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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医大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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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医大继续教育学院(一)
2014年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公需科目作业

公需科目 中 级

1.什么诱助侵犯专利权?

答:诱助侵犯专利权就是指通过一定方式,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对专利权所实施侵害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将诱助侵犯专利权人按照共同侵权人来处理的。应该说在很多情况下,诱助侵权行为可以构成共同侵权,但这仅仅是诱助侵权行为的一种情况。诱助侵权实际应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诱助侵权行为人与被诱助侵权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系,也就是事先有过沟通,这属于共同侵权; 第二,诱助侵权行为人与被诱助侵权行为人不存在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属于无意思联系的数人侵权行为;

第三,尚没有或者难确定被诱助侵权人时诱助侵权行为人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后两种情况并不属于共同侵权的情况。

2.新商标法对商标相似侵权行为认定有什么修改?

答:一,明确商标案件审查审理期限。1.)缩短商标注册审查周期2.)明确驳回复审审查期限3.)缩短异议案件审查时限4.)宣告商标无效的审查时。

二,简化商标确权授权案件程序。1.)增加“一标多类”申请方式2.)增加商标审查意见书程序3.)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4.)增加了声音商标注册5.)商标续展可以提前一年提交申请

三、商标宣告无效与撤销:(一)宣告无效程序,(二)明确撤销程序

四、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一)厘清驰名商标保护 (二)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三)限制企业字号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四)引入诚实信用原则

五、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一)调整商标侵权构成,(二)明确商标与企业名称处理路径,(三)明确正当使用范围,(四)明确举证不力的后果,(五)细化民事赔偿。

3.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一)网络环境中复制权使用问题,计算机和网路普及,对传统著作权法的复制权造成过了极大的冲击,这是因为,在用计算机对软件等作品进行复制的时候,复制手段是计算机特有的电子复制,而承载作品的物质载体是硬盘光盘等新型载体。这种电子手段的复制行为是在传统著作权复制行为中没有遇到过的,传统的复制权如何对其进行调整就成了问题,以弹性的描述方式对“复制”行为进行界定的国家一般通过法理解释和判例方式对复制权延伸至利用计算机技术在新型载体上进行的复制。

(二)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

1、)避风港规则为了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经营,也为了是法律规则有比较大的透明度和确定性,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效仿美国的《千禧年版权法》(以下简称DCMA),在立法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的条件下不承担责任的条款,主要以“免责条件”的形式出现,这些条款通称为“避风港”规则,其本意就是为了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2、)“通知和移除”规则,“通知和移除”规则是指先由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再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移除通知中所主张的侵权的内容或是断开其链接,但其实质上是指针对“通知”行为进行移除的法律后果。

3、)“反通知和恢复”规则,“反通知和恢复”规则是对“通知和移除”规则的必要补充,其要求在通知内容属实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对被主张侵权的内容不采取删除或是屏蔽措施,将构成帮助侵权。

(三)作品的数字化问题作品的数字化是指将传统的作品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识别的语言,当传统作品以各种方式被数字化之后,其就成为了 1和0两个二进制代码的排列组合。数字化作品被存储在硬盘和光盘等计算机存储介质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对其进行无限制次数的复制。这与之前的录音等技术没有本质的区别,并不是产生新作品的基础,但是这样会加大了对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四)P2P技术的问题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点对点)的简称。P2P技术则可以帮助不特定的用户在一些基于P2P技术幵发的软件可以使用户直接搜索并下载其他同时在线的用户存储在“共享目录”下的各类作品

4. 如何更好利用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相互结合维护企业利益?

答: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登记注册的商号在一定的地域内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标权 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两者在实践中存在冲突是有着其深刻的原因的。首先,对于商号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单独分别立法直接造成了二者之间的冲突。目前,我国对于商号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加以规范。而对于商标权的相关保护则集中于《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当中。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并没有禁止将已经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名称,同样在《商标法》中也没有规定不能将已有的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这样自然就在法律层面造成了两者的冲突。当然,经济利益的驱动也让商人更愿意注册已经知名的名称为商标抑或已经知名的商标为名称。正是因为这样一些原因的存在,才出现了实践中二者的一些冲突。那么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保护呢?我们应当以诚实信用以及其他一些基本原则作为指导,对二者的保护加以规范。当然从根源上来讲,应该通过立法来协调两者之间的保护。实践中我们不妨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调整。我国已经出台相关规定,对驰名商标加以特别保护,那么我们就可以类似的出台一些规定,比如对知名商号、老字号加以特别保护,而对于一般的商标和商号我们可以采取在先的原则,可以把《商标法》中“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扩大解释为:“包括以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商业名称”同时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名称”相结合实现对在先的商标权的保护。同样可以采取类似方式实现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

