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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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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篇一
《模拟法庭程序》

模拟法庭程序

表演人员:审判长一人,审判员两人,书记员一人,原告一人,原告代理律师一人,被告人数不限,被告代理律师两人 证据种类:参考刑事证据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

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原告。

[原 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族籍,居住地址。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柳建真诉娄本奇房屋产权纠纷一案,原告xx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被告。

[被 告]:格式同上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告委托代理人]:格式同上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各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Xx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xxx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xx,审判员xx、xx成合议庭,书记员xx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

[被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 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

法庭调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

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原 告]:(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下面被告进行答辩。

[审判长]:开庭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

[被 告]:收到。

[审判长]: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

[原 告]:收到。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按照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出示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 告]:我有两份证据,第一份是xx。该证据证明xx。 第二份证据: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xx东出庭作证。

审判长]:下面通知本案证人到庭作证。(交通知,传唤证人)

[证 人]:我叫xx,年龄,民族。职业及工作单位,是原、被告大学同学。

审判长]:你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

庭如实陈述。你作为证 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

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

[证 人]:听清了。

[审判长]:原告可以对证人发问。

原告:..

证人:..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原 告]:有,xxx

审:现在由被告举证

步骤同上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争议焦点进行:(总结2-4个争议点)焦点一

焦点二

焦点三

对此原告有无异议:

模拟法庭篇二
《模拟法庭案例 完整程序》

[背景说明]

本案以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改写而成。法庭审判模拟真实庭审过程,具体程序根据需要有所简化。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

审判席(3人)

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3人)

法定代理人席(3人,设臵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本案中虚设,不发表意见)

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3人)

[法庭审理程序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依次入庭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审判长:“现在开庭!”(使用法棰)

审判长:“传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到庭!”

三名法警将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臵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刑诉[2003]997、1013号

被告人白宁,男,15岁,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1号楼1门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现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刚,男,16岁,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新华路甲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楠,男,15岁,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

高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金光路1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现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涉嫌抢劫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03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白宁伙同李刚、赵楠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市前进中学门口将该校学生王贺(男,17岁)强行带至学校东侧居民区内,对王进行殴打,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并劫取王贺人民币61元、摩托罗拉P7689手机一部及索尼随身听一台,经鉴定所抢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3元,所抢物品已被被告人销售,赃款已被挥霍。三名被告人于2003年3月3日被民警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书 记 员:×××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起诉书宣读完毕)

[法庭调查——讯问阶段]

审判长:被告人白宁,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没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李刚,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开始我没想去,是白宁叫我去,我才跟他去的。

审判长:被告人赵楠,你对检察院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我没有打人,我就在边上呆着,什么也没有干。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审判长,我想问被告人赵楠几个问题。

审判长:请法警先把被告人白宁、李刚带出法庭。

(法警将白宁、李刚带出法庭,赵楠留在法庭。)

公诉人:被告人赵楠,公诉人讯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向合议庭陈述。谁叫你去抢钱?

被告人赵楠:当时我同班同学李刚和我说:下午咱们去帮白宁办点事,我问他办什么事,他说帮白宁劫点钱,我有点害怕,一开始不想去。后来李刚说没事,咱就在边上站着,我就同意了。才和他们一起去的。 公诉人:你动手打人了吗?

被告人赵楠:我没动手打人,他们打的时候,我一直站在边上看着,对被我们劫的那个人说,你老实点,只要你别跟我们耍硬,把东西都给我们,我们就不打你。

公诉人:你们都抢了什么东西,怎么分的?

被告人赵楠:抢了一部手机,一部随身听和61块钱。被抢的东西我没有看清,东西都让白宁拿走了。后来我听李刚说东西都让白宁卖了,我什么也没有分到。后来白宁要请我吃饭,我没有吃。

[法庭调查——示证、质证]

审判长:请法警把被告人白宁、李刚带进法庭。

(法警将被告人白宁、李刚带进法庭)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诉人:首先向法庭出示的是被告人白宁的供述。具体如下: 2003年2月27日上午,李刚对我说:“122中的学生,用摩托罗拉V70的人特多,他们有钱,你还不切点去。”切就是抢点钱。他和我说完后,我当时就想去抢点钱花,因为我自己也没有钱了。于是我又给赵楠打了电话,和他说了抢钱的事,他也答应和我们一起去。当天下午4点半,我们在前进中学门口碰了头,三个人在学校旁边等学生放学。过了一会,我们看到一个带耳机的男学生,我走过去对他说:“我有事

模拟法庭篇三
《模拟法庭》

2010级市场营销专业

模拟法庭组织实施方案

一、实施模拟法庭的目的

为加强同学们的组织、管理、协调和辩论能力,提高大家的综合能力和法律意识。同时也为更好地了解法庭审判程序,结合教学实际情况,决定在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模拟法庭的操作练习。

二、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初定2011年11月10日晚上7点30分。地点:一号教学楼1310教室。

三、分组及各组工作

1.全班共分为三个小组,每组选出正副组长各1名,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各组扮演的角色(原告、被告和法官)

2.各组由组长、副组长就本组所扮演的角色组织讨论,综合各位同学的意见,提炼出本组的观点和见解。

3.各组派出3名同学代表本组进行发言,阐述本组的意见和观点。

4.除担任具体工作外,从全体同学中选定2名同学担任书记员,1名同学担任法警;2名同学担任医疗鉴定机构人员;2名同学担任产品质量鉴定机构人员。可以选定2-4人为证人。

