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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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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016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第一篇

2016-1-24附加文件_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2016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第二篇

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本单位 (授权单位名称)现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在办理涉及到本单位的业务时,有权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查询、使用、报送本单位全部或部分信用信息,具体约定如下:

一、本单位同意并授权贵行在办理以下第 项涉及到本单位的业务时,可以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并有权对查询到的本单位信用信息进行打印、保存和使用:

(壹)本单位向贵行申请、办理信用业务,用于授信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下柜、存续期管理等用途的。

(贰)审核本单位作为担保人,用于提供担保的审核与存续期管理等用途的。 (叁)本单位关联单位向贵行申请办理信用业务,业务办理和管理过程中需要了解本单位信用状况的。

(肆)贵行配合监管机构检查、调研和内外部审计等需要查询本单位企业信用信息的。

(伍)本单位高管或重要关系人向贵行申办零售信贷、信用卡等业务,需要了解本单位信用状况的。

(陆)本单位提出信息异议,用于处理异议核查的。

(柒)其他事项(请具体说明) 。

二、本单位在此确认并同意,在办理第一条所述的涉及本单位的业务中,贵行上级机构因授信审查审批、存续期管理等需要开展的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本单位信用信息的行为,亦属于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三、本单位同意并授权贵行根据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专业运行机构的报送要求,有权将有关与贵行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的信息,包括与上述法律性文件有关的履约信息,以及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及其他信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报送至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本单位同意,在本单位发生与贵行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违约时,贵行有权根据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本单位的违约信息,并可以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外包公司等第三方机构。

四、若第一条所述的涉及本单位的业务审批不通过、未实际发生,本单位同意贵行保留本授权书以及本单位的基础资料、信用报告、信贷业务申请书等。

五、本单位声明,贵行已经依法向本单位提示了相关条款,本单位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本授权书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本授权书条款的约定。

六、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自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加盖本单位公章之日起二年有效,若本授权书项下业务未全部结清的,则本授权书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授权书授权事项项下业务办理完毕并全部结清之日止;在授权期限内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授权书不可撤销。

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单位贷款卡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2016〕第2号
2016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第三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三条 金融机构开办柜台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串通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柜台业务开办机构

第四条 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2016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

(二)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三)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

(四)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

(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柜台业务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柜台业务开办方案和系统实施方案;

(二)负责柜台业务的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情况;

(三)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系统接入验收证明;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开办机构应当将开办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通过网点柜台、电子渠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及交易品种

第六条 柜台业务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

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包括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债券。

第七条 开办机构与投资者开展柜台业务应当遵循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双方开展债券回购等交易品种时应当签署相关主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开办机构与投资者开展质押式回购时应当确保足额质押,开办机构应当对质押券价值进行持续监控,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相关风险。

第四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八条 开办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了解投资者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向具备相应能力的投资者提供适当债券品种的销售和交易服务。开办机构应当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不得诱导投资者投资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

第九条 经开办机构审核认定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投资柜台业务的全部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

(一)国务院及其金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

完成登记,所持有或者管理的金融资产净值不低于一千万元的投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管理机构;

(三)上述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或者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性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业;

(五)年收入不低于五十万元,名下金融资产不少于三百万元,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

(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规定并经开办机构认可的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只能买卖发行人主体评级或者债项评级较低者不低于AAA的债券,以及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 开办机构认定投资者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投资者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不满足第九条规定条件,开办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债券品种与交易品种,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2016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三)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四)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十一条 投资者情况变动或者债券评级变动导致投资者持有债券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卖出债券或者持有债券到期。

第五章 柜台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 开办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报价交易服务:

(一)双边报价,即开办机构主动面向投资者持续、公开报出可成交价格。

(二)请求报价,即由投资者发起,向开办机构提出特定券种交易请求,并由开办机构报出合理的可成交价格。开办机构应当结合客户需求及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双边报价券种及可接受请求报价的交易要素标准。

开办机构可以代理投资者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投资者开展债券交易,开办机构应当采用适当风险防范机制,防范代理交易模式下的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开办机构及投资者的债券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其机构监管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十四条 开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柜台业务投资者信息及

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
2016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第四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

【2016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对有关行政法规部分条款的修改情况,我局对《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现予公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6月)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6年6月)

工商总局 2016年6月24日

附件1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016年6月)

附件2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2016年6月)

2016第三季法规新增单选题4
2016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第五篇

2016第三季法规新增单选题4

下列政府采购方式中,不要求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的是( )。

1.

