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婚假国家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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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婚假国家规定2017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省政府向本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修订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月28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亮相的草案取消晚婚假、晚育假,规定婚假一律13天。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三十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经2004年、2014年两次修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五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适应江苏人口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不断深化的新形式,亟待修订《条例》。
●关于婚假产假
不管晚不晚婚,婚假都延长至13天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它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它福利待遇,”取消了“晚婚晚育”和“可以延长婚假”的规定。
但是,江苏本着考虑当前职工结婚年龄普遍较晚,结婚又是人生大事,享受一定时间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可以在地方性法规中保留延长婚假的指导建议,因此《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规定的“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按照新规定,不管晚不晚婚,都延长婚假10天,再加上法定的3天,婚假延长至1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