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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不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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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不当竞争篇一
《谈谈关于谈谈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度的功能、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应用》

谈谈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度的功能、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谈谈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度的功能、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作者

尹振国

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目前有很多突出问题,在法益论的基础上,要区分具体的法益。我们必须采分开立法,区分反垄断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类型。本文特别反对设立“一般条款”,并论证了自己的理由。在法学研究水平已经达到、能够规定含有具体事实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应禁止立法者滥用一般条款。不断修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配套法规,并且在需要进行司法解释的地方进行解释。 关键词:行为制度;功能; 一般条款; 规制

自由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意。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总是与之相应而生,它们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广大诚实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危及时常竞争机制,而且还会滋生腐败,破坏商业道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鉴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巨大危害,因此世界各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法规制。189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1900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修订本作国际公约和国际立法第一次对反不正当竞争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在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的功能

由于反不正当行为法保护社会公共利法益,在此前提下,它产生了如下功能

1.维系市场[1]

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大多都有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或类似制度。1900年前后,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进入垄断阶段,市场本身固有的缺点与矛盾进一步显现。市场经济出现市场失灵的状况和经济危机,国家的干预成为必要。国家以强制和引导的方式来改变市场上的行为,乃至产业结构,就需要另一套法规,学者有时称之为经济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现被归入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最能体其内在价值的一部分。

2.竞争公平性的维护[3]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法律,当然把维护公平竞争作为其目标之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民法。”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制度对公正的“消极”的保护。

3.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为法的特性[4],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从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所谓的规制,是指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作用。[5]与民法典的立法思维不同,民法典主要注重法典语言的精确,总体上为裁判法,法律是“给法官看的”[6],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总体上则是一种行为法,虽兼有裁判法的特征,但更要求法的内容通俗易懂,以便于市场主体预测自己的行为,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正当的竞争行为,以免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起,已历经10余年。其行为制度基本满足了当时的需要,基本涵摄了当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特别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各种市场要素及其体系架构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领域的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渐充分地显现出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相比,尚存在巨大差距,因此也限制了该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控力度。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逐步对其加以完善,是竞争法法治面临的急迫任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目前比较突出问题是:

1.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日益显露出其局限性。[7]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调整模式是综合式,即是

指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针对受传统体制影响和包干体制的制约,我国存在着严重的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以及某些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比较突出的现象,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将这些行为纳入其中调整。[8]这种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无法调整一些新近出现的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因为其调整的垄断行为的类型较少,只包括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行为、不当亏本销售行为、搭售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这五类行为。这部法律无法满足反垄断与反限制竞争的目前需要。

2.一些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作为狭义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要求,如:虚假的商业标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这些类型也不能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需要。从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类型来说,我国对这些行为的类型规制较少。并且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中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类型已经不能涵摄一些社会现实。

3.我国不正竞争法的行为类型不确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是从消极行为方面来规定。这种方法类似于刑法的规定。但是没有类似刑法的描述性行为构成,往往比较不容易操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缺乏刚性,没有规定具体的后果以及相应的标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很大自由裁量的空间,很难实现法治目标。也没有相应的如同刑法类似的修正案,更没有出现相应的司法解释作进一步具体规定。这样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与法治社会要求相去甚远。

三.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的基本思路

1行为模式的分开立法

这样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在我国《反不正当行为法》的不正当行为制度里面分开两节,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一步填充各种新的具体行为。这种立法的方式在形式上比现行立法会更清晰。相对分开立法来说,比较简约节省。第二种,把垄断行为拿出来进行立法制定《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狭义)更容易清晰被规制。本文主张第二种方式。虽然从根本上来说,垄断行为侵害的主要法益相同,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也有一些相似之处,但而这次要一级的法益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受害大的当事人的利益,而垄断行为则损害了经济秩序。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禁止垄断法》的保护法益,是作为公益的自由竞争经济秩

序的公益。„„《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保护法益,尽管基本上是私益,„„。《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作为防止手段。规定了私法性的制止请求和赔偿责任。这都是所具有的基本性质。可以认为,该法是作为私法的侵权行为的一种。”[9]虽然我国将这两种行为制度放在一起作为公益,用行政,甚至刑法手段保护,这种说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私益和自治。因此这两种行为制度侵害的法益是不同的。“法益作为法所保护的利益”,[10]决定了立法目的和指导立法的政策有很大不同。随之而来则是两这者“违法评价机能”[11]和“法益[12]的解释机能有很大不同”。因此针对这两类行为制度,应该分开立法规制。这样便于实践中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等活动的进行。总之,[13]制定《反垄断法》和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案较好。

2反对在行为制度设立“一般条款”。

现在的大多数学者,认为需要在不正当行为制度部分确立一个“一般条款”的规范。一般条款[14],又称概括性条款或者兜底条款,指的是缺乏具体内涵的一般抽象法律规定,其仅仅提出了法的一般原则或价值取向或者仅仅规定了需要价值填补的抽象事实构成,如何将其抽象的内容适用到具体的法律事实将由法官裁决,而就此法官必须从事一般条款具体化的工作、如价值填补和援引法典规定之外的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小正当竞争行为。变迁中的法的伦理和价值。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设立其“一般条款”的理由是:首先,由于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采取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所有的调整对象,也不能适应调整对象的发展变化。为避免立法的小周延性和滞后性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的需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体例,即以一般条款对其调整对象作概括性规定,及时规范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德国作为《反不当竞争法》立法的重要代表设立了一般条款。并且在执法和司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实现个案正义的弹性功能。法典的首先价值在于提供法律安全及其可预见性。因此在法的安全价值和个案正义之间存在持久的张力。而法官确定具体情况下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必须享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一般条款可以很好地化解此种张力。由于一般条款并没有具体的内涵,具体的社会生活事实决定一般条款的真正内容,因此法官在追求个案正义的同时可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体系性。一般条款的弹性功能实际上沟通了抽象的法律规定和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从该角度出发,法律获得了很强的适应性,即法律可以长期地适应现实需求和法的观念的转变。

本文反对在不当竞争行为制度设立一般条款的理由:第一,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为社会公共利益。因

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给经营者设定的是义务,而对这种义务设定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义务的设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竞争者自由和权利的限制。然而一般条款则扩大这种限制的范围。并且在这种条件下则会过分扩大行政权和国家权力在市场领域的扩张。中国立法和法治建设已经逐渐进入到成熟阶段。如果我们在法律制定中仍旧简单地以一般条款取代能够完善的具体法律规定,则将人为地扩大干预法治的空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地方保守主义是一个顽症,如果法律中过度地增加一般条款而放弃具有清晰、具体的事实构成的法律规范,则法官从维护地方利益出发任意判案的可能性也同样加大。 其次,在成文法国家,统一、明确和体系化的法律构成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虽然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为一般条款提供了很大的适用余地,但与此同时,法官借以一般条款逃避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裁判的义务亦同样获得很大的空间。如上所述,此种假借一般条款任意判案的危害性严重侵蚀法的安全性和统一性。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官进行假借“一般条款”规避刚性条款的情况时有发生。第三,缺乏必要前提条件。一般条款通常仅规定了极其抽象的原则、法律价值,或者虽然规定了一定的事实构成或法律后果,但其使用了需要价值填补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因此仍旧具有很高的抽象性。因此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的必须在民事、行政法律制度极其完善情况下。这样情况下,才可以防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越位,侵害市场主体(经营者)的权利。第四,滋生立法者的惰性。立法者迫于现实生活对立法任务的挑战常常通过“空白授权”—一般条款的方式将造法的任务转交给法官。但不可忽视的是,立法者简单使用一般条款主观上逃避其立法任务的现象并不少见。立法者由此所滋生的惰性严重损害法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对立法者使用一般条款也必须加以严格限制,在法学研究水平已经达到、能够规定含有具体事实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应禁止立法者滥用一般条款。

