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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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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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姜锦利,男,汉族,1960 年 2 月 9 日出生,现住武昌区 小东门凯乐花园。身份证号:420106196002090855 申 请 人:毛志敏,男,汉族,1979 年 11 月 19 日出生,现住洪山 区洪山乡贺家湾 52 号。身份证号:420106197911194410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卢洪华,男,汉族,1965 年 1 月 17 日出生,住江西省九 江市修水县港口镇港口集镇 5 号。身份证号:360424196501174319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湖北赣华新农村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汉阳区七里 庙 81 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卢洪华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马龙祥,男,汉族,1963 年 6 月 25 日出生,住,武汉市 江夏区郑店镇莲花桥马家湾 60 号。身份证号:420122196306255516 保全事项: 保全事项: 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 2656600 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 产。 事实及理由: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即将向贵院提起诉讼, 因发现 被申请人有效资产将被拍卖,故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 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望准予为谢! 此致 洪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 0 一一年七月四日诉前财产保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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