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智力残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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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智力残疾政策
关于将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两项补贴”发放范围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盐城市委、市政府《关于聚焦富民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十条政策意见》(盐发〔2017〕8号)精神,切实保障、不断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区政府研究决定,将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两项补贴”发放范围,向符合条件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并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6〕119号)明确的总体要求、申领程序、政策衔接、保障措施加以落实。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具有大丰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二代残疾证>,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残疾类别为智力或精神残疾,等级为三级或四级;
2.无固定收入、家庭未享受低保。
(二)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具有大丰区户籍、持二代残疾证、残疾类别为智力或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三级或四级,且需要长期照护(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无固定收入、家庭未享受低保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本地低保标准的40%发放。
(二)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城镇、农村分别按120元/月·人、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三、执行时间
向符合条件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发放“两项补贴”,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