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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切实执行《种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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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竞赛题(二)
要切实执行《种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 )起施行。

A、2000年12月1日 B、2001年12月1日 C、2002年12月1日

D、2001年1月1日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于( ) 起施行。

A、2006年12月24日 B、2007年2月1日 C、2006年2月1日

D、2007年12月24日

3、《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 ,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A、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B、遗传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C、繁殖材料 D、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

4、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 )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A、栽培种、野生种 B、栽培种 C、野生种 D、栽培种或野生种

5、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 )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A 遗传性状 B 生物学特征 C 遗传力 D 形态特征

6、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A 可以从事 B 可以参与 C 不得参与 D不得参与和从事

7、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 ) ,不得经营、推广。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生产确需使用,应当经( )认定。

A 发布广告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B 生产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C 发布广告 林业主管部门 D 生产 林业主管部门

8、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 。

A 认可制度 B 许可制度 C 备案制度 D 登记制度

9、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年。

A 3 B 2 C 4 D 5

10、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 )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 )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A 必须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B 必须 税务管理机构

C 必须 工商管理机构机关 D 不必 税务管理机构

11、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有效期。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年。

A 5 B 3 C 2 D 4

12、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 )有剩余的,可以在种子生产所在地附近的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 )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A 常规种子 需要 B 杂交种子 不需要 C 常规种子 不需要 D 杂交种子 需要

13、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等有关广告( ) 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品种审定公告的内容( ) 。

A 法律、法规 一致 B 法律和法规 可以不一致 C 法规 可以不一致 D 法律 一致

14、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 ( )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A 15 B 20 C 30 D 45

15、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罚款。

A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 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C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D三倍以下

16、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罚款。

A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 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C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D三倍以下

17、未按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罚款。

A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 五倍以下

C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D三倍以下

1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罚款。

A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 五倍以下

C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D三倍以下

19、未按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

A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B 五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C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D 三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20、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

A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B 五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C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D 三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21、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罚款。

A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 五倍以下

C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D 三倍以下

22、违反《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于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于违法所得(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于(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五倍以上 二千元以上

B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 五倍以上 二千元以下五万元以下

D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二千元以上

23、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

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 15 B 20 C 30 D 45

24、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 15 B 20 C 30 D 45

25、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 15 B 20 C 30 D 45

26、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或者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 15 B 20 C 30 D 45

27、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 )申请复审。

A原审定委员会

B上一级审定委员会

C原审定委员会和上一级审定委员会

D原审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审定委员会

28、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a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b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竞赛题
要切实执行《种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 )起施行。

A、2000年12月1日 B、2001年12月1日 C、2002年12月1日 D、2001年1月1日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于( ) 起施行。

A、2006年12月24日 B、2007年2月1日 C、2006年2月1日 D、2007年12月24日

3、《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 ,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A、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B、遗传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C、繁殖材料

D、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

4、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 )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A、栽培种、野生种 B、栽培种 C、野生种 D、栽培种或野生种

5、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 )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A 遗传性状 B 生物学特征 C 遗传力 D 形态特征

6、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A 可以从事 B 可以参与 C 不得参与 D不得参与和从事

7、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 ) ,不得经营、推广。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生产确需使用,应当经( )认定。

A 发布广告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B 生产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C 发布广告 林业主管部门 D 生产 林业主管部门

8、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 。

A 认可制度 B 许可制度 C 备案制度 D 登记制度

9、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年。

A 3 B 2 C 4 D 5

10、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 )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 )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A 必须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B 必须 税务管理机构

C 必须 工商管理机构机关 D 不必 税务管理机构

11、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有效期。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年。

A 5 B 3 C 2 D 4

12、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 )有剩余的,可以在种子生产所在地附近的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 )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A 常规种子 需要 B 杂交种子 不需要 C 常规种子 不需要

D 杂交种子 需要

13、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等有关广告( ) 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品种审定公告的内容( ) 。

A 法律、法规 一致 B 法律和法规 可以不一致 C 法规 可以不一致 D 法律 一致

14、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 ( )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A 15 B 20 C 30 D 45

15、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罚款。

A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 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C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D三倍以下

16、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罚款。

A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 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C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D三倍以下

17、未按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罚款。

A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 五倍以下

C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D三倍以下

1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罚款。

A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 五倍以下

C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D三倍以下

19、未按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

A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B 五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C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D 三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20、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

A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B 五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C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D 三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21、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罚款。

A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 五倍以下

C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D 三倍以下

22、违反《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于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于违法所得(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于(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五倍以上 二千元以上

B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 五倍以上 二千元以下五万元以下

D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二千元以上

23、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 15 B 20 C 30 D 45

24、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 15 B 20 C 30 D 45

25、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 15 B 20 C 30 D 45

26、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或者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 15 B 20 C 30 D 45

27、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 )申请复审。

A原审定委员会

B上一级审定委员会

《浙江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知识竞赛试题
要切实执行《种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篇

《浙江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知识竞赛试题 主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协办:农村信息报社

承办:省种子总站、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竞赛须知

1、本次竞赛试题共50题,均为单项选择题。参赛者将选定的结果在“答题卡”对应的题序号位置用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涂黑,答题卡可复印,或从浙江农业信息网()、浙江种业网()和浙江林业网()下载。

