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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的动作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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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狗咬狗案件》

狗咬狗,是意外事件还是侵权之诉?

作者:张红圈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1年07月15日

狗咬狗,是意外事件还是侵权之诉?

作者: 王宁 周兆吉

【案情】

重庆市城口县县城居民邱某喜爱宠物,花6000多元买了一只宠物狗,邱某十分喜爱这只宠物狗,每天傍晚将该宠物狗带出“遛弯”。2011年4月份,邱某在县城河边带宠物狗“遛弯”,突遇河边居民陈某家的土狗,两家的狗互相追咬,邱某的宠物狗被陈某家的土狗咬死,邱某遂向土狗主人索赔买狗费用6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陈某不同意。于是邱某起诉至城口县人民法院,要求索赔上述损失。

【分歧】

就狗咬狗产生的法律关系,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饲养的狗之间发生的相互追咬,并致邱某的宠物狗死亡的事件,属于法律上的意外事件;另一种意见认为,属于侵权之诉。狗虽然是生物,但也是物的一种,是附属于人的财产的一种,因此导致的损失就应该有权提起诉讼。除非野生的狗,或者无人认领的狗之间的争斗,法律才不调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原因如下。狗咬狗的动作描写

第一,本案中双方均没有过错可言,无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在民法通则中,有二种无过错原则,一是举证不能导致的适用无过错原则,如民法的122条产品质量、125条公共施工,126条的高空坠物;二是完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前者,只要是侵害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就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而对于后者则要求,侵害方和损害方都无错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由侵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本案中,狗不是人,不能比照人和人之间的斗殴来分责。对于狗来说,它具有一定野生动物的属性,不存在有无过错的可能,也不能用有无过错去判断动物,因此不能用人类的规则来要求它,民法中的过错分责原则,只适用于人,只能看狗的

狗咬狗,是意外事件还是侵权之诉?

作者:张红圈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1年07月15日

饲养者在本案中有无过错。而本案中,双方狗的管理者均不存在过错,土狗主人并未故意纵使其狗去咬宠物狗,宠物狗主人也并未有谨慎照看的过失,故不存在有侵害一方,也就未有侵权上的法律关系。

第二,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看本案。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不可预见的,不可预见性一般应以当事人为标准,即当事人是否在当时的环境下通过合理的注意能够预见到;意外事件是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已经尽到了他在当时应当和能够尽到的注意;意外事件是指偶然发生的事件,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这就是说,意外事件发生的机率是很低的,当事人尽管尽到通常的注意也是不可预防的。而适用公平原则这一归责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应均无过错。结合本案,被告陈某不可能预见自家土狗与被告邱某的宠物狗相互撕咬,未有故意和过失的主观存在,很显然,本案属意外事件。 第三,民法通则调解的只是人与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狗与狗互咬,一狗死亡,法律上没法体现,只能体现狗的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因狗是主人的私有财产,所以,如何进行赔偿,只能按法律上的意外事件处理,双方对此事件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只是在处理上应当充分的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和相关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三只狼狗咬吉娃娃 小狗告大狗索讨精神损失费

2006年05月17日09:1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成华法 本报记者 周滔

狗咬人上法庭讨医药费的事情不罕见,但狗咬狗,主人为爱犬维权而打官司的事情可真不多见。昨日,成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我市首例“狗咬狗”民事案件:一只吉娃娃狗被三条狼狗咬伤后,吉娃娃的主人将狼狗主人告上法庭,索

讨吉娃娃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500元。

原告心疼:三狼狗扑咬吉娃娃

成华区人民塘村二组住户曾凡新称,今年2月1日,他妻子牵着爱犬吉娃娃“小乖”,走到成都华星之光电光源研究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大门外,院内的三条狼狗突然窜出,扑向“小乖”。“小乖”被咬得血流如注,遍体

鳞伤,后华星公司门卫将三条狼狗强行带离。

为抢救“小乖”,曾凡新家花去医药费2550余元。曾凡新找华星公司赔偿

医药费,但经社区、派出所的数次调解均无果。

被告喊冤:吉娃娃先挑衅

为了打赢昨日的官司,曾凡新家人特地请了两名律师。庭上,其代理人先出示了“小乖”的《犬只准养证》。曾凡新对记者称,经过此事后,“小乖”变得很胆小,这给“小乖”本身和自己家人都造成了精神损失,因此除医药费、相关