3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从内容到形式,法律总是要不断进化。法律总有不完善的地方。法律总是要不断的进行修正。我国《宪法》与《刑法》就不断的修正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我国《反不正当行为法》也应该仿效其修正方法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再加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度的重要性。其行为类型对法律对其的规制有决定性的作用。因为这些行为的修正于增加对于法律对于满足社会的发展有决定意义。这对保持法律的效率于正义有很重大的作用。

4增加配套相应的法规和进行司法解释

形容不当竞争篇二
《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9]第79号

【发布日期】1999-04-05

【生效日期】1999-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7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是否利用有奖销售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请示中反映的一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给予高薪等方式作为奖励推销商品,或者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的高额奖励来销售商品,这些行为都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不正当竞争的恶性明显。尽管这些行为的名目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都属于典型的企图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对上述行为,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调查处理。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形容不当竞争篇三
《关于放弃以竞争关系为前提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分析》

关于放弃以竞争关系为前提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分析

作者:孙茁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3期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将存在竞争关系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但是这种审判思路存在着严重的弊病。鉴于竞争关系的广义化发展趋势以及审判实务中竞争关系淡化现象的出现,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放弃竞争关系这一前提,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回归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关键词:竞争关系;前提;新标准

竞争关系在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中一直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决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以及原告是否具有诉权。但是随着司法实践资料的不断丰富,竞争关系前提理论的内容和价值受到了法官和学者的质疑。有学者认为“以竞争关系的存在作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是一种望文生义的做法,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的一个曲解。”更有学者明确提出应抛弃竞争关系的要求,将重点放到判断竞争手段的正当性上。笔者通过梳理学界有关竞争关系的最新动态,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可以考虑放弃竞争关系这一前提。

一、以竞争关系作为认定前提的由来

我国司法实践一直将存在竞争关系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但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内容来看,并不包含竞争关系这一要件。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法官曾指出“认定不正当竞争,除了要具备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外,还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这是目前可查的竞争关系前提理论的源头之一。以存在竞争关系作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逻辑起点,其实是基于区分调整对象的考量,只有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才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这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有着明显区别。

二、竞争关系淡化

竞争关系前提理论的提出曾一度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但是随着竞争形式的日新月异和行业的交叉发展,竞争关系已经不限于传统商业的直接竞争关系,许多法官为了解释案件中的竞争关系而煞费苦心,界定竞争关系的角度也是五花八门。以孔祥俊法官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广义竞争关系理论,并将竞争关系分为三种类型;以郑友德、杨国云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间接竞争关系理论,根据保护法益的侧重点的不同,对不同类别的行为提出了不同的判断竞争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准;此外,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还提出了“扩张解释说”、“潜在竞争关系说”、“特殊竞争关系说”等等,目前司法实践中使用较多的是广义的竞争关系理

论。但由于竞争的协同性和关联性对广义竞争关系理论提出了包容性要求,而当前的立法技术又无法明确广义竞争关系的具体内容,广义竞争关系理论的边界开始逐渐模糊,“竞争关系淡化”成为司法实践的新趋势。

三、考虑放弃竞争关系前提的原因

鉴于竞争关系淡化的趋势,一些学者提出,司法实践中应考虑放弃以竞争关系为前提的审判思路,笔者支持这一观点。首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规定本法的适用以存在竞争关系为限,而且通读该法全文,会发现以竞争关系为前提的裁判要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内容相冲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多元利益的法律,它不但保护竞争者,还保护消费者、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以竞争关系为前提缩小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只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10、11条规定中涉及的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雇员、政府等对象也受法律调整;此外,行业的交叉发展也可能使两个并行不悖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利益。再次,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是考察竞争手段的正当性,将竞争关系作为前提要件会是一种过于狭隘的做法。最后,司法实践中,分析竞争关系耗费了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竞争关系内涵本身就不明确的情况下,以竞争关系为前提显然弊大于利。事实上,通过查阅大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书可以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经出现了回避竞争关系而裁判的做法,这说明竞争关系并不是一个不可缺少构成要件;而西方国家如德国、芬兰的竞争法也未将竞争关系列为构成要件之一。

四、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标准

广义竞争关系的应用打破了直接竞争关系的局限性,但是广义竞争关系理论仍然不能成为判断竞争关系的“万金油”。鉴于广义竞争关系内涵的不确定性和网络等商业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特殊性,有学者提出了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一种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诉良俗为标准,凡是有悖于这两者的竞争行为都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种标准是,既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并未提及一定是竞争对手所为,是否必须存在竞争关系”,那么除明确规定了竞争对手的第5、11、14、15条之外,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可以不考虑竞争关系前提。第三种是以“侵害结果”为标准,只要一方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不合理的侵害结果,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标准和第三种标准的结合,因为以第一种标准作为单一标准,确实容易产生滥诉的现象,如果能够结合第三种标准,则有利于原告主体适格。

五、结论

近几年,以竞争关系为前提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做法一直处于争议之中,相关学术文章不在少数,但是最终都回归到了沿用竞争关系前提这一观点,主要原因在于防止滥诉。笔者认为,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以其为由而沿承一个有缺陷的审判模式也实属不该。滥诉的控制在于完善立法,裹足不进其实是遗留后患。

前文中笔者已经阐述了以竞争关系为前提的诸多不合理之处,笔者认为,司法实践应从竞争原则出发,以利害关系、侵害结果为考查要素来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是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的一种表现。

形容不当竞争篇四
《关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建议

承德市工商局公平交易执法科吕 向 明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颁布实施后对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余年来,地方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作了细化和必要的补充,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使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得到了长足发展。然而,随着我国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特别是自我国加入WTO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括的11种行为,已经难以涵盖现在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下面就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则,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属于一般性条款,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十一种行为以外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只是对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认定条款,对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该条款并不具备“兜底条款”的功能。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法律条款,以利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㈠制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又称概括性条款或者兜底条款。由于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采取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所有的调整对象,也不能适应调整对象的发展变化。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诸如:利用网络技术在互联网中从事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问题等行为缺乏调控力。由于现行立法没有规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忽视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并没有设臵一般条款,对实际执法工作约束较大,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正当竞争性,但不属于其所列的11种行为无法规制,因此给法律适用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不利于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这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今后的社会发展来看,随着市场竞争的展开,竞争日趋激烈,某些经营者出于利益驱动,难免会使用各种新方法来排挤对手、强占市场、争夺交易机会,进而会出现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避免立法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我国竞争法应当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体例,即以一般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概括性规定,并以具体条文明确列举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主要的、典型的限制竞争