2、本次竞赛只设个人奖。一等奖5名,奖金各500元;二等奖10名,奖金各300元;三等奖45名,奖金各100元。

3、参赛者请务必在答题卡上将自己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填写清楚,便于抽奖。

4、答题卡请于2007年10月15日之前寄回: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省农业厅种子站,邮编:310020;或杭州市凯旋路226号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邮编310020。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知识竞赛”字样,截止日期以邮戳为准。

5、承办单位不参加本次竞赛。获奖名单将在《农村信息报》、浙江农业信息网、浙江种业网和浙江林业网上公布。

选择题(每题2分)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于 起施行。

A、2007年6月1日 B、2007年9月1日

C、2007年9月30日 D、2007年7月25日

2、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A、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B、遗传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C、繁殖材料 D、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

3、种质资源是指包括各种农作物或林木的 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农作物或林木的种植材料。

A、栽培种和野生种 B、栽培种

C、野生种 D、栽培种或野生种

4、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 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A 遗传性状 B 生物学特征

C 遗传力 D 形态特征

5、 负责受理和审查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

A 国家农(林)业部(局)科技发展中心

B 国家农(林)业部(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C 国家农(林)业部(局)科技司

D 中国农(林)业科学研究院

6、根据本办法规定,目前我省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增加的 以及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增加的 。

A 油菜和马铃薯 西瓜 B 油菜和西瓜 马铃薯

C 油菜和大麦 西瓜 D 油菜和马铃薯 大麦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 承担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A 种子公司 B 种子管理机构

C 执法机构 D 种子公司或执法机构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种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A 可以从事 B 可以参与

C 不得参与 D不得参与或者从事

9、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 种质资源。

A 收集、整理、鉴定 B 收集、整理、鉴定、保存

C 收集、整理、鉴定、保存、利用 D 收集、整理、利用

10、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 制度,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的审定公告中应当注明 。

A 审定 适宜种植的区域

B 认定 适宜种植的区域

C 鉴定 适宜推广的区域

D 登记 适宜种植的区域

11、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实行 原则。具体审定办法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A 自愿 依照 B 必须 参照

C 自愿 参照 D 必须 依照

12、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 ,不得经营、推广。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生产确需使用,应当经 认定。

A 发布广告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B 生产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C 发布广告 林业主管部门

D 生产 林业主管部门

13、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按下列规定处理:属于省级审定的,由省农业、林业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后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原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撤销或者变更 。

A 审定编号 公告 B 审定结论 公告

C 审定编号 通知 D 审定结论 通知

14、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按下列规定处理:属国家审定的,经省农业、林业品种审定委员会 后,向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 的相关建议。

A 认可 审定结论 B 审核 审定结论

C 审核 审定公告 D 认可 审定公告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立种子贮备制度。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对各地种子贮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 应当 不定期 B 必须 定期

C 应当 定期 D 必须 不定期

16、动用贮备种子应当经 人民政府同意;其中,动用设区的市、县贮备种子的,应当同时报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A 上级 备案 B 上级 登记

C 同级 备案 D 同级 登记

17、种子贮备由 负责或者委托代贮。代贮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并签订 。

A 种子管理机构 代贮协议

B 种子公司 代贮协议

C 种子管理机构 代销合同

D 种子公司 代销合同【要切实执行《种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18、种子贮存单位应当建立 ,并按照种子贮存协议的要求,做好定期检验和更新,保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贮存单位的日常监管,并按照贮存协议的要求对贮备种子进行 。

A 贮备种子保管制度 登记

B 贮备种子保管制度 抽检

C 贮存种子保管制度 抽检

D 贮存种子保管制度 登记

19、贮备种子所产生的 以及转商、报废或者削价等 ,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列入 。

A 收贮费用 亏损 上级财政预算

B 收贮费用 亏损补贴 同级财政预算

C 收购成本 亏损补贴 上级财政预算

D 收购成本 亏损 同级财政预算

20、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 。

A 认可制度 B 许可制度

C 备案制度 D 登记制度

21、对本省作为非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林木的,但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作为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商品种子的生产,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 ,种子生产所在地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受理。

A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可以不

B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应当

C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可以不【要切实执行《种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D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应当

22、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年。

A 3 B 2 C 4 D 5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采种林分时 执行国家标准, 将劣质林分和劣质母树确定为采种林。

A 可以不 可以 B 应当 不得

C 应当 可以 D 可以不 不得

24、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 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 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A 必须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B 不必 税务管理机构

C 必须 工商管理机构

D 不必 税务管理机构

25、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 。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和程序按照《种子法》并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A 分级审批制度 参照

B 分级审核制度 参照

C 分级审核制度 依照

D 分级审批制度 依照

26、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有效期。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

A 3年 5年 B 5年 3年

C 2年 4年 D 5年 7年

27、种子经营者 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生产者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 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销种子。

A 不得收购 可以接受

B 可以接受 不得接受

C 不得收购 不得接受

D 可以接受 可以接受

28、单位和个人从境外、省外引进本省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种子:a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引种试验;b未经引种试验成功的,不得经营、推广。

A a.b B a C b D --

29、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 有剩余的,可以在种子生产所在地附近的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 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出售、串换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是通过省级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机构 的品种。

A 常规种子 需要 审定

B 杂交种子 不需要 审定

C 常规种子 不需要 审定

D 杂交种子 需要 审定

30、农民在出售剩余种子时,应当向购买者出具 ,并对 负责。

A 发票 种子 B 销售凭证 种子数量

C 销售凭证 种子质量 D 销售凭证 产量

31、单位和个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在其种子经营有效区域内为其代销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 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 15日 B 20日 C 30日 D 45日

