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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6年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
保全新规 第一篇

最新2016年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保全的规定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二、刑事诉讼法对诉讼保全的规定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保全新规 第二篇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 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

【保全新规】

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

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

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

关于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保全新规 第三篇

阅读提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 3 次会议研究通过,2015年 1 月27日印发。规定明确了法院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如何审查、针对不同担保方式如何采取保全措施、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当事人担保义务以及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等具体问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保全担保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审判执行活动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省法院保全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诉前或仲裁前及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申请人所提担保的审查及对担保物的保全措施。

第三条 对申请人所提担保的审查及保全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请权及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原则。

第二章 担保审查

第四条 申请人于诉前或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五条 申请人于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或者申请证据保全可能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六条 对申请人申请保全所提担保的审查,由受理并审查保全申请的部门负责。

第七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案外人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财产、担保范围、担保物的价值、担保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应材料。

第八条 申请保全可以现金、实物、资信、财产性权利等方式提供担保。

以上述方式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案件情况、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变现的难易程序等决定接受担保的方式。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可作为担保物。

第九条 保全申请人可以以担保人自己所有的、实际占有的、能够流转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

价值难于保证,易损及消耗较快,不易控制的动产原则上不能作为担保物提供担保。

第十条 保全申请人为银行、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可以在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额范围内以自己的资信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保全申请人可以担保人自己所有、实际行使、具有价值、能够处分并可以直接交易变现的财产性权利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额,原则上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十三条 诉讼保全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由申请人提供一定数额的现金担保,该现金担保额应不低于请求保全数额的20%,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保全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申请人是否应当继续提供担保,以及继续提供担保的方式和数额。【保全新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担保义务:

(一)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

(二)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属于《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司法救助对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减轻或免除其担保义务;

(三)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十五条 申请保全提供实物或财产性权利担保的价值,应当由申请人提供购物发票、转让合同、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并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申请人也可提供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担保物价值的评估报告。

第三章 担保财产的保全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制作保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保全担保裁定实施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所提担保不足担保额,或产权归属有争议,或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等瑕疵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更换或补足担保额。申请人不予更换或补足担保额的,人民法院对不足担保额部分不再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现金账户,并保证账户上留有足额现金。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账户,裁定冻结现金账户上相应的资金。

申请人可以将现金直接汇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汇付的现金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收据。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实物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实物的产权证照原件,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实物采取保全措施后,实物产权证照原件可以退还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权利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财产性权利的权属证明,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性权利采取保全措施后,财产性权利权属证明原件可以退还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存单、银行票据做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向银行送达裁定书及停止支付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仓单、提单做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向单下货物存储管理部门送达裁定书及查封单下货物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股权做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向股权登记部门送达裁定书及冻结股权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将裁定书及冻结股权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持有股权企业。

申请人提供知识产权做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送达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对申请人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对申请人担保财产保全措施的;

(二)被申请人书面表明不追究申请人赔偿责任的;

(三)申请人于保全裁定实施前撤回保全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实施诉前或仲裁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自解除被申请人保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人民法院视情决定是否解除对申请人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解除保全而提供担保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审判研究)

财产保全相关规定
保全新规 第四篇

财产保全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请求范围及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保全解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保全错误补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七条 [先予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先予执行条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保全新规】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 [复议]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二、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查封,并将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

十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二十五、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 二十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二十七、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

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二十八、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适用本通知。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六、《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

二、关于冻结单位存款问题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立即凭以冻结单位的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就地冻结,不能转户)。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最高院关于财产保全规定
保全新规 第五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臵张贴公告。【保全新规】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臵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保全新规】

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6建党95周年演讲稿为党的生日喝彩
保全新规 第六篇

建党95周年演讲稿为党的生日喝彩

一个诞生于艰难困苦中的政党的生日,往往是在不经意的日子。险恶的环境使她无法从容地择取“良辰吉日”,但却更显露出其应势而生的意义。

作为一个伟大的政党,中国的准确生日是到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才由党史工考证出来的。1938年5月,中央领导第一次提出党的生日时,根据的是当时在延安的两位参加过一大的同志——毛泽东和董必武的回忆。他们只记得一个夏天,天气很热,大概在7月。因为无法准确考证,于是就把7月1日定为党的生日——一个似乎比不经意还不经意的日子。

许多日子因为某位伟人的诞生被历史重重地写上了一笔,日历上凭添一页亮色,七月一日,也因为一个伟大的政党而变得不同凡响,熠熠生辉。

即使是最普通的人,他的生日也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那一刻,人们为他而聚,歌为他而唱。家人、朋友的礼物、祝福,证明所拥有的亲情、友情,赢得的喜爱和尊重。一个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的政党,她的生日的庆祝是她赢得人民衷心爱戴的证明。党的领导人发表的节日贺词总要对党的未来加以展望。那虽不同于烛前的许愿,但却是一个政党对未来充满信心的标志。