交通费等费用外,还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元。

而华星公司门卫王某答辩:事发时“小乖”先对着三条狼狗狂吠不止,才引得它们挣断铁链。两方只是打架,并没有发生如曾凡新说的厮咬。被告代理人说,

曾凡新看管“小乖”失责,责任在他。

庭审后,双方狗主人调解无效。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人大代表焦虑:狗多成灾 应限制养狗

成华区人大代表吴群芳组织居民代表旁听了昨日的庭审。她表示,成都市的狗越来越多,环境越来越受到污染,日常生活中因狗引起的纠纷越来越频繁。包括她在内的一批成华区人大代表已经向市人大递交了建议书,建议“成都应该限

制养狗”。

篇二:《企业管理百态之狗咬狗的企业文化》

企业管理百态之“狗咬狗”的企业文化

我们不可否认:在不少企业里存在着“狗咬狗”现象,这应该也算是一种企业文化吧!只是说出来不太好听。但它毕竟在不少企业存在,你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现象、也可以把它当作一种文化。

这一种文化现象具体表现就是:企业内小报告满天飞、正常场合下大家什么话都不说、正常渠道下反映问题不是没人听、就是反被人修理,管理者之间相互不服气、但谁也不能把谁怎么样、最终决定权还在老板那。大家便在背地里,在上级、更多是老板面前才谈问题、谈他人的工作中的过失,顺便把同事踩一踩,咬上一口。很多企业当然不是一条狗会咬人、而是一群家伙相互咬。咬人的狗多了,狗咬狗的现象多了就形成了一种文化——“狗咬狗”文化!

这种现象产生当然不是下面人的个人能量所能达到的,归根结底还是上面高层、甚至可以直接说是老板一手培养出来的企业文化:因为他们更爱让别人在无旁人的面前反映公司内的问题,听一些小道消息,而不是在会议室、或多个直接下属面前谈问题,给员工打阳光分数。不少企业主认为基层或身边人偷偷反映问题可以让自己知道很多本来无法知道的事情,否则自己公司被人卖了都不知道,这些能反映问题的员工无论如何都是忠于自己的好员工。上面有这种想法在,那员工、基层管理当然对摸进老板办公室反映一些真假难辨的问题当然很开心。而公司老板与高层们对一个人好坏的评价又以这些小道消息为依据,这让很多人当然更乐于这样干,一方面让老板认为自己是忠于公司的好员工,公司有什么问题或事情发生都会告诉老板(或真实、或一知半解、或道听途说、或有意歪曲);另一方面也可以咬别人一口,既出气、又能把别人损一下、以此保证别人在老板心目中的地位永远不会高过自己,反正没有更多人知道。

不少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型企业无论老板花多少钱请职业经理人过来,在他们上任开始正式工作前,老总们都会给请过来的职业经理人动一次精神手术、上一次权力“宫型”:具体做法是给你巨大的头衔、显赫的位置、不菲的工资,但在实际工作中你什么也决定不了、什么人(主要是自己的手下)也处理不了。所有的决定权最终还在上面、更多是老板手上。如果你想办点事或对某个唱反调的人采取点措施、管理者只有像太监一样向上面说明、解释、分析,以小报告的形式谈自己的想法、计划或对某人的想法。没有上面点这个头,你什么也决定不了、做不了。这种企业生态进化的结果是让请过来的经理人们如果还想在这家企业呆的话就很快进化成太监、再由太监迅速演变成一条咬人的狗(明朝的历史充分说明太监是凶狠的疯狗,所以他们会主管东厂、西厂这样的特务机构。而所有历史学家总结明朝覆亡时都认为明朝本质上是亡国于东西厂这个狗咬狗的体制)。如果不这样演变,要么你就什么也不要做、混吧!要么就是选择离开。如果公司已形成了这种管理氛围,公司的管理上的混乱与怪相可想而知!狗咬狗的动作描写

讲一个真实故事:一位曾在福建一家全国非常知名的运动服饰公司工作,从普通业务员升至销售部经理。一次偶然机会被浙江一家全国也颇有名气的服饰公司挖过来做营销总监,但仅三个月后就离职而去,排除其个人表现的好坏,与其饯行时他对浙江这家公司管理上的总结真是颇有借鉴意义:

一、条条道路通罗马(老板那) 企业内事无大小、不分部门、不分层次人人均可、均应、均要到老板那请示、才能拿到最正确、最保险的答案。其它什么经理、总监、副总都没有决定权。也就是除了老板外,谁说了都不算;

二、与之对应的是:老板管理一竿子插到底 老板对公司大小事务管理上一竿子插到底(最基层)。事无大小、物无巨细,均要亲自过问、亲自指挥,其它经理、总监、副总们充其量只是一个跑腿的执行者;

三、与之管理方式相适应的是下面员工、特别是老员工的日常反映是:不管是副总、总监还是经理们,对于他们制订的计划、下达的命令、安排的工作,他们的反映是“五不”政策:

——开会或任务交待时“不反对”或“不出声”;

——执行时“不去做”;

——被问及时任务完成情况时“不知道”(或忘记了);

——被指责时“不回应”;

——要被处罚时“不理会”(因为最终扣不扣钱老板说了算,不如直接去找老

板解释)。

最后总结道路:要在这种企业呆下去唯有把自己变成会以小报告形式向老板反应问题的太监、甚至是一条咬人的疯狗。以咬代管!

当然一家企业这种行为处事方法的人多了,就是一种企业文化——“狗咬狗”文化。

篇三:《狗咬狗案件 (2)》

1狗咬狗,是意外事件还是侵权之诉?

作者: 王宁 周兆吉 【案情】

重庆市城口县县城居民邱某喜爱宠物,花6000多元买了一只宠物狗,邱某十分喜爱这只宠物狗,每天傍晚将该宠物狗带出“遛弯”。2011年4月份,邱某在县城河边带宠物狗“遛弯”,突遇河边居民陈某家的土狗,两家的狗互相追咬,邱某的宠物狗被陈某家的土狗咬死,邱某遂向土狗主人索赔买狗费用6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陈某不同意。于是邱某起诉至城口县人民法院,要求索赔上述损失。

【分歧】 就狗咬狗产生的法律关系,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饲养的狗之间发生的相互追咬,并致邱某的宠物狗死亡的事件,属于法律上的意外事件;另一种意见认为,属于侵权之诉。狗虽然是生物,但也是物的一种,是附属于人的财产的一种,因此导致的损失就应该有权提起诉讼。除非野生的狗,或者无人认领的狗之间的争斗,法律才不调整。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原因如下。狗咬狗的动作描写

第一,本案中双方均没有过错可言,无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在民法通则中,有二种无过错原则,一是举证不能导致的适用无过错原则,如民法的122条产品质量、125条公共施工,126条的高空坠物;二是完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前者,只要是侵害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就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而对于后者则要求,侵害方和损害方都无错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由侵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本案中,狗不是人,不能比照人和人之间的斗殴来分责。对于狗来说,它具有一定野生动物的属性,不存在有无过错的可能,也不能用有无过错去判断动物,因此不能用人类的规则来要求它,民法中的过错分责原则,只适用于人,只能看狗的.,饲养者在本案中有无过错。而本案中,双方狗的管理者均不存在过错,土狗主人并未故意纵使其狗去咬宠物狗,宠物狗主人也并未有谨慎照看的过失,故不存在有侵害一方,也就未有侵权上的法律关系。

第二,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看本案。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不可预见的,不可预见性一般应以当事人为标准,即当事人是否在当时的环境下通过合理的注意能够预见到;意外事件是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已经尽到了他在当时应当和能够尽到的注意;意外事件是指偶然发生的事件,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这就是说,意外事件发生的机率是很低的,当事人尽管尽到通常的注意也是不可预防的。而适用公平原则这一归责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应均无过错。结合本案,被告陈某不可

能预见自家土狗与被告邱某的宠物狗相互撕咬,未有故意和过失的主观存在,很显然,本案属意外事件。

第三,民法通则调解的只是人与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狗与狗互咬,一狗死亡,法律上没法体现,只能体现狗的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因狗是主人的私有财产,所以,如何进行赔偿,只能按法律上的意外事件处理,双方对此事件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只是在处理上应当充分的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和相关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2三只狼狗咬吉娃娃 小狗告大狗索讨精神损失费