初 级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目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实现:

1. )缔结多边公约,规定成员国共同遵守的共同原则。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缔结多边条约,通过有关国家专利或商标机构间的合作,简化申请手续,为申请人申请其他国家的专利或商标提供便利。如《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等。

3.)缔结多边公约或条约,在某个地区或某国家集团实行统一的知识产权制度,申请人向统一的机构提出申请并经该机构审批,就可以根据成员国的共同知识产权法,在所有的成员国或申请人要求保护的成员国取得知识产权。如《欧洲专利公约》。

4.)有些国家根据互惠原则或单独制订国内法保护保护外国知识产权。

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业秘密的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害商业秘密权益的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表现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 1 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并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位罚金;照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什么诱助侵犯专利权?

答:诱助侵犯专利权就是指通过一定方式,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对专利权所实施侵害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将诱助侵犯专利权人按照共同侵权人来处理的。应该说在很多情况下,诱助侵权行为可以构成共同侵权,但这仅仅是诱助侵权行为的一种情况。

【哈医大继续教育学院】

诱助侵权实际应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诱助侵权行为人与被诱助侵权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系,也就是事先有过沟通,这属于共同侵权; 第二,诱助侵权行为人与被诱助侵权行为人不存在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属于无意思联系的数人侵权行为;

第三,尚没有或者难确定被诱助侵权人时诱助侵权行为人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后两种情况并不属于共同侵权的情况。

4 新商标法对商标相似侵权行为认定有什么修改?

一、明确商标案件审查审理期限

(一)缩短商标注册审查周期(二)明确驳回复审审查期限 (三)缩短异议案件审查时限(四)宣告商标无效的审查时限。

二、简化商标确权授权案件程序

(一)增加“一标多类”申请方式,(二)增加商标审查意见书程序, (三)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四)增加了声音商标注册, (五)商标续展可以提前一年提交申请。

三、商标宣告无效与撤销

(一)宣告无效程序,(二)明确撤销程序

四、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一)厘清驰名商标保护 (二)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三)限制企业字号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四)引入诚实信用原则

五、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一)调整商标侵权构成,(二)明确商标与企业名称处理路径,(三)明确正当使用范围,(四)明确举证不力的后果,(五)细化民事赔偿。

哈医大继续教育学院(二)
2014年哈尔滨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护理中高级职称作业

护理学2014年专业科目中、高级职称学员作业及学习体会

姓名: 工作单位:尚志市人民医院

思考题:

1.护士绩效考核方式及时间?

护士绩效考核常用考核评价表、目标管理指标、关键事件法考核。由于护理人员职业服务的特殊性,职业岗位不同,多采用一种或一种以上方法考核。临床护理人员常以考核评价表和关键事件法为主的方法考核,护士长、科护士长常采用考核评价表和科护理质量、护理满意度等目标管理指标及关键事件法考核。考核方式有管理者评价,即管理者评价护士;同行评价,即管理者评价管理者;下属评价,即护士评价管理者;自评,即自己评价自己。考核评价方式多种,以便达到相对公正、公平,确保绩效考核管理的目的。

护士绩效考核的时间有定期及不定期考核。定期考核有日、周、月考核,季小结,年总结。

2.什么是护士岗位管理?

护士岗位管理是对所需岗位的类别和结构进行设置并且按照岗位和聘用合同进行人员管理的过程。护士岗位管理是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必经过程,也是规范和深化医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行绩效考核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对于调动护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护理学科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护士分层培训的培训总目标?

以护士岗位需求为导向,培养护士的核心能力,使不同层级的护士有能力按照工作岗位要求的标准完成所承担或将要承担的工作任务,提高护士的临床胜任力,落实护士的分层管理。

4.职业生涯目标设定中的误区有哪些?

