机关按月进行案头审核,发现企业有大宗收购业务但未按规定申请查验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堵塞企业利用大宗交易骗抵税款的漏洞。

(三)强化申报比对。依据“先申报、次比对、后抵扣”的次序,要求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按月汇集、填写《农产品收购业务抵扣清单》,逐份列明每张农产品进项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以及收购对象名称、地址、证件号码、付款方式等信息,并注明当月申报抵扣的农产品进项发票汇总份数、金额及税额。健全申报资料,办理纳税申报时,这些企 — 5 —

篇三: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2016浅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的现状

篇四: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2016农业产业规模化发展调研报告

篇五: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2016活动保证书

篇六: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2015物业客服员工个人工作总结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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