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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法律影视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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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影视欣赏与评论作业》
东京审判法律影视赏析 第一篇

经典法律影视欣赏与评论

作业

——《东京审判》影视评论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10级电子商务一班

董红新

201002420145

《东京审判》影视评论

《东京审判》被称为“每个中国人必看的一部电影”,但是在我看来,并不是每个中国人必看,而是全世界的人必看,任何一个爱好和平的人,必定应该看一下这部电影,这部电影不仅教育我们中国人爱国,更是通过真实史实的再现,呼吁人们抵制战争,追求和平,这部电影是在经典法律影视欣赏与评论课上看的,这是我第一次完整的看完这部电影。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是一次跨国刑事审判,这可以说是世界历史上的一次跨国审判,这是一次伟大的革新,已开启了法律对跨国的刑事案件的审判与处理,这是对战争犯、种族灭绝者的审判。

不可否认,东京审判存在许多的历史争议,比如: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公正性不足,甲级战犯本质上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不公平)审判,而乙级丙级战犯的审判也有冤枉及纵放的问题;部分真正犯有违反人道罪行的日方人士并没有被重判、甚至等于没有被判刑;原因并非罪证不足,而是种种政治妥协;盟军将领也承认,如果这一次是日本打赢,日本可以用相同的罪名来起诉他们;日本的侵略主要是在亚洲,但是远东军事法庭却邀请了很多欧洲国家的法官出席,深受日本战争侵略痛苦的朝鲜和韩国却没有能够派出法官代表。印度没有遭受日本侵略战争损失而且其是英国的殖民地,竟然可以获得一个法官席位;最大的问题在于处罚甲级战犯,处罚涉及滥杀虐待的乙级丙级战犯是应该的,但订定甲级战犯的作法会被批评为战胜国对战败国的不当审判:同盟国方面部分人士(如拉达宾诺德·巴尔)也对判决提出批评,并认为对日方不公平。有些人认为日本与盟国之间的战争只是两个殖民主义集团的对抗,违法宣战应该无罪。靖国神社的代表认为:靖国神社不能把甲级战犯分离出去,其根据就是不能承认对甲级战犯的判决;如果承认了,就等于认可了东京审判。遗族会代表古贺成认为:东京审判是“胜者对败者的审判”,这样的审判本身是不能承认的;但是,“国际法庭的结果,我们是必须接受的。”北海道大学教授高井洁司认为:既然我们日本人能够接受东京审判,那么就应该对自己的战争责任进行彻底的验证。

下面讨论一下跨国审判的起源与发展。

2007年7月3日,利比里亚前总统查尔斯·泰勒首次在荷兰海牙国际法庭亮相。因为背负战争罪、反人类罪和违反国际人道法等11项指控,泰勒成为了现任和前任非洲国家元首中,首个因战争罪面临国际审判的人,媒体的“长枪短炮” 也不约而同地聚集到了这个低地国家。查尔斯·泰勒者,何许人也?很多国人可能还不熟悉,不过要是说起2006年年底,由著名影星莱昂纳多·迪卡普 里奥主演的好莱坞大片《血钻》,想必大家对其中那个杀人不眨眼、残暴贪婪的“革命联阵”还留有深刻印象。泰勒正是影片的原型之一——这位依靠娃娃兵和吸毒者起家的美裔黑人,利用“血钻”经营战争,独裁内战期间共造成了上万人丧生,难民人数高达100万人,占了全国总人口的1/3。

嗜血泰勒是支持塞拉利昂10年内战,造成数以万计民众妻离子散的元凶。英国的《每日电讯报》近期还报道说,他竟然吃人肉并杀人献祭以维持政权。自2003年8月失去总统宝座后,这位暴君一直流亡在尼日利亚。在联合国塞拉利昂特 别法庭多次要求下,尼日利亚于今年3月25日同意利比里亚将泰勒引渡回国。不过27日,泰勒从其在尼东南部沿海城市卡 拉巴的流亡住所失踪。这一情况显然不是西方国家想要的结果,美国等国就泰勒失踪纷纷施以外交重压,逼迫

尼方交出泰勒。 两天后,泰勒在尼东北部与喀麦隆交界的一个小镇被捕,当天即被送回利比里亚,最终走上了塞拉利昂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台 。

塞拉利昂国际刑事法庭的首席检察官席尔瓦发表声明说,泰勒被送交特别法庭“发出了一个清晰的信号:无论这些人多么富有,多么有权势,又多么令人害怕,法律总是凌驾于他们之上”。

“法律总是凌驾于他们之上”,这正是成立“国际法庭”,进行“跨国审判”的主旨所在。对于那些发动战争、践踏 人道的“发动机”和“绞肉机”,如果职务行为可以推卸责任,那么战争的阴霾就永无散去之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确立 了“官方身份无关性”规则,一个人所犯的罪行不能因为其担任的官职而减轻处罚,哪怕贵为一国元首。