实际上,职业生涯目标的设定并不容易,在职业生涯目标设定工程中,人们容易走入一些误区。

(1)取悦他人的职业生涯目标

(2)忽视非工作角色的职业生涯目标

(3)与当前从事工作相分离的职业生涯目标

(4)过分关注工具性目标要素

(5)不灵活的职业生涯目标

学习体会:

1.学习本年度专业科目的主要收获。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护理模式经历了四次转变,从以疾病为中心逐渐转变到以病人为中心对病人身心健康给予全面、系统、整体护理。并且考虑到病人的心理、社会关系和家庭生活状况,为病人健康提供最佳保障。新的护理模式要求我们转变观念,改变以往只注重疾病护理,不注重心理护理的整体护理模式。责任制整体护理也是优质护理服务的核心,是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优质护理服务中的实践,体现了护理服务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的特点。通过学习我不但了解了这种新的护理模式,而且知道工作中如何运用这种模式管理科室,管理护士,知道分层级管理护士,更好发挥护士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为病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2. 结合所学谈谈科室如何进行护士分层级岗位管理实践。 首先护士的分层级管理目的是为了保证患者安全,为患者提供全面、系统、整体护理。这就要求作为护理管理者既要了解本病区护士的专业能力、专科护理水平、资历、技术操作的熟练程度等。根据病人的病情、治疗护理工作的需要均衡安排各班护士,使各个班次都有能力处理临床常见疑难问题,从而避免因人力安排不当影响医疗护理质量。

在确保护理质量的前提下,还要合理兼顾效率、公平等基本原则,处理好各小组成员之间的关系,保证一视同仁。根据护士的年资、能力做到分层使用,让高年资专业能力强的承担专业性强、难度大、疑难危重患者的护理工作;低年资护士承担常规和一般护理工作。并逐步做好梯队培养建设,保证护理人才健康茁壮成长。使我院护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通过护士的分层管理,责任制排班,护士相对固定,有利于医患

沟通,患者的归属感、安全感得到保证。护士因为工作地点移到了患者身边,责任心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更加细致,从而制定出更适合于每个患者需要的个性化的护理措施,满足了患者的个性化服务要求。在提供优质护理服务的同时,护士的个人能力也得到了提升。

哈医大继续教育学院(三)
哈医大继续教育答案2013专业

【哈医大继续教育学院】

临床医学2013年专业科目中、高级职称学员作业及学习体会

姓名: 工作单位:

思考题:

1.简述过度医疗行为。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63条对过度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过度医疗行为,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 故意采用超越个体疾病诊疗需要的手段, 给就医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二)过度医疗行为的类型

1.过度检查。2.过度治疗。3.过度用药。4.过度保健。

2. 简述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由于患者病情轻重和个体差异,相同的医疗过失行为在造成的医疗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目前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四种。

(1)完全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它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它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它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3. 简述医生如何应对工作中的特殊和紧急事件。

医疗的紧急性是指由于时间紧迫,导致医生无法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详细的检查、诊断,故而难以要求医生尽到与平常同样的注意义务的情况。医疗紧急情况主要包括时间上的紧急性和事项上的紧急性两种情况。对于紧急性医疗行为,由于医生一般都难以做出全面的考虑和安排,因此,法律上应放低对医生注意义务的要求,而不应要求医生尽到其平时应尽到的注意义务。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在医

疗行为中,尤其是为了抢救患者生命,不得己牺牲患者的其它较小利益时,这种情况即属于医疗紧急避险,对医护人员的侵权行为应予以免责。紧急避险如果按照行为的性质划分,可分为公共紧急避险和私人紧急避险两大类。一般情况下,医生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基本属于公共紧急避险的范畴。如在非典流行期间,医院出于维护社会安定的公共责任的考虑,对出现疑似病情的患者实施的隔离行为,就是很典型的医疗紧急避险行为。医疗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必需要严格具备突如其来的危险、无从选择的局面、必要适当的手段等前置性条件,要把握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性这个大的原则,同时也要尽可能地使患者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作为一个医务工作者,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就要首先确保自己的行为不触犯法律,要保证自己的所作所为有法律依据,因此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范、常规、部门规章制度、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并按要求做好查对记录。