5.没有扮演具体角色的同学为旁听观众。

四、各扮演角色的具体工作

1.法官。由审判长、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负责组织整个法庭的开庭、调查、调解、开庭审理、法庭辩论和宣判。(上网收集有关材料,提前了解法院要做的事情,拟好提纲)

2.原告方。由原告和诉讼代理人组成。阐述自己提出诉讼请求的

理由和观点(包括事实依据、人证、物证和法律依据等)。

3.被告方。由被告和诉讼代理人组成。反驳原告的观点(提出反驳对方的事实依据、人证、物证和法律依据等)

4.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做好法庭记录。

5.鉴定人出示鉴定结论。

6.证人出庭作证(证言等)。

7.法警维持会场秩序,听从法官调遣。

五、工作要求

1.事先做好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诉讼代理人;审判长、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的座位牌。制作一个法槌。

2.鉴定人准备好鉴定结论。(包括医疗机构和质量鉴定机构)

3.证人拟好证词便于出庭作证。

4.书记员拟好法庭纪律便于宣读。

5.法官拟好审判程序和议程,组织具体的审判和辩论;原告、被告准备好提供的物证、人证等证据及辩护意见。

6.班干部及有具体工作任务的同学提前15分钟到场布置场地,分别按法院、原告、被告、书记员的位置摆好桌凳。

7.上课后的前20分钟为各组讨论阶段,各组应积极有序进行讨论。之后进行法庭开庭审理。

8.本次活动由团支书、班长、副班长和学习委员具体组织(提前准备好所需座位牌、法槌等道具),其他所有班干部全力协助,全班同学积极参与。(各组要做好扮演原告、被告和法官的三种准备,上网查询有关资料)。

2011年11月3日

模拟法庭篇四
《模拟法庭案例》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文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

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被告人张文,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文: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下面由我代表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甬检刑诉(2007)第100号

被告人张文,男,汉族,现年18岁(生于1988年1月1日),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被告人张文涉嫌故意伤害案,经鄞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文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文,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途径浙江万里学院附近空地上的一条小路,遇见她的同班同学,即被害人马涛,事发当时,只因马涛取笑被告人自闭,被告人张文用拳头就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马涛眼部受损,经鉴定,左眼残疾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打击,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欣荣 厉明侠

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张文:有,我并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我不认可公诉人对我的指控.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事发当时,你是否出手袭击了被害人?

张文:恩....当时...

公诉人: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

张文:是的

公诉人:被告人,你为什么要袭击被害人马涛.

张文:因为他总是欺负我.....

公诉人:所以,你就出手报复被害人是不是?

张文:不是啊,他当时真的有对我....(然后就哭了)

公诉人:你当时是怎样袭击被害人马涛的?

张文:我当时看到马涛好害怕啊,特别是马涛他喜欢嘲笑我,说我是哑巴,说我不是男人,还说要当面鉴定下,我当时头一黑就上去打了马涛几下.

公诉人:张文,你头一黑,部位倒是认的挺准的,专挑人的弱点打.

辩护人:反对, ,我要纠正的是我的当事人所说的头一黑并不是公诉人所说的看不见东西,而是在被害人的嘲笑和长期受到被害人侮辱的情况下情绪失控.

审判长:反对有效.

公诉人:被告人,我想再问你,一个人身上有那么多部位,比如胸啊,腿啊,为什么你专挑眼睛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让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吗?

张文:没有啊,我当时真的不知道啊,不要冤枉我啊!

公诉人:不知道?不知道你还把被害人打成眼部致残,,即使被害人嘲笑被告人,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人伤害的理由.况且在马涛没有出手的情况下,被告人用拳头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眼部严重受损,.被告的行为很明显是故意伤害.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文进行发问

辩护人:审判长,我需要发问。

辩护人:张文同学,请你认真的看看,到底当天嘲笑你说你自闭,逼你脱裤和长期欺辱你的那个人是否在法庭上呢?指出来给我们看看

张文(很怕怕的抬起头,望着马涛,头又低了下去,然后不断颤抖的指着马涛):是他,就是他

辩护人:张文,学校里这么多人,为什么被害人偏偏要侮辱你的?

张文:马涛在学校势力很大,又喜欢欺负人,有一次,在食堂里我不小心把饭菜撒了一点在马涛的衣服上,马涛看我好欺负,,就常常欺负我.不只我一个,还有好多人都受到他的欺负啊

辩护人:那他通常是怎样欺负你的呢?

张文:他骂我自闭啊,说我不是男人,还脱我裤子,让我装尸体,有时候还使劲的打我啊.

辩护人:受害人都是在什么地方对你进行侮辱?

张文:一般是学校门口花园的那条小路.好多人都在看我,我在学校都没法活了啊.

辩护人:那马涛对你的欺辱持续了多久?

张文:半年,基本上没几天就要整我,我下课都使劲的躲他,可是怎么也躲不了.他总是在我放学的路口截住我啊

辩护人:你没有向老师和父母告诉这些情况吗?

张文:....我不敢啊,我....说不出口

辩护人:事发当天的情形,你能再描述下吗?

张文:当时我下课回家,刚走到校门口,就看到马涛走了过来,后面跟了好多人,我好怕啊,然后马涛就推了推我拽我过去,并对周围的同学说我不是男人,还往我身上吐口水,然后说叫我自己把裤子脱下来,我看着大家对我的嘲笑,特别是马涛还侮辱我的家人,我头发涨,就冲了上去打了马涛.