每个人的生日都过得差不多,但会过生日的人,会使生日过得更有意义,成为人生的“加油站”。他能使自己的生日变成总结过去、计划未来的节点,从中汲取激发自身努力进取的动力。而一个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的政党,在节日氛围中总结成绩和经验的同时,的也是对党的未来的理性思考,及时思考应对时代呼唤,增强自身活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新方略。近年来,中央领导几次在“七·一”期间发表重要讲话,谋划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发展的新路线,使党的生日意义变得更加非同寻常。

实际上,每名党员都有两个“生日”。一个生日赋予自然的生命,一个生日是找到了终身奋斗的信仰。从某种角度讲,后者比前者更有意义。自然出生无可选择,而理想和信仰的抉择,却出自个人的意愿和理性,这一个生日才完全属于自己。

建党95周年演讲稿为党的生日喝彩 [篇2]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4周年,共同回顾党史,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鼓舞斗志。首先,我谨代表镇党委,向全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致以节日的问候,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4周年。回首94年的光辉历程,中国共-产-党团结和带领全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取得辉煌成就。94年的历史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不愧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不愧是领导中国人民不断前进的核心力量。

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珠泉同全国各地一样,走过了一段又一段不平凡的岁月,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去年以来,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合力冲刺全市十强乡镇、争当城乡一体化排头兵”的总体目标,深入开展“基础大夯实、经济大发展、环境大优化、作风大转变、和美大提升”五大主题活动,实现了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良好开局。去年我镇先后荣获“全省综治先进集体”、“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十强乡镇”、“全县综合绩效考核一等奖”等殊荣。这些成绩的取得,是镇党委团结带领全镇人民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的结果,是广大党员干部开拓创新、干事创业的结果。长期以来,全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始终勇立时代潮头,争当先锋模范,涌现了一大批先进典型。今天受到表彰的党组织和党员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他们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展示了共-产-党员的时代风采,为党旗增添了光彩,为群众作出了表率,为推进珠泉科学跨越发展付出了心血、作出了贡献。

今天,我们纪念党的生日,既要深切缅怀党的历史,牢记党的使命;更要围绕改革和发展大局,坚定不移的推进党的建设。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实现“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主题来推进党的建设,坚持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创先争优为主线,以转变作风为保障,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形成“抓党建、促发展”的良好格局。

一、围绕两个率先强党建,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

以实际行动纪念党的生日,最紧要的就是要干好科学发展的事情和正在做的工作。就珠泉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切实增强先行、先导、先锋意识,充分发挥带头、带领、带动作用,加快推进两个率先建设的崭新事业。

1、要强化核心意识。党员的核心意识是什么?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一名党员党的核心意识强弱,体现一名党员党性强不强,对党忠诚不忠诚,政治信念坚定不坚定;广大党员党的核心意识的强弱,反映一个政党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强弱。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党员干部身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少数党员甚至领导干部在党的核心意识方面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宗旨意识逐渐淡薄,热衷于搞形式主义,作风浮躁,不择手段追求个人名利;纪律意识日益淡化,目无组织、纪律松弛,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的纪律背道而驰;理想信念动摇,从根本上失去了对崇高事业的追求;危机意识严重丧失,放松对“艰苦奋斗”的精神追求,任由“四风”思想肆虐;在村支两委班子建设中,表现为两委班子“两张皮”,有些村(居)主任片面地认为,村(居)委会是村 (居)民自我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享有自治权,是独立性较强的群众组织,在工作中你吹你的调、我唱我的号。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对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强化党的核心意识,切实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要强化中心意识。矛盾的辩证法告诉我们,办事情、干工作要善于抓中心、抓重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镇的工作大局,就是两个率先建设。因此,我们的全部工作要围绕这一中心来开展,努力做到一切服从服务于两个率先建设,同频同振、同拍同调,唱好“大合唱”。 要围绕两个率先建设,奋发作为,反对本位主义,避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现象;要围绕两个率先,增强团队意识,反对自由主义,避免“你讲你的,我做我的”、“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现象,力求思想同心、目标同向、事业同干、工作同步。

