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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病假工资规定2017』北京病假工资规定

编辑:zhangyanqing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10-10    阅读: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以下是zw234作文网www.zw234.cn 分享的『北京病假工资规定2017』北京病假工资规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北京病假工资规定2017』北京病假工资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病假工资怎么算?

  提问:

  北京病假工资怎么计算?员工请假1天该如何计算?请假1个月又该如何计算?举例:某员工A的工资为5000元/月。

  解答:

  病假日工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21.75×80%=63.3元

  病假月工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80%=1376元

  病假工资在遵循:日工资不低于63.3元,月工资不低于1376元 的原则下,可以按照各公司的具体规定执行。

  员工泡长期病假,应该怎么解决

  通常来说,员工是否恶意泡病假,企业一般都能区分。关键在于企业怎么应对员工恶意泡病假?

  1、完善公司的病假管理制度。例如应该规定履行病假手续时应该提交疾病诊断书、病假单、医药费发票等医院出具的证明。

  2、如果病假手续齐全,企业有权利去医院核实病假证明是否真实。

  3、从实务中来看,员工要求开具病假单,医生对病人情况的人性化考虑一般都会开具病假单,然而有的慢性病并非必然需要长时间休息。如果事先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企业有权要求派员工陪同去指定医院进行诊断。

  北京病假工资规定

  一、法律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劳动法

  二、具体内容: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内容解读:(以下解读仅供参考)

  1、病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发放。

  2、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

  3、那用人单位没有在合同约定病假工资怎么办,按照什么规定支付来支付,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很多企业都是按照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80%来支付,但对于高收入人员来说按照最低工资的80%来支付是不划算的。

  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具体支付标准有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制定。

  北京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1、病假计算基数:

  a、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b、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病假期限:

  a、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3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6个月;

  c、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6个月;

  d、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

  e、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

  f、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

  g、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24个月。

  3、病假计算公式=病假计算基数X病假期限。

  

病假期间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

 

  最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2017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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