32、种子标签应当:a按照《种子法》和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标注;b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还应当标明适宜种植区域;c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还应当标明适宜种植区域、审定编号。

A a.b.c B a.c C b.c D a.b

33、种子经营者应当依照《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a使用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b其中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的使用说明应当包括审定公告的主要内容;c标签标注及使用说明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A a.b.c B a.b C b.c D a.c

34、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等有关 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品种审定公告、引种公告的内容 。

A 法律法规 一致 B 法律法规 可以不一致

C 法规 一致 D 法律 可以不一致

35、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发布种子广告时,应当查验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供的a营业执照、b种子生产许可证、c种子经营许可证,d国家或者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该品种的审定公告、引种公告。

A a.b.c.d B a.b.c C a.b.d D b.c.d

3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种子行政管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a实施现场检查;b向当事人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c查阅、复制、摘录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凭证、标签、检验结果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A a.b.c B a.b C a.c D b.c

3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种子行政管理时,可以行使相关职权后,检查单位 公开和泄漏被检查者的 。

A 可以 商业秘密 B 不得擅自 商业秘密

C 可以 商业行为 D 可以 商业机密

3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贮运的种子可予以 ,并出具书面凭证。

A 监督检查 封存、暂扣 B 监督 封存

C 监督检查 暂扣 D 检查 封存

39、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封存、暂扣后 内作出处理决定;对需要检验的种子,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论后 内作出处理决定。

A 5日 3日 B 7日 5日

C 7日 3日 D 5日 2日

40、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承担检验费用, 向被检验者收取费用。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应当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 。

A 可以 可以拒绝 B 不得 不得拒绝

C 可以 不得拒绝 D 不得 可以拒绝

41、销售的种子有明显缺陷的,种子经营者应当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种子有明显缺陷的,可以责令种子经营者 。

A 退回 限期退回 B 退回 限期召回【要切实执行《种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C 召回 限期召回 D 召回 限期退回

42、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 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

A 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种子管理机构 调解

B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种子管理机构 仲裁

C工商管理机构 调解 D工商管理机构 仲裁

4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 对发布虚假种子广告的行为予以查处。

A 同级工商行政机关B 上级工商行政机关

C 同级税务机关 D 上级税务机关

44、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015种子法
要切实执行《种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在审定通过的品种依法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应当包括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监督检查发现的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

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十九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引种本地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

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二十四条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批准,以及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依照本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六条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第二十七条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当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

(一)仅以数字表示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要切实执行《种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篇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1基本内容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5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扦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五条 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第六条 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

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自扦样之日起六个月内,本级或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 3第二章 监督抽查计划和方案确定

第八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监督抽查计划。

监督抽查对象重点是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以及种子使用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种子质量单项或几项指标进行监督抽查。

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向承检机构下达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根据监督抽查任务,制定抽查方案,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抽查方案应当科学、公正、符合实际。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扦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依据、被抽查企业名单、经费预算、抽查时间及结果报送时间等内容。

确定被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抽查方案后,向承检机构开具《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是通知企业接受监督抽查的证明,应当说明被抽查企业、作物种类、扦样人员和单位等,承检机构凭此通知书到企业扦样,并交企业留存。

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接受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抽查规定,熟悉监督抽查方案,对扦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预案,并做好准备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抽查中确定的被抽查企业和作物种类以及承检机构、扦样人员等应当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形式和名义事先向被抽查企业泄露。

4第三章 扦 样

第十二条 执行监督抽查任务的扦样人员由承检机构指派。到被抽查企业进行扦样时,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

第十三条 扦样人员扦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扦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等内容;了解被抽查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被抽查企业出示有关档案资料,以确定所抽查品种、样品数量等事项。

第十四条 抽查的样品应当从市场上销售或者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扦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农作物种子的;

(二)有证据证明拟抽查的种子不是用于销售的;

(三)有证据证明生产的种子用于出口,且出口合同对其质量有明确约定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扦样:

(一)扦样人员少于两人的;

(二)扦样人员中没有持证扦样员的;

(三)扦样人员姓名、单位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扦样人员应当携带的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等不齐全的;

(五)被抽查企业、作物种类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六)上级或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六个月内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进行过监督抽查的。

第十六条 扦样按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执行。

扦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扦样工作结束后,扦样人员应当填写扦样单。扦样单中的被抽查企业名称、通讯地址、电话,所扦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年月、种子批重、种子批号,扦样日期、扦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项目、检验依据、结果判定依据等内容应当逐项填写清楚。被抽查企业如有需要特别陈述的事项,可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十八条 扦样单应当有扦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的公章。扦样单一式三份,承检机构和被抽查企业各留存一份,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第十九条 被抽查企业无《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扦样人员应当在查阅有关材料和检查有关场所后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扦样或拒绝在扦样单上签字盖章的,扦样人员应当阐明拒绝监督抽查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扦样人员应当及时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该企业按照拒绝监督抽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市场上扦取的样品,如果经销单位与标签标注的生产商不一致的,承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种子生产商,并由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以确认样品的生产商。生产商在接到通知七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所扦种子为标签标注企业的产品。

5第四章 检验和结果报送

第二十二条 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组织的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由农业部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监督抽查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置程序,并严格执行。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妥善保存至监督抽查结果发布后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测,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检验原始记录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相关种子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根据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所规定的容许误差对种子质量进行判定。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抽查企业和生产商送达《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