辩护人:审判长,很明显我的当事人是在被害人的欺辱与人身侵害下作出的正当防卫,绝非故意伤害。而且被害人对我当事人进行了长打半年的侵害,可以说造成上述悲剧的始作俑者就是被害人自己。 审判长:控方说是故意伤害,辩方说是正当防卫,那么控方你有什么证据支持你的说法

公诉人:也许审判长很难想像,被告身材柔弱,怎么可以将一个身材比他高大的马涛打的如何受伤呢?。 审判长:虽然被害人值得同情,但被告人是否故意伤人,举证的责任就在控方。

公诉人:所以我想传招几个目击证人,首先请求法庭传证人小胖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胖上后)证人小胖,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胖:我叫小胖,今年19岁,大学文化,住宁波星辉路13号203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读书。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小胖:马涛是我的朋友。

审判长:证人小胖,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小胖: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小胖同学,案发当时你在不在现场?

小胖:我和马涛每天都一起放学。

公诉人:那么事发当时,你在什么情况下,看到被告人打伤马涛啊

小胖:马涛只是笑张文不怎么说话,之后还叫我们跟他一起玩。

公诉人:那么当时马涛有没有拉着被告或者推撞小被告人呢。

小胖:没有,马涛只是拍拍他,跟他打招呼啊,我们都是好孩子啊,怎么可能去打他啊,不知道为什么我们今天一到空地,就发疯似的打了马涛的头五拳。

公诉人:你肯定是五拳?

小胖:我们看的很清楚,是打了五拳。然后马涛就捂着眼睛昏倒在地了。然后就看到眼睛流血了啊,好多血啊,我们都吓傻了啊。

公诉人: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需要,小胖同学,就你所知谢马涛所说的一起玩是否就是指玩张文?譬如让他装尸体,甚至脱他的裤子。

小胖:没有这种事情啊,是张文乱说的啊,他也在作文上说自己是超人呢,没有人相信她的话。

辩护人:请问案发之前,你是否连同马涛在放学途中拦截我当事人张文,然后跟他玩猫和老鼠的游戏呢? 小胖:没有啊,怎么可能啊,我们都是好学生啊,我还是班里的团支书啊,很多人都可以作证的啊 辩护人:你撒谎,因为你和马涛都有欺负我的当事人,所以你们串通撒谎。

小胖:没有啊,真的没有啊

公诉人:反对,反对辩方律师对证人作出毫无证据的指控。审判长。

审判长:辩方律师,请注意你的言词

辩护律师:是,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我想请求法庭传证人小新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新上后)证人小新,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新:我叫小新,今年24岁,高中文化,住宁波东仗路13号203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当保安。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小新:没有关系

审判长:证人小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小新:知道了,我会把我知道的说出来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事发当天是你报案的吗?

小新:是的,我看他们那里好像出事了,过去一看,发现一个学生躺在地上,就马上抱了警。

公诉人:那被告所说的被害人长期欺负的行为,以你一个保安敏锐的感觉,你有没有看见,或者听说呢? 小新:这倒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我需要,我想请问,你是什么时候来到学校当保安的?

小新:两个星期前,我才从医药专科调来的,我们都是一个系统的,所以会不段的换岗。

辩护人:我的当事人在半年前就开始受到了被害人的欺负,而你是在两个星期前才掉来,换言之,你是否有可能没有注意到被害人对我的当事人的侮辱行为呢?

小新:我工作很认真的。但有可能真的没有注意到。

辩护人: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举出一份书证。

《对马涛的伤害报告》

这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伤害是及其严重的,是永久性和不可逆转的,反映出被告人严重的犯罪性质。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公诉人刚才宣读书证是否听清?有无意见?

张文:听清楚了,我真的不知道会是这样,我向马涛深深的道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有。从这份报告我只能看出被害人的伤比较严重。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请让我举处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询问笔录,在上面清楚的记录被告人对袭击被害人这事情供认不讳,其中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是这样说道,当办案民警问,人是你打的吗?张文回答是,办案民警又问,你为什么要打他,张文回道,我就要打他,我还要杀他。办案民警再问,你知道这个的后果吗?张文回道,知道,大不了是枪毙?根据这份笔录,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对于马涛的残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公诉人刚才宣读书证是否听清?有无意见?

张文:听清楚了,有意见,我的辩护人为我辩解。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有。我的当事人在做这份笔录时意识不清,这不是我的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举证吗?

公诉人:暂时没了,审判长。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辩护人:有。辩护人在此请求法庭传证人黄伯到庭作证

审判长:(黄伯上后)证人黄伯,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黄伯:我叫黄伯,今年64岁,初中文化,住宁波东仗路13号205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当清洁工。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黄伯:没有关系

审判长:证人黄伯,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黄伯: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辩护人,你先询问证人。

辩护人:黄伯,你在案发前的空地负责打扫是吗?

黄伯:是的

辩护人:你可曾见过我的当事人即被告人张文呢?

黄伯:有,他每天放学都经过这个空地前的小路,

辩护人:你可曾见过他被人欺负的情况?

黄伯:有,那群小子经常欺负他

辩护人:就你所知,那群臭小子今天有没有出现在法庭上?

黄伯,就是那个低着头的胖子还有他旁边的那几个孩子。他们很顽皮。

辩护人:他们只是普通的小孩,有多顽皮?

黄伯:那个胖子上头儿,他们放学后就在公园玩,一看到张文,那个头儿就截住他,然后一群孩子围着他,好像猫捉老鼠的玩他啊。

辩护人:他们通常会不会有进一步的行动?