A 竞争性谈判

B 邀请招标

C 单一来源

D 询价

C

下列各项行为中,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

2.

A 提供建筑业务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B 某商业企业销售空调并负责为该客户安装

C 某加工企业为委托方加工商品并负责运输

D 酒店开设独立核算的超市

A

下列对现金结算渠道描述中,不正确的是( )。

3.

A 付款人委托非金融机构向收款人转账

B 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C 付款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D 付款人委托银行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A

下列各项经济事项中,属于不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是( )。

4.

A 对个人的各种劳保和福利费支出

B 给施工单位大额的劳务报酬

C 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D 个人劳务报酬

B

下列属于专业发票的是( )。

5.

A 国有金融、保险的存货、汇兑凭证

B 旅店业统一发票

C 商品房销售发票

D 商品房销售专业发票

A

下列各项,不属于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的是( )。

6.

A 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B 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

C 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D 制作涉税文书 B

下列政府采购方式中,供应商仅为1家的是( )。

7.

A 单一来源

B 邀请招标

C 公开招标

D 询价

A

下列对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8.

A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保留存归档

B 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

C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只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不用填写开户申请书

D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C

下列属于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方式的是( )。

9.

A 判处徒刑

B 拘役

C 责令限期改正

D 罚金

C

下列对一般存款账户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10.

A 本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B 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开立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C 本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基本建设资金的收付

D 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C

下列结算属于现金结算渠道的是( )。

11.

A 委托城市信用社转账

B 委托农村信用社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C 委托银行转账

D 委托非金融机构转账 B

下列属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监督制度的

是( )。

12.

A 政府监督

B 群众监督

C 社会监督 D 单位内部监督

下列各项,负责审查和批准南京市决算草案的是( )。

13.

A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 南京市政府

C 南京市财政局

D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A

下列各项支付方式中,由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的财政支付方式是( )。

14.

A 财政委托支付

B 财政授权支付

C 财政集中支付

D 财政直接支付

B

下列经济事项中属于支付结算行为的是( )。

15.

A 丙公司用转账支票支付施工单位5万元工程款

B 张三归还李四400元借款

C 乙公司出纳向出差人员支付2000元差旅费

D 甲公司用现金向职工发放工资

A

下列对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16.

A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B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C 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有关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银监会备案的义务

D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016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C

下列纳税人中,按规定可以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

17.

A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B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C 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D 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B

下列对于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18.

A 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属于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范畴

B 中国银行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

C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应当遵循全面性与重要性原则

D 对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不属于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范畴 A

下列各项经济事项中,属于不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是( )。

19.

A 给施工单位大额的劳务报酬

B 个人劳务报酬

C 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D 对个人的各种劳保和福利费支出 A

下列属于支付结算行政法规的是( )。

20.

A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B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经国务院批准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C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D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B

下列各项中,应对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的情形是( )。 21.

A 故意

B 故意或者过失

C 过失

D 犯罪行为 B

下列各项中,属于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的有( )。

22.

A 竞争性谈判

B 询价采购

C 公开招标采购

D 单一来源采购 C

下列各项中,属于省级政府定期向国务院汇报内容的是( )。

23.

A 决算审批情况

B 预算调整情况

C 预算执行情况

D 决算草案情况

C

下列各项中,属于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方式的是( )。

24.

A 公开招标

B 邀请招标

C 询价

D 单一来源

D

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是( )。 25.

A 商业承兑汇票

B 银行汇票

C 银行承兑汇票

D 银行本票

D

下列各项中,属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的管理制度是( )。 26.

A 六十分及格

B 学分制

C 学习时间固定

D 末尾淘汰

B

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收入直接缴库方式的是( )。

27.