3、要强化全局意识。当前,在推进两个率先建设的进程中,一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识大体、顾大局的意识还不强。有的看问题跳不出小圈子,总是把本部门、本村(社区)的利益摆在首要位置;有的目光短浅,急功近利,只顾眼前,不顾长远。这些问题与两个率先建设的内涵要求极不适应。“善弈者,谋势; 不善弈者,谋子”。我们要牢固树立整体观念,把自己的工作放到全镇的大局中去分析、去比较、去判断,跳出狭隘的小天地、小圈圈、小集团,自觉把个人或局部的利益与全镇的利益统一起来,时时处处顾全大局。要从珠泉全域的高度作决策、办事情。比如说经济发展的问题,可以考虑以“三大发展板块“组团的理念来谋划;民生事业的问题,必须着眼城乡均衡的要求来推进。总之,要通过整体谋划、整体推进,努力形成全镇“一盘棋”。

4、要强化争先意识。我们提出建设两个率先,“率先”意味着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意味着没有固定的套路可供模仿,意味着在前进的道路上有很多风险和挑战。那么,怎样才能走好这段“先行路”呢?除了要有智慧,善思善谋之外,更要有勇气和激-情,敢闯敢冒,大胆试验,大胆探索,走前人没有走过的新路,做前人没有做过的新事,立前人没有立过的新规。因此,我们推进两个率先建设,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只要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促进城乡事业均衡的,都应该大胆地探索,积极地实践。总之,要通过先行先试,力争率先走出一条符合珠泉实际、具有珠泉特点、体现珠泉特色的率先发展道路。

5、要强化借势思维。所谓借势,就是借助一定的氛围、一定的外力,顺风扬帆、顺路搭车,办成自己的事情。企业界流行一句话:“三流企业做产品,二流企业做市场,一流企业做趋势。”《三国演义》中“草船借箭”的故事,可以说是“借势”最经典的案例。湖南长株潭地区发展得好,也在于他们充分利用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块牌子,在用地、融资等方面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并争取了国家在财税制度、户籍制度、行政区划制度等方面的简政放权。一个“借”字,天地广阔,大有可为。我们要充分借助我县建设湖南城乡一体化示范县的机遇和发挥我镇城乡一华建设主战场的优势跑项目、争资金,借力借势谋发展,达到“四两拔千斤”的效果。

二、围绕两个率先强党建,要创先争优、带头带领

以实际行动纪念党的生日,最直接的就是要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带头建功立业,带头创先争优,在推进两个率先建设的事业中当模范、作表率。

1、要当项目先锋。项目是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近年来,我镇项目建设来势较好,大家都有目共睹。这些成绩,与项目所在地、项目服务村(社区)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努力分不开。项目建设没有旁观者,它既是“发展工程”,也是“党建工程”。因此,我们要高调唱响“项目兴、珠泉兴,企业强、珠泉强,人气旺、珠泉旺”的主旋律。不仅镇党委、镇政府要高举这面大旗,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都要高举这面大旗。你是项目所在地的党组织和党员,你就要把项目作为自己的事办好,作为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的大事落实。你是项目责任村(社区)的党组织和党员,你就要履好职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具体问题。你是项目建设的服务部门,你就要主动服务、超前服务、优质服务。无论你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无职党员,都只有服务的义务,没有设卡阻挠的权力;都要争当项目建设的先锋,不做项目建设的闲人。

2、要当为民模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我们现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怎么才算先进党组织,谁人评判优秀党员?最有发言权的是人民群众。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围绕“群众满意”这个标准,多想百姓,多办实事,多惠民生。要让利于民,不能与民争利。上项目不以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而是尽最大可能保障群众的利益;搞基本建设不能动不动就劳民伤财,而要尊重绝大多数人的意愿,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要改善民生,不能扰乱民生。我镇的两个率先建设,落脚点是改善民生。基本建设是便民,产业发展是富民,城乡事业是惠民,社会保障是安民。各级党组织无论牵头负责哪个方面的工作,都要办实办好。要亲近群众,不能脱离群众。我们讲为人民群众,起码要知道群众需要些什么,困难是什么,知而后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3、要当和美使者。和-谐天下稳,和美民心安。我们平时说的“嘉禾万事兴”并不是一句简单的顺口溜,而是包涵着深刻的哲理,赋予了重大的使命与责任。全镇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切实履行好这份使命与责任。当和美使者,要求我们必须把保稳定、保平安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要提升管理社会和服务社会的整体能力,十分注重把握镇情、把握镇情、把握民情,通过正面的舆-论导向和有效的综合治理,实现全镇社会政治大局长治久安。当好和美使者,要求我们要有一种基本的本领,叫做息事宁人。对各类纠纷矛盾、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发现、及时排查、及时调处,真正做到抓早、抓小、抓了。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的优势,坚持团结群众、教育群众、感化群众,耐心细致的做好信访工作和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要结合“形象珠泉”建设和各种形式的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唱响和-谐和美主调,真正实现和美珠泉的建设目标。