黄伯:有,不让他走,叫他脱裤子,吓的他撒尿啊,一群人嘻嘻哈哈闹一阵子才放他走啊。

辩护人:这样很残忍啊,如果我假设案发当日,张文再次遇到张文,会不会截住他,你想接下来的下场会怎样啊?

黄伯:不让他走,骂她拉啊,要他脱裤子啊,吓的他撒尿啊,每次都这样啊

辩护人:就你所知,这种情况维持了多久?

模拟法庭篇五
《模拟法庭记录》

模拟法庭记录

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李静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静到庭。被告人李静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我叫李静,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同江市青龙山农场,初中文化,住青龙山阳光小区。

审:被告人李静 ,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2011年1月21日收到。

审:青龙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青龙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静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王玉龙、孙枫 组成,由甘露文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侯彩霞 担任法庭记录;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甜甜、周君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李静委托,青龙山律师事务所高璐璐、段田田出庭为被告人李静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 :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李静,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刚宣读的起诉书挺清楚了没?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李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被:有,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被告人李静,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的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询问,你必须如实回答,挺清楚了吗?

被:听清了

公:被抢劫后在你寻找被害人的过程中是否想到要报警?

被告人:没有想到要报警,因为当时心里比较紧张,感到很害怕。 公:姜伟在抢劫完后是否脱离你的视线范围?

被:有,就一小会。

公:你是怎么找到他们的?

被:因为我是出租车司机所以对道路很熟悉,我根据他们的逃跑方向判断他们去了哪里

公:在那时他们有没有恐吓你或对你做出一些其他举动? 被:没有

公:姜伟跑的时候是背对着你还是面向着你?

被:他背对着我跑的时候还不时拿刀向我挥舞。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询问暂时到此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询问?

辩:有。被害人在抢劫过程中对你干了些什么?

被:他拿刀架着我的脖子,强行让我把钱和手机交给他。 辩:抢劫完了后,姜伟两人是否迅速逃离现场?

被:是,不过他又回来了,又一次威胁我

辩:被告人你能否说一下被抢劫后的心理状况?

被:我当时很害怕

辩护:被抢了后你开车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什么?

被:我就是想把我的手机和钱要回来。

辩护:在你开车追赶他时他对你做了什么?

被:他拿刀向我挥舞,威胁我。

辩护:你在将他撞倒后做了什么?

被:我报警了。

辩: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询问你暂时到此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询问的可以提申请

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张小强到庭

审:本挺准许证人张小强到庭

审 你叫什么名字 ?

证人:张小强

审:年龄

证:32

审:职业

证:摩的司机

审:你和被害人什么关系?

证人:不认识被害人。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张小强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 案发当日你在干什么?

答 我在等客人

公 你看到了什么?

证:一辆捷达出租车朝我撞来

公:当时李静的车速快不快?

证:快

公:你感觉到什么程度?

证:大概有七八十迈

公: 发问完毕

审 :被告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有,我觉得我车速没有那么快。

审 辩护人对证人有无要询问的?

模拟法庭篇六
《模拟法庭完整流程》

行政诉讼庭审模式

书记员:上诉人朱焕行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0 )秦行初字第 7 号行政判决上诉一案即将开庭审理。 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上诉人:到庭。

书记员:被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上诉人:到庭。

书记员: 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第三人:到庭。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 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司法审判的活动的行为。

5.请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到静音。

6. 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现在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席。

(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万) :(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

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己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审判长(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11条、 第4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朱焕行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02 )秦行初字第 7 号行政判决上诉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上诉人:朱焕行,男, 1996 年 8 月 27 日出生,汉族,南京钟山幼儿园

学生,住本市长乐路 30 号 203 室。

法定代理人朱延平(系朱焕行之父),男, 1959 年 8 月 19 日出生,汉族,金陵石化化工二厂工人,住本市长乐路 30 号 203 室,户籍在本市长乐路 18 号 702 室。

委托代理人宫霖,南京市玄武区兰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长(万):下面,宣读上诉人授权委托书、 代理权限:(见附件) 被上诉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地址在本市华侨路 52 号。

法定代表人陆春林,市房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莉莉,市房管局干部。

审判长(万):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 代理权限:(见附件) 第三人: 朱秀娟,女, 1957 年 2 月 23 日出生,汉族,南京袜厂下岗工人,住本市颜料坊 84 号。

委托代理人王安静,南京市秦淮区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长(万):下面,宣读第三人授权委托书、 代理权限:(见附件)

审判长(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 7条、 第9条、第46条规定,本庭由审判员万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成鹏和赵露琼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万征主审本案, 由本院书记员陈华军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29条、第30条、

第32条、 第47条、 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 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 当事人 (被告限于诉前) 有提供证据、 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3) 当事人在诉讼中有 述和辩论的权利;

(4) 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 、 提起上诉的权利;

(5) 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

(6) 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撤诉的权利。 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 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8) 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上诉人:听清楚了。

被上诉人:清楚。

第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万):在庭审过程中, 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 、 鉴定人、 勘验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你们听清了吗? 是否申请回避?

上诉人:不申请回避。

被上诉人:不申请回避。

第三人:不申请。

审判长(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 32条、 第33条、第62条、 第65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 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

(2) 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 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 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

审判长(赵):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上诉人:听清了。

被上诉人:听清楚了。

第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张):根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48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 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 拘留。 听清楚了没有?