狗咬人上法庭讨医药费的事情不罕见,但狗咬狗,主人为爱犬维权而打官司的事情可真不多见。昨日,成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我市首例“狗咬狗”民事案件:一只吉娃娃狗被三条狼狗咬伤后,吉娃娃的主人将狼狗主人告上法庭,索讨吉娃娃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500元。原告心疼:三狼狗扑咬吉娃娃成华区人民塘村二组住户曾凡新称,今年2月1日,他妻子牵着爱犬吉娃娃“小乖”,走到成都华星之光电光源研究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大门外,院内的三条狼狗突然窜出,扑向“小乖”。“小乖”被咬得血流如注,遍体鳞伤,后华星公司门卫将三条狼狗强行带离。为抢救“小乖”,曾凡新家花去医药费2550余元。曾凡新找华星公司赔偿医药费,但经社区、派出所的数次调解均无果。被告喊冤:吉娃娃先挑衅为了打赢昨日的官司,曾凡新家人特地请了两名律师。庭上,其代理人先出示了“小乖”的《犬只准养证》。曾凡新对记者称,经过此事后,“小乖”变得很胆小,这给“小乖”本身和自己家人都造成了精神损失,因此除医药费、相关交通费等费用外,还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元。而华星公司门卫王某答辩:事发时“小乖”先对着三条狼狗狂吠不止,才引得它们挣断铁链。两方只是打架,并没有发生如曾凡新说的厮咬。被告代理人说,曾凡新看管“小乖”失责,责任在他。

庭审后,双方狗主人调解无效。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3中国法院网讯 曾引起广泛关注的“狗咬狗”惹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今天上午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大熊”的主人赔偿李某经济损失5000元,但其精神损失要求被驳回。

2003年11月8日20时许,李某带着“哈利”玩耍时,“哈利”与刘某饲养的大型串种犬“大熊”发生相互撕咬。当时“哈利”和“大熊”均未拴狗链。两只犬分别被主人分开后,“哈利”已经受伤,并于当晚死亡。经北京市新世纪动物诊所当晚诊断,“哈利”系因被大型犬咬伤后窒息致死。“大熊”身高37厘米,刘某曾为“大熊”办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但在填写《养犬义务保证书》时将该犬的身高填写为“30厘米”。因“大熊”身高不符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登记证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收回。

为此李某将刘某告到海淀法院,要求“大熊”的主人赔偿经济损失11000元,精神损失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刘某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且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该犬将原告李某饲养的犬咬死,给李某的财产造成了损害。刘某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并应根据其责任予以赔偿经济损失。但李某在携犬外出时也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饲养的犬束犬链,故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李某的财产损失包括死亡博美犬的实际价值及为博美犬办理登记证所支出的费用。因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博美犬的实际价值,而该犬的价值并无统一标准,故法院参照目前的市场价格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对于特殊情况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宠物并不具备这一特性,故李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五千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之后,李某的代理人表示服判,而刘某的代理人则表示还要和当事人协商

4江西首例“狗咬狗”官司引出新问题 宠物死亡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2010年12月23日晚,原告郭伟良用绳套牵着饲养的宠物犬“贝贝”(德国狐狸犬纯种黄色公种博美)在新余市抱石公园遛玩,突遇被告辜睿无绳套遛放的西伯利亚哈士奇狼犬的凶恶扑咬,并致“贝贝”腹部受伤,后经医治无效,于次日晚上9时死亡。 原告作为新余市新钢公司的退休员工,对“贝贝”的饲养倾注了大量的心血,而在儿女不在身边的情况下,“贝贝”也成为其最好的生活伙伴和精神寄托。在“贝贝”死亡10日后,原告找到被告索要赔偿不成便报了警,在警方及其所在的居委会的共同调解下,被告答应赔偿1500元,但遭到原告拒绝。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于今年1月起诉至渝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贝贝”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360元。 3月21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贝贝”的价格及精神抚慰金等案件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双方各执一词。 在“贝贝”的价格方面,原告认为,其4年前购买博美幼犬花费2800元,经过4年的精心饲养,幼犬已成年,现今市场价格在1至12万元。而被告对其观点不予认同,并详细列举了13份网络上购买博美的成交清单,证明博美的市场价格在400至599元。双方差距甚大,并同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在精神抚慰金的问题上,原告认为,原告对“贝贝”的饲养倾注了大量的心血,4年间彼此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贝贝”的死亡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理应索要精神赔偿,以5000元为适。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对动物死亡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人身权益的条款,其赔偿主体不适格,理应驳回。经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2000元的赔偿协议。 “就本案而言,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探究:一是赔偿责任的认定,二是精神抚慰金能否获得支持。”主审本案的渝水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永刚说。狗咬狗的动作描写