检验机构可以在部分检验项目完成后,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二十七条 被抽查企业或者生产商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或者单项指标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第二十八条 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意见告知企业。需要进行复验的,应当及时安排。

第二十九条 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复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条 复验按照原抽查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原样品基础上或者采用备用样品进行。

净度、发芽率和水分等质量指标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品种真实性和纯度在原种植小区基础上进行复查,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重新种植鉴定。

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完成检验任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查企业。在市场上扦取的样品,应当同时送达生产商。

检验报告内容应当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与抽查方案一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二条 承检机构完成抽查任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抽查结果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监督抽查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抽查总结;

(二)检验结果汇总表;

(三)监督抽查质量较好企业名单、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名单、拒绝接受监督抽查企业名单;

(四)企业提出异议、复验等问题的处理情况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第五章 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2016经营户承诺书
要切实执行《种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篇

经营户承诺书

为了确保安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温州市企事业出租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和规定,本着“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特作如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防范意识,保证消防安全,

二、建立防火责任制度,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一名行政领导)担任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经营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建立岗位责任制。

四、定期不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维护市场消防设施,并指定专人管理消防器材,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和完整使用。

六、严格遵守执行出租方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用火、用电、值班巡逻等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接受出租方的消防管理。

七、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货物、推车、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八、不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如确因经营需要,须

经出租方同意,并定点、定人、定措施进行管理。

九、对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无条件消除。

十、参加财产,确保财产安全。

生猪代宰经营户进场屠宰承诺书

为了规范我市肉品经营行为,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努力营造安全、卫生、放心的肉类食品消费环境,我市肉品批发经营户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守法经营。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生猪入场检的规定待宰(须在下午6:00前进场静养待宰),并具备生猪检疫单和耳标,交易市场分销单等手续,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诚实守信。作为生猪代宰经营户,我们将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猪肉产品分片销售区域要求,自觉维护猪肉产品正常流通秩序,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压价销售和菜市场场外交易行为。

三、实行追溯。为了配合菜市场规范化管理,实行严格索证索票制度,进入菜市场必须具备两证两章且票据齐全(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实行全程可追溯

四、严格检验。宰前、宰后实行严格的检疫检验制度,严禁康复猪,病死猪进场屠宰,发现伪造、涂改生猪检疫单,经查实立即报有关部门从重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管理。屠宰生猪当天原则上不存栏,确有余留第二天首先宰杀,严禁存栏超过第三天,否则按每头每天5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除封栏外,停止进场屠宰资格。进场必须缴纳屠宰押金,每天5头以内押金1万元,每天超过5头押金2万元

本经营户诚恳接受相关部门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批评意见。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景区经营户安全卫生承诺书

按照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为了实现景区“十一”黄金周安全接待,杜绝和消灭事故隐患,确保游客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我园景区对外良好的旅游形象,特别承诺:

一、各摊点户负责其责任区域内地面清扫、保洁及绿化带、树坑的杂物捡拾,定期清扫污物、积水等,做到责任区域内地面干净整洁。禁止在责任区域内晾晒衣物、乱搭乱建棚亭,乱堆杂物,占道经营。责任区域内一切安全设施维护及绿化带等设施维护。

二、各摊点出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按照卫生监督部门要求,符合卫生标准,杜绝出售变质、过期食品,确保饮食安全。如发生事故,责任自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各摊点户要诚信经营,严禁欺诈、盗抢、敲宰游客,严禁发生同游客吵架斗殴现象。

四、各摊点户要时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如遇恶劣天气要做好避险,同时对于各自摊点范围若有滑落山石的隐患,应劝阻游客勿滞留。否则,因自身疏忽造成的一切大小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摊点户承担。

五、各摊点不得将摊位的桌椅、板凳、吊床等物品搬移责任区,否则后果经营户自己承担。

六、积极配合公园对进入景区游客做好安全宣传。

七、服从景区统一安全管理,对景区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否则后果自负。

八、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执行林区用火规定,各摊点严禁销售香烟,并有义务协助景区管-理-员提醒游客禁止吸烟,如因摊点管理不当,引发森林火灾、火险,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并追究法律责任。

景区经营户签字: 摊点户编号:

年 月 日

经营业户承诺书

1、自觉遵守《消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遵守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

2、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3、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在商品质量上,保证本企业的商品进货渠道正当,各种证照、票齐全完备,上柜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经销腐烂变质、过期失效等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不经销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有害物质的商品,严格把握商品及其鉴定证书的质量要求,对商品质量与证书不符的商品拒绝购进。

5、在价格管理上,严格遵守国家计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保证本企业的商品明码标价,计量正确,不搞价格欺诈。

6、自觉抵制假证书,并积极检举、揭发假证书制作者。在行政执法机关的市场检查中如发现假证书,经销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7、保证商品及广告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不搞虚假宣传,不欺骗误导消费者。

8、严格履行“三包”规定,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妥善周到的售后服务;及时妥善解决消费者的申诉问题,积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9、自觉支持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监督举报电话:12315、85692315、12358、82160577、83965011

承诺人:

农资经营户承诺书(2016年)

为了以实际行动遵守《农业生产资料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配合工商部门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和其它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本农资店承诺将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自觉学习《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其它监管制度及“农资经营示范店”和先进做法,按要求参加工商部门组织的经营技能培训,配合工商部门处理相关投诉,积极采用农资电子监管模式。

二、不从事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参与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和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经营;不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的农资商品;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假冒伪劣农资商品。