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清楚。

被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听清楚了。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清楚了。

审判长(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 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

主审法官(万):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在当事人陈述前,由法庭简述行政争议:上诉人朱焕行认为被上诉人未依法进行核实,仅仅依据第三人单方的说辞和一份已经无效的遗嘱,给第三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被上诉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主审法官(万):下面,由当事人进行当庭陈述。

当庭陈述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 当事人在当庭陈述中, 遵循民主、 平等、 完整、 自愿的原则进行;

(2) 陈述按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第三人陈述参加诉讼意见的顺序进行;

(3)陈述应围绕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方面的事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方面的事实和行政执法程序法方面的事实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4) 当事人在第一次陈述后,有遗漏的地方可以补充陈述;

(5) 当事人陈述事实应当客观、真实、完整、有序,对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下面, 由当事人依序陈述。

上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宣读上诉状)

被上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宣读答辩状)

第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宣读答辩状)

主审法官(万):当事人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在取得公证遗嘱后即遗弃被继承人陶淑云,根据继承法之规定,其已丧失继承权,且其持有的公证遗嘱已因被继承人后来变更遗嘱的行为即重新订立遗赠协议并进行公证的行为而无法律效力。自 2001 年 4 月 16 日,上诉人祖母即将上诉人父子接至争议房屋与其共同居住,其生活由上诉人父亲照料。上诉人与陶淑云共同生活的行为已经在事实上表示了上诉人已接受遗赠。

被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房管局作为房屋登记的主管机关,法定的职权只限于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没有义务查清有关于房屋的一切权属纠纷。

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从未将其取得遗赠公证书之事告知第三人及其他兄姐,直至 2002 年 4 月 16 日,朱秀娟诉朱延平房屋迁让案在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时,朱延平在法庭上出示此遗赠书,第三人才知此事,因此,上诉人所称第三人欺骗被上诉人不是事实。自 1996 年陶淑云骨折后,根据家庭会议

的决定,陶淑云由第三人照料,但在其病情稳定后,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朱延平强行将陶淑云的房门砸开,将第三人赶出家门,致使第三人无法尽赡养义务。上诉人持有的遗赠公证书,系在遗赠人未出具公证所必需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由公证员一人制作,公证程序严重违法,因此,该公证书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知道遗赠公证书的内容后,从未作过任何表示,依法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主审法官(张):当事人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上诉人:没有了

被上诉人:没有了

第三人:没有

主审法官(张): 当庭陈述结束。 下面进行当庭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上诉人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 34条规定, 上诉人亦应就自己的主张当庭举证。

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下列规则:

(1)当事人当庭举证,应按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2) 当庭举证,应围绕被告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认定事实的根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被告应就自己有权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椐及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合理性、 适当性的依据的范围进行;

(3) 当庭举证,应当客观、 真实、 不得举伪证。 如果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4) 各方证人在某方面举证后, 由法庭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5) 最后,审判人员宣读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

审判长(万):为便于质证,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上诉人:没有证人。

被上诉人:没有证人。

第三人:没有证人。

主审法官(赵):下面,由当事人依次举证,对于双方在一审的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并附证据目录,在这里就不再一 一举证了。但是双方当事人可对一审当中的证据在待会的质证过程中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下面就新的证据进行举证。各方当事人有无新证据提供?

被上诉人方:没有。

模拟法庭篇七
《模拟法庭 方案》

德育校本实践课——模拟法庭

[教学目的] 1、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2、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发挥学生的能动性。

3、探索“法律基础课”的新的教学方法。

4、帮助学生加深对庭审的全过程尤其是对庭审程序的了解。

5、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帮助学生养成用法律思维方式思考的习

惯 。

[教学重点] 模拟法庭方案的策划及实施效果的评估。

[教学难点] 1、本课对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2、教师需对整个过程进行全面把握和有效控制。

一、前期准备和策划

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立优秀的策划方案是上好本课的关键,教师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对本课的前期准备和策划高度重视,全程掌控。

(一)、前期准备

1、2008年4月初,在课堂,用3-5分钟简单介绍本课基本构想,动员全体学生积极参与,并为上好本课献言献策。

2、4月中旬,建立以班长担任组长,包括团支书、学习委员、课代表和部分骨干成员参加的筹备小组,各班开始酝酿活动课策划方案。 3、4月下旬,在启德楼A215召开筹备小组组长会议,教师对各班已送交的策划案提出修改意见。

4、5月初,确定策划方案,组织同学研究案情,收集资料。

5、5月中旬,进行预演,教师有选择的参加部分班级的预演,筹备小组组长及时向教师通报预演情况,教师提出整改意见。

(二)、关于策划方案

1、案例的选择。可选择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经济纠纷案件,鼓励学生选择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尤其是有利于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养成用法律思维方式思考的习惯的案例 。

2、学生应对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庭审制度、庭审程序作深入了解,教师应指导同学对所讲过的上述法律知识进行系统复习,鼓励同学查阅相关资料。

3、在策划方案中必须确立主要角色的扮演者,并有较详细地庭审过程的相关资料。

二、活动课的实施

教师在组织教学中应注意把握两点,一是要坚持以学生为活动主体,

切忌越助代鲍,而影响学生能动性的发挥;二是要坚持对活动课的掌控,对在庭审辩论中学生可能出现的情绪失控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对背离四项基本原则,有损法律尊严及学院声誉的言论必须及时制止。

教师的另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对学生的表现进行打分,在充分肯定学生的基础上重点指出活动课上学生对法律知识理解和掌握上暴露的问题,如果时间允许,最好作现场点评。

每堂课设立最佳表现奖,优秀奖3-5名,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

三、活动课实施效果的评估。

根据事先确立的评估标准对各班活动课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综合各班表现,对整个活动课作出总结,总结既要写出有成功的经验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各出改进措施。措施中既要有有关活动课组织方面的更应该突出在对教学上的改进上。