A 缴款单位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B 缴款单位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C 缴款单位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预算单位临时账户

D 缴款单位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专户

2016人民银行支行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6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第六篇

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公布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由工作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附表等八个部分组成。本报告相关内容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一部分:工作情况概述

2016年,我中心支行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级行相关制度规定和意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信息主动公开,继续加强行政服务大厅建设,认真开展预评估试点工作,不断加大对辖内支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推动力度,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现将一年来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6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

1.完善领导机制。建立和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体系,及时调整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坚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中心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研究制定《中心支行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有序推进各部门、各支行政务公开工作开展。及时传达学习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确保政策把握准确、部署及时到位、落实卓有成效。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能够认真制定有关制度及实施方案,做到年初有计划、日常有安排、年终有总结,促进了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2.健全工作制度。在不断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完善建立了行政许可公开公示制度、一次告知制度、受理制度、办理制度、听证制度,保证各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修订完善了《中心支行行政服务大厅窗口人员管理办法》、《中心支行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工作行为,增强窗口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意识。完善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将政务公开信息预评估工作作为政务公开预审的补充环节,将预评估流程纳入政务公开预审流程,并绘制了中心支行政务公开信息预评估流程图和政务公开信息预审流程图。

3.规范公开流程。严格按照“谁生产、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公开发布信息,对拟公开的信息,严格按照“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填写政务公开预审表,经过保密、合规审查和主管行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最后复核后予以发布,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根据南京分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专项检查的要求,我中心支行依照检查目录的5个方面、25项进行了认真检查,未发现不安全因素。加强政务公开台账管理,认真执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按照规范化要求,及时分类汇总完善本单位政务公开档案,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完备、入档及时。

(二)丰富形式,积极推进信息主动公开。

我中心支行紧紧围绕公众和市场广泛关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不断丰富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1.巩固老平台,健全政务公开长效机制。加强政务公开与新闻宣传的联动,通过市广播电台、《淮海晚报》等新闻媒体以及淮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载体及时发布重大信息。继续加强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内联网站、政务公开宣传手册、《金融专报》等方式公开相关政务信息,并明确专人负责。除实时公开行政许可项目、工作动态、督查督办、服务承诺等内容外,还不定期更新有关征信、现金、国债、利率等金融知识,及时主动公开中心支行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上级行工作部署情况。

2.依托原阵地,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相关办理指南、申报流程、办理机构,并通过电子触摸屏、互联网等载体或印发办事指南对社会进行公布。同时在行政服务大厅显著位置,设置信用报告查询、货款卡发卡(年审)、账户开户指示标牌,摆放贷款卡发放核准业务指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指南等操作流程,印制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服务指南,方便客户办理业务。

3.拓宽新渠道,延伸政务公开服务触角。以服务社会、服务金融、服务群众为主线,将政务公开工作紧紧融入政策宣传、业务推介、知识普及之中,借助五个平台,积极主动推进辖内政务公开工作。

一是借助会议培训平台。外部通过召开金融工作会议、季度经济金融分析会、银企对接会、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等平台,积极主动宣传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上级行新出台的办法制度和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主动向社会发布人民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工作思路、工作措施及成效。内部通过召开年度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支行办公室主任会议,组织对上级行下发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学习。

二是借助金融宣传平台。先后通过组织开展“5·18”行政执法服务月宣传活动、国债投资知识普及活动、征信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机构信用代码专项宣传月活动、支付业务宣传活动、防伪反假宣传周活动、金融知识宣传进校园活动以及“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等,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资料、讲解相关金融政策和业务知识,宣传人民银行相关业务制度和具体规程等,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和工作流程。

三是借助依法行政平台。组织对中心支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制度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活动、执法案卷以及执法证管理等情况开展自查,对近年来上级行各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类,组织对辖内3家支行依法行政工作开展全面现场检查,对2016年度中心支行系统所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集中评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通过自查、检查和评查活动,既规范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又提高了人民银行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四是借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通过开展户外集中宣传、依托金融机构网点进行常态化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引领式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金融消费者投诉流程,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金融机构依法对金融消费者履行的义务等内容,在增加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提升了政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此外,我中心支行还试点推动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站建设,强化对农村、农民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与维权指导,把人民银行的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向纵深推进。

五是借助淮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子网站,对中心支行相关信息依法实施公开,接受公众对服务质量和行风建设的网上测评与监督,保证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积极利用淮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淮水安澜”的“阳光纪检”专栏等平台,实施24小时网络值班制度,密切关注网络舆情,高度重视网民发帖反映事项,做到第一时间受理和回复网民咨询投诉,先后回复网民咨询20人次,拓宽了政务公开工作渠道。