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一般条款,就可以灵活应对未来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对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可以使这些行为在执法实践中易于被认定,便于执法操作。适用一般条款应尽可能通过法学方法进行利益衡量,探求立法者的目的,结合社会具体情势,将一般条款具体适用于个案。

㈡增加省级监督检查部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为了保持反法框架的相对稳定性,应当明确授予省级监督检查部门相应认定权,一旦不同的地区出现不同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可以很快地由所在地省级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予以认定或否定,减少一出现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要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声,以保持《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的相对稳定性和立法工作的严肃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即属此类规定,2005年下半年,北京市某公司公开出售月球土地被北京市工商局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就是使用了此类条款,该条例为1987年国务院发布,沿用至今在执法实践中还较具实用性。

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以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㈠明确侵权责任及责任义务。一是明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反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还规定检查与本法第5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

时经营者要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听候检查等。但对于违反这种义务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该法没有做出规定,也就是说这些义务都是些没有法律责任的义务。正是由于这种义务没有法律责任,致使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有关当事人拒不作证、作伪证等不积极履行义务、不协助执法机关执法的现象比较普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极为困难。二是应明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法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规定过于模糊,很容易给人以误解,即只要在竞争中有损害的发生就当然获得赔偿。事实上,侵权责任的构成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所以,在对种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定的时候,应当对其构成侵权的要件做出必要的规定。

㈡补充相应违法行为罚则。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低价倾销、搭售、商业诋毁三种不正当竞争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没有设定相应的罚则。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无形之中放纵和助长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滋生和蔓延。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实践和前景看,要弥补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空白点,对没有法律责任的三种违法行为逐项制定罚则。以维护整个市场的公平、诚信,使社会经济活动在法治的环境下进行。

㈢增设罚款数额依照标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罚款数额依据违法所得为计算标准,但在执法实践当

中,出现了违法行为人不提供物品购销发票及成本核算、销售价格,或宣称经营不善无盈利、亏损等现象,这就使得监督检查部门对其违法所得无法核实、核实困难、难以计算。增加以违法经营额为计算罚款依据,不仅可以加重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比较简便、易操作,进一步提高了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㈣健全相应民事、行政责任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侵权民事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实际上仅仅规定了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过于单一,不利于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补救。笔者认为还需要增加一些其他的侵权责任形式,如恢复名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等。要健全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万或20万的处罚,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产生了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愿意接受罚款的现象。

三、强化监督检查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职能和职责 我国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其对地方政府的隶属性、依赖性,使之难以承担反对行政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如果执法机关不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他们在办理案件中难免地方政府

形容不当竞争篇五
《关于打击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讲话》

法律知识培训讲座

关于打击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讲话

以下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常见,必须严格地依法打击: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直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假冒行为,容易判断。但是,有些行为就难以判断其性质。例如:

2013年8月9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一批货物。货到甲公司后,甲公司将乙公司交付的商品的注册商标全部更换成甲公司的一个销售商标,然后将这批货物投入市场。甲公司的这种品牌迅速赢得了市场。半年后,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出赔偿50万元的请求,甲公司拒绝赔偿。乙公司无奈之下将甲公司告到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甲公司是否侵权;二是,赔偿数额。第一个问题是前提。有人认为:甲公司并未使用乙公司的注册商标,没有侵犯乙公司的商标权。这种观点对吗?不对!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5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

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混淆行为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的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注册商标固然受到法律保护。不是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标识、装潢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就会出现“李鬼装李逵”的事情。

某县“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老少皆知。同县的“牛记酒楼”经暗访发现,“大队长酒楼”经营特色是:服务员统一着20世纪60年代服装,播放该年代歌曲,店堂装修、菜名等也具有时代印记。“牛记酒楼”遂改名为“老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牛记酒楼”的行为属于混淆行为,应予处罚。

三、虚假广告

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例如,欣欣公司为了宣传其新开发的保健品,虚构保健品功效,并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了“谁吃谁明白”的广告,聘请大腕明星作代言人,邀请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报刊和电视上高频率的发布引人误解的不实广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欣欣公司不论其主观状态如何,都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四、诋毁商誉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甲厂是生产啤酒的企业,为了打击、排挤竞争对手乙厂,就故意生产一些质量不合格的啤酒,然后贴上乙厂的啤酒商标。该批啤酒销售到市场后,顾客纷纷向有关媒体投诉质量问题,乙厂生产的啤酒在顾客中的信誉度急剧下降,给乙厂造成了较大损失。

评析:甲厂的行为属于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红心地板公司在某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称“红心牌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为你分忧”,并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此后,本地市场上的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关于该广告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 既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五、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例如,某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评析:该市交管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这是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商业贿赂

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注意点有两个:法律禁止贿赂行为和暗中折扣行为,但允许明账折扣和佣金。例如:

2005年春节,某公司为了促销,发布广告称:“各机关团体凡在本店购买商品的,给总价款百分之五的回扣,介绍推销者给付总价款百分之一的佣金。”并且该公司对给付回扣、佣金,在账面上皆有明确的记载。关于该公司给付回扣、佣金的行为性质,应该认定为正当的促销行为。

形容不当竞争篇六
《公司广告文案等小心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司广告文案等小心构成不正当竞争

文/芮松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11期

“双十一”的全民剁手节让各大电商憋足了劲儿打算大赚一把,而挡在在自己和客户之间的阻力无外乎是那些友商们,寂静已久的苏宁出动了强大的公关团队打出了“老板若是真的强,头条何须老板娘”的口号,京东也不甘示弱地予以反击,虽然这一战堪称文案史上的经典战役,也让围观群众跟着乐呵一把,却始终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一不小心玩过火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已逾30年,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原则抽象,故对于层出不穷的新类型互联网竞争类纠纷而言已稍显滞后。今天“法官说”的作者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芮松艳法官,她对互联网营销中经常出现的推广手段进行了分类总结,通过梳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与互联网有关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发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所采用的原则相对稳定,对指引与规范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行为具有一定指导作用。

一、企业宣传的文案需注意的四大竞争规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四条中分别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及商业诋毁行为进行了规定。互联网企业在进行宣传的过程中,应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尽量避免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

1.在宣传本企业以及相关产品时,不应作过分夸大的描述,并应尽可能避免使用最高级别的形容词。这一规则在多个案件中均已被确认。当然,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并非认为企业绝对不得使用此类最高级别的形容词进行宣传,而是认为其有责任举证证明其所宣传的情形确实属于此种情况。对于这一举证规则,在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参见(2013)-中民终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认为:“企业对产品介绍、形象宣传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准则。在商业经营中使用最高级形容词进行自我宣传的经营者,一旦成为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被告,就要为其宣传行为提供充分证据,背负极为沉重的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其宣传行为将被认定为以间接方式对同业经营者同类产品、服务进行了贬低,容易引起用户的误解,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此类表示程度的形容词(如最好、最专业等)很难被具体量化,且即便可以量化(如用户最多),实际上亦很难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基本上均是以举证不能为由认定其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例如,在汉涛诉爱帮案(参见(2011)-中民终字第7512号民事判决书)中,汉涛公司宣称“大众点评网是中国最大的城市消费指南网站,国内最大的生活指南网站”、“大众点评网的美食信息和餐馆搜索引擎是业内公认最专业、最高质量的”。爱帮公司则宣称“爱帮网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本地生活搜索服务提供商,也是最大、最全的生活信息网上平台”。针对上述行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爱帮网或大众点评网为行业内“最大、最全”“最专业、最高