附录:

[资料1] 庭审过程

开庭准备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 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 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 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6、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

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 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请双方当事人入坐;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内容同上)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

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

原告,被告:到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

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

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我叫××,×族,×年×月×日生,现在家住××市×× 路××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代理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

庭住址。

被():我叫××,×族,×年×月×日生,现在家住××市×× 路××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代理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

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

参加诉讼。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青岛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

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

判长××,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

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

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

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

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 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

被: 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

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 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 不申请

法庭调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书。(宣读起诉书)

原(代理律师):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代理律师):

审判长:开庭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已进行庭

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

原: 收到。

审判长: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

被: 收到。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

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原: 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

被: 有异议。对于证据一;对于证据二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对于证据三的质

证意见,被告认为;对于证据四、五、六、七的质证意见。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按照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出示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

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 没有物证,但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下面通知本案证人到庭作证。(交通知,法警传唤证人)

证 人:我叫××男 ,年龄 ,民族 ,职业及工作单位.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没有。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被告方对这些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直接说明质证意见。

审判长:你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

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

证人: 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你可以向本庭提供证言。

证人: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原:

证人:

„„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被: 有异议。请问?

证人:

„„

审判长:下面由审判员对你提几个问题,你必须如实回答。

审判员:?

证人:

审判长:证人,你的作证结束,请你退庭在庭外等候,闭庭后阅读证词签字。

合议庭简短合议 (停顿几分钟)

审判长:鉴于庭审前,已进行证据交换、听证,双方当事人已表示在举证期限内证据

提交终结,现根据庭审调查对下列证据予以认证:证据1:,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经过的证言。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2,本庭经调查后认为此证据是办案派出所对被告进行询问调查的原始反映,办案民警与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此份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映证,并形成证据链。因此本庭予以采信。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下面进

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事实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在辩论时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争议焦点进行: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方有无异议?

原: 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异议?

模拟法庭篇八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作为政法学院法学系的一名学生,我很荣幸地参加了2010年度模拟法庭大赛,经过我们班一个礼拜的精心准备以及辅导老师老师的帮助下,我们最终取得的第二名的优异成绩!模拟法庭一直是我们政法学院的一个特色活动,是我院实践教学的一项很有意义的内容。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模拟教学活动,以前只是在观看,这次亲身体验一番,才领会到他的真正的益处。

在这次活动中,我作为审判员,在开庭的过程中,虽然并没有说多少内容,但是却体会了整个开庭审理的经过。虽然我们的程序还是有所欠缺,但是我认为我们的准备还是很完全的,在我们的能力范围内,我们都做了精心的准备。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觉得关于行政案件方面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记忆深刻。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并且融会贯通。这样的学习方法是很有效的。 模拟演练的时候,所有的同学都很认真,我感觉不是因为这个活动是个表演,真正吸引大家的地方是我们体会了一次自己喜欢的知识如何发挥实际的作用。与自己学过的、了解过的东西相关的活动,总是调动大家不自觉地去向更深层次挖掘和研究。我加深了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得到基本训练,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以及专业知识水平认识和观察社会的能力进行了自我检测,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有所提高,各方面感受很深。另外,模拟法庭结束后,我再看教材就有不同的感觉。现在再看教材,觉得以前看书看得很死板,甚至根本就没有理解,有的是生硬的记忆,有的不知道之所以这样规定到底蕴涵怎样一个实际意义,现在看来这些问题是值得思考的。通过这次活动,学以致用是我最大的收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改进自己的学习方法。我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参加类似的实践活动,虽然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收获是很大的。

在模拟法庭老师的指导下以及各位同学的努力学习下,我们于2010年11月20日顺利地参加了这次模拟法庭的现场考核,我们所模拟的是一个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全过程。 当老师在监考席上坐下后宣布:“请同学们安静,等待开庭”。模拟法庭的第一幕正式搬上了“银幕”,我们都走进了模拟法庭的现场,首先书记员沉稳的走向书记员台,宣布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询问确认到庭情况,然后宣布法庭纪律,接着是审判组法官出庭并宣布庭审开始,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 此案事实较为清楚,不过我们没有任何一个人把它当作是一个简单的案件来看待,大家都很认真,积极地在尽力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庭上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激烈的辩论。时间飞快的流逝,一个小时过去了,最后,法庭宣布由合议庭合议产生的判决书,模拟法庭的庭审就此划上了句号,这时我才意识到我们不过是在模拟法庭而已,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从庭前准备到庭审结束,整个实践过程学到了教科书上许多没有的知识,不过我真的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多么渴望有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大家庭,我要向世人宣导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 我们缓步走出了模拟法庭的庭审现场,同学们纷纷谈论着这次庭审的优缺点,通过本次模拟法庭庭审考核,体现了教师的教学质量的优良化,教学体制的完善化。

一、教学实践方向正确。教学的灵活性及实践的空间都得到了无限的延伸,有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充分应用到实践中,但由于学生对所学知识运用不够灵活,所以老师所传授的经验及知识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教学模式开放、