李永刚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于第一个问题,动物之间的这种相互争斗致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动物实施加害时的状态和动物的种类与性质来确定诉讼主体的民事责任,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双方的动物均不属于按规定或习惯可以散养的,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担责;第二种是按规定或习惯有一方动物属于不应散养的,应由不应散养的一方担责;第三种按规定或习惯双方动物均属于散养的,它们在散养状态下争斗互伤的,双方互不担责。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例外规定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5日本秋田”咬伤“蝴蝶犬”眼睛狗咬狗,经警察调解,大狗主人愿赔1200元医

疗费 12月8日,昆明市船房小区发生了一起狗咬狗的事件,一条“日本秋田”大狗咬伤了一只“蝴蝶犬”小狗的眼睛。昨日,在昆明市东陆桥派出所民警调解下,大狗主人愿意给1200元医疗费给小狗主人。 8日下午,赵丽带着自家的一只“蝴蝶犬”刚进院坝大门,张屏家的“日本秋田”就猛扑过来,咬伤了“蝴蝶犬”的眼睛。赵丽的女儿李雁抱着眼睛受伤的小狗含着泪坐在一旁。事后,李雁的爸爸说:“虽然这条狗不值300元,但我们养了好几年,非常有感情。被咬伤后天天都在打针,不管花多少钱都要医好它的眼睛。”最后,赵丽家要求张屏家共赔偿1200元医疗费,如果还不够小狗的治疗费用,由自己家来承担。 “我们家的大狗平时非常乖,从不乱咬狗伴。”张屏说,事发时她没在现场。后来知晓此事后,当天下午就拿了200元给李雁家带狗去看医生。9日那天赵丽家到张屏的铺面上索要后续医疗费,影响了她做生意。另外,张屏认为,两家狗都没拴,才导致小狗眼睛被咬伤,双方主人都有责任。而且,她愿意重新买条狗给赵丽家或承担500元医疗费,但赵丽家不同意。因此,无奈之下她才报警,希望警方协调处理此事。在东陆桥派出所民警协调下,张屏家现场支付给赵丽家1000元,加上8日那天给的200元,张屏家共承担了1200元的小狗医疗费用。随后,两家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民警希望借此事提醒养狗的主

人,平日里注意拴好狗,谨防狗被咬伤或咬伤狗伴、咬伤人。

律师点评: 大狗咬小狗主人要负责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光律师就此事分析说。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大狗的主人应当就本案中小狗主人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除非他能够证明此损害系由小狗主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当然也有可能是双方均有过错,若是如此,则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所以,

双方可以就自己的过错大小进行协商解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6案例1:小狗“串門”嚇妊婦狗主判賺三千餘

被告李某與原告張某佳耦是鄰人,2009年8月的一天形成,李某翻開房門透風時,張某佳耦豢養的一隻牧羊犬俄然沖入被告家中,其時被告正有身33周正在家中待產,遭到驚嚇後呈隱下腹呈隱支脹感等不良症狀,事後不暫李某早產。庭審中經司法判定,大型犬的驚嚇系李某前兆早產的誘發要素之一,故向陰法院訊斷張某佳耦補償李某3500元。

7 案例2:松獅犬麻醉著亡犬主索賺被駁

2008年6月28日,被告許密斯至原告病院處為一松獅犬進止右眼倒睫矯正術。應日9:30時原告病院為該犬進止手術,正在先止麻醉後,發覺該犬對過敏,松獅呈隱不良正應,以致手術有奈進止,後因急救有效著亡。許密斯遂將原告病院告上法庭,要求補償經濟喪失6萬元,喪失費2萬元。法庭審理中,原告提出證真,事發後,被告簽訂證真暗示其犬于原告處著亡一事到此竣事,別有其他膠葛,故法院駁回了被告的訴訟請求。