质量”的搜索引擎。凶此,上述宣传行为均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另如,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参见

(2009)-中民初字第16849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搜狗公司宣称其搜狗拼音输入法是当前网上最流行的、用户好评率最高、功能最强大的拼音输入法,但缺乏相应的客观调查、统计数据佐证,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2.对与竞争对手相关的事实进行披露时,应确保其客观性,且用语适当,不具有恶意。在商业经营过程中,无论是法律还是商业道德,均不禁止经营者披露与竞争对手相关的客观事实,包括对其不利的事实。但应注意的是,不禁止此类披露行为,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可以采用任何方式、任何用语进行披露。经营者在这一披露过程中,应确保披露内容的客观性,且应注意采用适当的用语,不应具有恶意,否则很容易产生商业诋毁的后果。例如,在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诉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参见(2003)- 中民初字第1277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新浪公司虽然通过多个渠道披露在其他法院起诉原告搜狐公司的事实,而这一事实对于搜狐公司显然并非有利信息,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未认为这一披露行为有违商业道德,因其所披露的信息均是客观、真实的,没有实施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故不构成商业诋毁。

另如,在金山诉奇虎案(参见(2013)-中民终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中,虽然被告奇虎公司在其网站中发表的《360:金山为挽回市场颓势抹黑360》中有“在近期的3Q大战中,金山公司的丑陋表演更是人所共知”等内容,但鉴于上述文章是对金山在其发布会中宣称“360侵犯用户隐私”等行为的应激反应,并不能证明其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意图,其行为尚未严重到损害金山公司在内的金山系列企业的商业信誉的程度,凶此未构成商业诋毁。但奇虎诉金山案(参见(2013)-中民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被告在其网站所登载新闻中突出奇虎公司6款软件被苹果公司下架系可能存在窃取用户隐私等原因,因上述内容并未经证实,且通篇采用大量消费者个人的评价口吻,并含有大量推测的言辞,上述行为给奇虎公司的商誉造成较大影响,构成商业诋毁。

3.尽量避免将竞争对手或其产品与本企业或产品进行缺乏客观依据的对比介绍,即避免比较广告。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将竞争对手或产品与本企业或产品进行对比宣传,以衬托本企业或产品更为优质的做法,在商业活动中时有出现。考虑到此类广告中的对比数据及内容,较难被证明具有客观性,且企业在这一对比宣传的过程中,亦通常会有意贬低对方企业或产品,因此,法院现有判决中对于这一做法通常持否定态度。

例如,在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参见(2003)-中民终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书)中,金山公司在宣传其“金山影霸”产品时,将其自身的团队精神与豪杰公司的单枪匹马对比,如与对方的产品功能相比,并对产品功能作“差”或者“很差”的评价。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企业为树立良好形象,推销介绍本企业的新产品本应视为正常的商业行为,但由于现代经营理念中一般认为团队精神优于单枪匹马,因此其将自身的团队精神与豪杰公司的单枪匹马对比,此项对比尽管不存在污蔑性语言,

但显然属于贬低竞争对手的情形;而产品功能的对比缺乏客观依据,对于豪杰公司某项功能“差”或者“很差”的评价,贬低了对手豪杰公司的产品,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与同类软件有关的竞争规则

因对于具有相同功能的软件产品而言,某一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与用户数量将会对另一产品产生直接影响,凶此,同类软件之间的竞争关系最为直接,而实践中某一软件产品的安装及运行对另一产品的运行产生影响的情形亦时有发生。 对于此种情形是否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通常会根据不同案情予以评判。具体而言,如果这一情形的产生系基于技术功能等客观因素所致,则通常不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如果这一情形系由竞争企业的主动人为干预,则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在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诉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参见(2011)-中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相关涉案版本的金山网盾与两原告的360安全卫士发生了软件冲突,但因计算机软件的程序越来越复杂,加之软件更新速度较快,不同经营者推出的软件出现运行冲突的情况很难避免,甚至时有发生,而被告在发现后主动并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证明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因此该行为未违反诚信原则。但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参见(2009)-中民初字第16849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被告的搜狗拼音输入法采用定时和不定时弹出“搜狗输入法管理器——输入法修复”窗口的方式,引导用户在修复输入法时删除QQ拼音输入法在语言栏的快捷方式,造成用户无法再行选择使用QQ拼音输入法,且用户在被告的反复诱导之下按照被告的提示删除QQ拼音输入法在语言栏的快捷方式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在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参见(2005)-中民终字第4543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先安装“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后,再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3721网络实名”软件不能正常运行,且“3721网络实名”软件在IE中设置的“启用网络实名”等3个选项被取消。上述情形的出现是百度公司在其软件中加入了屏蔽、阻止他人软件的正常安装、运行的有害源代码,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竞争原则,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

三、与搭便车行为有关的竞争规则

搭便车行为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在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中,这一行为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无偿利用他人网站内容;二是无偿利用其他网站用户量。无论哪种行为,均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否则将被认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

争纠纷案(参见(2011)-中民终字第751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涉行为属于第一种形式的搭便车行为。

该案中,被告经营的爱帮网基本上使用了原告经营的大众点评网中用户点评的全部内容,是一种无偿利用原告网站资源的行为,且已达到了网络用户无需进入大众点评网即可获得足够信息的程度。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一行为已对汉涛公司的合法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第二种形式的搭便车行为则主要体现在百度诉很棒案、百度诉奇虎案,以及腾讯诉掌中无限案等案中。在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参见(2006)-中民初字第11337号民事判决书)中,用户安装被告的很棒小秘书软件后,该软件会在用户在百度网站相应关键词的搜索结果页面中强行添加广告窗口,从而使得百度网站的用户客观上亦会阅览上述广告内容。因为被告该行为不当地利用了百度公司的用户量且为被告带来了不当利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参见(2012)-中民初字第571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亦不当利用了原告网站用户量,只是其行为方式与很棒公司有所不同。该案中,被告采用的做法在于改变原告在其搜索框上向用户提供的下拉提示词,从而引导用户访问与被告有关的其他网页,获得更多的用户访问量。而在腾讯诉掌中无限案,被告同样是不当利用了原告的用户量。该案中,被告开发的PICA即时通软件具有在手机上跟QQ好友聊天及语音对讲的功能,但该软件中使用腾讯公司的通信协议,建立并开通了与移动QQ系统的服务器的信道,将移动QQ系统嵌入到PICA产品和服务中,向用户提供服务。因为该行为无偿使用腾讯公司的系统资源,提高掌中无限公司在即时通信市场中的竞争力,且由于移动QQ用户属于腾讯公司的收费用户,普通QQ用户为免费用户,因此,掌中无限公司的行为使腾讯公司的普通QQ用户无偿享受了移动QQ用户才能享受的服务,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利益,法院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与非同业竞争有关的竞争规则