三、主动把好农资商品进货质量关,按照索证索票制度的要求,查验供货方的证照并建立进货台账;及时索要批次购货的合法有效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将化肥、种子和农药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制成一式三份的备案资料上报工商局经检队和辖区工商所备份。

四、认真落实农资“一账通”监管制度。按照《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规范填写“一账通”票据,虚心接受工商部门的行政指导,力求使所填写的“一账通”票据做 1

到购物人情况详细、产品流向清楚、票面整洁、保存完好、查阅方便。

五、遵守《广告法》的规定,不违法违章发布农资产品广告;坚持实事求是,不在农资广告中随意夸大产品效用,不利用农资广告推销质次价高的农资商品。

六、遵守职业道德,不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短斤少两、欺骗消费者;保持店面整洁美观,商品陈列整齐;积极向工商、农业等部门举报各类农资经营违法违章行为。

七、按照“农资经营示范店标准”的具体要求,自觉提高经营素质、落实“一账通”制度、把好上市农资质量,努力争创主体资格合法、服务措施安全、农资质量合格、制度落实到位、诚信服务良好的“农资经营示范店”。

承诺人:平罗县盈丰农贸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二月十四日

农资经营户承诺书

第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包换、包退等相应责任;采取质量先行负责等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第二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质量、计量等方面的规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经营的农资商品明码标价,主动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或信誉卡),保证不蒙骗、欺诈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资品。

第三条 严把农资商品进货渠道。按要求建立备案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杜绝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市场,杜绝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行为。

第四条 保证销售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农资商品;保证销售的农资商品及广告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保证销售商品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址和相关说明。

第五条 坚决执行索要票证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索要发票或信誉卡的要求,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

第六条 接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违反上诉承诺,自愿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监管人:

农业投入品经营户承诺书

为确保本经营户组织销售的农业投入品达到安全、优质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行为,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本着对购买者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本经营户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切实履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确保证照合法齐全,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经营安全防护等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组织本经营户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并结合本经营户实际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二、依规经营、诚信经营。确保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及仓储、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履行销售产品质量承诺,投诉举报电话上墙。严格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明码标价,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保证农业投入品来源正当,从有正规生产经营手续且手续完备的进货商或生产单位处进货,并索取相应的证件及票据;销售产品开具销售票据。不断完善设备设施,主动推进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

三、严格规范进货销售记录。建立完善的进货销售台账,真实填写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保证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有关材料真实、准确,确保进货、销售台帐保存二年以上,保证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确保不销售假冒伪劣等农业投入品。保证绝不销售以下农资产品:无产品三证、无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农资产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农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标志的农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农资产品;并及时清理过期、失效、变质农资产品,绝不违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等非法投入品,对限用农药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五、积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依法监管。自觉接受、配合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样检测等工作,保证不在检查中发生做假、逃避等行为。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农业投入品,立即停止销售,主动上报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服从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购买者,及时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投入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农资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主动向购买者告知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范围、防治对象、安全间隔期、用量及限用、禁用范围、存放要求等注意事项,不得夸大产品的防治效果,不得误导产品使用者增加用药种类、用药次数和用药剂量,不得违反规定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不得向社会发布伪造、变造的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治意见。

七、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认真按本承诺书履行义务,因销售不合格农业投入品或不按产品标签说明、不按规定销售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自觉接受处理,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营户和镇农业服务中心各执一份,经营户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在本经营户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经营户名称: 经营户负责人(签字):

2016规范经营承诺书
要切实执行《种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篇

规范经营承诺书

为自觉规范卷烟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好健康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本人就自身卷烟经营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守法、规范、诚信经营。

2.规范经营行为。不经营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草制品,不向未成年人售烟,自觉接受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监督管理。

3.规范货源渠道。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自觉抵制外来非法卷烟,不使用其他经营户的账户订购卷烟,不从其他经营户处收购卷烟用于销售。

4.规范卷烟销售。一次性销售卷烟不超过50条,不将卷烟销售给不法烟贩或其他经营户,不为其他经营户或亲朋好友代销卷烟,不为其他经营户或烟贩代购卷烟,对于单笔销售10条卷烟以上的,自行登记购买人姓名、住址、电话及用途,确保不是用于销售。

5.规范证照使用。保证实际经营情况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一致,不出租、出借、出让、伪造、变造、涂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规范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6.及时变更登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退出卷烟零售业务时,及时告知辖区烟草稽查中队,主动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未售完卷烟在烟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规范处理,不得向他人甩卖。

7.无高价位卷烟经营资格,不参与高价位卷烟经营。不出现标价或销售价格超过1000元/条的行为,不摆卖“纪念烟”、“订制烟”、“专供烟”以及2包、4包等异型和礼盒包装烟;

8.自觉抵制各类卷烟违法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3举报。

承诺人: 承诺时间:

食品经营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

实行统一配送,由总公司统一查验供货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三、经营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二)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十四、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用于建立销售台帐;

(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有专职的检测人员,每天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五、食品集中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二)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部门。

十六、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十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日期:年 月日

诚信经营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

一、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

二、严格遵守《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坚决杜绝严重不良行为。

三、如违反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自愿按《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 承诺人单位名称(法人公章):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人单位地址: 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9号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6年12 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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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规范经营承诺书

作为“卷烟规范经营示范街”卷烟零售户,面向社会、面向消费者、面向烟草专卖等执法监督机关,在卷烟经营过程中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烟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卷烟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烟草形象。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做到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文明经营,保持店面整洁。