(三)精心组织,认真开展预评估试点工作。

根据南京分行开展政务公开信息预评估试点工作的要求,我中心支行认真组织开展了政务公开信息预评估试点工作。

1.强化组织领导,精心部署政务公开信息预评估工作。通过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南京分行《政务公开信息预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中心支行政务公开信息预评估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成立中心支行政务公开信息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预评估工作小组,将预评估工作纳入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年度重点工作,做到目标、制度、责任、进度“四个落实”,确保试点工作有序稳步进行。

2.强化学习宣传,准确掌握政务公开信息预评估工作要求。要求预评估工作小组的每一位成员都要认真学习南京分行《实施方案》,学习政务公开信息预评估体系的理念、程序以及风险量化测算方法,准确把握试点要求,围绕试点目标,不折不扣地按照分行试点内容组织实施,并在试点过程中不断学习总结,及时记录每次预评估各个环节的试点成果及不足,积极探索改进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信息预评估工作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3.强化贯彻落实,认真实施政务公开信息预评估工作。依据南京分行《实施方案》的操作流程,完善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对所有申请公开的信息,均纳入预评估范围进行评估,并按中心支行新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对中心支行2016年以来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回头看。依照“预评估风险量化测算表”对每一条信息的风险要素进行打分,根据其综合风险指数判断以前公开内容是否存在风险及不安全隐患,以便及时改正;健全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台账。将预评估书面台账归入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预审台账中,使政务公开档案更加全面丰富。

(四)强化指导,不断推动支行政务公开工作。

1.加强对支行政务公开工作检查。以严格执行《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为抓手,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对支行年度考核内容,定期对支行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检查、政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执法监察,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要求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2016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推进支行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支行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政务公开信息,对公开信息严格按照《中心支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保密合规审查,对所有公开活动,均按照《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好政务公开台账规范管理工作。

3.支持支行政务工作创新。积极支持支行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因地制宜开展服务大厅建设,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交流,对支行报送的政务公开信息及时进行评价反馈,指导支行围绕政务公开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成效和经验的总结。

第二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2016年,我中心支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122条。主要包括:机构概况类1条;规范性文件4条;工作动态类69条;金融知识类15条;外汇管理2条;国库管理1条;征信管理3条;支付结算3条;反假币2条;反洗钱3条;通知通告4条;理论交流12条;其它3条。

二、信息公开方式

在淮安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及政府门户网站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子网站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箱》及相关办事指南等信息内容,接受相关搜索和下载;设立“金融法规”、“通告”栏目,及时公布人民银行时效性较强的信息;设立“工作动态”栏目,及时公布中心支行最新的工作动态。

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2016年,我中心支行没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处理情况

2016年,我中心支行没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无相关处理情况。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中心支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依申请公开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建立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和程序,明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金融信息,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等金融信息不予公开,主要包括:

1、属于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

2、属于中心支行内部不宜公开的研究信息、工作信息以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3、公开后可能引起社会混乱的信息;

4、中心支行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获得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与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6、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部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6年,未发生针对我中心支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第五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6年,我中心支行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第六部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2016年,我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我中心支行及辖内支行行政服务大厅的办公环境、管理制度、运行模式、人员配备和服务内容方面还需不断探索和改进;二是支行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不够大,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工作机制。

2016年,我中心支行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执行总分行相关制度规定和指导意见。进一步依法合规做深做实主动公开工作,加强政务公开学习宣传,提高主动公开意识,不断拓展政务公开渠道,加强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丰富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对支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七部分: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我中心支行对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无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辑:圆圆)

2016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6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第七篇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全市行政审批事项底数,形成完备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为下一步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奠定基础。

二、清理范围

全市具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包含子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三、清理原则

(一)全面清理。对全市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摸底,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杜绝漏报、多报、重报、乱报等问题。

(二)统一规范。对清理结束后形成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全市要进行统一编码管理,并明确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机关等相关信息。

(三)公开透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形成后,以市政府的名义向社会正式公布。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和依据

此次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为三类:第一类为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及转报的行政许可项目;第二类为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转报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第三类为其它办事服务事项。各有关单位要对省、株洲市2016年以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直接或委托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一并进行清理。上述三类项目,均应编制目录和办事指南,规范流程,绘制流程图。

各有关单位统一填写《醴陵市行政审批项目汇总表》(附件1)和每个事项(含子项)的《醴陵市行政审批项目信息表》(附件2)。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要求,每个事项(含子项)均应参照附件2所附样图,以图表形式绘制该事项从受理到办结的格式化审批流程图。涉及转报的行政审批项目填写《醴陵市行政审批项目转报件目录表》(附件3)。