(2)工作中要养成随时收集整理具有法律证据的资料。要养成随时进行认真、客观、全面记录的良好习惯,字迹要清楚整洁,杜绝涂改。 工作中要学会应对特殊和紧急事件,必要时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遇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抢救时,要沉着冷静,切忌在家属面前大喊大叫、手忙脚乱,从而诱发纠纷的发生。当正常的医疗护理不被人理解时,应让理智高于一切,解释无效时,应请示上级处理,切忌与患者或家属进行争执或吵闹。当护士人身安全和正常医护秩序受

到干扰时,可请保卫科或直接拨打“110”协助解决。当医务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时,可依法提出上诉。当可能发生纠纷时,要冷静,语言审慎,并马上进行法律咨询,做好心理准备。当被起诉或作为证人时,对询问应如实回答,并享有查阅询问笔录的权利,对笔录记载有遗漏、错误部分可加以补充、改正,同时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配合法庭做出公正判决。

4.简述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以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造成医疗损害,导致医疗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以该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一)医疗责任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二)医疗责任保险的限额赔偿性(三)医疗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性

学习体会作业

学习体会:

一、学习本年度专业科目的主要收获。

在本年度学习中,不但让我首先明白了医疗损害及责任认定的的概念、医疗损害的基本类型、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以及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原则和免责事由。

其次,也让我知晓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鉴定程序、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概念、鉴定程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更重要的是,从临床和法律两个角度,防范医疗纠纷的对策,遇到问题时,我知晓了医疗纠纷如何防范与处理。

最后,还学习了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概念、存在问题及形成原因,构建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目前,国外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现状。

二、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谈谈如何避免医疗纠纷。

【哈医大继续教育学院】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也呈增加趋势,这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尽管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实施,为降低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何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是每名医生亟需破解的现实难题。

作为一名医生,首先,应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转换观念,变被动为主动想方设法为病人提供方便,满足病人的需求,提高自身人文素养。在工作中应该:1.简明、扼要、全面地询问病史,减少遗漏、重复,避免病人不信任及厌烦情绪,使自己在病人中树立威信;诊断要经得起推敲,以避免误导其他医务人员;诊断或处理存在疑问、有异议时,应及时申请会诊;诊断须真实、谨慎、准确、及时、完整等,防举证不能;非正当诊断治疗不得使用(麻、毒、

哈医大继续教育学院(四)
2014哈医大继续教育公需科目

2014年公需科目中、高级职称学员作业

姓名: 工作单位:

1. 什么是诱助侵犯专利权?

答: 诱助侵犯专利权就是指通过一定方式,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对专利权所实施侵害的行为。诱助侵权实际应包括三种情况:第一,诱助侵权行为人与被诱助侵权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系,也就是事先有过沟通,这属于共同侵权;第二,诱助侵权行为人与被诱助侵权行为人不存在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属于无意思联系的数人侵权行为; 第三,尚没有或者难确定被诱助侵权人时诱助侵权行为人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后两种情况并不属于共同侵权的情况。

2. 新商标法对商标相似侵权行为认定有什么修改?

答: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 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一)网络环境中复制权使用问题