2、不从河间烟草批发企业以外渠道购进卷烟,保证店内销售卷烟条打码与许可证编码相符,不售假冒商标卷烟、不售走私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

3、按统一零售指导价明码标价,卷烟标价签使用规范整洁,不低于零售指导价销售卷烟,高价位卷烟不超过限价标准,真诚对待消费者,搞好诚信服务。

4、积极协助河间烟草营销等服务人员,搞好新产品宣传推介、知名品牌培育,重点品牌忠实消费者的登记、发展等工作,及时收集和反馈市场等有关信息。

5、自觉接受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执法部门的管理。

本人向社会作出守法经营承诺,并接受社会群众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我经营的商店愿意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直至取消卷烟经营资格。

零售户负责人签章:

201x年x月x日

规范经营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配合执法部门整治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宣传广告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和成人“性用品”市场混乱无序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身心健康,作为我县计划生育药械经营单位,现向社会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计划生育药械安全职责,自觉强化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2、保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生产经营审批文件及工商执照齐全,无出租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3、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不生产和销售伪劣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不销售“三无”(无中文标识、无生产批号、无保质期)产品,不违规、不超《经营许可证》范围销售终止妊娠的药物,不销售标有“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不 1

发布虚假广告。

5、主动接受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6、违反上述承诺,愿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经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监督责任单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 年 月 日

出租公司规范经营承诺书1

为保证我公司车辆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中的规范经营,满足客运市场需求,现严格遵守如下承诺:

1. 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守法经营,努力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时刻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谨慎驾驶,保证行车安全。

2. 加强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及时按要求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例行出入库检查,养成良好的检查习惯,避免车辆的中途损坏,减少运行故障,确保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符合行车安全,提高运输质量。

3. 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

4. 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

5. 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6. 公司所有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都喷印我公司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决不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7. 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8.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9.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公司所有经营车辆将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10. 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社会秩序,不利用经营车辆罢运、上访、堵塞交通等。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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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银行业规范经营承诺书

为自觉维护浙江省银行业良好市场秩序,切实纠正部分不规范经营问题,根据浙江银监局“整顿规范浙江银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活动”要求,我们发起以“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为主要内容的“浙江银行业规范经营承诺”活动,并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规范存款营销管理。实行日均存款考核,取消存款月末、季末等时点考核,不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给个人,不与员工个人薪酬及行政职务安排挂钩。不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借款人或通过资金掮客为银行拉存款;不向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支付费用或好处。

二、规范授信业务管理。不以贷转存;不存贷挂钩;不以贷收费;不浮利收费;不借贷搭售;不一浮到底;不转嫁成本。不向员工发放或变相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循环贷款;向员工发放贷款的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三、规范服务收费管理。不在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外收费,不巧立名目或虚增指标乱收费,不以循环质押、贷款返存等各种方式虚增存贷款和中间业务收入。

四、规范代理业务管理。不允许保险机构人员进驻银行营业网点。不混淆宣传储蓄与各类理财产品的关系。不误导储户购买、不捆-绑销售或强制搭售理财产品。

五、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对信用卡营销人员实施单一发卡数量考核。信用卡营销过程中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信用卡收费及计、罚息政策,充分提示产品的潜在风险。

六、规范表外业务管理。不对信贷资产作非真实性转移。不通过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吸收保证金存款;不以压票、压单或在时点暂停受理大额资金汇划等方式截留存款;不将理财业务作为变相高息揽存的工具。

七、规范员工从业行为。严禁员工组织、参与民间借贷或集资活动;不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和资金掮客融资;不充当社会融资“掮客”;不与资金掮客、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发生资金往来;不借用或盗用银行信用进行民间借贷或集资活动。

八、积极接受公众监督。采取在网站、营业网点张贴告示、印制手册、设置违规行为警示牌等方式,统一告知禁止性规定、公布服务收费价目和举报投诉电话,负责、快捷、高效地跟进客户投诉,自觉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监督。

2016年机关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要切实执行《种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篇

为了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全面完成好全局2016年度各项工作,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善工作环境,改变机关干部职工工作作风,使县局的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考核任务

1、办公室: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当好领导参谋,协调好各股室站队的关系;及时处理公文,做好文件的撰写、缮印、对稿、归档、保密、会议记录、劳动工资、人事调配、干部职工报表等各项工作;处理机关日常事务,组织机关内部活动;做好电话记录,及时上传下达;搞好机关环境卫生、安全保卫、后勤管理工作;接待好群众来信来访;负责机关车辆安排、来往客人接待工作,确保全年的行政运行成本在去年基础上递减20%;督查县局各项工作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安排好节假日值班制度;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营林股: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法》、《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造林绿化意识;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建设,再造秀美山川,抓好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核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年检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完成“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工程建设造林4.35万亩,其中山上造林3.93万亩、山下平原造林0.42万亩;

(2)完成义务植树绿化点的幼林抚育500亩;

(3)完成义务植树20万株,并抓好县直机关单位“3·12”植树节示范点造林400亩,湿地公园认种认养基地60亩;

(4)完成育苗30亩;

(5)完成荒山造林2万亩,封山育林1.6万亩;

(6)完成中幼林抚育4万亩;

(7)建立以桂花为主的花卉苗木基地10000亩并组织实施;

(8)完成全县机关干部“建设生态文明,打造美丽”植树基地3000亩;

(9)完成速生丰产林建设0.7万亩;

