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病假工资规定
编辑:zhangyanqing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4-25 阅读:
上海病假工资规定
2017年上海病假工资计算
【计算因素】:连续工龄、病假时间
【参考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计算基数:本人工资。
计算系数:(按照工龄确定)
1、连续工龄不满2年:60%;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70%;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80%;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90%;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100%。
具体计算公式:
1、职工疾病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计算系数x支付系数;
2、职工疾病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本人工资x支付系数。
【总结】:
1、连续工龄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计算实例
实例一、王小姐是XX公司文员,已经工作满1年未满2年,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800元,每月由她个人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大约为570元,上个月她因病请了整月病假。不知王小姐病假期间每月实际能拿到多少钱?
【计算】:王小姐每月工资2800元,按照职工疾病在6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的一般计发原则,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即1680元(2800元×60%)。但它低于目前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的最低标准1752元(2190元×80%),所以公司应按1752元支付晓飞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且不包括应由她个人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570元。
实例二、小李在某公司任职5年,合同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今年9月,他因病请了整月的病假,单位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工资5939元计发其病假工资。小李对此提出质疑,觉得应该按其工资的80%(6400元)计发。问:单位是否可以按5939元计发小唐病假工资?
【计算】:小李唐合同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按照职工疾病在6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的一般计发原则,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也就是6400元,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939元,所以单位是可以按照5939元的标准计发小唐病假工资的。
实例三、陆先生2015年3月进入B公司工作,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800元。今年国庆长假,他外出旅游时摔了一跤,左腿骨折,必须在家静养3个月,公司批准了他的病假,病假时间从10月至12月止。陆先生的病假工资每月为多少元?
【计算】:目前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90元。陆先生在B公司工作不满2年,应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病假工资,故2800×60%=1680元。但1680元低于全市最低工资的80%,即1752元(2190×80%)。所以B公司应按托底标准发放病假工资每月1752元。另外,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沪劳保发(95)83号
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国资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加强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根据《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小组)定期对长休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实事求是地安排职工休息、治疗、复工或适当调整工种。对职工疾病中的疑难、争议的案件应及时呈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坚持和完善企业职工的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和复工办法。职工疾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由企业行政审核批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转入长休的,应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由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报企业行政批准,并书面通知职工。
三、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四、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五、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足到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六、企业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管理办法。企业现行的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期间的待遇计发办法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继续保留。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