互联网行业包括多个细分领域,如搜索引擎、浏览器、即时通讯等。相比传统行业,互联网所具有的虚拟性以及互联网技术的交叉性,使得互联网各行业之间相互干扰、相互破坏更为便利,相应地,实践中此类纠纷亦时有发生。例如,在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参见(2014)-中民终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经营视频网站(优酷网),被告从事浏览器的经营活动,二者并非同业竞争者,但鉴于金山公司开发并向用户提供的猎豹浏览器具有过滤视频广告的功能,使得相当比例的用户在优酷网所看视频时没有广告,原告所经营的优酷网的广告收入因此受到影响。由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上述行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原则上经营者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在该案中,原告在向用户免费提供视频服务的同时,添加相应视频广告,该行为既未违反现有相关法律规定,亦未违反商业道德以及诚

实信用原则,因此其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经营活动。鉴于在免费视频加广告的经营模式下,原告的收入来源于广告商的投入,而在用户使用被诉浏览器将其片头视频广告过滤后,合一公司的广告收入必然会受到实质影响,故这一过滤后果显然会对原告的正当经营活动造成直接影响。虽然直接对优酷网视频广告进行过滤的是使用被诉猎豹浏览器的用户,而非浏览器的提供者,但因该浏览器所具有的视频过滤功能显然是这一过滤后果的直接诱因(即便该功能需由用户选择方能起作用,亦不能影响这一认定)。

因此,被告对被诉猎豹浏览器的开发及提供行为与该过滤后果具有直接关联关系,这一开发与提供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破坏合一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后果。在此基础上,考虑到被告对上述结果主观上具有认知能力,法院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当然,法院所提出的上述原则并非意味着原告的经营活动,以及其所采用的免费视频加广告这一商业模式不得受到任何冲击或影响,而仅是认为原告的经营活动及其商业模式是否变化以及如何变化不应受制于其他经营者的破坏行为。

形容不当竞争篇七
《2013年词语答案》

2013年全国高考语文成语(词语)试题汇编

解答成语题的方法:第一、逐字解释成语,运用成语结构特点把握成语大意,但要注意不能望文生义;第二、注意成语潜在的感***彩和语体色彩;第三、要注意成语使用范围,搭配的对象;第四、弄清所用成语的前后语境,尽可能找出句中相关联的信息;第五、从修饰与被修饰关系上分析,看修饰成分跟中心词之间是否存在前后语义矛盾或者前后语义重复的现象。

1.(广东卷)下面语段中画线的词语,使用不恰当的一项是

在许多人眼里,美术馆一直是阳春白雪的代名词,是少数有艺术造诣的人出入的地方,里面陈列的通常是看不太懂的作品。但如果你到台湾的美术馆去转转,你一定不会失望。台湾的美术馆数量众多,有大有小,风格迥异。其中规模最大的两处是新北市的朱铭美术馆和台中市的“台湾美术馆”。置身其中,你会发现那里艺术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物品,而是像站立在你身边懂你的知心朋友。

A.阳春白雪 B.通常 C.迥异 D.高高在上

【答案】D

今年的命题思路与2012年大致相同,继续采用一个语段集中考查四个词语(成语)的使用的形式,考查的词语为两个成语、两个词语,符合高中学生现阶段的语言运用实际。

A项“阳春白雪”原指战国时代楚国的一种较高级的歌曲,后用来比喻高深的不通俗的文学艺术。B项“通常”意为一般,惯常。C项“迥异”,指迥然不同,完全不同。以上三项均合乎语境。D项“高高在上”,谓所处极高,泛指地位高;后常用来形容领导者脱离群众,不深入实际。句中用来指“艺术作品”,使用对象不恰当。(在这题中其实也不能算错,与后面的知心朋友对比,具有拟人化意味。)

2.(江西卷)依次填入下列各句横线处的词语,最恰当的一组是( )

(1)家庭的 使他从小对美就有敏锐的感悟,乡村丰富的色彩和生动的线条使他陶醉不已。

(2)那个时候的中国,社会动荡,经济秩序极为混乱,物价 ,人民苦不堪言。

(3)沈阳飞机制造公司全体职工都 总经理罗阳献身国防事业的崇高精神 打动。

A.熏陶 青云直上 为„„而 B.熏染 青云直上 为„„而

C.熏陶 扶摇直上 为„„所 D.熏染 扶摇直上 为„„所

【答案】C。

【解析】熏陶——人的思想行为因长期接触某些事物而受到好的影响。熏染——人的思想和生活习惯逐渐受到影响(多指不良的)。扶摇直上——扶摇:急剧盘旋而上的暴风。形容地位、名声、价值等迅速往上升。青云直上——青云:指青天;直上:直线上升。指迅速升到很高的地位。为„„而——为了„„而。为„„所——表被动。

3.(辽宁卷)下列各句中,加点的成语使用不恰当的一项是

A. 爸爸工资不高,妈妈没有稳定的工作,生活拮据,但他们兄弟二人都很懂事,让枣推梨,关系融洽,很受邻居们喜爱。 ....

B. 他潜心于文字学研究,身居书斋十多年,焚膏继晷,颇下了一番“头悬....

梁锥刺股”的功夫,终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C. 小李考虑问题总是出于公心,勇担责任,从不患得患失,所以在这个有....

着十年奋斗历程的团队中威望很高。

D. 我攀过陡峭的崖壁,历尽艰辛,登上绝顶,放眼望去,天无涯际,顿觉自己渺小,登高自卑之感油然而生。 ....

【答案】D(D、登高自卑:比喻做事情要循序渐进,由浅入深。A、让枣推梨:形容兄弟之间的友情很深;B、焚膏继晷:形容夜以继日得用功读书或努力工作;C、患得患失:指对个人的利害得失斤斤计较。)

4.(山东卷)下列各句中,加点词语使用正确的一句是

A.阳春三月,一位老人在杭州西湖岸边展示他高超的拳脚功夫,引来许多行人侧目观赏。 ..

B.大学毕业已经十年了,其间,他换过几种不同性质的工作,但始终没有..

放弃专业学习。

C.老王一直热衷于收藏,每当得到心仪的藏品,喜悦的心情总让他如坐春...风,夜不成寐。 .

D.此前中国航空西南分公司一直与四川航空公司鼎足而立,所占市场份额....

相差无几。

答案:B(A、侧目:不敢从正面看,斜着眼睛看,形容畏惧而又愤恨。此处用来形容人们欣赏的状态是不对的。C、如坐春风:好像置身于和暖的春风里,形容受到良师的教诲;D、鼎足而立:比喻三方面对立的局势。不能用二者之间。)

此题学生易误认为“其间”一词应为“期间”,“其间”与“期间”都表示在某段时间里面或某个时期中间,其中“其间”也可以理解为“那段时间里、那个时期中”,但“其间”一词可以单独充当表示时间的状语,而“期间”不能单独充当时间状语,使用时它的前面必须添加修饰语。

5.(四川卷)依次次在下列横线处填入词语,最恰当的一项是

(1)现代自然科学 是研究单个的食物,还要研究事物、现象的变化发展过程,研究事物之间的各种关系,这就使自然科学发展成为严密的综合体系。

(2)在芦山地震灾难面前,基层党组织就是一个 的战斗堡垒,他们行动迅速,组织有力,帮助群众有序疏散,及时救治伤员,成为灾区百姓的主心骨。

(3)从此以后,黑格尔将父亲的话牢记在心,每当要出现 、贬低别人、粗暴打断别人说话苗头的时候,他都会想到父亲的提醒:“马车越空,噪音就越大。”

A.不止 无坚不摧 自以为是 B.不只 坚不可摧 自以为是

C.不止 坚不可摧 自行其是 D.不只 无坚不摧 自行其是

【答案】B(不止:表示超出某个数目或范围,不只:不但、不仅;无坚不摧:能够摧毁任何坚固的东西,形容力量强大。坚不可摧:非常坚固,摧毁不了。

自以为是:认为自己的做法和看法都正确不接受别人的意见。自行其是:按着自己认为对的去做,不接受别人的意见。)

6.(浙江卷)下列各句中,加点的词语运用正确的一项是( )

A.倒金字塔形的“421”家庭结构使得居家养老陷入困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又不够完善,以至中国养老问题日趋严重。 ..

