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门诊统筹报销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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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门诊统筹报销限额
医保门诊统筹报销限额规定
一个医保年度内,诸暨参保人员在医保二定单位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75%,退休人员报销8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或在市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在职职工报销65%,退休人员报销70%。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4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至于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超过起付标准至5万元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超过5万元至10万元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超过10万元至25万元部分,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超过25万元部分,报销90%,上不封顶。
医保门诊统筹费用结算
一、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人员
一个结算年度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实行刷卡结算。本人当年度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个人自付600元(往年个人账户有余额的,自动抵冲包括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后医保范围内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再在年累计2000元限额内,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给予报支: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分别按在职人员50%、退休人员60%的比例直接刷卡结算;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分别按在职人员35%、退休人员45%的比例直接刷卡结算。
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
一个结算年度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实行刷卡结算。先个人自付1600元后,再在年累计2000元限额内,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给予报支: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分别按在职人员50%、退休人员60%的比例直接刷卡结算;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人员35%、退休人员45%的比例直接刷卡结算。
三、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成年居民
一个结算年度内在本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实行刷卡结算,在年累计在500元限额内,按20%的比例直接刷卡结算。
四、办理长期居外及转外就诊手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在居住地或转外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统筹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现金,于每年12月5-20日凭发票、费用明细、处方等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按规定结报。长期居外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门诊医疗统筹费用,参照本市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结算标准结报。转外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统筹费用,参照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结报,并与本市发生的门诊医疗统筹费用合并计算。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018年医保报销比例、报销范围
医保报销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等。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应该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和支付标准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除已在联网结算平台即时结算的外,异地医疗费用无原始收费票据的;
(二)住院期间违规发生的门诊费用;
(三)未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况。
医保报销条件
1. 新参保及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职工依法参 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 6 个月(不含补缴年限)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 连续缴费不满 6 个月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中断缴费不满一年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待遇;
4. 中断缴费人员缴费中断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报销比例
一、住院报销比例
1. 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 90%支付;
2.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 10000 元(含)的部分按 85%支付、10000 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 90%支付;
3.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 5000 元(含)的部分按 80%支付、5000 元至 10000 元(含)的部分按 85%支付、10000 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 90%支付。
4. 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 5%。
二、住院报销起付线
1. 一级医院 200 元;
2. 二级医院 500 元;
3. 三级医院 800 元;
4. 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扣一次起付线。
三、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
门诊慢性病分为甲类慢性病和乙类慢性病。
1.甲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 A 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十个百分点。
2.乙类慢性病起付线标准:300 元。乙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 8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或有效期)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3.参保人员可同时认定两种乙类慢性病,并按最先认定的双病种管理,每个病种单独计算起付线。慢性病病种的认定管理、最高支付限额将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状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慢性病鉴定标准、细则及程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医保报销最高限额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 25 万元。根据职工工资水平和统筹基金的收支状况,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