灵活、实用。具有极强的吸引力,虚拟接近生活,让同学们真正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学者,肩上的责任极其重大。 但第一次参与到这样一个环境中来,的确也显露出了我们学习中的不足以及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庭审的准备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有的同学对该阶段的部分程序理解不够,在部分细节上拿捏不到位,显得庭审程序有些脱节或者气氛不够好。但经过指导教师的演练和指导,都能及时纠正。 二、庭审调查阶段。在演练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对证据的处理上,依照庭审程序,公诉人应在出示证本文共分为:第一页 第二页 据的时候对证据做出一定的讲解,但到了实际考核的时候同学们却忽略了这一点,在审判长宣布由公诉人出示指证证据的时候,法警依程序呈上了指证证据,但公诉人却没有对此做出陈述,这说明我们还没有对整个庭审的过程完全理解,这就还需要我们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的生活中,并从实践中进一步深化所学的知识,进一步改善今日模拟法庭中出现的不足。 三、法庭辩论阶段。由于案件条款明确,案情属实,所以争议不大,。不过在双方进行辩论的时候,语气有些低落,为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而各执一词的激烈争辩,反而有点讲和的味道,让整个庭审过程中最为激烈、振奋人心的一幕变成了一场调解会,没有把握好庭审的节奏感,也没有完全进入状态中。 四、对于我个人的帮助。担任审判长一角色参加庭审,使我对庭审程序和量刑、判刑有了一个更明确的认识,不再像以前脑海中的那种模糊概念,通过本次实践,对自己两年来的学习有了一个考核,原以为我学的很棒,可现在才明白学的是最浅薄的东西,要想在实践中发挥出自己的潜力,我还得一直努力地学下去,“学无止境”古人总结出来的这一点我在此刻理解是最深刻的。 本次模拟法庭存在遗憾,但同时也给了我弥补的机会,我会不断地学下去,因为我还年轻,我有着强大的生命力,我会对新生事物不断的追求,会不断的去发现。在此,我非常感谢我们学院我们提供了这么好的一个平台,让我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实践的最佳场所,真实的检验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认知水平、理解程度、运用能力。

本次模拟法庭取得了巨大的收益,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通过本次庭审实践,我初步掌握了审案的大致过程,对法律法规的应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也充分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对于自己两年多来学习法律知识的成果进行了一次实地检验。这对今后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方向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在汲取法律知识时,要从法理入手,从应用着眼,做到有的放矢,不能成为只了解相关法条的辞典式的知法者。在自己学习历程中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让在本次模拟法庭审判过程中,我有幸担任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之一,在指导老师与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庭审任务。虽然我做到了审判长该有的沉着冷静、严肃稳重,但是在整个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两次微小却极为严重的错误:在告知被告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之后,由于我的疏忽大意,没有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回避制度建立的意义在于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和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正的普遍意义。如果这样的情况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则是公然剥夺了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破坏了司法公正,被告人也可以就此提起上诉,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合议庭评议后宣布判决结果时,我们合议庭没有起立宣读判决结果,这样的做法可以说是忽视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损审判工作人员的形象。

总之在整个活动、学习的过程中,我更进一步解了程序对于实体的重要性,真正学到了审判机关庭审时所必须的程序、步骤,这为我今后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同学们都有很大的收获,也受到了很大的启发,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同学们对之前学习过的各种法学知识加以灵活运用,并且巩固了之前学习过的法学理论知识,最重要的是通过此持模拟法庭活动,明确了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更坚定了我们要运用法律手段伸张正义的信念。

模拟法庭篇九
《模拟法庭参考材料》

模拟法庭参考材料——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庭前准备

第1条 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 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㈠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㈡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㈢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 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 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 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 庭审

第7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

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XXX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XXX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 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第8条 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 (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第9条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或被上诉人) 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第10条 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应宣布:

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XXX经本院XX年XX月XX日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第二节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11条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 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 XXX 、XXX参加合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XXX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第三节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12条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3条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被告(或被上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先宣布休庭,后敲击法槌):由于本案当事人XXX对合议庭成员XXX 或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提出回避申请的,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先敲击法槌,后宣布继续开庭):

1、(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审判长:

⑴ XXX申请本案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XXX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

或⑵ XXX 申请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或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另行择期开庭。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

⑴XXX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

⑵XXX申请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

第14条 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节 法庭调查

第15条 审判长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调查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第16条 当事人陈述。

㈠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宣读起诉状(或上诉状),或口头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㈡由被告(或被上诉人) 宣读答辩状,或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应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㈢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㈣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㈤审判长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17条 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

原告(上诉人)提出……(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对其原来的诉讼(上诉)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庭审理,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

若被告(被上诉人)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由于原告(上诉人)XXX 增加(或变更)诉讼(上诉)请求,被告(被上诉人) XXX要求在答辩期内答辩,本案将延期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现在休庭(先宣布休庭,后敲击法槌)。

注意: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前述的限制,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审判长应宣布对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庭审时不予审理。

第18条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㈠除举证责任倒置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模拟法庭篇十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

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及代理人身份;

被告:张乐奕,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家古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UHN国际村9号楼8单元803室。

被告代理人1:李春谊,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

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被告代理人2:李诗,女,北京市中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宾海大道珠江广场帝都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

被告天涯代理人:蒋桂阳,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麓道客新村3巷4号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本庭予以确认。上述人员均可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判员1: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天涯:无异议。

审判员2: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敲击法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 1庭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菲诉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

第1款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徐娟、审判员戚俊杰、审判员夏莉、人民陪审员朱明亮、林芳萍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徐娟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郑屹担任法庭纪录。

审判长: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判员1:各方当事人,本院的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被告: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被告天涯: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判员2: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天涯: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本案系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本案先行调解?