目前,世界上共有四个传统的国际法庭。其中,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但是这个机构对个人的刑事犯罪没 有管辖权。其次是国际刑事法院、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另外,国际上近年还出现了一种“混合法庭”,这种“跨国刑事审判”组织由国内法官和国际法官共同组成,包括了 柬埔寨审判“红色高棉”国际刑事法庭、塞拉利昂国际刑事法庭、东帝汶国际刑事法庭和科索沃国际刑事法庭,再有一个是最 近设立的黎巴嫩哈里里案件国际刑事法庭。正是经由上述“跨国刑事审判”,一些屠杀、种族灭绝等重大罪行被揭露,相关人员也受到了国际法的惩处。

1994年4月6日,卢旺达总统、胡图族人哈比亚利马纳的座机在基加利上空被导弹击落,机上人员全部遇难。该 事件立即引发了针对图西族人的血腥报复。7日,由胡图族士兵组成的总统卫队杀害了卢旺达女总理、图西族人乌维林吉伊姆 扎纳和3名部长。在此后3个月里,先后约有100万人被杀,其中绝大部分为图西族人。

1994年11月,联合国在坦桑尼亚北部城市阿鲁沙成立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专门调查审判这起大屠杀事件的策 划者、组织者、鼓动者及参与者。2003年12月1日,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判处该国穆金古市前市长卡耶里耶里终身监禁 ,他成为该法庭1995年成立以来被判刑的第13名罪犯。在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首任庭长莱蒂·卡马的主持下,卢旺达前总理坎班达也被判处无期徒刑。卢旺达种族屠杀案件审理至今,已有约3000名嫌疑人受到了审判,其中500多人被判处死刑。

如果说战争是人类肌体的伤口,“跨国刑事审判”则是一剂清洁创伤,抚平伤痛的良药。时至今日,“跨国审判”浸 染的法治与人道精神令人欣慰,不过如果时光倒流,我们会惊讶地发现,从“莱比锡”到“海牙”,原来经历了如此多的坎坷 曲折与磨难。

世界大战开启跨国刑事审判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经过多方妥协,法国、英国、美国、意大利等战胜国最终达成《凡尔塞条约》,建立了世界上第 一个正式的战争发起者责任与刑罚委员会。

有位西方哲人曾经感叹:政治上的利益常常会战胜国家对正义的追求。协约国在莱比锡德国帝国法庭对战犯的审判, 沦为了“剧院的演出”,“审判上的一幕滑稽剧”。

经法庭判罪的只有6人,其处刑也特别轻,自6个月至4年不等。在判了刑的战犯中,竟然还有两名越狱逃跑了。发动战争的罪魁祸首德国皇帝威廉二世,

以退位的方式寻求外国庇护,从容逃到了荷兰的边琪克伯爵城堡,逃脱了法庭的审判。

“跨国刑事审判”萌芽表现的种种不成熟,不仅彻底断送了审判的公正性,也助长了战争发起者的嚣张气焰,为二战 的爆发埋下了伏笔。

时隔不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再次让人类品尝了血与火的苦果。战后大多数国家终于醒悟:对任何战争罪犯的放纵,都 是对死难者和人类后代不负责任的表现。1945年,英、法、美、苏等战胜国分别在欧洲和远东设立了两个国际法庭——用于审判德国战犯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审判日本战犯的远东军事法庭。

纽伦堡国际审判和远东国际审判意义深远,除了促成国际刑事法院构建外,也促进了国际罪行追究原则的确立。纽伦 堡国际军事法庭创立了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即职务行为不影响战争罪行、反人类罪行的承担。

但是,不管是纽伦堡,还是东京审判,这两次“跨国刑事审判”并非毫无瑕疵。这两次审判主要是由战胜国主导的,强者的政治意愿起着决定性作用,因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际刑事法院。

“特别法庭”独领风骚

此起彼伏的国际武装冲突,事实上促进了“特别法庭”的创立和完善。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严重违反人道法的武装冲突。1993年5月25日,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前南国家元首米洛舍维奇也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被起诉,并被带到“跨国刑事法庭”前审理的在任国家元首,尽管米氏的自杀让审判最后不了了之。

“特别法庭”作为联合国的一个附属机构,代表的是国际社会的意志,享有优于国内法院的权威地位和优先管辖权。但是,由于这些法庭审理完当事国的案子就解散,管辖权方面只限于法庭严格规定的当事国及邻近区域,这些方面注定了“跨 国刑事法庭”的局限。

