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资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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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资监管办法
劳务费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为加强项目经理部对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内部形成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结合北京地区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劳务费支付结算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在京的施工单位或项目经理部,凡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或项目部,均适用本办法。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
1、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政策要求,应当做到对外部劳务队伍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劳务队伍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2、除合同另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劳务队伍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务费按月结算,每月做到100%支付,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
3、劳务费分期支付最低限额:
(一)、结算应符合合同约定。
(二)、劳务费的结算由项目经理组织,劳资、技术、安检、班组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按进度验工分期结算劳务费的75%,20%验交后结算,扣留5%作为质保金。
(三)、末次清算应在业主验收合格后,由劳资人员填写结算单,由安检、技术、财务、材料、工班长等人员签署意见,项目经理确认无其他经济责任(各种外欠款如欠当地材料费、煤、水、电、生活费等)报项目经理审核后支付。如项目撤销就将质保金和有关资料转给所属指挥部,待保质期过后无任何问题后由指挥部代替项目结算付清,管理制度《劳务费支付结算制度》
(四)、劳务费除预支生活费外,其余结算一律采用转帐方式,在进行末次结算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
四、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
1、凡使用农民工进行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均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账户”。
2、预留账户资金属开立企业所有,由开立企业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公司委托在京单位作为项目部农民工资和劳务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各项目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应统一设在在京单位财务会计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劳务费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五、农民工工资预留标准
1、项目经理部按产值的 3%预留。
2、凡工程款回收后,各项目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劳务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农民工工资,同时要及时完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和支付工作程序
(一) 要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1、合同是规定双方责、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兑付的依据。各单位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劳务合同就进场的施工现象。
2、签订的劳务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
3、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项目要按月结算劳务费,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及时完善验工计价工作,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 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各项目部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作,做到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因久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
(二)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程序
1、各项目部负责进场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负责现场人员花名册与工资发放表的核对,依据实际情况填报《劳务费支付单》。
2、公司在京单位负责审核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合同签订、备案情况,审核劳务费结算情况;根据预留资金情况制定兑付方案,决定支付额度。
3、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有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一份,报公司存档备查。
4、公司委托的在京单位,应对各项目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5、各项目每月月末向公司报送劳务费兑付情况表,准确反映劳务费兑付情况。
七、相关部门职责
1、公司成本管理部负责对所属各项目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订立、实施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杜绝发生不订立合同施工和违法违规分包,负责结算和支付纠纷的调解处理。
2、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各项目施工产值的审核和统计,作为支付劳务费的考核依据。
3、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监督考核各项目财务部门按规定标准提取预留费,拨付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
4、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对所属企业经营者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实施工作。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劳务报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劳务报酬发放和管理,根据《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报酬主要发放范围
(一)来校承担各种教学工作任务的外聘教师课酬。
(二)接受学校邀请或聘请,为学校提供专业指导、评审、讲座、论证以及从事科研合作和承担与学科建设有关工作的校外专家、学者及客座教授的劳务酬金。
(三)监考费、考务费。主要包括有专项收费收入并实行成本核算的考试,如: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艺术招生考试、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普通话等级测试、自学考试、职业技能测试等。
(四)学生劳务报酬。
第三条 劳务报酬发放标准
(一)外聘教师课酬(税前)。纳入学院包干经费总量,按照学校、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家讲课费。邀请来校讲座的校外专家讲课费(税后),按半天为1场计算: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场不超过3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场不超过2000元。
3.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场不超过1000元。
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专家评审费。校级及以上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招投标评审、科研项目评审、重点学科评审、项目申报评审。校外专家评审费500-1000元/半天(税后);学校重大项目评审中聘请的省内知名专家及以上人员评审费1500元以内/半天(税后)。
(四)考试监考费、考务费(税前)。
1.监考费120元/场(不足90分钟的,按半场计算)。
2.考务费200元/天(按《考务手册》实际考试天数计算)。
3.艺术招生(省外)考务费300元/天,教师面试、阅卷80元/小时。
(五)学生劳务报酬发放参照勤工助学标准执行。
第四条 上级部门审批的有经费来源的项目,劳务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条 劳务报酬经费开支必须有对应的预算项目及额度,无预不支。
第六条 劳务报酬经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支付。
第七条 在职教职工符合在校内企业(指按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单位)兼职条件的,兼职所取得的收入视为劳务报酬。校内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学校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