B.有人多次为芦山灾区慷慨解囊,倾尽全部积蓄;也有人声明自己将细大不...捐,以抗议某些慈善机构运作缺乏透明度。 .

C.面对河水严重污染的现状,大学生自愿组成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满怀热.诚地进行生态环境调查,积极宣传环保理念。 .

D.随着出版业的市场化和多元化,类型多样、题材丰富的作品大量涌现,其中也有一些作品粗制滥造,令人不忍卒读。 ....

【答案】A

【试题解析】A 以至:用在下半句话的开头,表示由上文所说的动作、情况的程度很深而形成的结果。以致:用在下半句话的开头,表示下文是上述原因所形成的结果多指不好的结果。B望文生义。细大不捐:细:微,小;捐:舍弃。小的大的都不抛弃。形容包罗一切,没有选择。C近义词误用。“热诚”应改为“热情”。热诚,热心而诚恳。D误用对象。不忍卒读:卒:尽,完。不忍心读完。常用以形容文章内容悲惨动人。

7.(重庆卷)下列词句中,加点词语使用不正确的一项是

A. 终于有充足的时间做早就计划做的事情了,却东摸摸西触触,有意无意的延宕,如果在一个人的生活中反复出现这种情形,我们就有理由为他担忧了。 ..

B.就是这种敢为人先、喜欢挑战的精神,一直支持着她坚持不懈,不断创新,才让我们看到了她如此惊艳的技艺。 ..

C.这种全方位的恶性竞争,只可能产生彻底的赢家和输家。而那些赢家也可能因为谙熟各种潜规则而变成蝇营狗苟的功利主义者。 ....

D.他的创作风格似乎很难言说,清丽、典雅、豪放、幽默都不足以概括。在当今文坛上,他的创作可谓独树一帜。 ....

【答案】B(惊艳:惊讶女性的美艳。A 延宕:拖延; C蝇营狗苟:比喻人不顾廉耻,到处钻营;D独树一帜:比喻自成一家。)

8.(天津卷)下面语段横线处应填入的词语,最恰当的一组是

长期以来,人们把图书馆当成“知识宝库”,当成“知识殿堂”,似乎对图书馆_________有加,然而,“宝库”和“殿堂”虽好,但它们离普通百姓很远,甚至很遥远,普通百姓往往_______。一些人从不进图书馆,恐怕同这种心态不无关系,图书馆_________“宝库”“殿堂”,______“知识公园”。

A.崇敬 望而生畏 不仅是 而且是

B.尊崇 望而生畏 不应是 而应是

C.崇敬 敬而远之 不应是 而应是

D.尊崇 敬而远之 不仅是 而且是

【答案】C崇敬:推崇尊敬。强调尊敬。尊崇:尊敬推崇。强调推崇。望而生畏:看见了就害怕。敬而远之:表示尊敬但不愿意接近。“不仅是„„而且是”表递进;“不应是„„而应是”表转折。

9.(全国Ⅰ卷)下列各句中,加点的成语使用恰当的一项是(3分)

A.他性格比较内向,平时沉默寡言,但是一到课堂上就变得振振有词,滔....

滔不绝,所以他的课很受学生欢迎。

B.泰山几千年来都是文人墨客们向往的圣地,在浩如烟海的中华典籍中,....

留下了众多颂扬泰山的诗词文章。

C.张经理语重心长的一席话,如电光火石,让小余心头淤积的阴霾顿时消....

散,再次燃起争创销售佳绩的激情。

D.迅速崛起的快递行业,经过几年的激烈竞争,大部分企业都已经转行或倒闭了,市场上只剩他们几家平分秋色。 ....

【答案】B(振振有词:理直气壮的样子。形容自以为理由很充分,说个不休,强词夺理,贬义词。浩如烟海:浩:广大;烟海:茫茫大海。形容典籍、图书等极为丰富。电光火石:原为“电光石火”,是指,闪电的光,燧石的火。原为佛家语,比喻事物瞬息即逝。亦用作比喻行动迅速,出手先制。这里犯了望文生义的错误。平分秋色:秋色,秋天景色。比喻双方各得一半,不分高低,表示平局。这里不止两家,故错。)

10.(全国Ⅱ卷)下列各句中,加点的成语使用恰当的一项是(3分)

A.荆山之巅的大禹雕像头戴栉风沐雨的斗笠,手握开山挖河的神锸,脚踏兴....

风作浪的蛟龙,再现了他与洪水搏斗的雄姿。

B.京剧大师梅兰芳先生不仅在舞台上风姿绰约,在日常生活中也气度不凡,....

无论何时何地,他总能让人为之倾倒。

C.最后几年,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小家电生产企业加速整合,目前只剩下五六家分庭抗礼,占据了全省60%的市场份额。 ....

D.家庭条件的优越和父母的溺爱,养成了他傲慢狂妄的个性,不管对谁都侧.目而视,一副天不怕地不怕的小霸王样子。 ...

【答案】B

【解析】栉风沐雨:形容人经常在外面顶风冒雨地辛苦奔波。显然与句意不符,同时这个词语不能作定语。风姿绰约:一般形容女子风韵姿态柔美动人。这里形容梅兰芳是可以的,因为他扮演的是旦角。分庭抗礼:原指宾主相见,分站在庭的两边,相对行礼。现比喻平起平坐,互相对立。与语境不符。侧目而视:斜着眼睛看人。形容又怕又愤恨。句意是说其傲慢,显然不当。

11.(江苏卷)在下列句子的空缺处依次填入成语,最恰当的一组是(3分)

(1)读者欣赏作品清新的故事,却忽略了蕴藏的热情,欣赏文字的朴实,却忽略了作品隐伏的悲痛,实际上近于______。

(2)中国古代文化是一座巍峨的高峰,不管我们在儒、释、道哪一条路上行走,_____,最终都必然会在山顶上相逢。

(3)多年前,集团首席执行官就感觉自己_______,在集团迅猛发展、国际市场不断拓展的今天,他的危机感丝毫未减。

A. 南辕北辙 异曲同工 如临深渊 B. 买椟还珠 殊途同归 如履薄冰

C. 南辕北辙 殊途同归 如履薄冰 D. 买椟还珠 异曲同工 如临深渊

【答案】B南辕北辙:比喻行动和目的相反。买椟还珠:比喻没有眼光,取舍不当。异曲同工:比喻不同的人的辞章或言论同样精彩,或者不同的做法收到

同样好的效果。殊途同归:比喻采取不同的方法得到相同的结果。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比喻行事存有戒心,十分谨慎。(这两个成语只能强调主观心态之谨慎小心,而非客观情况之危急。句中“感觉自己十分谨慎”似乎不对。)

12.(安徽卷)下列各句中,加点的成语使用恰当的一句是( )(3分)

A.随着全社会对宏观经济增长目标的深入解读,“幸福感”“幸福指数”毋庸置疑地成为民生改善和文化发展进程中的重要话题,受到公众的普遍关注。 ....