“对于进一步的和平来说,承认暴行胜过否认事实,承担责任胜于谴责敌人,对受害者的道歉胜于继续作恶。”前南 国际法庭审理的塔迪奇案,充分说明了辩诉交易和认罪制度在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中的适用合法性。

不妨说说塔迪奇案件的由来。塔迪奇是波黑塞族人,一个开小餐馆的极端民族主义者,擅长空手道格斗。在波黑战争 期间,此人被和平压抑的“兽性”发作,经常到集中营打人(能证实至少有4人被其打死)。战争结束后,塔迪奇自知作恶多 端逃到德国,后被难民认出被捕。德国司法机构在国内进行起诉,前南刑庭检察官得知后,根据《规约》第9条作出决定,使 得德国将被告以及德国的调查结果、法院记录副本送交国际刑庭。这也是前南刑庭审理的第一个案件。

在塔迪奇案中,被告对国际刑庭的优先管辖提出,该原则侵犯了享有管辖权国家的国家主权,而且违反了“一事不二 审”原则。特别法庭认为,德国虽已实施逮捕并开始调查,但被告并未实际受审,因而不成立。而且,法庭认为:“国家主权 不能也不应优先于国际社会采取适当行动的权利,因为它们影响着全人类并震撼了世界所有国家的良心。因此不能反对一个适 当建立起来的国际法庭代表国际社会审判这些罪行。”

“国际刑事法院” 艰难破冰

既然已经有了国际法院,为何还提倡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呢?因为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只有主权国家间的争端 才可以提交国际法院裁决。迄今为

止,国际法院已经作出74项裁决,虽然这些裁决都是强制性的,但是并不是每一项裁决得到切实履行。

美国曾在1946年执行了国际法院的裁决,但是在1986年国际法院裁决要求美国停止针对尼加拉瓜的非法军事行动时,却遭到美国的拒绝。国际法院指责美国“违反了国际法中有关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主权国家使用武力”的规定,并且要求美国支付赔偿金,但是美国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其他裁决未得到执行的例子还包括:1980年美国指控伊朗非法拘留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官;美国与加拿大在缅因湾地区的领海争议;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控告北约成员国未经授权而发动科索沃战争等。

凭借一个国际法院实现对战争行为的控制,毕竟太单薄。国际政治现实的局限性,各国建立法院所必需的政治意愿难 以一致,构想也就始终难以“走下蓝图”。随着冷战的结束以及国际局势缓和趋势的发展,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在客观上具备 了一定条件和可能。

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简称ICC)正式成立,这是一个具有世纪意义的重大事件。

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主张和努力,代表着国际社会法治化的趋势,有利于使国际社会摆脱大国政治和强权逻辑,维护 人类社会基本的价值观,并逐步实现真正的人道法治。

2006年3月20日,国际刑事法院在海牙开始审理首个案件。托马斯.鲁邦加是刚果非法武装部队的首领,这位 “丛林军阀”被指控征募15岁以下儿童当兵并充任性奴隶。首次开庭的主要任务并不是定罪量刑,而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内容及其诉讼权利,虽然开庭时间很短,只有30分钟,但是却揭开了国际法史上的新篇章,标志着一个永久的国际刑事法院正式启动运作。

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中,检察官的权力很大,可在不征得有关国家或安理会同意的情况下启动调查程序。这些特点将对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乃至国际政治格局产生重大冲击,并且体现出对国家主权进一步限制的国际趋势。

“跨国审判” 路在何方?【东京审判法律影视赏析】

米洛舍维奇在接受前南国际法庭审讯时,直接质疑该国际法庭的合法性。尽管该法庭在塔迪奇案的判决中声称,安理 会对采取宪章第7章第41条和42条所规定的措施拥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这些条款并未规定安理会有权设立国际法庭。相反 ,安理会作为一个政治机构按照宪章规定不能享有司法权,也不能设立前南国际法庭。

此外,前南国际法庭作为一个国际司法机构,审理案件也缺乏刑罚法则。《规约》仅列举了一些可适用的国际公约, 没有明确的刑罚法则,因而许多规定很不具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任何罪行如果没有相关的刑罚法则和明确的定义 ,仅凭公约的广泛概念,显然是不能定罪的。对于“跨国审判”而言,区别于国内之审判,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大多数审判并不能判处被告人死刑。【东京审判法律影视赏析】

由于这种特性,导致了实践中规避国际法的发生。比如说,卢旺达国际特别法庭和卢旺达国内的法院实施的是平行的管辖权,即两个法庭都可以对这些在押嫌疑人进行司法审判。但卢旺达国内法庭适用死刑规定,而由联合国设立的国际法庭依照安理会的决议,明确反对适用死刑。许多被监禁或被指控的人因而纷

