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海省产假规定
编辑:huantt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3-17 阅读: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2017年青海省产假规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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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产假规定
158天=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日外+延长女方产假60日
青海省产假规定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及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日外,延长女方产假60日,给予其配偶看护假15日。且企、事业单位必须在产、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得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哪些情形可以再生育?
1、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2、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3、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5、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6、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条例》规定生育;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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