在传统的著作权法中只是将特定的再现作品的活动定义为复制,而将其他再现方式用其他权利予以调整。计算机和网路普及,对传统

著作权法的复制权造成过了极大的冲击,这是因为,在用计算机对软件等作品进行复制的时候,复制手段是计算机特有的电子复制,而承载作品的物质载体是硬盘光盘等新型载体。这种电子手段的复制行为是在传统著作权复制行为中没有遇到过的,传统的复制权如何对其进行调整就成了问题,以弹性的描述方式对“复制”行为进行界定的国家一般通过法理解释和判例方式对复制权延伸至利用计算机技术在新型载体上进行的复制。网络技术产生了许多能够在物质载体上永久固定作品的新型手段。例如将作品上传至互联网网站,将导致在网络服务器硬盘中固定作品,从何形成作品的复制件。同样将作品下载至个人计算机,将导致作品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中,形成作品的复制件。如我国的《著作权法》以列举的方法将复制行为一一列出,其中并不包括上传和下载,而在涉及未经许可上传作品的“《大学生》杂志社诉京讯公司、李翔案”中法院即根据复制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认定:“将他人作品上载的行为也是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从而构成对原告复制权的侵权。网络环境中也存在“临时复制”现象。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浏览”,即用户通过网络欣赏之余互联网网站中的数字化作品,包括在线阅读网上书籍,观赏网上图片,以及收听网上音乐或是收看网上的电影。此时数字化作品被用户的计算机自动给调到内存形成“临时复制”现象。用户关机或是调用其他信息时,内存中的原有信息会自动消失。浏览还会导致一种特殊的“临时复制”:用户在多次登陆同一网站或是浏览同一网上信息时,某些网上的软件将自动在硬盘中划出一块区域为缓存区,或称为虚拟光驱,将浏览的网上文件,作品以临时文件的形式存入其中,这种现象被称为对数据的缓存,形成临时性复制件。用户下次登陆同一站点或是浏览同一作品时,上网软件将直接从硬盘的缓存区中调取,以加快速度。用户长时间不访问这一站点,上网软件将自动删除包含该站点信息的临时文件如果被“浏览”的作品是未经许可被置于网络中传播的,则浏览会给权利人的利益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果网络用户可以随时在网上免费阅读书籍、收听音乐、观看电影,则可能不会再从书店等有形市场购买作品或为欣赏作品支付费用了。目前,不少网站都提供盗版音乐或是电影的免费在线播放,

吸引了大量用户,权利人自然希望著作权法对这些网上行为进行控制。因此,“临时复制”这一对软件的保护在网络时代显得很重要了。

(二)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 1. 避风港规则。【哈医大继续教育学院】

在现实生活当中,著作权权利人一般不会直接起诉那些未经许可将作品上传至网站的个人用户,而是将追究责任的主要目标指向了那些提供网络链接服务的网路服务提供者。因此,在网路环境下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合理的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来实现的。即使一个国家没有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成都哪侵权责任的专门立法,上述的认定侵权的基本规则仍然是可以适用的。但是,为了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经营,也为了是法律规则有比较大的透明度和确定性,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效仿美国的《千禧年版权法》(以下简称DCMA),在立法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的条件下不承担责任的条款,主要以“免责条件”的形式出现,这些条款通称为“避风港”规则,其本意就是为了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2. “通知和移除”规则。

“通知和移除”规则是指先由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再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移除通知中所主张的侵权的内容或是断开其链接,但其实质上是指针对“通知”行为进行移除的法律后果。也即是说,一旦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受到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的,就应当知晓由用户上传的,被主张侵权的内容存在于其网络系统中,或其网络中有指向被主张侵权内容的链接,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及时移除了被主张侵权的内容或是断幵了相关的链接,则即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系统中存储有侵权内容或是指向侵权内容的链接,也可以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不为用户或其他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间接的侵权责任。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5条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主张之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3. “反通知和恢复”规则。

“反通知和恢复”规则是对“通知和移除”规则的必要补充,其要求在通知内容属实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对被主张侵权的内容不釆取删除或是屏蔽措施,将构成帮助侵权。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除非有合理理由认定权利人的通知书内容不属实,否则必然会删除被主张侵权的内容或是采取屏蔽措施。而权利人在通知书中的侵权主张可能失实,在此情况下,合法内容的上传者将会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删除和屏蔽措施受到损害。“反通知和恢复”机制则可以对此提供合理的救济。与法律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信赖权利人通知中所主张的侵权事实相类似,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样可以信赖用户反通知中对其上传内容不侵权的陈述,并据此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此时,除非权利人有其他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反通知的内容不实,否则,无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16条规定: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路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第1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

(三)作品的数字化问题

作品的数字化是指将传统的作品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识别的语言,当传统作品以各种方式被数字化之后,其就成为了 1和0两个二进制代码的排列组合。数字化作品被存储在硬盘和光盘等计算机存储介质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对其进行无限制次数的复制。这与之前的录音等技术没有本质的区别,并不是产生新作品的基础,但是这样会加大了对著作权侵权的风险。《伯尔尼公约》以及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推进工作组发表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都规定:将作品进行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另外,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也规定了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