B.《舌尖上的中国》是国内首次使用高清设备拍摄的美食类纪录片,片中由近距离拍摄呈现出的各类食材的纹理构造,带给观众焕然一新的审美感受。 ....

C.如今,视觉文化方兴未艾,在这图像和文本相互转换、相互模仿、共同....

存在的现实情况下,图文关系正在成为中外学者共同关注的跨学科研究热点。

D.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的心理健康工作者队伍建设,实施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可以亡羊补牢,使学生的常见心理问题在萌芽状态及时得到解决。 ....

【答案】C

【解析】A项,毋庸置疑:毋庸,不必。事实明显或理由充分,不必怀疑。用法错误,不做状语。B项,焕然一新:焕然,鲜明光亮的样子,改变旧面貌,出现崭新的气象。不能用于“审美感受”。C项,方兴未艾:事物正在发展,还没有停止,多形容新事物正在蓬勃发展。D项,亡羊补牢:羊因为羊圈的空缺被狼叼走了,再去修补羊圈,还不算晚。比喻出了问题以后想办法补救,可以防止继续受损失。后边“萌芽状态”,说明还没出问题。可用“未雨绸缪”。

13.(福建卷)依次填入下面文字中横线上的词语,最恰当的一组是( )(2分)

威尼斯是一座摇曳多姿的城市。泻湖里梦幻般流动的水波 着它,将它浸泡在 的光影里。清晨的雾气,阳光下的浮尘,任何一点点色调的变换都会让美丽的景致增添另一番风情,恰如一位绝美的佳人随心更换着 的霓裳。

A、荡漾 变幻莫测 出人意料 B、簇拥 变幻莫测 风格迥异

C、簇拥 千变万化 出人意料 D、荡漾 千变万化 风格迥异

【答案】B(荡漾:一起一伏地动。拥簇:紧紧围着。变幻莫测:变化多端,难以揣测。千变万化:变化很多。出人意料:出于人们的意料,在人们的意料之外。风格迥异:风格相差很远。)

14.(湖北卷)依次填入下列横线处的词语,最恰当的一组是

①宋人画雪常不用铅粉, 把背景用墨衬黑,一层层 ,留出山头的白,树梢的白,甚至花蕾上的白,虚实映衬,意境悠远。

②因为睡不着,打开窗帘,遥望夜空, 满天,斜月晶莹,薄雾似轻纱漫卷, 。我思念那个小山村,那个让我魂牵梦绕的地方!

A.而是 点染 星汉 如梦如幻

B.总是 浸染 星云 如诗如画

C.却是 绘染 星光 诗意盎然

D.只是 渲染 星斗 诗意朦胧

【答案】D.“而是”表转折,一般和“不是”连用。总是:一直是。却是:表转折。只是:仅仅是,不过是;强调限于某种情况或范围。点染:绘画时点缀景物和着色。浸染:液体进入而使染上颜色。绘染:描绘染色。渲染:用水墨或淡的色彩涂抹画面,以加强艺术效果。星汉:指银河,星云:天体的一种。星斗:

形容不当竞争篇八
《第四讲病句辨析》

形容不当竞争篇九
《2014级高三语文字典整理 20140508》

1—75

76—150

àīàng ǒng ō落 î画 ū峭 ï边际 ù尾 ē ï â 先进的单位或个人进一步增加任务或提出 过高的要求。

到某种程度,是日积月累、逐渐形成的。 么计策、手段,都有办法对付。也比喻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对策。

比喻事情已经显露出来的一小部分。

黑暗,见到光明。也比喻疑团消除,事情明朗等。

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强调不能有一点儿差错。

(多含贬义)

文、音乐等婉转凄切。

某种称号)

以知道整个鼎里的肉味。比喻根据部分推知全体。

1

熬 āo 白菜 拗ǎo断 扒bā车 扒pá窃 捭bǎi捭阖 俾bǐ使 河浜bāng 奔bân命 吊膀bàng子 膀pāng肿 刨bào花板; 信仰的道德准则。

事,也泛指按照线索寻找目标。

比喻顾了这头就顾不了那头,无法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未办的事业都等待兴办。

未办的事业都兴办起来。

不沉稳的人。②知识不丰富或技术不熟练的人。③做事不认真、有始无终的人。 ①指家庭多年不重用的或最贵重的东西。②指隐私。③指最拿手的本领。 也说背城一战。

的面(批评、揭发检举等)

法,骗过对方;比喻某单位的人员全部或大部分不在。 151—225

呈露lù 秤杆gǎn 冲chîng压yā 冲chîng劲 出乖露lîu丑 揣chuǎi度duï挣zhâng揣chuài 创chuāng痕hãn 掣肘 沉疴 沉湎 秤杆 计日程功 出类拔萃

出人头地 边陲

地堆积起来。后用来指沿袭老一套,没有改进。

话。也说暮鼓晨钟。

道,宫颈求教。

画进去,比喻事物的外形虽小,但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

战乱、灾祸严重破坏后的景象。

好的教育。

,一字含褒贬。后来称文章用笔曲折而意含褒贬的写作手法为春秋笔法。

①慢慢地多加商量②从长远的角度考虑。 226—300

蹲cún了腿 撮cūo合 嵯cúo峨ã 掸dǎn子

2

逮dǎi老鼠 力有未逮dài 骀dài荡 涤dí纶 叨叨dāo 叨dáo咕 玷diàn辱

很大的危险。也叫积薪厝火。

其谈,大发议论(含贬义)

非常痛快。

比喻面对面地商谈或争论。

遇到应该做的事,积极主动去做,不退让。

借。

治者。 301—375

法fǎ子 断档dàng 趸dǔn船 定当dàng 豆豉chǐ 羊肚dǔ儿 杜仲zhîng 堵塞sâ 逗哏gãn 翻箱倒箧qiâ 动画片piàn 动画片儿piān

(1)做某项工作知识不足,技术不高的人。(2)对某项工作知识不足,技术不高。

376—450

扉fēi页 分馏liú 分fân际 氛fēn围 服丧sāng 付梓zǐ 附和hâ 附载zǎi 复辟bì 赋予yǔ 杆gān塔 跟帖tiě 岗gàng尖 丰采 刚愎自用

意)。

形容事情做得有生气,蓬勃兴旺。

义)