此次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主要是:

(一)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省、株洲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湘政发〔2016〕24号、湘政发〔2016〕33号、湘政发〔2016〕42号、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十四届第1号文件等;

(三)2016年以来,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株洲市政府发布的涉及增加、减少、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五、工作要求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是行政审批项目公开的前提,是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并于5月25日前将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表格(见附件1、2、3)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207室(联系人:陈华,联系电话:2328104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以上这篇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工作计划,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2015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6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第八篇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6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1

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6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

2

境内国际科技会展审批

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

3

对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变更初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办理车辆企业更名迁址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111号)

4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省、市级民政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15〕62号)

5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省、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15〕62号)

6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省、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15〕62号)

7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

8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

9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10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5〕185号)

11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12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5〕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13

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

14

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4号)

15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6号)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国质检人〔2015〕501号)

16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

17

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

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15〕2号)

18

二、三级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省级公安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15〕62号)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 27—2002)

19

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4〕222号)

20

彩票销售机构销售实施方案审批

省级财政部门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令第67号)

21

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审批

省级财政部门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令第67号)

22

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82号)

23

矿泉水注册登记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27号)

24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审批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

25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26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15〕62号)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15〕143号)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15〕102号)

27

外省肥料登记产品备案核准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15〕2号)

28

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审批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

29

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15〕18号)

30

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

31

医疗机构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许可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32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

地方税务机关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5〕19号)

33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地方税务机关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7号)

34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35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5〕212号)

36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5〕81号)

37

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5号)

38

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39

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5〕81号)

40

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1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2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5〕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3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4

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5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6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5〕255号)

47

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40号)

48

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

49

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6号)

50

企业享受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试点优惠政策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51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地方税务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15〕62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8号)

52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

地方税务机关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53

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地方税务机关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15〕2号)

54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地方税务机关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5〕124号)

55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的备案核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7号)

56

对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初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

57

对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初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

58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

59

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14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44号)

60

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

61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

62

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

省、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2016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计划
2016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第九篇

2016年,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行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安排,围绕实现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工作目标,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主动公开规范化建设,加大工作统筹整合力度,上下联动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分工协作的责任机制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指挥协调,做到推进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明确政务公开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了各部门间既分工明确又密切配合,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促进了政务公开工作在中心支行系统全面推开和运行。

二、健全制度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进一步建章立制,继续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和统筹,适时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形式及要求,对政务公开的操作流程、公开范围和渠道以及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规范和明确。使政务公开的条目更清晰、程序更规范、责任更明确。建立政务公开联系人制度,在各部门选择责任心强、工作水平高的同志作为政务公开工作联络人,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工作统筹。

三、加强主动公开,规范内容管理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不断细化公开目录,把群众关注多、疑问多的热点问题列入公开内容。同时,组织各部门按照担负的政务公开工作职能,对政务公开对内公开内容进行清理确认,对应公开未公开事项进行梳理并予以公开。对主动公开内容认真实行保密审查,严格执行《政府信息条例》和《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开的事项与内容合法合规。

四、创新载体运用,丰富政务公开形式

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创新对外公开形式和途径,有效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利用每季度的形势分析会和每月的金融服务日活动,实现政务公开常规化和制度化;举办新闻通气会,及时发布金融政策及新动态;组织政务公开监督员实地参观考察中心支行行政服务大厅,提升政务公开实效;与电台、报刊等传统媒体合作,开设“央行专栏”,发布各类政务信息,使政策、制度更加透明。

五、实施动态管理,推进权力透明运行

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关于人民银行“三定”文件、有权机关批准文件等为依据,结合中心支行的履职特点,进一步做好清权、确权工作,编制中心支行的行政职权目录。规范行使行政执法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权力,明确并公开行政权力的办理流程、行使条件、承办岗位、监督制约、投诉举报等内容。逐步完善中心支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参照南京分行《认定金融违法行为取证标准》,细化中心支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六、加大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实效

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对实施政务公开过程中的相关节点进行控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有序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务公开制度规定落实情况,将政务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的年度综合管理考核,形成运行、反馈、考核、奖惩等一套日常化、程序化、操作性强的运行机制,保证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要求与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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