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社会保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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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社会保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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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兼职仲裁员管理出新规
自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施行《莱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兼职仲裁员的聘任程序、劳务报酬补助标准、监督考评等内容有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明确,兼职仲裁员,按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普通仲裁员分类。兼职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三年。普通仲裁员连续聘任三年以上,且考核称职的,可聘为独任仲裁员,特殊情况下经市仲裁委同意可缩短年限聘任。独任仲裁员聘任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可聘为首席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实行年度考核注册制度,申请办法为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
兼职仲裁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除外)的劳务报酬采取以案定补的原则,根据案件难易组庭和结案方式不同分别计算:兼职仲裁员独任审理案件,每案劳务报酬300元;兼职仲裁员合议审理案件,每案劳务报酬500元,其中,主持案件审理的首席仲裁员发放300元,参与审理的兼职仲裁员每人发放100元;兼职仲裁员调解结案的,每案劳务报酬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200元,其中,属合议庭调解结案的,主持案件调解的首席仲裁员增发100元,参与调解的兼职仲裁员每人增发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