(10)向上争取营造林项目。

3、林政股:宣传贯彻和执行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搞好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采伐限额计划,进一步抓好封山育林、改燃节能工作,保护好森林资源;搞好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年检年审工作。做好林业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工作,督促各站完成好县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办案程序,做好林业行政案件的审核监督工作;抓好各项林业规费的征收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4、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宣传执行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加大对饮食服务行业、野生动物驯养单位、珍贵树种培育单位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珍贵树种以及无证贩运野生动物及名贵树种的违法犯罪活动;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5、财务股:贯彻执行《会计法》、《预算法》等财务法律法规;制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并抓好落实;辅导各基层站的财务工作,监督其执行财务制度,健全完善会计制度;做好各项票据的领核、收发及缴存工作,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及专项资金的帐务核算,并提供财务报表;搞好本系统的综合统计测算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结算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6、森工股:搞好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按时向省市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所需文件、资料、报表,做好多种经营、林区公路、技改项目的申请工作;组织储备调运防汛所需的木材和毛竹;抓好全县森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及林场改制工作;搞好全县的商品木材、柴炭经销业务管理工作,做好木、竹及木竹成品半成品经营市场的规划设计工作;做好国有林场改制的收尾工作和负责国有林场县城剩余房屋土地的管理及租金的收取;指导森林公园管理局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完成212户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7、稽查队:督促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等基层执法单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查处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据《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加强对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木材来源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木竹柴炭运输的检查,发现违章运输的行为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8、森防站:宣传贯彻森林检疫法规;及时制订森防检疫工作制度;对全县的森林病虫害作出及时准确的预测预报,发现虫情疫情及时进行防治;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的监测防治工作,突出抓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争取森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及时报送各类文件资料及报表;加强对基层业务人员的培训;大力普及森防科技知识;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森林病虫害发生率、成灾率分别控制在4‰、5‰以内;

(2)无公害总体防治率达到80%;

(3)种苗产地检疫率、木竹材等调运检疫率达到100%以上;(4)测报准确率85%以上。

9、防火办:大力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及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森林防火教育,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和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批示和决定;组织协调指挥部领导成员到工作联系点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掌握本辖区森林火情,及时通报森林火险天气、火灾信息;严格审批造林整地等生产性用火;根据天气情况建议政府发布禁火令,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制订森林防火预防措施和森林防火扑救预案;组织、调度、协调乡镇政府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及时配合森林公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建立健全火灾火情信息台帐;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防火专业队的组织与管理;指导各乡镇森林防火半专业队标准化建设工作,并组织好验收;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0、计育办: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指示决定;贯彻“三为主”工作方针,以经常化、科学化、制度化为目标,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编制人口计划并检查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口变动情况,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做好计划生育培训工作,开展各项服务活动,保证各项任务都能达标;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当年的计划生育率达到100%;

(2)环孕检率达到100%;

(3)“四术”落实率达到100%。

11、公益林保护管理办公室: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公益林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有关指示决定;搞好145.38

万亩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规划、年度计划及检查验收工作;做好公益林森林资源样地调查和检查,健全各项内业资料的整理和建档工作;建立并落实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管理人员和护林员的管理培训,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报表,使用和管理好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资金;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2、退耕还林办公室:宣传贯彻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拟定退耕还林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制订退耕还林规划、年度计划及作业设计,组织全县退耕还林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退耕还林调度统计、检查验收、技术指导;建立健全退耕还林档案;协助各乡镇场抓好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做好迎接国家阶段性核查验收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3、木材检查管理站:木材检查人员要有大局意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廉洁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执法机制,全力打造我县木材检查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行业新形象;督促木材检查人员忠实履行检查职责,根据各站的具体情况,充分发挥巡查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运输木材行为;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4、林地管理办公室: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搞好林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林地利用规划,建立林地地籍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林地的管理、保护和使用情况;按照权限依法审查、核实、报批各类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依法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法查处非法征、占用林地行政案件;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5、林业调查设计队:认真搞好2016年度伐区作业设计,按照上级规定要求收费,严把质量关;做好林改后期工作,对林权证予以及时纠错、改证、补证;做好林地流转的评估服务和权属变更工作;做好林权所有者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评估服务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化解群众的疑难问题,认真调查、公正调处山林矛盾纠纷;建立和完善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操作规程;做好全县林改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宣传办公室:认真做好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工作的宣传工作,及时宣传报道林业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人物;做好林业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信息更新等工作;联系新闻单位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做好林业信息的报送工作;收集好有代表性的图片及资料;组织好局机关刊物的编辑印刷与发送;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8、招商招工办公室:完成好县局的招工招商任务,及时报送招商招工各类报表;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9、林业技术推广站(油茶办):认真抓好油茶等优良品种以及其他林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工作;利用现有条件抓好林业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全县油茶基地管理、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做好潋江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各项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20、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统一办理县林业局所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受理审批事项,包括审批、审核、许可、注册、登记、年审、备案等相关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流程;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学习制度:坚持每星期一上午集中学习制度,鼓励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理论及业务知识,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策、法律和业务水平。学习要有笔记,理论应与实际相结合。

(2)各股室(站、队)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制订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及职责,并将各自职责张挂在墙上,便于群众监督检查。