8 案例3:憎犬被軋司機擔責

2009年8月6日18時許,李先生駕車正在某社區止駛時將柏先生豢養的小型撫玩犬軋死,柏先生稱,該犬系其於2003年11月採辦的,豢養6年已被視為家庭,是擁有人格意味意思的特定物,憎犬的著亡對其形成龐大,故將李先生訴至法院索賺經濟喪失5200元、喪失費5000元。法院審理後認定原告正在社區內駕駛沒有盡到需要留意權利,被告正在遛狗時沒有束狗鏈,兩邊就損益後因各應負擔50%的義務,並駁回要求補償喪失的訴訟請求。 9 案例4:巨犬不巨犬店原告

2010年1月6日,常先生以20萬元的價錢向吳某採辦春秋為5個半月的巨型貴婦犬1只,並商定吳某應所售犬只質質、康健,幼犬作過二針以上疫苗。常先生正在豢養後,發覺該犬身高為49釐米,不折適巨型貴婦犬的尺度,因而告狀至法院要求吳某退還購犬款20

篇四:《描写狗的动作的句段》

描写狗的动作的句段

1、有一次,小狗在我为它做的小房子里像个小老头似地踱来踱去,显得很无聊的样子。忽然,它眼睛一亮,看见了房子外面一只蚊子飞来,便飞奔而去,追起蚊子来,蚊子受了惊吓,到处乱飞,小狗也跟着四处瞎窜,只见蚊子[呼"地一声钻进了放有我最心爱的花瓶的玻璃柜子中,小狗也紧追不舍,跟进玻璃柜子中,柜子一晃,[啪"的一声,2、小黑似乎很懂得享受,由你怎么洗,它就站在那儿一动不动地,当我用水帮它冲干净后,它还是站在那儿不动,我有点奇怪。等我走开了,它才开始抖动全身,看到水珠四处飞溅,我才突然明白,原来它是不想让水溅到我身上,多么可爱的小黑。描写狗的动作的句段

3、小狗最爱玩毛线团了,每当我拿来毛线时,小狗立即扑向我,原来他是想玩我手中的毛线团啊!

4、小狗像一个小孩子一样,喜欢玩叶子。我放下叶子的时候,它就跑来把叶子上上下下翻滚,再用爪子抓几下叶子,有时候还咬几口叶子了。

5、小狗它的业余很多,对新鲜事物又能后的兴趣,它常常在我画画时,瞪着眼睛看,还模仿画上人的动作,那样子逗得我哈哈大笑。

6、小狗刚满月,小眼睛又圆又亮,滴溜溜地转着,注视着世界,还不时[汪汪"地叫几声,生怕别人不注意它似的。在它的眼里,世界中的一草一木都是那么的新奇,也很陌生。它身上的皮毛黑白相间,犹如雪白的棉花上不小心滴了几滴墨汁,又像裹着一件奶牛皮衣,真漂亮!最有趣的数小狗摇摆的小尾巴。它的尾巴很独特,深棕色的,上面夹杂着一点儿白毛,经常摇来晃去的,像个拨浪鼓,在阳光的照射下,一闪一闪的,好玩极了。描写狗的动作的句段

7、我在拍皮球,多多瞄准时机,迅速扑过来,一口咬住,把我的皮球抢走,叼回它的窝里,用爪子紧紧按住,生怕我来夺走。

8、我家有一只小黄狗,它身上披着金黄色的毛,亮得像搽过油一样;圆圆的、漆黑发亮的眼睛像珠子似的,整天滴溜溜地转;嘴巴长长的,还有一对很灵的耳朵,如果附近有丁点响动,它就会把耳朵竖起来;黄色的小爪像四朵梅花,那条撅着的尾巴总是悠闲不停地摇摆着,样子非常讨人喜欢。我给它取名叫[小黄"。

9、每次我放学回家,多多总是老远就扑过来,把我的腿紧紧抱住,说什么也不松开。还不停地舔我的手,咬我的衣角,弄得我满身都是狗毛。

10、毛毛在椅子下睡懒觉,我顾意在上面蹦蹦跳跳,毛毛不奈烦的从下面钻出来,对着我汪汪大叫,好象在说我打搅它睡觉。

11、忽然,院子里传来急促的狗叫声,我飞快地跑出去,发现[炎龙"使劲的咬着一个收废品的裤管不放,我吆喝了一声:[炎龙,快回来",它[嗖"的一声跑到我的身边蹲下来,等我奖赏。

