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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 登录页面

编辑:huantt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1-1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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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

  

  资讯:

  1月13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由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的《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推进县(市、区)域内优质校长教师资源共享,逐步缩小校长教师配备的城乡差距、校际差距。

  教师每次交流期限至少3年

  校长至少5年

  《意见》明确,教师交流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9年以上的教师原则上均应交流。

  对没有达到交流规定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主动提出申请要求参加交流的,经学校同意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统一交流。

  每学年教师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教师如有因病、因孕或教学周期未完成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交流的,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暂缓交流。教师每次交流的期限至少为3年。

  校长交流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正、副校长。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校长每届聘期不超过5年。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正、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后,原则上均应交流。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交流,需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且不得超过三届。校长每次交流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重点推进骨干教师、优秀校长交流

  《意见》明确,在交流轮岗的区域上,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市、区),以城乡学校之间交流为主;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以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为主;乡镇范围之内以中心小学与村片小、教学点交流为主。

  在交流轮岗的对象上,重点推进骨干教师(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特级教师、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和优秀校长、中层干部的交流。同时,要鼓励新进教师制定职业发展规划,积极参与交流,将教师的定期交流轮岗与新教师的补充紧密结合起来。

  同时,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行交流轮岗制度与共享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相结合。各地应建立健全校长教师优质资源共享制度。

  鼓励采取中心校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校教师走教等办学模式和手段,共享校长教师优质资源。

  农村中小学有望设立高级教师岗位

  如何通过激励保障机制进行政策引导,以此激发校长教师参与交流轮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意见》提出,要在编制管理、岗位设置、职务晋升、聘用考核、培养培训、工资待遇、评优评先等方面制定方便和优惠政策,鼓励校长和教师积极主动参与交流,实现校长教师的交流轮岗与校长教师的成长发展全面对接。

  积极探索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设立一批中小学高级教师岗位,逐步提高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推动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均衡。

  在职务评聘工作中,要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累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

  城镇学校交流到乡村学校、优质学校交流到薄弱学校的教师,表现突出且符合初、中级职务晋升基本条件,在交流后的学校有岗位职数的情况下,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资讯:

  8月31日下午,湖南省政府网站公布《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的范围为: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现有在岗人员均列入改革范围。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

  《方案》提出,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省直管县(市)可开展一级教师职称评审

  《方案》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实施。

  其中,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里组织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组织评审;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省直管县(市),其他县市区待条件成熟后再稳步下放,暂未获得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县市区,其一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统一组织评审;二、三级教师职称由县市区组织评审。

  职称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积极探索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评审。实地考核以现场听课、教师座谈、学生及家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管理行为、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集中评审要制定量化评审办法,细化量化评价标准条件,以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教研教改水平等做出评价。

  全面推行评审公示制度,对岗位空缺情况、申报情况、考核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健全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称评审的监督,全程参与职称评审,严格执纪问责,确保评审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学校岗位出现空缺时可跨校评聘

  为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促进城乡教师的合理流动和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方案》提出,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长效机制。

  什么样的教师可以进行跨校评聘?《方案》明确,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中小学教师系列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职务)的现有在编在岗人员均可实行跨校评聘。

  各县市区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薄弱学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空岗、空编时,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自愿申请使用跨校评聘职数。同时,辖区内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满足相应职务评审条件的城镇学校优秀教师,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学校和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即可参加跨校聘任(用)或评聘。

  《方案》还明确,城区学校教师通过跨校评聘流动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后,必须在聘用学校服务3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流动。

  完善评价标准,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

  国家制定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新的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根据我省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允许破格申报评审。

  各市州要根据国家和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制定符合地方教育发展实际的评价标准细则,体现不同学段、不同职称等级、不同地域学校的特点和要求。

  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表现突出,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高、中级岗位职数在同类学校标准基础上上浮10%。

  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解聘辞聘,加强聘后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使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实现能上能下。

  这些时间要关注

  9月:市州方案报批。各市州根据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10月:人员过渡。按照《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办法》,统一开展人员过渡工作。

  11月至12月:组织评审。按照《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评审办法》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湖南省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湖南省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湖南省教研人员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湖南省校外教育机构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组织各级别新晋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职称(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程序开展。评审结果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经公示后报相应教育部门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做好证书核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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