《东京审判观后感及其法律意义》
东京审判法律影视赏析 第二篇

《东京审判》观后感及其法律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根据英、美、中三国政府首脑于1945年7月26日发布的《波茨坦公告》,以及在此之前苏联和美国首脑一再发布的惩罚法西斯战争狂人的声明,在欧洲和远东各成立了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前者起诉德国重要战犯22人,判处绞刑12人;后者起诉日本甲级战犯28人,判处绞刑7人。

以上两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比较认真地对战争罪行进行清算的国际审判。尤其是东京审判,共开庭818次,法庭纪录48000页,判决书1200页,检察方与辩护方共提出证据4336件,双方提供证人1194人,其中419人出庭作证,整个审判共耗资750万美元。在审判中,同时还配备了大量翻译人员,并设有一个三人语言仲裁小组,以便当庭对翻译问题作出裁定。从而构成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审判,在现代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当时法庭由11个国家的11名法官组成,受中国国民政府的委任,以梅汝璈为首的中国法官在3月20日飞抵东京。《大公报》记者肖南负责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全程跟踪报道,战前相爱的恋人和田芳子与他相会。在宴会上,肖南目睹了梅汝璈的激动和欢欣,却预感到此行必定多艰难。

审判终于开庭了,中国代表团遭受到了种种困难和挫折,整个法庭不赞成死刑的人居然占多数。面对各国法官们的偏见与刁难,中国法官和检察官们与他们斗智斗勇,克服了对美国法律不了解的种种不利因素,在庭审辩论中取得了上风。最终法庭将东条英机等臭名昭著的战犯送上绞刑架。

首先从影片的整体线索来说吧,我认为整体导演设置了两条线索,法庭审判和战后一个日本家庭的创痛。战败后日本本土人的思想状态和社会状态究竟是怎么样的,我以前很不清楚,是在看过电影后才找了些资料来看的。由于日本对内的新闻封锁,大多数日本人根本不知道他们的军人在亚洲犯的罪行,而且很多人发自内心地支持战争,战败后他们有些是接触到真相后的极度震惊,但也有很多人仍然陷在战争和战前几十年的教育和灌输中,他们的心中有的是仇恨和复仇之心。他创造了谢君豪所演的人物,想向朱孝天报复,同时也有曾志伟的老兵,在战争中痛苦和悔悟,甚至杀掉了变成杀人魔的同伴。

这是一部了解那段历史或者一无所知的中国人都应该看看的片子,我以前对东京审判的历史就所知寥寥,所以在结尾部分,我震惊地看到,原来当时的法庭对于是否要判处这些战犯死刑都有过那么大的分歧,这些对中国人,对人类犯下毁灭性罪行的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一个个都有可能在几年后潇洒地走出监狱,甚至回到日本政坛,我真的无言了。即使这样,除了这几个首恶以外,除了在监狱里自然死亡的以外,,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所以现在日本才会是这个样子。所以说法律是很公正的,但是有时候却又不是样样都能符合人的心意。就像刚上课的时候,老师给我们看的《秋菊打官司》,一级级的从乡里报到县里,最后再到市里,最后终于告成了的时候,却不是秋菊想要的结果。就如同从中国人民的角度去看这件事,日本人万恶不做,杀了中国那么多人,恨不得将它们千刀万剐,就应该马上赶尽杀绝,但是法律只允许按部就班的审理,并且最后大多数战犯后来还是会被被美国人释放。【东京审判法律影视赏析】

东京审判的法律意义也是很深的。是对传统国际法原理的继承与发展,也是确立现代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基本原则的一次重要实践,为20世纪下半叶对国际战争罪犯的审判提供了充分和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东京审判,正式名称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其组织机构、诉讼程序等是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根据宪章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美、中、英、苏、澳大利亚、加拿大、法、荷、新西兰、印度和菲律宾11国各派一名法官组成,由澳大利亚法官威勃担任庭长。与法庭组成人员相对应,在盟军最高统帅下面,还设立了国际检察处,由11国各派1名检察官组成,作为一个起诉机关,在审判中代表11个国家担任原告。由于其负责对甲级战犯的控诉,权限非常大,故首席检察官即检察长便由美国人并且是麦克阿瑟的亲信季楠担任。 参加东京审判的中国法学界成员主要有法官梅汝璈,检察官向哲濬,法官助理杨寿林,检察官顾问倪征等。在两年半漫长的审判中,向哲濬检察官、倪征顾问等尽心敬业,有时常常是废寝忘食,全力寻找各种证据,在一次次的辩论中,以一桩桩铁证历数了各个战犯的种种侵华罪行。在定罪量刑阶段,梅汝璈法官又日夜与各国法官反复磋商,最后终于将坂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这三个对中国人民犯下累累罪行、欠下无数血债的战犯,连同东条英机等一起共7人,送上了绞刑台,为受到日本侵略者残害的中国以及亚太地区人民伸张了正义。