12、宝宝很喜欢从高处往下跳,它很小的时候,我就经常把它抱到高一点的地方,让它跳下来,刚开始,它不敢跳,经过几次训练后,它就敢跳了,现在已经能从1米多高的地方很轻松的跳下来了。

13、宝宝非常调皮,也是淘气,我每次一开门,它就会冲出去和其它小狗一起玩耍。

14、爸爸买来了一只可爱的小狗,它的毛软软的,比棉被还要软。眼睛圆滚滚的,终于吃饭了,我把饭倒在碗里,在端来一碗水放在小狗的面前, 小狗的肚子已经饿的咕咕叫了,一见到食物来了,立刻跑到我的面前。

15、这只狗整天在我家门口有时候站在一边,有时候趴在纸板上,有时候站着呆呆地看着过往的人们。我观察了好几天觉得它是一只没有主人的狗,我觉得它非常可怜没有东西吃就给买香肠还把剩菜和剩饭给小狗吃。小狗每次看到我都会摇着尾巴。

篇五:《描写动物动作的句子

1、乐乐不仅可爱,而且还很淘气。记得有一次,我放学回家,正准备做作业,可是一回头,发现乐乐在我的书包上蹦蹦跳跳的。它那臭脚丫毫不留情地把漂亮的书包弄脏了,我非常生气,对他大叫“快滚下来,快滚下来!”乐乐好象被吓着了,急忙跳下来,发出低鸣声,好像在说:“对不起,小主人。”我不理它,于是它又跑到我面前,撒娇似的添了添我的脚,2、小灰为白项圈站岗,保卫白项圈的安全,吃饭的时候也总是主动在白项圈吃饱之后才过来吃,散步的时候,小灰垂着头,撅着屁股,屁颠屁颠地追随着白项圈,一副俯首贴耳的样子。

3、我放学回家时,可算是小狈最开心的时候。只要小狈在家,我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离家门口还有一段路总可看见小狈在门前等着我。它看见了我,就会摇着尾巴往我这里飞奔而来,然后在我人前人后蹦来蹦去。这么机灵的小狈能不讨人喜欢吗?

4、姥姥家有一只小狈,一身黄色的毛,额头有一小撮雪白的毛,看起来好像是被王母娘娘贬下凡尘的二郎神,错投了狗胎,变成了如今这副模样。因此,我们都叫他“二郎神”。一对明亮的眼睛眨呀眨的,时常望着天空出神,好像在想念他的“真君神殿”。描写动物动作的句子。一张伶俐的小嘴,里面却长满了锋利的牙齿,如果有生人来,它就会文静的走到你身边,蹭蹭你的大腿,等你转过身,趁你不留神,就会狠狠地咬你一口。

5、咪咪高兴时,能比谁都温柔可亲。用身子蹭你的腿,把脖子伸出来让你给它抓痒。它要是不高兴,任凭谁说多少好话,它也一声不吭,甚至张牙舞爪。

6、旺旺对我很热情。记得有一次,我放学回家,旺旺老远就看到了我,它急忙跑过来接我,只见它一会儿趴我身上,一会儿围着我转,还时不时舔舔我的脚,然后陪我回家。到家后它还是围着我转来转去,直到我抚摸着它的头,它才肯乖乖地回到它的狗窝。有时我会喂它一根骨头,这时它就会高兴地舔舔我的手,然后就低下头吃了起来。

7、我和小花猫来到了花园,花园里朵朵花散发出了淡淡的清香,只见小雪从我的怀里跳了出来,追着蝴蝶乱跑起来。我走到亭子上的椅子前坐了下来,小雪向我跑来,我抱着小雪来到了花朵前,小雪又从我的怀里跳了下去。它走到花朵前,用鼻子闻香味,样子十分顽皮可爱。

8、小八吓个半死一动不动,双眼看着我,似乎在祈求我的原谅。它全身湿透了像个落汤鸡。我的脑海瞬间出现了一个想法,难道八哥会洗澡?