(3)考勤考核制度:各股室(站、队)要坚持考勤考核制度,并建好考勤考核登记表,由局办公室不定期检查各股室(站、队)考勤情况。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会议,缺席一次扣工资30元。请假需先写出请假条,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半天的由股室(站、队)负责人核准,请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核准,请假2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核准。请假不得超过批准天数,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如超过批准天数,则按旷工处理。每旷工1天,扣除工资50元;一年旷工达到或超过12天的,则扣除一个月工资,年终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一个月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廉政建设制度:机关干部职工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爱,不准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不准假公济私,中饱私囊;不准贪污挪用,侵占公款;不准请客送礼、行贿受贿;不准参与赌博,不准涉足色情场所。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开除公职的处分。

(5)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林业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做到工作期间不喝酒,严禁酒后执法,不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宴请。

2、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一是努力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二是开展创建和谐社会活动,坚持社会主义思想阵地,摒弃各种错误的、有害于事业的思想和行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增强干部职工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人;三是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优美的工作环境、和谐的同志关系,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和学习热情,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及工作效率。

三、奖惩制度

县局干部职工必须紧紧围绕县局2016年度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模范遵守县局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县局安排的各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县局将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工作出现差错致使事业遭受损失的,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按比例扣除工资。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凡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的,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2016年度的任务数参照2016、2016、2016、2016、2016年度完成数结合资源情况、今年全局收支情况和刚性支出增加情况确定。林政股、野保站、设计队、森防站、森工股、绿化办、扑火队在执法收入及创收收入中按总收入的18.24%提取包干经费、林地办按总收入的19.95%提取包干经费(包干经费包含交通费、差旅费、加班费、车辆修理费、误餐补贴等费用)。以上各股室未完成任务的按总收入的8.55%提取包干经费(稽查队按总收入的20%提取包干经费);超额完成任务的,超出任务部分的收入按28.5%提取包干经费(稽查队按超出任务部分总收入的25%提取包干经费)。

(2)没有经济管理目标并已完成各项任务的股室的奖励,视年终全局整体经济任务完成情况而定。

(3)各股室(站、队)每年需完成2篇以上稿件,没有完成的按照县局《局宣传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规定执行奖惩。

(4)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局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中的规定执行奖惩。

2016农作物售后服务承诺书
要切实执行《种子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篇

农作物售后服务承诺书

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确保广大农民用上“放心种”,本公司现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种子使用者郑重承诺:

一、不经营未经审定或超种植范围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二、不经营标签不规范的包装种子,不经营散装种子;

三、不经营假、劣种子;

四、按规定制作种子经营档案;

五、不做违法种子广告宣传;

六、不侵权销售国家保护的品种;

七、不经营未依法取得许可的转基因品种;

八、积极配合搞好种子管理。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告知方:

承诺方:

(盖章)

(签字、盖章)

许可项目:

签订时间: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告知方与承诺方就种子经营的许可批准以及监督事宜签定本告知承诺书,以资共同遵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机关告知

厦门

农业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经营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

2、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规定;

3、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4、农业部《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5、《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闽农种[2001]93号文规定。

(二)许可条件:

1、应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其中具有1名以上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许可办理:

1、申请人应凭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与本机关签定《种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凭本告知承诺书即可先行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3、正式开业前,申请人应书面通知本行政机关。本机关收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之内作如下决定:

(1)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审批许可证件;

(2)对不完全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条件但可以整改的,指导申请人实施整改;

(3)对主要条件不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要求且无法实施整改的,在2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减审批许可事项涉及的经营项目。

(四)、行政管理要求:

1、申请人获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种子经营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

2、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本行政机关许可,不得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种子的经营;

3、申请人如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4、申请人应在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悬挂《种子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5、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储藏、分级、包装、分装、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种子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2年时间;

6、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7、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遵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遵守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登记部分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规定》办理许可项目,本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现象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处理,由此引进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自行承担;

2、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3、许可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是否予以核发行政许可证决定的,视同当事人具备了核发许可证的条件;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行政机关予以承担;

4、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的整个过程中,有权依照《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种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市效能办投诉,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移送处理的,由该机构于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投诉人。

二、申请人承诺

(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辩)

申请人名称(姓名):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申请人承诺:

厦门

农业局:

申请人为

(企业名称),位于

(住所),生产经营场地(地址)在

,申请从事

(行业)的业务。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书的内容已作认真的阅读,对理解不清的问题已向经办人员书面提出,并得到了准确的答复。现就行政机关告知书的要求慎重作如下承诺,该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一)承诺履行行政机关告知的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承诺现有经营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禁止经营、不具备整改条件等情形;

(三)承诺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开业前)内达到申请许可证的主要条件:

1、注册资金

万元;

2、有与种子经营内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名,其中有经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员

名;

3、有满足加工、检验种子的必要仪器设备

台(件);

4、本人承诺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平方米,其中仓库面积

平方米,检验室面积

平方米。

(四)承诺在行政机关要求整改的时间内达到申请许可证件的全部条件;

(五)承诺取得工商登记后未获得厦门市农业局颁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之前或者虽有证照在不符合许可条件时,不从事种子经营活动;

(六)承诺在种子经营中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种子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

(七)承诺因不履行义务和违法经营自行承担经济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附注

1、本告知承诺书以配套的表格、文书格式同时在本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和市农业局、市政府网站上公示,供申请人下载使用;

2、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农业部确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外;福建省确定:甘薯、茶树为主要农作物。

3、《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无需办理;

4、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5、厦门

农业局地址:

邮编:

;电话:

分管领导

电话:

承办人员

电话:

厦门市工商局地址:湖滨南路43号,邮编:361004,电话:2201636

6、监督渠道:

市效能办电话:96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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