东京审判在现代国际法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东京审判确立了现代战争犯罪的新概念。1625年,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对于违反国际法的犯人,捕获者或审判者有权处其死刑。但是,一直到二次大战前,战争犯罪的概念仅局限于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行为,如杀人、放火、奸淫、虐俘、残害平民等。东京审判(包括之前的纽伦堡审判)将战争犯罪的概念予以扩展,增设了破坏和平罪与违反人道罪。并通过审判实践,对这两种犯罪予以法理上的阐明。

东京审判确立的第二项新的战争罪是破坏和平罪,对于此项罪名,在法庭审理中曾有过激烈争论。被告方以两个质疑试图否定法庭的管辖权:一、被告们参与战争时,侵略战争是否已被定为犯罪?如果当时不定为犯罪,那么即使到了现在(审判时)定为犯罪,被告也是无罪的,因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二、纵使当时已定为犯罪,参与其事的个人是否也应该负责?

东京审判强调,上述两项质疑,早在纽伦堡审判时即已解决,其法理依据为:侵略战争早已在国际法上被公认为是犯罪,而且是“最大的国际性罪行”,这已由一系列国际公约所证明。东京审判指出,纽伦堡审判在法理上是充分的,它没有创设而只是以实践行为适时地宣布了侵略战争是犯罪这一项国际法原则。 至于个人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法庭上被告以及西方某些国际法学者(包括东京审判的个别法官)提出了四个否定理由:一、侵略战争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行使或表现,对其负责的应该是国家而不应该是个人;二、侵略战争是国际法上的犯罪,国际法是以国家而不是以个人为主体,个人在国际法上是没有责任的;三、国际法对于违反它的规定的国家有制裁,但对于违反它的个人因没有规定制裁方法而无从着手处罚;四、按照刑法原理,犯罪必须有犯罪者的“犯罪意思”,个人参加战争时是不可能有犯罪的意思的。

东京审判指出,关于第一项理由,由于国际法对国家和个人同时规定了义务,因此,对于破坏国际法的个人进行处罚是有法理根据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奎林案”等所支撑的。法庭强调,说个人应对侵略战争负责,并不等于国家可以免除责任。但由于现代国际法对国家责任更强调的是民事赔偿,而加重民事赔偿又会增加各侵略国人民的负担,故强调对野心家和好战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将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趋势。

第二和第三项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国际法对处罚个人早已有了制裁方法,其实践事例也是举不胜举,从对海盗和贩卖人口的惩罚,到一系列国际公约,这个问题是早已解决了的。

对于第四项理由即犯罪的意思问题,东京法庭的判决书明确指出,第一,人人有知晓和遵守一切现行法(包括国际法)的义务,对于现行法的愚昧无知,不能作为免除个人罪责的辩护理由;第二,被告们在从事侵略的时候,纵使不能精确地了解侵略在国际法上是何等严重的罪行,但是以他们的知识和地位来说,他们决不会不知道破坏条约、攻击邻国的行为是错误和有罪的。因此,不能说他们没有“犯罪意思”。

东京审判的实践以及对上述法理的阐述,为二次大战后国际法上战争犯罪理论的发展贡献了有益的学术见解。1949年以后通过的各项旨在维护世界和平、保障人权的《日内瓦公约》,所遵循的就是由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所确立下来的关于战争犯罪的原则。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第827号决议通过的《审判前南罪犯国际法庭规约》和1994年安理会第955号决议通过的《卢旺达国际法庭规约》,所依据的主要也是上述战争犯罪的概念,只是在表述时作了一些变化而已。

其次,东京审判确立了各项战争犯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一、追究犯罪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原则;二、官职地位(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原则。

三、长官命令不免除个人责任。

梅汝璈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中阐述道:两个法庭之所以采取这一立场,法理的根据在于一个人只应该服从合法的命令,而不应该服从违法的、犯罪的命令。倘使他因服从命令而违反了明显的、无可否认的战争规则,他便应该负不可逃避的责任。因为如果不这样来认识问题的话,而只是把责任向发布命令的上级长官推,推到最后,将只有国家元首一个人或高级首长几个人对某些战争罪行负责了。这对于战争法的有效实施会有极大损害。

这就是为什么最后只有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他们几个高级战犯才判刑,也就是我认为非常不合理的地方!

这部影片让我看得热血沸腾,不管是从法律意义上说还是从政治意义上说,她都唤醒了人们那颗爱国的心。让人们的心为之颤抖!