9、我们刚进二姨家豆豆就像箭一样的冲向了卡布,把卡布撞到在地,他们俩打了起来。打了一会儿他们相互舔了舔、闻了闻和好了。开饭了我扔了块骨头给卡布和豆豆,他们边打边抢,不一会儿他们吃完了那块骨头。我们又给他们扔了些别的吃的,卡布和豆豆吃饱了开始追着咬对方。我问爸爸卡布和豆豆在干什么?爸爸说“他们在玩”。

10、晚上小八睡着了它把藏进了它的羽毛里,看上去就像头不见了一样。可它的脚却还是用力的抓住鸟笼里内置的秋千上,一有动静它又立马醒了过来。十分谨觉,像有人要攻击它一样。

11、小狈一向喜欢暖和、柔软的地方,一旦你把它抱到被上去,它就会一个劲儿地玩耍,从被的最上面滚到下面,再从下面滚到上面。如果你把它抱到软垫子上,它就会肚皮朝上,四只小爪子勾勾着,紧闭双眼睡大觉。倘若你把它给吵醒,它就会六亲不认,马上起来咬你一口,再继续睡大觉。

12、领头的鸡棚“小卫士”听到了狗的喘息声,立马警惕起来,一看,原来有一只狗跟了上来。它机智地绕到了流浪狗后面,只见这条流浪狗比它得大三倍,可它却一点畏惧感都没有,而是猛地扑上去,狠狠地啄着那条狗的头。流浪狗发怒了,一转身就咬了一口鸡尾巴。“小卫士”忍着痛,仍不停地使劲啄着流浪狗。()可是毕竟狗还是比“小卫士”强大,流浪狗把它摁倒在地上。

13、时间一天天过去,鸭子们的饭量变大了,每天要喂食好几次,饿了就用那难听的‘公鸭子’嗓音大声抗议,吃饱了就一堆一堆地拉很臭的便便,让我很没面子。特别让妈妈讨厌的是,它们在我们一家乘凉之时,大摇大摆地走过来,放肆地拉一泡屎,然后踱着官步,相当淡定地扬长而去,让我妈大为光火。

14、刚开始,布谷鸟像被猫抓似的,扑扇着翅膀拼命想往外飞。我每天给它喂食,饮水喝。它不吃也不喝。过了几天,它好像熟悉了这个地方,开始吃食喝水。一天早上,它竟然唱起了歌,而且蹦蹦跳跳的。布谷鸟叫着“布谷、布谷”的声音,好像在召唤自己的同伴。

15、在姐姐家的时候,我总爱睡懒觉,可气的是它每天早上都把我的脚当做老鼠啃来啃去,不过啃得不疼,爪子抓的却疼,还有点痒,特别难受,让我睡不成觉。

16、每当我去上学,小狈总是会送我一段路程,直到我假装生气打它两三下,它才乖乖地跑回家去。它不但会送我去上学,还喜欢和我一起赛跑,跑得十分快,有时,把我落了一段路程。平时,它看起来很胆小,但看见陌生人时,却又不失威猛地睁着双眼紧盯着陌生人的一举一动,关键时还会大声叫。

17、小猫刚到我家时对谁都不熟,成天躲在床底下呼呼睡大觉,怎么都不出来,连晚上都原地不动。后来终于跟我熟悉了,有一次我拿溜溜球在玩,小猫看见这个一上一下的溜溜球,头也跟着球一上一下地摇着、摆动着……突然,它一跳把溜溜球一抓,溜溜球被它抓到了,自己玩得挺起兴,到把我吓了个六神无主、神魂颠倒,好一会儿才回过神来。

18、鸭子向来都是游泳健将了。可我家的“游泳健将”在水中却笨拙得像一只鸡,“手脚并用”胡乱扑腾,却不得章法,溅起一大堆水花,却浮不起来,依然像秤砣一样往下沉,它们就拼命挣扎,甚至仿效小鸟煽动翅膀,想“死里逃生”,好几次都快被淹死了,我实在不忍心了,只好将它打捞起来。

19、这只狗的步相,常常让我发笑,他那小腿,让人感到他走的速度很慢,其实非常敏捷,仔细看着好像在跳跃。他先迈开前腿,随着后腿往前伸,跑起来非常有劲。

20、我眼看着飞盘从院子的墙上跃了过去。那墙上有个大洞,下面还有一块砖头,我爬过去都要费很大的力气,可是小狈旺旺跳得却很轻松,只见它先跳到砖头上,然后向上一跃,很轻松地就跳了过去,把我看得目瞪口呆,连它回来了我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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