原告:不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调解。

被告天涯: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鉴于原告、被告不愿意调解处理,故法庭不再主持调解。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员1:原告简要陈述案件事实或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状(略)。

审判员2: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被告:宣读答辩状(略) 审判长:根据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辩称,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

1、原告与妻子感情不和。

2、被告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等文章。

3、被告在“大旗网”网站上撰写了《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

4、被告将原告基本信息发布于网络上,最终导致了网民的人肉搜索。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的上述归纳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天涯:无异议。

审判长:对上述无争议的事实,本庭予以认定。

审判长: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被告行为是否侵犯原告隐私权、名誉权。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天涯:无异议。

审判员1: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

(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执焦点进行;

(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

(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 审判员2:先由原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有关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1、被告在网络上所发文章的百度数据网页快照4份;用以证明被告所为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及隐私权。

证据2、我的2007年12月的工资条一份

证据 3、死者姜岩生前的移动通信通话记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所述姜岩是在与我及家人通话后才自杀的;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有异议,我对证据3有异议。在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与原告父亲通话后,因绝望跳楼自杀死亡。原告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与姜岩分居,夫妻关系恶化是造成姜岩自杀的根本原因。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原告代理1:有异议。姜岩的通信记录确实能够证明在她自杀前我及家人并未与其通话。 审判员2:被告有无其他补充意见?

被告:我对于证据1有异议。姜岩生前通过其个人博客《北飞的候鸟》,以日记形式记录了因原告第三者而受到极大伤害以致绝望的事实。 我是姜岩的大学同学,和姜岩其他的朋友一样,我对姜岩的死亡感到非常悲伤及同情。为对姜岩进行缅怀,姜岩的亲属、朋友自发设立了“北飞的候鸟”网站,由我出面申请注册了域名,并负责对网站进行管理。姜岩的亲属、朋友通过该网站发表纪念文章,并对姜岩生前的博客文章进行了收集整理。

被告天涯:我对证据1有异议。我公司“北飞的候鸟”网站发表的相关文章系通过对姜岩的博文整理而写,对事件经过的陈述符合事实,对相关事件及人物的评价符合公序良俗。另外,王菲原工作单位于2008年1月11日发布的声明显示,王菲是主动向单位辞职,且其辞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之前,而“北飞的候鸟”网站申请注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王菲所主张的工资损失不成立。

被告天涯代理人:王菲因为对婚姻不忠导致妻子姜岩自杀,对于上述事件进行陈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的网站不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犯。我对于网站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王菲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的不道德行为相适应,损害后果证据不足,且与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无因果关系。

人民陪审员1:原告有没有异议?

原告代理1:有异议。我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以下文章中披露了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 《哀莫大于心死》一文于2008年1月11日由张乐奕根据姜红口述整理而成的,文章采用按照时间排序的方式向读者介绍了姜岩自杀事件发展的过程。在文章前部,张乐奕写到“这里的留言是开放的,不会象天涯那里被封贴”;介绍事件的人物时写到“姜岩:因为婚姻出现第三者而且无法承受丈夫及丈夫一家的屡次打击,在2007年12月29日晚上23:00选择自杀的女孩儿;王菲:姜岩的丈夫……”。张乐奕将姜岩博客中原告与东某的合影照片在该文中进行粘贴,将原告与姜岩的住所地址、原告的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址进行了披露,构成侵犯隐私权。 《静静的》一文中有“我曾经设想过无数次再见到他的场景,我想,无论怎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只会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而已”一段文字,并使用了原告的真实姓名。我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将带有这种侮辱性文字的文章予以刊登构成侵犯名誉权,披露原告的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原告代理人2:“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刊登《心上的月光》一文时披露了原告的真实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另外,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撰写了《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回忆了其与姜岩的交往过程。我认为该文可以证明张乐奕与姜岩藕断丝连,是影响王菲与姜岩夫妻感情的因素之一。 另查:张乐奕在管理网站过程中,曾经删除了部分网友的留言,

并在网站上留言,倡导网友“不要在这里报复性的贴任何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网络上有太多的地方可以搜索到,不要再让他们出现在这里”。

原告:我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贵院提供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方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我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为19 300元。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意见?

被告天涯:没有了。

被告代理人2:有。博文中出现的个人信息,都是经姜岩同意的,几乎都是姜岩的口述撰写的,而且其中有很多博文是姜岩自身生前所写。在她死后,我当事人作为其朋友,深表遗憾同情之意,因此充分尊重死者姜岩的意愿,刊登了那些文字。其本意并非让原告王非被人肉搜索。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第三人进行质证。

被告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 1、姜岩的遗书,用以证明原告与姜岩之间的感情不和。

证据 2、原告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用以证明原告的“婚外情”事实。

此外姜岩的姐姐作为我方证人。

人民陪审员2:原告对被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有异议。我认为姜岩父母质问我的那些录像不能证明事件的真实情况,他们那时情绪已经失控,这种情况下的言辞和行为是没有证明力的。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被告代理1:有异议。姜岩父母正是由于原告的不耻行为导致姜岩自杀而愤怒的,作为姜岩的父母,如果不是得知了事实的真实情况,双方都是一家人,作为原告的岳父岳母怎么可能把女儿的死怪罪在他的头上?所以我认为这段录像能够作为证据有力证明原告所作所为与姜岩死亡之间具有的因果关系。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了。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到庭。

审判员1: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袁秀,女,系姜岩的姐姐。

审判长: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我和妹妹的感情一直很好,在她生前的最后的一段时间都是我在身边照顾的,因此我说的话全部是真实的,请法官相信。在12月27日晚9:30分,有个姜岩的网友找到我,说姜岩的手机一直关机,感觉有点不大对头。于是我打电话给原告王菲,她说姜岩在家。我着急赶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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