东京审判中关于死刑的看法,从法理学角度说

【东京审判法律影视赏析】

“否定东京审判不是单 纯否定一次审判的结果,而是要否定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历史。”针对日本政要否定东京审判的言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研究部主任唐晓辉、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副教授宋志勇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强调指出,东京审判的正义性、合法性不容否定。

东京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法西斯同盟国,对在日本政府策划、准备、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中起过重要作用、担负主要责任的人物,进行的国际军事审判。

“国际社会采取法律手段对破坏人类文明的战犯进行审讯和制裁,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创举。”唐晓辉说,东京审判对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性质的认定和对战犯战争责任的追究与判决,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准则,符合世界各国和人民的利益,符合人类对和平与正义的追求。

唐晓辉介绍,东京审判从法庭宪章的起草与公布、法庭的组成、对战犯的审判,直到认定日本军国主义侵略战争的性质和对主要战争罪犯的惩治,都具有不可辩驳的法理依据。

东京审判在两年七个月的审理过程中,盟国并没有以战胜国的姿态对战争罪犯以主观、武断的判决,而是以国际法为根据,在大量的人证、物证的基础上,在给予战犯以充分的自我辩论的基础上而作出的法律判决。“这一点已经得到世界的公认。” 唐晓辉说。

东京审判不仅从法律的角度认定了日本发动的对中国、东南亚和美英等国战争的侵略性和非正义性,而且通过审判日本主要战犯,公开揭露了日本军国主义者的战争暴行,尤其是侵华14年间在中国所犯下的罪行。宋志勇介绍,在法庭上,战时日本曾严密封锁的“南京大屠杀”等骇人听闻的战争罪行被揭露,为审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也为历史研究提供了珍贵资料。

“从政治角度看,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一样,对于制止侵略战争、保护正义力量、倡导世界和平、促使用战争以外的方式解决争端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宋志勇说,东京审判向全世界宣告,策划、发动侵略战争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参与战争犯罪的人,要对侵略战争负责。

专家们认为,东京审判是一场严肃、正义的审判,它惩罚了战争罪犯,维护了国际法的尊严,为人类和平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专家同时指出,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东京审判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一是审判虎头蛇尾,留下了许多政治后患。由于战后国际形势和美国远东政策的变化,东京审判只对28名甲级战犯进行了审理和判决,对已经逮捕的其他90名重要战争嫌疑犯陆续予以释放,致使这些在策划、发动侵略战争中担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的战争嫌疑犯再次回到社会,继续在日本政治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发挥重要影响。二是没有追究日本天皇的战争责任,从而造成日本一些政治势力和民众长期拒绝对战争进行深刻反省和忏悔,政治上长期右倾化。

宋志勇认为,日本政府和日本社会对东京审判的看法和态度,反映了日本的政治走向和历史观。从东京审判结束到20世纪70年代,日本国内虽然也有否定东京审判的言论,但并未形成气候。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政府要对战后政治进行“总决算”,否定东京审判的思潮逐渐抬头,并在社会上有了一定的市场。90年代以来,日本努力争当政治大国,认为东京审判的结果有损于日本“政治大国”的形象,开始变本加厉地攻击东京审判,使否定东京审判的思潮充斥到了政治、思想、学术、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

专家指出,日本国内这股否定东京审判、为侵略战争翻案的思潮,已经产生了恶劣影响,将对日本今后的政治走向、对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产生消极影响。“有亚洲国家的重视。”唐晓辉说。(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

新闻背景:东京审判

1946年1月19日,经盟国授权,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颁布了《特别通告》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在东京正式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1946年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东条英机等28名甲级战犯正式起诉。5月3日,法庭召开第一次公开会议,开始审理东条英机等战犯的罪行。3日至4日,首席检察官宣读42页的起诉书,历数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被告所犯的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等。

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3日开始,到1948年11月12日结束,前后持续两年多,共开庭818次,有419名证人出庭作证,受理证据4336份,英文审判记录48412页。从1948年11月4日起宣读长达1231页的判决书,到12日才读完。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最终判处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绞刑,木户幸一等16名甲级战犯无期徒刑,2名甲级战犯分别被判处20年和7年有期徒刑。另外3名甲级战犯,一名因患精神病中止审判,另外两名因在审判期间死亡免于追究。1948年东条英机等7上。

论东京审判

——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学术

研讨会发言

宋志勇

东京审判是战后反法西斯盟国对日本重要战争罪犯即甲级战犯进行的审判,是一场正义的审判,是一场文明对野蛮的审判。东京审判既是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对待东京审判的态度与对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性质的认识密切相关,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下面谈一下东京审判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东京审判与国际法问题

东京审判除具有重大的政治和历史意义外,还在国际法特别是在国际刑法处理战争犯罪的实践和发展上具有重大意义。它主要表现在

以下两个方面:

《东京审判观后感及其法律意义》
东京审判法律影视赏析 第三篇

《东京审判》观后感及其法律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根据英、美、中三

国政府首脑于1945年7月26日发布的《波茨坦

公告》,以及在此之前苏联和美国首脑一再发布的

惩罚法西斯战争狂人的声明,在欧洲和远东各成立

【东京审判法律影视赏析】

了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前者起

诉德国重要战犯22人,判处绞刑12人;后者起诉

日本甲级战犯28人,判处绞刑7人。

以上两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比较认真

地对战争罪行进行清算的国际审判。尤其是东京审

判,共开庭818次,法庭纪录48000页,判决书

1200页,检察方与辩护方共提出证据4336件,

双方提供证人1194人,其中419人出庭作证,整

个审判共耗资750万美元。在审判中,同时还配备

了大量翻译人员,并设有一个三人语言仲裁小组,

以便当庭对翻译问题作出裁定。从而构成人类历史

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审判,在现代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东京审判法律影视赏析】

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当时法庭由11个国家的11名法官组成,受中国国民政府的委任,以梅汝璈为首的中国法官在3月20日飞抵东京。《大公报》记者肖南负责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全程跟踪报道,战前相爱的恋人和田芳子与他相会。在宴会上,肖南目睹了梅汝璈的激动和欢欣,却预感到此行必定多艰难。

审判终于开庭了,中国代表团遭受到了种种困难和挫折,整个法庭不赞成死刑的人居然占多数。面对各国法官们的偏见与刁难,中国法官和检察官们与他们斗智斗勇,克服了对美国法律不了解的种种不利因素,在庭审辩论中取得了上风。最终法庭将东条英机等臭名昭著的战犯送上绞刑架。

首先从影片的整体线索来说吧,我认为整体导演设置了两条线索,法庭审判和战后一个日本家庭的创痛。战败后日本本土人的思想状态和社会状态究竟是怎么样的,我以前很不清楚,是在看过电影后才找了些资料来看的。由于日本对内的新闻封锁,大多数日本人根本不知道他们的军人在亚洲犯的罪行,而且很多人发自内心地支持战争,战败后他们有些是接触到真相后的极度震惊,但也有很多人仍然陷在战争和战前几十年的教育和灌输中,他们的心中有的是仇恨和复仇之心。他创造了谢君豪所演的人物,想向朱孝天报复,同时也有曾志伟的老兵,在战争中痛苦和悔悟,甚至杀掉了变成杀人魔的同伴。

这是一部了解那段历史或者一无所知的中国人都应该看看的片子,我以前对东京审判的历史就所知寥寥,所以在结尾部分,我震惊地看到,原来当时的法庭对于是否要判处这些战犯死刑都有过那么大的分歧,这些对中国人,对人类犯下毁灭性罪行的东条英机、土肥原贤

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一个个都有可能在几年后潇洒地走出监狱,甚至回到日本政坛,我真的无言了。即使这样,除了这几个首恶以外,除了在监狱里自然死亡的以外,,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所以现在日本才会是这个样子。所以说法律是很公正的,但是有时候却又不是样样都能符合人的心意。就像刚上课的时候,老师给我们看的《秋菊打官司》,一级级的从乡里报到县里,最后再到市里,最后终于告成了的时候,却不是秋菊想要的结果。就如同从中国人民的角度去看这件事,日本人万恶不做,杀了中国那么多人,恨不

得将它们千刀万剐,就应该马上赶尽杀绝,但是法律只允许按部就班的审理,并且最后大多数战犯后来还是会被被美国人释放。

东京审判的法律意义也是很深的。是对传统国际法原理的继承与发展,也是确立现代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基本原则的一次重要实践,为20世纪下半叶对国际战争罪犯的审判提供了充分和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东京审判,正式名称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其组织机构、诉讼程序等是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根据宪章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美、中、英、苏、澳大利亚、加拿大、法、荷、新西兰、印度和菲律宾11国各派一名法官组成,由澳大利亚法官威勃担任庭长。与法庭组成人员相对应,在盟军最高统帅下面,还设立了国际检察处,由11国各派1名检察官组成,作为一个起诉机关,在审判中代表11个国家担任原告。由于其负责对甲级战犯的控诉,权限非常大,故首席检察官即检察长便由美国人并且是麦克阿瑟的亲信季楠担任。

参加东京审判的中国法学界成员主要有法官梅汝璈,检察官向哲濬,法官助理杨寿林,检察官顾问倪征等。在两年半漫长的审判中,向哲濬检察官、倪征顾问等尽心敬业,有时常常是废寝忘食,全力寻找各种证据,在一次次的辩论中,以一桩桩铁证历数了各个战犯的种种侵华罪行。在定罪量刑阶段,梅汝璈法官又日夜与各国法官反复磋商,最后终于将坂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这三个对中国人民犯下累累罪行、欠下无数血债的战犯,连同东条英机等一起共7人,送上了绞刑台,为受到日本侵略者残害的中国以及亚太地区人民伸张了正义。