4、要当创业标兵。干事创业是科学发展之基、富民强镇之本。一个地方的发展,不是靠口号喊出来的,也不是靠大话说出来的,而是靠实干创出来的。所以,推进两个率先建设,必须扎扎实实的干、坚韧不拔的干,一件一件抓部署、一项项抓落实。现在,我们的少数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精神状态不佳、创业激-情不足,有的认为人家有资金、有项目,能够成就事业,自己基础差、底子薄,只能当“维持会长”;有的不谋事,只谋人,特别是在这次村支两委换届选举上,有些党员干部,忘记自己是一名党员、一名干部,一到换届选举,就丢下工作、上串下跳、拉班结派,进行非组织活动,等等。这些现象,与两个率先建设是格格不入的。我们必须焕发冲天的干劲和百倍的激-情,抛开私心杂念,立足本职岗位,带头投身创业,引领全民创业,掀起“干部创事业、百姓创家业、能人创实业”的新热潮。

三、围绕两个率先强党建,要转变作风、提升形象

以实际行动纪念党的生日,最基本的就是要锻炼党性,践行宗旨,提高党组织和党员的光荣感和公信力。因此,我们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好作风建设年”活动为载体,讲党性、正品行、转作风、提形象。

1、要忠诚。大家都晓得,发展党员的一条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对党忠诚。我们党之所以把忠诚放在这么重要的位置,主要是因为忠诚不仅是一种品德,更是一种能力。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党能够以小米加步-枪,打赢飞机加大-炮的国民党和美国日本帝国主义,靠的就是忠诚,那种为党的事业不惜抛头颅、洒热血的忠诚。当然,忠诚在每个历史时期所赋予的内涵会有所不同。现阶段我们共-产-党人的忠诚,从大的来说,就是任何时候,都忠于国家、忠于党、忠于人民的政治品德;从小的来说,就是任何情况下,都坚决贯彻落实党组织的决议和决策。在工作当中,我们很多-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就具有忠诚可靠的政治品质和坚决贯彻的执行能力,但我们当中有些党员干部却敷衍应付。究其原因,不是能力不行落实不了,而是忠诚不够不愿落实。忠诚可以弥补能力的不足,能力却弥补不了忠诚的缺陷。从这种意义上说,忠诚要胜于能力。我们共-产-党人如果缺乏了忠诚,在党内就没有立足之地。因此,我们要把忠诚做为共-产-党人的立身之本、为人之道和处事之基,任何时候都要践行忠诚的品质,任何情况下都要经受忠诚的考验。

2、要负责。当前,我们很多的党员干部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上,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责任心很强,不管在什么岗位,也不管在哪种行业,都能做到任务再大也敢于担当,压力再大也敢于承受,困难再大也敢于面对。而我们有一些党员干部的责任心就不那么强了,极个别党员干部甚至对镇党委、镇政府安排的工作,都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如在落实责任上“打太极拳”,推来揉去;在追名逐利上“画利益圈”,争来抢去;在遇到矛盾时“踩西瓜皮”,溜来滑去,使领导安排的工作没有回音,为群众办点事拖拖沓沓,导致政令不畅、落实不力。这些反映出来的就是责任心的缺失,就是责任差的表现。应该说,我们大部分党员干部能力和水平不相上下,学历和知识难分高低,唯一能比出上下、分出高低的,就是责任心。有责任心的,再平凡的工作也能创出特色,再枯燥的岗位也能默默坚持;责任心不强的,就算是简单的工作也办不好,即使是很小的任务也完不成。因此,我们必须把负责作为一种催人奋进的力量、一种敢于担当的使命,切实做好本职工作,办好份内事情,坚决不把责任外推,不把矛盾上交。

3、要勤廉。党员干部,只有廉洁奉公,才能挺直腰杆,才能让群众服气。近年来,全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等制度,党风政风明显好转。但是,也有一些党员干部喜欢钻政策的空子、打法纪的擦边球,热衷“犯点小法、违点小纪、越点小规”,满足“吃点、喝点、拿点”,认为这不上纲上线、不违法乱纪。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针对“四风”问题而开展的。俗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事实告诉我们,小洞不补,大洞难堵。所以,我们必须明白自己的身份、珍惜自己的岗位、注意自己的形象,时刻谨小慎微,时常防微杜渐,努力以清正廉洁的形象展示于社会。

同志们,建设两个率先是我们的神圣使命和光荣任务。我们一定要不辱使命、不负重望,创业激-情、科学发展,努力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光辉业绩!