(四)P2P技术的问题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点对点)的简称。P2P技术则可以帮助不特定的用户在一些基于P2P技术开发的软件可以使用户直接

搜索并下载其他同时在线的用户存储在“共享目录”下的各类作品。任何一名用户计算机的关闭都不会影响P2P软件从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中获取所需文件。P2P技术将网络从“非集中化管理”转变到“集中化管理”,计算机之间进行直接联系和信息交流,而无须首先登陆他人的网络服务器。P2P软件固然给网络用户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大量用户使用P2P软件获取享有受著作权保护的MP3歌曲、电影和电子书,直接应先过了相关版权人的利益,其中以对歌曲作者的打击最为沉重。

4. 如何更好利用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相互结合维护企业利益? 答: 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登记注册的商号在一定的地域内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两者在实践中存在冲突是有着其深刻的原因的。首先,对于商号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单独分别立法直接造成了二者之间的冲突。目前,我国对于商号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加以规范。而对于商标权的相关保护则集中于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当中。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并没有禁止将已经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名称,同样在《商标法》中 也没有规定不能将已有的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这样自然就在法律层 面造成了两者的冲突。当然,经济利益的驱动也让商人更愿意注册已 经知名的名称为商标抑或已经知名的商标为名称。正是因为这样一些 原因的存在,才出现了实践中二者的一些冲突。那么如何协调两者之 间的保护呢?我们应当以诚实信用以及其他一些基本原则作为指导, 对二者的保护加以规范。当然从根源上来讲,应该通过立法来协调两 者之间的保护。实践中我们不妨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调整。我国已经出台相关规定,对驰名商标加以特别保护,那么我们就可以类似的出台一些规定,比如对知名商号、老字号加以特别保护,而对于一般的商标和商号我们可以采取在先的原则,可以把《商标法》中“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扩大解释为:“包括以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商业名称”同时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名称”相结合实现对在先的商标权的保护。同样可以采取类似方式实现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

哈医大继续教育学院(五)
哈医大继续教育学院药学2013年专业科目初级职称学员作业答案

药学2013年专业科目初级职称学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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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简述F类(familial)反应。【哈医大继续教育学院】

F类(familial)反应:即家庭性反应,某些不良反应仅发生在那些由遗传因子决定的代谢障碍的敏感个体中。一些较常见的家庭性障碍有苯丙酮酸尿,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C1酯酶抑制剂缺陷,卟啉症和镰状细胞性贫血。此类反应不可混淆于人体对某种药物代谢能力的正常差异而发生的反应。例如,西方人群10%以上缺乏细胞色素P4502D6,与其他人群相比,他们更容易发生经2D6代谢药物的A类反应,因为他们对这些药物的消除能力较低。有上述代谢障碍的人群易发生的不良反应,在无此障碍的其它人群中,不管剂量多大也不会发生。例如,有G-6-PD缺陷的病人,使用奎宁时可能会出现溶血,而其它个体即使奎宁用量很大也决不会发生溶血。【哈医大继续教育学院】

2.简述药物不良反应严重程度的分级标准。

药物不良反应程度一般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级。

轻度不良反应:指轻微的反应或疾病,症状不发展,一般无需治疗。 中度不良反应:指不良反应症状明显,重要器官或系统功能有中度损害。 重度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导致死亡;

2.危及生命;

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3.简述药物基因组学。

药物基因组学(pharmacogenomics)是研究人类基因变异和药物反应的关系,利用基因组学信息解答不同个体对同一药物反应存在差异的原因。

4.简述药源性疾病的治疗原则。

药源性疾病的治疗原则:若怀疑出现的疾病是由药物所引起、而又不能确定为某种药物时,首先是停止应用的所有药物。这样不但可能及时制止药物继续损害机体,而且有助于诊断。停药后,临床症状减轻或缓解常可提示疾病为药源性。此后根据病情采取治疗对策。由于药源性疾病多有自限性特点,停药后无需特殊处理,待药物自体内消除后,可以缓解。症状严重时须进行对症治疗,如致病药物很明确,可选用特异性拮抗剂。若是药物变态反应,应将致病药物告知病人,防止日后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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