东京审判在现代国际法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东京审判确立了现代战争犯罪的新概念。1625年,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对于违反国际法的犯人,捕获者或审判者有权处其死刑。但是,一直到二次大战前,战争犯罪的概念仅局限于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行为,如杀人、放火、奸淫、虐俘、残害平民等。东京审判(包括之前的纽伦堡审判)将战争犯罪的概念予以扩展,增设了破坏和平罪与违反人道罪。并通过审判实践,对这两种犯罪予以法理上的阐明。 东京审判确立的第二项新的战争罪是破坏和平罪,对于此项罪名,在法庭审理中曾有过激烈争论。被告方以两个质疑试图否定法庭的管辖权:一、被告们参与战争时,侵略战争是否已被定为犯罪?如果当时不定为犯罪,那么即使到了现在(审判时)定为犯罪,被告也是无罪的,因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二、纵使当时已定为犯罪,参与其事的个人是否也应该负责?

东京审判强调,上述两项质疑,早在纽伦堡审判时即已解决,其法理依据为:侵略战争早已在国际法上被公认为是犯罪,而且是“最大的国际性罪行”,这已由一系列国际公约所证明。东京审判指出,纽伦堡审判在法理上是充分的,它没有创设而只是以实践行为适时地宣布了侵略战争是犯罪这一项国际法原则。

至于个人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法庭上被告以及西方某些国际法学者(包括东京审判的个别法官)提出了四个否定理由:一、侵略战争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行使或表现,对其负责的应该是国家而不应该是个人;二、侵略战争是国际法上的犯罪,国际法是以国家而不是以个人为主体,个人在国际法上是没有责任的;三、国际法对于违反它的规定的国家有制裁,但对于违反它的个人因没有规定制裁方法而无从着手处罚;四、按照刑法原理,犯罪必须有犯罪者的“犯罪意思”,个人参加战争时是不可能有犯罪的意思的。

东京审判指出,关于第一项理由,由于国际法对国家和个人同时规定了义务,因此,对于破坏国际法的个人进行处罚是有法理根据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奎林案”等所支撑的。法庭强调,说个人应对侵略战争负责,并不等于国家可以免除责任。但由于现代国际法对国家责任更强调的是民事赔偿,而加重民事赔偿又会增加各侵略国人民的负担,故强调对野心家和好战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将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趋势。

第二和第三项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国际法对处罚个人早已有了制裁方法,其实践事例也是举不胜举,从对海盗和贩卖人口的惩罚,到一系列国际公约,这个问题是早已解决了的。

对于第四项理由即犯罪的意思问题,东京法庭的判决书明确指出,第一,人人有知晓和遵守一切现行法(包括国际法)的义务,对于现行法的愚昧无知,不能作为免除个人罪责的辩护理由;第二,被告们在从事侵略的时候,纵使不能精确地了解侵略在国际法上是何等严重的罪行,但是以他们的知识和地位来说,他们决不会不知道破坏条约、攻击邻国的行为是错误和有罪的。因此,不能说他们没有“犯罪意思”。

东京审判的实践以及对上述法理的阐述,为二次大战后国际法上战争犯罪理论的发展贡献了有益的学术见解。1949年以后通过的各项旨在维护世界和平、保障人权的《日内瓦公约》,所遵循的就是由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所确立下来的关于战争犯罪的原则。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第827号决议通过的《审判前南罪犯国际法庭规约》和1994年安理会第955号决议通过的《卢旺达国际法庭规约》,所依据的主要也是上述战争犯罪的概念,只是在表述时作了一些变化而已。

其次,东京审判确立了各项战争犯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一、追究犯罪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原则;二、官职地位(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原则。三、长官命令不免除个人责任。

梅汝璈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中阐述道:两个法庭之所以采取这一立场,法理的根据在于一个人只应该服从合法的命令,而不应该服从违法的、犯罪的命令。倘使他因服从命令而违反了明显的、无可否认的战争规则,他便应该负不可逃避的责任。因为如果不这样来认识问题的话,而只是把责任向发布命令的上级长官推,推到最后,将只有国家元首一个人或高级首长几个人对某些战争罪行负责了。这对于战争法的有效实施会有极大损害。 这就是为什么最后只有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他们几个高级战犯才判刑,也就是我认为非常不合理的地方!

这部影片让我看得热血沸腾,不管是从法律意义上说还是从政治意义上说,她都唤醒了人们那颗爱国的心。让人们的心为之颤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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