同亲身经历过一样。

次要的环节。也形容文章条理分明。 义)。

换代或重大变革。 451—525

供给gōngjǐ 攻讦jiã 拱gǒng桥 勾股gǔ形 刮痧shā 拐弯抹mî角 冠guān冕 聒guō噪 蜾蠃guǒluǒ 过屠门而大嚼juã 呵hē责

贯穿 贯串 对簿公堂 功夫 功夫 功亏一篑 攻城略地 曲肱而枕 躬逢其盛 钩玄提要 姑妄言之 观摩 撼天动地

比喻琢磨和领会诗文的要点和精

3

神。

度。

面。 526—600

â枪实弹

âng财

îng

ú

n浊 ùn名

îng吓

àn衣 ōng抬物价

àn养 ā

ng

比喻只改变形式,

不改变策略。

主持公道,主宰万物。

说荡气回肠。

难。

影绘声,会声会影。

祸乱。

比喻宁愿在局面小的地方当家主持,不愿在局面大的地方任人支配。也说鸡尸牛从。

很大的危险。也说厝火积薪。

逐渐变得显著。

比喻细微的事物积累多了也可以产生巨大的作用。

易改变。也指长期积累的问题不易解决(积重:积习沉重)。 601-700

齑粉jī 及笄 jī 瘠薄jí 茄克jiā 假模假式 mï 假模假式mï 流水浅浅 jiān 东渐于海jiān 渐染jiān 间隔jiàn 间作jiàn 僭越jiàn 节骨眼儿 jiē gū 洁癖 pǐ 桔梗 jiã 尽量 jǐn 腈纶 jīng lún 劲歌劲舞 jìng

佶(诘)屈聱牙 急流勇退 嫉(疾)恶如仇 计日程功 觊觎 寄予(与) 嘉言懿行 金瓯无缺 精兵简政 霁月光风 见微知著 吉光片羽:比喻残存的珍贵的文物。 箭在弦上:比喻事情已经到了不得不做或话已经到了不得不说的时候。也形容事态紧张,一触即发。

匠心独运:在文学、艺术等方面独创性地运用巧妙的心思。

脚踩(踏)两只船:比喻因为对事物认识不清或存心投机取巧而跟两方面都保持联系。 借光:分沾他人的利益、好处。客套话,用于请别人给自己方便或向人询问。 金屋藏娇:指十分疼爱妻子,也指男人纳妾或在外包养女人。

紧锣密鼓:比喻正式或公开活动前的紧张的舆论准备。也形容准备工作进行得紧张、急促。

锦心绣口(腹):形容文辞优美。 敬谢不敏:表示推辞做某件事的客气话。 镜花水月:比喻虚幻的景象。

4

就教:请教;求教(含敬意)。 (701-800)

焗jú油 卷juàn轴装 喀kā斯特 捆扎zā 看kān家戏 倥偬kǒng’zǒng 落色lào’shǎi 累赘(坠)(lãi’zhui) 坑蒙mēng拐骗 累教lěi’jiào不改 缧绁lãi’xiâ 蕾lěi丝 棱lãng锥 下巴颏kē 爝(juã)火:火把,小火。 老皇历:比喻陈旧过时的规矩。

龃龉(jǔ’yǔ):上下牙齿不相对应,比喻意见不合,相抵触。

可圈可点:文章精彩,值得加以圈点,形容表现好,值得肯定或赞扬。

苦心孤诣:费尽心思钻研或经营,达到别人达不到的境地。

科头跣(xiǎn)足:不戴帽子,不穿鞋袜,形容生活贫困或行为散漫不受拘束。 可操左券:比喻成功有把握。

拉大旗,作虎皮:比喻打着某种旗号以张声势,来吓唬人,蒙骗人。

滥觞:①名词,事物的起源。②动词,起源。 稂莠(láng’yǒu):两个都是形状像禾苗而妨害禾苗生长的杂草,比喻坏人。 雷厉风行:像雷一样猛烈,像风一样快,形容执行政策法令等严格而迅速。也泛指做事情声势大而行动快。

雷区:埋设地雷的区域,也用来比喻存在敏感而棘手的问题的地方。 801~900

连累lei/lěi 连轴zhïu转 量贩fàn店 林薮sǒu 令líng狐 五令lǐng白纸 淋lìn盐 搂lōu头盖脸 露lù头角 露lîu马脚 蔓mán菁jing 铆mǎo钉 闷mēn热 弭mǐ除

连锁店 练摊 燎泡 连番 连绵词 连\联绵 浮想联\连翩 连\联袂 两面光:两方面讨好。

烈火见真金:比喻关键时刻才能考验出人的品质。

林林总总:形容品种繁多。 麟凤龟龙:比喻品德高尚的人。

另起炉灶:①比喻重新做起。②比喻另立门户或另搞一套。

流金铄石:形容天气极热。 流星赶月:形容非常迅速。

龙口夺食:指在降雨频繁的季节里抢收庄稼。

鲁鱼亥豕:指文字传写刊刻错误。 旅进旅退:形容自己没有什么主张,跟着别人走。

沦肌浃髓:形容感受或受影响极深。 马齿徒增:谦称自己虚度年华,没有成就。 蚂蚁搬泰山:比喻群众力量大,齐心协力,就可以完成巨大的任务。

履险如夷:①形容处于险境而毫不畏惧。②形容经历危险,但很平安。 901-1000页

乜miē斜 名帖tiě 名媛yuàn 模mú板 脑溢血xuâ 牛虻mãng 牛皮癣xuǎn 滂pāng沱 泡pāo桐 披露lù 劈pǐ柴 唱片piān儿 翩跹xiān 片言只zhī语 撇piě嘴 瞥piē见

冥想 膜拜 观摩 莫须有 木炭 涅槃 萌蘖 按钮 拍档 赔笑脸 怦然心动 蓬门荜户 船篷 美人坯子 名山事业:指著书立说。

明珠暗投:比喻怀才不遇或好人失足参加坏集团,也泛指珍贵的东西得不到赏识。

5

鸣锣开道:封建官吏出行时,前面有人敲锣要行人让路。现比喻为某事物的出现制造舆论。

目无余子:眼睛里没有旁人,形容骄傲自大。 难分难解:双方相持不下(多指竞争或争吵、打斗),难以分出胜负。也形容双方关系异常亲密,难于分离。

难nán兄难nán弟:形容兄弟都非常好。今多反用,讥讽两人同样坏。

难nàn兄难nàn弟:彼此曾共患难的人;彼此处于同样困难境地的人。

能者多劳:能干的人多劳累一些(常用来劝勉或赞赏能力强的人多承担工作) 爬梳剔抉:整理选择(剔抉,剔除挑选) 披星戴(带)月:形容早出晚归,辛勤劳动,或昼夜赶路,旅途劳顿。

平地一声雷:比喻名声地位突然升高,使人震惊。也比喻突然发生一件惊人的大事。 1001-1100

朴刀pō 白发皤然pî 居心叵测pǒ 根茎jīng 颀长qí 黑黢黢qū 龋齿qǔ 觑起眼睛qū 期期艾艾ài 欺蒙mãng 掮客qián 稔知rěn 扑棱lēng 翘企qiáo qǐ 铺张扬厉 启用/起用 器(气)宇轩昂 晴(青)天霹雳 取精用弘(宏) 取消(销) 人情世故 容光焕发 融汇/会 迫在眉睫 一语破的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歉收 墙倒众人推:比喻在失势或倒霉时,备受欺负。

轻描淡写:着力不多地描写或叙述;谈问题时把重要问题轻轻带过。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比喻不除掉制造内乱的罪魁祸首,国家就不得安宁。

日薄西山:太阳快要落山了,比喻衰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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