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编辑:zhangyanqing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3-19 阅读: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使用说明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递交上述材料,并填写《个人终止就业(失业)登记表》;
2、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核实,对资料齐全者申报失业登记,并将其个人信息即时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备案;
3、社会组织指定负责人签署意见递交社区审核盖章;
4、社会组织留存所需材料复印近;
5、社会组织经办人接件起6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递交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复核,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所需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非本市户籍提供常住地);
2、申请人2存免冠照片2张;
3、申请人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可以无,但要等待查询);
4、失业证明
(1).从事灵活就业和社区就业后失业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办理;
(2).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3).原个体经营业主,应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
(4).失地农民,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征用有关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提供原所在部门出具的复原退役证明;
(6).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证明;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在常在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又失业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和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方可办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就业创业证》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通知要求,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
全国现已实行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范围内统一编号,统一式样印制,劳动者即便到外省就业,也能持证享受到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具体作用如下: 1、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及就业登记的重要凭证;
2、劳动者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的凭证;
3、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的有效凭证;
4、就业困难人员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凭证;
5、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合法凭证;
6、大学生等创业人员,还可凭此证等材料享受小额担保贷款。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待遇】
①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可免费参加职业培训,接受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推荐、职业资格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政策规定的,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比如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人员,还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②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接受创业指导、项目推介、专家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以及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的。
③申请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即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相关问答】
1、《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登记表怎么填?
【答】表格的前5行填写你的基本信息即可,在下边部分如果就业请写清就业单位名称,如果你是失业请注明你失业的时间。这个表格很好添,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即可。
2、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哪办?
【答】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3、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要用人单位去办理的吗?
【答】建议你先问下单位看看办不办,单位要是不给办就得自己去社区办理。一般情况下单位都是集体统一办理的。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一、就业登记
(一)登记对象:用人单位招用录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自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就业登记。
(二) 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批准成立文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登记备案表》和《就业登记花名册》;
3、劳动合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提交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4、劳动者身份证件、户口薄、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合法居住证明;
6、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就业登记申请后,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交资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及办理退休手续,应在15日内到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注销就业登记等手续。
二、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到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
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3、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
4、农民工在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
5、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本地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
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8、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二) 劳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除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必要时提交户籍证件)、常住地证明、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外,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交毕业证(肄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街道社区无业证明及有关部门未安置证明;
军人退出现役提交复转证明和有关部门未安置证明;
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交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被征土地(林地)证明。
从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交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单位已不存在的失业人员可提交县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代理或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失业股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
进城务工人员失业的提交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证明及有关失业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提交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证明;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
9、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按照隶属关系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档案、《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转移手续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完善有关申领手续后将失业人员档案及相关资料移送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资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办理失业登记。对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全国统一样式和编号,一人一号,补发或换证时,证书编号保持不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可按要求开展《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受理和初审工作,检查所有项目是否认真如实填写,审核属实盖章后报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复核办理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为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有效、顺利开展,由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指定经办人员办理,不受理个人业务。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严禁转借、转让、出租、伪造和涂改。
(三)劳动者在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期间,《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录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交还劳动者。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予以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均实行免费。
(六)《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1、审验范围为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就业援助对象;
2、审验时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3、审验应核实其就业状况、享受政策或援助等情况;
4、年度审验工作由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七)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注销: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八)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建立《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台帐,及时准确记录发放管理信息,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四、“4555”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补贴待遇办理流程
(一)申报对象
原县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即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户籍性质属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申报条件
1、县原国有企业截止2003年10月前失业人员。
2、县原城镇集体企业截止2008年5月前出现的失业人员。
3、对于原国有企业(截止2003年10月底)、城镇集体企业(截止2008年5月底),破产清算结束后出现的失业人员、企业内退人员、民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储金会、基金会等,暂不受理。
4、原“4050”人员已享受3年就业补贴待遇期满,不得重复申请享受“4555”补贴政策。
(三)申报材料
1、《“4555”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登记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缴纳发票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6、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社区及乡镇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核查认定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接到“4555”就业困难人员提交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后,组织工作人员,对是否原县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失业职工、年龄是否到龄、是否城镇非农业户籍等逐项进行审核调查,确认无误后,认真填写《街道(乡镇)“4555”就业困难人员核查认定表》,每半年统一汇总整理一次,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人社局。
2、审核拨付
县人社局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每半年上报的“4555”就业困难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报县财政局将社会保险补贴待遇支付给“4555”就业困难人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