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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产假规定2016

编辑:huantt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3-06    阅读: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武汉产假规定2016,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武汉产假规定2016

  产假规定:

  正常产假:98天;

  奖励假:30天;

  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增加15天;

  妊娠不满12周流产:30天;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45天;

  妊娠28周以上引产:98天。

  【注意】: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享受产假待遇;

  2、生育一孩、二孩《生育服务证》不再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证》仍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

  陪产假规定:

  符合条件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产假工资规定:

  女职员产假工资:

  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男职工产假工资: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护理假天数)。

  武汉市调整生育保险部分待遇 明确产假延长30天

  市人社局及时出台文件落实相关政策,调整我市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还将增加产假30天。而此前,只有晚育的女性才能享受“98天基本产假+30天晚育假”。

  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调整为: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条件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未就业配偶还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同时,为方便参保人员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减少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材料。参保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诊断怀孕后,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手续时,属于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不再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仍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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