建党95周年演讲稿为党的生日喝彩 [篇3]

我是一个中国公民,是一名中学生。我很自豪,也很骄傲,我为自己是一名中国人而自豪,我为自己长大后能够为中国共-产-党出一份力而骄傲。我爱祖国也爱共-产-党。

“浴血中华,开天辟地”。历史上溯到二十世纪初叶———全球狼烟四起,天下大乱,帝国主义列强为称霸一方,穷兵黩武,扩张形势,世界大战,一触即发,与此同时,旧中国风雨如馨,腐朽的清王朝气数已尽,革命力量风起云涌。在生死攸关时刻,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却为中国革命带来了新希望,指引了新方向,以最大的工农群众为基础,一心为民族,一心为救中华,舍生忘死,为新中国开辟了天地。中国共-产-党使我们幸福生活的创建者,是我们现在没每个中国人都应该崇拜与敬重的“偶像”。我唉中国共-产-党,因为没有她就没有新中国,没有无数共-产-党员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的进行艰苦卓越的斗争,也就没有今天的我,没有我这个幸福的小家,以及我们共同的大家族!

"曲折探索,奠基伟业“,几经磨难,历尽沧桑,中华儿女在中国共-产-党的率领下,最终赶走倭寇,建立新中国,开创了中国历史新纪元。伟大而又可爱的祖国呀!你知不知道,你的成立触动了多少中华儿女的心啊!1949年,当毛主席宣告中国成立时,又曾震撼了多少人!我会恨自己没能早点出生,不能在祖国最困难的时候,出一把力。更没能亲眼看到新中国成立,举国欢腾的场面,我爱祖国。今后,我将用自己的成绩报效祖国的培养!

”改革开放,共襄盛世“。。随着中国的成立,中华民族在改革开放的春雪中苏醒,演绎东方崛起的传奇。一个贫穷落后的旧中国变成独立自立、初现繁荣的社会主义中国。现在的中国已经今非昔比,经济,科技,盛誉已响遍全球,迅速发展成了一个受人瞩目的大国。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人民的生活已经摆脱了经济落后的局面,在世界上已占重要位置,赫然屹立在世界东方!

现在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我们要懂得珍惜。中国的成立,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奋力拼搏,与坚持不懈的奋斗才会有此局面。从”五四“运动的开始,中国迎来了新民-主主义的开端,1921年,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成立,与一切反外中国的邪-恶势力进行着拼搏。1949年,总算结束了一百多年来的硝烟弥漫,慢慢步入了伟业道路。经历无数劫难,中华民族的子民得到保全。

让我们一起高声的呼喊起来:”我爱祖国我爱党,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共-产-党 精神永驻我心,我与党血脉相连。“现在,就让我们用行动来证明决心吧!

2016保全委托书
保全新规 第七篇

保全委托书

委托人:***,男,岁,住,电话。

受委托人:***,男,岁,住,电话。

现因委托人***与***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委托***到法院办理有关事项。

委托代理权限:代为办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解、签收法律文书和交、取担保金等事宜。

委托人:(手印)

受委托人:(手印)

年月日

保全委托书 [篇2]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兹委托贵公司区域经理先生/女士代为办理事宜。

保险单号:

若此委托事项涉及领款,本人同意将款项转入本人投保时的交费账户,或本

人如下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账号: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日至年月日。

授权人签名:联系电话:日期:

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保全业务申请材料签收单保全业务申请材料签收单保全业务申请材料签收单保全业务申请材料签收单

今收到交来的办理保全项目(保险单号

为:)的应备文件,清单如下(在□内划“√”选择):

□保险册原件件□投保人身份证件原件件

□投保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件□委托书原件件

□存折复印件件□其他

2016保全授权委托书
保全新规 第八篇

保全授权委托书

新疆瑞源乳业有限公司北京贸易分公司是新疆瑞源乳业有限公司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我公司全权委托新疆瑞源乳业有限公司北京贸易分公司为其在京工作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事宜。

新疆瑞源乳业有限公司 总公司

2016年8月9日

保全授权委托书 [篇2]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兹委托贵公司区域经理先生/女士代为办理事宜。

保险单号:

若此委托事项涉及领款,本人同意将款项转入本人投保时的交费账户,或本

人如下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账号: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日至年月日。

授权人签名:联系电话:日期:

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保全业务申请材料签收单保全业务申请材料签收单保全业务申请材料签收单保全业务申请材料签收单

今收到交来的办理保全项目(保险单号

为:)的应备文件,清单如下(在□内划“√”选择):

□保险册原件件□投保人身份证件原件件

□投保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件□委托书原件件

□存折复印件件□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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